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起一个事儿。
有个哥们年轻时跳入刺骨的江水救了一个女孩,回来后高烧七天脑子有点烧坏了,得了脸盲症,连父母都认不出来了。而被救的那个女孩是他从小的青梅竹马,一直互相暗恋,但女孩的父母怕男孩让他们赔钱连夜溜了。但女孩还爱着男孩。
过了十年,在一个陌生的城市突然两人相遇了,女孩认出了男孩,男孩却怎么也想不起女孩,女孩情急之下跳入水中,在江水的翻滚中男孩唤醒了记忆跳入水中再次救起女孩。脸盲症也神奇的好了。然后全身湿透的两人就近找了个好心人家洗了洗澡正准备重燃旧情。
我说的都是真的,警察叔叔,我们真的不是嫖娼。
你给我翻译翻译什么叫通厕握把
什么人会买这种通厕器,厕所里堵了个黑人吗?
很多人压根就不懂事情的争议在哪里,只是我觉得就应该。
有些不懂还硬要向你科普他自己脑补的知识,告诉你这个东西是一个基座,有了这东西什么东西都可以往上安装最后形成一把枪。
以此认定这东西就是组装枪支的关键核心部件!
你们是怎么做到啥也不懂却胡说八道压根不脸红的?
这就是个托,可有可无的托!
不是因为他长的像,可以用来所谓的造枪就一定认定他是枪支配件。
甚至还有人以他在军迷群打广告为由,就认定他售卖枪支配件。
这特么逻辑上存在关联么?!
我开超市,卖银活动会用到安全套,人家来买安全套,我觉得她浓妆艳抹,穿着暴露就不应该卖给他?不然就是犯罪?
赌博的人来买扑克牌我就不应该卖给他?!
如果真跟你们觉得的那样,那就不存在二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的情况了!
按照枪支散件认定,3800多个散件,以30个为一套算,这是一百多把枪,怎么也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了!
案发是2016年,两院出台的涉枪最新司法解释是2018年,如果按2018年的标准这就是无罪的,但是从司法实践中,有关部门不可能在小事认错的惯例,怎么也要判一下,所以就变成了截止宣判关了多久就判多久的情况了!
我支持国家对枪支的严格管控,这对我国良好的社会治安起到非常大的作用。
我们争论的也不是战略上的大方向,而是战术上的细节!
对于旁观者来说,十三年也好,五年也好压根没有区别,就像美国新冠就是个数字一样,但是对当事人来说,这辈子的轨迹都会改变。
以下图片来自网络,旨在讨论说明事情的争议,并不是鼓励人们去违法犯罪。
这是一张新闻里警方收缴的各种气枪的图片。
除了右二为缺少气瓶的仿秃以及几个带气瓶看不清楚细节的以外,其他均为快排。
这种自制的气枪最大的特点就是所使用的关键零部件都是可以合法购买到的五金零配件!
案件中售卖的就是左三的握把。
与下图类似。
左1、3、8的快排结构是一样的,就是无托中握的结构。
本体就是这样的。
民警手上的快排就足以认定为枪支,具备完整的功能,此时有没有握把都不影响枪支认定以及发射性能。
气枪不同于火药枪,尤其是无托结构的,这个托有没有压根就没什么区别。
左一使用的是下图类似的握把。
这个握把在功能性上与案子中的握把是完全一致的,但是外形明显更加简单。看起来没左三的那么“骚”罢了。
那么这个属不属于枪支散件?制造销售这个握把的人有没有被判刑?
同样的,左4、5、11也是快排,是后置气室,使用小握把的结构,这种结构就用不到案件中的托。
用的是类似这种。
同样的,这个握把的功能性与案件中的也是一样的,那么这个属不属于枪支散件?制造销售这个握把的人有没有被判刑?
左4与5有一个细微的差别就是,左5的气室还套了一个塑料套筒式后托,有没有这个托,左4与5的功能与使用上压根没有区别,那么这个属不属于枪支散件?制造销售这个的人有没有被判刑?
淘宝上的这些东西属不属于枪支散件?销售者需不需要付法律责任?!
注意,这个可是跟制式武器使用的配件外形是一模一样的,有些质量好的甚至可以用在制式武器上。
制式火药动力的枪支散件认定标准是与自制的气枪不同的。
所以这事得关键就在于,制造快排所用的关键零部件都是合法的,像阀门,钢管,气筒,紧固件,瞄准镜,而一个可有可无的托却被认定为枪支散件。而且一审被判十三年。
一个人如果真要违反犯罪,压根不受有没有这个托的影响,既然不影响,哪来的实际危害?!
