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女子网购十八件衣服旅游拍照后要求退货?

回答
这事儿可真是让人哭笑不得。一个姑娘,花钱买了十八件新衣服,兴高采烈地去旅游、去拍照,结果回来就把这十八件衣服退了。你说这叫什么事儿?

从消费者角度来说,大家买东西,图的就是个开心,图的就是个物有所值。你花钱了,商家肯定得给你提供对应的商品和服务。这姑娘买衣服,花钱了,商家给她发货了,理论上交易就完成了。可关键问题在于,这十八件衣服,她现在“穿着”了一圈,拍了美美的照片,满足了自己的“使用需求”,然后又给退回来。这就有点儿“一鱼两吃”的意思了,而且还是把鱼吃完了再吐出来。

你想啊,这十八件衣服,哪怕是试穿,也不能是“穿着旅游拍照”的试穿吧?这已经远远超出了正常试穿的范畴了。这些衣服,本来可能是崭新崭新的,现在可能沾染了旅途的尘土,可能被汗水浸湿,甚至可能因为反复穿着而有了细微的磨损。商家把这些衣服再卖给别人,谁能保证别人不会介意?这对于其他消费者来说,也是一种不公平。

再从商家角度来看,这简直就是一万点暴击。他们辛辛苦苦备货、打包、发货,最后却要承担衣服被“消耗”的成本。这十八件衣服,他们再想卖出去,可就得多费一番功夫了,甚至可能因为这些痕迹而只能降价处理,甚至直接报废。做生意,讲究的是一个诚信和互利,这样“一次性消费”然后再退货的行为,无疑是在透支商家的信任和耐心。

当然,我们也不能一竿子打死所有人。有些情况也确实会发生。比如,商家宣传的商品和实物有很大差异,质量问题突出,或者尺码完全不合适等等。在这些情况下,消费者要求退货是完全正当的。但从这件事情的描述来看,似乎并不是因为商品质量或描述不符,更多的是一种“用完即弃”的心态。

其实,很多电商平台都有退货政策,这本身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防止消费者买到不合适的商品。但这个政策也应该有个“度”,一个合理的界限。不能因为有退货政策,就肆意妄为,把退货当成一种“免费服务”。

这件事情也折射出了当前消费文化的一些问题。一方面,消费确实越来越便捷,选择也越来越丰富。但另一方面,也可能滋生出一些不负责任的消费行为。很多人可能觉得,花钱了,我就有权决定怎么“使用”它,再不满意就退。但这种想法,往往忽略了商品本身的价值,也忽略了交易中的“契约精神”。

说到底,这件事情的关键在于“使用”的界限。试穿可以,但不应该是“体验式消费”后要求退货。旅游拍照,这已经不是简单的试穿,而是将商品用于了超出其正常试用范围的用途。

对于商家来说,也许可以考虑加强对退货商品的检查力度,对于明显有使用痕迹的商品,可以拒绝退货或者收取一定的折旧费用。对于消费者来说,也应该秉持诚信原则,理性消费,尊重商家付出的成本。

总而言之,这姑娘的行为,从道德和诚信的角度来看,确实是站不住脚的。虽然平台有退货政策,但也不能被这样“钻空子”。希望这样的事情能引起更多人的反思,让消费回归到理性和诚信的轨道上来。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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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说明西藏的确能够洗涤人的心灵。她去了一趟西藏,就放下了对锦衣华服的执着。衣服只是身外之物,更重要的是心灵的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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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买了衣服。

她去了西藏, 穿着衣服拍了一轮照片。

她离开了西藏。

她回来后申请了退款。

这说明什么?

说明西藏是确实是有洗涤心灵的功效的。

去西藏之前网购十八件衣服 = 物欲横流

回来以后全退了 = 摆脱物欲、洗尽铅华、珠玑不御…没去过西藏,编不下去了。゚(゚´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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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买了衣服。

她去了西藏, 穿着衣服拍了一轮照片。

她离开了西藏。

她回来后申请了退款。

这说明什么?

