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国人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在哪里?

回答
在中国,法律意识相对薄弱是一个长期存在且复杂的社会现象。要深入剖析其原因,需要从多个层面去考察,包括历史积淀、社会结构、教育体系、文化观念以及具体制度的运行等。这不是一蹴而就的,也不是单一因素可以解释的。

一、历史的印记与传承:

首先,我们不能忽视中国几千年来的农耕文明和相对稳定的集权统治。在很长一段时期内,社会秩序更多地依赖于“人治”而非“法治”。道德规范、家族伦理、君臣父子的等级观念,构成了社会运行的重要基石。法律,在很多时候,更多地被视为统治者维护权力、惩治异己的工具,而非保障公民权利、规范社会秩序的普遍准则。

“父为子纲,君为臣纲”的观念: 这种观念强调的是个人在社会关系中的从属地位,个人的权利往往让位于集体的利益或上级的指令。在这样的思想土壤下,个体主动去了解和维护自身法律权利的动力就不那么强大。
“官官相护”、“人情社会”的残留: 尽管现代法律体系已经建立,但过去“有关系就能办好事”、“找人就能解决问题”的思维惯性仍然在一些地方和一些人心中留存。法律在一些人眼中,似乎不如“关系”来得直接和有效。
法律的工具化认知: 在某些历史时期,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更侧重于服务于国家意志和统治需求,而非普适性的公平正义。这导致一部分人对法律的认知是“为我所用”或“为官所用”,而非“人人遵守、人人受益”的公共规则。

二、教育体系的缺位与不足:

虽然近年来法治教育有所加强,但长期的教育重心偏移,使得法律意识的培养显得不够系统和深入。

法治教育起步晚、基础薄弱: 相较于一些发达国家,中国系统性的法治教育起步相对较晚。在基础教育阶段,法律知识的普及更多地停留在概念和基本原则层面,缺乏对公民权利、义务以及法律救济途径的深入讲解和实践。
“应试教育”的挤压: 长期以来,应试教育的弊端导致教育资源和精力更多地集中在学科知识的学习上,而对于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规则意识和公民素养等软性能力,重视程度不够。法律知识很容易被视为“非主科”,从而被边缘化。
理论与实践脱节: 法治教育往往停留在书本理论层面,对于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如何应对法律风险等实际操作的指导不足。学生在校期间接触法律案例、参与模拟法庭等实践活动的机会也相对有限。
教师队伍的素质: 部分中小学教师本身对法律的理解和认知也存在不足,难以有效地将法律知识传递给学生,更难以在学生心中种下法治的种子。

三、社会转型与信息爆炸的双重压力:

中国正处于一个快速的社会转型期,经济发展迅猛,社会结构也在不断调整,信息传播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些都对法律意识的培养带来了挑战。

社会快速变迁带来的不确定性: 新的法律法规不断出台,旧的法律法规也在修订。社会关系和利益格局也在快速变化,普通民众难以完全跟上法律的步伐,容易产生迷茫和困惑。
信息不对称与知识获取的难度: 尽管互联网发达,但获取准确、权威的法律信息并非易事。虚假信息、误导性信息泛滥,一些人可能因为信息辨别能力的不足而对法律产生错误的认识。
个体权益受损时的维权困境: 很多时候,当普通民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维权过程漫长、成本高昂,且结果不确定。这种经历会打击人们的维权积极性,让他们觉得懂法不如“有关系”或“有钱”。
利益驱动下的法律“选择性遵守”: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社会交往中,一些人可能倾向于在不损害自身核心利益的前提下遵守法律,而在有利可图时选择“打擦边球”甚至违法。这种功利主义的法律观不利于法律意识的普遍形成。

四、法律体系运行中的“堵点”与“痛点”:

法律是否能真正深入人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体系本身的运行效率、公正性和可及性。

