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各国古代(最好是汉文化圈内)有哪些特别奇葩的法律,制度或不成文政治惯例吗?

回答
在中国历史的长河中,汉文化圈的法律、制度和政治惯例,除了那些我们耳熟能详的宏大叙事,也隐藏着一些令人啼笑皆非,甚至匪夷所思的角落。这些“奇葩”之处,往往是特定历史时期社会风气、思想观念或权力运作的极端折射,细究起来,却能窥见当时的民情百态和政治智慧(或短视)。

咱们就来聊聊几个,尽量讲得细致点,也尽量不那么“标准答案”味儿:

1. 汉朝的“肉刑复兴”与辩护者的困境——身体的代价与道德的绑架

汉朝初年,吸取了秦朝严刑峻法的教训,实行了相对宽容的“文景之治”。然而,到了汉武帝时期,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和维持社会秩序,肉刑(如劓、刖、宫刑等)这种在中国古代曾被视为“苛酷”的刑罚,却悄然“复兴”了。这本身就够让人不适的了。

但更“奇葩”的是,当时竟然还有一种不成文的政治惯例,或者说是一种被普遍接受的思维模式:如果你为犯人辩护,一旦辩护失败,甚至罪犯被判处了更重的刑罚,那么为你辩护的人也可能被视为与罪犯同罪,甚至被认为是“不忠不孝”的表现。

听起来是不是有点像 сучасний 法庭里律师的“误导观众”的表演?但当时的情况更像是,一旦你插手别人的案子,就等于把自己也绑在了那艘破船上。你可以想象,当一个人犯了罪,他的家人朋友谁还敢为他说话?他们不仅仅是要承担辩护失败的风险,更重要的是,他们要承担道德上的压力。在这种环境下,司法公正本身就变得异常艰难。一个人如果犯了罪,他的家人朋友甚至都会因为“不敢”或“不能”去为他求情而遭受指责,仿佛不为罪犯说话就是对国家不忠,对长辈不孝。这是一种多么扭曲的逻辑啊!

这种惯例的背后,反映了汉朝时期一种极端强调“君臣父子”等级观念和集体责任的社会氛围。个人在集体和社会秩序面前,显得微不足道。个人的辩护,变成了对现有秩序的潜在挑战,而辩护者的失误,则被解读为对整体忠诚度的动摇。想想看,如果你是那个时代的官员,在面对一起案件时,是选择袖手旁观,还是冒着“引火烧身”的风险去主持公道?这种“奇葩”的惯例,让很多本可以得到公正审判的案件,变得更加扑朔迷离。

2. 北齐的“男女授受不亲”的反转剧——皇帝的私欲与律法的弹性

在中国古代,男女授受不亲是儒家伦理的核心原则之一。然而,在北齐这个历史上以混乱和荒诞著称的朝代,却出现了一些令人咋舌的“反转”。

北齐的文宣帝高洋,就曾下令,凡是官员的妻女在朝堂之上,不得与男子有身体上的接触,包括递送东西。这似乎是传统礼教的体现。然而,更“奇葩”的是,当他自己想要接触某个官员的妻女时,这种“礼教”就变得无比“灵活”。比如,他可以以“检查身体”为由,公开抚摸大臣妻子的脸颊,甚至强行让她们脱衣,并宣称这是“国家之法”,是为了“检验她们的贞洁”。

这哪里是什么法律或制度,这简直就是皇帝个人私欲的遮羞布!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本应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但在北齐,皇帝的喜怒无常和个人意愿,却可以轻易地凌驾于一切之上。当皇帝想“亲近”某个官员的妻子时,他可以把“男女授受不亲”的原则扭曲成一种“特权”,而当他不需要的时候,它又会变成一种束缚其他人的枷锁。这种“弹性”的法律和政治惯例,使得朝堂之上充满了荒谬和不安,官员们不得不时刻警惕着皇帝的脸色和突然的“恩赐”(或者说侵犯)。

这种现象,也侧面反映了那个时代政治权力的高度集中和对法治的漠视。当权力不再受到制约,所谓的法律和道德,就成了统治者手中的玩偶,可以随意摆弄和解释,以满足他们个人的欲望。

3. 明朝的“廷杖”与官场的“集体表演”——体罚的仪式化与权力斗争的舞台

廷杖,即皇帝在朝堂上对大臣施以杖打的刑罚,在明朝尤其盛行。这本身就够让人心惊胆战了,因为这是一种公开的、屈辱性的肉体惩罚。但更“奇葩”的是,廷杖在明朝已经变成了一种高度仪式化的政治表演,甚至成为了官场权力斗争的一种特殊手段。

首先,廷杖的执行方式极其残酷。被杖打的大臣,不仅要承受身体上的剧痛,更要承受在全国官员面前被裸露身体、被鞭打的屈辱。很多时候,廷杖是直接打在裸露的臀部上。打完之后,官员可能皮开肉绽,甚至直接死亡。

