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题感兴趣的朋友好多,出门没带电脑,手机随便查了几个有意思的判决,附在后面,大家当故事看吧。
比较罕见婚姻案件中对录音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回应,想判不离直接生搬套话判不离就好了。把这个证据排除真的是一言难尽。
大多数婚姻案件中不但有录音,还有大量的录像,包括卧室的,捉奸在床的。很少有法院直接以侵犯隐私权排除非法证据,因为但凡想证明出轨不可能经过别人同意拍照,录音,录像,谁会同意你拍呢。难道有配偶者出轨的时候会同意自己的配偶录像直播?
“来来来,看镜头,茄子,我在取证,你们配合一下”
话糙理不糙,隐私权保护需要有必要的限度,特别是婚姻案件与其民事案件存在本质区别,夫妻之间有忠诚义务,婚姻案件不公开审理,对隐私权的保护应区别于其他案件。
但这几面强调一下,一般在自己家卧室,客厅安置摄像头(比如有保姆带孩子,老人的),并且进行录音的,两个人交谈时录音的等等都不会有太大问题。录音证据并非未经另外一方同意就非法需要排除。但是一定不要去小三或者他人住处安置窃听录像装置,这个性质就不一样了。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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