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为什么货拉拉司机二审维持原判?

回答
货拉拉司机二审维持原判的案件,通常是指发生在2021年2月6日,导致一位名叫周某的年轻女性在搬家过程中不幸身亡的案件。关于这个案件,媒体报道和公众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几个方面,而“二审维持原判”的说法,需要澄清其背景和具体情况。

需要首先明确的是:货拉拉司机周某案件的“一审判决”是检方不予起诉。后来“二审”是由被害人家属不服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申请复核,最终法院的裁定是维持了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所以,我们通常说的“二审维持原判”在这里的语境下,是指法院最终裁定维持了检察院先前的不起诉决定,即没有对货拉拉司机进行刑事起诉。

下面我将详细解释为什么会做出这样的裁决,以及围绕此案的主要争议点:

案件的起因与经过(根据公开信息梳理):

2021年2月6日,周某通过货拉拉平台叫车搬家。
在搬家过程中,周某爬上货拉拉货车的货箱,疑似在搬运过程中,货车司机将其关在车厢内行驶。
据后续调查,周某因感到不适(缺氧、胸闷等)要求停车,但司机并未立即停车。
当司机最终停车后,发现周某已经倒在车厢后,并已失去意识,最终不幸身亡。
警方介入调查,并由检察院介入审查。

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理由(一审):

这是理解案件的关键。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检察院是审查起诉的权力机关。如果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以支持刑事犯罪指控,或者犯罪事实不构成犯罪,就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根据当时媒体报道和后来的法院裁定,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主要理由大致可以归结为:

1. 缺乏直接的犯罪证据: 检察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货拉拉司机存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犯罪意图或行为。虽然司机的行为(未立即停车、将周某留在货箱内)与周某的死亡存在关联,但这种关联不足以构成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
2. 司机辩称存在疏忽或过失,但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司机方面可能辩称自己没有主观恶意,只是因为没有注意到周某的情况,或者对货车内部环境的危险性认识不足。虽然这种行为可能存在过失,但中国的刑事法律对过失犯罪的追究有严格的标准,需要达到“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例如“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以证明司机达到了这个程度。
3. 周某自身行为的风险: 司机在庭审中可能提出,周某是自愿爬到货箱内,并且在车厢内出现了不适。货拉拉平台当时的规定或司机提醒是否充分,以及周某自身的健康状况,可能也成为考量因素。但最核心的是,司机并未采取积极的、故意的行为直接导致周某死亡。
4. 缺乏明确的因果关系链条: 即使司机存在疏忽,要构成犯罪,还需要证明其疏忽行为与周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直接的、充分的因果关系。如果周某的死亡原因更复杂,例如她自身有未知的健康问题,或者车厢内的缺氧情况并非由司机直接造成(虽然关门是司机行为),那么直接将死亡归咎于司机的刑事责任就会变得困难。

被害人家属申请复核与法院的裁定(二审):

当被害人家属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时,有权申请复核。复核的机构是上级检察院,最终如果家属仍不服,可以向法院申请对不起诉决定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与我们通常理解的“刑事二审”有所不同,更偏向于对不起诉决定的司法审查)。

在这个案件中,家属申请了复核,但最终的法院裁定是维持了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这意味着法院也认为,根据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货拉拉司机构成刑事犯罪。法院的裁定,实际上是对检察院审查结果的认可,认为检方在审查环节没有发现足以提起公诉的证据。

围绕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公众的质疑:

尽管法院和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但此案在社会上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和质疑,主要集中在:

生命的尊严与安全: 许多人认为,无论最终刑事责任如何认定,司机的行为是极其不负责任的,也暴露了货拉拉平台在管理和安全保障上的严重不足。一个生命就这样消失,让家属和公众难以接受仅仅是不起诉的处理。
平台责任的模糊: 货拉拉平台在此事件中扮演的角色也受到质疑。平台是否有义务提供更安全的服务环境?是否有责任培训司机并监督其行为?平台的用户协议和安全指南是否足够?这些问题可能涉及民事赔偿,而非刑事责任。
“证据不足”的门槛: 公众质疑,在中国刑事司法体系中,对于一些社会关注度高、但证据链条不那么完整的案件,是否容易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好人规则”与“罪犯规则”: 有观点认为,即使司机的主观恶性不强,但其行为的客观后果极其严重,应当受到更严厉的追究,不能仅仅因为没有主观“故意”就免于刑事责任。

总结:

货拉拉司机二审维持原判(在此语境下是指法院维持了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根本原因在于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货拉拉司机构成刑事犯罪的构成要件。尽管司机的行为存在过失,并且直接导致了悲剧的发生,但刑事司法要求对犯罪行为有明确的证据支持,包括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以及客观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的裁定是基于法律的框架和证据的认定,而不是基于社会的情绪或道义上的评价。 然而,此案也深刻暴露了平台经济下劳动者安全保障的不足,以及在极端情况下,法律责任认定与社会普遍道德认知之间的张力。

