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直接影响与彭宇案差之甚远,但间接影响不输于彭宇案。
一、重现条件苛刻,直接影响并不高。
货拉拉案属于货车载客过程中的乘客死亡案件,确实存在货车载客管理规定不细致、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且案件是以发生人身伤亡为由入刑。发生条件相对苛刻,必须一方是能够驾驶车辆的司机、另一方是受到生命健康伤害的乘客,方可达成。成为司机需要既有车辆、又考取驾照;乘客受到伤害对自己无利可图。所以几乎不会出现乘客故意为之的情况,所以直接影响较小。
而彭宇案则不同,只需要一方是行人,另一方是老人即可达成条件。且老人无需受到因该案导致的生命健康损害,只需本身有病痛隐患即可;且判决结果对老人方有利。所以势必会出现故意为之的行为。
总的来说,彭宇案之所以影响深远,是因为案件各要素的达成条件简单、案件判决对一方明显有利、且难以论证有利方是否确实于事发时遭受损害,所以是非常容易人为制造并利用的判罚。对于恶意利用该案判决类推,而获益的老人方属于“损人利己”的效果。
而货拉拉案因为实际案情是致人死亡,即对乘客当事人方,属于“损人不利己”的效果。
因此货拉拉案的直接影响不会太高。
二、间接影响深远,法治进程将有一大退步。
货拉拉案虽然重现条件苛刻,但在整个判决过程中,存在大范围的漏洞,对法治建设存在极其巨大的打击。
1、超期羁押、拒绝家属指派律师与二审不开庭,对法治建设中司法程序的合法性造成严重打击,严重打击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程度。
2、主观判断覆盖客观证据且疑罪从有,使民众、尤其是如司机似的一般民众,对通过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性产生巨大怀疑,会滋生或助长对依法维权的抵触心理。
3、过度扩大了“义务”的范围与追责程度,刻意忽略被保护人的主观能动性,使民众无法正确认识义务范围,社会行为状态可能逐步陷入无序。大大缩短了老百姓触及刑法的距离(谢谢评论区 @北之闲者 的归纳)
主要说说最后一个扩大义务的范围与追责程度。
上述第一段蓝线的所谓平台安全规则,是指“按导航规定的路线行驶”、“提醒系安全带”、“确保安全带可用”、“开车不分心”、“不疲劳开车”等5项明确的具体规定。司机不符合前两项。第一项属平台内部规定,不涉及违法;第二项属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涉及违法。
1、从义务上,司机未按导航规定的路线行驶仅涉及违背平台管理规定,违反平台规定的义务,不涉及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导致的后续行为不应当认为可以如第一个红箭头那样引发车某某心生恐惧,至多只应当引发车某某的不满,而该类不满的追责程度也很明确,通过投诉司机进行追责。
判决书是认为司机违反平台规定的义务后,会将本义务转为对乘客进行解释的义务,但个人认为这样的义务是不成立的。司机对乘客进行解释,是对违反平台规定的行为解释,以降低司机可能受到乘客追索责任的程度,即司机可以选择接受乘客向其追索责任的事实,而不进行解释。不进行解释仅意味着司机放弃向乘客协商降低追索责任的权利,不代表司机对乘客的权益造成进一步侵害。
同时,没有证据证明乘客明确表示了对司机违反平台规定产生的害怕心理,即司机没有能力得知乘客处于害怕心理,即司机不做内心戏的过度假想是正常行为。而在证据中车某某朋友的证言表明,车某某并无精神疾病,故客观事实也证明了车某某不应当有内心戏方面的过度假想。
2、从义务上,司机未提醒乘客系安全带,一定程度上属违法行为,应当对乘客因未系安全带导致的意外事故负责。但从判决书所示的第11项证据第(6)(7)点显示,乘客只有主动起身时方可能从窗户坠车。但乘客能够“主动”起身必然需要解开安全带,与起身前是否系安全带没有关系(系了也能自己松开)。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未提醒乘客系安全带”≠“乘客未系安全带”。
