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江歌母亲发起的《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合法吗?

回答
江歌母亲发起的《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是否合法,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并且需要结合中国当时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总的来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民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包括签名请愿,通常是被认为是合法的权利。 关键在于活动的方式和内容是否触犯了法律。

下面我们从几个方面详细阐述:

1. 签名活动本身的性质:

表达诉求的权利: 在中国,公民享有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的权利。签名请愿是公民参与社会事务、表达对公共事件看法的常见方式之一。江歌母亲作为受害者家属,其对案件判决的关注和诉求是人之常情。
非强制性: 签名活动是自愿参与的,没有人被强制签名。只要签名者是基于自身的意愿,并且签名内容真实(签名者本人签名),这种行为本身就不构成违法。
法律程序之外的呼吁: 需要明确的是,签名活动本身并不能直接左右法院的判决。法院判决是依据法律、证据和法庭审理程序进行的。签名活动更多的是一种社会舆论的表达,旨在引起相关部门和公众的关注,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案件的审理(例如引起对量刑的关注),但它不能替代或干预司法公正。

2. 活动的内容和方式的合法性:

内容: 《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的内容是表达对被告人陈世峰判处死刑的诉求。只要签名者表达的是对法律适用和量刑的看法,而不是诽谤、污蔑、煽动暴力或传播不实信息,这种内容本身不构成违法。
方式:
信息传播的合法性: 如果签名活动是通过合法的网络平台(如官方认证的社交媒体账号)或线下集会等方式进行,并且信息传播不违反国家关于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和公共集会的相关规定,那么传播方式也是合法的。
不干扰司法程序: 最关键的一点是,签名活动不能以任何方式干扰正在进行的司法程序,例如,不能采取围堵法院、扰乱法庭秩序、向法官施压等违法手段。
不散布虚假信息或侮辱诽谤: 如果在签名活动中散布对案件当事人(包括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的侮辱性、诽谤性言论,或者捏造事实,这可能会触犯法律。

3. 与中国现行法律的关联: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宪法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对国家机关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签名请愿属于这些权利的体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法律规定了诽谤罪、侮辱罪、寻衅滋事罪等可能与不当的签名活动相关的罪名。只要签名者的行为不触犯这些罪名,签名活动本身就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诉案件的审判程序,以及被害人及其家属在诉讼中的权利。虽然法律不直接支持“签名请愿影响量刑”,但法律也未禁止公民在法律框架内表达自己的声音。

4. 现实中的考量和可能存在的争议:

舆论影响与司法独立: 签名活动虽然合法,但其背后是公众舆论的强大力量。在司法实践中,虽然理论上强调司法独立,不受外部舆论干扰,但公众情绪和舆论压力确实可能在某些层面影响案件的审理和判决(例如在量刑时考虑到社会影响)。
信息来源和真实性: 签名活动能否获得广泛支持,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传播的准确性和情感的共鸣。如果传播的信息存在歪曲或不实之处,可能会引发争议。
组织者的责任: 组织签名活动的江歌母亲,以及参与传播的个人,都需要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不触犯相关禁令。
是否构成“非法聚集”或“扰乱公共秩序”: 如果签名活动采取的是大规模的线下聚集形式,并且未经许可或组织方式不当,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关于“非法集会”或“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规定。但通常而言,网络签名活动不属于此类。

总结:

从法律层面来看,江歌母亲发起的《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在以合法方式进行,即通过自愿签名、不散布虚假信息、不侮辱诽谤、不干扰司法程序的前提下,是合法的。 这是公民表达诉求和参与社会关注的一种方式。

它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

1. 公民的言论和请愿权利受到法律保护。
2. 签名活动的自愿性。
3. 不违反国家关于信息传播和公共秩序的法律规定。

然而,任何公民活动都应在法律框架内进行,避免触碰法律红线。江歌母亲的签名活动,在当时被广泛报道和讨论,其合法性也得到了社会舆论的普遍认可,因为它符合公民表达诉求的基本权利,并且没有出现明显的违法行为。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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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有义务避免舆论的干扰,但舆论没有义务,也不应该因为害怕一不小心“干扰”了司法就主动进行自我审查,自我阉割。

