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腾讯超前点播案败诉,南山法院判决「套娃条款」无效,对此你怎么看 ?

回答
关于腾讯视频“超前点播”案在南山法院的判决,以及“套娃条款”被判无效,这确实是近期备受关注的一件事。我认为这背后反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一个重要进展,也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商业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思考。

首先,我们得理解一下这个案子是怎么回事。 简单来说,很多用户购买了腾讯视频的会员,本以为可以享受会员的权益,但后来发现,即使是会员,看一些热门剧集或者内容,仍然需要额外付费才能“超前点播”,也就是比非会员或者普通会员更早看到更新的内容。这就引发了一个问题:会员权益到底包含什么?是不是包含了“超前点播”的权利?

其次,法院判决“套娃条款”无效,我认为是关键所在。 “套娃条款”这个说法很形象,就是指在一个合同条款里面,嵌套了更多的限制性或者附加性条款,导致消费者很难完全理解自己到底购买了什么服务,或者权益被一层层地剥削。在这个案子里,腾讯视频被指控的就是利用了这种“套娃”的方式,通过模糊会员协议中的描述,将本应是会员核心权益的内容(比如更早观看剧集)设置成了需要额外付费的“超前点播”。

法院的判决,我认为有几个层面的意义:

对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障: 这是最直接的意义。长期以来,很多网络服务都存在类似“套娃条款”的情况,让消费者在不经意间就多付了钱,或者享受不到应有的服务。这次判决,就像一个信号弹,告诉消费者,你们的权益是可以被法律保护的,不合理的、隐藏的收费条款是无效的。这对于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非常有积极作用。
对商业模式的约束: 对于视频平台这类内容提供商来说,这次判决无疑是一个警钟。它们不能再仅仅依靠模糊的会员协议来增设“隐藏”的收费项目。会员服务的定价和权益,需要更加清晰、透明。这会迫使平台思考如何更诚信地进行商业运作,而不是通过“套路”来盈利。
对行业规则的引导: 这类案件的判决,往往会对整个行业产生示范效应。其他视频平台,甚至其他提供会员服务的互联网公司,都可能会因此审视自己的服务条款,避免类似的法律风险。长远来看,这有助于净化网络服务市场,建立更健康的商业生态。
对合同解释的司法倾向: 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通常会倾向于对消费者有利的解释。当合同条款不明确,或者存在歧义时,不会让消费者承担不合理的举证责任或者损失。这次判决体现了司法对市场交易公平性的维护。

当然,我们也要看到事情的复杂性。

平台方的辩解: 平台方可能会认为,“超前点播”是一种增值服务,它本身就需要额外资源和成本来支持,因此额外收费是合理的。而且,会员协议中可能也提及了部分内容的特殊性。但关键在于,这些附加条款是否被充分、清晰地告知了消费者。
消费者的理解: 很多消费者购买会员时,可能并未仔细阅读冗长的会员协议,更别说去理解那些晦涩的“套娃条款”。他们更多的是基于一种普遍的认知——会员就应该享受更多的便利和内容。
商业模式的转型: 随着免费内容获取成本的提高,以及用户对高质量内容的付费意愿增强,视频平台一直在探索新的盈利模式。会员付费、广告、以及像“超前点播”这样的付费增值服务,都是它们在尝试。但这种尝试,必须建立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

总的来说,我认为这次南山法院的判决,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它强调了在互联网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依然是法律必须关注的核心问题。对于平台方而言,如何在追求商业利益的同时,做到诚信经营、尊重用户、遵守法律,将是它们面临的长期课题。而对于消费者来说,这次判决也给了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要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解自己的权利,遇到不公平的条款,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这不仅仅是关于“超前点播”本身,更是关于我们在数字时代如何与强大的互联网平台进行一场更公平的博弈。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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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没有惩罚性赔偿,你开车被撞了,修人修车开发票花了多少钱,最后保险公司给你赔多少钱,一分不多,这叫填平式赔偿,绝大多数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的结果就是这样,靠被欺负打官司赚钱不能致富,只能不死。

腾讯这案子,我看到一群人说哎呀腾讯没有输,结果不理想。

这事儿你要简单去想,逻律给腾讯撑死也就花了200块,赔偿1500那是6.5倍,凭啥赔偿1500,那不就是腾讯有问题么,有问题要赔偿,难道不是输了还能是赢了。如果是这样,那你们谁想赢,都给我打1500,你们都是赢家。

至于超前点播的问题,那是诉讼制度的问题,所有人都起诉,才能彻底一锅端了超前点播,甚至腾讯。

当然了,如果所有人都愿意起诉,都不用起诉了,腾讯不败而败。正是那么多人口是心非,嘴里觉得腾讯做的不对,但手很诚实,腾讯的肆无忌惮是你们纵容的,不是逻律,更不是法律。

想起脱口秀大会里面李诞对底下观众说的那个场面:你们咦什么咦,票都是你们投的,你们还咦。

看似我和 @逻格斯 面对的是腾讯和爱奇艺一个对手,实则不然,我们面对的是几亿个支持爱优疼的用户,几乎是你们所有人。

你告诉我,怎么去赢了你们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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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马逊上有一本书,叫做《101条最蠢警示标签》(Remove Child Before Folding: The 101 Stupidest, Silliest, and Wackiest Warning Labels Ever),书的内容是美国“密西根诉讼滥用观察”(Michigan Lawsuit Abuse Watch)每年评选出的“古怪警示语大赛”。

