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80年代之前,美国对个人在公共场合持枪还是十分排斥的。
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平民都认为持枪保护公民是警察的义务。因此那个时期美国绝大多数州都是禁止普通人在公共场合公开或隐蔽持枪。
但是在1981年的哥伦比亚特区沃伦案【注1】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定:警察“未采取任何措施阻止被害人被进一步侵害”不构成渎职行为。
此案震动了所有美国普通人。他们发现,当他们面临突发的人身危险时,警察可能根本指望不上。可能只有他们被杀后,警察才会以刑事案件为依据,对犯罪者进行逮捕。所以遇到危险时只能依靠自己。
更关键的是:美国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属于典型的案例法体系,任何案例一旦宣判,便会在一定范围内,对所有同类型案件产生法律效力,供法官作为审判依据,除非之后该案例被推翻。而引用该判例判决的案子,又会成为新的判例,进一步加强此次判决的影响。由于该案件上诉法庭是联邦高级法庭,故其案例的判决对全美国有效。
1980年时,全美50个州中,46个是严格控制枪支的,公民或者完全不允许在公共场合佩枪,或者只有经过执法机构特别批准,才能携带枪支。只有4个州是允许公民通过枪械考试后佩枪。即自由州和控枪州的比例仅为4:46。
哥伦比亚特区沃伦案发生后,到了1986年,自由州和控枪州的比例已经上升到了9:41,并持续稳步扩大。
到了1999年发生的石城镇冈萨雷斯案【注2】中,最高法再引用沃伦案的判例,认定警察无过错,并确认了“警察在提供警察服务时不对任何一名公民有任何公共责任规定下的具体责任”这一原则。
也就是说,警察职责只是对罪犯破坏法律后的进行追责,但对具体的侵害则没有任何保护的义务。警察要维护社会公平,即将坏人绳之以法,这一过程中,如果受害者有死亡或者被进一步伤害的风险,警察不会为了你特别采取行动的,除非有助于抓住坏人。
于是在2000年,自由州和控枪州的比例升到了31:9。2016年上升到了42:8。自此,美国控枪运动彻底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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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哥伦比亚特区沃伦案
1975年3月,两名歹徒夜间闯入了位于华盛顿特区一间公寓中,当着其四岁女儿的面轮奸了租住在其中的女租客 米里亚姆•道格拉斯。
住在楼上的另两名女租客 卡洛琳•沃伦 和 琼•托利弗 被楼下的惨叫声惊醒,两次拨打911求助。其中一次警察到门口敲门发现没人应答就离开了,另一次根本没有出警。最终导致三名女租客被两罪犯轮奸持续超过14个小时。
三人对警方发起诉讼,起诉警方在此次事件中没有采取保护被害人的行为渎职。然而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在1981年以4:3的微弱优势票数驳回了上诉请求。同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决定对本案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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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2】石城镇冈萨雷斯案
1999年某日,杰西卡·冈萨雷斯 的前夫西蒙闯入杰西卡家中劫持了其三个女儿。杰西卡多次报警,甚至亲自到跑警局报警。但直至西蒙被击毙,警察都没有做出任何试图保护孩子的行为,导致三名孩子死亡。