他的危害压根没有那些合法的零部件大好么?
就是卖一万个托也不如一把气枪大啊!
这就跟老太太摆摊被判刑,买仿真枪被以走私武器罪判无期一样!
这明显不符合罪责相等原则,这表明这部分的法律与司法实践存在巨大的出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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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上钢筋了,触发了签名自动保护机制。就在这里补充一下。
总结一句话就是:即便是他卖的就是快排上的专用托,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也不足以认定他存在制造销售枪支枪支罪!
认定枪支配件的标准是制式枪支基本零部件都可以认定,AK的枪托都可以凑够数按一把AK判,但是非制式枪支的零部件认定必须要认定完成击发的关键部件。但是快排这种东西难就难在使用的都是合法的五金配件,所以很难认定单独的零部件为枪支配件。
就好像有些争议很大的钢珠当弹药判,一包几千颗,按弹药判能够构成特别严重的情节,这也判一家五金店甚至可以判无期甚至死刑。
这个枪托也一样,法院之所以这么判的依据有几点,一是他构成了自制气枪的一部分,其次他没有其他用途。所以认定为枪支配件。依据是以其他一把已经鉴定的快排为参照。
但是这里要说明的是,生活中没有其他用途的东西很多,自制的东西本身就没有标准,这个托不用也不影响气枪的击发以及性能。
实际上限制diy的法律压根就不具备现实的可行性。一旦出台就很容易规避。同时又很难形成逻辑自洽并且自相矛盾。
所以这个事认定的关键就是他的主观意图,推翻他的通厕器辩解就算定罪了,这实际上与疑罪从无以及法无禁止皆可为的原则是相违背的。
改判其实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这个判罚存在一些问题。
有些人还傻乎乎的以这个托上的开口与管子扳机吻合为由………还有人以他做广告为例企图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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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玩意就是快排用的,没有任何问题。
但是不要你觉得,而是法律上觉得!
很多人压根没明白一个关键的地方。
就是这个握把不管有没有,这枪都能打。
但是这个枪缺个排气阀,无缝管,气室,钢珠就打不了。但是卖阀的没事,卖气室钢管的没事,他就要进去!
就比如非洲黑叔叔的AK枪托坏了,你给他锯个三角形的木头,他拿去当枪托(虽然他用不到),但是你的行为就变成了制造枪支配件,按数量折套,你就犯了制造销售枪支罪。
再者要明白,很多水蛋玩具的配件是与制式武器能够通用的,比如握把,枪托,导轨啥的。好点的镜子有些也能用(你那几百块的就算了)。
按这个逻辑,这些人也应该进去。
制式枪支与自制的是不同的,制式枪支不以发射性能认定,一支枪管报废的AK依然可以认定非法持枪,火药一支就可以判。
但是自制的认定一定是要能够完成击发,且达到法定动能标准。但是快排这种东西关键就在于他使用的是全套合法的液压气动五金零配件。单独来说都是合法的,只要拆散了就很难在法理上认定为枪支。diy的东西只要缺一样不能完成击发就不认定为枪支!
既然不能认定为枪支怎么能认定为枪支配件?!而且法律依据是与其他缴获的快排能够匹配!你拿diy的东西去跟其他diy匹配来认定本身在前提上就是错误的。
这就跟认定钢珠是否属于弹药一样的。
所以认定这个握把是否属于枪支配件关键就在于他不是构成diy的关键部件。同时他又不是属于一般用途的配件。
不适宜认定为枪支配件是因为所谓的快排缺了这个他也能完成击发,只是姿势没那么炫酷而已,某东某宝卖的有直接带握把的阀就用不到这个配件。(别想了,现在没有了!)
diy的东西认定本来就是很难的。
现实中有几个人会用到30mpa的气瓶跟高压打气筒?给厂家抓了呗?!
减震器,灭火器也抓了呗?