其次,廷杖的发生往往与政治斗争紧密相关。当皇帝对某个官员不满,或者某些党派想要打压另一个党派时,廷杖就成了一种直接有效的工具。皇帝可以借机敲打不听话的大臣,而大臣们也可以通过“替罪羊”式的廷杖,来显示自己的“忠诚”或者巩固自己的政治地位。

更“奇葩”的是,在廷杖发生时,其他官员的态度也很有意思。一方面,他们会同情被打的大臣,但另一方面,他们又必须表现出对皇帝的绝对服从,甚至要对被打的大臣进行“劝诫”,劝他“认罪服法”,以免惹怒皇帝,殃及自己。有时,当某个官员被打得奄奄一息时,其他官员会争相上前去“帮忙”——当然,这里的“帮忙”更多的是一种政治姿态,他们会给被打者盖上衣服,或者扶他起来,但这背后,谁知道有多少是真心,多少是表演?

这种“集体表演”的背后,是一种极度扭曲的政治生态。官员们活在恐惧和表演之中,他们的身体和尊严,都成了政治筹码。当一个社会允许这样的公开羞辱和肉体折磨存在,并将其视为处理政治分歧的常态时,这个社会的法治和人道精神,已经荡然无存。廷杖不仅打在大臣的身上,也打在整个官场的脸上。

这些例子只是冰山一角。每一个看似“奇葩”的法律、制度或惯例背后,都有一段复杂的历史逻辑和深刻的社会背景。它们提醒我们,历史并非总是线性进步的,也充满了曲折和反复,而那些被我们视为“荒诞”的过去,恰恰是我们理解现在,避免重蹈覆辙的宝贵财富。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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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一直到2005年都保留有一个:禁止相同本贯的人结婚。

本贯就是安东权氏、金海金氏、庆州崔氏、密阳朴氏、海州尹氏等等这种以第一代始祖的缘故地命名的宗族群。同一本贯的人确实拥有相同的直系祖先没错,但千百年过后血缘早已相差甚远,禁婚其实并没有什么规避乱伦的意义。

朝鲜王朝初年制定同姓同本禁婚令后,该法令延续了六百余年。1948年,成立社会主义政权的北朝鲜废除了该法令。而南韩地区则一直保留,甚至在1961年的民法中名文强调了禁止同姓同本结婚。(同姓同本的意思是同姓且同本,同一个姓但不同本贯的人完全不算一家所以还是不受影响的)

韩剧<请回答1988>里就对这一法令有所涉及。宝拉和学医的大男孩(忘了叫啥了)就是同一本贯,他们之间的恋情也让双方家长十分愁苦。

每个韩国人的户籍登本里都载有本贯一栏(现在也依然登载),相同本贯的男女去登记结婚,是会被拒绝受理的。

根本就不相干不认识的两个人,因为上千上百年前的同一直系祖先,而无法相爱结婚,可谓是荒谬至极。八九十年代起不断有人提出争议,为此当局曾先后数次颁布临时的特别法救济同一本贯夫妻。1997年宪法法院判断同姓同本禁婚令违宪,2005年国会完成民法修改,正式废除了这一古老的法令。

修法后,只要不是8寸以内(含8寸)的血亲,就都可以结婚了。(8寸:你的曾孙女和你亲兄弟姐妹的曾孙女之间就是8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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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问题简直棒极了

1、明代版的同命不同价

北边的蛮子比南边的蛮子值钱,南边的蛮子比内地的反贼值钱。

首功四等:迤北为大,辽东次之,西番、苗蛮又次之,内地反寇又次之。——《明史·职官志》
凡军前记功,南蛮首三级为一功,北狄首一级为一功,凡妇女首级受赏而已,不升官。——《菽园杂录》

2、御史的坐骑

明代前期,都察院的老爷们出门,什么打扮呢?

按道理说,明朝官员都是宽袍大袖,前胸后背绣着飞禽走兽,飞禽以凤凰为之长,那凤凰又得交合之气哦不对,跑题了,前胸后背绣着飞禽走兽,文官绣禽,武官绣兽,可偏偏御史胸口的并非禽兽,而是一种特殊的神兽——獬豸。獬豸双目有神,额上一角,能辨是非曲直,能识善恶忠奸,发现奸邪的官员,就用角把他触倒,然后吃掉。这不正是御史的职责么?