杰西卡将警方告上法庭,但法院依据1981年的案例驳回了诉讼。在其后,杰西卡虽然获得了部分胜诉,但当上诉到最高法庭时,最高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别报警,否则警察就会来撕票。
这有啥的
2014年7月16日在斯托克顿发生的银行抢劫案,3名持枪劫匪挟持3名女性为人质,驾驶一辆SUV逃离,警匪追逐约100公里,最高时速达每小时190公里。在追逐过程中,32名警员一共开了600多枪,车中人质米斯蒂·霍尔特·辛格身中10枪当场丧命。另外2名人质或跳车或被摔出车外而保住性命。劫匪毫发无伤
2012年11月29日,蒂莫西·拉塞尔和梅丽莎·威廉斯驾车经过克利夫兰警察局门前时,汽车因为发动机逆火发出爆鸣声,当时警察误以为是枪声,随即对这辆车展开追捕。在这辆车停下来后,共有13名警察向车辆开枪,他们在不到10秒的时间里共向车内开了137枪,导致车内两人中弹身亡。事后却发现,拉塞尔和威廉斯并没有携带任何武器。在拉塞尔和威廉斯的汽车已经完全停止移动、警方已经排除两人“具有威胁”之后,警官布莱洛又透过挡风玻璃向车内连开了15枪。。。
并没有什么问题。
美国警察捍卫的是美利坚法律,没有义务为公民安全负责。
LAPD这次超烂的。美国警方不像中国警方,中国警方是一个整体,公安部强力领导。而美国警方你要看他是哪的,这次反人质的可是大名鼎鼎的LAPD,洛杉矶警察署,LAPD是啥?美国警方第一支特警队SWAT就是LAPD成立的。美国有电影电视涉及到警察的,多数是LAPD,这是美国最大的警察署。
我看了报告,这次警员应对超烂的。
刚开始的时候,歹徒根本没有劫持人质,一手刀,一手折凳。。。。
然后就是大叫:放下武器!无视。。。
之后就开火了,注意这时候还没劫持人质。打的是非致命弹,就是小钢珠。。。。被人家用折凳挡下来了。
然后才有了劫持人质,18枪反人质。。。。。
这根本不是什么美国警方优先杀人质,根本就是业务水平太差。。。。。
美国就是一个警察国家。
美国为什么死刑少?因为【至少】百分之八十的“死刑”发生在街头上,直接由警察宣判并执行掉了
美国警察还有比这更离谱的。
2017年,佛罗里达州,一名28岁的当地女性准备用手枪自杀。警方出动特警组,破门闯入她的公寓,为了防止她伤害自己,准备阻止她自杀。
但是,当特警在公寓与她相遇后,发现她手中持有手枪,于是二话不说,赶在女子自杀前成功将其击毙。
美国警察这种操作,正常人真是想都想不到啊。
2018年11月11日凌晨,美国一名黑人保安制服歹徒后,被随后赶到的警察击毙。尽管在开枪前民众高呼他是保安。
黑人保安制服歹徒,却被警察击杀 https://www.zhihu.com/video/1046004072255172608警察杀保安,谜之操作。
警察一:你们的人质已经被我们警方击毙,如若再不投降,我们一起击毙。
警察二:讲道理,我是觉得被捅一刀会很痛苦,我才选择开枪的。
警察三:这一切发生得太快,我还以为是在打CF呢。
看完视频,要不是发生在美国,我还以为是卡扎菲被处决的视频呢?
如果你在美国遇到劫匪,给你下面忠告:
警察做出选择终究为的是自己,保命也好,保住饭碗也好,保住名声也好,甚至保住自己的一份信念也好,我们不用把他们想得太高尚无私,但是也不需要把他们想得太龌龊。
我尝试剖析他们的行为,其实最终关心的是群众在那种情况下如何保命,所谓知己知彼也。并不是我不参与对警察的口诛笔伐那就是对警察洗地。大家都上了知乎了,看问题的态度方式不能停留在贴吧和微博非黑即白的层次(比喻)。
原答案:
纽约邮报等大型媒体在报道时都着重引用了警察局长一段话:“Perez began to cut the innocent bystander's throat with a knife. That's when three officers shot at Perez to stop his actions and prevent him from killing the hostage”。局长说歹徒是当着警察面开始对人质割喉。
如果局长所言属实,那么警察当时面临三难抉择:是保持僵持,但是人质当着警察面被杀呢;是马上撤退找增援、谈判专家和狙击手,但是人质可能在警察背后被杀呢;还是冒险对歹徒进行爆头,但是人质有可能被警察误杀呢?
