狼人杀里狼人经常犯的一个错误就是“忘记找狼”。因为狼人知道谁是自己的狼同伴,所以在发言中往往只顾着辩解自己不是狼,但是聊着聊着发现:欸,狼呢?
在我看来,万秀岭也是这么一个“忘记找狼”的狼人。什么意思呢?万秀岭只顾着为自己辩解,却忽视了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汤兰兰被侵犯这点是无可动摇的既定事实,唯一的问题是谁侵犯了汤兰兰。我们看下澎拜新闻里这段描述:
2008年的“十一”,汤兰兰没有回家。万秀玲称,刚放假不久,她就接到了女儿电话,“妈,我怀孕了,是我爸的”。
万秀玲称她当时不信,怕女儿是“处对象了”。随后,万秀玲叫上孩子大姑汤玉英一起,到王凤朝家想把孩子接回来。汤玉英的儿子丁福开车送她们。
你们发现什么问题没有?万秀岭发现女儿怀孕后,完全没有对孩子的父亲是谁产生过疑问,她仅仅是表示自己不信(孩子是她爸的)。更奇怪的是,在已知孩子怀孕的情况下,她居然叫上俩“外人”(汤兰兰的姑姑和表哥)一起去接孩子,你们设身处地的想想,如果自己的孩子未婚先孕,你们会主动让更多人知道这事儿么?
我们再来看看文章的最后:
“孩子造下这么大祸,我永远欠他们的。”万秀玲说。
涉案家属们仍在申诉,他们等待着汤兰兰的出现。
而汤兰兰去哪了呢?
万秀岭说的是“孩子造下这么大祸,我永远欠他们的”,这种表述特别的奇怪,如果他们真的是蒙受了天大的冤屈,正常说法不都是“我一定还他们一个清白”一类的么?
如果我们假设万秀岭及其他被告根本没有被冤枉,以上所有的不合理都能迎刃而解:
1.正常母亲在得知自己女儿怀孕后,都会第一时间问谁糟蹋的,而万秀岭没问,因为她知道。让她震怒的是女儿的反抗,所以她只有否认,而没有疑问。
2.为何万秀岭不怕女儿怀孕的事儿让汤兰兰的姑姑和表哥知道?因为汤兰兰的姑父也是禽兽之一,他俩本就是知情人。
3.万秀岭说的“孩子造下这么大祸,我永远欠他们的”,其实是在说“孩子把你们的事儿捅出来,对不住”。万秀岭的潜意识出卖了她自己。
此外,万秀岭和澎拜非常阴险的在文章中屡屡提及汤兰兰的“干爹干妈”,暗示读者汤兰兰的干爹干妈是幕后黑手:
判决书显示,干爸王凤朝作证称,接孩子那天,“三人走后,汤兰兰诉说了被强奸的事”。而干妈李忠云却给出另一种说法:报案次日,李忠云对警方称,自己早在9月底就知道了。
询问笔录显示,李忠云称,9月底汤兰兰与母亲通电话时说,“你又想整老爷们上咱家”,随后生气地挂了电话。经李忠云询问,汤兰兰才说了被强奸一事,“干妈你得救我,我给你磕头”。
而到了次年3月,李忠云的说法又变了。在接受检方询问时,她称自己是接孩子那天晚饭时,才知道了强奸一事。
“前后矛盾,显然有人撒谎。”付建说。
这是他们最阴险的一招。我就问一下屏幕前的某些人,你们仅凭文章的几句话就能怀疑到这俩人头上,倘若万秀岭等人是无辜的,他们会放过这俩人么???然而万秀岭及其律师居然不敢正面刚这两人,用词极为狡猾:"前后矛盾,显然有人撒谎"。可问题在于,即使二人真的在此事上撒了谎,也不能证明万秀岭等人是无辜的!!!李忠云和王凤朝的证词矛盾是在何时知道汤兰兰被强奸,这跟汤兰兰被谁强奸一点关系都没!!!很有可能两口子本来就不是同一时间知晓的,李忠云最早得知,但不想惹事。直到后来万秀岭接孩子时打了孩子,王凤朝随后得知强奸一事,带孩子报案。李忠云仅仅是把自己知晓强奸一事的时间往后挪了,可能是不想被问为啥不早点报警。
我们站在万秀岭等人的角度上来看,假如他们是无辜的,那么总得有人是有辜的吧?可他们找来找去居然只找汤兰兰!尼玛汤兰兰还能自己怀孕不成?这是最诡异的地方。我再给你们捋一遍逻辑:假设万秀岭等人无辜,那么他们必然会直接让警方调查王凤朝,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拿一些根本无关紧要的“矛盾”来暗示。就算汤兰兰当初真的冤了他们,汤兰兰那时候才几岁?即使翻案了都不能负不了法律责任吧?无论从哪方面看,如果万秀岭是真心要“洗清冤屈”,都不可能只找汤兰兰,而会找强奸犯。可是澎湃新闻通篇看下来你们觉得他们有一点这个意思么?呵呵,不就是警方把小姑娘保护起来了,投鼠忌器,你们这群老鼠发现小姑娘身上容易作文章一点。
综上所述,我认为万秀岭是忘记找狼的铁狼一匹,重踩一下,发言完毕。
======咳咳,其实没完毕的分割线====
断断续续想起来一些网友质疑的点,就一个个反驳一下吧。
1.最受质疑的一个点是所谓的“勒索录音”。其实这个点特别的坑,因为所谓的勒索录音全凭她万秀岭一张嘴,她随便找个小孩录这么一段,然后你怎么证明她是伪造的?是不是还得请汤兰兰现身?即使汤兰兰现身了,然后人家说这是10年前的录音,跟现在的声音不一样,你怎么证明这是伪造的?更可怕的是,这个村子本来就是一条心,人家早对好口供打算翻案了,指鹿为马还不是分分钟的事儿。
2.还有人说,万秀岭每年给孩子花多少钱上学,要是想让她当*,还供她上学干嘛?说这话的人大概是脑子瓦特了,汤兰兰报案的时候都还在上初中的吧?这不还在义务教育期间么?天经地义的事儿都能被你们拿来当证据,可见某些人打从心底后悔让汤兰兰上学把?
3.更搞笑的是,还有些人拿汤兰兰爷爷死在看守所说事儿,啥时候死人就一定有理了?上次在电梯里被劝阻吸烟的那个猝死老头,你们都忘了么?这热点才过去多久啊??恶人就不能被气死急死咯?
以后想起来什么可能会继续更
——写给那些始终脑子没转过弯儿来的人——
澎湃的这篇文章是严重偏向万秀岭的,所以你们中了他们的语言圈套可以理解。你们所有的怀疑不还是集中在干爹干妈这俩人身上么?还是我前面已经说过的逻辑:你们一群外围的不能再外围的人,通过网上的几篇文稿,都有那么一两个怀疑对象,她万秀岭这么多年过去了都特么找不到?她所有的行为都只是在找汤兰兰好吧?我通篇都在讲什么是撒谎者的思维盲区。之所以“忘记找狼”这条会成为狼人杀很重要的一条逻辑基点,就是因为这是撒谎者的通性。无论你们在澎湃新闻中找到多少奇奇怪怪的论点来证明万母无辜,都不能打消万秀玲自己犯下的致命行为漏洞。正是因为万秀岭急于报复,所以行为逻辑才会这么奇怪,懂否?某些人如果还是理不清的话,不是坏,就是蠢。
作为老东早人,很失望。
我始终承认,没有哪篇报道是能够真正做到完全“中立客观”的。记者在现场的所见所闻,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其立场和判断。
但即使以这样的标准来衡量这篇稿子,其偏向程度还是超过了我所能接受的上限。换言之,如果我是编辑,我不会容许这篇稿子上版。
我不建议大加批判记者本人。从被人肉出来的情况来看,记者也就是个90后的小姑娘,在她所能接触到的信息(几乎全部来自事件的被告方而非原告方,且经历10年后许多人的记忆确实会出现模糊与矛盾)的推动下,去写作了这样一个稿件,她很可能在心中还怀有着“质疑此案,揭开迷雾,也许确实能够还人清白”的美好想法。
但记者一个人没有意识到“被性侵的女孩理应获得新的生活,隐姓埋名换户口都很正常”的常识不可怕,可怕的是整个采编团队,从下到上,没有人意识到和提出过这个问题么?澎湃的采编大多都是受过相对高等教育的20~40岁的青年人,说句实话,可能要比知乎众的平均素质更高一些(至少澎湃基本都招本科以上),他们没有一个人意识到这篇报道有问题,这才是最大的问题。
我能想到的唯三的可能,分别是:
一,他们真的缺乏常识和同理心,采编能力也不足够;
二,他们所有人在看到了记者发回来的采访内容后,都完全相信这是一起冤案,基于此他们才会忽略上述的常识;
三,他们的报道,有利益的驱动和交换。
但不管哪种,都很令我失望。
————更新————
对一些前同行的表态,我感受到的不是失望,而是愤怒。
比如这个:
1.即使是最严苛的质疑者,也只敢说这案子有疑点,可稿子是按“有疑点”写的么?
2.都是学过文科的成年人,这就是按着“冤案”写的稿子,所有的用词和指称都有显著偏向。
3.案件可能有问题,可为什么大家不讨论案情?还不是因为报道太蠢太坏。
4.一些媒体人居然已经到了指责公众“你们为什么不能从报道中感受到我们想要发现疑点的意图,并配合我们去追寻疑点呢”的地步。媒体为事实服务,为读者服务的精神去哪里了?自己稿子乱写,硬说这届读者不行,我看这不是澎湃是膨胀。
还有这个:
退一万步说案件有疑点,可当时判案的依据仅仅是女孩的口供吗?有这么多证据,记者没有去采纳,却通过揭露女孩隐私与信息的方式去倒逼女孩现身,试问一个当时还未成年,记忆很可能已经模糊或被主观客观篡改的女孩,在十年后的证词又有多少效力?
是记者自己把读者的注意力引到女孩的身份而非事实真相的追索上的。说白了,都是混过媒体的,这篇文章出炉的过程是怎么样的谁看不出来?
现在居然还有说“因为现在的政治正确,尊重隐私权被过度强调了,所以导致没有人关注案情”,我看这才是装外宾。
澎湃新闻、凤凰、新京报等因为披露个人隐私,这肯定是错了,而且还坚不认错,用更猛烈的攻势,试图证明“案子是冤案,所以就算披露个人信息也没什么”。
很多人没看到最开始未删的新闻,不明白怎么侵犯隐私了,这是不清楚来龙去脉,而有些人,是故意揣着明白装糊涂,澎湃新闻对于汤女孩户籍资料的暴露,局部打码但露出姓名字数、街道信息等,这是提供了人肉线索,而更大的危害在于威慑:
看,我们已经掌握了你的户籍信息,就算你自己不跳出来,迟早也会被找到。一一这个威胁,不只是针对了汤女孩,还针对了所有的受害者,让他们明白到竟然还有这种做法,从而惶惶不可终日一一所以这只是小小的技术问题?不伤大雅的泄露个人信息无所谓吗?
