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我国拟立法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会产生哪些影响?

回答
我国拟立法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因自愿实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这无疑是一项意义深远且影响广泛的举措。这项立法的出台,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增添,更是在社会伦理、公民责任、医疗体系和公众安全等多个层面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

首先,这项立法将极大地鼓励和激活“好人主义”的社会风气。

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尽管“好心人”救助的事件屡有发生并被社会赞扬,但潜在的民事赔偿风险,让很多具备施救能力的人,尤其是医护人员,在面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内心会产生顾虑。他们可能会权衡利弊:万一救助不当,导致受助者情况恶化,自己是否会因此承担巨额的赔偿,甚至影响职业生涯?这种“救人反被诉”的担忧,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人道主义精神的自由流淌。

一旦法律明确保护了在紧急情况下自愿施救的医师,这种顾虑就会大大减弱。医师们会更有底气地将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投入到公共安全中,不再因为潜在的法律风险而犹豫不决。这不仅是对医师个人的一种鼓励,更是对整个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在危难时刻,伸出援手是值得尊重的行为,国家会为这种正义之举提供法律保障。这会引导公众形成一种积极的社会心态,鼓励更多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去帮助他人,形成一个充满善意和互助的社会氛围。

其次,这项立法对于提升公共场所的急救能力和效率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共场所,如商场、机场、车站、街道等,是突发疾病和意外事故的高发地带。一旦有人突发心脏骤停、严重外伤或其他危及生命的情况,黄金几分钟的施救至关重要。而专业医护人员的及时介入,往往能将患者从死亡边缘拉回来,并有效降低伤残的风险。

过去,由于担心法律责任,一些在场的医师可能会选择报警,等待救护车,或者仅仅是协助,而不敢贸然进行更进一步的专业救治。这种延误,无论多么轻微,都可能导致不可挽回的后果。新法的实施,将使医师在现场更加自信和主动地展开有效的急救措施,比如心肺复苏、止血包扎、开放气道等,这些都是在专业领域内,即使在非医疗机构也能进行的救治。这无疑会大大提升公众在突发意外时的生存率和康复几率,降低医疗资源的挤兑和后续治疗的难度。

第三,这项立法也需要社会各界给予配套的理解和支持,避免潜在的误解和滥用。

尽管法律保护了医师的施救行为,但并非意味着医师可以随意进行不专业的操作。这里的关键在于“自愿实施”和“造成受助人损害”。

“自愿实施” 强调的是医师是在评估情况后,出于人道主义精神主动伸出援手,而非被强迫或在不了解情况的前提下行动。
“造成受助人损害” 这里的损害,通常指的是在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前提下,由于病情本身的复杂性、个体差异性、或是急救过程中的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所导致的损害,而不是因为医师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法律通常会设置一个“合理注意义务”的标准,来判断医师的行为是否符合专业规范。即便如此,也可能在具体案件中出现争议,需要司法部门进行细致的审理。

因此,公众需要理解,这项法律并不是鼓励医师“大胆施为”而可以不顾后果。医师在施救前,仍然需要尽力评估患者的状况,并根据自身能力和现场条件,选择最合适的施救方案。同时,立法也需要明确界定“损害”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以防出现有人恶意利用法律漏洞,或者在非紧急情况下进行不当救治的情况。

此外,这项立法还可能催生对“好撒玛利亚人法”的进一步完善和讨论。

“好撒玛利亚人法”是一种国际上普遍存在的法律,旨在鼓励公众在他人处于危难时提供帮助,而无需担心法律责任。我国这项立法可以说是朝这个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未来,我们或许可以进一步探讨将这种保护范围扩展到所有具备急救知识和能力的普通公民,或者制定更细致的关于急救培训、急救设备配备等方面的配套政策,以构建一个更完善的社会应急响应体系。

最后,这项立法的出台,也对医疗机构和行业协会提出了新的要求。

医疗机构和行业协会可以借此机会,加强对医护人员的急救培训和技能更新,并在内部建立相应的激励和支持机制,鼓励医护人员积极参与公共急救活动。同时,也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和支持,帮助医护人员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这项法律。

总而言之,这项拟立法明确医师在公共场所自愿施救造成损害不承担民事责任,是一项具有深远社会意义的举措。它将有效激发社会正能量,提升公共安全水平,并有助于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当然,任何法律的出台都需要审慎的考量和不断的完善,确保其能够真正地为社会福祉服务,并在实践中得到恰当的应用。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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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确是好事一桩,在公共长号碰到紧急情况的病人的时候,医生可以更无后顾之忧地去救人。

