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B国公民在A国做了违反B国法律的事情,会在B国被指控吗?

回答
这种情况,我们得分开来看,得看具体是哪个国家的法律在发挥作用,以及事情发生的地点和性质。简单来说,B国公民在A国做了违反B国法律的事情,B国是否会追究,这其中有几个关键的“看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基本原则: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

属地管辖: 这是最常见也最重要的原则。简单讲,就是在一个国家的领土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行为,都应该由这个国家的法律来管辖。所以,B国公民在A国犯了法,A国是有权根据自己的法律进行调查、起诉和审判的。A国首先会根据A国的法律来处理这件事。
属人管辖: 另外一个原则是属人管辖,指的是国家可以根据公民身份来追究其在本国或他国发生的违法行为。也就是说,B国作为B国公民的母国,理论上也有权对其公民在海外的行为进行追究,前提是这些行为也触犯了B国的法律。

那么,B国是否会追究,关键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 违法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
轻微违法: 如果B国公民在A国做了些小事,比如违反了A国的交通规则,或者是一些不影响公共秩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B国很可能不会主动去追究。一来人力物力成本高,二来国际合作也有限。
严重犯罪: 但如果B国公民在A国触犯的是B国法律中定义为严重犯罪的行为,比如涉及叛国、危害国家安全、严重的经济犯罪(如洗钱、金融诈骗)、恐怖主义、以及一些国际公约规定的犯罪(如人口贩卖、毒品走私),那么B国就有更大的动力和合法性去追究。

2. B国国内法的规定:
是否有“域外管辖”条款: B国国内法中是否有明确规定,可以管辖其公民在国外的某些违法行为?很多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特别是针对一些针对本国的犯罪,或者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犯罪。例如,如果B国公民在A国散布不利于B国政府的谣言,并且这些谣言在B国构成诽谤或煽动罪,B国法律可能允许其进行追诉。
双重犯罪原则(Double Criminality): 即使B国法律允许域外管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叫做“双重犯罪原则”。也就是说,这个行为不仅要在A国是违法的,在B国也必须是违法的,才能在B国被追究。如果A国法律规定某个行为不违法,但B国认为违法,这在追究上可能会复杂得多,通常需要B国法律也明确规定这种行为是犯罪。

3. 国际合作和引渡:
A国的处理结果: 如果A国已经对B国公民进行了审判并处罚,B国是否还会追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A国的处理结果以及两国之间的司法协助条约。
司法协助条约: 如果B国想在A国进行追诉,或者希望将A国审判的证据用于在B国起诉,就需要依赖两国之间的司法协助条约。这些条约规定了证据的移交、证人的作证、甚至罪犯的引渡等事项。
引渡: 最常见的情况是,如果B国想对该公民进行审判,但该公民仍然留在A国,B国可能会向A国提出引渡请求。A国是否同意引渡,取决于两国之间的引渡条约,以及A国国内法对引渡的规定。如果引渡被同意,B国就可以将该公民带回B国进行审判。
“不引渡本国公民”原则: 有些国家有“不引渡本国公民”的原则,这意味着即使有引渡条约,A国也可能不会将B国公民引渡回B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A国不愿或无法代为审判,B国就很难在B国对其进行追究了。

4. B国的外交和政治考量:
国家利益: 有时,B国的决定也会受到其国家利益和外交政策的影响。比如,如果追究一个公民的行为会严重损害与A国的关系,或者给B国带来负面影响,B国可能会选择不采取行动。
媒体关注和公众压力: 案件的公开性和社会影响也可能促使B国采取行动,尤其是一些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举个例子来说明:

案例一: B国公民张三,在A国旅游时,因为酒驾导致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
A国: A国肯定会根据A国的交通法规和刑法来追究张三的责任,进行审判和处罚。
B国: 如果B国的法律也明确规定酒驾致人死亡是犯罪,并且B国与A国有引渡条约,B国可能会向A国提出引渡请求。如果引渡成功,张三可能在B国也面临审判。即使A国已经判了,B国也可能根据其国内法,考虑是否要额外追究,但通常会考虑到“一事不再罚”的原则(Ne bis in idem),避免重复审判。

案例二: B国公民李四,在A国是一家公司的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向A国政府官员行贿,目的是为了让A国给B国公司一个合同。
A国: A国会根据自己的反腐败法律来处理李四,并追究其行贿行为。
B国: 如果B国法律也禁止其公民在国外进行商业贿赂(例如,为了维护B国企业的利益),并且B国认为此行为损害了B国的声誉或利益,B国也有可能通过国际合作,或者要求A国协助调查,来追究李四的责任。

总结一下:

B国公民在A国做了违反B国法律的事情,理论上是有可能在B国被指控的。但实际操作中,这涉及到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