闾丘露薇、佘宗明、雷宇等或者转移焦点、或者直接怼网民说只关心真相、或者摆弄文字技巧看不出来道歉还是没道歉,记者和媒体们的抱团取暖,因为不认错和嘴硬的态度而激发了更大的愤慨。其实本来网民的愤怒也只是针对王乐和澎湃新闻,并没有上升到“整个媒体”,倒是是不少记者和他们的支持者的表现,迅速地把矛盾给扩大化了。
就这个事件本身而言,可以说是无解:
付建和记者阅过全部卷宗,单挑出一部分疑点发布,挑起部分网民情绪,这个行为是违法的,而该案由于涉及未成年人,所以官方就算反驳,也没办法出示细节,这就会被理解为遮掩。即使真的出现新的证据,启动了复审程序,也还是会不公开审理,这种“不公开”又会被付建们拿来做文章,暗示网民认为政府心虚。
《风起长林》中荀飞盏说荀白水,用来对付长林王府的,其实是长林王府的忠心。汤案类似,用来对付政府的,其实是政府对未成年受害者的保护。
整个事件,我就服付建,翻手为云,覆手为雨,把媒体、部分网民玩弄于鼓掌之上。付律师是超级懂法的人,所以才能玩弄法律,能够说出幼女强奸案精液说的人,不是不懂法,而是故意混淆视听。这个人,不是一般的坏,是恶毒。如果说汤氏家庭是因愚昧而作恶(在他们眼里,欺负自家的孩子算不上事,所以认罪对他们来说的确感觉冤枉),那么付建是用自己的知识作恶,更可怕。
我又更新了,央视新闻,起底水军。
大家看看吧,虽然说的不是很清晰。但是大体就是这个情况。
2018.2.4日8.32更新
其实怎么说,文章确实有些带节奏,但是我想让大家看到,我们的舆论确实会被资本劫持。甚至控制。当然,我说了案件我没有调查,我不知道,我不做评判。但是新京报有水军,文章可以代写是我知道的。我要说出来,就这些。欢迎质疑,但是我更希望能帮助到她,就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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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答案
原谅我,没有勇气使用实名,但是我以我的人格保证,我说的每句话,是真实的。
关于本身的案件我不想过多的讨论,我只想去讨论澎湃,新京报两个媒体,今天新京报又发了一个预设立场的视频,嗯,看的我心惊胆战。
我真的很想曝光这个群体,你们以为媒体的文章都是自己写的吗?其实不是,至少有五分之一都是别人写的!!!什么人写的?可能是公司,可能是某个利益群体,甚至是这帮想翻供的强奸犯!
你们知道吗,在行业内,这个东西叫舆情控制,换句话说,就是花钱制造一些舆论。
新京报,澎湃的文章可以花钱买,稿子写完了,微博上的大v,四大门户,甚至微信。都可以花钱让他们转发,接着,微博上的水军。
现在我们看到的水军早就不是之前的新京报说的对这样的了。而是有理由的辩护。
我随便截图了,这都是水军,你们看,点赞数都很统一。
我本身是做公关的,因为了解自家公司产品,一直觉得这个东西是企业竞争的一种手段。
但是没想到,现在的媒体!!!居然用这种方法维护自身的利益!!你们信吗?他们可以删帖,删评论,删文章,摘除信息流。只要有钱,什么都能做到。即使大媒体发声,由于社会需要稳定,事态肯定会很快平息。
所以,显示就是,一个人,或者一个小群体和一个财团的斗争。
不容易,但是不知道汤同学是否能看到,不管怎么样,我们在你身边,虽然我不能露出身份。但是,我愿意尽我所能帮助你。
这是近年来最严重也最无耻的媒体作恶,没有之一。
这个完全脱离法律常识的报道,一个女孩的伤疤被揭开,当地政府苦心帮助多年的结果付诸东流。一个已经饱受磨难的女孩将面临灭顶之灾。而这背后的逻辑却是,记者和媒体可以拍着胸脯说“不关我事”。
以往媒体恶意报道,对象往往是政府机关,企业,最不济也是成人,而现在,我是第一次见到将屠刀指向一个无辜的小女孩。
这在任何一个正常的社会都不可容忍的。
这不仅仅是吃人血馒头的问题了,而是一个人血馒头工厂的启动。
即使造成灾难,他们所面临的惩罚也微乎其微。
不如我来告诉大家未来王乐和澎湃将遇到的惩罚。
首先,当地宣传部门会出台一个措辞严厉,结果轻微的批评。
然后,最严重的后果无非是内部整顿,记者开除。
事实上,在一个新闻机构里,报道的编发,绝对不可能是一个记者的意志。选题的批准,后期的编辑,总编核发,最终才可能面世。甚至我们见到的这个标题和行文,都不一定出自记者之手。而报道一经发出,代表的就是媒体的观点,而不是记者个人。
但是,停业整顿乃至勒令停刊,对个人的打击都是非常有限的。因为这些人往往有事业编制,真正的责任人无非也就是换个岗位而已。
至于法律责任,除非你完全造个纸馅包子这样的假新闻,确定你造假的故意。否则他们都可以通过工作失误一说来推脱一切。
所以,所谓的媒体人从不反省,一旦有人反对,他们会拿新闻专业主义来反驳你——记者只负责报道事实。
但是,一旦舆论制造了灾难,他们又会找老东家求情——我们是党媒下属,求求你们从轻发落。
很不幸,这种求情有时真会管用,因为这就是传说中的政治影响力。
难道所有人都忘了中国新闻人入行的第一句话吗——我们是党和人民的耳目喉舌。
可是傻瓜也知道,党和人民从来不会要你违法公开受害者的隐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但是我敢保证,这几条肯定不会落在任何人头上。
你们以为除了澎湃这事就完了?
除了澎湃,各地主流媒体的转载一样在为这件事推波助澜,把这条催命信息更大扩散。
因为首发媒体都不会有事,他们就更没啥问题了。
想想吧,这样低的成本,这样高的传播力,你是总编会怎样选择?
处理过多起类似的案件,仅仅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回答一下此类案件的审判重点:
一、从客观方面来说,我国农村地区的性侵案件发生率相当高,高到什么程度,有时候你会觉得在这些地区智障妇女和部分留守女孩,不被性侵是种幸运。而且此类案件报案率极低,部分智障妇女甚至是被性侵多年,怀孕后才发现的。
二、该类案件的证据能够提取的非常少,不同于监控遍布的城市地区,农村地区八里地都找不到一个监控,再加上受害人往往年龄较小或者智力水平较低,报案的时候往往都是忍无可忍甚至是在被动发现的情况下才报案的,所以类似于精液之类的客观物证能够收集到的可能性很低。在加上性侵案发现场往往具有封闭性,因此直接目击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也往往极难取得。
三、绝大部分该类案件,直接的证据只有两个,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甚至于我们处理过的案件中因为被害人是智障妇女,连被害人陈述都没有,仅仅只有被告人供述。这就造成了一个现象,如果被告人是一人,再加上死扛到底,基本这种案子就是黄了。所以有时候明明知道多个被告人性侵,会让被害人更加痛苦,但是从判决的角度上来说,又只有多个被告人之间的相互印证,才能推导出案件事实。
四、在针对多个被告人供述的相互印证上,个人的经验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1)供述的人数,人数越多越好,仅仅有2个人供述的,要非常小心。(2)供述的内容是否为非亲历者不可知的事实:如案发地点、时间、一些细节,我处理过一起案件中,多名被告人就都谈到其中一个被告人是借助手Y的方式来B起的。(3)被告人之间是否有被刑讯逼供而串供的可能,一般来说被告人被羁押在看守所后,只要不被提外审,就不可能受到刑讯逼供和串供。(4)有人选择不予承认,在我们看来是很正常的现象。尤其是庭审阶段,一般来说只要有一个人带头不承认,这种案件当庭翻供太正常了。所以公安机关的头几次讯问是非常重要的。此类案件,我们一般都要求公安机关有同步录音录像,同步录音录像中,公安机关的讯问方式,被告人的微表情都能告诉你讯问笔录的真实性。
五、我们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一般除非被害人要求,或者情况非常特殊,我们都不会主动提出要去见一见被害人。我想如果司法机关在这个问题上都非常慎重的话,媒体更不要自以为是。
我们换个思路,假如这不是一个发生在我国东北,而是发生在美国德克萨斯州乡下小镇的案子。少女汤.兰从小被自己的父亲,家族里的叔叔们,教堂的牧师一起性侵,封闭的小镇内熟人圈子构成了一个任何罪恶都能被掩藏在“家族”名义下的地狱。绝望中的少女向州检查厅寄出了一封举报信作为最后的稻草,愤怒的检察官顶住重重压力,冒着南方宗教保守势力一直以来呼吁政府不要干预家族内部事务的舆论,将父母在内的禽兽家族成员一一送入监狱。而获救的少女也最终在联邦政府的保护下改头换面迎来了新生,乃至最终考入大学。
这样一个非常Ameican dream的事情,那估计早让从美国到我国的白左们都高潮迭起。好莱坞不据此拍上三、四个豆瓣评分7.5以上歌颂美帝法律体系的主旋律律政片,知音上不转载个十次八次据此改编的故事,大V们每逢遇到“乡村最美女教师”这种事不甩出来指点一番“看看人家,再看看你国”简直都对不起这个“血馒头”。
然而,由于这个事情发生的地点是我国,还不是我国一向以现代化法治建设出名的东南沿海,而是一直以来给公众印象是法治混乱,黑吃黑盛行的东北,于是在某些人看来,你国怎么有可能发生这么正能量的事情,真相必然是法院和14岁少女勾结,花费4年时间和大量人力物力,陷害包括女孩父母在内的10多个农民,我可去你玛的吧。
关于新京报带的这个节奏本身,很多题主已经从泄漏受害者身份,立场极为偏颇,针对受害者极富诱导和倾向性的评论这几个角度说得很好了,我也就不再多说了。只提两点,此案一审的时间2010年乃至二审时间2012年,本身大环境还是要继续讲究“和谐”,讲究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是被告人哪怕没责任也要因为道义因素平白无辜赔钱,是因为夫妻、亲子关系导致家庭内部暴力被各种轻判大行其道的时候,这种环境下,黑龙江检方坚持依法将原告父母在内的诸多亲人告上法庭这种行为,其实是违背官僚系统一贯的惰性的,某种程度上是冒着被体制视为“没事找事”行为的风险,换句话说,是令人敬佩和赞叹的真正大智大勇。相信公检法与十四岁少女勾结陷害十多个农民,大概并不是参与此案的公检法人员脑子有问题,而是你脑子有问题。而之后对受害者的隐私保护和抚养安排,甚至让我都觉得不可思议,这真的是一向以懒政、惰政著称的东北吗?体现出来的法律意识和人文关怀,甚至比部分宗族势力强悍的南方地区还要强上十年
第二点,家族亲情还真是个好用的幌子。当初“乡村最美女教师”的时候,无数带节奏的叫嚷着“买来的夫妻哪有什么感情”,应该把山村里男方一家全抓起来;现在犯罪者全家真的全被抓起来了,一堆带节奏的又叫嚷着“父母给她上学花了上千元,怎么可能这么去害她?”“一家人都参与性侵不合逻辑”MD当初怎么不说都这么多年夫妻了还一定受虐待不合逻辑?对这类事情,我就一个看法,一碗水端平,所谓的“家族亲情”“家族关系”不是任何压迫妇女儿童等家庭弱势成员行为的借口。
最后,我想说的是,在近几年各类“药丸”声中,反倒是这件事中黑龙江公检法的作为让我隐约看到了真正的中国梦和共和国建国时的初心。比起扬我国威的各类战狼,当每一个独立的个体受到家庭暴力、三纲五常、乡贤恶霸乃至官僚体系本身的威胁时,共和国的公检法体系都能像汤兰兰事件中那样作为,成为砸碎任何人压迫人、人损害人行为的利剑,成为每个人作为独立个体有尊严地活着的盾牌,这,才是真正的中国梦。
打倒宗族社会,破除乡愿崇拜。
这个事情在我看来,无非一个村子先集体侮辱了一个女孩,然后进去的不甘心就此栽了,为了洗白名声集体运用全部资源再去迫害那个女孩。
媒体方无非是钱到位了而已。
在基层组织几乎崩溃的现状下,是宗族还是宗教获得乡村的统治权还有待观察,但至少二者都不是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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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个小时后,我又读到了好几个媒体的文章。
非常奇怪,澎湃,南都,凤凰,新京等媒体们集体头都非常铁,立场坚定,互相帮扶,团结一心,言语间颇有指责公众之意。
若是只为了钱或者所谓记者尊严,至于如此?
