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海口中院法官蒋小马将律师赶出法庭?

回答
关于海口中院法官蒋小马将律师赶出法庭的事件,我们可以从多个维度来分析和看待,这其中涉及到司法程序、法官的权力与责任、律师的职业素养以及法律的尊严等多个层面。

事件经过回顾(通常情况下,此类事件的披露信息可能并不完全公开和详尽,以下是基于公开报道和普遍理解的可能情况):

一般而言,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有权维持法庭秩序。如果律师的行为被认为扰乱了庭审的正常进行、违反了庭审纪律,或者有其他不当之处,法官确实有权采取措施,包括警告、训诫甚至请出法庭。

具体到蒋小马法官的事件,公开的报道中通常会提及律师在庭审中可能存在的某些行为,例如:

不当的辩论方式: 律师在质证、辩论过程中,可能使用了带有侮辱性、攻击性或者与案件无关的言论,超出了正常的辩护范畴。
违反庭审程序: 例如,在未获得法官许可的情况下频繁打断对方发言、情绪激动地与法官争执、不遵守庭审的发言顺序等。
证据提交问题: 可能在证据提交或质证环节,律师的行为被认为违反了相关规定,或者在程序上存在瑕疵。
其他影响庭审公正的行为: 任何可能被法官认为会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行为,都可能招致法官的干预。

在收到律师的不当行为后,法官通常会先进行口头警告或训诫。如果警告无效,或者行为性质严重,法官可以决定要求律师离开法庭。被请出法庭的律师,有时可能会被允许由其他律师代理,或者在极端情况下,庭审可能会因此中断。

如何看待这一事件?

看待这一事件,需要采取一种多角度、理性且基于法律原则的视角:

1. 法官的权力与责任:维持法庭秩序的必要性

法官的职责: 法官作为庭审的主持者,首要职责是确保庭审依法、有序、高效地进行,并最终作出公正的判决。维持法庭秩序是其核心职责之一。如果庭审秩序被严重扰乱,将直接影响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
法官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法规赋予了法官维持法庭秩序的权力,包括训诫、制止、驱逐等。这种权力是审判权力的延伸,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必要手段。
对律师行为的要求: 律师作为诉讼参与人,同样负有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他们的行为必须符合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不得扰乱司法秩序。

因此,从维护司法秩序和保障审判公正的角度来看,法官在必要时采取措施制止不当行为是正当的,甚至是必须的。

2. 律师的角色与职业素养:辩护权与行为规范的平衡

律师的权利: 律师在庭审中享有充分的辩护权,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他们有权质证、发表辩论意见、代理当事人诉讼。
律师的义务: 与权利相伴的是义务。律师必须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和对方当事人,以专业、理性、文明的方式进行辩护,不得使用侮辱、诽谤等言语,不得滥用诉讼权利。
辩护的艺术与界限: 律师的辩护技巧和策略固然重要,但必须在法律和职业道德的框架内进行。将辩护与人身攻击或恶意扰乱秩序混淆,是不可取的。

因此,律师在行使辩护权时,也必须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不能以“维护当事人权益”为由而突破法律和道德的底线。

3. 事件本身的具体情况至关重要

我们不能简单地将所有此类事件都归为“法官滥权”或“律师越界”,而需要关注事件发生的具体细节和原因:

“赶出法庭”的起因: 是律师存在明显违规行为在先,还是法官反应过度?双方的言行是否都有可以商榷之处?
法官处理方式的适度性: 法官在采取措施前,是否给予了充分的警告和纠正机会?驱逐行为是否是最后且必要的手段?
事件的后续处理: 事件发生后,是否有相应的调查或处理机制?例如,是否涉及对律师的行业处分,或者对法官的监督审查?

如果法官的行为确系滥用权力,缺乏正当理由,且处理方式粗暴,那么这便是对法官职业操守的违背,需要受到追责。 相反,如果律师确实存在严重违规行为,且法官经过多次警告无效后采取的措施,那么这是维护司法权威的必要之举。

4. 对司法公正和公信力的影响

此类事件一旦发生,无论原因如何,都可能对公众对司法公正和公信力产生影响:

公众的观感: 如果处理不当,可能让公众误以为是法官对律师的压制,或者律师的不负责任。
律师行业的形象: 某些律师的不当行为可能损害整个律师行业的声誉。
司法的威严: 无论是法官滥权还是律师扰序,都可能损害司法的威严和尊严。

因此,及时、透明、公正的调查和处理机制非常重要,以消除疑虑,重塑信心。

总结来说,看待海口中院法官蒋小马将律师赶出法庭的事件,需要:

区分个案: 详细了解事件的来龙去脉,避免“一概而论”。
尊重法治: 承认法官在维护法庭秩序方面的必要权力和责任,同时也强调律师的职业义务和行为规范。
关注程序公正: 关注法官在处理过程中的程序是否正当,是否给予了足够的警告和解释机会。
倡导理性沟通: 鼓励法官和律师都以理性、专业、文明的方式参与庭审,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推动监督机制: 呼吁和支持健全的司法监督机制,对法官的滥权行为和律师的违规行为进行有效约束。

只有在充分了解事实、遵循法律原则的前提下,我们才能对这类事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从中吸取教训,促进司法进步。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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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平平无奇。

毕竟涉黑案件,同类案件中的种种神奇现象难道还少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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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过视频,法官盛怒之下,脱口而出,“你他(……)……

这句话太明显了,估计法官自己回想起来也得暗自庆幸,好险,幸好及时刹车。

其他的,暂且按下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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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南的司法挺迷的

比如这个:

一系列案件因律师开庭迟到被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海南法院将严肃庭审纪律规范开庭秩序?

律师迟到就是迟到,理亏就是理亏。这没啥。虽然很多人都觉得法院太不近人情,但是自己的锅自己得背。法院要抓庭审纪律典型,应该的!

有意思的是,当时出席新闻发布会的是副院长张家慧:

省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家慧在发布会上表示,长期以来,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不遵守法庭纪律,不准时到庭参加庭审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甚至长达1个多小时,严重干扰了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损害了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利益,各法院虽也采取了训诫等措施,但收效甚微。为了严肃法庭纪律,严格执行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维护各方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省高院将下发通知提出工作要求。

然后。。。你们自己看新闻吧


再比如这个。。。法院提前介入,铁腕扫黑。就是海口市下的一个区。


二、说回这个事情

大概经过就是:6月16日下午,海口中院在开庭审理一宗涉黑案庭审的举证质证环节,因控方将数十份证据打包一并举证,两名律师坚决要求对有异议的证据一证一质,被审判长赶出法庭。

这是公开庭审、网络直播,视频片段转眼就传开了。

仅就这件事,一证一质是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第三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

再说证据是一证一质还是打包举证,也完全不影响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在辩方坚决要求一证一质的情况下,我实在想不出法院有何拒绝的正当理由。

而且视频中,在法院坚持打包质证的情况下,有律师要求提供质证清单,也有律师要求把审判长“不允许一证一质的意见”记入笔录。这要求也非常正当。

然而审判长只是一直在重复:“不同意这种质证方式的,都出去!”

刚开始看视频,我们还在奇怪为何明明是控方的举证责任,居中裁判地位的法官非要把矛盾揽上身,再回头看新闻,字里行间的“涉黑”两字如此刺眼,于是所有的疑惑也都有了解释。毕竟这是收官之年了。

这几年来,涉黑案件的辩护工作确实很艰难,不仅仅是庭审的举证质证,而是从一开始就很难。

三、律师办一宗涉黑案有多难

1、备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2018年3月6日下发了《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其中规定:

(一)建立报告备案制度。律师事务所受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后,应当于五日内同时报律师事务所所属律师协会和案件管辖地律师协会备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遇有重要问题和需协调解决的紧急事项要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案件办结后要提交书面总结。

当然,这个措施应该是保护律师,我们理解。

2、会见

尽管《刑事诉讼法》从未对涉黑的案件设置过会见障碍,但是现实中,涉黑案件的辩护律师想在侦查初期会见是非常困难的,也不是不给见,看守所窗口的工作人员态度好得不得了,但是不管几点去窗口排队,反正当事人都在提审中。

警察叔叔永远起得比律师早,睡得比律师晚,让人十分担心一线基层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3、阅卷

好不容易熬到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这时候律师还没因为没本事会见而被当事人家属炒鱿鱼,那该去阅卷了。

全案证据不能给,只能给具体涉及的个罪证据。要问涉黑罪名的相关证据,反正就是给不了,问急了就让到审判阶段再找法院阅,要不就让我们找主犯的律师要。

至于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不给,加密的证据卷打不开,证据卷里面偶尔缺几页关键内容,多跑几趟就能解决的都不算事了。

4、认罪认罚

有些案件的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的,我们也劝当事人认罪,争取宽大处理。但是跟检察官一提,他反而不乐意了,说这案件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不接受认罪认罚。

还有一次,检察官倒是很欢迎我们认罪认罚,法院也欢迎,开庭的时候大家一团和气,等案件宣判,法院在判决书上写量刑建议过轻,不予采纳,在原来量刑建议的基础上多加了三年。

