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章书院”的全称是“南昌市青山湖区豫章书院修身教育专修学校”,这样的学校其实在全国范围内应该有不少吧。
了解事情原委时看到了下面这张截图
“家长是有多恨自己的孩子,才会把孩子送到这样的学校。”
很多家长对老师说的一句话就是“希望您在学校对他严加管教,孩子皮的很”,导致学生回家都不敢与家长沟通,无论说自己受了多少委屈,说出来都是一句“老师都是为了你好”。
不是恨,只是教育出了问题,望子成龙望女成凤的心太迫切,导致什么样的人都可以钻这个空子当老师,什么样的人都可以办学校,严师出高徒的话延续至今被不少人奉为圭臬,最后受苦受难的是那些听着都是为你好,却受尽欺辱的孩子。
事情过去三年,得到这么个结果,也实在无可奈何,证据不充足,就算情感上再多的不认同也不能代替法律,如果只是非法囚禁最多判三年,真的便宜了这些人渣。
豫章书院案引发了一个问题:通过同一行为非法剥夺多人人身自由,应当构成一个非法拘禁罪还是多个非法拘禁罪?
按照目前我国刑法理论和实践,同种数罪不并罚。如果张三挥刀砍人,一刀导致三人死亡(假设存在溅射技能),构成一个故意杀人罪,而不是三个。
大多数时候,同种数罪不并罚有其合理性。法律、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会将这种行为评价为犯罪情节严重而从重处罚。另外,法律还有可能直接设计多个量刑幅度,以法定刑升格来应对犯罪行为侵害多人法益的情况。例如,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然而,刑法中的「非法拘禁罪」并没有将非法拘禁多人作为从重情节或设置不同的量刑幅度: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规定定罪处罚。
从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和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来说,非法限制一个人自由,和非法限制一百个人的自由,显然不宜作出同等评价。
有人可能会认为,非法拘禁一百个人,很可能伴随着其他犯罪行为,毕竟要制服一百个人没这么容易,总得有些暴力手段,或者具有涉黑情节,进而可以从重量刑或者与其他罪名数罪并罚。但豫章书院的事件表明,不能想当然地认为「非法拘禁一百个人肯定不止拘禁这么简单」,证据问题可能导致故意伤害相关的事实无法在法庭上得到认可。
同一犯罪行为侵害了多名被害人,构成数罪,这一定罪量刑思路在世界范围是可以得到借鉴的。在此处丝毫无意于评价各国司法制度优劣,仅仅是提供一个例子作为比较参考:
2015年,美国科罗拉多州的 James Holmes 在电影院中持枪扫射,造成 12 人死亡,70 人受伤,检方提出了 12 项故意杀人指控和数十项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未遂指控,被告人最终被判处12次终身监禁和 3318 年有期徒刑。(当时,科罗拉多州虽然没有正式立法废除死刑,但死刑已名存实亡)。
对每一个被害人的遭遇,分别提起公诉并定罪量刑,有两方面的意义:
1、体现了对被害人权益的尊重:这不是一次犯罪行为,是对每一个人分别实行了犯罪,每一个人的遭遇都引发了司法系统的关注;
2、发挥刑法的威慑力:用非常直白的方式表明态度,对一个人犯罪和对多个人犯罪有不同后果(三千多年的有期徒刑,12 次终身监禁,你就是有办法减刑,能减掉多少,能出来吗?)
张明楷教授认为,由于国外刑事立法并没有像我国刑法分则那样,对一个犯罪规定几个档次的法定刑,也没有「多次」之类的规定,所以,对同种数罪更多地是实行并罚;我国既然在立法上考虑到了多个被害者的情况,因此不必要将此类行为评价为数罪。[1] 但我们也要清醒地意识到,非法拘禁罪中,并没有将多次犯罪、针对多人犯罪规定为从重情节,这个坑,该填还是得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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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 @方舟 提供的视角:
如果按非法拘禁罪判的话,一般只能判三年以下。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规定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没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不能判到三年以上。
在这一罪名下判2年10个月,已经属于量刑较高的了,近乎顶格处理。
对于网传的打死人、性侵等指控,如果能并罚刑期会更高。但目前这方面的证据不足,仅有被害人供述和网络自媒体的文章。
如果是真的,希望能继续调查。
其实这个案子与某个日常被黑的教授和他的小拇指理论类似:
切一个人的小拇指,按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判三年以下。
难道切一百个人的小拇指也按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判三年以下吗?
这个理论提出来的时候被喷得过惨,虽然该教授日常被黑,但是他提出应当按照多个故意伤害罪并罚,在这种案子里就很有用嘛。
豫章书院那么多学生被非法拘禁,结果判刑的刑期跟拘禁一个人是一样的,还是只有三年以下,是否有些不合理?
