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那就是艺术来源于生活呗。
星爷真是大预言家
他的电影总是能够映照现实
收钱不办事真的不构成犯罪?
“只要别人找你帮忙,你没有拒绝,那就是受贿。”
(视频来源:刑法学人罗翔)
https://www.zhihu.com/video/1261097119432904704为什么江浙地区的检察官,就没有这样的智力,说不出这么机智的话呢?看来教育水平堪忧啊。
从庭审实况来看,整个案件比较复杂,开庭三次,时间达九个小时,最后一次开庭已经凌晨,案件审理难度应该比较大。
被告人律师团队十分强大,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有北京律师,在审理各环节都占据了上峰和强势地位,有些辩护使得公诉人十分被动,有的请求也让法庭审判人员没有准备。
个别被告人极端不配合,公诉人询问时,被告人顾左右而言他,不正面回答问题,辩护律师又不断向法庭提出意见,质疑公诉人问题的问法是否妥当。
在这个场景下,作为仅仅是市辖区检察院的公诉人,确实是力量薄弱。公诉人孙某还不到三十岁,经验肯定相对少些,对一些突发情况经历得少,准备也不充分,让他去和那么优秀的老练的律师团队去进行法庭辩论,确实不在一个重量级。
事实也是如此。在法庭辩论,双方发表意见等各环节,控辩双方针锋相对,特别是公诉人一度被律师团队‘带着走’,律师掌握了主动权。在这个环境下,公诉人说的几句话,单拿出来确实欠考虑,但放在九个小时庭审里以及被律师团队强势‘攻击’下,为了掌握法庭主动权,几句不妥的话也应属嘴不由心,难免一时激动。
而且其他答主也提到,联系上下文,这句话放在当时语境下,说的话确是不妥,但也不能说是强词夺理的歪理。
而且,一个地级市下面一个区的法院长达八九个小时的庭审,事先没有任何关注,在场旁听观众也寥寥无几。庭审后,却被媒体在有海量庭审实况的庭审公开网翻出来,媒体又能从八个多小时的庭审中,单单挑出了其中那几句话,报道出来。
很显然,背后是有运作的,不排除有人借着媒体力量,利用舆论,污名化公诉机关,进而利用舆论给法庭后续审理增加压力。
热度大概退下去了,也不在热榜上了,我也统一回复一下,这个回答到此就结束了,原庭审视频已经全部扒完。在最后面,特别长,建议不看
我对庭审的双方没有什么立场,也不用给我预设什么立场,检方和辩方谁对谁错,哪句话对哪句话错我也没什么看法,对所有的评论,我都不会回复,也不会赞同,不会反驳,因为我觉得都挺有道理的。说我洗地,黑澎湃新闻,黑南方系,当然也可以,是合理的评价。说我“回答问题”这一行为是在“洗地”,是对我行为的评价,我认可这种评价。但是,说我“回答问题”是因为“收了钱”,这是一种推定,在我的行为之外又推定了另一种行为,请给出证据。我只认可评价不认可推定。
我花了几个小时的时间去查找庭审记录,主要是希望把真实的情况告诉大家,至于之后你们如何讨论,跟我也没什么太大关系。中间找到很多各种乱七八糟的关于涉案人员的文章,我认为主观性很强,会影响到大家的判断,就没有展示,所有的内容都是基于庭审视频和官方发布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文书、裁判文书等,原出处均已标明,可以自行查找。部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找不到,可以去微信里搜索,同一份文书多个微信公众号都发布过,基本保证真实性。
关于我对澎湃新闻的怀疑态度作出解释:
最开始的时候我就注意到澎湃新闻发的视频,清晰度是比较低的。而原视频的分辨率为1920*1080,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庭审中监控录像的时间,能够作出准确的定位。澎湃新闻的视频中两位检察官发言时的清晰度,比澎湃新闻视频中正常静默庭审画面的清晰度又有明显的降低,模糊到已经看不清楚画面中监控的时间,只能勉强通过法警的数量位置和几名被告的穿着颜色来从长达20个小时的视频中找到几十秒的画面。我认为澎湃新闻对原视频清晰度的处理这一事实是刻意的,是希望隐藏真实情况的,具体的目的我不做猜测。为了证明我的观点我才去寻找了庭审视频。
再次重申我对本案涉及的所有人员没有立场,我唯一的立场只针对澎湃新闻。
以下正文(6月29日发布):
在一个高知分子的微信群里收到了这个新闻,一看左上角的作者,“澎湃新闻”
可以找一下当时的庭审记录,在中国庭审公开网很容易就能找到
第一次庭审就接近9个小时,第二次庭审13个小时,第三次49分钟,加起来超过20个小时,从里面能截取出1分45秒的内容确实是非常困难的。不愧是澎湃新闻。
在庭审中,左下第二张监控被告人后排警察的人数和座次是不同的,右下第一张监控五名被告人的衣服颜色是不同的。后排警察的座次是 0 1 0 0 0 1,五名被告人的衣服颜色是 黑 黑 黑 黑 黑。可以根据这一信息很容易地找到,第一段言论“收受贿赂不办事说明工作人员保证了道德底线”的发言在第二次庭审记录的09:32:30-09:32:50。原话是:
“在我们的司法机关当中,收受贿赂,不办事,正是说明了相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保证了他们的道德底线,否则,我们就有另外的判决书,就是相关的院长副院长的行受贿向法庭出示了。”
澎湃新闻刻意掩饰掉的后半句话,相关的“院长”“副院长”到底是什么人?这是个很重要的信息。