不喜欢澎湃新闻,报道负能量满满,过去是充满戾气,现在是充满恶意。
这篇报道读下来根本不像所号称的“寻找真相”,完全是挑起舆论向ZFJG和受害人施压,试图以舆论干涉司法审判,借刀杀人还美其名曰“为了正义”,实在令人无法接受。
还利用手中话语权曝光受害人户籍等个人关键信息,真不知道该文作者在撰写稿件时心里还有没有一点点良知和理智。既然会想“万一这是冤案呢?”难道不会想“万一这是蓄意报复受害人呢?”
补充一句,我赞同舆论监督,我赞同新闻自由,但我反对拿笔杀人,反对打着正义旗号诛心。以及,不要说对什么什么案子怎么怎么样,对什么什么案子又怎么怎么样的双重标准。且不说世界上没有两片一模一样的叶子,所以尽可能就事论事更为客观;更不用说人性对待善恶怎会有一模一样的态度?
那些说这事不合理的人只能说没见过黑暗就不知道社会有些地方多黑暗。
我妈跟我爹感情一直不好也没离婚,我妈后来说过有个重要原因就是怕她带不走我们姐妹让我们碰上恶心事。那时候我们周边就有个男的一家强自己一点大的女儿,大家都知道,但是没有人报案。
以前农村里,特别是存在宗族情况的农村里是不存在善良和正义的,他们“团结”作恶的时候,比“官官相护”还团结。更何况,在他们眼里,一个女孩被强奸了,是这女孩的错,这女孩就成了烂货,一个烂货玩玩又怎么样?
评价:说明媒体人通过不断地努力,获得了越来越多的权利,离无冕之王的位置越来越近了。
以前他们还只能攻击(有些是在冲突中被迫)违背社会良俗的人,吸他们的血,比如屑之医闹攻击北京地铁骂纠缠的广告推销员的男青年。
现在他们的捕食范围进一步扩展,可以吸本来占据舆论优势地位的情况特殊的受害者的血。
接下来他们可以凭借高超的技术,结合AI、大数据等新锐技术,成功发掘出每一个普通人的弱点,把他们都变成潜在的猎物,真正做到想吃谁就吃谁,为自己争取更高的社会地位,甚至可以直接将自己包装成舆论界佣兵,帮助另一批新兴贵族晋升。(娱乐圈水军早已有之,老百姓利用媒体舆论打击对手也见过,其实不是首创吧,只是我没注意)
怎么做:别被媒体牵着鼻子走、民粹扎堆的地方少去,这些话大家伙其实自己也都明白不用我说。
舆论战是社会冲突中的有效对抗手段,咱们搞几本社会心理学的书学学吧,有机会则要结交几个媒体人。作为无权无势的老百姓,至少我们在发生冲突时要知道怎么反制,别被别的平头百姓掠夺的太惨。
事情真相:你去找警察问啊。
猜测:写这个文的记者、审核的编辑,是这一家凭借关系+钱+潜在的流量收益雇到的佣兵。
效果达到了。你们骂有啥用?
滞后效应,我们觉得“可不可以这样呢?”的时候,一般早就有先驱者先一步想到这个规律,并通过实践完善为自己赚得足够的利益了。
个人情感:媒体人通过自己的努力为自己赢得了和能力相称的社会地位和资源,我们医务人员却要被()严酷压迫剥削。通过这种不公平的比较,我产生了强烈的相对被剥夺感。
希望有关部门如果出于客观现实,不能放松对医务人员的压迫,就请早日出台相关规定规定明确的身份地位体系,明确规定医务人员为“下九流”,不配享受加班费、完整休假、社会尊重、人格尊严、个人安全等,从而减少潜在的社会冲突,稳定社会秩序。
(加黑名词来自《社会冲突》)
令人惊叹的是,澎湃,新京报,凤凰这些媒体到现在仍没觉得自己有任何问题,一副我自巍然不动你能奈我何的态度。报道记者更是认为自己被网络暴力。真是天下之大奇,一点操守脸面都不要了
我记得上次有个问题问2017年哪些数据令人惊讶下面有个回答说中国在册得调查记者数量只有175人了。
有几万个赞的样子,刚才了解到这个王乐也是175人之一,我挺好奇这个答主看到这个新闻是怎么想的。
@丸丸
说回问题本身,当我们正以为,传统媒体已经腐烂不堪,新时代的良心和正义需要依靠新媒体的时候。澎湃新闻带头甩了我们2个大耳刮子,并告诉了我们一个真理:
“没有理想和操守的记者才是常态,有的只是少数怪胎”
凤凰新闻网告诉我们,“被轮奸长达7年的人精神都不正常,怎么可能报案?”我觉得写的出这种话的人,精神才不正常。
有点理想的记者,这个人更加牛逼,觉得整个事件很魔幻。看得我想笑,一个男人的老婆,子女,被一个长期受他们恩惠的保姆烧死了,这个男人不甘心,要为她们讨回公道,却被你说成都是为了钱,是不是更加魔幻?你自己做了多少魔幻的事情,还有碧莲说别人魔幻?
总结: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什么新媒体,要实现人民的正义,全靠我们自己。
这个问题下面总有一群睿智在那边吹什么《狩猎》,真心体现了睿智们的智商。因为在中国,根本没有发生《狩猎》的环境。
欧美社会里,儿童保护是一个非常极端的政治正确,曾经有在美国的知友提到过,半夜2点被异常刺耳的手机闹铃吵起来,只是因为一个儿童在5公里远的地方走丢了,警察局发布了安玻警告。任何有儿童性侵犯罪史的人,不管搬到哪里,都会有警察在你家门口挂一个警示牌。电脑里一旦被发现儿童色情片,就要面临数年到数十年的牢狱之灾。正是这样的环境,才造就了《狩猎》。
睿智们扪心自问一下,在我国这种走丢不到24小时不立案,三原色随便调查一下就宣称造谣的社会环境里,会不会出现一场狩猎呢?
谢邀,
奇葩说第四季决赛,红蓝双方辩论“有一天你终于变成了自己讨厌的那个人是不是坏事”,蔡康永老师发表了一篇精彩的演讲之后,何炅老师作为议长替奇葩方奇袭导师方,被蔡康永巧妙化解。结果不但奇葩方票数没增加,反而还减了。
我认为,澎湃新闻就干了这样一件事,澎湃新闻给村民写了这篇文章(奇袭公检法),大家更讨厌村民了。
不写这篇文章,我们都不知道原来这有一村强奸犯!
1、这篇报道,使我认为村民确实强奸了少女
当年的判决认定,2006年春的一天,两村民来到汤家看黄色录像,万秀玲的丈夫汤继海提出,“让我姑娘陪你俩玩玩”。其后两村民均与其女汤兰兰发生了性关系,万秀玲向两人一人收了50元钱。
如果我是受害者,或者警官,我编不出来这情节,我没这个想象力。这一段情节给我的震撼是十分强烈的。感谢媒体把他从判决书中摘录出来(虽然没有贴判决书原文,因为原文应该不会说“两村民”)。
作为律师,我也算是见识过人间百态,经历过各种丑陋,但是这个情节依然突破我的下限,让我觉得这种事不出来编出的,就是这个真事儿。
这只是整个案子的冰山一角。这不是一两个人参与办案子,也不是一个两个嫌疑人,不是一两个犯罪行为,不是一天两天,是前后数年,各位朋友,大家想一想,如果是你,你怎么编这有一个天衣无缝的谎话?
如果编故事都很难,我还要搞集体创作,把假的变成真的,让其他人公检法同事配合我,让村民和律师都找不出毛病,捏造一大堆证据,最终把这个谎言推入公诉程序?
我不敢,且不能。
2、这篇报道,让我对媒体动机存疑
这是一篇申诉人亲自审过的报道,光爷爷吐血死在看守所似乎就反复出现了至少四次。似乎成了本案最值得说的重大事件。
但是,如果我是申诉人,我要找媒体曝光一个冤案,我最需要的是什么:法律专家的意见!
比如律师的意见,刑法学者的意见。这些意见要围绕案件事实,程序中的疑点。当为这样一个案件申诉的时候,除了家属喊冤之外(他们总是有充分的动机),更重要的是对这个案件实体和程序的质疑,因为只有这些问题能推翻一二审判决。
本案中申诉人是村民,他(她)们可能没有我这种意识,所以她搞这样一个报道我觉得人设和文章风格十分一致。
但是媒体不该没有这个意识。我作为律师,经常受到记者们的采访。我的很多观点,其实记者们作为成年人(他们也见多识广),他们轻易就能说出来。但是他们依然需要通过我的嘴来说,因为这样更严谨。
如果我是媒体也会如此,律师学者遍地,哪个记者报道涉及法律的问题不去采访一两个呢?你哪怕加一个某某律师说,强奸类案件有时全靠口供定罪,容易产生冤案之类的,至少做到了你作为媒体(甩锅)的本分。我认为要么是没打电话(失误),要么是打了电话没人替你说话。
没有了独立的第三方专家意见,也有现成的申诉律师。
“该案申诉代理律师付建称,2018年1月30日下午,最高检两位工作人员约见了该案律师及两位当事人,双方就申诉一事进行了两个多小时的面谈。律师随后将会提交进一步的证据材料。”
之前我们看央视关于黑社会冤案的报道中,很多刑法学者都有发表意见,这篇报道全程没有这个内容。既然有现成的申诉代理律师,为什么不在报道中写一些申诉意见呢?结果全文看下来律师好像就提了一个疑点,然后通篇都是申诉人的陈述,讲述自己申诉了多少年多少次以及失败了多少次。
我现在想,我们有没有权利向文章的作者,澎湃新闻的王乐提一些个问题:
你把这篇文章写成这样,你的动机是什么?
