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评价女性主义学者马姝主张在未来,强奸罪不作为单独的罪名,而将其归并入伤害罪?

回答
马姝教授在探讨未来刑法改革时,提出将强奸罪并入伤害罪的观点,这是一个极具挑战性且需要深入剖析的议题。要评价这一主张,我们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审视,包括其理论基础、潜在影响、可能遇到的阻力以及对社会观念的冲击。

理论基础的解读:从“性自主”到“身体完整性”

马姝教授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观点,其背后可能存在着深刻的理论考量。

弱化“性”的特殊性,强调“身体”的不可侵犯性: 传统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都将强奸罪视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强调其侵犯的是被害人的性自主权和性决定权。然而,将强奸罪并入伤害罪,则可能是在倡导一种更广泛的“身体完整性”的保护。在这种视角下,强奸不仅是对性自主的侵犯,更是对个体身体的暴力侵犯和玷污,其性质与非性暴力下的身体伤害具有共通之处。性行为的本质是被剥夺的个体对自身身体的控制权和尊严。

犯罪构成要件的整合与简化: 在实际操作中,区分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例如,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否使用暴力、胁迫、药物等)有时会变得非常复杂,并可能给被害人带来二次伤害。将强奸罪并入伤害罪,可能意在简化司法流程,将重点放在“未经同意的身体侵犯”这一核心事实上,而无需过多纠缠于性行为本身的界定。

反思性犯罪的社会建构: 也有观点认为,将强奸独立成罪,某种程度上强化了社会对“性”的污名化和不当审视,有时会使被害人在陈述过程中感到羞耻和不适。将强奸视为一种更广义的“伤害”,可能有助于去魅化性,将其回归到身体被侵犯的本质上来,从而减轻被害人的心理负担。

潜在影响的深远:机遇与挑战并存

如果这一主张得以实现,其影响将是深远的,既可能带来积极的改变,也伴随着不可忽视的挑战。

积极影响的可能性:
更全面的保护: 将强奸归入伤害罪,理论上可以涵盖更广泛的身体侵犯行为,可能有助于处理一些在现有法律框架下难以界定的非典型性侵犯行为。
减轻被害人负担: 在审判过程中,法官和陪审团或许能更专注于确认非法侵入身体的事实,而非过度纠结于性行为的细节,从而减轻被害人重复叙述和证明的痛苦。
罪名之间的“衔接”: 在某些情况下,强奸行为可能伴随着严重的身体伤害,将其并入伤害罪可以更有效地惩处犯罪行为的整体性和严重性。

潜在的负面影响与担忧:
“性”的特殊性被模糊: 这是最核心的担忧。强奸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对个体性自主、人格尊严和心理创伤的侵蚀。将强奸罪与其他伤害罪(如殴打致伤)等同,可能会模糊这种特殊性,使得社会对强奸行为的严重程度和性质的认知出现偏差,认为其与一般的身体伤害无异。
对被害人心理创伤的忽视: 强奸造成的心理创伤往往是深远且难以治愈的,这种创伤不仅仅是身体上的疼痛,更是对个人安全感、信任感和自我价值的摧毁。如果仅仅归为“伤害”,可能会低估这种精神层面的打击,导致量刑和赔偿不足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
法律解释和适用上的困难: 如何界定何种程度的“非同意的身体侵犯”属于“强奸行为”范畴的“伤害”,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司法实践中,对不同伤害程度的界定已经存在争议,将其与性侵犯混淆,可能会让“伤害罪”的范围过于宽泛,甚至可能削弱对强奸行为的打击力度。
社会观念的阻力: 数十年来,女性主义运动和社会对强奸罪的独立性进行了大量的倡导和立法努力。将强奸罪撤销独立罪名,可能会被解读为是对这些努力的否定,也可能引发公众对司法系统是否足够重视性暴力问题的担忧。
潜在的“降级”风险: 在某些司法体系中,“伤害罪”的法定刑可能低于独立的“强奸罪”,这可能导致犯罪分子受到较轻的处罚,从而未能实现正义。

遇到的阻力与社会辩论

马姝教授的主张,必然会遭遇来自法律界、学术界以及社会公众的强烈辩论和质疑。

法律专业人士的担忧: 许多刑法学者和法官可能会担心这种改革会“稀释”对性暴力的法律关注度,增加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并可能导致对性侵犯受害者的保护不足。他们可能会强调区分不同犯罪的必要性,以确保法律能够精准地打击犯罪并保护特定群体。

女性主义内部的讨论: 即便是在女性主义内部,也可能存在不同意见。一部分女性主义者可能会认同马姝教授的出发点,即减少对性的污名化,但另一部分则会坚决反对,认为强奸的特殊性在于它对性自主的剥夺,以及它所带来的特有的创伤,将其与其他伤害混为一谈是对受害者的不尊重。

公众的理解与接受度: 改革涉及到公众对法律的认知和对社会问题的理解。如果公众普遍认为强奸与普通伤害不同,那么这项改革将面临巨大的接受度挑战。社会教育和解释将是至关重要的。