5、开庭

开庭前要是能完整阅卷,那一定是遇到了个好法官。开庭前要是能拿到举证清单,那一定是遇到了个好检察官。

排除非法证据、补充侦查、调取讯问视频之类本应在庭前会议上解决的争端,总是到了庭审也还是没结果。

控方的证据总是藏着掖着,一次打包出示几十份证据,能否做到不糊涂质证,全靠庭前准备充分。

发言还要限制时间,时间一到就不给说,让人重新想起大学辩论赛上倒计时的恐惧。

连着几星期的庭能开到怀疑人生,开完庭就跟和女朋友吵架一样窝心——我不知道我哪儿错了,但是我好像就是哪儿错了。

6、旁听席上的老乡

2018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里面规定:

“对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开庭审理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对辩护律师所属事务所具有监督管理权限的司法行政机关派员旁听。

俗话说老乡见老乡,两眼泪汪汪。

每当办外地的涉黑案,开庭时只要一想到台下的旁听席坐着来自家乡的关怀,就禁不住感动地流出泪来。

四、律师真不是敌人

律师是法律共同体的一员,是国家与社会法治进程的参与者,律师依法行使辩护权,绝不是为了给司法机关的工作添堵,给打击犯罪增加阻碍,而是确保案件的审判能够更加合法、公正,能够更加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判处刑罚。

就像《关于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若干意见》里说的,律师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依法开展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使扫黑除恶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人民的检验、社会的检验,是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必然要求。

在海南这个案件的庭审视频里,审判长解释说:“我们以前审理的多个涉黑案件中,都是这么质证的,没有一个辩护律师提出过异议,我不知道你们有什么理由来提……”

我们相信这话是真的,以前真没辩护律师提出过异议。

只是,从来如此,便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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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说明了香港的地位无可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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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有个特色,就是他的三蹦子。

你给三蹦子配上宝马的发动机,只要刹车系统还是手刹闸,他跑的飞快也没有什么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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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中院这宗涉黑案庭审直播的视频前天就在律师圈里传播了,现在已经被不明力量清掉,但我相信很多人都知道这事。

我看到标题之前,还想着是不是又哪个闹庭律师想出名了,毕竟从卖白肉那位开始,涉黑案一向是死磕派的菜。

点开视频,大概内容就是:庭审的举证质证环节,检察官要打包举证,律师不让检察官打包举证,法官非要检察官打包举证。

我听到审判长在那儿反复喊:“不同意这种质证方式的,都出去!”

反而律师倒是很克制,有的要求审判长把他自己这句话记录在笔录里(本来就应该如实记录),有的则提出要求检察官提供一下举证清单。


视频的庭审时间是6月16日下午,既然已经进行到举证阶段,说明这庭也已经开了好几天了。这位审判长恐怕也是憋了好多天的脾气,这次才情绪化地发泄了出来。

之前他受的气谁对谁错我不知道,但是就这个事情,处理的方法显然很不合适。赶律师出庭也就算了,连找的由头都不够正当,律师要求一证一质,被拒绝了就要求回避,这哪能是故意扰乱法庭秩序呢?

我们以前的经历中,也遇到过类似的情况。

检察官打包读完一堆证据,法官问辩方意见,有律师提出要求一证一质。

法官很温和地说:“哦,这就是你的质证意见吗?还有没有别的质证意见?请书记员如实记录。”

律师说法官不公正,要求回避。

法官继续温和地说:“哦?你这理由不符合回避的规定,还有别的质证意见吗?没有的话,下一个。”

用黄易的话说,这令人难受得想吐。


更大的问题还不是控制情绪和控场。

律师要求举证清单也是合理要求,涉黑案通常都有几百个卷宗,庭审中不仅打包举证,而且是简要、概括地举证,没有举证清单,庭上的质证根本不可能顺利完成。

而举证清单这事,通常应当在庭前会议就解决的。

涉黑案基本都要开庭前会议,因为关于回避、非法证据排除、庭审流程等细节,都需要事先说清楚。自打庭前会议这个制度确立开始,确实方便了一些大型刑事案件在庭审前就先解决一些细枝末节的争端。

在我们以往办过的很多案件里面,打包举证都很常见,因为有些事实和证据确实比较清晰,一证一质还反而不方便从整体上分析证据情况。

但是无论如何,庭前会议上律师都会提出要求检察官给举证清单,而且检察官也都很配合地在庭前就提供了。

所以我倒是很好奇这个案件有没有开庭前会议,庭前会议都怎么开的,有没有解决什么争端。


涉黑案难办,基本是业内共识。

尤其是这几年,一旦在侦查阶段就戴上帽子,基本不可能再摘掉。再加上此类案件检察院基本都要提前介入,就更困难了。法院有没有提前介入难说,反正提前介入了他们也不会说,更不会写到公众号发出来宣传,除非有猪队友。

