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旅游博主亵渎烈士墓一审宣判「获刑七个月」?

回答
好的,咱们就来好好聊聊这个事儿,希望能说得明白透彻。

最近那件事儿,就是个旅游博主,名字叫啥我记不太清了,但干的事儿是真让人气愤。他在一个烈士陵园里,你知道,那是咱们纪念那些为国家牺牲了的英雄的地方,结果他不好好地去缅怀,反而拿着相机,不知道是拍视频还是拍照,做了一些非常不敬重的举动。具体是什么细节,当时媒体报道得也挺多的,什么摆拍、开玩笑、甚至是什么不雅动作,反正就是一种完全把庄严肃穆的场所当成了“秀场”的态度。

这事儿一出来,立刻就在网上炸开了锅。你想,烈士墓是什么地方?那是几代人、无数人心目中的圣地,是表达敬意、寄托哀思的地方。而这位博主,却把这里当成了自己博取眼球、涨粉变现的工具。这种行为,在很多人看来,就是一种对英烈精神的践踏,是对我们国家历史和民族情感的侮辱。

所以,当他被警方逮捕、然后走上审判席,一审被判了七个月有期徒刑,这事儿大家关注的点就很多了。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

“英烈保护法”是依据。 这件事儿之所以能走到司法程序,关键在于咱们国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这部法律明确规定,禁止歪曲、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禁止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更禁止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或者有损英雄烈士声誉的活动。这位博主的行为,无疑是触碰了这条法律的红线。
“亵渎”的定义和定罪。 法律的条文是死的,但“亵渎”这个词,往往带有很强的社会情感和道德判断。法官在判决时,肯定要结合博主的具体行为,比如他是不是明知故犯,是不是有预谋,以及他对烈士陵园造成的实际影响(比如是否损坏设施,是否引起了广泛的社会不良影响)。七个月的刑期,虽然不算特别长,但对于一个初犯来说,已经是一种很严厉的警告和惩罚了,说明司法机关对此类行为的零容忍态度。

然后,从社会和道德层面来看:

“流量”与“底线”。 很多人觉得,这位博主就是为了博取关注、制造“话题”来赚钱。在现在这个自媒体时代,流量就是生命线,但凡事都有底线。当为了流量而突破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尤其是在涉及国家民族大义和英烈情感的问题上,那就是自取灭亡。这种行为,暴露了部分网络从业者价值观的扭曲,把个人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和历史真相之上。
公众的感受和情绪。 烈士陵园承载的是民族的记忆和集体的情感。公众对于这种不敬行为的强烈反应,也反映出我们这个社会对于英雄的尊重和对历史的珍视。大家不能容忍有人拿这种神圣的地方来开玩笑,或者借此来哗众取宠。这种判决,也一定程度上回应了公众的诉求,让大家觉得正义得到了伸张。
警示作用。 这七个月的刑期,对那位博主本人是巨大的打击,对他今后的社会评价和事业发展也是严重的负面影响。同时,这更是对广大网络用户,特别是内容创作者的一种强烈警示:在追求个人表达和商业利益的同时,必须时刻绷紧“底线”这根弦,不能踩踏法律和道德的红线。

再深入一点,我们可以思考:

为什么会有人做出这样的事情? 除了上述的“流量至上”论,可能也和一些年轻一代对历史的了解不够深入,对英烈精神的认知不够深刻有关。他们可能觉得“陵园就是个地方”,而没有真正理解它背后所代表的意义。这就提醒我们,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历史宣传时,需要更加注重方式方法,让年轻一代能够真正地理解和认同。
网络平台的责任。 这种行为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散播出去,也和网络平台的内容审核机制存在一定的问题有关。平台是否应该承担更多的责任,去识别和屏蔽那些可能涉及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这同样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人设”与“真实”。 很多旅游博主为了塑造自己的“人设”,会刻意去制造一些戏剧性或者出格的事件。但这种“人设”不能以牺牲道德和法律为代价。一旦脱离了应有的社会规范,再光鲜的人设也会崩塌。