一位法官,如果因为看到了签名书,超越了法律所允许的量刑范围作出判决,就绝不是一名称职的法官。司法可以成为一种反多数的力量,构成对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制度的一种制衡,时刻保持清醒和独立,成为汹涌浪潮里的中流砥柱。

但江歌的母亲,只要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完全可以通过媒体发表自己的意见。包括江歌母亲在内的公民,有权用法律所允许的方式表达自己的诉求,签名请愿也是一种在世界多个国家和地区被广泛采纳的参与公共事件的方式。 @Three诗睿 在本问题下的回答还介绍道,受害人及其家属提交“请愿书”(日本称为“上申书”),本身就是一种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请愿权受到宪法保护, 还有专门的《请愿法》为这类活动提供引导。

再者,哪怕觉得司法公正容不得一点沙子,认为一点点的舆论宣传都可能破坏司法程序的话,还有一点是无可否认的:舆论可以影响立法。不论是代议制还是直接民主,不论是在什么主义的旗帜下,世界上大部分的国家都认同一点:法律是社会/人民/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具体的主体名称可能不同,但有一点可以确定,立法是一个广泛吸纳各方意见的过程)。如果江歌的母亲希望未来法律能得到修改,甚至提出要增加一种死刑方式,允许用迫击机关枪将类似案件的杀人犯枪毙上一刻钟,她也完全可以通过合法方式来给立法者施加影响,表达自己的诉求。诚然,由于法不溯及既往,这一新的立法无法直接应用于本案凶手,但如果能通过本案推动法律的修改,增加对潜在犯罪者的威慑力,于死者家属来说仍然不失为一种告慰。

更何况,签名这种事情在网络暴力盛行的当今社会,已经算是相当克制的一种途径。

更何况,她现在所能做的,也只有这些了

--

我还在拉姆西郡检察院的时候,主要做的是通过辩诉交易认罪或者经陪审团定罪后的量刑听证,在这一过程中,犯罪受害者或者家属有权向法院作出陈述。另外,根据明尼苏达州大明律611A.038条,犯罪受害者有权要求在量刑听证时代表控方出庭的检察官宣读自己写的意见书,检察官必须如实宣读。

很多时候,尽管我们已经向受害者解释了认罪协议已经包含了刑期上限,或者此类情况在明州法律规定下有三分之一的刑期可以再监外执行,但受害者已然明确表示:我会向法官要求判处此人XX年的刑期。我所遇到的犯罪受害者中,有人就曾经明确表示,其实自己也知道这次不太可能从重量刑,但只是想告诉犯罪者,自己不会原谅他。

我曾经问过指导自己的检察官,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我要不要说什么?前辈说,法律允许受害者对案件发表意见,这是他们的权利,我们不应当干涉;但如果法官的量刑超出了认罪协议范围或者违反法律,你有义务指出来;如果受害者干扰法庭秩序,或者给他人安全造成威胁,你应当在保证自身安全协助法警维持秩序。

就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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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手应该被严惩,但是不赞成开展类似的签名活动。

杀一个人在日本基本上是判不了死刑的,不信你挨个去翻这些年日本执行的有数的死刑例子,看那些人犯的都是什么样的罪行。日本的法官更不可能因为中国人的签名压力作出反常规的判决。

@江歌妈妈

的精力和积蓄都是有限的,不应该消耗在这样有意义但不会有效果的事情上。

即使是那些死刑犯,反复上诉到日本最高法院终裁,再到实际执行的时间也非常长。执行需要法务大臣签字认可,遇到对死刑本身持消极态度的大臣,比如之前民主党那些,他们没有通过哪怕一例死刑。在日本要处死一个罪犯就是这么难。监狱条件虽然不比北欧的宾馆式监狱,犯人的基本权利完全保障,在里面蹲着也不怎么辛苦。