尽管司机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货拉拉平台可能面临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在改进服务和安全管理方面的压力。此案也推动了社会对零工经济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和平台责任的进一步讨论。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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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判决书质量很高,说理很充分了,尤其增加了货车多次实验➕多人投诉记录及证言,前者证明司机完全可以避免悲剧发生,后者证明司机自身性格缺陷,也是悲剧发生的主观认识问题。

法律归根结底是个专业的事,二审律师挺水,像是互联网培训学校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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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道不合理吗,多次提醒还不做改变,非要等出了事再停,请先看完判决书再好好想一想,这已经算是中规中矩的判决,四次提醒司机,司机还不理会,头都伸出车窗也不管?还要怎么才能预见?网上的观点大多是别有用心的人在歪曲事实带节奏,请带着正确思维和事实来看待。

生命健康权才是最高的权力,乘客的生命消失是既定事实,不论性别,而在这期间有许多因素,没系安全带,变更路线,注意这是在晚上,还有对乘客态度冷淡(是否恶劣不好评判),这几个因素大小程度无法评判,但都在乘客跳车前发生,已经不能脱干系。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你要说司机和乘客跳车一点关系没有吧,这肯定不对,那就不可能判无罪,法律不可能被舆论左右,现在如果判无罪,那法律体系屈服于舆论,只会是更大的问题,相比于其它过失杀人案,司机的判决已经算是几乎最好的结果,生命健康权永远高于一切,法律体系仍然是最让人信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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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很多人觉得不可预见?看一下判决书

难道这样还不够吗?到底要怎样才能可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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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判决书中的内容,可见周某是自主选择了法援律师,并且其妻子不可能不知情,在这种情况下,还造谣“法援律师占坑”,抹黑司法系统。

评论区里的有些人,对判决书这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嗤之以鼻,却对周某他们炮制出来的三无小作文信之不疑,让人费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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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都没怎么认真看评论,针对评论和私信里要求我回答司机究竟该怎么应对的问题,再来更新一下。

司机发觉乘客已经把身体探出车窗外以后,还有时间去打开双闪,而乘客是在司机松开油门,打开双闪之后才坠车,说明司机有充分的应对时间。有些人纠结这个应对时间完全没有意义,司机的行为说明他一开始就没打算救助,再多给他个5秒8秒的,他就能改变主意了?

入刑的关键情节是司机未实施救助,但是司机的过失行为是一个整体,从一开始和乘客争执,乘客询问偏航路线时“恶劣语气表达不满”,被要求停车时不理睬不停车,最后乘客半个身体都伸出车窗了,“仍继续行驶”,最后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

询问路线的时候,好好解释一下,乘客还会不会要求停车?

乘客要求停车了,又没有不能停车的客观条件,能不能先停了再说?

车速本身就不快(33公里每小时),乘客半个身体都在车窗外面了,踩刹车减速,试着制止一下,会不会降低乘客受伤害的风险?

上面三点,司机但凡做到其中一项,至于落得现在这个下场吗?

没完没了的要我回答该如何应对的那些人,能琢磨明白司机应该怎么做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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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原回答

因为合理合法。

二审的判决书内容非常扎实,解答了不少民众关注的问题。

先来看判决书的这一部分

从标记的句子来看,司机周某的罪名实际上应该是“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就这个案子来说,不作为犯罪成立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有救助的义务

2.有救助的能力

3.没有实施救助

4.没有实施救助的行为与乘客死亡的结果有因果关系

在标记的句子中,有一个很重要的词“先行行为”,刑法上的先行行为指的是把被害人从安全区域带入危险区域,是导致被害人处于危险的行为。也就是说,法院认定是司机行为,导致了乘客出于恐慌心理,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因此司机应当有防止危险(救助)的义务。

并且,货车内属于特定领域,司机有控制权,因此也具有保护乘客人身安全的义务。

至于司机有没有救助的能力,有没有实施救助,来看这部分



可见司机周某已经注意到乘客处于危险之中,有充分的应对时间,并且没有不能停车的客观条件,却“仍然继续行驶”。再结合判决书中对周某的描述是“具有多年驾龄的职业司机”,说明法院认定司机周某具备救助的能力,却没有实施救助行为。

“刑法不强人所难”指的是不要求一定能把乘客救回来,但是需要尽到救助,降低危险的义务。身边乘客半个身子都在车窗外了,连句制止的话也没有,有开双闪的功夫也不去踩刹车拉一把,哪个法官会觉得这是救助措施?

