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华为前员工曾梦因离职赔偿被羁押 90 天一事?

回答
华为前员工曾梦因离职赔偿问题被羁押90天的事件,在法律、道德和公司管理等多个层面都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关注。要全面理解这件事,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剖析。

事件的背景: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事件的经过和基本事实。根据公开报道,曾梦是一位华为的软件工程师,她在职期间可能与华为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在离职后,华为方面认为曾梦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曾梦支付违约金。在此过程中,法院可能基于一些法律程序,例如证据保全、强制执行等,对曾梦采取了羁押措施。具体羁押的原因通常与以下几点有关:

对法院判决或裁定的不履行: 如果法院已经判决曾梦需要支付违约金,而她未能按时履行,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包括拘留。
妨碍民事诉讼: 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被申请人(曾梦)有证据逃避、转移财产或者有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可以依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
证据保全或调查取证: 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法院需要通过拘留来控制当事人,以防止其销毁证据或逃避调查,也可能发生。

法律层面的分析:

1. 竞业限制协议的合法性与执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的法律基础,但同时也对竞业限制的期限、地域、补偿等进行了限制。华为作为一家大型科技公司,与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常见做法,这有助于保护其核心技术和商业秘密。
补偿问题: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对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的标准和支付方式通常会在协议中约定。曾梦被羁押的一个可能原因,是她认为华为未支付足额的离职补偿,或者双方对补偿金额存在争议。如果补偿不到位,竞业限制协议的有效性可能受到质疑,或者华为要求曾梦支付违约金的依据可能被削弱。
违约责任的界定: 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违约金条款需要合理。如果违约金过高,可能被视为惩罚性条款而非违约责任条款,法院可能会调整。曾梦是否真的违反了协议,以及华为要求的违约金是否合理,是案件的核心争议点。

2. 羁押措施的适用:
审慎使用: 羁押(或称拘留)是国家公权力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限制,属于非常严厉的强制措施。在民事诉讼中,法院通常需要审慎使用。通常只有在当事人有规避执行、逃避责任或妨碍司法公正的重大嫌疑时,才会采取羁押。
证据与程序: 对于曾梦被羁押90天,关键在于法院采取这一措施的法律依据和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例如,是否经过了审慎的审查,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曾梦存在妨碍诉讼的行为,以及是否履行了告知和听证程序。如果程序存在瑕疵,或者采取措施的理由不充分,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
执行期限: 90天的羁押期限也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在中国,民事拘留的期限通常为15日,最长不超过30日。如果是刑事拘留,则期限更长,但这不是刑事案件。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例如在审判前扣押等,可能会有不同的规定,但针对民事纠纷的羁押90天确实令人费解,可能需要更详细的法律解释。

道德与企业管理层面的反思:

1. 大公司与小员工的权力不对等: 华为作为一家全球知名的大公司,其资源和影响力远大于个人。这种权力不对等可能会导致在纠纷处理中,公司更容易采取强硬手段,而个人则显得弱势。社会普遍担忧的是,大公司是否会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法律手段压迫员工,特别是那些在职期间为公司贡献过力量的老员工。

2. 企业文化与员工关系: 事件也引发了对华为企业文化以及其与员工关系的讨论。一些人认为,华为的“狼性文化”在某些方面可能过于强调执行力和结果,而忽视了对员工的人文关怀和合理权益的保障。在离职赔偿和竞业限制方面,如果公司未能做到公平、透明和人性化,就可能引发员工的不满和对立。

3. 竞业限制的合理性与公平性: 竞业限制是为了保护企业的核心利益,但同时也限制了员工的就业自由。如果补偿不足以弥补员工因竞业限制而损失的职业发展机会和收入,那么这种限制就不够公平。社会普遍认为,如果企业要求员工承担高昂的竞业限制义务,就应该付出相应的经济补偿。

4. 法律工具的滥用担忧: 对曾梦采取羁押措施的行为,引起了公众对企业是否会滥用法律工具来“惩罚”或“控制”前员工的担忧。这种担忧并非空穴来风,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企业利用法律手段,通过诉讼、强制执行等方式给前员工施加压力,以达到其目的的情况。

媒体报道与舆论影响:

信息不对称: 在此事件中,公众了解的信息主要来源于媒体报道和当事人或其家属的陈述。由于信息可能存在不对称性,以及案件的复杂性,公众的判断可能存在偏差。
舆论的形成: 媒体的报道角度、侧重点以及公众的集体情绪,共同塑造了对事件的普遍认知。在很多情况下,舆论的同情和支持会倾向于被羁押的个人一方,认为其可能遭受了不公正的待遇。
对企业声誉的影响: 这种事件一旦曝光,会对企业的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尤其是在吸引和留住人才方面。一个被认为不善待员工的企业,很难在人才市场中保持竞争力。

总结与反思:

曾梦事件是一个复杂的案例,涉及法律程序、合同约定、企业管理以及人权保障等多个层面。

从法律角度看, 需要进一步厘清华为和曾梦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的责任和权利,以及法院采取羁押措施的合法性和必要性。如果法院的程序存在问题或措施不当,应依法纠正。
从企业管理角度看, 事件提醒企业,在制定和执行竞业限制协议时,应更加注重公平、合理和人性化。提供充足的经济补偿,并以公开透明的方式处理与员工的劳动争议,是维护企业形象和长远发展的关键。
从社会角度看, 事件也引发了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关注。如何平衡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劳动者就业自由,如何在劳动争议处理中防止权力滥用,是社会需要共同探讨的议题。

总而言之,对待曾梦被羁押90天的事件,不能简单地站队,而是需要以理性、客观的态度,结合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进行多角度的分析和反思。希望通过对此类事件的关注和讨论,能够推动劳动法律法规的完善,促使企业更加规范地管理,更好地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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泻药。

我知道邀请我的目的是因为看上去我一直说华为好话,这波251事件想看我怎么反应。

我第一次说华为好话是快两年前的时候,赞扬华为员工持股制度了,彼时连贸易战都没有,我就断言华为的制度是先进的,果不其然,半年时间贸易战一打,其先进性就体现了出来。

以下是我当年赞扬华为制度的内容。


所以各位可以知道,我并非是跟风吹嘘,而是早就赞扬了员工持股制度的先进性。

随后贸易战一打,华为就成了“民族脊梁”,我此时并没有跟着吹华为怎样,实话实说,我完全利益无关,家里人既没有在华为工作也基本没有用过华为产品。

我根本就不觉得民族主义一定是一件好事,华为的先进性并不需要煽动民族主义来体现,相反,鼓吹华为是“民族脊梁”,任正非有怎样怎样先见之明的文章多半都是肤浅的,并没有看到华为的成功本质是领先于雇佣生产的员工持股等制度,是对利润的更加彻底地分配的结果。

所以一会儿互联网上的跟风者把华为吹到天上一会儿又贬低到地下,看起来像是在发神经,华为不过是一家企业,赚钱才是它的目的,什么民族脊梁不过是吹嘘罢了,这个企业的先进之处就在于它舍得分钱并以特殊的方法分钱,这才是它唯一独特的地方。

那么华为今天送人251,你问我怎么看?我向来是喜欢分析事实而不是跟风的,我向来厌恶道德批判,如果按照分析来的话,我可以在这里直截了当的说,这在意料之中。

没错,我早已经意料到华为这个公司做不到“遵纪守法”,背后肯定是时常出现灰色或事黑色的事情,我只是没想到会出现251这样严重的事罢了,出现251这么严重的事,应该和中国特殊文化国情有关。

熟悉我观点的朋友早就知道,我多次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均是严重带有资本主义色彩的法律,它们是改革开放后从西方国家“借鉴”来的。而华为却不是完全资本主义性质的公司,所以让华为一直遵纪守这些法是根本不可能的。

我还可以预言华为之后还会有更多触犯法律的情况,当然,只不过不一定会报道出来罢了。

华为在给工资的时候有多大方大家都知道了,但是在离职补偿的时候却变得如此抠门,甚至不惜送人进去,这是什么原因,大家知道吗?

在这里说这么政治不正确的话当然很危险,但我还是希望说实话,理性的朋友如果不希望被互联网风波带着时不时发神经的话,请耐心看完我接下来的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直接明文规定,不能明确计价的东西不得入股,其中就明确写出,包括“劳务”。

在这样的条文面前,就注定了,华为不能直接根据员工的劳动时间和劳动成果给员工发股份,那为了实现员工持股,华为要怎么操作呢?答案就是先发工资,然后叫员工用工资买股票。

看似好像没有什么问题,无非转手一波就罢了,但实际上却必然会出现问题,我们用简单地计算分析一下你们就明白了,我们假设某员工给华为创造了100万的盈利,如果华为直接把100万全发给他,那么华为就没有剩下的剩余了,如果华为是一家资本主义雇佣性质的公司,那么华为就会只会给员工60万工资,剩下40万就被留在企业扩大再生产,这40万的所有者不是员工而是老板,因此这个过程就被叫做“剥削”。

但是如果只给员工60万工资,那么华为就和其他企业一样,并不能给出更高的待遇来吸引员工,但是如果工资又开高了,那么公司又留不下那40万,这样又没有剩余的资金扩大再生产,横竖都不能取得与别的公司竞争的优势。

但华为想到了一个主意,这个主意就是给员工发100万工资,然后叫员工用40万来买公司的股份,这样员工的工资就是100万,又有40万留在了公司,长期来看公司迅速发展,员工吃到了分红,拿到了更好的收益。

因此华为巧妙地利用了这个制度许诺了员工一个更好的前程,从而吸引了更多优秀工程师的加入,我看来,这是华为成功的最重要的秘诀。

当然,华为生产规模和业务的扩张,即扩大再生产的速度并不是能被永久维持的,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后来的许多员工已经越来越难拿到股份了,但是由于华为的业绩迅速发展,华为维持了一个较高的工资水平,目前有一半的员工可以将自己的工资换成股份,而另一半员工则直接以现金形式拿走全部工资。

