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喜欢某些人的一句话:一切都是人权问题,和性别无关。
2016年新闻
当时的wb评论
2021年新闻
…不好意思我滴央视已经筛选评论了
附表
不是啊大哥们。
那女的跳车,司机判刑了。
这个司机怎么就又不判刑了 ?
好慌,我没有一丝防备啊 。
公平,公平,还是他妈的公平!
无限火力。我就想问知乎什么时候能够重视起郭楠的声音?
案子本身没什么特别的。但每一个这样的案子都让长沙检察院在我的心目中的形象更卑鄙一分!
按照某些人的说法,掉头加速和跳车之间有什么逻辑关系吗?
这个无刑事责任就离谱
这相差就大了。南宁这孩子需要家属自己跑去法院起诉。
长沙这个是一条龙服务,罪名已经安排好,就等你主动认罪。各位信不信司机是最近才签认罪书的,要不然这庭法院都不敢开。
??这个问题应该邀请 @央视新闻 锐评一下
死者身上没有嫌疑人的dna,这能是嫌疑人犯罪的证据。
我真的绷不住了。
先来一张图
现在这一串事情,我联系起来了,绝对有人搞事情
你说我这个号,有啥买的价值。不是大v,水了这么多回答,也就这滴滴点赞,粉丝也没几个,看的领域也杂,真的就是当微博用的,唯一优点是注册时间比较早。这样一个号,他愿意花400。我自己都觉得贵。我大学辛辛苦苦打了四年,法师战士两个角色毕业的wow号都卖不了这么多。
但在某些人眼中,这就是一个优质账号,注册早,这点就不说了。水的多,说明有使用痕迹。领域杂,增加了可信度,我回答啥分类的主题,都不会很怪异。不是大v,一个是便宜,一个是目标小。
再看他买号的时间,九月一号,事情大规模爆发,九月九号左右
当时笨了,应该加他微信再摸摸底的。不然买个号而已,价格都没谈妥,为啥还要加微信
当然,这现在搞成这样,还是要手动 @央视新闻 ,啥水平啊,二流媒体
输麻了,我从来没有听说过这个新闻,原来郭楠早就输了
法院认为,17岁的男孩【对自行跳车的后果应该可以预见】。
但是,那个跳车的二十多岁的成年女性,就没有被这样描述。
也就是说,我们的司法机关认为一个未成年男性的智力水平高于一个成年女性。
看似是对女性的优待,实则是性别歧视,是对女性智力的侮辱。
没看到题目里写二审判决时间,但好像是昨天?那就是11号了(如果不是的话评论提醒我改一下),10号货拉拉判决过失致人死亡,11号这个案件二审仍然维持原判,我只能认为在司法系统内部也不认同货拉拉案判决,要不然应该改为过失致人死亡给岳麓区人民法院撑撑腰啊,一个正常行驶,一个突然掉头加速,孰轻孰重大家应该能知道吧?
坐车不跳车应该是每一个正常人应该都知道的常识,在两起案件中,司机都没有表现出攻击和犯罪倾向,全靠乘客自己脑补就跳车,法院判决有罪也应该纯靠自己脑补了。
无论我怎么看待,都有一半的现实与我的看法不符
所以你问我怎么看待?我不敢看待
既然成年女性的行为能力还不如未成年人,以至于未成年人跳车责任自担,而成年女性自担不了
那什么时候出台《成年小仙女保护法》?
题主所贴的内容是民事案件,当地检察院到底有没有提起刑事公诉?
公诉是检察院的事,不是当事人不想告就不告的。
表面上似乎与近期热议的货拉拉跳车死亡案有类似之处。
这是否说明不同地区的检察院对乘客跳车死亡是否属于刑事案件的评判标准有差异?
长沙的检察院就认为属于刑事案件、应该提起公诉,南宁的检察院就认为不属于刑事案件?
