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焦作 17 岁男生出手解救被猥亵少女受伤,还手后被以「涉嫌故意伤害」批捕羁押?

回答
这事儿,发生在焦作,一个17岁的男孩,挺身而出,去救一个被欺负的女孩,结果自己反而被抓了,还扣上了个“故意伤害”的帽子,羁押起来。说实话,听着就让人挺憋屈的,也挺让人心疼的。

咱们来捋一捋,这事儿为啥会闹到这个地步,以及背后的一些东西。

首先,得说这个男孩,叫他小陈吧。17岁,正是血气方刚的年纪,但也还算个孩子。在街上遇到有人欺负女孩,他能挺身而出,这本身就挺不容易的。在很多时候,可能大家就选择视而不见,或者觉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小陈不一样,他选择了站出来,这是一种担当,一种正义感。在这个社会上,这种精神真的挺可贵的。

然后,他怎么救的?根据报道,小陈是上去阻止那个猥亵女孩的人。在这个过程中,肯定会有肢体接触,会有冲突。毕竟,对方是个恶人,他不会乖乖就范。在制服对方的过程中,对方可能也有反抗,或者小陈为了保护自己和女孩,采取了一些反击的手段。最后的结果是,那个猥亵的人受伤了,小陈也被带走了。

最让人觉得难以接受的是,小陈最后被以“涉嫌故意伤害”批捕羁押了。这就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了。他好心救人,怎么就成了“故意伤害”了呢?这背后可能涉及到法律的解释和操作层面的一些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关键就在于这个“故意”。小陈当时是为了阻止犯罪,为了保护无辜的女孩,他采取的行动是不是带有“故意伤害”的目的?还是说,他只是在制止一个正在发生的犯罪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对方受伤只是一个附带的后果?法律的界定有时候确实很微妙,尤其是在这种紧急情况下。

咱们想想,如果小陈什么都不做,那个女孩继续被猥亵,那是不是更让人心痛?如果法律鼓励人们在看到不公的时候挺身而出,那为什么小陈的反击行为反而成了被追究的对象?

这件事情也牵扯出了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就是“正当防卫”的界定。按照我们国家的法律,正当防卫是在特定条件下,为了保护自己或者国家、社会、人民的利益,而对不法侵害行为人采取的必要限度的防卫行为。如果小陈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那他就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什么叫“必要限度”? 这个尺度怎么把握?在紧急情况下,一个人很难精确地计算出什么程度的反击才算“必要限度”。尤其对方是个成年男性,小陈才17岁,他为了制服对方,可能需要付出更大的力量。而且,对方在猥亵女孩的时候,本身就是一个非常严重的侵害行为,小陈的制止行为,在很多人看来,是完全合理的。

再往深处想,这件事可能反映出我们社会在处理类似事件时的一些矛盾和困惑。

一方面,我们呼唤英雄,希望有人能站出来保护弱小。另一方面,当有人站出来,并且在过程中出现了“意外”——比如对方受伤了,我们又会用法律的条条框框去审视这个人,甚至把他推到对立面。

小陈的行为,如果只看“伤害了别人”,那确实是伤害了。但如果结合他救人的初衷、当时的情境以及对方侵害的性质,这种“伤害”的性质就完全不一样了。这是一种为了制止更大的伤害而产生的“反向伤害”,甚至可以说是“正当的伤害”。

这件事情的关注点,不应该仅仅停留在“小陈有没有伤害到别人”,更应该关注“小陈为什么会伤害别人”。 如果不是那个猥亵者在侵害女孩,小陈又何苦要出手呢?

这种“还手就被抓”的情况,会让更多有正义感的人感到寒心。他们会想,下次再遇到类似情况,我还要不要出手?如果出手了,万一对方也“碰巧”受伤了,那我岂不是也要承担责任?这种顾虑,可能会让社会上的冷漠感更加严重。

对于小陈的家人来说,那更是巨大的打击。 孩子为了做好事,结果自己却面临牢狱之灾,这情何以堪?一个美好的少年,本该在校园里学习成长,却因为这份善良和勇气,被卷入了法律的漩涡。

这件事情的处理,需要更审慎、更人性的考量。 法律的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处理小陈的事情时,司法机关是否充分考虑了事件的全部背景,是否能区分“犯罪的后果”和“制止犯罪的行为”?