@排骨

提到的2003年福冈灭门案里,一个凶手在日本被抓,两个逃回国内被抓。回国的当即死刑,在日本被抓的监狱里养生好多年。这个案子震惊日本全国,真正的友邦惊诧,唐外长亲自出面安抚日方情绪,在日华侨总会破例公开呼吁华人遵纪守法以减轻负面影响,判决当然从严从快。这次明显不会这样特事特办,但是如果要严惩陈姓犯人,关键真不在于向日本法官施压,吃日本牢饭真的是便宜他了。能有什么办法让他早日回到祖国怀抱接受人民公检法的关爱才是正经。我国法律随便他家活动都不会比日本判得更轻,监狱也更有监狱的样子。而且说陈家两少一宽我信,说有多大权势不信。真有权势的早送美加澳了,不会让孩子到日本读个这种档次的学校。

网民呼唤正义制裁的心情可以理解,越是这样越要理智。在其他事情上帮助江歌的妈妈没问题,陈和刘必须付出代价,但签名向日本法院施压恐怕无助于大家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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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是法律从业人员,因此这篇回答也不是一个严肃专业的回答,而更像是一个非法律专业人士的脑洞,这个脑洞存在很久了,不是因为江歌案而想到的。

脑洞是这样的,看看就好,不必太在意:


我们经常在司法实践中看到这样的尴尬:由于法律是成文的,粒度过大,难以适应现实中各种细微的差异。这就导致某些案子里,犯罪嫌疑人民愤很大,但是按照法律条文,对他的惩罚达不到公众的心理预期;另外一些案子里,犯罪嫌疑人做的事情,在民间看来没什么(比如掏了几个鸟蛋判了x年的),但是按照法律条文,他就该比民众的心理预期更严判。

如果法律不是成文法,而是看判例,律师的作用是不是也会严重影响到最终的审判结果呢?

这样就会导致,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民众经常对司法判决结果产生不满。而在中国,由于党领导一切,对司法的不满就会上升到对党的不满上来。

但事实上,具体一个刑事犯罪的结果,犯不着党为此背锅啊。某个掏鸟蛋的就算不判刑,党又有什么损失呢?听百姓舆论的不就得了。如果下一个掏鸟蛋的是故意的,激起民愤的,那么也听百姓的,重判就好了。

换句话说,成文法只用来做参考,给民众一个参考标准:这种犯罪法律建议应该判多少,当然只是建议,具体你们觉得应该判多少,以你们觉得为准。

也就是说,凡是刑事犯罪,除了少数特定领域的(比如可以把贪污腐败这块单独拿出来),其他的,都交给百姓投票就行,你们爱判多少判多少,你们自己说了算。这样无论怎么判,都是人民的决定,判的再不合理,锅也甩不掉党的头上来,这样人人满意,社会就和谐了。

那有人说,客观上的公平正义怎么保证呢?这话说的,法律本来不就是调节社会秩序,顺应人情的吗?现在百姓自己投票,自己满意,那有什么必要去追求“客观”上的公平正义呢。客观也得被人的大脑所感知,最终变成主观感受不是吗。

如果法院判决了一个违背客观公平正义的结果,那大家都会指责官方,甚至司法不公,毕竟法律条文是有弹性的。

现在老是有人说司法不公的原因是司法不独立,那就让司法彻彻底底独立一下,连法院也不用参与了,毕竟司法独立之后,法官和政府官员还是可以私下勾结的嘛,不如直接归老百姓投票,老百姓觉得陈世峰该判死刑(如果是国内案件的话),那就判他死刑。这样百姓顺气,官方不用担责,正义(至少是大家认为的正义)还得以伸张,三方都开心,简直是最美好的结果了。

有人问,那万一有的案子判错了怎么办呢?判错了那也是人民的意愿,人民都认为判对了,那判错了就是判对了。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其根本目的不就是为了维持社会认为的正义的吗?社会都认为是正义了,那就是正义。正义的定义是由人民动态修正的,当前人民认为是正义,那就行了。