执法不公的观感: 如果存在执法不严、选择性执法、甚至选择性不执法的情况,会严重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当人们看到法律在某些时候可以被“钻空子”或“被摆平”时,其遵守法律的动力自然会减弱。
司法不公的疑虑: 司法是法律的最终体现。如果司法过程不透明、不公正,或者判决结果不能令人信服,会严重打击公众对法律的信任。
维权成本高昂: 如前所述,诉讼成本、时间成本、精力成本过高,使得许多小额纠纷或轻微侵权行为难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在客观上降低了法律在日常民事活动中的作用和影响力。
法律的“最后一道防线”认知: 许多人将法律视为解决问题的“最后手段”,而不是解决问题的“首选方案”。在问题发生之前,他们更倾向于通过人际关系、协商等方式解决,而不是事先考虑法律的规范作用。

五、社会文化观念的融合与碰撞:

一些传统的社会文化观念在一定程度上也与现代法治精神存在碰撞。

“家天下”思想的残余: 尽管国家制度已经现代化,但一些人仍会将国家或公共事务简单地类比为“大家庭”,认为领导者的决策或权威不容挑战,这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精神相悖。
人情、关系重于规则: “关系学”在中国社会长期存在,很多时候,人情往来和社会关系被置于法律规则之上。为了维护人情,人们可能会选择忽略法律程序或违背法律原则。
集体主义与个人权利的平衡: 在强调集体利益或国家利益至上时,个体权利的保障和追求可能会被忽视。当个体权利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如何确保法律能够有效保护个体权利,是一个重要的挑战。

总结来说, 国人法律意识淡薄是一个多方面、深层次的原因交织作用的结果。它既有历史文化基因的遗传,也有教育体系的不足,更有社会转型期发展带来的挑战,以及法律体系自身运行中的问题。要根本性地提升全民法律意识,需要从顶层设计到基层实践,从教育到执法,从法律制度的完善到社会文化的引导,进行一场系统性的、长期的、持续性的变革。这不仅需要法律的健全和普及,更需要社会各界对法治精神的真正认同和践行。这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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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有多少企业,能够遵守劳动法的这些规定?更有多少企业公然要求员工无偿地、超时地加班?

而员工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有多么困难?从劳动仲裁,再到法院起诉,整个过程费时费力,就算员工最后能得到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也很难执行下来。

看一下2016年劳动争议的情况吧:

在2016年受理的828714件劳动争议当中,劳动者胜诉的仅有286020件,劳动者的胜诉率仅为34.51%,刚刚超过三分之一。

就是在这34.51%的胜诉案件当中,最终又有多少用人单位会按照判决给与劳动者赔偿或补偿呢?

可以认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三项法律,遭到了企业的普遍践踏,基本上等于一纸空文。因此,实际上几乎没有任何权利的工人,只能依靠自己的直接行动去争取自己应得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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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商鞅徙木立信,吴孙子三令五申。


这种问题还有必要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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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权利寻租。
以本人最近的一起烦心事为例,在牙科诊看牙,感觉其手法糟糕效果亦糟糕,请其出示医师证。才知道其是通过租赁执照开的业,医生本人是无证的,投诉卫计委后,该单位仅问询当事医生一人是否有证,是否有独立诊治操作,而对于助手护士以及诊所法人(证件出租者)等不加问询。
当事医生借助这一点漏洞,撒谎声称自己是协助某有证的医生(其亲戚,我就诊时还未在该诊所注册)在实习,而卫计委是有辖区所有诊所的医师登记注册资料得,却不加以核实,变相助其推脱责任。卫计委最后也没有得出结论,只说这事难办不好调查,不了了之。
而后起诉,法院以卫计委没有对其是否违规得出最终调查结论,也没有进行处罚。又无其它强力证据(收费单据,上有接诊医生名字,这个不算证据 ),最终劝我撤诉。

大半年过去,为此耽搁的时间,花掉的费用,几千有了。

试问题主,我若是花这钱找一名烂崽、粉哥或者其它强力人士。仅仅为讨个公道或者出口气,有没有这么难?这么闹心?成本有没有这么高?