先介绍一下本案的情况,以便于后边理解。本案是公开审理被告人滕德荣等6人虚假诉讼,陈永民、王华珍等9人帮助伪造证据、滕德荣诈骗、非法拘禁、虚开发票、职务侵占的案件。可以看出不仅仅是单纯的虚假诉讼,可能涉及诈骗甚至于某些黑社会性质的行为,而公诉人认为是所谓的“套路贷”。受害人主要有两个,一个是腾波,曾经被诬陷伪造印章和虚开发票,现已发回重审;另一位是王恩柱,公诉人认为他被“套路贷”了5000w,实际滕德荣只支付了他2000w。
联系前文第二段庭审记录09:26:08开始,公诉人出示了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书,证据中表明,本案被告人滕德荣的员工金晶贿赂前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副处长黄建中25w元,黄建中多次联系丹东省中院院长孙克敏、副院长王传福。金晶与滕德荣凑了8w美元贿赂孙克敏。
根据(2017)京0101刑初187号刑事判决书经审理查明的第(九)条,黄建中收受金某给予的财物人民币25万元,原文如下:
(九)收受金某给予的财物人民币25万元。
本起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黄建中的供述,证实2014年下半年,金某(滕德荣公司职员金晶)找到黄建中希望黄建中帮忙找关系协调与之有关的两个案件,一个是盘锦辽河油田建筑公司与宽甸金远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原告是盘锦辽河油田建筑公司,金某代表原告;一个是宽甸金远房地产公司股东滕德荣和王恩柱之间的股权纠纷案件,金某因与滕德荣有利益关联故为滕德荣主张权利。应金某的要求,黄建中推荐了林某为金某代理盘锦辽河油田建筑公司与宽甸金远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但双方并未签订代理协议。为了帮助金某协调上述案件,黄建中多次联系丹东中院院长孙某3(孙克敏)、分管副院长王某5(王传福)帮忙。黄建中供述其在帮助金某协调案件期间,金某于2014年11月通过转账的方式向他实际控制的户名为林某的银行卡内汇入一笔25万元的案件活动费用用于协调案件。2015年下半年,为了掩盖其收受金某25万元案件活动费用的事实,黄建中让金某和林某补签了代理协议,并通过补签的代理协议将25万元的案件活动费用掩盖为林某的代理费。黄建中交待这笔钱与代理费没有联系,林某事先并不知道金某向他汇款的事情,他也没有将这笔钱分给过林某。
2、证人金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7、8月份,其老乡滕德荣和一个叫王恩柱的成立了宽甸金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宽甸开发一个楼盘,后因工程款纠纷准备起诉金远公司,并联系了黄建中帮忙。黄建中推荐了林某代理案件。2014年的下半年,林某来了宽甸,其和林某一起准备案件材料、写起诉状,还给林某出具了代理授权委托书。但和林某并没有谈过有关代理的具体细节。林某一共为其工程款纠纷的案件在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开过两次庭,还有一次是一个叫黄某的来为其整理案件材料。期间其曾找过黄建中分析案件。黄说其一方是占理的,表示能够找丹东中院的院长孙某3协调案件,但疏通关系需要用钱。其和滕德荣一起凑了8万美金。将8万美金装在一个空的茶叶盒里和另外一盒茶叶一起放在一个手提袋里在和孙某3吃完饭准备分开的时候放到了孙的车上,说是从老家带来的茶叶要送给孙院长。回去的路上,黄建中接了孙某3打来的电话称茶叶不好喝。其当时就意识到孙某3可能不要其一方送的钱,滕德荣的案子可能不好办了。之后一段时间,黄建中电话联系了其说孙某3把其送的8万美金退给了他,黄建中说抽时间把8万美金退还给其,但是一直没有还。2015年3月份,滕德荣与王恩柱的案件一审判决下了,其对结果不满意,上诉到丹东中院,其又联系黄建中疏通关系。但案件一直没有结果。有一天,黄建中联系其说:“林某和黄某多次来宽甸为你的案子做工作,你既不给人报销路费,又不给人支付费用,这不合适。”黄建中给了其一个户名为林某的银行卡号,让其把代理费25万元打到该账户里。其为了让黄建中能帮忙疏通滕德荣与王恩祝股权纠纷案件的诉讼关系就按照黄建中的要求把25万元汇了过去。2015年10月份,黄建中给其打电话,让其去济南和林某补签代理合同。见面过程中,黄建中表示组织上正在调查他,让其和林某把事先没有完善的手续都完善一下。林某就把准备好的代理合同拿了出来,就是一般的格式合同,约定的代理费是25万元,其与林某在合同上签了字,签的什么时间、有没有签时间,记不清了。合同一式两份,其和林某一人一份。补签完代理合同之后,黄建中提出孙某3之前退到他那的8万美金已经给花光了,他现在没有美金,能给其凑50万人民币。并嘱咐其如果以后有人调查这件事,其就说黄建中早就把孙某3退回的8万现金退给其了,黄建中还威胁说他已经涉及违法犯罪了,让其以后一定要按照他的说法说。其答应黄建中按照他的说法为他保密。之后收到了黄建中退还的50万元人民币。
