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三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即,「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这两个自治区的名称属于「特殊情况」。
原因是:「西藏、内蒙的名称是双关的,又是地名,又是族名。」(周恩来:《关于我国民族政策的几个问题》,195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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