都是同一个国家、同一部刑法,为什么会有【是】与【否】的本质差异呢?如果有程度上的差异(比如量刑程度)我可以理解,但是【是】【否】属于刑事案件都有差异?不理解。
会不会从2016年到2021年,刑法有了变化,新出了修正案?
查了一下,
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刑法修正案(十),2017年11月4日发布并实施。修订内容:
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修正案(十)增加、修改的内容与跳车案没有任何关系。
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时间晚于货拉拉跳车案,所以不用考虑。
很明显,题主说的这个男生跳车案和货拉拉跳车案,都应该适用相同的刑法条款,无任何差异。
这就令人费解了,未成年人跳车死亡应该更加受重视,未成年人应该比成年人受到更多更大的保护才对啊。为什么现实世界中刚好相反呢?
这个案子不是近期才判的,害我找了好久。
这个案子是2018年7月23日二审判决的,并且二审为终判。
判决文案全文如下:
不想读的我可以简单讲解一下:
首先,这个事是民事案件,没有涉及刑事。
司机掉头,17岁男生在车后窗跳窗后身亡。
一审判决赔偿154679.55元,其中15w是保险公司赔付。也就是说,被告方实际承担的经济补偿费用,仅有4679.55元。
一审宣判后,身亡17岁男生家长想要更多的经济补偿,法院多方面判定其要求确实无理,予以驳回,维持原判。
我觉得判决文书里有些话还是需要知友们读一读,是有关事故责任认定的。
本院阐述如下:
(一)事故责任的认定问题。基于上诉人张贵友、王银树选择的诉因是侵权损害赔偿,本案应查明钟友锦突然掉头的行为是否与张利鹏、陈顺江受伤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一审判决所述,司机钟友锦未及时表明拒绝继续搭载的态度而使张利鹏、陈顺江二人产生疑虑,张利鹏、陈顺江二人则在车未停稳、事态不明的情况下,不顾危险从后车窗跳车,导致张利鹏颅脑受损而重伤不治。可见,司机钟友锦的行为虽与张利鹏盲目跳车而受伤的后果有一定的关联,但张利鹏受伤系其自行跳车所致并非钟友锦的行为直接引起,即司机钟友锦的掉头行为并非张利鹏死亡的直接原因,张贵友、王银树关于司机钟友锦应承担本案全部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认定。一审法院综合全案情况,确定双方按5:5的比例分别承担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定。
感谢题主给大家提供一个正常的判例,货拉拉赔的钱怕不是可以用爽来计算了
不怪很多地方不招女的,要么只招大妈,或者明确只要已婚已育的。我老婆之前在一家国企应聘工人,人家要求必须俩孩子的,而且还得拿户口本去。笑死了,车间里走关系进来的未成年都有,就是找不到一个未婚女人。
这下子好了,大家都知道未婚女人比未成年成本还高,好日子还在后头呢。
昨天和老婆去刘一锅吃饭,之前去的时候,服务员基本上都是女的,态度可差了,爱答不理的,提点要求还嫌弃,服务体验极差。这次去,店里重新装修了,服务员全换成小男生了,服务态度可好了。你细品。
控制变量的对照组,越看越离谱
看看怎么描述的:张某已年满十七周岁,二人的外观和体型均已具有成年人特征,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行跳车的后果应该可以预见,因此其死亡结果与钟某的驾驶行为无因果关系。
直接说法院认为未成年男性比成年女性脑子好,法院觉得成年女性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有些企业不想要女的是有原因的,活该
我建议以后男的6岁成年,女的60岁成年,企业敢雇佣未成年人就往死里罚
还有司机这边,看见没有,以前没得选不说什么了,以后要是能看乘客性别,谁要接女的站出来让我看看
@央视新闻 没瞎吱一声。
看样子瞎了
回答货拉拉案的问题时,转了一张女司机男乘客的跳车案的图片, 结果有个知友跳出来说,法院就是按照结果来的,人死了, 才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
好了, 这下人也死了, 为什么不追究司机的刑事责任呢?