你是不是强奸犯的亲戚?
他们给了你多少钱?
我这些问题也并没有比他这篇文章的火力猛。
3、这篇报道,让我认为公检法是好样的
各位想过没有,我们经常在媒体上看到,村里买个孩子,警察都抢不出来,以至于不管。
这种带走一村的案子,搁我们以往的口风,一个是不到14岁的女孩,一边是一个村的男人们,你敢为她伸张正义,这得是多大的勇气!
事后还保护了这个孩子让她离开犯罪者。啧啧!
4、我认为换个角度说,澎湃新闻也是好样的
在美国,强奸犯要上网站,你买房的时候能提前查到他们住哪,你就可以让你的孩子住的离他们远一点,我们国家没这个制度。这个制度的好处显而易见。
那么澎湃新闻真是好样的,因为这个案子这么多年,都没人知道。几乎不了了之了。
不是媒体报道,我们怎么知道,这儿有一窝强奸犯!
澎湃新闻干了政府该做却没有做的事,就是公开有强奸犯罪前科,尤其是有强奸幼女犯罪前科的人。求媒体给力把这是哪个村放上来,就像他发小姑娘户籍资料那样!
5、为什么要找这个小姑娘?
妈妈被法院认定收了50块嫖资,被判刑,出狱之后去找女儿。如果妈妈是被冤枉的,女儿已经追求自己幸福去了,她的第一选择是把这件事诉诸媒体么?
如果妈妈不是被冤枉的,她找女儿不过就一个目的,让女儿改口供,翻案。
女儿有没有可能这样做呢?太有可能了!
于是坑了所有办这个案子的公检法。
有些父母有一种“信仰”,孩子是父母的私有物,听父母话是天经地义的。我想强奸你就强奸你,你报警就是你“一时蒙蔽了心智”,只要有一天你想通了,生你养你的父母是你的天,没有他们就没有你,你还不赶快去撒个谎,他们没有强奸你,是你自己贱,在外面胡搞还诬告自己全村长辈。
和你表弟、表叔、表舅舅比起来,你一个小女孩算个什么东西!
6、还有这么多人没被抓
从报道看,因为证据不足,还有不少人没有被判刑,但是这不代表他们就是清白的,澎湃新闻并没有这样说。媒体不是经常用一个词形容这种情况,叫逍遥法外。
再说,这个村这么多强奸犯,难道就一个受害者吗?
真是细思恐极。
7、串供是怎么做到的
按照媒体的报道,村民集体翻供。那这个事情的是不是说明有人曾经从中撮合串供?
我不是这块的专家,我想问组织策划协助串供翻供是否应当追究?
既然澎湃新闻都报道了,是不是应该从这里切入查一下,看看是谁再试图掩盖真相?
8、判得不够重
父亲让隔壁邻居睡自己未满14岁女儿,母亲收50元,竟然不枪毙。
我是房产律师,刑事完全不懂,我只是把看了这篇报道我的感受写下来。请不要喷我!谢谢大家。
从我学校所学,工作所见来说,此案整体冤案可能性不大,但从描述的情况来看,由于交叉口供的特点,不排除个别人被重判。
又及,改名迁户应该连身份证号一起改掉的。这是漏洞工作疏忽。
而给不相干的人看户籍资料,不能说不是渎职。
又又及,记者爆出打了马赛克的户籍图,还不如不打马赛克呢。堪称无良。
冤有头债有主,被冤枉的人应先找公检法这三位。
没头没尾、是非不清的情况下,更不应该发动群众去人肉 强奸案受害人 。
在微博上看到的评论:“澎湃你们是不是之前尝到了舆论颠覆司法的甜头?妄图靠资本扰乱司法颠覆国家?其心可诛”
还是微博上的评论:“找出女孩之后,不认,遭到打击报复;认,分她一点钱,然后无良媒体达到通过舆论颠覆国家司法的目的,公检法万箭穿心。你两边都不亏”
这个案子这么多年被刨出来,放大,扭曲,反转,说到底也只不过是炮灰而已。真正的目的在于企图用舆论颠覆司法,一步大棋。
查实案情,惩罚犯罪嫌疑人,那是公检法的事。
保护案件受害人,尤其本案还是未成年人,那是全社会的事。
我们的网友,放着自己该做的事情不做,刨根究底之余靠着只字片语对案件横加猜测,我觉得本末倒置。
如果对案件本身有疑问,有很多渠道供嫌疑人进行申诉。而不是因为单方面的猜测,逼受害人现身说法。
记者要有逻辑思维,更要有职业道德,不要总惦记着吃人血馒头。
本来懒得掺和这种话题,但是好几个邀请了,而且看到下面一堆想当然的东西,感觉可以借这个话题普及一下对新闻的阅读方法。
听说有判决书,但是懒得去找了,就以《10年前,14岁的她以性侵等罪名把全家送进监狱,然后失踪了……》这篇新闻报道内容为基础吧。
基本排除原则是:
基本的保留原则是:
整个新闻其实是站在万秀玲的视角来写的,如果我们暂时先排除万秀玲的各种说法(实际上她的说法中也没有什么对事实认定有帮助的内容),脱离这一视角,归纳起来的大概事件经过就是:
2008年10月3日,被害人汤某(13岁)向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龙镇警方写了一封举报信,称其从7岁开始被父亲、爷爷、叔叔、姑父、老师、村主任、乡邻等十余人强奸、轮奸,前后已有7年。
2008年10月27日,汤某的干爸干妈王风朝、李忠云带她报案,3天内村里16人被抓。
2008年11月5日左右(第9天),汤某打电话向老姑刘桂英要钱,在小卖部里被村民纪广付用手机录下。但该录音未被法庭采纳作为案件证据。
2008年11月15日左右(第19天),侦查人员在万秀玲衣服口袋里提取到一份B超单,2008年3月31日检查,姓名王兰兰,年龄17岁,子宫内有胎儿症状。(干妈李忠云解释B超单是化名,为了掩饰汤某的隐私;亲妈万秀玲解释她身上那张是10月初接孩子时李忠云塞给她的。)
黑龙江省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鉴定,结论为:1、被鉴定人“有过多次性行为”。2、检见的宫颈横裂,说明为已产型宫口形态,为有过流产、引产、诊刮等使宫颈扩张经过。不能排除有妊娠后流产、引产史”。
被拘45天后,爷爷在看守所内死亡,尸检鉴定书中的案情摘要载明,他大量吐血,送医抢救无效。随后,奶奶被取保候审,而小叔、表哥在被羁押320天后,转为监视居住。(注:抓16人,死1人,放3人,判11人,还有一个人是谁?)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刘长海和另外一个人始终未作有罪供述,是0口供。
其他9人在侦查阶段作有罪供述,在庭审中翻供。
4名侦查人员出庭作证;12名侦查人员作了书面证言。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均未受到刑讯逼供。
2010年10月一审判决下达,涉及罪名包括强奸罪、嫖宿幼女罪、强迫卖淫罪。
判决书认定的事实总共8笔,其中包括:
——2006年春的一天,两村民来到汤家看黄色录像,万秀玲的丈夫汤继海提出,“让我姑娘陪你俩玩玩”。其后两村民均与其女汤某发生了性关系,万秀玲向两人一人收了50元钱。
——这7年间,汤某曾4次在家中被3至5人轮奸,情节均为聚众看黄色录像后模仿,参与者有其父亲、姑父、村主任及其他两名村民。
——汤某还曾被其姨夫及小学班主任性侵。
11名被告人全部上诉,他们均否认全部犯罪事实。
2012年12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人被判强奸罪,1人被判嫖宿幼女罪,汤继海夫妻还被判强迫卖淫罪。汤继海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10人获刑5至15年不等。
服刑期间,部分被告人保持申诉。
在此期间,汤某改名、改户籍。
2017年6月,其母万秀玲出狱,继续申诉。
1、可以确定汤某遭受了性侵
在新闻报道中,客观证据有二,一个是B超单,一个是鉴定意见。其中,这个鉴定意见是整篇新闻报道中最客观真实的证据,它告诉我们的结论是:汤某有多次性行为;不排除汤某流产。
而汤某在2008年应该是13岁(年龄的问题后面再说),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只要有性行为,相对方都是强奸。哪怕在性行为过程中幼女是主动的一方,相对方也都是强奸。仅这一份鉴定意见,可以证实“存在性行为+未满14周岁”这一事实,就足以确定汤某遭受了性侵。
2、不确定怀的是谁的
B超单能够证明的是汤某是否真的怀孕并流产,它要解决的是“性侵的后果多严重”的问题。
关于这份证据,李忠云的说法合理解释了B超单上的名字与年龄的矛盾,而万秀玲的说法其实也是合理解释了为什么是在她的身上搜查到这张B超单。
但问题是,有两张几乎一样只是结论不同的B超单。所以,当时侦查机关至少应该调查两方面的内容:
有没有调查结果,调查结果是什么,新闻并没有告诉我们。但我相信,至少当年的卷宗里肯定有这方面的材料,否则办案人员就太不称职了。
但是,既然新闻里说法院判决没有认定怀孕,大概是证据之间存在冲突吧。
但是无论如何,B超单的矛盾并不足以推翻“存在性侵”,只是不足以证实“性侵的后果多严重”而已。
3、嫖宿幼女罪 与强奸罪 之争
当年舆论一片倒地说要废除嫖宿幼女罪,理由之一是这个罪 名可能成为强奸幼女逃避法律处罚的手段。这真的是个非常可笑和外行的理由: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是5-15年,强奸幼女的法定刑是3-10年,在同时涉及两罪的竞合时,只可能判处更重的嫖宿幼女罪。
所以在这个案件中,11个人里最轻的被判了5年(5至15年不等的意思,就是最轻的5年,最重的15年)。这个5年,我相信是嫖宿幼女罪,而不是强奸罪。
那些被判强奸罪的,应该多是10年以上。因为涉及的性侵事实多是2人以上在看黄色录像后,性侵汤某。这种情况下属于轮奸,法定刑是10年-死刑,比嫖宿幼女罪处罚更重。所以其他多人都被认定了强奸罪。
4、不确定的罪名是强迫卖淫罪
整个新闻中都没提过具体的“强迫行为”是什么。从MingZuTuanJie:如何评价澎湃新闻对「汤兰兰事件」的报道?事情真相如何?的回答中展示的汤继海减刑裁定书来看,汤继海因强迫卖淫罪 被判处十年。
强迫卖淫罪 中判十年以上的法定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相关的法定情节包括
(请注意这是2015年11月1日之前被刑法修正案九修订之前的刑法358条)
这其中,“强迫幼女卖淫”必然存在,而法院对该罪 只判了最轻的十年,说明不大可能还有其他的情节。因为本案被告人庭上都翻供,估计不会有什么自首、立功、被害人谅解之类的量刑轻判情节,如果还有“多次强迫”、“强奸后迫使卖淫”等情节,那不大可能会判到这个罪量刑幅度的下限。
但是具体的“强迫卖淫”是怎么个强迫法,有什么相关的证据,新闻只字不提。
5、关于强奸罪的证据
上面的强迫卖淫罪其实与嫖宿幼女罪相对。除此之外,整个案件最主要的还是强奸罪。上文也说了,因为汤某是幼女,所以只要证明“有性行为”就足以认定。它不需要像其他强奸案一样去证明“违背被害人意志”(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默认为任何性行为都违背她的意志),但是,还有一样事实是需要证明的:发生性行为的相对方是谁?