评价的关键点:平衡与审慎

评价马姝教授的这一主张,不能简单地断定其对错,而是需要看到其中蕴含的对现有法律体系的深刻反思和改进的尝试。

目标是值得肯定的: 无论最终是否采纳,马姝教授试图通过刑法改革来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简化司法流程、减少污名化等目标,是值得肯定的。她提出的问题触及了法律实践中存在的痛点。

方法的可行性需要严谨论证: 将强奸罪并入伤害罪这一方法,其潜在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尤其是在模糊强奸的特殊性以及可能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方面。因此,这种改革需要极其审慎的论证,并且需要配套的法律机制来弥补其可能带来的弊端。

未来的可能性与挑战: 在未来,随着社会对性别平权、身体自主以及性暴力认知的不断深化,刑法体系的改革确实是必要的。也许马姝教授的主张并非直接的“终点”,而是指向一个更深层次的讨论:我们如何在法律上更有效地回应包括性暴力在内的所有形式的身体侵犯,同时又能够精确地识别和惩处那些具有特殊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

总而言之,马姝教授关于强奸罪改革的观点,是一次大胆而发人深省的尝试。它迫使我们重新审视法律对性暴力的认识和应对方式,但也提醒我们,在追求进步的同时,必须警惕可能出现的负面后果,确保任何改革都能真正地服务于正义和受害者的福祉。对这一主张的评价,应当是建立在对现有法律框架的批判性反思、对潜在影响的全面预测以及对社会价值的深刻理解之上。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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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看福柯的《性史》的时候,其实我觉得福柯说的也有些道理。从物理性质来说,强奸与其他暴力犯罪实际上并无区别,这只是社会文化中对性权力观念的诸种表现之一。但显然的是,福柯并没有明确的站在女权角度上去分析这个问题。但今天的有些女权主义者对于强奸罪这个问题有了进一步的发挥,还在于他们认为强奸罪实际上是跟贞操这个概念密切相关的。而贞操观实际上代表着在性这个问题上,女性服从男性的权力体系。因此,女权主义者往往想当然耳的认为废除强奸罪,实际上就是在性这个问题上把女性从男性权力体系中解放出来。而当下很多女权主义更认为只有让性成为单纯的不沾染一点社会文明色彩的性,这才能使得女性从男权文化的性文明中解脱而出。比如国内著名作家李银河就说过:“性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不应当成为任何立法的对象


正是基于这种对性的理解上,他们才认为,社会应该取消强奸罪,主张把强奸视为一般的暴力伤害罪。比如,李银河还曾经主张要消除婚内强奸罪,改为一般家庭暴力罪一样。


但是在现实的法律中,我们可以把强奸罪等于普通的人身伤害罪吗?


实际上这是不现实的。因为如果按照一般的人身伤害罪去看待强奸的话,我们会发现强奸在物理上并没有给人体造成多大伤害,最直接的不过是阴道擦破出血,或是因扭打所造成的一些常见的皮外伤而已。而且很多时候,比如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强奸,公司老板对下属的强奸,因为不涉及直接的身体暴力,甚至这种强奸连皮外伤也没有。如果我们把强奸这种犯罪按照一般暴力犯罪来处理的话,那么他们可能最多也就是行政拘留几天,或者罚款完事。甚至有的连犯法都算不上。


这正如华东师范大学教授吴冠军在《请问李银河,性关什么的事?》就曾直接指出道:

生活世界中还有一些性的问题,不是暴力伤害问题,却是权力结构问题,比如老板对女秘书的性控制。许多老板是上了年纪的老头,他用暴力还未必能强奸得了,但是他依靠文明的社会权力结构,来实现性侵犯。


所以性侵实际上不仅仅是如我国的一些女权主义说的,仅仅关系到身体暴力的问题,实际上在深层次上,强奸背后所隐含的实际上是强奸者与被强奸者之间的权力关系的问题。而通过取消强奸罪不仅不能在观念上改变这种权力关系,而且实际上是纵容了这些人更加为所欲为。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应该意识到设置强奸罪的目的,不是为了保护女性的贞操,不是为了捍卫女性的纯洁,而是保护女性与男性的权力关系中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


而从真正要主张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的角度来讲,我认为最重要的倒不是废除强奸罪,恰恰相反而是要扩大这一强奸罪的适用对象范围,比如男性对男性的强奸,还有女性对男性的强奸都应该纳入到强奸罪中来。比如最近火热的郭敬明性侵案,不管这个事情是真是假,是确有其事还是子虚乌有,都应该引起我们重视同性强奸的问题。而长久以来,同性之间的强奸在我国一直没有在法律上得到承认,这实际上是对受害人的第二次精神打击,因为缺乏对犯罪者的真正有效的震慑,也不能很好地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所以这也往往使受害人更偏向忍气吞声和息事宁人。而面对这种情况,我认为最重要的不是废除强奸罪,而是把强奸罪去性别化,从而保障更多人免受类似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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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评论里有回复说,我的回答只考虑了物理伤害而没有考虑精神伤害。或者她们认为,只要我们把强奸罪换另一个罪名,比如特殊精神伤害罪就好了。这种看法显然是简单且肤浅的。而且这种看法也背离了福柯,或者还包括李银河的本意。