我个人更倾向于认为,这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其过程中的反击可能属于正当防卫,或者至少是具有情节显著轻微的违法行为,不应过度使用刑事强制措施。 法律在保护公民生命安全的同时,也应该保护公民挺身而出的勇气。

目前这件事情还在发酵,很多人都在关注,也在呼吁。希望有关部门能够认真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能够对这件事情进行一个公正、合理的处理,还小陈一个清白,也给社会一个积极的信号:正义和善良,终究是被鼓励和支持的。

咱们老百姓遇到这种事,心里都有一杆秤。这事儿放在谁身上,都会觉得委屈。一个17岁的孩子,用自己的行动告诉我们什么叫担当,结果却因此被羁押,这事儿,真不是那么简单的一句“故意伤害”就能概括的。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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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非常精辟的论断。这次事件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这种矛盾在司法层面的体现——人民对公平正义的美好需求和司法发展实践之间出现了脱节。

在这个事件中,我们看到什么?我们看到人民对美好生活中最核心的公平正义的捍卫!作为受害者的女孩佳佳并没有碍于各种压力最终忍心吞声,而是事后站出来报警,并勇敢地为见义勇为的王某作证,接受媒体采访。作为受害者家人的女孩父亲并没有基于各种顾虑息事宁人,而是在得知真相后第一时间陪伴自己女儿报警,并在之后和王某的父亲积极沟通,最后更在社交平台公开发声支持王某。我们还能要求他们做更多吗?

佳佳父女的行动意义重大。它代表我们的社会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这个历史时期中,公民不再受到各种阻力压力,而是知法懂法,开始积极主动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他们的行动,是对十九大报告中“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最有力的诠释——还有什么比主动追求更能体现对公平正义的需求呢?

反过来,警方和检控方的表现,似乎并没有跟随佳佳父女的行动,形成和人民美好需求匹配的司法发展实践。警方抓了见义勇为者,却放过了猥亵者;检控方则批准了警方对见义勇为者的抓捕,反过来坐实了警方表现的“合理性”。倘若没有佳佳父女的勇敢发声,也许这又会是一起引发整个社会反弹的正义之争,还好如今调查程序已经启动。可惜的是,这样调查的主动性并没有发生在人民的需求提出之前,而是发生在人民的需求提出之后,形成一幅司法发展实践追赶人民对公平正义需求的图景。这难免让围观这幅图景的我们产生潜移默化的担忧——倘若没有网络发声渠道,司法发展实践还会这么继续“追赶”公平正义的需求吗?它会不会反过来拉住人民,形成阻挡进步的阻力?

为了打消这样的担忧,公开,透明,彻底的调查势在必行。然而需要再次强调,时代变了,矛盾变了,司法发展实践和人民美好需求的脱节问题不能每次都指望这样一个调查来“给交代”,“圆场子”。人民进步的脚步,社会前进的趋势,理应和司法发展实践形成相辅相成的“三人行”,而不是后者追赶前者的“二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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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体报道,去年12月份,河南焦作17岁男生王勇出手解救被连续猥亵的女同学佳佳,被猥亵者和某豪击中眼眶。王勇还了对方一拳,在其倒地后,又往屁股上踢了一脚,然后送女同学回家。没想到招致大祸。

由于猥亵者鼻子粉碎性骨折,王勇被警方告知,他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但双方可协商解决。因为家庭经济困难,拿不出赔偿金,王勇被检方批准逮捕,目前羁押在看守所近半个月,而猥亵者至今未受到法律惩罚。此事引发舆论关注后,焦作检察院回应,已成立专案组对该案进行复查,并将及时向社会公布复查结果。

出手相救的人被刑拘,猥亵者至今逍遥法外,焦作的这番操作令人迷惑。据报道,猥亵者和某豪几次三番骚扰佳佳,先是在酒吧里强行搂脖亲吻,王勇带佳佳离开后,他追到外面强行搂抱。如此肆无忌惮,令人愤慨。相比于和某豪的放肆,王勇一开始保持克制,只想带佳佳快速离开现场。被和某豪攻击后,他才出手还击。在常人看来,打一拳、踢一脚,既是为了制止不法行为,也是人在被攻击之后的正常反应,且从还击的力度看,并未超过合理的限度,也没有表现强烈的伤害他人的故意,如果这样的自卫之举,都不算正当防卫,要对其加以刑罚,以后遇到不法行为,谁还敢出手相救?