根据法无禁止皆可为,以及罪责相等的原则来说。
这个判罚还是有些一言难尽的。
在很多国家只要不是全自动步枪,这就是合法的。可以公开销售持有,甚至背着枪散步。
这种所谓的握把,根本不是事,也不会有法律问题。
但是,中国不行。
中国的禁枪令全球最严,枪械周边也是不允许制造、贩卖、持有。
在这个问题上,不存在修法的空间。
这也是很多国家抨击中国人权问题的一个重点。
很多人对这个案子判决不满的深层次原因,就是对中国禁枪令不满。
比如说云南瑞丽就不准持枪,而铁丝网的另一面--缅甸,就可以听到激烈的枪战声,甚至还有迫击炮和地雷爆炸的声音。
缅甸不仅可以持枪,还可以公开持枪战斗,有些人就是喜欢这样的社会。
但是作为国家治理,要体现绝大多数人的意志,要建立一个和平安宁的社会,就要对枪支说不,坚决禁枪。这本身也是符合民主原则的,既少数服从多数。
别看枪支管理严格,实际上中国最严厉还是禁毒。
很多国家就可以抽大麻,是合法的。
但是要这些国家全部开放合法销售注射海洛因,一样不行。就算是资深海洛因爱好者坚决反对,发誓要推翻这个国家,一样不行。
你说这些国家有没有海洛因爱好者?
肯定有,对于这一点毋庸置疑。他们对于海洛因的需求,实际上远远大于中国枪迷对于枪支的需求。
玩海洛因周边,比如合法注射室,持有法律允许数量的海洛因产品,宣扬吸食注射海洛因的漫画、电影、电视剧等等,有的国家允许,有的国家也是不允许的。
很多国家禁烟,但是允许吸食大麻;中国控烟不积极,但是坚决禁止吸食大麻。大麻在中国就是毒品。
中国的国家治理和西方国家是截然不同的,这个所谓的握把,触及了中国社会治理的底层逻辑,那就只有去承受雷霆之怒,要将禁枪贯彻到底,这个嫌疑人就是榜样。
为了防止有人没见过成品图片我特意找了几张。
还他妈洗呢?都这么明显了还有什么好说的?
这分明是个通厕器啊,有些有心人还说是枪支?
这通厕器为人体工学设计有个握把,有个抵肩枪托,是很合情合理的吧。
有个高倍瞄准镜,我觉得,在瞄准撤硕洞口上也很有帮助吧,有问题吗?
再来个枪管以防,通厕距离过近。侧水喷到自己。
各位还有什么想补充的吗
这个所谓通厕器改装成气枪是很容易的,买的和卖的都清楚他们交易的是什么东西,一个通厕器卖好几百,难道不清楚买来干什么用吗?
然后淘宝通过大数据,还会一起推气罐什么的,一把能打死人的气枪就这么出来了。他们是真的打死了一个小女孩,警方顺藤摸瓜才查到这家店铺的。
这就是挂羊头卖狗肉,做了个枪握把,强行说是通厕器。一件工具的外形要和功能相适应,通厕器还需要顶在肩上?把脸凑在马桶边,不怕通厕时飞溅的水直接飞脸上吗?
再说了,这通厕器可不光是外形一样,还预留了瞄准器位,完整抄了气瓶接口、高压气管通路等功能性设计。鉴定机构认为,姜志平生产的握把与样枪的塑料握把在形制和功能上完全相同。功能上都达到快排枪标准了,这不就是做灰产捞偏门嘛,被抓了还喊冤可真是挺逗的。
“一审时,鉴定机构通过将姜志平设计、生产的握把与鉴定机构之前认定的一把快排枪进行了比较,鉴定机构认为,姜志平生产的握把与样枪的塑料握把在形制和功能上完全相同,由此推定握把属于枪支配件。”
另外,申请了专利又怎么样,专利局没有授权“你可以随便生产这个形状的通厕器”,它只是告诉申请人“这个形状的通厕器,你生产,不会侵犯别人的专利权”而已。此案判的是非法销售、邮寄枪支零件罪,和专利权没有关系。
还有,他写的免责声明,完全是自以为是的想规避法律监管和淘宝审核。据说他还在很多气狗群打过广告,被判刑真的一点都不为过。表面的东西再怎么编,也掩盖不了实质。
这要没问题的话,那做个RPG炮筒硬说是天文望远镜配件卖行不行呀?再搞个有膛线的管子硬说是撬棍行不行呀?啥,你说这7.62mm口径里的膛线是内部装饰用?你猜我信不信啊?
国内对枪支零件的制作就是应该这么严,否则以国内的工艺和物流系统,东市买骏马,西市买鞍鞯,南市买辔头,北市买长鞭,一把枪,就制作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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