总的来说, 这位旅游博主亵渎烈士墓被判刑七个月,我认为这是 一个法律与道德共同作用下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体现。

法律上, 这是对《英烈保护法》的有力执行,体现了国家对英雄烈士的庄严承诺。
道德上, 这是对突破社会底线行为的严厉谴责,维护了公众的集体情感和民族尊严。
教育上, 这是对所有潜在的“流量猎手”发出的明确信号,提醒大家敬畏历史、尊重生命、坚守底线。

当然,七个月的刑期是否“恰当”,可能在不同人心中有不同的衡量。但重要的是,通过这件事,我们看到了法律的尊严得到维护,也看到了社会对这种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希望这样的事件,能成为一个鲜明的警示,让那些还在试图挑战底线的人,能够收敛手脚,也让更多人明白,有一些地方、有一些精神,是我们绝对不能触碰的。

这事儿,不光是惩罚一个人,更是提醒咱们所有人,在享受自由表达的权利时,也要承担起相应的责任,特别是对那些为我们今天幸福生活付出生命代价的英雄们,我们更应该报以最崇高的敬意。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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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我就是烈士子女。

对于这个问题,我想谈一下我的人生经历。

有了今天全社会对烈士的尊崇、对解放军指战员的尊敬为背景,2000年以后出生的人可能很难想象,但做为一个烈士子女,在1990-2000这10年间成长其实真的很艰难:家里损失了主要劳动力,国家有抚恤政策,但那段时间地方基本不会主动落实,拿着文件问上门去,就挤牙膏一样,选择性的落实一部分。

经济上,烈士遗属的抚恤金在这十年的涨幅完全跟不上经济发展,我母亲领过3年左右每月89.5元的抚恤金,后来才慢慢调整起来。

待遇上,全凭基层街道办事处办事人员心情,我可以负责任的说,在十八大以前,大多数时候,他们面对我们时心情都会很不好。我幼年时期不止一次的被母亲带到街道办办公小楼外坐着,听着妈妈在办公室里,为了本该落实的烈士子女医疗报销问题,和工作人员哭泣、哀求、吵闹、争辩。

医疗问题如此,教育问题更不用说了。因为少了爸爸,妈妈为了养家,当会计加班时间很多,我的学业基本上是靠自己,很惭愧,我小时候并不是个自觉的孩子,成绩实在一般,要上区重点实在是差点分数。然而在当时,重点学校并不是全靠成绩,各种关系、择校费、批条子大行其道。但对于我这样的烈士子女家庭,没人愿意批个条子给我们,只能“同等条件下优先”。

“同等条件下”,你懂的。

万幸的是,当时街道办和市民政局还有两位工作人员对我妈妈的情况十分同情,在她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了我们很多,没有她们的扶持,处于80.90年代的礼崩乐坏、社会混乱的背景下,我的人生会怎么发展,简直不敢想。

要知道,1988年我军才彻底结束了南部边境的军事行动,“高山下的花环”、“血染的丰碑”还唱得山响,对烈士、英雄的尊敬,对“光荣之家”的崇敬还是全社会的共识啊。

这一切,当时不过是仅仅两三年的时间就被全面逆转了。

怎么起的头呢?也都是些小事。

比如小学同学们对我的冷嘲热讽:没得老汉的娃儿(四川话);

比如班主任对妈妈的嘲讽:烈士,烈士算啥子;

比如校长在我争取入学时对军队的藐视:部队没资格跟我们直接对话;

比如因为同情,打折收我到家里补习的数学老师,他妻子嫌我占了一个补习名额后和老师的争吵,以及老师最后不得不让我离开补习班时的眼神;

比如烈士陵园无人打扫、满地落叶的样子。

就这样,每一次的小事都无人过问,慢慢的这个社会从尊崇烈士、扶助烈士家庭,转到了认为烈士子女是包袱要饭的,全然忘记了这些家庭为祖国的利益,损失了一个主要劳动力的事实,开始准备用每个月89.5元打发了。