以上情节并非王勇家人的一面之词,被解救的佳佳接受了媒体采访,证实了王勇的义举。而且办案民警也确认了“和某豪耍流氓且先动手打人”的案情,且认为“案情很清楚,并不复杂”。民警在接受采访时称,公安局只负责侦办案件,至于王勇的行为是故意伤害,还是正当防卫,是由检方来认定。由此可见,王勇能否免于刑罚,主要取决于检方对“正当防卫”的理解。

检方对王勇批准逮捕,说明不认为他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这背后是不是有其他考量,暂且未知。如果只是因为和某豪鼻子“粉碎性骨折”,就否定王勇行为的正当防卫性质,让他在刑责和赔偿之间二选一,未免太不近人情,也不符合近年来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认定的松绑趋势。

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不能要求人在还击时能进行中立理性的计算,不失毫厘的行动。最高检早就给出过指导意见:“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考虑到见义勇为的紧急情境,更应该放宽认定标准。如果一味要求防卫行为和侵害行为旗鼓相当,对好心人求全责备,岂不是令人在不法行为面前投鼠忌器、战战兢兢,从而助长了违法者的气焰?司法机关惩恶扬善的价值追求体现在哪呢?

就算不考虑路见不平、出手相救的情境,双方只是普通的肢体冲突,无论从法律上还是普通人的常识判断上,王勇的还击行为怎么看都不算“故意伤害”。两高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和某豪猥亵在先,动手在先,难道因为他伤情更重,检方就将其从施害者转变为受害者,任由其狮子大开口索要赔偿,这不是“谁受伤谁有理”、“谁闹事谁有理”,又是什么呢?

在正当防卫的认定方面,司法部门态度鲜明,那就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今年八月份,永州少年踢伤猥亵女生者被刑拘,猥亵者却安然无恙,一度引发争议。舆论介入后,上级部门已责令地方公安分局撤销案件,立即解除对少年的刑事拘留,猥亵者被行政拘留。如今类似的一幕重演。这说明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上,地方执法部门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依然存在偏差,难以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导致与民众对正义的渴望相冲突,需要社会一次次重申常识。

现在,焦作官方承诺要复查,可以确定的是,如果一个人因为一种被鼓励的行为而被惩罚,公众在道德和情感上是很难接受的,对公平正义的损害更是难以估量。一个健康的社会,不能容不下挺身相助的正义善举,不能让犯事者有恃无恐、法外猖狂。希望检方能够快速给出回应,不要让助人者和被助者在等待和不确定中继续煎熬。

搜狐《狐度》出品
作者:徐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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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惯例,讲这类事说真话的都已经被封了。有关jc的回答我的高赞答案无不一天内消失并禁言一天到七天不等。

所以,我试了一个办法,先发这一篇,然后修改回答,就会比较容易通过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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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建议好好查一查被打的猥亵犯的家庭背景和社会关系。

这里面大有蹊跷。

太阳底下没有啥新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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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好几页的邀请,冒着被骂的风险,过来答一下。


这个案子里,我发现很多人全文都在讨论“殴打猥亵者应不应该定义为正当防卫”,而不整体分析案件,这是不客观的。更有很多人看个题目就开始骂公安局...


是2019.12.10发生的案件,2020年5月7日采取了取保候审。

这半年是什么情况?为什么会这么久?