总之,我只见同行成功摘过两例的帽子,还都是本来就完全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审查起诉阶段左请示右请示了大半年,最终才没指控涉黑罪名。

在办案过程中,侦查前期基本会见不了,因为当事人永远处于提审状态,让人十分担心基层一线办案人员的身体健康。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拿到的证据永远是不齐全的,总在没注意的地方缺那么一点,要不然就是因为技术问题打不开电子卷,讯问的同步视频更是不可能拿到。

庭审阶段,除了座位窄一点,面前没桌子,庭上话一说多就会被制止之外,好像也没别的缺点了。法官通常都挺好说话的,只要不妨碍他把庭开完,别的要求都能满足。

而且开庭期间法院提供的午餐意外地不错,竟然有个当事人要求律师想办法把庭多拖延两天,让他多蹭两餐法院的伙食。


很多时候,我们其实也理解司法人员的难处,毕竟要收官了,没成绩怎么行。像以前有人说的,没成绩,那你自己就是保护伞罗。

所以哪怕庭上大家针锋相对,中午休息的时候都还能聊上几句。毕竟要一起在同个空间呆几星期,抬头不见低头见的。

有个案件我们从审查起诉阶段就跟检察官刚上了,坚持认为不成立涉黑罪名。庭审快结束的一天中午,大家在法庭里面对面扒完盒饭,检察官突然跑过来说,其实他觉得我们专业水平挺高的,只是眼下形势就这样了。

忽然就觉得,大家各有各的难处,各为其主吧。能相互体谅是最好,哪怕体谅不了,也没必要下场开撕。

毕竟公检法被追究渎职罪的时候,都得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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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只看了当时公众号发出来的几段视频。虽然公众号文章和视频被删了,但是庭审公开网还在,而且今天仍然坚持直播。我上了年纪,没那个八卦的精力了,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孰是孰非,你们谁有兴趣谁自己去看吧。

2、关于闹庭律师。

我以前是非常讨厌这帮人的,认为他们是寄生虫,一边坑当事人一边往死里黑司法。

但是后来有一天,有人突然问我:“现在律师的生存环境好转,哪怕这帮人主观上没有任何为法治谋正义的意图,全是私利,但是客观上,他们的闹腾至少也让司法的有些做法不敢太过份吧?”

当时这话听着心里不舒服,但是这几年慢慢想来,确实是。所以我现在倾向于,只要他们不反党反国反社会,那就随便吧。如果一直下去都还有闹腾的空间,说明法治还不够进步。


3、关于是否需要一证一质。

看是否对定罪或量刑有关键影响,以及辩方态度。

举证流程的问题,在涉黑案件中,一般都会在庭前会议达成共识,哪怕打包,而且通常公诉人也会先提供举证清单。即使不是涉黑案件,而是一般的刑事案件,只要证据比较多,要求公诉人提供清单,公诉人一般也不会拒绝。

如果达不成共识,法官也会根据实际的证据情况作出判断。

但是视频片段中有律师说“打包举证也行,至少给我们一份举证清单”,说明法官或者检察官之前都没提供了。20人的涉黑案开到举证阶段,至少也有好几天了,至少在这一点上法院做得不好。


4、关于是否严重到需要赶律师出庭。

法官明显情绪失控,说明之前的庭审过程中已经被律师气得很厉害了,直到这时候才发作。之前谁对谁错,我没完整看过全程庭审,不下结论。

但是就“不同意这样举证就出去”这句话,确实很不妥当。要么当没听到,要么就找个充分点的理由把人赶出去。正在气头上,又无凭无据的,也没善后,太任性了。

而且,赶律师出庭是一种违反法庭秩序的惩戒方式,是慢慢提升惩罚强度的措施:先警告,无效的训诫,无效的责令退出法庭,不退的由法警强行带离法庭。

“不同意就出去”这种话,更像气话,而不是惩罚。涉黑案件的庭审,得有预案吧?预案里难道没对此类情况和惩戒措施作出预判?要真是律师闹庭,什么情况下训诫,什么时候可以带离法庭,没有准备?

前几年我们这也有一宗涉黑案,主犯也请了一个闹庭律师和一个闹庭非律师,硬是把原来预计半个月开完的庭拖到33天,而且这还是辩论阶段两个律师拒不到庭,跑去省高院信访了,所以审判长把庭开到晚上九点,一天(或者两天?)走完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把庭开完。

当时很多基层的法检在旁听,一致认为审判长太软弱了,很多过份的地方都不制止,任由那两个闹庭人员在庭上找碴吵架。法院当时制定的预案,最强硬的措施也只是强行带离法庭X分钟。时间一到还是让他们回来继续辩护了。

之前杭州强行退庭明显是律师自己不成熟,但是海南这次强行让律师退庭,就是法官不成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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