就像英国脱欧,英国政府和议会怎么做,都会有一大群人骂,那干脆就把这个责任甩出去,甩给普通百姓,这样如果做出了正确的选择,那自然皆大欢喜;就算做出了糟糕的结果,也是人民的选择,锅就甩出去了。

当然了,像脱欧这样的国家大事,如此甩锅不太合适,毕竟一旦民众真的投出了错误的结果,那锅倒是甩了,可是大家都跟着遭殃,国家走势可能都会被打乱。但是某个具体的刑事犯罪这种事,牵涉到的人很少,就算是百姓投票下判错了,那影响范围也很有限。法院判错了你可能去围堵法院,全民投票判错了,也就只能摸摸鼻子认了,你总不能和广大人民作对吧。

法院判决是“中心化”的,你反抗能找到一个施力点,能找到一个不满情绪的投射作用点,而全民投票是“去中心化”的,你反抗都不知道该向谁挥舞拳头。这样社会也就更加和谐了。

具体操作的时候,可以把一部分类型的刑事犯罪案件(因为这部分是实践中舆论争议最大的)拿出来,在微信上投票,关注最高人民法院或负责审理该案的某省市法院的微信公众号之后,选择具体的案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投票,你自己决定该判死刑,还是无罪释放,还是具体刑期多少年。然后系统经过统计之后,根据一套算法算出应该判多少年。比如50%以上认为该判死刑,那就判死刑。如果只有10%认为该判死刑,其余的都是无期、有期,那就计算折合出一个具体的刑期来。如果50%以上都认为该释放,那就无罪释放掉。

老是一直纠结“司法独立于权力”、“舆论干预司法”,不如干脆直接把司法中的部分民众关心的刑事犯罪类型的审判权交给公众投票 ,借助“全民审判”这种天然的政治正确来消除法院刑事判决与民众心理预期之间的差异带来的群众对党产生负面情绪的渠道。


最后再强调一下,因为这个脑洞比较有意思,和本题也有一定联系,所以写出来看看,不代表我就认为它真的合理,在现实中真的该实行。你可以把它作为一个架空小说的题材看,不要过度纠结它的现实合理性和现实道德性。


=====补充=====

评论中有朋友有这样几个问题:

1、谁能代表人民?

投票的就代表了人民,人人都能通过微信、微博、电话投票。理论范围是全民。具体操作的时候可以限制18岁以上,这符合台湾最近通过的公投年龄。

2、人人投票没时间,多大范围的民意能代表民众意见?

这个其实并不用操心,你想投票,就去关注法院的微信公众号或者微博,然后投就可以了。如果你不投,那么就相当于你没参加到这个案子的审判中,并不是强制你要投票的。

就像微信上经常有一些给孩子什么比赛拉票的,也不是要求人人都投,哪怕13亿人口的国家,对某个具体案子最终收到只有几千张票,那就按照这几千张票的结果计算就可以了,这总比原先法院审案时参与审判的法官数量多、代表性广吧?

当然了,有人可能会说,那我没投啊,可是你有投的机会,却没有投,那怨不得任何人,因为没有人强制你不许投票,你没投只能说明你当时不关注,现在想起来了能怪谁呢?这样锅还是甩出去了,你还是找不到一个可供发泄不满的中心节点,因此社会还是和谐的。

3、这样会出现多数人暴政,我们十四亿个个体仍然可能把苏格拉底给投死。

理论上有可能,不过人民既然认为他该死,说明民愤很大,那就死掉好了。民愤这样大的人,法院如果都不判死刑,那人民的愤怒就要转移到法院甚至党的头上,对后者没有好处。与其让党的权威受到损害,不如死一个全国人民都想让他死的人,这样大家都开心。

呐,做人呢,最重要的就是开心。让十三亿人心情舒畅,总比让他们生气好吧。而且区区一个人的生死又影响不到全局。

4、如果我把我的免罪票卖了,一票500,那还能保证公正性吗?