接下来,我们就要谈251事件了,从现在的情况来看不清楚李宏元究竟有没有股份,也许没有,但那不是重点,我们先假设华为要辞退一位持有股份的员工。

这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又出现了,员工在被开除的时候,其每工作一年,公司必须向其支付一个月工资的补偿,一般而言还要再多一个月,形成N+1,但简单起见,我们接下来就用N计算好了。

这条法律我可以直说,就是建立在资本主义雇佣关系上的“默认了资本主义剥削”的资本主义色彩的法律,这条法律看似是在保护无产者,的确也是为了保护无产者,但遗憾的是,华为的员工可不一定是“无产者”,一半员工是带着股份的。

如果在一般的公司,那么员工所创造的剩余价值是被无偿拿走了,在刚刚的例子中,一家普通公司的员工工资只会有60万,而他创造了100万的营收,这个时候你让公司支付给员工离职补偿,只会有5万,这无非相当于把剥削程度降低了八分之一,公司还留下了35万,这样既保障了员工利益,又不影响公司经营,可以说是问题不大。

但对于华为这种模式来说,这条法律是致命的,因为华为开的工资在账面上是100万,华为之所以敢这么做是因为它之后会叫这个员工买股份把钱投回来再扩大再生产,但是在账面上,这个员工的工资却是100万。

如果华为开除这个人,华为还必须回购其股份,如果遵守《劳动法》,它还必须支付给这个人8.33万的离职工资,这意味着华为100万营收还得付出108.33万出去,这直接就会让华为亏本,会形成一个员工剥削公司的局面,即离职补偿这件事情只有在针对无产者的员工时才是有意义的,持股的员工如果索要离职补偿,就会导致员工倒过来剥削公司。

有朋友又可能会质疑,也许员工创造了200万的毛利,而华为只开100万工资呢?注意了,华为持股制的本质就是开高工资抢人,如果员工能创造200万营收,那么华为一定会开接近200万的工资来抢他,此时如果以200万的账面工资来索取离职补偿,华为一样要亏本。

众所周知,华为的工资是显著高于其他许多同行的,这些员工在其他公司拿不到如此高的工资,这就说明了别的公司认为他们在雇佣制下就只值这个钱,这说明到了持股制下这些员工创造的价值绝不会远高于华为的工资水平。

华为在给员工工资的时候,是十分大方的,可以说是当代大厂中最为大方的一个,给工资的时候如此大方,在开除人的时候却又如此抠门,诸君难道就没有想过是什么原因吗?因为少盈利,少剥削你的事情华为可以接受,大不了多招几个人赚回来,但是倒过来被你剥削的事情是不可接受的,这意味着招一个人就会亏一份钱,这是底线。

即便华为用来回购股份的钱小于华为真实的股价,索要离职补偿也会让这家公司中的剩余大大低于其他公司的剩余,使之难以参加市场竞争。

从政治经济学来看,持股越多,就会越不该索要离职补偿,离职补偿的金额必须要与持股的数量挂钩,但是法律上无论有没有持股都统统可以索要等量的补偿,这相当于在华为,一名员工在公司里的时候,可以以持有股份的股东,老板身份获得分红收入,而一出去,又可以马上装成“无产者”的身份索要补偿,这属于两边好处尽占的行为。

一个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允许持股员工在离职后继续保持他的股份继续享有分红,来代替他的离职补偿,随后保持增发新股来稀释旧员工的股权,避免旧员工成为不劳而获的剥削者,这套操作很复杂,华为没有做到,而采取的是回购股份的手段。

可以说是这次的悲剧是必然,这不是华为管理层在欺压工程师呀这么简单,还是那句话,发工资的时候那么大方,离职的时候就小气了,有想过是为什么吗,这不是华为高层仁慈一点就可以解决的,也不是你们批判,抵制华为就能解决的,我得说法律就是这样,华为遵守不了。

因此华为必须要千方百计地阻止离职员工索取补偿,这就是这种事情发生的根本原因,即便李先生手里没有持有股份,李先生这种索取补偿的行为一旦影响到了持有股份的员工,那么这对华为而言是绝对致命的,这个底线华为绝不可能让出去。当然,把李先生关起来还是太过分了,华为可以这么做,应该是中国特殊国情所致。

所以华为这次的违法行为,不是资本主义制度下贪婪地资本家剥削员工导致的,而是恰恰是因为不搞“资本主义”,“不搞雇佣生产”却被资本主义的法律所束缚而导致的必然。

在《公司法》和《劳动法》两面夹击之下,制度创新很容易就走进死胡同,所以我才会说过,要华为不违法是不可能的。李先生看似在主张“合法权益”,的确也是在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遗憾的是这个合的这个法它本身就有问题,他是必然要和华为撞上了。

既然员工持股已经被提上了日程,那么这两个法也该改了,真正推翻资本主义,保卫劳动者的权益,就必须赋予劳动更多的自由,以劳动时间直接入股是时代发展的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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