乘客身体探出车窗外,此时坠车的后果是可以预见到的,但是司机轻信可以避免所以没有救助,其“不作为”的过失行为和乘客坠车的结果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综上所述,不作为犯罪的四个条件都满足,且司机主观上没有杀害乘客的故意,因此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成立。

判决书里还有一些信息值得关注


可见周某是态度恶劣,临时加价的惯犯了,被投诉这么多次,还能继续从事搬运工作,仅仅在这一点上,货拉拉就难辞其咎。

毁容打脸环节再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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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踏入法律门槛时,受到一些对抗制刑事司法文化的影响以及一些影视作品的鼓舞,一度非常喜欢刑法及其诉讼法,对于辩护人的工作颇为期待,至今也没有换这个知乎签名。我的刑法水平不敢说有多高,只能说初窥门径,不过,和在座的各位谈笑风生还是没有问题的。可随着实践深入,刑事司法的现状让我认识到在目前的司法环境中进行刑事辩护工作或者从事刑法、刑事诉讼法学术研究可能是没有出路,所以我选择退出。具体原因无法展开谈,总结一下就是我国的刑事司法可以但仅能保障总体方向的正义,且受刑事政策的影响程度极大,这导致辩护人在其中扮演的角色颇为尴尬。

说正题,对于司机是否构成犯罪我在一审时已有分析,现进行整理。

本案从实体来看,女乘客的跳车行为完全超出了一般人的判断范围,司机虽有保障乘客安全的先行义务,但乘客的自毁行为超出司机认知,基于刑法的谦抑性,不应对司机课以过失致人死亡这种程度的注意义务,司机承担的应该是根据其过错(先前行为是导致事件发生的诱因)导致的民事责任。这一论断是建立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的。

而从程序上看,根据目前已知信息,长沙地区法院为司机指派了援助律师,不知道是否出于司机自己的意愿(司机为何自己不聘请律师?愿意提供帮助的律师恐怕不在少数),故程序合法性存疑;由此引发的唯一直接证据司机的供述辩解是否属实,恐怕就成为了本案不可忽略的疑点。

既然实体程序都有问题,长沙中院维持原判的原因又是什么呢?这里又要接回上文的闲白:我国刑事司法能够保证总体的正义--比如死者为大,所以本案的基调早已定下,死人的案件需要有人担责,法院不想面临来自传统观念下的巨大压力。我国的刑罚传统持重刑主义,所以缓刑被滥用,无罪与免罚少有适用。法院一旦判决无罪,意味着错案的诞生和国家赔偿的启动,所以无罪案件凤毛麟角。不轻易改判更是各地法院通行的裁判规则,所以许多二审案件不开庭审理,一纸裁定了事。凡此种种,使得改判,尤其是改判无罪的判决是很难出现的,因为与上述因素相比,含混不清的事实与模棱两可的法律判断都不是那么重要。

限于言论,止于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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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翻案代价太大,公信力什么的都会损失,

除非是那些“理科性”的案件,比如原先以为你杀人,后来真凶抓到了,不是你杀的就不是你杀的,1就是1,明明白白,混都混不过去。

而如果是那些“文科性”的案件,比如张三打了李四一拳,李四还了张三一脚,最后一审判李四踢得比张三的一拳厉害由李四负主要责任,你能说判错了吗?谁打得厉害多多少少带有主观判断,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翻案不翻案都可以用话圆过去。

那现在货拉拉司机又不是法官的爹,法官凭什么帮男司机?还不如顺着一审的结果,讨好绝大多数群众。(对,不要看网上诸多屌丝男为司机鸣不平,可是如果判司机无罪,那出来闹事的人可就海了去了,包括男女。)

在全社会为女性保驾护航的大背景下,这些“文科性”的案件,出现偏袒女性的处罚,再正常不过。

有谁能介绍下偷耳机的女生和玻璃瓶爆头的女生后续受到刑事处罚了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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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乎真有意思。

先看看另一个关于出租车不挣钱的问题。

大家一致赞扬现在的网约车会根据既定路线去跑。


但是这个货拉拉司机,没有按照既定路线去跑,乘客也多次反应,司机仍然不按照既定路线去跑,怎么就不去抱怨货拉拉司机,反而一直抱怨乘客?


我这就没提到男女的问题,有人张嘴就是“男司机”“小仙女”。

不打拳就难受是吧?

