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有多少企业,能够遵守劳动法的这些规定?更有多少企业公然要求员工无偿地、超时地加班?
而员工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有多么困难?从劳动仲裁,再到法院起诉,整个过程费时费力,就算员工最后能得到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也很难执行下来。
看一下2016年劳动争议的情况吧:
在2016年受理的828714件劳动争议当中,劳动者胜诉的仅有286020件,劳动者的胜诉率仅为34.51%,刚刚超过三分之一。
就是在这34.51%的胜诉案件当中,最终又有多少用人单位会按照判决给与劳动者赔偿或补偿呢?
可以认为,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三项法律,遭到了企业的普遍践踏,基本上等于一纸空文。因此,实际上几乎没有任何权利的工人,只能依靠自己的直接行动去争取自己应得的权利。
秦商鞅徙木立信,吴孙子三令五申。
这种问题还有必要问吗……
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权利寻租。
以本人最近的一起烦心事为例,在牙科诊看牙,感觉其手法糟糕效果亦糟糕,请其出示医师证。才知道其是通过租赁执照开的业,医生本人是无证的,投诉卫计委后,该单位仅问询当事医生一人是否有证,是否有独立诊治操作,而对于助手护士以及诊所法人(证件出租者)等不加问询。
当事医生借助这一点漏洞,撒谎声称自己是协助某有证的医生(其亲戚,我就诊时还未在该诊所注册)在实习,而卫计委是有辖区所有诊所的医师登记注册资料得,却不加以核实,变相助其推脱责任。卫计委最后也没有得出结论,只说这事难办不好调查,不了了之。
而后起诉,法院以卫计委没有对其是否违规得出最终调查结论,也没有进行处罚。又无其它强力证据(收费单据,上有接诊医生名字,这个不算证据 ),最终劝我撤诉。
大半年过去,为此耽搁的时间,花掉的费用,几千有了。
试问题主,我若是花这钱找一名烂崽、粉哥或者其它强力人士。仅仅为讨个公道或者出口气,有没有这么难?这么闹心?成本有没有这么高?
所以不是老百姓不想讲道理,是因为讲道理的成本,不论是时间上还是经济上都太贵。工薪阶级消费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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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各位逼乎er的支持,说实话这个回答当初写出来不过是恰逢其时无处发泄罢了。但是很快就破了千赞,真的只能说是我们这个时代的悲哀,迎着烈日,却有太多对阴影的无奈。
@Goffee Tsang 在最近的回答中提到我事例中几个地方有不妥,若是其他人也就罢了,但是 @Goffee Tsang 在文中自陈乃一名大三税务专业的学生。
这是一个离法律很紧很近的专业啊,说实话进执法机构的几率较旁人是很大的。
大三,专业课基本学得差不多了,窃以为不言自明这种法律中的常识是不需要陈述就能明白的,但我错了。
作为一名工科狗,讲测量除非特殊不讲测量工具。讲操作除非特殊不讲具体仪器。吃饭,不讲用筷子。下馆子,不讲必须付钱。
这就是不言自明,由社会或者行业约定俗成或内部规定形成的规则。不需要讲,大家就明白。
不过 @Goffee Tsang 眼下说到了不严谨的地方,那么我就说一下整件事情的具体操作过程。
1、首先是去卫计委维权举报,周五去的仅有一名工作人员在,不具备执法权,逐约定周一一同前往诊所调查。周一按时赴约后,以迎接领导为由录了口供材料打发了我。对于本人提出择日再一同前往调查明确拒绝,言他们会搞定我就不用一起去了。
(这里要讲一下执法权的问题,不是说你在执法机构工作就有执法权,除工作证外还需要有一张执法许可。且执法时,需二人以上同往,工商、税务、城管……等所有执法机构皆如此,现在仅一名执法人员与协管一起执法,严格来讲是无效的。不过新警察法出来以后,执法怎么规定的我没看、不清楚,只知道现在着装制服标记完整是不需要出示证件的了。)
这里的执法权限的操作就是不言自明,内勤人员一般是没有执法许可的。
2、问询,问询调查对象时,其提到的对于案件本身有厉害关系的人证物证需要核实,但卫计委的执法人员从事后的调查笔录上看,只对无证医生一人进行了问询,而没有就其提到的人证(其他医生、护士)物证(病历、方案设计、注册信息等)进行核实。
因为,若有核实即便不记录具体过程,笔录上都会有(经核实,xx所言xxxx属实、不实或不明)。然而并没有,也不存在问询后遗漏的问题,因为卷宗是我向法院申请调阅的。凡人,是无权调阅政府机构文档的。不过可以由律师或申请法院调阅,包括且不限于各公私机构,有法律明文规定的除外。
嗯,这也得不言自明的一点。
3、卫计委处理不了,那么起诉。
起诉书上必须有诉讼请求与证据列表不是常识吗?没有这两点立案都立不了好不好。这槽点我都不知道该怎么吐了。
4、诉讼请求有两点,一、是退还治疗费用,二、是赔偿损失。
证据,
第一点按要求我出示了对方的收费单据,上面有收款单位、收款人代码、医生姓名、缴款人姓名以及对方的公章。另有牙片数张,上面的拍摄时间以及患者名字能为我提供什么佐证,不需要我详述了吧。
第二点要求赔偿比较困难,因为你必须提供证明对方的行为确实对你造成了损害,且这个损害程度必须达到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最低损害程度,法院才会对你的请求提供支持。这就需要司法鉴定机构介入,由原被告共同指定一家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伤害。
鉴定结果很不理想,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看看法律上对身体损害程度的定义,宽容到什么地步。这样说吧,外部特征即便是已经影响招公就学,但对损害程度来讲都不是事儿。更不用说对日常生活的不便了。
只要不死不残,真的,作为加害方你给被加害者造成的损失将远远远远超出你可能的付出,是可能的付出,是可能的付出!重要的事情讲三遍!
回过头讲第一诉求,
一、收费收据上是无证医生的名字。
二、有证医生注册时间晚于我就医时间。
三、直接证据强于口头证据。且这个口头证据还是当事人自述而非旁证。
结果,一分未赔,一分未退。
理由,证据不足。
@Goffee Tsang 看明白了吗?希望你以后不要进入执法机构,这对底层人士来讲是好事。
PS:不要暴力对待强力人士及其家人,除非你们对等或者你更强力。
08年,本地迪吧,某哥们暴力拒绝省里某衙内对自己妞的邀请。两耳光,赔了100w,然后遁去外省。这还是有中间人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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