尤其是紧急情况下,更是分秒必争。这个立法不仅是为了保护医师,更是保护了紧急患者。

希望医生救死扶伤的使命,不会被无端的恶意揣测,不会被条条框框所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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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方面来说,是好事,碰瓷的,赖医生的,虽不是主流,但造成的影响非常大,不要让恶性碰瓷有机会考验施救医生或受助者的道德高度。

以上个人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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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望所归,终于被提议了。只是看着文章中“不承担民事责任”,我脊背发凉,希望这不是代表“依然可以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这应该不仅限于医生,应该适用于任何热心伸出援手的民众。

医生院外救人发生农夫与蛇的事情已经不是一次两次了,但是欣慰的看到基本上舆论都是站在医生这边的——想必大家都明白,如果是你自己在院外发生危险,有人救你活下来了是幸,有人救你还是没回来也是命,大家都希望至少意外来临时,有人愿意救你,而且那个愿意救你的人是一个医生。

不过不管有没有这条法律的存在,我想大多数医务工作者都依然会选择义无反顾,因为救死扶伤在日复一日的训练中已经成为了一种本能和条件反射,就像模范郑州地铁救人的实习医生于逸飞一样。

医生医术有高低,病情有缓急,如果一位医生在缺少设备人手的院外用一颗赤诚的心无法救回一个危重病人,也请保护他们,毕竟他们十有八九是一位好医生,只是缺少逆天改命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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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巨大的进步。

不过说句实话,即使实行了这条法律,我也还是不敢救。

因为打官司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势必要牵扯掉我很多的精力,而且,一个人跟对方为了利益紧紧团结在一起的一个家族斗争,就算赢了,也会遍体鳞伤。

更可怕的事情,是在法庭外面。设若这些人每天轮着来我单位侮辱我,威胁我,或者跟踪到我家中作恶,我觉得我会很快崩溃。

最可怕的事情,如果他们利用网络舆论歪曲事实,把自己打造成受害者,我将面临潮水般的辱骂和斥责,即使最后赢了官司,我也会身败名裂,我很可能会坚持不住,有可能自杀也说不定。

所以,原谅我并不高尚的医德吧,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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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遇到一次类似情况。我是卫校后勤临时工,有次食堂送餐员请假,领导给我发了一件白大褂,让我推着不锈钢送餐车去隔壁卫生院送馒头。我一进卫生院大门,就有一位中年妇女不顾我的餐饮从业人员气质,喊着“医生,救救孩子”把我拽过去了。

我粗略了解了一下情况,患者十三岁,癫痫病史,长期服药治疗。为进一步控制病情,从村里来到乡镇卫生院就医。上午患者跟随母亲在卫生院结束看诊,于卫生院门诊楼一楼宝船厅无明显诱因发病,倒地抽搐,呼之不应。我立即拨打院内急救电话,汇报位置及现场情况,跟两位路过的护士妹妹帮助患者平躺在地,避免患者因为抽搐、失神受伤;同时观察患者:生命体征稳定,气道通畅,无青紫缺氧表现,当日已遵医嘱服药。那就等着急诊科来人呗。

于是一群拎着午饭路过的围观群众不高兴了,开骂:狗屁医院草菅人命怎么不做心肺复苏?怎么不掐人中?怎么不塞袜子到病人嘴里防止病人咬舌头?

我心想着,塞什么袜子,患者把袜子吞了导致气道阻塞,这后果比咬到舌头严重多了好不好?你们看不看guide line?然而围观群众仍然议论纷纷,原本习惯了患者发病表现的病人母亲也慌了,开始哭。一位护士妹妹听取群众呼声,颤颤巍巍掏出在我们超市卖一块钱一包的纸巾就往患者嘴里塞。此情此景,我趁机思考了三个哲学问题:我是谁?我为什么在这里?我在做什么?结果目光游离的表情被人拍下来了。

今次之后,我认为遇到类似情况该出手还是要出手。但行好事,不问前程。但是去卫生院送馒头这事谁爱干谁干吧,我要避免穿白大褂去那里,忒刺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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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现身说法:这叫脱裤子放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84条早就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个法律保护的范围更广,不仅仅是医生,普通老百姓实施紧急救助也不用担责任。

所以,医生急救被讹诈,这根本就不是立法的锅!