历年获奖的警示语包括——
“危险:避免死亡”(Danger: Avoid Death,一种小型拖拉机的标签警示语)

“不要直接熨烫穿在身上的衣服。”——电熨斗警示语

还有诸如““不要把任何人放在洗衣机里。”——洗衣机警示语”“请勿放到微波炉里加热。——手机警示语”等等。

最早我是在《读者》上看到这则文章,第一反应是哈哈一笑,但法律学得越多,我就越佩服美国佬,因为每一个警示语的背后都是一个消费者诉讼。

美国的消费者真的敢诉,美国的法院也真的敢判,甚至有老太太把猫咪放进微波炉加热,导致猫咪死亡,老太太起诉微波炉公司,因为产品没有说明不能加热猫咪,结果还告赢了。

当美国公司在消费者诉讼的大棒下瑟瑟发抖,甚至不得不贴出很多看似很愚蠢的警示语,看看国内的公司的合同都有哪些内容:

“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修改,可以停止对本服务的使用。您继续使用本服务,则视为您已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修改。”——《腾讯超级影视VIP会员服务协议》1.7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已经订立的合同,双方应当本着诚信的原则完全履行,但这个规定,赋予了腾讯随意修改合同的权利,于是会出现这样的场景:

腾讯:“100块钱买vip服务,免广告。”

消费者:“100块钱?给我来一个。”

腾讯:“好嘞,100块钱买vip服务,看会员定制广告嘞。”

消费者:“???不是免广告吗?怎么变成看定制广告了?”

腾讯:“你不同意可以不用vip。”

消费者:“???”

看看美国的产品警示语,再看看我国的合同,我只能说:你可整点阳间的东西吧。

为什么大厂敢于制定如此不合理的协议呢?第一,法院不敢判,第二,消费者不敢起诉。

法院不敢判的原因,在于我们国家是大陆法系,秉持“填平损失”原则,对于“惩罚性赔偿”慎之又慎,像美国老太那样一杯咖啡让麦当劳赔偿290万的事情,在我国不可能发生。

消费者不敢告的原因,在于心里没有底,觉得腾讯法务部这么厉害,怎么会制定出这么弱智的条款,消费者怎么告得赢呢?

这一次我起诉,主要是想打破“南山必胜客”的神话,让大家知道:腾讯没有什么好怕的,该告的还是要告。

起诉之后,我其实是比较失望的,本来腾讯法务部诉讼团队主管也是我师兄,希望他能够派出精干团队,大家硬碰硬打一场,结果派了一位没有什么诉讼经验的红圈所高伙来应诉,导致整个庭审过程都充满了愉快的气息。(详见:逻格斯:腾讯超前点播案复盘

判决之后,结果基本令人满意,腾讯服务协议有多条被认定为无效,或者不生效,对于欺诈虽然没有认定,但理由仅仅是“证据不足”,而且论证不足,对于腾讯宣“热剧提前看”,结果无法比“超前点播”更提前,是否构成欺诈,法官没有论证。

最重要的是,腾讯输了,尽管没有全输,但输了就是输了,至少可以让大家知道,哪怕是号称“南山必胜客”的腾讯法务,也不是绝对的权威。

@吴声威 起诉爱奇艺,我起诉腾讯,我觉得最大的意义,在于告诉大家,对于互联网公司的协议,只要你认为有问题,就可以去告,只要你去告,就有可能会赢。

在未来,我也期待有一天,中国企业给消费者的合同,能够整点阳间的玩意,甚至当你登陆腾讯视频的时候,可以看到“地震时请勿继续使用本网站”这样的警示。到时候,我们也可以出版一本《101种奇葩警示牌》,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几乎可以出版一本《101条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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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对了。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已于 7 月 31 日生效,根据这一指导意见,对于「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应当进行类案检索,确保类案的法律适用一致。

既然在 @吴声威 诉爱奇艺案中,法院已经依据合同法,确认了「用格式条款宣称自己不是格式条款」的套娃条款无效,那么根据同案同判的精神, @逻格斯 诉腾讯超前点播案,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存在相似性的前提下,也应当作出相似的判决。

可以看到,腾讯视频 VIP 会员服务协议,和爱奇艺的协议有相似的表述,均要求用户确认该协议不属于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这就是所谓的「套娃操作」(用格式条款要求用户同意这不是格式条款)。无论是文字表述还是实际产生的效果,都极为相似,在《指导意见》的要求下,也自然应当有相似的判决结果。

南山再高,不如最高人民法院高;腾讯再大,不如法治精神大,法院的这一判决,极度舒适。

最后,在这里要夸一夸知乎会员的协议。在爱奇艺案中,法院认可了互联网行业不断发展变化,平台提供的服务可能不断变更。而知乎的应对方式是这样的:

根据互联网的发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或者因知乎业务发展需要,知乎有权对本协议的条款作出修改或变更,一旦本协议的内容发生变动,知乎将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提示、公告、站内信等方式提示您。
如果您不同意知乎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您有权停止使用知乎盐选会员,并由知乎退返您已经交纳但未享受的会员期限所对应的费用。如果您继续使用,则视为您接受知乎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

也就是说,如果平台需要改变提供服务的方式,必须用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提醒,用户如果不接受,可以退费。

这不失为一种平衡行业特点和消费者权益的两全方式。虽然无法逐一和用户协商具体服务性质,但如果发生了改变,用户可以选择不接受并且按比例退还相应费用。

办法总是有的,看愿不愿意采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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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问问大家,你们认为「超前点播」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应该允许,还是应当禁止呢?欢迎来参与投票,发表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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