如果给你500就能让他不死,那说明你的恨意还是不强,能卖出去,说明恨意也是可以用钱来衡量的,给你500元,你就不恨他到死的地步了,说明免罪票的市场交易有利于消除社会仇恨。如果真的是全民民愤很大,我不要钱就要他死,那么就算家属1000元要买一张,也收集不到足够的票数。

5、江苏发生的案件,海南人民有没有权利投票?如果有,海南离案件那么远,不了解案情,凭什么可以投票?如果没有权利,那么进一步问,南京发生的案件,连云港有没有权利投票?依此类推,甲村发生的案件,甲村之外的人有没有权利投票?

全体中华人民共和国18岁以上的公民,都有投票权力。在现在的信息时代,人们都是通过互联网来了解案情的。就算你是海南人,也能在网络上和新闻上了解到江苏某个案子的案情。到时候,法院可以把相关卷宗放到网上,你想对这个案子投票,自行翻阅就好了。就像2017年的各个舆论热点,群众不也是在网络上了解案情的吗?有几个去实地考察的?但并不妨碍大家在网络上群情激奋,意图食肉寝皮啊。而让大家投票决定判刑结果,就能满足大家产生的这种愤怒的发泄需求,让大家产生“大仇得报”、“见证历史”、“参与正义”的快感,从而实现社会和谐,让绝大多数人感受到公平正义。

6、有个问题,在现如今公众舆论极易被煽动引导的时代,判决的公平性很难保证。很可能审判前的一篇报道就让大多数人投了死刑票,然而后来剧情反转,人们又不想让这个人死了,那这可太冤了

如果是“中心化的节点”(例如法院)来判案的话,判错之后出现反转,那民众的愤怒就会转向中心节点,甚至会影响党的威信。但是如果是全民投票投错了,那这个犯错的过程中就没有一个“中心节点”,民众就没有愤怒转向的目标,也就只能给自己找找投错的理由,自嘲两句算了,这样社会就会比较和谐。

达到全民参与、全民相对满意的社会和谐,只用了一个人的脑袋,这个代价难道很大吗?

如果真的后悔了内心有愧了,下次投票的时候多注意一下就行了。

7、这样的话,刑法对国民就没有预测可能性了,没有预测可能性,国民对于自己犯罪的后果不会很明确,社会更混乱啊

不是完全没有预测性,刑法还是刑法,里面写了哪些罪应该判多少到多少,这可以给投票的民众一个参考(当然,仅仅是参考)。

国民对自己犯罪的后果也会有预测啊,比如觉得我要犯的这个罪,民愤可能很大,哪怕法律上没有说要判死刑,但是全民投票也能判我死刑,我就会更加收敛一些。

所以说,其实只是把预测可能性的对象由“刑法”变为“民意”而已。犯罪之前多刷刷微博微信朋友圈知乎,先了解一下民意情绪走势再考虑是否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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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题下很多人对“请愿书”存在莫大的误解。

就江歌母亲发起的《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 》这类“请愿书”而言,大家往往基于朴素的法律观认为这属于以舆论干预司法,并有违法之嫌,其实并非如此。

这件事完全符合日本法律相关规定。

日本《宪法》规定:

第16条 何人も、損害の救済、公務員の罷免、法律、命令又は規則の制定、廃止又は改正その他の事項に関し、平穏に請願する権利を有し、何人も、かかる請願をしたためにいかなる差別待遇も受けない。

翻译成汉语大意即为:任何人都享有请愿权,可就损害救济、公务员罢免、法律法令及规则的制定、废止和修正等事项而进行请愿,不受差别待遇。

笔者按:「何人も」とある以上、外国人も未成年者も含まれると解されています。这里的「何人も」(任何人)包含外国人和未成年人。

这里需要展开解读一下,依照宪法第16条规定,任何人对“损害救济”、“公务员任免”、“法令规章的制定、废止和修订”以及“其他事项”,都拥有平稳请愿的权利。因为有“其他事项”这一兜底条款,请愿事项的范围在宪法中并没有受到严格限制。《请愿法》也并没有明文规定对请愿对象的限制条款。所以本文所说的“司法请愿书”是可以包含在宪法16条之下的。