所以乘客坠车时,实际已经脱离了因未提醒系安全带而处于危险的状态,进入了因自主意识需要不系安全带而处于危险的状态,已经不属于未提醒系安全带的追责范围。
3、从义务上,司机应负有保护乘客安全的义务,但前提是有能力发现。
在第11条证据第(2)点,副驾不系安全带不会引发车内报警,且根据平台安全规则“开车不分心”,所以司机没有能力发现乘客主动起身并将头与上身伸出窗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7条第4款“机动车行驶中,不得干扰驾驶,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所以司机不应该能预见到乘客违反法律法规将头与上身伸出窗外的行为。
所以乘客将头和上身伸出窗外,属于司机在行动上和预期上都没有能力提前发现的情形,不属于司机能够履行的保护乘客的义务。
4、从义务上,司机应在发现乘客危险时负保护乘客安全的义务,但前提是司机应当同时保证其他乘客安全(包括司机自己)、公共交通安全等义务,保护义务范围至少应当理论可行。
司机发现车某某处于危险状态时,车某某已经处于头与上身在窗外的情形。法院判决书中从未对该情形下理论可行的危险防止措施进行描述,仅描述了司机未制止或制动,但没有证据证明司机若采取制动行为不会造成同等危险。且司机实际采取了防止危险的措施,早期公安通报的措施为“双闪并点刹”、法院的描述为“双闪并放开油门”,均属采取措施,并非不作为。
发布设置双手离开方向盘进行制止,则属于危险驾驶行为,进一步将司机自己、道路上其他可能存在的路人、车某某都陷入危险状态中,故属于不可行措施;若进行有惯性(哪怕较小)的紧急制动或制动措施,则会导致头与上身已在窗外的车某某身躯不稳,即便车某某仅是想要透风也可能进一步导致受到,属于使车某某陷入更危险的状态,故属于不可行措施。
所以司机实际在理论可行的状态下履行了保护乘客安全的义务。
综合上述4点,司机在本案中应当履行3项义务,履行情况汇总如下:
(1)未履行由平台方专门规定的按导航行驶的义务,应当接受平台方的处罚;因此损害了乘客按导航行驶的权益,应当受到投诉。至此,义务及责任范围终止。
(2)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及其延伸规定)的提醒乘客系安全带的义务,应当受到违法处罚,处一定额度现金处罚并计分。因乘客主动起身将头和上身探出窗外属于乘客自主行为,且必然要求解开安全带,故未提醒乘客系安全带的责任在此时已经终止。
(3)在乘客主动起身将头和上身探出窗外并喊“停车咯”的时刻前,司机履行了开车不分心、安全驾驶等保护乘客安全的义务,并没有能力发现或预见乘客将头和上身伸出窗外的违法行为;在该时刻后,司机采取了防止危险进一步升级的措施(打开双闪并放开油门或点刹),履行了保护乘客安全的义务。
法院在判决时将“义务”及其追责范围无限扩大,混淆未履行义务的追责范围与乘客主观能动性导致的事件升级后果,对于人们识别义务范围真的是天大的打击……
另外,个人认为司机是应当负民事责任的,但不应当上升到刑事责任的程度。
刑法是最后法、补充法,其判决是对人的生命健康权进行损害的,过分前置刑法会导致社会群众的基本生命健康权益受到过度侵犯。
如果说是作为犯那就罢了,但本案的判决却是不作为犯,这里面本就是需要非常慎重的内容。结果显示了你不作为,这只是结果;但原因呢?导致你最终不作为的可能性是很多的:没有能力作为、被要求不作为、主观不想作为。
在整个判决过程中,仅提及司机没有作为的结论,并没有提及没有作为的原因,忽略了司机是否有能力作为,以及是否应该有能力作为。这样的判罚意味着我们以后做什么事情(哪怕是触手可及的小事)前,都需要先考虑一下自己是否有能力应对所有的意外变量,否则我就可能触犯刑法,因为它不考虑你是否有能力或者是否应该有能力。
我想,这个案子对我而言最大的冲击就是,“无能就是原罪”,刑法可以要求民众具备如同超人般的执行能力,否则就是无能,就要判刑。
发现经常有人不知道什么叫实事求是,这里补充说明一些东西。