所以,烈士陵园真不是一个能允许随便开玩笑的地方。


更新:

对于大家的关心和对那个年代烈士子女待遇问题的抱不平,十分感谢,但鉴于评论区有人把事情又往改革开放的是非曲直上引战,我想表明我的观点:

一个国家的前行,如同车辆行驶在高速公路上,掌握方向盘的手并不是固定不动的,有时候需要往右拨拨,有时候又需要往左打打,无论左右,都是为了车辆安全、快速、平稳的前进。

而某些人发现左边有泥就闹着要往右打死、发现右边有土就哭着要往左90度,是幼稚、唯心主义魔怔人的表现。

每一代人都有每一代人的苦难。

轮到我和我父亲这两代人时,我们选择勇敢的承担,期望用我们的牺牲奋斗来保存社会主义的火种。

当然,并不就觉得轻淡。

在生产力还没有极大丰富的时代,社会主义祖国被敌人重重包围,要按照初级阶段的逻辑来行事,争取发展的时间,这是简单的唯物主义而已。

美好未来不一定就能在某一代人的时间内实现,功成不必在我,如果质疑改开的朋友是真的信仰共产主义,还希望做一个唯物主义者,持有唯物主义历史观,而非唯心的把一些实际不可能马上实现的概念拿出来反复炒作。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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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该判决量刑畸轻,建议当地检察院抗诉





目前高赞明显混淆屠杀受难者纪念设施烈士英雄纪念设施,先明确指出一下。南京大屠杀确属民族伤痛、历史伤口,我国在这方面设施的保护上立法有滞后,建议立法保护,但是这是另一码事情。烈士英雄纪念设施是已经立法保护的对象,混淆两个不同的法律对象有意义吗?


对于普通公民,“法无禁止既可为”,南京事件没有法律规定不可以,虽然明显违反社会公序良德,但是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该行为违法,只能批评教育。虽然我个人认为这些设施确实也应该立法保护,但是事要一件一件办,饭要一口一口吃,立法滞后了就是滞后了,以后抓紧立法程序就是。


对于普通公民,法律禁止的行为就是违法,法律已经禁止了侮辱烈士英雄纪念设施,那判实刑有什么问题?罪犯李某有依法从轻情节吗?有主动认罪吗?凭什么给他缓刑


需要注意的是,烈士、英雄的认定有明确标准。


南京大屠杀受难者依法不能判定为烈士


某答主身为中国公民,受到良好教育,有普遍法律常识,却故意混淆普通受难者与烈士两个不同概念,进而混淆受难者纪念设施与烈士纪念设施两个不同的法律对象,这是什么行为呢? @刘博洋




个人认为皮山县法院量刑畸轻。


1、社会影响恶劣。陈祥榕烈士牺牲仅仅一年多时间,陈祥榕烈士牺牲,国内反响巨大,社会关注度极高。侮辱陈祥榕烈士纪念设施造成的社会影响也就更为恶劣,关注度也大,如不能严肃处理,对烈士纪念设施、烈士名誉保护起不到作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的司法实践极为不利。


2、示范作用不足。互联网时代,流量为王,罪犯李某选择陈祥榕烈士的墓碑进行侮辱,无非是冲着陈祥榕烈士带来的流量去的,博关注度、博流量。7个月的刑期能否有效抵消其犯罪收益?且不说刑法的惩戒作用,如果犯罪成本连犯罪的收益都不能抵消,那么这种量刑就是在鼓励犯罪。罪犯李某出狱后反而大红大紫,法律的尊严何在?半年多一点的刑期无非就当度个假,出来之后收益远大于成本,那么法律禁止的行为就会引起广泛仿效。