所以, 同人死不死没关系,最核心的因素就是“性别”,无论你承不承认, 这种赤裸裸的同案不同命,就是同性别相关。
性别互换魔法又来了,就这个案子而言, 如果死的是17岁的女生,会怎样呢?
一张出事少女的美图第一时间放到网上, 然后就是各种小作文(谣言),直接将这件事推上热榜热搜, 往司机性骚扰/性侵少女这个方向带节奏,然后某联介入,某国家级媒体“一锤定音”,某安抓人,某检批捕,先关个半年,………,司机签认罪书,“皆大欢喜”……………
未成年男生和出租车司机互相怀疑,皆心生恐惧。钟某认为二人有抢劫的行为,于是掉头欲报警;张某在没有提前通知驾驶员停车的情况下,从车上后排右侧车窗跳下,摔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悲剧的发生,令人惋惜。但本案经查证,双方的怀疑均非事实,并无抢劫等其他犯罪预备、实行行为,只是普通的交通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出租车司机在未抵达目的地、未经提示即掉头反向远离目的地,易引发乘客过度反应,不符合安全驾驶规范要求;未成年人也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注意安全乘坐、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等也是其法定义务,不允许在行驶车辆上出现跳车等危险行为,但其在没有实际危险发生时,猜想有危险而在没有提前通知驾驶员停车的情况下,从车上后排右侧车窗跳下车,以致受伤死亡。二人行为均与该起事故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驾驶人员及乘客均负有责任。
根据本次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法院判决钟某及张某各承担50%、即双方各负同等责任是正确的。
因为出租车司机负同等责任,依据有关交通肇事司法解释规定:其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驾驶人员行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其系公司司机,其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由其公司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50%民事赔偿责任。
这么说虽然不太合适,但是……
这男生难道是以身证道?
用生命来缔造长沙的反例,让南宁和长沙互杠?以此寻觅法律的真理大标准。
这种角度来说,这男生的精神值得敬仰。
完全不扯男女这些
别的我不多说,就货拉拉的案子,车某某100%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完全可以意识到跳车的后果。
咋处理结果差那么多?
所以还是得 @央视新闻 来普普法
或者要不CCTV你们做一期《今日说法》吧
试问你坐出租车都快到家了,司机突然感觉你要抢劫,然后掉头极速行驶,你能不慌吗?万一司机是个人贩子呢?
这比货拉拉司机可怕多了吧?
结果呢?
这个新沂的姐直接就具有主观恶意,就这法院都觉得陈雷应当知道跳车的严重后果
难道车某某就不应当知道跳车的严重后果?
难道货拉拉司机每次开车都要告诉乘客,跳车绝B会死吗?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我觉得不应该分男人和女人。
南宁的17岁少年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长沙的23岁月入两万的成年女性却连系安全带都要司机提醒。看来女拳的终极目标是把女性打成没有独立行为能力的个体,连独自出门都不行,彻底回归三从四德三纲五常,君不见古代的大家闺秀出门也是要丫鬟婆子跟着的。
也难怪坐了货拉拉要跳车了,和男人一起坐在狭小的货车驾驶室里,这可是失节啊,跳车摔死那是烈女守贞,该立牌坊的。
这个啊
这个叫配合得挺好
当时货拉拉出事的时候我也以为是
各打五十大板赔钱了事
这种的才是常态
虽然不够公平
但也能理解
现在我才深刻的理解
现实不需要逻辑
没想到三四线南宁居然能在司法方面遥遥领先一线绿藤市,
使我这广西人虽然看不懂,但是大受震撼!
看样子,南宁司法女性比例还是太少了。
我觉得这个判决较为合理,但是类似案件的存在,让这个事件显得非常糟糕,不由得想让它变得不合理,双双滑坡……
请开始你的表演
请原谅我不得不往男女有别方面想……
保持热度,直到南宁公安把这个司机再抓进去为止。
就应该多翻几条这样的案例或者判例,才有可能帮到司机。
法律的事我是不太懂,但我身边有人做律师的,我看他们除了法律条文,要做的最多的功课就是翻出类似判例。
之前很多人盯着我问,为什么平台不是责任主体,我懒得反问这些人,我只希望官方解答一下,货拉拉为什么不是责任主体?