根据我的经验,这个案子刚开始是受理为了“殴打他人案”,治安案件。

根据本案信息,双方进行了协商,但协商未果。

在这个过程中,和某豪去了医院,进行伤情的控制和治疗,花费了一些费用。

后来,和某豪一方可能是由于治疗费用超过预期,要价8万,后来要价6万,但王勇一方未赔偿。这种现状在殴打类案件中非常常见,没办法私了,需要公了。


治安案件可以调解两次,这个案子比较疑难复杂,耽搁了比较长的时间。

后来,和某豪一方伤情逐渐恢复,但是依然没有私了,于是开始走程序,申请进行伤情鉴定。

根据伤情鉴定结果,为轻伤二级。


殴打类治安案件一旦有了轻伤,就属于刑事案件“故意伤害罪”,于是根据鉴定结果,公安机关立案,并开具“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合法对17岁男生进行讯问。

讯问后,打人这件事是能认定的,但由于17岁男生是未成年人,公安局没有采取刑事拘留,而是采取了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就是交一点钱(1000元以上即可,取保结束后会退还金额及孳息)或者找个保证人,并不羁押。

已经有了轻伤的鉴定,公安局依然采取了取保候审,这可能是与案件情节有关,也可能与王勇未成年有关,也可能都有关。


接着,12月,检察院对王勇采取了逮捕措施。


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这里。

检察院为什么没有继续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而是直接采取了逮捕?

逮捕就是把人羁押进看守所,等待法院进行开庭审理,总的来说就是关起来了。


从道理上来说,检察院没有必要。

他们完全可以接着采取取保候审,然后审理案卷,等待法院开庭判决,没必要自己扛这个事。

根据刑诉法,取保候审这个刑事强制措施,公安局最长可以采取一年,检察院一年,法院一年。


这一点是我没看懂的,也是本事件的关键。


一般这种事,检察院接着取保,然后法院最后怎么判,判错了法院扛着就是。

但是采取了逮捕措施,检察院就得扛责任。

一旦法院判决无罪,检察院就要进入纠错程序了。

很多人可能以为现在的公检法都倍儿牛逼,其实不是,谁都怕犯错,谁都怕担责任其实是目前的主流思想。

如果案件存在争议,检察院冒这个险的必要是什么?这一点我至今没看懂。

那么就回到本案的另一个关键点:

猥亵案是怎么处理的?从目前的角度来看,大概率是“证据不足”。

很可能本案中除了人证没有任何其他证据,所以没有办法认定证据链。

这也许是检察院如此认定的原因,但我仅仅是猜测,没有依据。


所以,回答里直接骂警察这几位,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但是反过来说,就能骂检察官了吗?

至少我不能。不是我不敢,而是我没有看到案卷。

我不知道案子的前因后果到底是怎么样。不知道王勇打伤这个人是当时为了拦住和某豪一拳怼上去,还是出于泄愤把和某豪拖到无人的地方再打一顿。

我不知道17岁男生和17岁女生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存不存在互相帮忙说话的可能。


很多人看到这里感觉我要替检察院说话,那么我问问要说的人,我刚刚说的这两点,你们看到案卷了吗?还是说你在案发现场?


但是,这案子很不错的一个点就在于,我认为这种有争议类的案子,确实是应该报道出来。


我个人很反感热榜上都是男女纠纷、引战类问题,但是这个案子应该上新闻。

目前,因为媒体的关注,当地也进入了调查程序,这是非常好的一件事情。


如果,一切程序合法合规,那么本案依法判决即可。

如果,检察院哪个黑心检察官收受贿赂、枉法逮捕,自然应该受到严厉的处罚。


除此之外,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情,也许比我们讨论的所有事情都重要。

目前这事件热度这么高,当天案发时在现场的观众们,有没有人愿意出来作证???

有没有知友、网友等可以提供“无利害关系第三人证词”?

案子现在可能的关键在于猥亵案证词不够,而且现在的人习惯了当鸵鸟,网上指点江山,骂公检法跟骂儿子一样,线下当个证人都怕报复…

如果有,希望你站出来,做个证。

这也许是本案被新闻报道后最有用的两件事之一,另一件就是进入调查程序。


至于如何看待本案,我静听佳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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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犯罪唯唯诺诺

见义勇为重拳出击

我们未成年人保护法真是太棒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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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层公务员部门的办案逻辑有时候很稀奇的,很可能是因为“一个抓得到,一个抓不到。”

比如,这个事情,真的很可能就是单纯的“猥亵者在外打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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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遇事应该报警处理,而不是自己行使暴力。

Don’t take justice into your own ha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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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报道有几个问题,

第一,只有一面之词

第二,细节缺失。

另外我觉得,酒吧真不是好学生应该去的地方。

让子弹飞一会儿吧。我们也没有看过卷宗,没有双方的证词,靠脑补云审判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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