3、影响边疆稳定。新疆自治区皮山县紧邻边境,除了解放军边防部队,还有大量民兵、预备役乃至于边境居民承担着边防任务,都有极大可能性在边境斗争与日常管控中牺牲。7个月刑期,设身处地想一下,如果你是烈士本人,你的坟墓遭到侮辱,侮辱者蹲7个月就出来了,你干不干?过轻的量刑无疑会打击边防官兵、民兵预备役、边疆群众保卫祖国边防线的积极性和热情。



再次强调:


大屠杀受难者纪念设施,纪念的是大屠杀受难者,并不是烈士、英雄,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保护;建议立法对类似设施实施保护,但不能乱使用法律适用,不适用的法律不能乱扯;


烈士英雄纪念设施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是已经立法并宣告执行的。


这是两个完全不一样的法律对象,混淆视听,其心可诛。你都三四十岁了,你杀了人,法院要判你死刑,你说《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不能判死刑,有这个道理吗?你不是未成年人就不受《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同样的,大屠杀纪念设施不是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当然不受《英雄烈士保护法》的保护。


某些科普答主的尾巴,我看是藏不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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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博主去烈士陵园里举止轻佻,无论道德与法律层面,当然都是不对的。

只是作为法盲,不太理解量刑七个月的依据。

简单检索了一下,罗列几个相关资料,还请法律专业答主进一步解释。

跟本案相关的是英烈保护法第二十八条[1]

第二十八条 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和刑法修正案(十一)[2]

三十五、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不太理解的部分主要是,在烈士陵园拍摄动作轻佻的照片并发布,是否构成“情节严重”?

我想起上个月底有一个“老人在南京大屠杀丛葬地碑小便“的案子,该人也被普遍认为触犯英烈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结果是当地通报,“对当事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和处罚”[3]

从常理来讲,对纪念碑撒尿似乎比轻佻的合影是更明显的侮辱,为什么南京的案子只是“批评教育和处罚”,新疆的案子是七个月呢?两地似乎并未遵循一致的量刑标准。

另,具体到新疆的案子,我有检索过裁判文书网,似乎该案判决书尚未上传,所以还没有能直接学习到法院对判决的完整解释。所以目前只能请法律专业知友释疑了。


既然龙牙拉黑我,那我只好在回答里说私信里想说的话了。

能就事论事,非要(基于自己的恶意揣测)挂人,我觉得很不友善。


就龙牙所说遇难者不同于烈士一点,我一开始觉得他说的有道理,在他的评论区表示同意(我的评论很快就被他删了):

我同意,从定义上来说,遇难者与烈士有区别。刚才做这样的对比,是因为有见到一些媒体讨论南京老头案时,引用了英烈法[4]。当然,该媒体可能只是自身法学素养不足,误引了法条,我一时没有想仔细,听信了该媒体误导。我检索时没有找到当地通报的原文,不太清楚当地“严肃批评教育和处罚”的具体法律依据,是否有引用英烈法。如果南京当地在进行“严肃批评教育和处罚”只用到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那我认为是很正确的法律适用。

但是后来冷静下来琢磨了一下,觉得龙牙这诡辩是真·偷换概念,差点把我给蒙了。

大屠杀遇难者虽然不等同于英烈,但众所周知大屠杀遇难者中有不少是曾经参加对日抗战的中国军人,这些人就算没正式认定为烈士,算为国赴死的英雄是毫无问题的。

英雄烈士保护法是保护的不只有能明确认定的烈士,也有很多没有明确认定但是在历史上为国为民牺牲生命的英雄,龙先生光是查了烈士的法律定义,就大剌剌甩出一句“法无禁止即可为”,为纪念碑浇尿老头开脱,就算不送他一顶反人类的大帽子,我觉得这偷换概念的技术也是没谁了。