说明西藏是没有洗涤心灵的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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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归讨论,放上照片不合适。

如果说利用「无理由退货权」只是打了法律的擦边球的话,曝光个人照片就是明目张胆地违法了。

主持正义就更不该双重标准。


针对本题,法律层面,简单展开几点:

1、消费者退货依据,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之「无理由退货权」。

无理由退货权制度起源于上门直销,英美法系中,1964年英国《租赁买卖法》(Hire-Purchase Act,1964)最早规定了消费者撤回权,该权利主要针对上门交易;大陆法系中,德国在1969年颁布《外国公司股票销售法》,规定卖方或中介固定营业场所外口头协议购买之股份,私人买方享有撤回权。

这一设置的初衷是对相对弱势的消费者进行倾斜保护,从而对买卖双方信息、力量的不对称加以衡平。后来随着交易手段的逐渐多元,依据同样的逻辑,「无理由退货权」又延展至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购买的商品中。


2、从交易公平的角度讲,退货风险是商家采取远程交易、享有网络红利应负的风险,「恶客」也同样包含其中

与上门交易中常见的信息不对称、冲动消费类似,远程交易中消费者难以直接观察、试用商品,合用性与是否符合偏好均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网店一方却独占了省却开店地租、仓储成本、备货数量等诸多「网络红利」。

个人道德角度,部分「恶客」或许应受批判,但从整体市场角度讲,消费者中必然有一定比例的「恶客」存在,「恶客」以及其他形形色色合理不合理的退货是网店享有网络红利所应负的系统风险。


3、面对「恶意退货」,最釜底抽薪的方案是利用诚实信用原则突破无理由退货规则。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

第四条 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这一做法的优点在于利用诚实信用原则直接阻断了「恶意退货」操作;但问题在于《消保法》二十五条之「无理由退货权」明确规定退货无需说明退货理由,「恶意退货」不能实行退货相当于在特定情况下要求消费者自证退货理由为善意,这一要求与法条规定不符;为消费者增加了自证善意的负担,也很有可能影响本条倾斜保护弱势消费者的初衷。


4、另一种角度是,对退回商品使用收益折价退回。

「无理由退货权」在具体实践中,常常是买家退回商品、支付运费,卖家退款;实际上,这种操作相当粗糙

货款在未退货的期间内都由商家保管使用,金钱本身会产生孳息(通俗点说,存银行也会有利息),退货退款时货款利息应一同返还

同理,商品在未退货期间内都由顾客保管使用,其孳息、使用收益亦应当折价退回

生活中,为了便利结算(也因为金额委实过小),以上两笔一般不单独计算;但如遇特殊情况(如货款数额较大、商品短期使用收益极高)完全可以通盘考虑,严格计算。

若如此,也就没有谁被谁占便宜的困扰了(拍照穿衣要给钱,相当于租衣服)。


5、必须说明的是,消费者退货与否和其他消费者是否会买到拆封商品没有直接联系。

购买到使用过商品,从是否完好、是否曾被拆封,大致可分为:

  • 完好未拆封(不展开)
  • 完好已拆封
  • 不完好已拆封
  • 不完好未拆封(不展开)

四种情况。

其中完好未拆封说明没有问题;不完好未拆封说明是商品本来就有质量问题,此处都不作展开。仅余「不完好已拆封」和「完好已拆封」两种情形。


不完好已拆封情形,不完好已拆封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如果买到,属于无良商家的商品质量问题。

「无理由退货权」要求退回商品完好,《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以「不影响二次销售」为限,明显有使用痕迹及折旧显然不在此列。若商品并不完好,消费者不得以「无理由退货权」退货,同时商家亦有责任审慎核查,不让瑕疵商品再次销售。

若消费者购买到类似商品,其责任在商家。


完好已拆封情形,在不影响使用,商品性质、价值未发生变动情况下,其实购买效果与新品无异,因此不进行特别规定。

如果部分消费者对产品具有无论是否影响价值及使用效果均务求新品的个人要求,那理应自行与商家进行确认和沟通,也不是本题讨论的范围。

例外是对于具有特殊性,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比如具有收藏价值的手办、激活贬值较大的电子用品),《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项作了例外规定,商家可以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确认程序,经消费者确认后,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

因此影响使用价值的此类商品原则上也不该出现买到旧货的情形。


最后:

大家的情绪,主要来自于买到「旧货」的愤怒,但其实这种愤怒应当分类,完全没有影响的「旧货」无须吹毛求疵,有影响的「旧货」应该在商家阶段就拒绝退货,而非由消费者承担责任。

至于说本题,如果说利用「无理由退货权」只是打了法律的擦边球的话,曝光个人照片就是明目张胆地违法了,即使站在正义一方,也不能丧失底线,为所欲为,此节题主及诸位尤需注意。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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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8的新闻就像电视剧一样,才刚播放一半而已,下面一半的故事,是关于店主李先生的。

虽然小黄利用规则漏洞很鸡贼,可李先生也并不是什么好人。

一场纠纷为店铺引来了一波流量,李先生估计为这捡来的生意还在被窝里笑呢,就被扒皮了。


扒皮他的是另一家女装店主老板,女老板是个做原创设计的小姑娘,名叫小迟,她16年的时候设计了一款连衣裙,放在了自己的店铺里。

不仅淘宝有上架时间,微博也有当时发布的照片,可以确信这条裙子是16年就有了的,模特是小迟本人。


而且小迟还有裙子的设计图稿,是她自己设计的无误了。


她还给自己的娃娃做了条一样的,最手工的都懂给娃做衣服的成就感,要真是她抄了别人的,她怎么还会给娃也穿?