3、证人孙某3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左右,其认识了黄建中。2014年12月左右,黄建中给其打了电话,提到了在宽甸县人民法院有一个王恩柱诉滕德荣股权纠纷的民事案子,说滕德荣是他的亲属,也是这个案子的被告人,希望其关注这个案子。之后其给宽甸法院院长常某打电话问这个案子,提出本案的被告找了最高法院的一个处长,这个处长现在关注这个案件,希望依法公正审理,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后来黄建中带着滕德荣亲自来到了丹东。其请黄建中和滕德荣一起吃了个饭,印象中好像还有一个叫金某的人一同出席。在饭桌上聊了案件的情况,其当时的表态很中性,没有提出带有倾向性的意见。吃完饭之后,有人将一个外包装是茶叶的手提袋放进了其车内。之后,黄建中给其打电话说送一点茶叶让其一定要收下。晚上下班回到家的时候,其发现袋子里有两个纸盒,其中一盒里装了红茶,另外一个盒子里装的是用软白纸包裹的几捆美元。其把钱原样包好,没再动。2015年2月5日,黄建中来其工作的法院做民事诉讼法的讲座,其晚上在黄建中入住的酒店房门门口将8万美元退还给黄建中,并且对黄建中的做法提出了批评。后来这个案件于5、6月份宽甸法院一审判决,双方都不服并提出上诉。2015年9月份左右,黄建中带着滕德荣和金某来到丹东和其一起吃饭。黄建中说由于原被告之间有协议,股权变更有效。由于案件二审目前尚未判决,双方是否还清借款是案件的争议点,其对黄建中的提法不置可否。在二审期间,其找过主管副院长,没找过主审法官。黄建中在电话里还是坚持他的观点。二审过程中其和这个案件的主管副院长王某5讲了最高院黄建中处长关注这个案件,黄建中支持案件被告的一方。案件的利益纷争太大,让他依法办理。为了进一步查明案情,还召开了专家论证会。由于观点始终无法统一,2015年11月份将案件的情况向省高院进行了汇报。2016年年初,省高院口头回复是由于案件到了二审阶段省高院不予答复。案件尚未有下一步进展。
4、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实2015年2月,黄建中应丹东中院院长孙某3的邀请来丹东中院讲解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其作为分管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负责接待。2015年下半年,一天孙某3将其叫去办公室。并见到了黄建中。黄建中问其民四庭是不是有一个上诉人叫滕德荣的案件,并简单的说了下案情。黄建中表示滕德荣是他的亲戚或是朋友,他支持滕德荣的诉求,宽甸法院一审驳回了王恩柱的诉讼请求,但认定滕德荣和王恩柱之间的关系是让予担保,黄建中认为一审裁判的理由有问题,滕德荣和王恩柱之间不是让予担保的关系,滕德荣已经合法的持有王恩柱的股份不涉及担保问题,希望其能好好研究这个案件,尽快判决。其回去后让民四庭好好研究下这个案件,但并没提出要支持谁的诉求。民四庭组织法官一起研究了这个案件,倾向于维持一审判决,其和合议庭庭长一致的意见是认为黄建中的观点是错误的,他割裂了借款协议和担保协议之间的关系。汇报后,孙某3让其按照合议的结果依法办理,但出于礼貌,让其主动联系黄建中向他讲明下思路。期间有个叫金某的人自称是黄建中的亲戚通过办公室主任刘明成询问他这个案件的进展,其约见了这个人并把观点讲了下,表明和黄建中的观点不一样,案件的情况还需要再研究下。之后其和黄建中再没有任何联系。这个案件也一直没有判决。期间金某还试图给其送过美元,其予以了拒绝。
5、证人常某的证言,证实黄建中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法处的副处长,曾经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讲过民法讲座。其并不认识,是听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孙某3讲才知道这个人的。当时其所在的宽甸法院有一个在办理的股权争议案件,最高法院的黄建中处长关注这个案件,所以孙某3院长专门打电话,嘱咐其重视这个案件。这个案件属于比较疑难的案件。合议庭进行过多次讨论,还上过审判委员进行讨论,委员们也比较支持合议庭的观点。之后案件就判决了,双方当事人都对判决结果不满意,案件上诉到丹东市中院,后面案件的进展情况其就没有在关注了。
6、证人房某的证言,证实黄建中来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作民法讲座时曾要求到宽甸看看,其负责进行接待。期间黄建中过问过其所在的宽甸法院的一个正在办理的股权争议案件,黄建中代表的是被告一方,之后常某院长也过问过该案件,后来经合议庭多次评议及经过审委会讨论,作出了一审判决,但之后双方都提出了上诉。
