问题

如何看待豫章书院第二次开庭,以及嫌疑人自认无罪却有自首减轻情节?

回答
豫章书院案的第二次开庭,就像一场在公众视野下进行的、充满张力的庭审。舆论的关注度毋庸置疑,毕竟这牵扯到教育、青少年成长、家庭关系,甚至更深层的社会问题。而案件本身,特别是嫌疑人“无罪辩解”与“自首情节”的并存,无疑让整个事件的复杂性和戏剧性达到了新的高度。

第二次开庭,舆论的目光聚焦什么?

第一次开庭,我们看到的是控辩双方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上的交锋。第二次开庭,如果不出意外,更多的将是针对细节的深挖,以及对法律适用的探讨。

证据的巩固与反驳: 控方需要更有力地证明其指控,比如关于“虐待”、“非法拘禁”等行为的直接证据、证人证言的有效性。辩方则会继续寻找证据链上的漏洞,质疑指控的准确性。公众会关注有哪些新的证据浮出水面,以及对现有证据的解读是否发生变化。
量刑的考量: 即使嫌疑人坚持无罪,但一旦审判进入到量刑环节,之前提到的“自首减轻情节”就显得尤为关键。法官如何在认定事实的同时,平衡“无罪辩解”和“自首”这两个看似矛盾的点,将是庭审的焦点。
社会责任的审视: 豫章书院的模式,以及背后所反映出的家长在面对孩子“问题”时的无助和无奈,是舆论关注的根源。第二次开庭,可能还会引发对“问题少年”教育的讨论,对社会机构介入的边界和规范的思考。

“无罪辩解”与“自首减轻情节”的张力:

这简直是司法实践中一个颇具“哲学”意味的场景。嫌疑人坚持自己无罪,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的,符合教育的目的,甚至可能认为自己是在“救赎”那些学生。但同时,他又在某些时刻,以某种方式,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并因此获得了法律上的“减轻情节”的待遇。

我们得从几个角度来理解这种“矛盾”:

1. 法律意义上的“自首”: 法律上的自首,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的。关键在于“如实供述”。这里的“如实供述”并不等同于“承认有罪”。
可以是对行为的供述,而非对“罪”的承认: 嫌疑人可能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犯罪,但他也确实主动向警方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包括他做了什么、怎么做的。从这个角度看,他“供述”了事实,而“罪”的定性是司法机关的判断。
“未被掌握”的界定: 如果在嫌疑人自首之前,相关部门已经掌握了确凿的证据,那么“未被掌握”的说法就站不住脚。但如果只是零散的信息,或者证据尚不充分,那么他的主动投案和供述,仍可能构成自首。
“减轻情节”的逻辑: 法官给予自首减轻情节,并不一定意味着认同嫌疑人“无罪”。而是法律对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减少社会危害性的一种奖励。也就是说,即使最终认定嫌疑人有罪,但鉴于其自首行为,对其量刑可以从轻。

2. “无罪辩解”的策略: 嫌疑人坚持无罪,很可能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法律上的认定: 他可能认为,自己所做的行为,在法律条文上并不符合犯罪的构成要件。比如,他可能认为自己不是“非法”拘禁,也不是“虐待”,而是“教育”或者“管教”。
道德上的认同: 他内心深处可能觉得自己是在做好事,是在帮助那些“迷失”的孩子,所以从道德上不认为自己有错。
减轻罪责: 即使内心有愧疚,在法律程序中,为了争取更好的结果,辩护律师也可能建议采取“无罪辩解”的策略,将焦点放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上,以此来挑战控方的指控。

3. 审判中的两难: 对于法官来说,这是一种挑战。如何在听取了嫌疑人的“无罪辩解”之后,又去采信他的“自首情节”?这需要法官仔细梳理证据,判断嫌疑人所供述的事实,是否构成法律上的犯罪。如果构成,那么自首情节就成为量刑的考量因素。如果不构成,那么也就无所谓自首减轻情节的问题了。

更深层次的思考:

豫章书院案,绝不仅仅是一个个案,它触及的是:

“问题少年”的界定与干预: 什么样的行为可以被定义为“问题”?家长在教育子女过程中,是否会因为焦虑而走向极端?社会应该提供怎样的帮助和支持?
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监管: 类似豫章书院这样的机构,其教育模式、师资力量、管理规范,是否需要更严格的审查和监管?家长在选择这类机构时,又该如何甄别?
法律的边界与人性的复杂: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底线,但人性的复杂性,情感的纠葛,往往让事情的对错变得模糊。如何在法律框架内,处理好情感和理性的冲突,是司法面临的永恒课题。