而李先生的店铺在18年,上新了一条一模一样的裙子。


不是仿制和借鉴哦,是复制粘贴级别的抄袭,不光是颜色、版型,连胸口的交叉和蕾丝细节全都一样,一模一样的两件衣服。


小迟在微博也有一些铁粉,当时就跟她说了这事,她在18年发了微博控诉李先生的抄袭,但无奈人家店大脸皮厚,激不起任何水花。


小迟也试图联系过李先生,但是没聊上两句就被李先生拉黑了。


在小黄的新闻出来后,小迟先是认出了小黄买的裙子里有自己设计的款,又认出了李先生就是当时抄袭她的人。

看到李先生在镜头面前一副无辜老实的样子,小迟气鼓鼓地直接跑去杭州找到了1818黄金眼,把当时搜集的证据一一摆在记者面前。

记者问起李先生是否认识小迟,他说不记得自己有拉黑过人家。


真的不记得吗?李先生怕是对她的ID烂熟于心了。

在小黄的新闻出来后,小迟在微博上@了李先生,按理说拉黑了是收不到@提醒的,李先生虽然表面没有任何动静,背后悄悄地把这件衣服下架了。

拉黑只是不想跟小迟对峙,实际上他很清楚这个账号是谁,也在关注这阵子小迟会有什么动向,才会没有收到提醒的情况下,也知道小迟发了什么。

李先生怕这件事现在热度这么大,再搞大了会对自己不利。


对不起李先生,你靠着成为社会热点为自己带来流量的时候,就应该想想自己屁股干不干净,被反噬也是很快的。


在记者问李先生,这条裙子是不是他设计的时候,他说这是商业机密不便透露。

是你设计的就是你设计的,是你员工设计的那就你员工设计的,这都说不清?

怎么你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曝光人家个人信息就行,人家质疑你抄袭你连一个原创的手稿都拿不出还要说是商业机密?

标准都在你自己手上?


不说别的,就李先生这能把文艺变乡土的审美,都很难相信他能设计出什么好看的东西。

你管这模特图叫“法式”???


店铺里悄悄下架产品,新闻里一问三不知,微博上拉水军污蔑小迟是蹭他热度。

别人问他有没有抄,他说那人家是盗版了谁呢?

这不就是承认自己抄袭吗?以为人人都跟自己一样。


小迟之前联系过淘宝并没有什么卵用,李先生也说“你要是觉得我抄袭你走司法途径”,他可能以为得登记版权才算她的东西。

本来小迟都想着放弃算了,谁知道居然在新闻里认出了李先生,这才气不过跑去了杭州曝光他。

1818的记者从律师那得到了好消息,发布在第三方平台上的记录,淘宝和微博这种比较权威的,如果确认数据是未经篡改的,可以作为证明时间先后的证据,除非李先生能拿出更早的证明。


如果抄袭成立,李先生不但要下架产品,还要把产品的营利赔偿给小迟。

小黄买18件,就能买到一件小迟设计的裙子,那李先生的店里,还有多少别人家的裙子呢?又怎么敢叫自己原创女装呢?


一个在新闻里给自己的店铺特写镜头,一个在新闻里给自己的微博和店铺都打码,谁在借这事给自己引流,还不明显吗?