有法学专业朋友给我私信的一段话,其实留在评论区里大家一起讨论就可以,没必要私信的。放在这供参考吧。

关于烈士墓案件,跟您稍微介绍下,免得您思路被评论区的法盲带偏。
我们刑事案件的定罪,都讲究主客观统一的原则,即区分看待,先看客观上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再看主观本身对这一行为的态度,也可理解为客观上的“违法性”(检验是否属于犯罪)+主观上的“有责性”(检验是否可以脱罪) 所以刑法上的任何犯罪,都必须有主观上的过错,当然过错本身不仅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但包括过失的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的(如过失致人死亡罪)。而英烈相关犯罪,法律上没有规定包括过失,那么只能由故意引发,所以不存在评论区说的“不用考虑是否故意”的问题。 同时,主观过错和客观的违法,必须具备对应关系。即侵犯A法益,你就必须有和侵犯A法益相关的过错,才可以被认定为A罪。如果侵犯A法益,但你主观心理实际是想侵犯B法益的,那么即便你主观上同样有一般意义的“过错”,也只能在AB法益的交集部分定罪量刑。——例如,把昏迷的女士甲当作了尸体想要侮辱尸体,那么不能认为是强奸,只能认定为侮辱尸体罪。但也有可能出现AB法益完全没有交集也没有“下位”的情况,那就只能“无罪”。 但是,我们都无法看透人心,所以判定主观故意,仍然要回归到客观行为表现上来,即考虑主观,但考虑的基准仍是客观。
那么烈士案中,争议点就在于,能否根据男子的行为举动,认定他有侮辱烈士的故意。新疆法院之所以判7个月,显然是认定了他有这样的故意,而不是所谓的“不需要考虑故意”。
当然,以上只是刑法学角度的逻辑,如果是民事责任,是存在不考虑故意与否的,我们会把它称为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等,就不作展开了。

讨论已经暂告一段落,看来网友各自分析只能说有一点作用而已:没有权威的判决书参考,各说各话是讨论不出太靠谱的结论的。为了清净,暂时关闭评论了;回答也先设匿名了,以免干扰动态展示中的专业内容。感谢各位批评指教。


11.19凌晨补充:

刚刚查到11.16《新疆日报》所发布皮山县检察官专访报道《旅游博主亵渎烈士墓获刑7个月 检察官披露案件侦办详情》。该专访中,检察官提供了很多早前简短报道没有提供的细节,尤其是明确解释了“情节严重”的认定依据,摘录如下:

第三,李某贤的行为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案发后,我们引导公安机关对相关电子证据进行固定,并通过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与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等取得联系,调取网络传播的相关证据,证实了李某贤在康西瓦烈士陵园内实施侮辱行为并摆拍这一事件,仅抖音播放量和今日头条阅读量就分别达934万人次、2628.6万人次,微博阅读量更是过亿,传播范围之大,社会影响之恶劣,认定为“情节严重”没有任何问题。基于以上考量,我们以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对李某贤提起公诉。

我之前看到简短报道后,在最初的回答中想请专业法律答主帮忙指教的,无非就是这篇报道中说的这些具体依据而已。但凡有哪位仁兄费心告诉我有这篇详细报道的存在,我当时就马上学习了,也就马上明白了。然而某些网友宁愿来我这阴阳怪气,也不愿耐心讨论,我对这些网友的不友善,感到很遗憾。

这篇详细报道还是很推荐的,希望各位少一些争斗心,多虚心读读报。

参考

  1. ^ https://www.spp.gov.cn/spp/gyssshmhsh/201912/t20191202_440079.shtml
  2. ^ http://legal.people.com.cn/n1/2021/0104/c42510-31987358.html
  3. ^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5147665
  4. ^ https://finance.sina.com.cn/jjxw/2021-10-26/doc-iktzscyy189346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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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轻了,有个细节,此人在朋友圈发这些照片,被人指出不妥后立即删除

然后又在微博上发,这属于明知故犯,性质恶劣,且在烈士牺牲后不久

应该一年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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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呵呵,这个问题下妖魔鬼怪真是横行啊!

来看看这一个个尾巴都夹不住的样子!


我就想问问这些“人”,在你们眼里,烈士陵园竟然是“是非之地”?