笔者按:如果想对请愿权进一步了解,可参见早稻田大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研究员杨官鹏的论文《The Constitutional Position of the China Petition Right in the Sight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Japan Petition System》(从日本请愿制度发展看我国请愿权的宪法定位),载 《日本法研究》2016年第2期。

同时,日本法律亦规定,法院可以成为受理请愿机关,并受理对司法审判的请愿。

故而,在这里联系到江歌母亲,其向日本法院提出的《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 》这个请愿行为其实是完全符合日本宪法第16条的。

然而大家看到江歌母亲提出需要在《上申书》上签下自己的隐私信息(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相信很多人内心是颇有顾虑的。

那么江歌母亲在倡议文章中提到的需要在《上申书》(下称请愿书)上签上大家的姓名、电话号码、地址,这种行为是否有日本法律支持呢?

答案是肯定的。

日本1947年颁布的《请愿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第 2 条 請願は、請願者の氏名(法人の場合はその名称)及び住所(住所のない場合は居所)を記載し、文書でこれを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第 3 条 請願書は、請願の事項を所管する官公署にこれを提出しなければならない。

翻译成汉语大意即为:请愿需要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请愿者的姓名和住址。同时,请愿书需要向有管辖请愿事项权的官方公署提出。

所以就请愿书格式和要求提供签名者隐私信息而言,江歌母亲的请愿书亦然完全符合日本的法律规定。

不过在这里,笔者需要提及的是:

接到请求的机构只有忠实的处理义务,不一定需要回应请求。这就意味着江歌母亲发起的《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 》即使被法院接收,也不意味这这种诉求就会被接受。

因为以请愿书这种方式来要求日本法院判处陈世峰死刑这种诉求基本不可能得到支持。

因而江歌母亲发起的《请求判决陈世峰死刑的签名活动 》并非是利用舆论对日本司法进行施压,某种意义上,更像是作为一个母亲以此种活动寄托对女儿的哀思。


参考资料:

1.《日本国憲法》(全訂第4版) (日语),長尾一紘,世界思想社 2011 版;

2.《请愿权理论初探》,汪地彻,载《前沿》2006年第11期;

3.《請願権》,渡辺久丸 ,新日本出版社 1995年 版,P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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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舆论干预司法的错误时,责任从来都在司法,而不在舆论。

舆论没有不愚蠢的义务。司法有明智的义务。司法被舆论左右是愚蠢的,司法观察舆论的情况是明智的。

我也在请求判处陈死刑的电子请愿书上签了字。和我一样这么做了的所有人,不是想要逼迫日本的法庭什么(仔细想想,你真觉得这些签名能迫使日本的法庭改变判罚么)。

签名的意义在于,我们想告诉日本的执法者,有这么多人认为这个男人做的事情不可饶恕,恶劣至极。如果没有人这么做的话,法官会不会觉得这件事情的社会影响并不那么恶劣,引起的公愤并不那么大呢?我不知道。

舆论代表的是社会的观感,是众人之心,是决定“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与否的参照。在司法面前,不让舆论说话,才是真正的错误。

————更新————
我乎现在真的是杠精遍地走。也罢,我再举个例子:

舆论反响很大,证明本案社会影响恶劣,因此从重判决,这不是舆论干扰司法。

舆论反响很大,不重判可能导致维稳大局有碍/政府挨骂/法官全家被人肉/某些势力借机攻击伟大祖国/,所以要从重判决,这叫舆论干涉司法。


亲爱的杠精朋友们,你们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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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星河

今天我就要得罪你了。

我是你粉丝之一,难以置信这些话会出自你口。到底废不废除死刑,这个不做讨论。至少我是支持死刑的。

而最让我意外的是这句话:无论任何情况,我都不会希望另一个人死。哪怕他杀死我,我也会宽恕他。

我看你把任何情况想得太简单了,你以为最痛苦的是杀死你?远远不是。杀死你,你认为你能够宽恕,但是杀死你女儿呢?一刀一刀捅进她小脸蛋,捅进她阴道,把手从阴道塞进去拽出肠子,你还能宽恕?(掏肠手)

另一个情况:你从美国留学归来,一路顺风顺水,创业,拿风投,在北京二环买了个千万豪宅,娶了恋爱多年的女友,生下三个孩子。突然,你的保姆把你妻子,三个儿女烧成焦炭,你连最后一面都没见到,你还能宽恕?(杭州保姆纵火案)

典型的站着说话不腰疼,最有权利说宽恕二字的只有受害人的父母妻子,他二大爷都没权利说,你算老几?