你看,没有人干扰司法公正的时候案子就是这么简单。要不司机出于人道主义把四千的零头出了?不然估计你现在也不安心吧。
我已经在考虑搬家去南宁生活(继西安之后第二个入选我安全名单的城市)
这里的公检法看起来是正常运转的
这个判例是正常的,至于湖北南边那座城市发生的事,才是不正常的
无法解读。
且张某已年满十七周岁,
二人的外观和体型均已具有成年人特征,
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翻译一下——货拉拉事件说明23岁以下的女性应该视为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23岁女性的心理年龄<17岁男性。
反转了
你们只看到未成年男生懂得跳车存在的风险,并需自主承担跳车后果。而成年女性则可以不清楚风险,不承担全部责任。
可这正是因为初中物理成为了男权社会的工具!只有男权社会的物理中才存在惯性!女权社会的物理叫做“紧急制动”!一定是物理率先挑起男女对立!责任全在物理学!
男性+未成年+自己跳车=公司赔偿+司机无刑事责任
成年女性+自己跳车=司机坐牢
成年女性=>司机 发动了突刺!效果拔群!
触发了被动:法律闪避
掉落1500金币
集美们赢麻啦!
下面请观赏:女拳的里技,精神胜利法
证明了法官们认为
17岁的男生拥有预知结果和承担后果的民事行为能力
而23岁的成年女性没有
这是对女性赤裸裸的歧视呀!!!
在你们法官眼里,中国女生难道都是蠢驴吗?
张某因为身材年龄,被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所以出租车司机才没有刑事责任
那么,是不是只要乘客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司机就应当对其死亡负有刑事责任呢
好像确实是这样的,要是一个五岁小孩,自己跳车把自己摔死了,我倾向于要给司机定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的
由此可知,参照此案,货拉拉案的当事人应该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3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通常情况下,我们有另一个称呼送给这些人
huge baby
昨天不是有一堆佐人和理客中声称和性别无关吗?
请他们来回答 国男到底如何有罪呗
这个比货拉拉案过分多了,货拉拉案件司机正常驾驶,而本案中,司机调转车头猛加速,不属于正常驾驶,换我是乘客我也怕。
如果说因果关系,司机调转车头猛加速比起货拉拉案更有因果关系。
而且本案死亡少年不满18岁,如果法院认为死亡少年对自行跳车的后果应该可以预见,那货拉拉女子23岁,更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吧。
所以为什么这个司机不负刑事责任,而货拉拉司机是过失致人死亡呢?@央视新闻 能不能来锐评一下,普下法呢?
除了性别不同之外 实在无法解释。
(1)咱不讨论货拉拉司机到底有没有罪这种高大上且争议巨大的法律问题——法律面前至少得人人平等吧?
(2)有些人说货拉拉司机案件“跟性别无关”,“不要搞性别对立”。自己品吧。
说明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17岁男生应该了解和知道跳车的危险性。而认为23岁精神正常的仙女不具备该认知能力。
登子:给中国法院一杯卡布奇诺!
这问题我不敢回答,建议还是找央视问问吧
原文:张某已年满十七周岁,外观和体型均已具有成年人特征,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行跳车的后果应该可以预见。
跳车死亡的17岁男生张某自行承担50%责任。
未成年人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行跳车的后果应该可以预见。
成年女性没有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行跳车的后果没有可以预见。
未成年人跳车死亡,自己承担50%责任,司机只有民事责任,没有刑事责任。
成年女性跳车死亡,自己没有任何责任,司机承担所有责任,还有刑事责任。
由此可得,成年女性的民事行为能力、负责能力和认知能力居然连未成年人都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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