所以不是老百姓不想讲道理,是因为讲道理的成本,不论是时间上还是经济上都太贵。工薪阶级消费不起。


……………………我是分割线………………………


感谢各位逼乎er的支持,说实话这个回答当初写出来不过是恰逢其时无处发泄罢了。但是很快就破了千赞,真的只能说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悲哀,迎着烈日,却有太多对阴影的无奈。

@Goffee Tsang 在最近的回答中提到我事例中几个地方有不妥,若是其他人也就罢了,但是 @Goffee Tsang 在文中自陈乃一名大三税务专业的学生。

这是一个离法律很紧很近的专业啊,说实话进执法机构的几率较旁人是很大的。

大三,专业课基本学得差不多了,窃以为不言自明这种法律中的常识是不需要陈述就能明白的,但我错了。

作为一名工科狗,讲测量除非特殊不讲测量工具。讲操作除非特殊不讲具体仪器。吃饭,不讲用筷子。下馆子,不讲必须付钱。

这就是不言自明,由社会或者行业约定俗成或内部规定形成的规则。不需要讲,大家就明白。

不过 @Goffee Tsang 眼下说到了不严谨的地方,那么我就说一下整件事情的具体操作过程。

1、首先是去卫计委维权举报,周五去的仅有一名工作人员在,不具备执法权,逐约定周一一同前往诊所调查。周一按时赴约后,以迎接领导为由录了口供材料打发了我。对于本人提出择日再一同前往调查明确拒绝,言他们会搞定我就不用一起去了。

(这里要讲一下执法权的问题,不是说你在执法机构工作就有执法权,除工作证外还需要有一张执法许可。且执法时,需二人以上同往,工商、税务、城管……等所有执法机构皆如此,现在仅一名执法人员与协管一起执法,严格来讲是无效的。不过新警察法出来以后,执法怎么规定的我没看、不清楚,只知道现在着装制服标记完整是不需要出示证件的了。)

这里的执法权限的操作就是不言自明,内勤人员一般是没有执法许可的。

2、问询,问询调查对象时,其提到的对于案件本身有厉害关系的人证物证需要核实,但卫计委的执法人员从事后的调查笔录上看,只对无证医生一人进行了问询,而没有就其提到的人证(其他医生、护士)物证(病历、方案设计、注册信息等)进行核实。

因为,若有核实即便不记录具体过程,笔录上都会有(经核实,xx所言xxxx属实、不实或不明)。然而并没有,也不存在问询后遗漏的问题,因为卷宗是我向法院申请调阅的。凡人,是无权调阅政府机构文档的。不过可以由律师或申请法院调阅,包括且不限于各公私机构,有法律明文规定的除外。

嗯,这也得不言自明的一点。

3、卫计委处理不了,那么起诉。

起诉书上必须有诉讼请求与证据列表不是常识吗?没有这两点立案都立不了好不好。这槽点我都不知道该怎么吐了。

4、诉讼请求有两点,一、是退还治疗费用,二、是赔偿损失。

证据,

第一点按要求我出示了对方的收费单据,上面有收款单位、收款人代码、医生姓名、缴款人姓名以及对方的公章。另有牙片数张,上面的拍摄时间以及患者名字能为我提供什么佐证,不需要我详述了吧。

第二点要求赔偿比较困难,因为你必须提供证明对方的行为确实对你造成了损害,且这个损害程度必须达到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最低损害程度,法院才会对你的请求提供支持。这就需要司法鉴定机构介入,由原被告共同指定一家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伤害。

鉴定结果很不理想,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法律上对身体损害程度的定义,宽容到什么地步。这样说吧,外部特征即便是已经影响招公就学,但对损害程度来讲都不是事儿。更不用说对日常生活的不便了。

只要不死不残,真的,作为加害方你给被加害者造成的损失将远远远远超出你可能的付出,是可能的付出,是可能的付出!重要的事情讲三遍!


回过头讲第一诉求,

一、收费收据上是无证医生的名字。

二、有证医生注册时间晚于我就医时间。

三、直接证据强于口头证据。且这个口头证据还是当事人自述而非旁证。


结果,一分未赔,一分未退。

理由,证据不足。

@Goffee Tsang 看明白了吗?希望你以后不要进入执法机构,这对底层人士来讲是好事。


PS:不要暴力对待强力人士及其家人,除非你们对等或者你更强力。

08年,本地迪吧,某哥们暴力拒绝省里某衙内对自己妞的邀请。两耳光,赔了100w,然后遁去外省。这还是有中间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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