个人是没有能力去否认证据的,能够否认证据有效性的只有权威部门。所以我们作为旁观者在叙述观点的时候,根本就不应该从与证据相违背的视角出发,而应该就事论事,在认同证据的情况下讨论问题。这是我回答中的基本基点。
因为在我的视角中,这份判决书本身存在大量不严谨的问题和令人疑惑的推导逻辑,所以我完全可以采用简单的方式,在不推翻证据的基础上去论述疑点和进行质疑。
而如果您不认同证据,那您应该先列举出证据无效的理由,先能够证实某些证据是无效的;然后您再列出另一些证据,并且列举出这些证据凭什么可以有效。当您将这两步完成之后,才能进入正题,也就是依据证据论述您的观点。——这个路径长且难以实现,盲目采取这个路径去讨论几乎毫无价值。
因为有人质疑货拉拉是否需要导航,我把判决书中的相关内容摘录给大家看一下
哪怕跳车女生道德上有瑕疵,甚至有一些违法事实,让大家觉得她该死,也跟本案无关,无法借此免除驾驶员法律上的过失责任。
影响就是,提醒各位营运车辆驾驶员,合规意识不能少。
最起码,乘客【必须】系安全带,否则车不动。
这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明确法律要求。
如果货拉拉司机在跳死者解开安全带的时候就能及时减速停车,也就不会有过失责任了。
从静止的车上自己跌下车摔死,那是自杀。
很可惜,从普通乘客到驾驶员,上车不论前后排都系安全带,大部分人依然做不到,依然没有意识到,车上有人不系安全带就不应该开车。
像高票答案这么拱火,是可以挑动大家情绪,但是如果你是当事人,那就最好别当真,当真你就搞不好要承担责任吃官司。
撇清自己的法律责任,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给你们看个好玩的,反正我是惊呆了
有可能发展到建立女性监护制度。
根据这个判决可以发现,法律认定女性没有评估风险的能力,因此将责任增加到男性身上。
这就带来一个法律风险。那就是女性不能正确评估风险,所以在社会生活中给出的承诺是无效的。
既然承诺无效,也就无法建立信用。
这就意味着女性没有经济权利。
没有经济权利,自然也没有政治权利。
这样来说,女性只有生存权和健康权。
这是宠物才有的法律地位。
所以最终只能建立女性监护制度。
这让我想起一个很久很久以前的口号:
绿化祖国。
我们知道,法院的判决要经得起检验。当地两审维持统一,证明他们是经过检验认定了的。他们做到了司法独立,没有受到舆论干扰,独立于社会。那么,我们有理由提出建议,将这个判决作为十四五期间司法工作经典案例推广学习。
特别是,如果现行法律法规与这一案例抵牾,那么,建议修改法律法规,不要让法律落在实践的后面。
法律落在实践的后面,会造成很多实践行为违法。
对司机算是利好,本来就该无罪的,但这次舆论闹这么大还是判一缓一。
12 19就有男跳女和男跳男无罪的,但后者还是陪了15万。
像以前好几例男跳男的都判了司机师傅我个人觉得不公平,至少得跟货拉拉一样吧。
我擦,利好的原因没写。
很多人说的以后再也不拉女乘客了,这明显就不是滴滴司机了,真司机不会赌气说不拉女乘客,相反,滴滴等网约车平台的司机几乎天天都有人跟平台反映自己接不到女乘客了。
司机想的正好跟知乎男权想的完全相反,司机希望接到女乘客并且很多司机真的接不到一个女乘客。
这是因为网约车平台对于风险的管控,只要乘客评分稍低,有关骚扰那司机立刻就被列入等级名单,几年接不到一个女性乘客是十分普遍的事。带来的就是订单量和收入的锐减。(这里的乘客可没指性别哦,男乘客投诉你你也会接不到女乘客的,但你还是能接到男乘客的单子,没想到吧,如果司机是个坏人,你男人还是默认不需要被保护,人家区别对待。)
而这,都是新闻上都报道过的事,并且数量不小。
同时滴滴优先给女司机派女乘客,头条上晒一晚上赚六七百的女司机可不少,我看的都羡慕。
希望这次事件后平台给这些司机松松绑,他们作为丈夫儿子养家的人,也挺难的。
打拳打到现在,网约车男司机死的透透的,还没人替他们发声。个人隐隐约约感觉下一个死的是外卖小哥。
前段时间用到捅刺司机颈动脉十几刀的杀人嫌犯,到底怎么判的,求后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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