缺乏道德而钻空子的小黄,跟直接盗取他人的劳动成果的李先生比起来,小巫见大巫了。

没要求你成为完美受害者吧,但没想到你喊抓贼的时候,被盗的东西也是偷了别人的。


人在做,天在看,小黄退货惯犯也有马失前蹄的一天,李先生抄袭老手也有阴沟翻船的时候,要想不上1818,别干缺德事。


说句马后炮的话,李先生在朋友圈里为小黄的新闻拍手称好,说为自己的店铺带来流量的时候,我觉得他未必是真的委屈。

委屈的人等待的是一场扬眉吐气,不是投机倒把呀。


如果你有因为小黄的退货而义愤填膺,请别对李先生的抄袭和反复遮掩通情达理。

小黄已经遭遇了人肉,李先生的店也发了财,如果这还不算给他的补偿,那只能叫小黄先去死一下,才能来好好算算李先生跟小迟的债了。

一码归一码,当初给了小黄多少辱骂和人肉,请同样地给到李先生,别道德指数忽高忽低,这场闹剧为他带来了多少不应得的东西,还有多少是他因为抄袭而欠下的罪孽,该清算一下了。


今天又有一起曝光李先生抄袭的店了,不仅小黄是惯犯,李先生也是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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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上几个图:

上面的三幅图是截取自李连杰主演的电影《黄飞鸿之龙行天下》里的片段,从这部电影里我知道了,原来在商场买衣服可以这么来操作的!

如果有喜欢“断章取义”的人,可能会认为我接下来要为那个黄啥啥啥的,洗白了......

但是,实际上,我个人看了这个新闻,都觉得,这个黄姓女子确实过分了,毕竟买了18件衣服,利用“七天无条件退货”的条款,在旅游拍照之后,又要求退货,能感觉到其中“满满的恶意”。如果这次让她得逞了,估计以后可能会变本加厉。或者说,如果这次不曝出来的话,恐怕,她依然会有恃无恐!甚至,我建议像“淘宝”这样的平台,以及其他相关的平台,应该调查一下,这个女的之前的购物记录,看看是不是也存在类似的情况。应该给这样的人设置“黑名单”而且,应该启用像“失信人名单”这样的形式,“杀鸡儆猴”让类似的人不敢轻易采用这种方式“钻空子”。

不过,对于“卖家”,个人觉得,他也有不对的地方,虽然,买家的信息是被网友“人肉”出来的。但是,卖家对媒体公开了买家的照片,这本身就是欠妥的行为。作为一个普通买家,我会担心,以后,如果给卖家差评,卖家会不会,以公布我的个人信息或者照片为借口,让我取消差评。毕竟,之前经历过,给卖家差评,然后被各种骚扰要求取消差评的情况。这次的事件会不会,又给了卖家里,某些类似“黄某人”的人“钻空子”的机会?

很多事情就像是“一把双刃剑”,很难单纯的用对或者错来评判。

对于平台,同样是有问题的,“七天无条件退换货”这是平台的规定,这似乎是保障了“买家”的利益,削弱了“卖家”的权益。但是实际上,这种方式,对于一些“其他无辜买家”是有问题的。

以前很不理解老妈每次买回新衣服,一定要洗过之后才能穿!通过这次的事件,我明白了,原来只要衣服完好,标牌没有破损等等,衣服即使穿了5,6天是可以无条件退货的.....

这让我不得不开一个脑洞——有些皮肤疾病是可以传染的,假如这些买了衣服的买家,比如,像“黄某人”这样的人,本身就有这样的皮肤疾病,她们试穿之后的衣服,虽然表面上看不出什么问题,但是,之后买的人,会不会有可能被传染上皮肤疾病,而找不到原因呢?有些衣服上的病菌是无法用清洗来去除的......那之后买了这些衣服的“买家”的利益有谁来保证?

最后,我看相关报道上有说:很多“热心”网友“人肉”出黄某人的电话,微信等信息,各种的恐吓和骚扰!个人实名反对这样的做法。如果说网上的网友发表意见谴责这种行为的话,那是正常的讨论,但是,如果涉及到人身攻击,特别是利用电话等形式骚扰,个人觉得,这种行为可能比“黄某人”的做法,更让人厌恶。这种“网络暴力”的行为,实际上又给了某些人“钻空子”的机会,借机发泄私人怨恨。这种行为也是应该受到谴责的!

总结一下,其实,再完美的制度,“钻空子”的人依然会存在。关键问题是如何有效的制止和引导,又不会出现,像“网络暴力”的情况。个人觉得,随着“网购”的不断发展,相关的法律政策,以及相关的规则制定,也应该跟上脚步。就拿“七天无理由退货”一样,是不是可以差异化执行,比如,划分:有无理由退货店和有理由退货店。2种标准,买家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不同的店面,制定不同的标准实施,卖家也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哪种店铺形式,是不是会更好一些。

另外,那些情况属于“恶意退货”,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不是也应该予以规定,设立惩罚措施。同时,对于“网络暴力”行为,是不是也应该有相应的标准和惩罚措施。我想只有多管齐下,类似的事情才会减少出现的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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