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来以前交易账号是合法的……
难怪那么多买号带节奏的人……
终于正式出手了啊
我们再来看看,女()们的“正义之声”还能剩下多少?
这份草案一旦通过,对互联网公司的广告业务会产生致命性的影响,具体如下:
1,首先,品牌广告已经受到了监管,品牌广告带来的收入已经出现颓势。
从广告的角度来说,广告的转化是一个漏斗形态:首先你要尽可能去吸引用户点击广告,进入落地页,才会发生后续的转换链路,所以互联网产品团队非常注重广告的CTR和CVR(点击率和转换率)。
因此为了尽可能吸引用户点击,各大广告媒体会尽可能把广告的“跳过”按键隐蔽化,并推出各种方式去吸引用户点击,这其中就会带来不少误点击,但实际上前端数据展示出来的CTR依然是高的,这就会驱动媒体继续保留和优化这种产品动作,不断下探用户的耐受度,只为了能够进一步提升广告的点击率。
因此工信部针对这一乱象重拳出击。
这一举措必然会导致广告主所购买的品牌广告出现点击率下滑的情况,减少广告媒体面对广告主的议价空间。
对于媒体的营收来说,品牌广告收入的下滑可以接着由效果广告来进行补偿,但是目前来看,这项政策的推出对效果广告又是一项巨大的打击。
2,效果广告的本质是精准推荐+持续曝光,但是目前来看这个思路已经被国家拦截了
大家如果在刷各种社交和电商软件的时候,一定会注意到以下几个现象:
个人的浏览行为会让算法去学习你的浏览习惯和兴趣爱好,并进一步反推出你的人群画像:多大岁数,消费能力如何,喜欢国产品牌还是海外品牌等等。
而工信部新出的这一部法律第15条提到: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商者应当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
我为大家解读一下这句法条的意思。
首先,这并不意味着你之后浏览社交媒体就看不到广告了,你该看到的广告依然会看到。
其次,你可以选择不针对你个人特征而收到广告,也就是说我作为一个95后,当我选择关掉个人特征的推荐后,我依然会收到广告推荐,但是收到的可能是面向80后或者00后的推荐广告。
我认为,这项法条是一个明显的博弈结果。国家不可能完全禁止效果广告的售卖,这个市场背后是一个千亿市场,养活着千万的打工人;但是这项法律确确实实在保护消费者隐私信息上下了功夫,让平台没办法肆意妄为地收集用户信息甚至转手卖出。
同样保护网民权益的,还有这份法案的第十八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时,应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是不是听上去很耳熟?没错,这就是针对一年前闹得沸沸扬扬的大数据杀熟,从今之后已经有法律去界定大数据杀熟这一行为的违法特质。
这项法律目前仍然处于草案阶段,一旦推出后,很多社交媒体目前的算法和热搜行为都会受到管制,逼迫着当下社交媒体在一个更加干净,更加利于呼吸的环境思考未来的营收结构。
只是如果现阶段依然从事互联网广告行业的打工人们,要好好想想自己的后路了。。。
某平台形象的解释了什么叫吃X赶不上热乎的。
大家都用算法的时候,他坚持创作者引流,做出了良好的“点赞—转发”机制。
后来他看到其他平台用算法引流火起来急眼了,打压大V,强推算法,取消“点赞—转发”机制。
这时候其他平台反而开始培养创作者,坚持内容本质,某平台依旧坚持算法还沾沾自喜。
毕竟互联网没加盖,你不喜欢,那你就可以直接走嘛。
后来铁拳下来了,原来人家都提前得到消息了。
罚三万而已,毛毛雨啦。
第十三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利用算法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或者虚假点赞、评论、转发、网页导航等,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检索结果排序、控制热搜或者精选等干预信息呈现,实施自我优待、不正当竞争、影响网络舆论或者规避监管。
第二十七条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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