另外,对于这群受害者的家长,没有一个合理的惩戒措施,确实有些不妥当。
这样的父母,把所有的监管和教育责任全部扔出去,管不了就怪网络、怪网瘾,还联名要求书院复学。
如果他们明知道这是非法拘禁,还强行送孩子进去,是有可能构成该罪共犯的。
说实话,如果连最基本的教育和监管责任都做不好,只会推卸责任轻松自己的话,这样的人不该生孩子。
@方舟 其他相关回答:
好几个受害者都因为虐待有精神和身体上的问题,或者尝试自杀,但是检方没有走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
所以就是这个结局了。
需要什么证据,欢迎大家留言。
本人Nova,为吴军豹、任伟强等涉嫌非法拘禁罪一案的被害人。该案由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 7 月 7 日作出一审判决。本人认为该案起诉、审判过程存在严重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特向贵委员会提出以下申请。
申请事项:
一、申请监督吴军豹、任伟强等涉嫌非法拘禁罪,从受案、侦查、移送起诉、提起公诉、开庭审理等过程当中,相关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渎职、违法用权、包庇犯罪等情况。
二、从南昌市青山湖区豫章书院修身教育专修学校(以下简称豫章书院)从成立之日至今,是否有相关公职人员涉嫌行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三、是否有公职人员长期作为豫章书院的保护伞,纵容豫章书院相关人员在合法办学的名义下,长期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具体诉求与事实如下:
一、请监察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未检科是否对于豫章书院的长期存在非法拘禁,以及其他犯罪内容是否行为知情,是否有相关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内容。
根据《青山湖年鉴》显示,2016年,“区检察院与江西师范大学心理学院,南昌豫章书院合作创立“清心”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时。在全省首创集心理疏导,观教帮护为一体的工作平台”。根据青山湖区检察院官网显示,青山湖区检察院未检科熊心玮曾担任豫章书院的法治副校长。据青山湖区警方针对于本案的调查显示,有多名受害者在2016年前后遭受吴军豹,任伟强等人的非法拘禁。 请查明青山湖区检察院以及该院未检科与豫章书院合作的原因,以及青山湖检察院是否对吴军豹等人的犯罪行为是否知情。是否存在蓄意包庇等行为。
二、请监察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是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在吴军豹任伟强等人非法拘禁罪一案当中自行提出了回避。
三、请监察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湖检不捕说理(2019)3号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当中,所适用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是否正确。以及不捕理由说明内容中第一条“此案中犯罪嫌疑人张顺,屈文宽看守学生行为是教官执行学校的规定,应是单位行为,而非法拘禁无单位犯罪。“ 是否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如果适用法律错误,请调查相关事实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请监察本案在青山湖区检察院收到移送起诉案卷后,是否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履行了对被害人的告知义务。并调查是否该行为是否导致被害人丧失了《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申请回避的权利。作为本案当事人,本人并未收到相关通知。
五、请监察本案在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确定2020年4月29日开庭日期后,是否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传唤了本案被害人,通知当事人开庭日期。本人并未收到相关通知。
六、请监察青山湖区公安分局在2019年12月14日受理受害者XXX报案时,以及在2019年12月30日受理受害者XXX报案时 ,是否应依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以及《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向受害者出具受案回执。据悉,相关人员向办案民警索要受案回执,并未成功。
七、请监察青山湖区公安分局2020年1月13日出具的起诉意见书(湖公(刑)诉字【2020】0062号)当中,并未包含受害者XXX(2019年11月14日书面报案),XXX(于2019年11月14日书面报案,2019年11月16日递交相关证据材料),XXX(2019年12月14日报案),XXX(2019年12月30日报案)的原因。
八、请监察起诉意见书(湖公(刑)诉字【2020】0062号)当中,为何在确定犯罪嫌疑人有多次假冒民警行为之后,青山湖区公安分局,青山湖区检察院并未针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招摇撞骗罪进行调查与起诉。
九、请监察在本案笔录当中,在多名受害人供述豫章书院存在性侵、虐待、打骂学生,甚至有受害者因此患上精神疾病,目前仍未痊愈。青山湖区公安分局,青山湖区检察院为何至今仍未对豫章书院涉嫌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进行调查和起诉。
十、 请监察在本案当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吴军豹,任伟强自首情节认定的流程是否合法。
本案吴军豹在2018年12月30日第一次在警方做笔录时,警方询问: 你们是否会对学生体罚或者拘禁?吴军豹答:“不存在拘禁,也没有严重体罚。”任伟强于2018年4月28日第一次在警方做笔录回答同样问题时,宣称“我们不认为这是一种拘禁行为”。
二人第一次询问时,否认自身存在非法拘禁行为,且后续的讯问乃至法院庭审过程当中仍然以“森田疗法”为名美化非法拘禁行为。对于该自首情节的认定是否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请监察委进行核查。
本人保证以上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愿意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进一步的调查。
此致:
江西省委第十巡视组
申请人: Nova
2020年 7 月 日
贴一个视频,真的太难了,希望大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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