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为什么很多律师没有建议当事人申请支付令,而是直接起诉?

回答
这个问题,说实话,我身边不少同行都讨论过。我个人也碰上过不少客户,一开始都问:“律师,能不能先申请个支付令?” 但最后,我们还是得走诉讼程序。这背后,其实有很多考量的,不能简单说“律师偷懒”或者“故意增加麻烦”。

首先,得明白什么是支付令。支付令,顾名思义,是一种法院的指令,要求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一定的款项。它最显著的特点是“快”,审理程序相对简单,主要基于债权人提供的书面证据,不需要开庭审理。这听起来很美好,对吧?

为什么很多时候,直接起诉比支付令更“实用”?

这主要涉及到支付令的适用条件和潜在风险。

1. 适用条件严格,很多情况不满足:

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是最核心的要求。支付令是基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支付金钱、给付有价证券”的。这里的“请求”,在法律上是有特定指向性的,通常是明确的欠款金额、到期日、支付方式等等。如果债权债务关系本身就不那么清晰,比如涉及复杂的合同条款解释、是否存在抵扣、是否有抗辩事由需要进一步查明,那么支付令就很难适用。
举个例子: 假设你跟一个人做生意,对方欠你一笔货款。如果你们有明确的购销合同,列明了货品、数量、单价、总金额,对方也签收了货物,那么债权债务关系就比较清晰。但如果合同非常粗略,或者中间有多次变更,甚至涉及到质量问题、退货等纠纷,那么直接申请支付令,债务人只要提出异议,法院很可能就不予受理,或者会转为普通诉讼。
对方无异议: 这是支付令能否顺利执行的关键。如果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在法定期限内(通常是15天)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那么支付令就会失效,法院会立即终结督促程序,债权人只能另行起诉。
这里有个“潜规则”: 很多有经验的债务人,即使知道自己欠钱,收到支付令后也一定会提出异议。他们这么做,并非真的认为自己不欠钱,而是想拖延时间,或者把问题“正规化”,从支付令程序拖到诉讼程序,这样他们就有更多的机会提出各种辩解,甚至可以利用诉讼的漫长周期来规避还款。
风险: 很多时候,我们作为律师,能预见到对方可能会提出异议。如果明知对方很可能提出异议,还要去申请支付令,其实是浪费了时间和精力,最终还是得走诉讼。不如一开始就用最稳妥的方式——起诉。

2. 诉讼程序更“全面”和“有保障”:

证据的全面审查: 诉讼程序允许双方充分举证、质证。律师可以在庭审中,针对对方提出的任何抗辩理由,进行有力的反驳,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支付令程序在这方面就非常有限,法院主要看你提供的书面证据是否“表面上”足以支持你的请求。
复杂的法律关系也能处理: 很多债权纠纷,并非仅仅是简单的欠钱还钱,可能涉及到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侵权赔偿、财产分割等等。这些复杂的法律关系,支付令根本无法处理,只能通过诉讼程序,通过法官对事实和法律的全面审理来解决。
例如: 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损失,损失的计算方式可能很复杂,涉及到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等。支付令无法判断这些,只能是“欠多少给多少”。诉讼才能充分论证这些损失的性质和金额。
执行力的保障: 虽然支付令一旦生效,执行起来也很快,但如果对方拒绝履行,最终还是需要通过强制执行程序。而诉讼程序本身,就是为了最终能够获得一个生效的判决,这个判决是强制执行的依据。
财产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律师还可以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这意味着在案件审理期间,法院可以查封、冻结债务人的财产,防止债务人转移、隐匿财产,为将来的执行打下坚实基础。支付令程序中,一般没有财产保全这个环节。
应对“老赖”的策略: 对于那些明显不打算还钱的“老赖”,律师更倾向于直接起诉。因为支付令的执行力相对较弱,一旦对方提出异议,就又回到原点。而诉讼可以更系统地收集对方的财产线索,为后续的强制执行争取主动。

3. 律师的职业考量和风险控制:

效率与结果的平衡: 虽然支付令看起来很快,但如果对方提出异议,反而不如直接起诉来得直接。律师需要权衡“可能快速解决”与“确保最终解决”之间的关系。对于专业律师来说,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是第一位的。
避免不必要的“折腾”: 客户往往希望尽快拿到钱。但如果律师一开始就建议支付令,结果对方一异议,客户就会觉得律师“不靠谱”,浪费了时间。长此以往,反而影响律师的声誉。
法律风险的规避: 律师的执业也伴随着风险。如果滥用支付令,导致客户的案件反而延误,甚至因为不符合条件而败诉,那对律师来说是很大的责任。因此,选择最稳妥、最符合法律程序的方式,是律师的职业操守。
案件的复杂性: 很多时候,当事人自己认为事情很简单,但一旦律师介入,会发现其中隐藏着许多法律上的细节和潜在的争议点。这些细节,正是支付令无法触及的。

什么时候会建议申请支付令?

当然,也不是说支付令就毫无用处。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支付令仍然是高效的解决方案:

案情非常简单明了: 双方有明确的欠条、借据,金额、期限、还款方式都写得清清楚楚,没有其他复杂的约定,并且借款人确实是“有钱有据”,也比较配合。
对方明确表示会履行: 有些欠款人知道自己欠钱,也表示会还,只是需要一个法院的“催促”。
对方可能对法律程序不熟悉: 如果对方是个人,且对法律不了解,可能收到支付令后不会提出异议,从而快速解决问题。
作为一种“试探”: 有时,为了快速了解对方的态度,或者给对方一点压力,会先尝试申请支付令。如果对方提出异议,再转为诉讼。

总结一下:

很多时候,律师不建议申请支付令,而是直接起诉,并非因为支付令不好,而是因为:

适用条件往往不满足,特别是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或对方可能提出异议。
诉讼程序能更全面地处理复杂的法律关系,并提供更强的证据支持和执行保障。
律师需要规避风险,确保客户的案件能够得到妥善处理,而不是因为追求“快”而导致最终的延误或失败。
确保案件的最终解决和执行力,是律师的首要职责。

简单来说,支付令就像一把“快刀”,适合处理一些“直截了当”的欠款;而诉讼则是一整套“工具箱”,能够应对各种复杂的情况,确保最终解决问题,并且有更强的法律保障。律师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合客户、最稳妥有效的法律工具。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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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一个支付令的好用法,最近遇到的:一家混改成立的目标公司,国资股东A出土地厂房生产线、也以借款形式出了钱,民资股东B真金白银出资。后来发生股东纠纷,国资股东A和民资股东B打官司,眼看目标公司要被搅黄,国资股东A连续两个支付令起诉目标公司,迅速查封拍卖了目标公司的土地厂房,最快速度回收了风险中的国有资本。

你问为啥不怕目标公司提出异议?因为目标公司公章就在国资股东A手上,可怜的民资股东占60%的股权愣是没有公章,回过神来目标公司已经什么都不剩了。

所以支付令只有在你能保证被告不会提异议时才有用(地方保护主义、原告强背景),而且效率很高,但要避免构成虚假诉讼。


以下为原答案

支付令是一个现行诉讼法下非常鸡肋的程序。

其本意是提高简单民事案件的效率,降低诉累。但为了避免未经实体审理的错案风险,同时规定了被申请人的异议权。

这就导致了,真的通过支付令程序诉讼的原告,一旦被告提出异议,就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转为普通程序就意味着之前申请支付令的时间全都浪费掉了。最要命的是,被申请人提这种异议非常容易,法院也不会去审查异议是否成立(因为审查就意味着实体审理)

所以说,你是原告律师你就面临一个抉择:支付令的好处是,“可能”节约诉讼成本和时间,但坏处是“更可能”白白浪费更多的成本和时间。你会建议当事人去申请支付令吗?

再换个角度,就算申请了支付令,你一个律师连庭都没开,不排除有些当事人会觉得你没干活,“赚钱太容易了”.....你还要进一步解释你的工作价值和意义?

最后,当事人是不可能想到自己申请支付令的,因为一般也只有律师知道这玩意,你不提这个他不会主动提出要走支付令程序.....

这就是支付令名存实亡的过程。

补充一个支付令的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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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问题。在我刚刚通过司法考试成为实习律师的时候,我也曾有过这样的疑问,于是带着这样的疑问,我拿着几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去了当地基层法院,得到的回复是:我们从来没开过这种东西,你还是老老实实走诉讼途径吧,或者申请委派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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