按新闻所说,相关的证据是: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被害人的指认。
由于时过境迁(性侵从汤某7岁持续多年),在实务中这基本也是性侵儿童犯罪的证据认定标准了。至于会不会出现《狩猎》的那种剧情,其实要依赖于办案人员对儿童证言可信程度的判断。我们未能直面汤某,难以判断。
此外,这个事件中其实还是有其他的一些侧面证据来印证的。比如汤某有没有向其他人提及性侵一事,汤某的外在性格在那几年内是否发生变化,汤某在学校的表现情况如何,被告人是因为看黄色录像而想啪,那么有没有查获相关的黄色录像以进一步印证这种说法的可信程度,等等。
这个案件从2008到2012年,经过四年诉讼。我相信这些内容,办案人员都是有考虑过的。其中新闻里提到有3个人在关押了很久以后被释放,显然也是因为证据不足。所以,办案单位在证据这一关上还是有仔细审核的。
在性侵案件中,被害人陈述是非常关键的证据,对这证据能不能采信,实务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种采信并不是简单地“相信”被害人说的是真实或虚假,而是要一点点推敲她的说法中的细节,看是否符合她的智力、知识水平,是否与其他证据能印证,是否有矛盾之处,等等。这是个细活。
6、关于汤继海因犯强奸罪 被判处无期徒刑
初步想到的大概的量刑情节包括:生父强奸女儿违背伦理,轮奸,长期、多次强奸,导致女儿怀孕并流产(即使因证据情况而不作为事实认定,量刑时也是可以考虑的),无认罪态度。
综合这些情节,判无期徒刑已经算轻了。不判死刑(包括死缓),我估计还是因为证据原因。
7、关于刑讯逼供
请注意这个案件的一审时间是2010年。我以前对东北的法治没什么了解,只有一些不太好的印象,在我心目中,重庆的司法应该是比东北要好的。但是。。。在对刑讯逼供的态度上,这个案件的表现至少能打80分。
控方让4个警察出庭接受发问,还提供了12人的证言。放在2010年,这已经是非常标准的排除非法证据的流程,即使是今天,除了一线城市外,也没几个二三线城市的法院能做到这么标准。
这是非常标准的排除非法证据的流程,走完这套程序,无论事实上有没有刑讯逼供,至少程序上得出不存在刑讯逼供的结论是合法有效的。
另外,新闻中两次提到汤某的爷爷在第45天突然死亡,死因是呕血。写作意图显然是想借此强调刑讯逼供存在的可能性。
但是,到底是因为什么原因呕血呢?外力所致?自己摔倒?因病?
这些内容在死因鉴定上也是有的吧?
8、李忠云的证言不可信
新闻中,代理律师直接评价李忠云夫妻在说谎。这是很主观的。
在刑事诉讼中,我们需要得出的是事件的经过,而不是确定谁在说谎。就如江某案,多数人关注庭审的重心放在刘某有没有说谎,但是诉讼的目的并不需要证明某个证人是否在说谎。
因此,从专业的角度,只能说李忠云的证言不可信。但不可信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因为李忠云的说法前后矛盾或与其他证人矛盾(实务中对于相互矛盾的两个证据需要进一步去鉴别,而不是简单粗暴地得出谁在说谎的结论),而是因为李忠云在报案当时,以监护人的身份参与了侦查人员对汤某的发问。在此过程中,李忠云的证言内容会受到汤某陈述的污染,导致无论说什么内容,哪怕说的才是事实,其证据的证明力也非常低。
9、关于控告信
最基本的验证方法就是,首先笔迹鉴定,看是否出自汤某之手;其次,看内容,甚至可以提取汤某在学校的作业、作文,看文笔、描述事件的口吻以及文字的成熟程度是否符合她的年龄、智力与知识水平。
1、“把XX送进监狱”“消失”
我对澎湃新闻的印象一直很差,因为它们搞出来的新闻多是站在一方角度断章取义来引导读者。
比如这个标题。。。且不说2008年被害人只有13岁,就算是23岁,“被害人把他人送进监狱,然后自己消失”这种诛心之言,还好意思说“客观公正”?
更何况改名、更换户籍都是最基本的保护性侵案被害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手段,这都有得黑?
那么多性侵案件,你有本事给我找一个被害人出来?哪个不是默默离开案发时的生活环境,到陌生的环境里重新开始生活的?
2、对被害人年龄的模糊化
整个新闻报道中,没有很明确地写清楚汤某到底什么时候出生,这也敢说客观?
标题就写14岁送人进监狱。“送人进监狱”这个时间点到底是2008年报案那年,还是2010年一审判决那年,还是2012年二审维持原判那年?
就算是2008年14岁吧,下面又来一句“今年汤某23岁她在哪里?”14+10=23?
多亏里面还提到2006年性侵时汤某11岁,才总算是确认了汤某的年龄。
在很多相关的文章(且不论是偏向哪一方)里,仍然引用澎湃新闻的“14岁”。这是个很诛心的关键点。因为在刑法中,年满14周岁意味着“有性意识”,可主动、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而未满14周岁(实际上汤某在08年应该是13岁)则即使她主动、自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也一概成立强奸罪。
这个年龄在罪与非罪的认定中非常重要。
3、“集体上诉”
刑事诉讼中不存在“集体上诉”,每个被告人上诉都只能代表他自己,被告人与被告人之间也不存在“集体”关系。
4、被拘45天后,爷爷死了
刑事拘留最长37天,说明这个爷爷当时也是被批准逮捕了。而刑事案件如果批准逮捕了,说明至少不是没证据。
5、侦查人员拒绝接受采访
这不是很正常的吗?
且不说公职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有纪律要求,就算没有,难道公民就没有拒绝采访的权利了吗?
6、关于强奸幼女与嫖宿幼女
强奸罪的法定刑是3-10年,有加重情节可以判10年-死刑。本案中汤继海因强奸罪被判无期,就是因为存在“轮奸”和“强奸幼女情节恶劣”才被判处无期。
法学生应该都明白“从重”与“加重”的意思,但鉴于读者中有大量吃瓜群众,在此还是作个解释:
强奸罪涉及被害人是幼女的,基本量刑情节是“从重处罚”(条文是刑法236条第二款)。它的意思是在强奸罪的量刑幅度之内(3-10年)偏重量刑。即如果同样的情节,强奸的是成年人要判三年,那强奸的是幼女则要判比三年更重,但上限仍然是十年。
而刑法236条第三款规定的是“加重情节”,加重的意思是指要在基础量刑幅度(3-10年)之上,判处比10年更重的量刑,即第三款所列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而第三款中的第一项就是“奸淫幼女情节恶劣”。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强奸幼女”就能满足这一条件,它虽然没有很明确的具体规定什么叫“情节恶劣”,但是一般也是指多次强奸,或者造成幼女怀孕等在普世道德观上一看就让人感觉“很恶劣”的情况。
所以一般情况下,强奸幼女的法定刑仍然是3-10年;只有强奸幼女情节恶劣的情况下,才能成立这一加重情节而在10年-死刑的幅度内量刑。
此外,关于强奸幼女与嫖宿幼女,在学术上真正争议的点在于它们是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我上面只写“竞合”,就是懒得再吵这个争议。
但无论如何,在一般强奸幼女的情况下:
如果是法条竞合,嫖宿幼女是特殊法,强奸是普通法,要定嫖宿幼女罪5-15年;
如果是想象竞合,嫖宿幼女5-15年,强奸罪3-10年,从一重也要定嫖宿幼女5-15年。
所以在一般的场合下,无论如何都是更重的嫖宿幼女罪。
有分歧的只是在强奸幼女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可能出现法条竞合时以特殊法嫖宿幼女罪判到十年以下,给强奸者脱罪的情况。
当年“强奸幼女要判十年以上结果被嫖宿幼女判五年”是个很著名的谣言,正是因为一般人不了解强奸幼女从重处罚的真实含义。
其他想到再补充吧。
我现在特别想知道澎湃新闻和这篇文章的撰稿者会得到怎样的惩罚。
为什么那些人就能安安心心把钱赚了
这件事儿的确够博眼球的了,那下次呢?又会是那家新闻干事?
如果做这样的事对他们来说有利而无害,那简直太可怕了。
凭什么就可以欺负没有话语权影响力的人
我就想问凭什么
qnmlgb
你看,
只要律师做无罪辩护了
犯罪嫌疑人就可以无罪了
公安局就该放人了
检察院就别起诉了
否则
你就成投毒了。
我们的律师
总是想搞个大事情
引导舆论痛恨政府
同情嫌疑人
嫌疑人都被同情了
谁来抚平受害者的伤口?
真相如何不知道,但从澎湃的报道来看。汤兰兰的父母绝对是有问题的。第一,汤兰兰案发是才14岁,但竟然转学6次。平均1年多转学1次啊。这么平凡的转学背后肯定是有原因的,而这个原因绝不可能是为了孩子学习好。为什么转学?我想她妈妈心里一定有数,应该不是什么好事。这个妈妈应该不是像她说的那么无辜。
第二,就目前报道出的情况,汤兰兰肯定是被性侵过,而且不是一次。如果她妈妈是不知情的,难道她就不想知道是谁害她女儿怀孕的,难道她就不想抓住那个坏人吗。但她只是反复强调她和她的家人是冤枉的,但对究竟是谁害了她女儿一事好像并没有多关心啊。为什么不关心,还是她本来就知道是谁强奸了她女儿。
第三,正常情况下,14岁女儿给她妈妈打个电话,说自己怀孕了,孩子是自己亲爹的。正常妈妈回什么反应呢,也许是震惊,也许是恐慌。但这个妈妈的反应好奇怪啊,居然是考虑孩子处对象搞出人命来了,然后栽赃给父亲。为什么她疑惑的不是孩子怀孕了吗?而是孩子肚子里的孩子到底是谁的?难道一个14岁的女孩子怀孕是很正常的事吗?