7、证人林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份左右,黄建中联系其,让其代理丹东的一个股权纠纷案件,其同意后一个叫金某的与其联系,其便赶去了丹东整理案件材料。其一共呆了三天左右,金某没有和其谈过代理的事项,也没有提到要支付代理费的事情,来回的路费都是其自己出的。2015年其去丹东准备开庭应诉,金某给其出具了委托代理的手续,其在丹东为金某的案件出了庭。也没有谈及代理协议以及支付代理费的事情,之后,其再也没有去过。后来得知好像案件最后调解结案了,但实际情况是什么不太清楚。2015年9、10月份的时候,黄建中约其在济南千佛山附近的一个茶楼见面,金某、黄某也在。黄建中说纪委正在调查他,他之前收了金某25万元,提出让其和金某补签一个代理协议,把金某给他的25万元写到补签的代理协议中。其当时向黄建中提出金某并没有支付代理费,即使补签一个代理协议也没有多大用处。黄建中坚持补签,金某也同意,其也就没再反对。黄建中安排黄某准备了两份空白的代理协议。其按照黄建中的要求把双方信息和支付25万元代理费的内容写进了代理协议,之后金某以个人名义在合同上签了字,印象中其没有在合同上签了字只是盖了其律所的公章,双方都没有签日期。用其名字开立的,尾号为3755的工商银行卡一直是黄建中控制和使用的,其不清楚该卡的资金流动情况;用其名字开立的,尾号为8771(之前的卡号为××)的中国银行信用卡从2014年5月份左右开始,就交给黄建中让他使用了,2015年4月份左右才拿回来自己使用。其去银行查了一下这两个银行账户和自己的资金往来,梳理了一下,发现黄建中先后一共给其汇过15万元。
8、交通银行对账单及交易明细,证实金某向户名为林某的银行账户汇款25万元的情况。
9、金某与山东诚功(济南)律所的委托代理合同,证实金某与林某补签代理合同的情况。
10、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宽甸县人民法院诉讼材料,证实金某、滕德荣在丹东的诉讼情况。
其中,丹东市中院原院长孙克敏已经辞去院长职务,王传福依然担任丹东市中院副院长,任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
总结一下,滕德荣因为和王恩柱的股权纠纷案,找到了时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民事处副处长黄建中,希望黄建中能够帮助疏通关系,黄建中就找到了丹东市中院院长孙克敏,希望孙克敏能关照一下滕德荣的案件,孙克敏给宽甸法院院长常某打了个电话,希望常某重视这个案件,根据孙克敏的说法,他希望常某能依法公正审理。2014年12月左右,滕德荣、金晶、黄建中、孙克敏一起吃了个饭,席后金晶将8万美金装在一个空的茶叶盒交给了孙克敏。孙克敏当晚给黄建中打了个电话称“茶叶不好喝”。2015年2月5日,孙克敏邀请黄建中来其工作的法院做民事诉讼法的讲座,将8万美元退还给黄建中。金晶还试图给过王传福美元,被王传福拒绝。黄建中后来将这8万美金花光,因为组织开始调查黄建中,退还给金晶50万人民币。
从多人的证词中可以证明,丹东市中院的孙克敏和王传福是保证了法律的公正严明的,没有表现出明显的倾向性。“在我们的司法机关当中,收受贿赂,不办事,正是说明了相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保证了他们的道德底线,否则,我们就有另外的判决书,就是相关的院长副院长的行受贿向法庭出示了。”孙旺检察官的这番言辞,在当时的语境下也可以说是非常合理了,孙克敏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受贿赂,并在2个月后主动退还了贿款,也就是“收受贿赂,不办事”。到底相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保没保住自己的道德底线呢?大家自己判断吧,我就不多说了。
这里补充一下我对孙旺检察官言论“合理”的解释:
很多人说从逻辑上讲,那我就从逻辑上解释,本句话是一个典型的复合命题,包括三个支命题。原句为:
“在我们的司法机关当中,收受贿赂,不办事,正是说明了相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保证了他们的道德底线,否则,我们就有另外的判决书,就是相关的院长副院长的行受贿向法庭出示了。”
在我们的司法机关当中,是整句话的一个大前提,“收受贿赂,不办事”设为命题A,“正是说明了相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保证了他们的道德底线”设为命题B,“我们就有另外的判决书,就是相关的院长副院长的行受贿向法庭出示了”设为命题C。整句话的逻辑线就是:
A正是说明了B:
A→B
“否则”是一个假言命题常见的连词,表示前件为假可推出后件为真,即:
非B→C
取逆否命题,得到:
非C→B
也就是:如果没有相关的院长副院长的行受贿向法庭出示,那么相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保证了他们的道德底线。逆否命题等价。
可以看到命题A和命题非C都可以推出B,但是从逻辑上讲,A和非C并没有实质性的关系,只能说明这两个命题的外延属于同一个命题的外延,也就是子集与推出关系等价。
那么可以得到如下关系:
这时候再来看问题最大的命题A:“收受贿赂,不办事”,这句话的外延是非常广的,根据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内容: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
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可以把“收受贿赂,不办事”分为两种:
第一种是收受贿赂,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办事。这里的承诺当然包括默示承诺,即本条第二款规定“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
第二种是收受贿赂,没有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办事。
结合原意,第一种“收受贿赂,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办事”可以推出A然后可以推出B,推出关系可以传递,推出的是“相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保证了他们的道德底线”,这是不合理的,正常人都得不出这样的结论。
第二种“收受贿赂,没有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办事。”推出“相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保证了他们的道德底线”,这个推论又涉及到我的知识盲区,道德和法律的关系,这个很难说对不对,但至少可以认为这是孙旺检察官原本想表达的意思。
原句中的“收受贿赂,不办事”,结合语境可知“收受贿赂不办事”的是丹东市中院院长孙克敏,孙克敏的情况根据(2017)京0101刑初187号判决书,显然属于“收受贿赂,没有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办事。”
最后来看一下缩小了外延的A与非C的关系:
“收受贿赂,没有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办事。”,与非C“没有相关的院长副院长的行受贿向法庭出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收受贿赂,没有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办事,不应当被认定为受贿,那么自然不会有行受贿的判决书,这一命题为真(其他的命题都是孙旺检察官的观点,我不做评价)。
那么就是缩小了外延的A→非C→B,这个连环推出我认为是合理的。也就是:
那么我认为,原句的错误是“收受贿赂,不办事”扩大了外延,省略了一些隐含的内涵,在当时的语境下可以对外延进行缩小,对内涵进行扩充。
最后补充一下庭审全过程,如果是视频中的原句均用引用块标注,也有王相明检察官的“我们侦查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可能还没有达到我们辩护人要求的标准”的言论原文,有点长,不想看的可以不看。如果不相信真实性,均有时间标注,可以自己去看原视频。
本次庭审采用了远程视频的方式,被告人滕德荣、吴艳秋、陈永民、滕龙、吴振、吴江在看守所中远程参与了庭审,其他人均在法庭现场。
00:00:00:宣读法庭纪律
00:02:13:审判长宣布审理开始,介绍被告人、被告单位基本情况
00:03:26: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成员,诉讼参与人名单:
苏永任审判长,由审判员刘玉荣主审,审判员李自萍组成合议庭。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查员孙旺、代理检察员张相明、刘长福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滕德荣辩护人为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宇,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聂敏。
被告人吴艳秋辩护人为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仝宗锦。
以上三位律师发言最多,其中仝宗锦还有一个身份就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副教授。
其余律师没有什么存在感,要么就是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
00:07:14:刘玉荣主审宣读5月30日召开的庭前会议报告
00:14:20:滕德荣辩护人对远程视频开庭跟律师权利有关的程序性的安排提出复议,建议对证据中的询问笔录开展合法性的审查
00:17:30:其他辩护人提出复议
00:31:14:公诉人孙旺宣读起诉书
01:03:14:审判长询问看守所能否解除被告人械具,看守所回应不能。
01:04:27:滕德荣辩护人提出了新的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申请排除滕德荣所有的询问笔录(直接导致了长达6个小时的,围绕20份询问笔录是否属于非法证据的申请)
01:11:52:被告人滕德荣:我有话说,我是冤枉的!我有话说,我是冤枉的!冤枉啊,他们制造假案呐,办案单位的话是屈打成招啊,我身上有伤我要求验伤啊!你们不让我说话我举了好多次手你们也不看!冤枉呐,你们这些法官是不是跟办案的(.....),你们冤枉啊!你让不让我说真话啊!