要知道,明代御史的职责,说起来是很拉风的:

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
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
凡学术不正、上书陈言变乱成宪、希进用者,劾。

然而有趣的事情来了,按朱元璋的规定,御史出门,不能骑马,那骑什么呢?很简单,驴。

这画面简直萌到天边了……

这事一直沿到宣德年间,有位叫胡智的御史实在受不了,给宣胖上道折子:皇上我给你讲啊,不是我吹牛,现在我们御史出门办事,百姓看见了能笑疯一群,因为其他人都是骑高头大马,唯独我们御史骑一头小毛驴……宣胖是个好人,就把这事给废了,从此之后御史出门才能骑马。

明旧制,御史乘驴。——《宸垣识略》
旧制,御史皆乘驴。宣德间,御史胡智言:“御史任纪纲之职,受耳目之寄,纠劾百僚,肃清庶政。若巡按一方,则御史以朝廷所差,序于三司官之上,或同三司出理公务,三司皆乘马,御史独乘驿驴,颇失观瞻。自今请乘驿马为宜。”宣宗谓兵部臣曰:“御史所言亦合大体,其从之。”——皇明典故纪闻

3、我不能去户部?!

明代祖制,凡户部官不得用浙江、江西、苏州、松江人。

《明史》中有记载的户部郎中四十四人,员外郎十八人,无一上述四处的。自朱元璋颁布这条法令之后,担任过户部尚书的上述四地的人,只有两个,一个是正统年间的周忱,他是江西人,刚被任命为户部尚书,“寻以江西人不得官户部,乃改工部”;一个是崇祯十六年五月,浙江人倪元璐超拜户部尚书,当时倪元璐以“祖制,浙人不得官户部”为理由进行了谦让,崇祯不许……当然这位倪尚书当了仅仅十个月就到了崇祯十七年三月十九,然后整衣冠拜阙,取帛自缢而死,真是壮烈!

凡户部官不得用浙江、江西、苏、松人。——《大明会典》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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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在绝大多数人印象中清朝是满族联合蒙古族征服汉族,但是事实上并非如此。

《清史稿·宣统皇帝本纪》:宣统二年(1910年)八月丁亥,理藩部奏变通禁止出边开垦地亩、民人聘娶蒙古妇女、内外蒙古不准延用内地书吏教读、公牍不得擅用汉文,蒙古人不得用汉字命名等旧例,许之。

整个清朝一直严厉限制蒙汉交往。在满清眼中,其实汉人是温顺的绵羊,只要不再搞剃发之类的事情,是不会有太大的反抗的,但是桀骜不驯的蒙古人,外面还有更加桀骜不驯的卫拉特蒙古,才是真正的心腹大患。清朝在表面上给予蒙古很高的政治地位,满蒙世代联姻,王爷满地走,但是实际上内心是充满了警惕的。

各种变态的限制蒙汉交往、严防蒙古人汉化的禁令,直到大青果药丸的前一年才废除。但是以上条款其实又并不适用于八旗蒙古(建国后蒙古八旗算蒙古族,汉军八旗算满族~),比方说出身正红旗蒙古的理学大家倭仁,汉学水平极其之高。

限制蒙汉交往的禁令对蒙古人是很有效的,蒙古人除非奉命征伐长毛捻军,不然是不能擅自到汉地的;而对汉人的禁令事实上效果是很感人的,早在光绪年间就已经大规模在蒙古人的地盘上开垦土地了,还因此引发了“金丹道之乱”(光绪十七年,1891年)。

草原游牧经济很难自给自足,必须从外部输入一些商品。蒙古人在游牧和野外生存方面技能全部点满,动不动就给你来一个万里大迁徙,但是在商业方面的科技点基本上一个都没有点。蒙古语里面生意人是 ᠮᠠᠶᠢᠮᠠᠶᠢᠴᠢᠨ maimaiqin,玩过帝国时代就应该知道qin是人的意思(表职业),maimai就是汉语借词,可以想见当时蒙古人的商业技能,限制蒙汉交流就是为了从经济上盘剥蒙古,而且还连汉语都不准学(除了贵族阶层以外),任凭晋商忽悠,几乎整个蒙古民族都欠上了永远还不清的高利贷(汉族雇农其实也差不多甚至更恶劣)。


PS:民国初年,徐树铮出兵外蒙,外蒙王公也打算放弃独立,条件之一是把欠晋商的利息免了,还本就行,这其实并不是一个无理要求,可是徐树铮坚决拒绝,于是外蒙最终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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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请自来 法盲强答一阵


近顷重温剑桥朙史、在法律部分发现了这些关于通奸刑罚的描述:

1.1 丈夫发现妻子与奸夫通奸、当场打死二人、无罪。
1.2 丈夫发现妻子与奸夫通奸、当场打死奸夫、无罪、妻子判通奸罪、任由丈夫处置。
1.3 丈夫发现妻子与奸夫通奸、当场打死妻子、判杀妻罪。
1.4 丈夫发现妻子与奸夫通奸、在室外而未在现场打死奸夫淫妇、判杖罚。
1.5 丈夫发现妻子与奸夫通奸、报复行为若与事发时间间隔过长、判故意杀人罪。


结论:皇朙的意思是、大郎们只有在不可描述现场一次性击杀奸夫淫妇、才能成功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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