第四,唐兰兰给她妈妈打电话的后果是什么呢?就是她妈妈带着亲戚一行3人,要把汤兰兰解出来。正常家庭出了这么大的事,不是应该妈妈爸爸和孩子低调处理吗,就算报警也不用好几个亲戚一起去吧。但出了这么大的事,汤兰兰的爸爸哪去了。汤兰兰的妈妈似乎都没问一下自己的老公就认定汤兰兰是栽赃。如果她真认为自己的老公是被孩子冤枉了,那是不是就更应该去和孩子好好沟通一下,汤兰兰的爸爸是不是也应该马上出面,至少问一下孩子出了什么事啊。结果却是汤兰兰的妈妈既没有关心孩子的心里,汤兰兰的爸爸也没有出现。反而是这家大人急不可耐的要把汤兰兰接出来。为什么这么急?这很让人怀疑吧
补充一点,汤兰兰的妈妈说,她十一去接孩子的时候,孩子的干爹给她一张B超单,说他已经带着孩子去做人流了。这事她怎么说的那么轻猫淡写呢,这要是一般家长,这不得当场报警啊。我好好的孩子送到你这来住宿,现在你给我一张B超单,说我女儿怀孕还人流了。这不是天大的事啊。这不是有人祸害我姑娘吗,还能让孩子在狼窝里待着吗,不赶紧去公安局报案吗。这怎么到了汤兰兰妈妈这,这都不是事了呢。孩子怀孕就跟感冒一样,让她一点不震惊吗。
事出反常必有妖,汤兰兰的家人肯定有什么事藏着掖着没说
看了五大连池的官方通报,通报用语不是很严谨,但莫名觉得很萌,很理直气壮。
小姑娘在经历了这么多苦难后,考上了大学,是这个事件中最令人安慰和感动的存在,希望这个姑娘就作为一个普通人生活下去,永远不要被人找到,一生平安幸福。
以下是原答案:专业法律,曾在法院工作过,说点我的看法吧
媒体:无论被判刑的那11个人是否冤枉,小姑娘都是被强奸的受害者,你觉得那些人冤枉,请找公检法,曝光一个受害小姑娘的个人信息,是为虎作伥,恶毒至极。
汤母:即使她是被冤枉的,有关她所有的犯罪事实都是假的,做为母亲,之前没有保护好自己的孩子,在孩子受了这么大的伤害之后,没有愧疚、没有关心,反而联合记者媒体将已经隐性埋名的女儿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就这一点,我相信她做的出逼女儿卖淫的勾当,她被判刑坐牢一点也不冤。
从判决角度看,我国刑法对于强奸罪的死刑适用是比较严格的,一般来说强奸致人死亡、重伤或者强奸多人才适用死刑,这个案子显然达不到死刑标准,但是汤父被判了无期,只能说他除了没达到死刑标准,其他从重加重情节都有了。顺便说一句,如果证据不够扎实,法院一般会从轻判的,但此案中汤父并没有被从轻。
我希望官方不要仅仅通过官媒发声就算了,这系列报道的影响是非常非常非常恶劣的,这几家媒体基本就是站在案犯的立场对所有性侵案受害人发出了恐吓:不管你做了什么努力,得到谁的帮助,我们随时可以找到你,摧毁你辛苦维系的新生活。这样大面积的恐吓足以扼断那些原本能够向外界寻求帮助的受害人的最后一丝勇气和希望。
这几家媒体在业内声名赫赫,微博粉丝合计有几千万,几篇报道更是吸足了流量,网友的骂声他们是不会在意的,相关记者责编说不定还能得到内部嘉奖。
既然官方已经确认这行为违规违法,请不要停留在口头批评,行业协会的调查纠错机制启动吧,该吊销证照的就吊销了吧,违反了行政法规刑法的,该拘留拘留,该逮捕逮捕。
不要让这样的事一再重演。
哦,别忘了那个律师,如果如评论所说记者拿到了案卷还拍照了,基本只可能通过他,律师可以申请看卷宗,但是有保密义务的,这行为足以吊销律师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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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有人在评论里说记者声称自己看了案卷并且拍照为证,我修改一下第一段。记者在拿到了第一手详实材料并审读之后,觉得案件有问题,并且问题出在报案人身上,所以公布了报案人的个人信息,要找她讨个说法。
噗!不改还好,改完更好笑。为什么好笑,我解释一下。先不提记者怎么拿到案卷的(毕竟他能合法拿到的只可能是罪犯手里的判决书,判决书也有证据部分,但通常不详细,这也是我之前敢说记者不了解整个过程就开口的原因,不过想想,公布信息已是犯法,有一就有二很正常),稍具生活常识的人应该知道,刑事案件的两造是检察院和被告,审判机关是法院,侦察机关通常是公安机关,被害人或者证人仅仅是参与人,并无决定诉讼进程的能力,除了自诉案件,立案起诉都不归他管,不要说别的。随便举个例子,郜艳敏马冸艳,孩子都多大了,案都立不上。
我是看不到材料,也不认识任何一个当事人,不知道这案子究竟有没有问题,有什么问题。据说能看到详细材料的记者呢,对于公、检、法究竟哪一家还是几家联合炮制“冤案”避而不谈,口口声声叫被害人出来给个说法。被害人发自己诬告声明能还这几个人“清白”吗?发个指控声明能证明这几个人确实有罪吗?有个鬼的效力!记者是真不知道还是装不知道?
如果说被告觉得坐牢是被害人的锅还勉强算人之常理,记者作为专业人士的职业素养和作为第三方的公正立场呢?通篇暗示被害人品行不端,曝料受保护的个人信息,恶意都溢出来了喂!软柿子好吃吗?
PS4 澎湃新闻的新微博有一句“仅凭女孩指控,甚至‘零口供’”,手机不会上链接大概就是这么一句,可以自己去看。它是真不知道“零口供”的意思啊!课不上书不读,连电视剧都不看吗?好歹是文字工作者,而且这么大个媒体,对自己的作品有点责任心行不行!
————————以下是原回答的分割线—————
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我相信记者没见过案卷。也就是说,记者在不了解公检法当初的整个审理过程的情况下,听到犯罪人的一面之词,就认定此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且公布了受害人也是证人的个人信息。不需要讨论报道言辞的煽动性,就凭这行为,说记者客观公正的还是歇歇吧。
PS1 真的觉得是冤案,可申诉可上访,受害人的出现根本不是必要条件,对家是公检法或者政府,拿着受害者作文章,口口声声要她出来,看小姑娘好欺负怎么的?
PS2 澎湃新闻的微博上提到了零口供定案,“零口供”是审慎判决的体现,只有在证据充分,形成了完整链条的时候才能提这个。跟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完全相反的意思。这就说明,肯定不是单凭举报信,而是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才判决的。拿着举报信说内容不可信的,根本毫无意义,这就是个报案信息,不是靠这个判决的。
我是不知道澎湃新闻提这个零口供是啥意思,是想暗示小姑娘14岁就手眼通天,能搞定一整条证据链还让公检法采信,还是它以为零口供就是问都没问就随便定罪了?
前者让我怀疑它的智力后者让我怀疑它的职业素养。
PS3 澎湃新闻要是直接代那几位提出重审诉求或者要求检察院重新调查,不管它是真觉得有冤案还是就是想搞个大新闻,我敬它是条汉子。“寻找汤兰兰”,呵呵。
补答案:
评论区有位小伙伴发出一个链接。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977851
告知我,在官方发声后,该“媒体”还在挂着这种话里话外透露着受害人有问题的新闻。我不知道该怎么说。不知道你们还记不记得白冰冰女儿的案子。
然后看热评区,还好,并没那么多人被带偏,跑出来“寻找”受害人。
更新02/02:
前天发布答案到昨天,这个答案以及评论区的评论,不停通知有人在点赞,可当我点进去看的时候,赞数却一直停留在最开始。
同时,下午3:22分,小管家通知我:我之前回答的一个关于“怎么评价微博用户有理想的记者”的答案,被人举报“不友善内容”被删除,并被小管家禁言一天。
如果我记的不错这个答案一个赞都没有。
说实话,我知道这个答案不友善,甚至带有侮辱性,但是,我真的想不到有什么词可以很好的形容这群蘸着血液吃人血馒头“媒体”。不过这也告诉我,不管多愤怒,都不要不友善。
而两件事情结合在一起看,我只感觉,知乎已经不再是以前的那个知乎了。
评论区的回复,我一直有看。关于大家的疑点,目前官方五大连池市已经对此案作出了回应,紫光阁以及各大权威媒体已经转发,共青团也在这个问题下面进行了回复了,大家可以自己去看看。然后我觉得这位问题下的很多答案以及微博上的很多用户对于这个案子的看法想法分析写的都很好,有兴趣可以自己去看看搜搜。
最后:
不管这个案子有多少疑点,最后会不会反转,注意一点:谁都没资格去公布受害人户籍信息去“寻找”受法律认可并且被保护起来受害人,包括我,包括你,包括所有人也包括媒体。就算要寻找,那也是国家的事。最高检还没有接受复核申请,而且这还是不公开审理案件,那她就还是受法律保护的受害人,谁都没有权利提前把她的信息提前示人。
而现在,受害人好不容易走出深渊泥潭,可以重新生活,开始新的篇章,结果却因为这一群带有私利的“媒体”的“寻找”,一朝道行皆散尽。
以下:
寻访证人/被害者是执法者的工作,什么时候轮的到施害者在网络上大肆发布证人/被害者的户籍信息来“寻找”了?什么时候轮到新闻口全民搜索了?
不去走正常程序渠道,却对一个被警方精心保护的证人穷追猛打,设猜想,带节奏,突破新闻人本该秉承的公正报道原则,大肆暴露被害人信息,借春秋笔法行揭发构罪之实。
这些炮制“寻找汤XX”大戏的新闻蛆,其实已经毫不掩饰的告诉我们每一个人—— 法律和证人的安全在他们眼里都不值一提。只要他们愿意,只要有利可图,他们随时可以掀动一场舆论热潮,绕过法律和道德,将声音微弱的你猛然拉到众目睽睽之下,用高音喇叭公布别人口中你的种种不堪,将你全身扒个精光。
此事过后,会有多少正在承受性侵迫害的女孩甚至男孩在看到“即使逃离,开始崭新的人生,依旧会被人肉搜索揭发不堪过去”的新闻后果时,因此失去抵抗罪恶的勇气?
又有多少拼上性命勇敢站出,检举了罪恶的被害者本已平静的生活因为这场闹剧瞬间崩溃,每天都生活在恐惧里?
节选至微博用户:荀夜羽
一个历时4年的案子,涉案人员众多且大部分都是亲族,可想而知对社会影响有多么极其恶劣。定案后,开始一审二审,最后维持原判断案。现在却被轻轻巧巧质疑案子是被逼供,质疑最高检,质疑受害人是不是真受害,是不是真实指控。我国司法现状的确很多地方都不健全有欠缺的地方,但是不至于会因为一位只有14岁的未成年的举报信,什么证据都不查就定十几个劳动力罪,抓了她的亲族。案子发生是2008年,不是几十年前上个世纪。(根据微博用户“求仁得杏仁”言论衍生,侵删。)
看到很多人说“这世道没你想的那么恶,哪有亲族会这么整受害人”,那我只能说“这世道也没你想的那么好”。还记得那个弄死女儿后,被判刑刑满出来之后,刨了女儿坟扬了女儿灰的“母亲”吗?
另外:
这是一个权威媒体能做的报道吗?
通篇充斥着一股“你,一个14岁就被性侵多年的女生,要是真被性侵了,那就应该会有精神问题啊,你有精神问题你就不可能举报啊,即使举报了也为假。所以一个女孩,一个只有14岁,就敢举报所有性侵犯的这个行为,说明了举报的事情不是真的啊”的味道。
这意思是想说:经历这种丑事小女孩就应该去死,就不配活着,更别提勇敢的出来发声,更不能声讨那些让她深陷泥潭的加害者??