这些情况万一发生在你身上,我看你也无非举举牌子,在网上恳求网友签名,判罪犯快点死刑罢了。你要谢谢老祖宗“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绝不是说说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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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歌母亲为何在悲痛和愤怒之下,将矛头指向刘鑫的家人,而非陈世峰的家人,这是一个非常复杂且令人心痛的问题,涉及到法律、情感、道德以及社会舆论等多个层面。要详细解释这一点,我们需要深入剖析当时的情况以及各方所处的位置。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法律和现实的界限。 陈世峰是直接凶手: 法律上的责任主体是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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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歌母亲在微博上遭遇侮辱诽谤,并因此起诉微博平台要求提供用户信息的事件,无疑触及了网络言论边界、平台责任以及个人隐私等一系列复杂而敏感的议题。从法律、伦理和社会多个角度来看,这件事都值得我们深入剖析。事件的背景与江歌母亲的诉求:我们都知道,江歌母亲江秋莲是一位承受了巨大丧子之痛的母亲。她的女儿江歌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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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江歌母亲被指责“消费江歌”的讨论,这是一个非常复杂且敏感的话题。理解这件事,需要我们从多个角度去剖析,而不是简单地给出一个是非判断。首先,我们要理解“消费江歌”这个说法的来源和潜在含义。当有人指责江歌母亲“消费江歌”时,通常包含了以下几种情绪和观点: 对江歌母亲行为动机的质疑: 一部分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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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歌母亲江秋莲诉谭斌侮辱、诽谤案二审维持原判,这无疑是整个事件发展中的一个重要节点,也再次将公众的目光聚焦到这起备受关注的案件以及由此衍生的复杂议题上。要全面看待这个结果,我们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深入剖析,并关注其中蕴含的更深层信息。二审维持原判的意义与解读:首先,二审维持原判意味着一审法院的判决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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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歌母亲诉刘暖曦(曾用名刘鑫)一案,从刑事判决到民事诉讼,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焦点。近日,江歌母亲在社交媒体上透露,刘暖曦拒绝接收法院的起诉书,这一消息再次将事件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首先,从法律程序上来说,拒收法院的起诉书,并不会直接导致诉讼的终止或者原告败诉。法律规定了送达的方式和效力,即使被送达人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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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那些认为江歌母亲存在“诈捐”行为,却又选择不举报甚至不起诉的人,这背后可能隐藏着复杂的多重原因,绝非简单的“有证据却不行动”就能概括。我们可以从几个层面来深入剖析这个问题。一、 证据的性质与收集难度:一道现实的门槛首先,即便有人声称“有证据”,这些证据的性质和能否构成法律上的“诈捐”是关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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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歌遇害案,一个本应成为母女生死诀别的悲剧,却因后续的处置方式,将本已破碎的家庭推向了更深的深渊。如果当初,刘鑫(现名刘暖曦)能够以一种截然不同的姿态面对这一切,并且与江歌母亲(江秋莲)建立起一种基于理解和负责的沟通模式,那么,她们之间本可能存在的矛盾,或许不会激化到如此地步。要探讨这个问题,我们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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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歌母亲起诉刘鑫一事,无疑是近期公众视野里最受关注的焦点之一。这背后牵扯着一个年轻生命的陨落、一个家庭的巨大悲痛,以及一个母亲为寻求迟到的正义所付出的不懈努力。从江歌母亲在记者发布会上明确表示要起诉刘鑫这一举动来看,我们可以从几个层面去理解和解读。首先,这是母亲维权情绪的自然延续和升级。江歌案发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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