而且这条法律有个非常恶毒的缺陷,而且是两条。

第一条:“自愿”实施救助行为。

这意味着,如果这医生在现场哪怕流露出一丝退缩,好像是围观群众逼着他上的,就不享受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保护了。

面对这样的“法律绑架”,医生只有两条路:

1.真的自愿进行紧急救助。

2.但凡有一丝道德绑架的苗头,赶紧跑!因为该情形下你很有可能被打成“职责所系”,成为非自愿救助。

第二条:不承担“民事责任”。

2.1不承担民事责任,不代表医生不会被被“合法骚扰”。

比如火车上救人反被索取医师证信息。

不给你能怎么办?

乘务员会把你骚扰到死,而且可能不让你下车。

乘务员违法了吗?没有。你起诉都起诉不来。

很憋屈的。


还有当年急诊把衣服剪开把人救回来了,病人连医药费还欠着,居然还问医院赔衣服钱。

照理说,医院不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不该赔吧?

结果?赔了。

呵呵。

所以这是一条假法律。

2.2不承担民事责任,不代表不承担刑事责任

尤其当最后的结果不理想。

万一某个傻逼以涉嫌过失杀人罪起诉,又有哪个彭宇案一样的傻逼法官不看证据看“常识”——

“按照生活常识,你没撞人怎么去扶了?”

“按照生活常识,他刚发病的时候好好的,怎么你一治就死了呢?”

我知道这说法很傻逼,但更傻逼的事件已经有先例了,不得不防。

然后法官可能不会判刑,但考虑到“公序良俗,死者为大”,判决医生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我不叫你承担次要责任都很不错了!你赔个五万八万吧!”

说好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呢?

多年立法,毁于一旦。

还想道德绑架医生去救人呐?

不会救了。



我人生中因为医闹流了好几次眼泪,

怕哭得太难看,只好躲到值班室厕所里,想要憋住,但就是止不住。

次次都是公务员干部整的。目前为止100%。

逼得我现在看病一看到“公务员在职”“公务员退休”“参照公务员退休”都得打起十二分精神防备。

当年的小伙子,给病人垫钱、为病人募捐集资,马路上做CPR,可以说闪闪发光,

但这个闪闪发光的小伙子已经死了。

为医生立法,我很感谢人大,

但当务之急是清理行政队伍中的垃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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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2017年9月7日,72岁的戚老太进入孙向波的药店,称自己呼吸费力。孙向波给了老太一片硝酸甘油片后,为她测量血压,据孙向波事后回忆,老太当时血压达到低压120,高压200,已超正常水平,符合高血压的诊断标准。在老太准备结账时,突然失去意识昏倒在地。孙先生在做心肺复苏时,压断了对方的12根肋骨。

10月末,他接到了法院的一纸诉状,那名女子将孙先生告上法院,表示自己之所以在药店内昏倒并被压断肋骨,是因为服用了孙先生提供的一粒药丸,需要孙先生承担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30日,法院驳回原告诉讼,判定孙向波在在该事中没有责任。然而,事情却没因为法院驳回诉讼而终止,原告一家认为法院给出的一审结果并不合理,并已经提出上诉。

2年后到来的判决书让孙向波的心逐渐平复。他没想到好心的善举却让自己深陷舆论的漩涡。孙向波的药店也因为这件事,客人逐日减少,最终于2019年6月关门。


案例二、

2017年9月23日,54岁患者因突发意识障碍被送入上海一家医院抢救。病情危重,脑出血和脑疝症状,昏迷,反复呕吐。医生为病人办理欠费入院,即刻手术。因抢救需要,医护人员脱去患者衣物,加班加点全力抢救,将患者从死亡线上救了回来。

然而2天后,让所有人都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患者儿子找到医护人员要求返还衣物,坚称患者口袋里有现金约2000元和一些物品。医护人员告诉他已经全部归还。患者儿子坚决否认,反复强调当天只有他一个家属,没有收到衣物。见口头解释无效,便带家属儿子前去监控室调取监控自证清白,患者儿子看完监控点头说“哦”后默默离开。


案例三、医生高铁救人被索要医生证。

这件事我前因后果以前说过了,就不说了。

大概恶果就是如果一个熟练掌握心肺复苏的医学生,可能会担心自己意会拿不出证件,乖乖坐回自己座位上。





类似的事件,对施救的医务工作者来说,最大的困难是在事后『自证清白』,以及自证以后无尽的扯皮、审判。

好事是好事,但能起到的效果微乎其微。并不让人看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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