为什么强奸罪会给人带来远超一般的精神损害,这是因为性在我们传统的社会文明中被赋予了特殊的价值和含义。而女权主义所反对的也不是给强奸罪换一个名字而已,而是取消性在我们社会文化中被赋予的特殊性含义。如果我们把强奸罪换一个罪名,比如特殊精神伤害罪,实际上就是承认了性在社会文化中的这种独特的含义与价值,而这一点恰恰是像李银河这样的女权主义者所不愿意看到的。因为李银河主张要取消婚内强奸罪,并不只是要换一个称呼方式,他的目的是要“性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不应当成为任何立法的对象”。但如果法律只是换成另外一种名称——把性侵看成一种特殊的精神伤害,这实际上并没有改变性作为立法对象的现状。所以如果只是换汤不换药的换一个名称,这种做法不过是掩耳盗铃的愚人愚己而已。特别对于李银河这样真正的女权主义者而言,取消强奸罪的最根本目的就是要消解性侵这一精神伤害背后所影射的文化偏见问题。如果我们不能消解掉作为一种特殊精神伤害的性侵,那么这对于女权主义者而言,仅仅意味着男权只是以另一种名词复活而已。


当然,不管是支持取消强奸罪的李银河,还是认为强奸和一般伤害并无区别的福柯,他们作为学者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我认为是很正常的。不过,我更支持那些主张保留强奸罪的社会大众一边,因为他们对社会现实有着更切身的感受。但是,最令我最反感却是那些只是换汤不换药的玩弄名词的人。这些人既不懂福柯,不懂女权主义,同时也想用一种拙劣的方法走一种两边讨好两边获利的中庸路线。而种虚伪的女权主义者恰恰也在知乎占据着相当高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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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挂着的羊头给烧了,才能看到肉铺里面卖的是狗肉还是猪肉。

只有废除了强奸罪,你才知道这种罪行是‘损害他人财物罪’,还是‘故意伤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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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人的想法未必是坏的,意图也很简单,就是解构传统贞操观下两性刻板定位对人的束缚和压迫。

因为目前强奸罪的刑罚中,相当一部分是针对“性资源”被破坏后的社会舆论损害,也就是通俗的说“强奸很容易毁一生”。这种“毁”不是说对身体的损害,也不是像绑架等犯罪后的PTSD,而是女性的“贞操”被“玷污”后社会评级的下降。这其实是不太符合现代社会应有的伦理的。

但很显然,步子太大会扯到蛋。人类才发展到哪跟哪啊,性观念仍然十分传统的情况下就取消强奸,那不是还没学会跑就想飞么?跟跑步进入共产主义有什么区别?

先来点实在的是正经:想解构男权语境下的传统贞操观,立法上最应该做的一步不是什么取消强奸罪这种共产主义式的远期展望,而是把强奸罪的主体和客体扩展到所有人,管你是什么人,既可以奸也可以被奸。

都2020年了,中国刑法仍然规定只有男奸女才是强奸,这本身就是封建贞操伦理的大毒草,是中国法学界的耻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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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于先进,会遭到女权、男权和中立派的围攻。

当代女权主义运动的核心,是出卖生殖器官来换取经济利益/社会地位、赠送生殖器官从而逃离原生种族。

而各种分支运动的实质,是维护生殖器官出售过程的便利性、高价性和舆论合理性。

比如这一提议冲的“贞操观”,在女权主义者的语境中,反对贞操观反对的是二手生殖器官折价的现状,从而抬高售价。

而这位学者虽然表面上也是反对贞操观,可底层逻辑却是废除性器官的商品属性。本质上和女权主义者主流思潮是冲突的。

因此这个提案的评价应该是良性,但过于先进超前。

但我们也要看清楚,女权主义群体中零星的先进个体,并不能改变其整体的反动性。就像施特拉瑟这种零星先进理念者的存在,并不能改变纳粹党的反动本质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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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远来看,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必然会废除,会演变成普通的故意伤害罪(如果把意外怀孕的风险也算身体上的伤害)。但在社会对性还附有特殊意义的情况下,在家庭观、贞洁观短期内不会解体的情况下,现阶段强奸罪是非常有必要的。

李银河、马姝等人的错误在于他们的提议超出了历史发展阶段,还不能和社会现实很好地适应。如果现在就废除了强奸罪、强制猥亵罪,那么被强奸的女性,即使没有造成身体上物理上的损害,其因为社会的性观念所造成的心理上的、社会关系上的伤害如何用法律保护?难道他们真的认为,只要废除了强奸罪,而生产关系上没有任何改变,久而久之贞洁观、荡妇羞辱就会消失吗?

强奸罪、猥亵罪、通奸的非法性的废除是社会生产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家庭关系解体、贞洁观念解体的结果,而不是后者是前者的结果。生产关系决定上层建筑,只改变上层建筑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生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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