其实选项一迟早会变成选项二和三,因为没有警察能忍受人质死在自己面前。而无论是选项二还是三,只要人质死了,舆论就有一千种方法钉死警察。
我们可以预见,任何一个选择警察都大几率要被钉到耻辱柱上。正如那个局长所说:这种情况是每一个做警察的噩梦。
很明显是当时有一个警察率先作出了冒险击杀歹徒的抉择。因为对枪法有自信?因为沉不住气?因为人质的惨状?还是因为其他我们暂时不得而知。而一旦一个警察做出选择(打出第一枪),其他的警察必然作出相同选择。既然要决定冒险打死歹徒,那就要他速死,让他没有机会反扑人质。
但是现实是残酷的,枪是会打偏的,歹徒是会动的也会拿人质挡枪的,不同人体和人体部位对子弹的耐受性是有巨大差异的。
最后的结局是歹徒身中多枪当场毙命,人质身中两枪送院不治。
那警察怎么样的应对才是正确的,合法合理的呢?我们可以参考一下以下另一个话题的回答。
国情国法不一样,警察会做出的反应就不一样。美国是否对警察保护过度?以中国作为标准的话,美国的确是对警察保护“过度”。
无论中国美国的警察,是个人都不想死,不想蹲监狱,不想丢饭碗,不想一辈子升不了职。但是在不同的体制下,为此而作出的做出的决定明显不同。
注意,阅读理解(敲黑板),这里要考:我没有要对比中国美国哪里的做法比较正确,我要突出的是在不同体制影响下,警察在不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的情况下趋利避害的必然性。
而这种必然性,既然你知道了,就会知道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很大几率会采取什么行动。比如像高票回答那里引用的追车事件,我们再遇上会懂得:赶快立刻马上滚下车!如果你不想和歹徒死一块儿!
最后就做个不靠谱的总结吧:以后在美国被劫持了,第一要祈求歹徒不要当警察面作死;第二要祈求你比歹徒命硬。
每一颗美国警察射出的子弹,都是最好的移民广告。
比如高票老刘引用的国外新闻2014年斯托克顿事件
美国警察那可是瞄边大师,600发子弹,3个人质,其中一个中10发,平滩给其他人质,每人仅中弹3发多。也就是说如果你是人质,中弹概率仅仅百分之0.5哦~多安全。
对了,劫匪毫发无损。这瞄边水平,我想起一个人,如上图。
为什么我说每一颗子弹都是最好的移民广告呢?要是你看不惯某人,在中国你只能玩阴的,拿把刀都能拘留你。
但是在美国,你就算把他劫持了,美国警察子弹打中你的概率是比打中他要低的。
战斗民族看了会沉默,isis看了会流泪啊。
不过。。就美国这么个民风淳朴赛哥谭的地方,得先掂量下自己成为劫匪的概率和被劫的概率。。
在中国,弱者可以闹,可以吵,可以撒泼,可以打滚碰瓷。但是但在美国如果还玩这套,估计子弹不招呼劫匪,只招呼撒泼的了。所以对于解决中国那些碰瓷的熊老人问题,带他们去美国开展下业务,估计就能改造好了。。。。因为真开展碰瓷业务的已经接受了不少于10发的子弹洗礼,被美式达尔文主义淘汰了。
啥?残忍?这叫自由,美式自由懂不懂?这就是美国方式诠释“生命诚可贵,子弹价更高,若为自由故,生命随便拋”。
冤枉?去华尔街游行呗,然后起诉,就你那点律师费,人美国警察可进不去。
总之,美国的空气真是香甜,第一口自由的味道,第二口是你血液的血腥味,然后是硝烟,火药味。如果你能活下来,还有律师费的铜臭味,以及华尔街游行现场的烟雾弹味。
更新,我又有一个发现,美国警察的教材可能是《脊髓蛙》
据家属称,这六名警察在拉雷多市的一座路边餐馆外向这名男子总共发射了80发子弹。家属还向媒体透露,死者的面部遭到重创,几乎难以辨认。
警方发言人乔·E·巴扎(Joe E. Baeza)表示,上述六名警官到达现场后,持续开火约有5分钟,不过他并不能确认总共发射了多少发子弹。
当家属们看见尸体的时候,就放弃了土葬的想法。
加尔扎被击中多处,表姐马丁内兹很难过:“他的脸部都完全无法辨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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