我一直知道很多人推崇并信仰“受害者有罪论”“受害者不简单也有问题论”“苍蝇不叮无缝蛋论”,可我没想到,现在连“媒体”也是这种想法这种说法。
看到现在,越来越多的“媒体”参与其中,打着“寻找”名头,谋只有自己的才知道的私利。我真的不知道有什么话语可以形容这群“人”这些“媒体”了。真的。
更新02/01:
你以为丧钟只是为极个别人而鸣吗?不是,那也是给你送葬的。覆巢之下焉有完卵?
更新01/31:
我以为微博上只有四蛆兄弟,而这四蛆兄弟已经已然刷新了我的认知。可我没想到这次,澎湃,新京报,凤凰网三家媒体,居然“异口同声”出来“发声”这是要三糜并进是吗?
这里说一下:如果案子有问题,那应该是找警察法院检察院上诉,而媒体如果想报道这个案子,应该是全面的客观的跟进这个案子,而不是发出一篇“被全家“性侵”的女孩,不能就这么“失联”着”的文章,话题直指08年还只有14岁的受害人有问题。甚至还在文章里公布被害人信息,还美名其曰“解民众之惑”。
一个媒体,你觉得你有什么权利公布法律认可的受害人的私人信息?你有什么资格刻意去引导舆论让人帮你找08年只有14岁,后来案子结束警察帮忙转换户籍开始新生活的受害人?你觉得判决有疑那你倒是拿出有力证据来证明有问题啊,没有证据那你凭什么用事实而非的话,去质疑审理四年,一审二审维持原判的案子?仅凭“我认为证据是不足的”吗?你以为你是谁?
我的观点再次与微博博主“我不是谦哥儿”一致。
https:// m.weibo.cn/1740006833/4 202397179318415
原答案:
如果只是凭口供然后迅速受理就定罪那可以说警察检察院法院有问题。
可是,目前这个情况根本就不是,本案是不公开审理案子,并且有两位是零口供定罪(很多人不懂“零口供定罪”的含义,百度可得知:“零口供定罪”通常意味着证据足够确凿,你给不给口供,都一样。)然后审理四年,一审二审都执行原判,最后案子尘埃落定后,受害人户口是警察帮着转移的,这也就说明了这个案子定案是有实际证据并且证据是足够确凿的,而受害者也是受法律认可的受害人。
如果真的觉得案子判错了,自己冤枉了,那应该是上诉找警察找检察院找法院,而不是找媒体爆光受害人的隐私,并且发出这种意义不明直指受害人的有问题的稿件。
受害人好不容易摆脱阴影可以重新生活,而现在,这些“人”打着“寻找”的幌子,实际却是干着揭人伤疤甚至是想再次把她拖入深渊的勾当。
通过这件事,只感觉,不是所有人都是“人”的,而澎湃跟理记原来是一丘之貉。
最后我的观点与微博博主“我不是谦哥儿”一致。
https:// m.weibo.cn/1740006833/4 202246617397348
最后的最后,希望受害人永远不被找到。
澎湃的原文已经删除,于1月31日赶紧上了一篇新的文章,一篇更不专业的文章。
全盘否定政府执法部门四年的努力,要求复核此案。
近日,2008年发生在黑龙江五大连池市的一起系列轮奸案在网上引起热议。五大连池政法委回应:"2017年6月29日,汤某秋的母亲万某玲释放后,串联陈某付、于某军等连续到非指定场所上访,并借助少数媒体肆意炒作,向当地政法部门施压,企图翻案。"
官方的回应,非常及时,内容也非常正式。
一 大致讲明了,从2008年10月立案,到2010年10月判决,时隔两年,再到2012年10月上诉二次判决,时隔四年,并非某些人所说的官方急于破案,所以囫囵吞枣式的快速破案。
二 汤母为了帮助这些人翻案,多次炒作,不走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三 涉案人员因为嫖娼再次被抓。
四 澎湃真的很不专业,一个唯恐天下不乱的小人媒体罢也。
全文内容明显偏向其母及其他亲戚邻居,多次强调亲戚一方所承受的痛苦,以及寻找汤兰兰付出的种种努力,以拍出当事人的照片博取信任,只字未提汤兰兰所受到的痛苦,大量汤兰兰的隐私输出,极少内容提及办案过程和办案逻辑,几乎没有法官审理案件过程,几乎没有采访相关执法人员,大量的内容全部来自被告律师,被告,以及被告同村同姓人员口述,有严重暗示读者冤假错案嫌疑,有假借寻找汤兰兰之名,实质暗示汤兰兰诬陷栽赃他人,以至于很多看新闻的人怀疑事情真实性,一件有证据证词(11人中2人零口供),并且已经判刑的案件。
澎湃的文中有以下几个疑点:
一,文中提到,汤兰兰确实怀孕,且有堕过胎的历史,鉴定意见包括,“身体有多次性交的证据”,“不能排除有妊娠后流产、引产史”,鉴定还记载,“检见的宫颈横裂,说明为已产型宫口形态,为有过流产、引产、诊刮等使宫颈扩张经过”,汤兰兰母亲声称到现在蒙在鼓里,这位母亲要么是同伙,已经知道所有事情,要么是极度不负责任,这牢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坐的都不冤枉。
二,文中提到该案11人被告人中有2人是“零口供”定罪,就是说其他9人是有口供定罪的,而且警察办案,相互的口供必须对上号,9个人,就是录真的口供就非常耗费精力了,因为犯过罪的人不可能一下子承认的,就算承认也都是有所保留的,而且会出现相互攻击情况,例如轮奸这种事,时间,人物,地点,事情发展,甚至一些人证,只有对上号了,才能算是有效的证据,造假得造多少弥补真的,还得弥补假的,最难的是弥补不存在的事,如果相关机构为了丰功伟绩,不顾一切造假,基本上分分钟就能桶出各种篓子,想抓11个人糊弄公检法,还不如栽赃一两个人来的容易。
三,文中提到,“2008年的“十一”,汤兰兰没有回家。万秀玲称,刚放假不久,她就接到了女儿电话,“妈,我怀孕了,是我爸的”。万秀玲称她当时不信,怕女儿是“处对象了”。随后,万秀玲叫上孩子大姑汤玉英一起,到王凤朝家想把孩子接回来。汤玉英的儿子丁福开车送她们。可她们并未接走汤兰兰。”
其母听说孩子怀孕第一个反应不是晴天霹雳,质问其父,只是不信,但也不问其女儿是否处对象或其他信息,而是急着带亲戚想把她接回来。如果是家丑,带着其他人一起接送,无形中就是宣传了一遍。一个女孩如果真的处对象了,怀孕了,完全可以说自己不知道怎么回事了,或者说被流浪汉或者被不认识的人强奸了,哪怕说是和谁谁发生关系,理由那么多,在农村“污蔑”自己亲爹,后果是最严重的。但如果是大家都心知肚明的家族乱伦,怕外人知道,喊人迫不及待一起去劝说回家处理,仿佛更说得通了。
四,文中多次暗示汤兰兰的人品有问题,类似于下面这段:
“小姑娘到处咬人。”10年过去,小卖铺老板老董仍对这个电话记忆犹新,“又害怕,又气愤”。老董记得,当时小卖铺陆续聚集了不少人,都听到了他们打电话。
多位亲友称,事后,刘桂英的丈夫和弟弟并没有受到追究。
“她(汤兰兰)那种语气,很玩笑。”王丹阳说,这段录音开庭时并未准许播放。
我并不奢望汤兰兰人格有多高尚,但我鄙视拿人品和其他问题来混淆案情的媒体。一个多次被至亲强奸,轮奸,怀孕,堕胎的人,精神,道德,价值观肯定会受到严重的打击,如果这些的确都是真的,她的恨,有理有据,她的报复,一点不过分。
五,全文有一个关于干爸干妈的细节部分:
在当地,由于村屯散落,人口稀疏,基层学校条件差,不少孩子从小寄宿读书。汤兰兰从学前班开始,就离家上学,六年级转学到龙镇后,便住在了王凤朝家。同时住宿的学生不到10人。
文章没有明说王凤朝跟汤兰兰的关系,而是用干爸干妈这种暧昧的表达方式误导读者,从而让一件农村家族强奸轮奸案,有阴谋论的味道。但从这句,”同时住宿的学生不到10人。”,王凤朝可能是一个类似于“给学生提供食宿”的经营者,作为生意人,应该很清楚,决定帮了汤兰兰这种没钱,没背景和家里反目成仇的孩子,纯粹依赖于同情心了,要知道,从她身上捞不到任何好处,还会断了财路,让自己的生意受到严重打击,惹得一身是非。假设是为勒索钱财而栽赃冤枉一群人,这些人当中,肯定有坐穿了牢底,一生都废掉,出来的第一件事想着把他们打死,谁没事冒这种风险干这种类似自杀的事。
可恶的澎湃不仅千方百计伤害原告,还想去伤害那些真正有良知的人,这种职业道德,已经低到没有下限。就是因为这样的无良媒体,今天不会有人扶老人,明天不会有人帮弱者。
我愿意相信那位14岁的少女,她勇敢的干爸干妈及法院的判决,而不是一个唯恐天下不乱的媒体,和那11个被抓进监狱的人。
各位媒体,请放过汤兰兰
对她而言,失踪,已经是最大的仁慈。
下面的回答用事实证明了用笔杀人是多么简单的事情,只要你可以随随便便站在某一方的立场上似是而非的诱导性报道一些事情,那么不论多么恶劣无耻的加害人的话都有人支持,多么悲惨的被加害人的话都能被人怀疑。
换一个方式,微博突然热搜一下,小女孩被全村人性侵7年,后来在干爹干妈的帮助下,勇敢的站出来控告,想要开始新的生活。请问会是什么结果?
全网沸腾,喊杀喊打,呼吁死刑。
然后一年后所有人这样判刑之后,又会是什么结果?
全网再次沸腾,打骂法院判轻了,为什么不死刑,真是大型移民广告。
这些家属还敢喊冤?喊一句微博骂10万条,吃奶的劲都拿出来骂死你们这些丧尽天良的老不死。
然后知乎提问:哪一刻你对国家失望了,回答,小女孩被性侵法院轻判。
现在不同啦,只要站在家属那里随便讲一下,诱导性的报道一下,你看,舆论不同了吧,瞬间站在你这里的人质疑被加害人的人多多啦!什么肯定自己的交了男朋友啦,什么和干爹发生关系啦,没有任何证据的满口诋毁都出来了。怎么啦!我这是合理质疑!
人家被加害人还活着!生活在中国的某个地方,某天突然就在网上被人合理的怀疑小时候被干爹性侵,被怀疑小时候和男朋友睡了,天啦噜,这个时候高素质的某网站用户一个个都不见了。都是在合理怀疑合理质疑了。
必定背后有高人,那么这些人申诉的后面都没有高人了?全中国每天那么多人上访,我看这个案例突然爆料这么大,还被写的这么有倾向性,才是背后有高人!