女司机开车、男乘客跳车的事情也不是没有,法律惩罚的也是司机,怎么就没几个人说男女的问题?怎么就没这么高的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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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关闭评论区的人,还有脸给别人扣帽子,我是真的服


看到有个逻辑是,货拉拉司机解释的视频里的话,都是他为了脱罪洗白说的谎,他的话不能信

既然这样,那他的所有证言都不可取信

所以有理由怀疑,根本不存在偏航行为,都是货拉拉司机为了隐藏真相的谎言,他其实是美帝的间谍,在进行恐怖活动时被女英雄车某发现,车某为了防止被灭口,只能在虚与委蛇的同时找机会跳车逃生,遗憾遭遇不幸

所以建议判司机间谍罪与故意杀人,立即执行死刑。追认车某为烈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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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长沙高院查清事实、依法审判,为人民群众带来了盼望的正义。尤其是在当下如此良好的社会氛围下,更加为社会主义司法公平的深入人心以锦上添花。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又一个优越证明。我们深切认识到了社会主义法治为人民服务的先进本质。

此次事件,让人民群众亲眼看到了长沙市司法系统的公正性、公平性、正义性。我们为长沙司法系统的英明审判而喝彩。

我们亲眼见证了又一个公正公平的宣判。我们越来越相信政府,相信法院。以后,我们要更加拥护法院的正义裁决,相信伟大的中国共产党会带给我们最终的正义。社会主义司法系统的优越性、先进性、正义性被人民充分感知,人民的所有意见都被重视。

在未来,我们也要继续这样期待人民政府为我们声张正义。我们毫无怨言,绝无二心,心中充满感恩。

我越来越相信,社会主义司法系统会带给我们正义。法院终将查清事实,判决书绝对客观正义。当我们再次遇到不法事件的时候,交给法院主持正义,我们会得到最终的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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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须有”三字连忠臣良将都判得,判你个小小的司机算什么?劝你赶快善意认罪,不要恶意上诉不知好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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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一审的时候就已经把司机可能翻盘的点全部堵死了。

我看到很多人还在纠结乘客跳车,司机无法预见,而司机也没用和乘客发生实质上的肢体冲突或者语言威胁等等。

始终围绕着乘客是主动跳车,因此司机无罪。

从这个点上来说,司机很难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这么多人都知道的事情,检察院的专业人士难道不知道么?

人家当然知道,所以人家换了个思路:

乘车从车上掉下来摔死了这是事实,但是谁能证明是乘客主动跳车的呢?

在检察院看来乘客明明是意外坠亡的,为什么会意外坠亡,一来司机没有提醒乘客系安全带,乘客坠车时也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至于什么是正确的有效措施,反正都是马后炮怎么编都行)。

反正人在你车上发生意外坠亡了,也无法证明乘客是主动跳车死的。给司机扣一个未尽安全驾驶义务的帽子不难吧,结果导致了乘客死亡,这不就是过失致人死亡么?

这是铁案,翻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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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好好学习,好好赚钱,然后离开这。。。。。。。


也请不要再骂那些不回来的年轻人了,,,,,,,,,有什么能比命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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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因为为了维护法律的正义,你说对吧。

女性有跳车的自由,而男性有确保女性跳车还没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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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慎坠亡还是跳车都说不清,也有脸在判决书上写事实清楚??

死者从上半身探出车窗到跳出去到底有多久?是不是司机说的两三秒?法院要说不是,就拿出切实证据堵上所有人的嘴。


司机第一看眼到乘客抬屁股探头,第二眼人已经没了。

谁给我解释解释,司机是怎么认识到抬屁股探头=跳车的?

有人说不是跳车?

上诉意见写着跳车

二审认为上诉状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

有证据推翻或者认定是不慎坠亡还是跳车吗?

判决书口口声声说司机行为造成坠亡,拿出一群人的口说说死者没有自杀倾向。那死者的危险行为是要干什么??不是跳车是吹风吗??吹风的话,跟司机行为有什么关系?

打开双闪=预知到死者要跳车?这我怎么看不懂呢?司机口供也说的是预见坠亡,而不是预见跳车。

死者探出车窗后,死者坠亡是应该预知的,但是跳出去是应该预知的吗??

死者把身体探出车窗,司机预知到掉下去是正常的,预知到死者是主动跳就离谱了呀。这跟翻马路栏杆不一样,大家的都见过横穿马路的,除了电影谁见过真人从窗户跳车的??

打开双闪是表示预知到危险不假,这危险是掉下去,不是跳车。


司机口供,预知到容易掉下去,而不是跳出去。

二审结论中又开始一句一句的坠亡。

这审判书的逻辑太离谱,要么你就认定死者不是跳车,司机上诉状的跳车属于异议,口供里的人冲出去是假的,开庭审理看看到底是不是跳车。

要么就认定是跳车,司机说的跳车不是异议,是事实,别拿坠亡两个字打马虎眼,就老老实实说跳车。司机的行为诱使死者跳车,也预知到了死者可能跳车,但是认为死者不会跳车属于过于自信。

法官看看上诉意见的跳车二字跟判决书的坠亡不符,没有反应的吗?这不是重要案情吗??

坠亡还是跳车都说不清,也有脸在判决书上写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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