01:13:38:律师与审判员产生了一次争辩,审判员表示,没有收到吴艳秋辩护人提交的排非申请的材料。滕德荣辩护人聂晶表示,在周六去取举证清单时向法院提交了五份排非申请,法官助理给了举证清单后因周六非工作日拒绝接受滕德荣辩护人的材料,后通过EMS向法庭寄送了材料,法官助理三次告知快递员,不知道件是什么内容,拒绝接收。审判员表示,希望辩护人提供法院拒绝接收的证据。
01:16:17:左右开始,滕德荣辩护人展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证据,陈述了检察院提供的询问笔录的情况,第一组是应该有录音录像的没有,共8份;第二种是录音录像不完整的,辩护人称是用刑讯逼供手段获取的;第三种是不真实的询问笔录,视频中侦查机关人员称:“在笔录之前表示先对一对,把笔录对一对之后再录像”。共计20份询问笔录。除外还有滕德荣的入所体检表,没有体表状况的描述。
辩护人在陈述过程中前后出现了多次不一致的现象,以最后一次陈述为准,大家如果看了的话一定会有对不上的情况,那是因为滕德荣辩护人在后面又说了一次不同的情况,以下为滕德荣辩护人陈述20次笔录的时间记录情况:
辩护人最后表示,让检方说明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的合法性。
01:39:30:公诉人刘长福回应:
第一第二是关于补充侦查和审讯场所的回应,不太重要,提了一些法律规定。
第三点,辩护人根据2014年《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
第十条、录音录像应当自讯问开始时开始,至犯罪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指印后结束。讯问笔录记载的起止时间应当与讯问录音录像资料反映的起止时间一致;
第十一条、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应当对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其他在场人员、讯问场景和计时装置、温度计显示的信息进行全面摄录,图像应当显示犯罪嫌疑人正面中景。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画中画技术同步显示侦查人员正面画面。
讯问过程中出示证据和犯罪嫌疑人辨认证据、核对笔录、签字捺指印的过程应当在画面中予以反映。
提出这是部门性规范,为保证政法各部门统一使用,五部委在2017年提出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申了相关文件中的核心条款:
第十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并在讯问笔录中写明。
第十一条、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应当不间断进行,保持完整性,不得选择性地录制,不得剪接、删改。
检方认为该案属于恶势力案件,不属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并不需要对询问过程进行全部录音录像。
第四点,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的区别,检方认为该案的证据属于瑕疵证据,不属于非法证据,如果瑕疵证据能够得到补正或者合理解释,具备证据形式要件,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庭后将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补正对此作出情况说明。
(我查了一下瑕疵证据补正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
第七十条、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要求公安机关补正或者作出书面解释;不能补正或者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对公安机关的补正或者解释,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审查。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作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01:44:05:公诉人孙旺回应原话,其中包括了“严谨、扎实的作风”的言论:
“认真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本公诉人补充两点,关于被告人滕德荣及辩护人所提出的存在刑讯逼供的可能,侦察机关高度重视,(体检表的情况,不重要,可以自己去看);第二点,辩护人想就...公诉人想就辩护人所提出的询问同步录音录像不规范,存在时间差的情况予以说明。庭前会议阶段,辩护人所提出的排非申请,公诉人依法调取了全部的同步的录音录像进行了详细的审查,辩护人所提到的瑕疵,公诉人在审查阶段已经发现,而且发现一个共性的规律,就是每一次询问的起止时间都有那么几分钟的误差。结束晚了几分钟,开始晚了几分钟,结束同样也晚了几分钟,而且同一部机器录制的具有相同、相似性的这种误差我们可以作为一个什么样的理解和证实呢,就是技术设备的原因,我们手机手表,联网的东西尚且有一定的时间的误差,何况同步录音录像。而且我们不可能保证询问室的钟表它就一定是北京时间,看守所的钟表一定是北京时间,机器设备的钟表就一定能精确到每一分每一秒,存在这样的合理误差,恰恰体现了侦查人员在相关的提讯过程当中,严谨、扎实的作风,技术设备时间上的偏差不可能精确到每一分每一秒。所以说,不能因为这个瑕疵来排除本案当中的具有同步录音录像的询问笔录。”
01:47:59:公诉人张相明回应,言辞非常激动
01:54:42:公诉人孙旺补充原话:
“审判长,公诉人再补充(被告人滕德荣:“我有证据!我有证据!”背后法警:“嗨!嗨!什么时候叫你说话了!”)两句,同步录音录像的设备,每半小时有一次断点,所以才会出现庭审过程当中辩护人所指出的时间偏差的问题 ,辩护人提到了他认真审查了全部的同步录像,所以我们可以达成共识的是,每一次做完同步录像与询问笔录,为了保障被告人滕德荣的权益,因为他自称是文盲,都有向其宣读整个询问笔录以及他签字的过程。审判长,报告完毕。”
01:56:40:滕德荣辩护人补充意见,引用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诉人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可以出示讯问笔录、提讯登记、体检记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侦查终结前对讯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出示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申请法庭播放特定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