第二次开庭,我们期待的是一个更清晰的事实还原,一个更公正的法律判决。同时,也希望这次庭审能引发更广泛的社会反思,让我们共同探讨如何构建一个更健康、更有效的青少年成长环境。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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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估计这个案子短期内不会有一个尘埃落定的结果,所以作为四个参与旁听成员的其中一个人,也见证了罗伟三年的维权历程。既然律师写了几句法院事情,我就写几句庭审当中吴军豹和他的代理律师非常让我恶心和气愤的点。

1.吴军豹在庭上居然有脸说罗伟炒作舆论。

据我所知,罗伟手头有所有访问过豫章书院官员的详细清单以及合照。 包括和青山湖区警察局,青山湖区检察院,以及未检科所有的业务往来关系。这些内容不是我们写的,而是清清楚楚挂在豫章书院官网上的。每当有官员来访,或者有部门颁发什么牌照。吴军豹就会堂而皇之放到自己官网上用作宣传。

罗伟维权三年了,警察局,打黑办,检察院,纪检监察走了多少遍,被当成傻瓜踢了多少次皮球。这份清单从来没有拿出来过公之于众。

罗伟手头还有一份吴军豹的编年史,是根据所有媒体公开资料(几乎是所有视频和新闻报道),详细出来的整理了吴军豹是怎么一点点发家的。所有吴军豹记不起来的东西,这份编年史都能替他记起来。他也从来没有拿出来过。



罗伟从小看今日说法长大的,三年了,他要的就是个公平正义。你这个坐在南昌市第一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居然敢当庭污蔑罗伟反社会人格,说罗伟煽动舆论,以影响司法正义?

难道受害人的克制只能换来你嚣张的气焰么?

2.吴军豹的律师居然敢污蔑罗伟伪造就诊资料,污蔑受害人自杀自导自演。

你们难道是收买了整个南昌市的卫生系统么?知道我们一张纸也调不出来,所以你们才这么嚣张的么?

本案三个受害人从不同的医院调阅自己的病历和收费情况。其中两个有自杀抢救历史,没有任何一个人的病历能够被调阅出来作为呈堂证供。只有两个人(包括罗伟)从财务科调出几张收费凭证,而且居然有一个连收费凭证都调不出来。

整个案卷卷宗当中没有学生任何的医院就诊或者抢救记录作为学生方面受虐待的证明,包括那张病危通知书的副本。

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而且收治豫章书院最多学生的江氨医院,在这次疫情当中....倒!闭!了!倒闭可真是时候。

话说法官本来要和罗伟一起去医院调阅这些病历,而法官在庭后承诺周一去医院之后,仅仅几个小时后,法官就通知律师说“合议庭决定,不去调阅这些病历了。”

你们究竟是有多一手遮天才会这么嚣张?


3.对方律师反复在庭上说“赔礼道歉”不是民事诉讼受理的范畴。

这个案子,移交检察院的时候,当事人没有接到通知,检察院移送法院的时候没有人收到通知,法院开庭进行刑事部分的审理时,也没有人接到通知。

直到5月份,省公安厅打黑办下来到了青山湖区公安局。受害者才知道,豫章书院案已经开过庭了。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懒得改了,旧版本的刑事诉讼法。)


要是省公安厅扫黑办的人不下来,是不是这个案子连宣判都不会通知受害人?吴军豹和您的大律师是不是计划着再有个自首情节,有个认罪认罚情节,从轻宣判非法拘禁罪,宣判完直接由羁押时间抵掉刑期。

您就当庭释放,继续一年之前未竟的事业,去罗伟家门堵着他,让罗伟给您赔礼道歉了?


4.吴军豹和他的律师说本案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


可是在最终陈述阶段。吴军豹当庭叫嚣,“如果我要是被宣判,是不是所有的家长都是共犯?”。

他的律师也说,“退一步说,假使民事赔偿能够成立,那么这些家长也认同了这个合同,是不是这些家长也要列为共同被告?”

这叫做自首么? 吴军豹在最终陈述当中,不断的强调自己的教育事业是多么的光辉伟大。 以至于法官两次喝止吴军豹“这不是你宣传自己办学经历的地方!”

你自己难道不知道,你欺骗了多少家长,有多少孩子出来之后甚至不能辨认自己的亲人,浑身散发臭气,丧失了基本的社会功能,你毁掉了多少家庭的幸福?

亏你还保存着罗伟的合同,然后撕掉罗伟合同上的不得有任何体罚的部分。拿到庭上作为证据,作为罗伟自愿被关小黑屋的证明。

您在笔录当中,学生名单什么的都丢了,到了关键的事情就记不得了可是这三位原告的入学合同您保管的可真是完好无损,居然拿到了庭上作为证据。

这叫什么“认罪认罚”?这叫什么“自首”。


豫章书院的案子我做了三年了。所求一切,无非法律上的公平而已。但是从吴军豹庭上嚣张的气焰来看,我很悲观。

但是我们不会放弃。

穷尽所有合法程序,我倒是想要看看,最终会拿到什么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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