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的店大欺客。
如果真有人因此上了征信,需要起诉征信管理机构和电信公司的,请联系我,我可以代理。
坚决反对开这个先例。从合同法上说,客户欠费三个月,电信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或者收取违约金,但是绝对没有自行上征信的权利。
如果要让客户上征信,还必须通过向法院提出诉讼,经过立案、审理两个阶段,电信胜诉后如果客户不履行,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有当执行立案后,客户才有征信记录。
换句话说,之前客户欠费,要上征信,必须要经过法院这道关卡,而且是立案-审理-执行立案三道关卡。而现在电信公司一步到位,可以直接对欠费三个月的客户上征信,这意味着电信公司取得了以下权力:
1、可以强迫顾客继续交易的权力。客户欠费三个月,在法律上来说,可以视为顾客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而如果电信公司可以让顾客上征信,则顾客可能迫于征信压力,而不得不继续接受电信的服务,继续缴纳电信费用。
客户失去选择其他电信公司的权利。这涉嫌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
2、获得了对顾客人身权利进行限制的权力。电信服务合同,仍然属于财产合同的范畴,顾客违反这种合同的后果是,以金钱等财产进行赔偿。但是如果电信公司可以对顾客上征信,这意味着,电信公司可以财产合同限制顾客的人身,这明显是跟合同法的规定相违背的。征信,在民法上属于个人名誉范畴,而名誉属于人身权利。
而限制公民的人身权利,一般只有公权力机关才享有。电信公司莫非觉得办企业不过瘾,想当政府?
总之,因为顾客手机欠费,就可以上征信,既违反《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法律的具体规定,也违反公平、平等等法律基本精神。如果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石油、互联网等各大企业都纷纷效仿电信公司的骚操作,可以想象全社会的人都可能是老赖。
谁还没有因为各种原因欠过各种费呢?
如果真的有人因此上了征信,直接起诉征信机构和电信公司即可,甭惯他们毛病!
有没有懂行了,普及一下,到底多大的事情能上征信,去年我们小区物业都通知,凡是物业费规定时间不交的,上征信,电动车在楼里充电的上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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