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应当向法庭说明证据收集过程,并就相关情况接受发问。对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无关的,法庭应当制止。
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
认为2014年《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并没有取缔,应当遵守公安部对录音录像制作的明确规定,严格同步时间。公诉人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完成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说明。
02:02:29:吴艳秋辩护人感谢了合议庭招待他们吃午饭并补充了一些意见,具体意见可以去原视频中看,不重要,跟滕德荣辩护人说的基本一个意思。
02:17:05:滕德荣辩护人又强调了一下,认为合议庭和自己沟通不播放录音录像的时间,已经远远超过了播放录音录像可能需要的时间,也希望合议庭允许滕德荣展示自己身上的伤痕。
02:19:33:公诉人张相明陈述:
作为人民检察官,作为国家公诉人,我们代表国家出席法庭,指控犯罪,同时我们也肩负着义不容辞的责任,要保证无辜的人不受到刑事法律的追究,因为今天我们审理的恶势力集团的首要分子滕德荣曾经是我们盘锦赫赫有名的民营企业家,他的妻子今天也同堂送审,而且他的家人也(...),那么我们感觉到我们身上的责任更加的沉重,作为检察官,我们始终牢记着我们身上的责任,特别是北京市一位检察官刘哲曾经说过这样一句话,其实我们办理的不是案件,我们办理的是一个人的人生。那么我们像办理一个人的人生一样办理这个案件,特别是尊重和保护人权写进宪法的今天,我们的人权已经提到了很高很高的位置,我们检察机关,我们检察官不能视而不见,这是我们保护的重点的重点。关于刑讯逼供的问题,当辩护人提出了之后,当我们接到上级领导的收到的控告信之后,我们是震惊,我们因为这个控告信写的很严重,我之前庭前会议,我已经谈过了,都是法西斯那种残忍的手段对待一个被告人,我们作为检察官我们感到震惊,在文明社会的今天是绝不应该发生的。作为检察机关的一员,我们监管出席法庭有证明的责任,证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这种行为。那么如果有,证据绝对要排除的。为了履行我们的职责,庭前我们要求公安机关提供了滕德荣入所的体检表包括医院的体检和看守所的体检,那么从这些...我们也认真地审查,在这些体检表当中,没有发现任何身体受伤这些证据。那么同时我们也要求公安机关要提供全部的录音录像。上午在庭审过程当中我们辩护人也发表意见,按照五部委的规定,我们这个案件不是涉黑的案件,不是死刑无期的案件,正常情况下不是必须要做同步录音录像。盘锦的公安机关,为了文明执法,文明办案,对滕德荣的每一次询问,都做了同步录音录像,那么这些录音录像就是能够保证我们公安机关在办案的过程当中不允许出现刑讯逼供、暴力的事件,这种伤害被害人,这种侵害被害人这种方式去取证。而且我们检...作为我们公诉人,我们也很有底气,我们把这些证据作为视听资料提供给了辩护人,全部地提供给了辩护人,而且我们要求合议庭把所有的光碟全都复制之后提供给了辩护人,我们也充分地保障了辩护人的权利,就是为了彻底排除非法证据。那么但是现在到目前为止,我们辩护人提供的线索,提供的材料证实不了刑讯逼供的存在,更多的是一种怀疑。我们的怀疑可以,但是不能无理地怀疑。那么我们的辩护人提到,我们要否掉全部的滕德荣在侦查阶段所做的供述,这是以偏概全。辩护人一再要求公诉人要证明非法刑讯逼供的证据,我们现在没有,难道辩护人要我们编造出刑讯逼供的证据吗?我们做不到。那么我们本案的被告人滕德荣,他之前的所作所为,包括在押期间的所作所为,你们可能不知。滕德荣为了打这场官司,民事的股权的纠纷,曾经向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黄建中行贿8万元(滕德荣辩护人:反对),曾经向中法的法官(滕德荣辩护人:反对,合议庭,我们对这个提出反对。主审:公诉人,针对咱们这个),好,那么被告人为了推托他的罪责,逃避法律的惩罚,向辩护人提出了侦查人员对他刑讯逼供这样一个事实,但是它的可信度能有多少?我们这些侦查阶段的录音录像,同步的录音录像,能够证明公安机关没有对滕德荣实施刑讯逼供。辩护人一再说,公诉人没有履行证明的责任,我们做到了。至于同步录音录像当中这些时间的不吻合,这些内容有些可能存在一些瑕疵不同步,这是侦查阶段不可避免的。我们侦查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可能还没有达到我们辩护人要求的标准。我们是盘锦,我们不是一线二线的特大城市。所以说也希望我们辩护人能够对此予以谅解。那么方才我也提到过滕德荣之前的行为,那么我再讲一讲滕德荣在在押期间的所作所为。(被审判长打断)
我们要表达的目的,滕德荣,他在在押期间,他就采取一些特殊的手段,一些违法的手段要推脱他的罪责(滕德荣辩护人:反对),逃避法律的制裁(滕德荣辩护人:反对),那么(吴艳秋辩护人:这个和这个无关啊),有关!为什么呢,你们听到的是滕德荣的陈述,他的陈述是不真实的(被主审打断)。
02:31:31:滕德荣辩护人再次提出要让滕德荣说他的排非申请和理由
02:34:20:被告单位盘锦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护人发言,没什么存在感。
02:42:41:被告人滕德荣对指控事实发表意见。
03:39:11:被告人陈永民、吴艳秋、滕龙、吴江、吴振对指控事实发表意见,这五人均为滕德荣亲属,公诉人认为是滕德荣恶势力成员,且都对起诉书发表了异议。
03:46:45-03:49:14:被告人白素敏、白建华、李丽、王华珍、于丽、王洪强对指控事实发表意见,这六人均参与了虚假诉讼,且都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对起诉书无异议。
之后就是几个小时的,关于滕德荣是否遭受刑讯逼供,20份询问笔录是否属于非法证据,是否应该被排除的大量的争论。
07:17:21:法官发表了关于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意见:
第一,对于滕德荣4次在指定居所监视期间做的笔录,在接下来的指控犯罪中不予出示;
第二,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的询问,滕德荣表示没有受到刑讯逼供行为,但是有威胁的行为存在。