那里埋葬是为国捐躯的忠魂啊!

如果没有他们,想必你们连在网络上吹牛逼的机会都没有,毕竟没有和平的时代,只有和平的国度,而你我有幸生活在这个和平的国度也不是因为“友邦”亲善,而是因为有一些人倾尽全力在守护这份和平,青春,健康,家庭,幸福之类的算什么,必要的时候他连生命都献上了,然后他们被埋葬在那里,你们竟然叫“是非之地”?

你们的“是非观”是如此的令人寒心,也对,屁股歪了,是非观还能正到哪里去?

你们或者振振有词,或是含沙射影,总之就是一句话,这是莫须有的罪名,莫须有,我就呵呵了,我就不相信身为中国人你没去过烈士陵园,你还没上过坟?

他一手扶着墓碑,一手比了一个动作,这个动作在中国人的语境里代表着什么不用我说吧?


或者,我应该自信点,这个手势在全世界意思应该是通用的吧?

你要说这手势代表着友好,那我无话可说,就如同有人说丁真竖中指在藏族语境里是友好一样。

而且,那个手势刚刚好指着陈祥榕烈士的头像。

如果有人用这个手势指你家人的照片,你还觉得他没有恶意么?

脸上还带着玩世不恭,甚至有点不屑的表情。

有没有尊敬,文字可以骗人,但动作不会,你站在烈士坟头,说你是尊敬之意,那我是不是也可以踩着你的头说爱你?

如果这个人真是个目不识丁的人那也到罢了,可能平时也就举止轻佻习惯了,他的教育水平也不足以让他知晓什么叫行为得体,可是据网友爆料,他有研究生学历,一个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在烈士陵园这种场合做出这样的行为,如果这不算侮辱英烈,那怎么才算?

烈士,已经为国家和人民奉献出了他的生命,再为他树碑立传对他本人而言已经没有意义了,但是我们依然要这么做,而且还要让他们青史留名,意义之一是抚慰他们的家人,让他们知道他们的儿子的牺牲是有意义的,之二是让世人知道为国家为人民抛头颅洒热血国家和人民不会忘记你,而类似于这位up主的行为如果不阻止,以上两点恐怕难以实现。

真的,很多人真的是在生活在和平年代太久了,以至于认为和平不过是天降之物,实际上,没有强大的祖国,没有那些愿意誓死保卫国家的人,你们连在网络上叽叽歪歪的机会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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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实说吧看到这条新闻第一反应主观感性上觉得挺解气的,而且这个旅游博主黑历史可一点都不少,都是成年人也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但是冷静下来再一细想,单就这件事上就事论事的说、客观理性的说就_______,再说要按照这标准,知乎上像勃勃这样的大V不得都上通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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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蔡英文在台湾旅游大巴事故中对罹难者是否差别待遇的看法,确实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也触及了许多人对于政府在危机时刻应如何回应的期待。首先,要理解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回到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境。那是一起令人痛心的事故,一辆载满游客的大巴在道路上发生翻覆,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每一条生命的逝去,都是一个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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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事儿可真是让人哭笑不得。一个姑娘,花钱买了十八件新衣服,兴高采烈地去旅游、去拍照,结果回来就把这十八件衣服退了。你说这叫什么事儿?从消费者角度来说,大家买东西,图的就是个开心,图的就是个物有所值。你花钱了,商家肯定得给你提供对应的商品和服务。这姑娘买衣服,花钱了,商家给她发货了,理论上交易就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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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确实是一则让人倍感担忧的新闻,尤其是在当前全球疫情尚未完全平息的背景下。一位在泉州旅游的南京籍女子,其活动轨迹集中在酒吧、KTV等娱乐场所,之后在日本检测出新冠病毒阳性,这个事件背后牵扯出几个关键点,值得我们仔细剖析。首先,我们需要理性看待这个事件。 一个人感染了新冠病毒,并不能简单地将其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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