违法行为是否触犯了B国法律。
B国法律是否允许对这类域外行为进行管辖。
B国与A国之间是否有司法协助和引渡的合作。
A国的处理结果。
B国的政治和外交考量。

通常来说,如果行为非常严重,并且触犯了B国核心的国家利益或法律原则,B国采取行动的可能性会更大。对于大多数普通违法行为,则可能更多地由行为发生地的A国来处理。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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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国的反垄断领域为例,发生在美国之外的垄断行为完全有可能由美国法院管辖,并被依照美国的反垄断法追究责任。

例如,一家美国公司生产的汽车,其发动机由一家德国的公司生产,德国公司有两个主要零部件供应商,意大利公司和日本公司,两者生产的零部件可以互相替代,存在竞争关系。

有一天,意大利的公司想起了当年的反革命友谊,决定坑一把德国佬,于是和日本公司达成协定:零部件同时涨价30%,告诉德国公司,世界零部件都涨价了,爱买不买。这样一来,发动机的价格水涨船高,而美国公司的生产成本自然会相应提高,其销售势必会受到不利影响。

这事,美国法律能管吗?

按照一般理解的属人或者属地原则,管不了:两家外国公司,不知道在哪里吃着意大利面签着协议,而所涉及的零部件也没有直接销往美国,德国才是零部件的直接购买方。

但从维护正常的商业竞争秩序目的来看,这事得管:不正当竞争行为,其影响是跨越国境的,在全球市场中,垄断的危害会随着贸易链条不断地传染下去,最终,哪怕是最为“根正苗红”的国内企业,也无法幸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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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1982年颁布的《外贸反托拉斯促进法》(Foreign Trade Antitrust Improvements Act,编号15 U.S. Code § 6a,以下简称FTAIA)对这类涉及外贸的垄断行为法律适用问题做出了特别规定:如果外国贸易主体的行为对美国国内商事行为或美国的进出口贸易产生“直接,显著,合理可预期”的影响,则美国的反垄断法可以得到适用。

(原文使用了否定加例外的表述方式,我在这里做了归纳整理,法条原文请见:15 U.S. Code § 6a - Conduct involving trade or commerce with foreign nations

通俗来说,也就是外国公司在美国境外搞事情,只要损害了美国的商业利益,那么一样可以用美国的反垄断法neng你。

之前和 @棠邑小廌 讨论的时候,他提到了一个“菱镁矿案”,这就是我国企业在美国的反垄断领域栽跟斗的一个例子:19家中国企业在沈阳开会,协定矿产品价格,结果在美国因为涉嫌垄断定价遭到起诉。此案审理中,联邦第三上诉法院依据上面提到的FTAIA得出结论,认为美国联邦法院对于此案完全具有管辖权。(参考:王晓延《浅析菱镁矿案FTAIA对管辖权的影响》)

目前,FTAIA的解读在美国司法中还存在争议:到底什么才是“直接,显著,合理可预期”的影响呢?不同的巡回法院可能有不同的尺度,例如,第七巡回法庭在Minn-Chem, Inc. v. Agrium Inc一案中认为,外国公司的行为只要和美国的商业利益存在“合理因果联系可能”(“reasonably probable causal nexus.”),就可以视为有FTAIA所说的“影响”,也就是说,沾了边就管,管得特别广。而第九巡回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LSL Biotechnologies 一案中做出了更加狭义的解读,强调美国公司的利益受损必须是外国公司行为的“直接结果”(“immediate consequence.”),才能动用美国的反垄断法武器。

对了,即使是偏向于狭义解读的第九巡回法院,也在 In re Dynamic Random Access Memory Antitrust Litig. v. Micron Tech., Inc一案中提到,对于“直接”的解释,为了充分保护美国企业利益,可以适当放宽。其中特别提到了价格协定问题,认为操纵市场价格可以视为具有“直接”的影响。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截至目前为止还没有对各个巡回法院的分歧作出回应,也正是因为存在争议,这个问题成为了业界和学界热议的焦点之一。2015年举办的第65届全国模拟法庭比赛题目,就涉及了这个问题,我在本回答一开始提到的汽车零部件垄断邪恶轴心,就是借鉴了那一届题目中的虚构案例。

--

美国法律,经常让人感觉有种管天管地管空气的“王霸之气”,哪怕是千里之外的几个外国公司暗搓搓商量价格,都有可能被拽到美国的法庭中应诉。

我们整天说,虽远必诛,虽远必诛,其实这四个字又何止局限在军事领域呢?要保护中国企业在海外的利益,有时需要的不是在军舰上发射几枚导弹,我们还需要更多。我很希望,有一天中国企业扬帆出海时,也能有一种自信,能够以中国的法律和背后的国家综合实力,作为自己坚强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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