第三,关于滕德荣受到刑讯逼供的行为,滕德荣的辩护人已向盘锦市、辽宁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检察机关应当后续跟进,不是本次法庭审理范围。
第四、关于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所做的笔录,虽然滕德荣提到侦查人员有威胁的语言,但不能证明具有让其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做出的供诉,不属于应当排除的范围。
7个多小时过去了,仅仅排除了4份指定居所询问笔录的证据,这个结论还是庭前会议就讨论完的,我看到这心态都快崩了,我宁愿再看一次《权力的游戏》第八季。
07:22:22:证据终于摆好了,开始法庭调查环节
第二段视频开始,时间从6月10日晚上九点半跨到了6月12日的上午九点二十。
00:00:00:继续法庭调查环节,摆证据,质证,摆证据,质证......无限循环。
09:32:30:孙旺检察官表示:
“在我们的司法机关当中,收受贿赂,不办事,正是说明了相关的司法工作人员保证了他们的道德底线,否则,我们就有另外的判决书,就是相关的院长副院长的行受贿向法庭出示了。”
09:33:33: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09:36:37: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12:56:19:公诉人发表量刑意见(以下为原话):
“被告单位盘锦圣鑫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行为构成虚开发票罪,建议对其判处罚金;
被告人滕德荣的行为构成虚开发票、虚假诉讼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处3年以下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诈骗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依法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滕德荣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一款二款三款规定,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鉴于被告人滕德荣拒不认罪、悔罪,建议酌情对滕德荣从重处罚。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建议对滕德荣数罪并罚,判处15至18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艳秋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处4至5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永民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处3至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陈永民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陈永民系重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据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建议对陈永民数罪并罚4至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滕龙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情节严重,系重犯,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处3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吴振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情节严重,依法应处3至4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依法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吴振系重犯,数罪并罚。
被告人吴江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依法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吴江系重犯,数罪并罚。
被告人白素敏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1年有期徒刑,缓刑1年。
被告人白建华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1年有期徒刑,缓刑1年。
被告人李丽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1年有期徒刑,缓刑1年。
被告人王华珍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系重犯,并有立功表现,应减轻处罚,数罪并罚,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有罪免责。
被告人于丽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非法拘禁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被告人王洪强的行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非法拘禁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13:22:17:第二段庭审视频结束,时间已经来到了6月13日的凌晨
第三段庭审视频开始:
00:00:00:时间为6月13日的00:12:45,中间缺失了10分钟的庭审过程,庭审辩论继续。
00:49:10:视频结束,庭审辩论仍然没有结束,后边没有了。
实话,确实是实话,这就是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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