怀疑者平时看起来满腹的公平自由反歧视,然后随意的提出自己的质疑理由,你看,这发生在黑龙江,所以这一定是冤案。
呵呵,这就是质疑的理由?
现在是公元2018年,几个月前,南京南站发生了当众猥亵女童的事情,引发全国舆论沸腾,请问这个结局是什么?什么都没有,女童安安静静的回去继续当童养媳去了,现状是什么,鬼知道。警察管么,警察才懒得管。
再不久前,和颐酒店女孩子被人暴打差点被强奸,去报警,警察管么,不管。
多少女孩子受到了性侵,去报警,警察管么,除非遇到了知乎好警察,不然八成是不管的。为什么,毕竟中国警察精力不够,都是制度的问题——by 知乎警察
但是10年前,八线城市小女孩去报警,说自己被性侵,在没有舆论沸腾的情况下,警察是这么做的?
立马出动,立即调查,抓了所有涉案人员,进行查办。
没有拖延,没有推脱,没有去和稀泥,没有去家庭调解。
被加害人呢?立即保护!
万秀玲又去龙镇公安分局询问,民警白云泽告诉她,当年汤兰兰是龙镇公安分局安排保护的。
九年后,河南滑县在全国人民的监督下把小女孩直接送到原来的家庭。
相关政府部门呢?
该案开庭时,现五大连池市妇联主席韩晶做过监护人。
九年后,河南滑县的妇联派了一个人过去洗地人家家庭多么和睦友善,不就是猥亵一下么,平时人家爸爸对小女孩挺好的。
宣判之后呢?政府没有撒手不管,为了让小女孩重新开始新的生活,特事特办。
“这是户政科特批的”,王警官说,“为什么要改名字?为什么要从小兴安迁这来?她的一切都是她找户政科安排的。”
所有人从头到尾都是认真的对待报案人员。
认真的去维护被加害人的权利。
为了一个小女孩伸张争议,认认真真的去保护她。
就算十年之后的如今,真的全中国每一个地方都能够这样么?
而某高端网站用户张口就是,这是在黑龙江唉,我懂得,那一定是冤案,小女孩真可恶,现实版《狩猎》。
天哪,看了一部电影可把他们牛逼坏了,生怕别人不知道自己高尚的思想和深邃的认知真相的能力。
拿着别人一生想要忘却的痛苦,疯狂的叫嚣,你要不是冤枉的那你出来陈清啊。
别人凭什么!
车管所泄露车主信息的答案可以7千赞,一个个义愤填膺喊杀喊打。
但是这种堂而皇之的把别人的户籍信息抓出来晒,泄露需要被保护隐私的受害者的行为,第一反应不是去批判这种泄露,而是去从最黑暗的角度去臆测!去污蔑!去抹黑!
另一个高考状元万言家书问题下,为了一些小时候父母对自己的语言把父母批判的什么都不是,换到全家性侵的问题上,就开始满腹质疑小女孩了。
而他们的理由如此的苍白,七个字,我觉得不合常理。
有证据么,没有。
仅此而已。
补充一下:我回答的时候这个问题只有100个左右的答案,最高票的答案用了大量的截图来证明这个报道非常的中立,然后底下的其他回答基本上都是一些诸如 这是《狩猎》啦 一看东北就肯定是冤案啦 八成是小女孩乱咬啦 之类的。整体的氛围并没有现在这样,所以才有的这个答案。
先把泄露汤兰兰身份户口信息的公职人员给处理了—更正:户籍科工作人员被记者和律师套路了,再把通过非正常途径获得并曝光这些信息的记者给处理了,最后把违法向公众披露非公开审理案件信息的汤母万秀玲和其律师给处理了。
然后我们再谈汤兰兰的七大伯八大叔是不是无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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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有人说报道里汤兰兰的真实姓名和身份证号都被马赛克了,读者不会知道她真实身份的。拜托,94年,女,汤姓,14年搬来,家庭住址精确到所住街道,只有门牌号码被隐去,你以为一个小城市里会有几个符合这些特征的人?
而且似乎其母万秀玲在索要这些信息的时候,还是汤兰兰案件的协同犯罪身份吧,直到现在也没在法律上被翻案吧,派出所能把受害人的信息大大方方的给犯罪分子,我真是无Fuck可说。
哦对了,别忘了,万秀玲和这些亲戚手上现在可是有无码版的汤兰兰户籍信息,用不了多久,这些人就会找到她了吧,到时候姑娘的人身安全能不能保障,都要打个大大的问号。
先不说此案是不是冤案,看到新闻中做部分马赛克处理的汤兰兰挪地改名后的户籍图,头皮是一阵发麻。加之这个问答里已有匿名用户转载了原被告的申诉内容,内容包括汤兰兰(化名)的真名实姓、部分性侵内容的描述。这很好的解释了,为何已被政府安排避走他乡的汤兰兰,还要改名换姓、「失联」和未能被采访到。
事情真相如何,凭媒体和当事人当年透露的一些讯息,不足以作判断,继续交给相关部门处理,而不是试图靠媒体和舆论逼出汤兰兰,靠舆论公审来解决。网友凭一些不全的讯息争当福尔摩斯,避免不了给仍作为案件原告、受法律保护的当事人汤兰兰带来伤害。哪怕当年她所述的情况只有小部分属实,被告的翻案意图,众人的探究,对于这样一个童年期遭到性侵的当事人来说,也是糟糕到可以带来毁灭性打击的情况。
(更:这楼里持续几日的讨论,法律、媒体等领域的专业人士发表的看法,判决书的内容呈现,加上官方的回应,这起案件是不是冤案已经比较清楚了。越多细节的呈现,越能凸显当年相关部门对于汤兰兰的保护和安置工作做得到位,赞一个)
对于汤兰兰是否有权力「失联」和不接受采访,检察官的专业看法是,
《新京报》没有使用“失踪”,而是用的“失联”。“失联”本身具有相对性,即“某主体与另一主体失去联系”。尽管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不等于不会产生法律后果。如果我们要讨论汤兰兰有无权利失联的问题,需要分情况讨论。
首先,汤兰兰有权和母亲失联吗?如果不考虑本案的其它背景情况,单从母女关系的角度说,作为亲生子女,汤兰兰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在有能力赡养的情况下,不能出于拒绝赡养的意图而故意与亲生父母失联。但本案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因为就目前的情况看来,汤母找汤兰兰的目的是了解当年的案情,并非要求汤兰兰对其赡养。况且在本案中,汤兰兰和其母亲之间的关系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其为了抹掉不堪回首的记忆,决定更改姓名、迁走户籍也完全在情理之中。
其次,汤兰兰有权与媒体“失联”吗?我觉得这是一个伪命题。因为汤兰兰从来没有跟媒体联系过,谈不上失联。并且汤兰兰也没有义务与媒体联系。从另一个角度受,让性侵案件的被害人反复回忆被害经历本身就是对人的再次伤害,媒体并无这个权力。
那么谁有权利让汤兰兰“复联”呢?如果当年的案件确实出现了新的情况,导致司法机关需要重新启动对案件的调查,那么经司法机关传唤,汤兰兰必须出面。如果那时候汤兰兰让司法机关与其“失联”,一定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性侵事件里的受害当事人隐私保密,在很多国家是备受重视。为何会这么处理,「保护强奸案受害人隐私,保留她们最后一点尊严」这篇文章说得很明白,「曝光强奸案受害人隐私,无异于二次伤害。如果受害人隐私受到尽力保护,那么性侵报案率就会改善。」
国内做性侵方面的心理疏导,默认的规矩是施助者不主动询问求助者的真名实姓、籍贯、所在地、学校或工作单位等可以辨识求助者身份的讯息。法律咨询及其他事务的咨询建议上,不涉及具体的事务处理也不过问这些讯息,来保障性侵受害当事人的安全,以及他们内心的安全感。
涉及家庭成员的性侵事件,隐案率极高,施助方面保密性要求也极高。有从受害当事人幼年开始,发生多次、持续多年的特征,对当事人身心伤害比较大,有可能让他们受到终身的负面影响。政府部门帮助当事人改换姓名、身份和居住地,就是为了避免他们再度遭到施害者和舆论的伤害!
尽管官方已给回应「黑龙江五大连池回应“汤某秋案”:当事人母亲炒作」,知乎上涌现法律、媒体各领域的专业人士发表着维持正义、良知的观感,遗憾的是目前在百度搜索「汤兰兰」,仍能看到大量不利于她的报道出现在置顶的新闻索引框里。
这次事件的发展方向如何,不仅影响着汤兰兰,也影响着事件背后千千万万、遭受性侵伤害的她(他)们。
评论区有知友给了新浪微博上爆出的遭受童年长期性侵的受害女性,看汤兰兰的户籍讯息被放出来,担忧此类情况发生在自己身上,难以逃离刑满释放的性侵施害者的魔掌,受刺激到跳楼自杀的讯息(微博正文 - 微博HTML5版)。这个消息,暂时未经媒体及政府相关机构证实。但以我在性骚扰及性侵领域的阅历、对心理创伤的了解,从报道刊登的当天就在担心出现此类情况。
事隔半年,看到这起事件的后续,过来更新下。
公众号「长安剑」今日发布的文章「【独家】汤兰兰案驳回申诉:公平正义要禁得起程序正义的“死磕”!」里提到:
7月27日,经过将近半年的调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布,驳回“汤兰兰案”原审被告人汤继海、万秀玲等人的申诉。
长安君从黑龙江高院获取了再审审查结果,主要认定了4个事实:
1、原审裁判认定各申诉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各申诉人分别对未成年少女强奸、强迫卖淫、嫖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3、原审判决依法对各申诉人判处刑罚并无不当。
4、各申诉人的各项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因此,案件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故予以驳回。
文章最后这几句话写得很感人,末尾那句也是我想要给对她的祝愿。
2018年,汤兰兰的名字注定会刻在我们的记忆里,但长安君希望,这是最后一次我们再提到这个名字。
这位没有至亲呵护,只能默默舔舐伤口的姑娘,只想要一个平静的环境,就那么难吗?
愿你,不畏将来,不念过去。
奇怪在于……澎湃新闻因为犯罪者的发言就要求受害人出来说出事实,查明真相?说句不好听的,谁给你这么大脸?
让谁来查明?08年的法律判处有罪,12年二审法律仍旧判处有罪。
那肯定不是说让法律来查明了。
那难道是让这些只听了一面之词就敢,打着因为受害人拒绝接受访问,就直接把新闻发布出来还敢号称公正的所谓媒体工作者来查明真相吗?且不说有没有这个资格。
不是,因为一方不接受访问,就把接受访问一方的当真相,难道就是新闻工作者所谓素质?我也真是长见识了。
真按照良知道德而言,哪怕你去找法院,去警局找事实真相,直接公布一个目前而言法律来说是受害者的女孩子的隐私信息,真是low穿地心。但凡有点智商,都知道这种事发生后,受害人肯定会隐姓埋名,来避开流言吧?现在是什么,挖人伤疤?
别说什么有疑点,有疑点你去想办法翻卷宗啊。法院的人都智障了,听一个小女孩摆布?有后台,那你去挖后台的信息啊。那么多条路,你非得和一个受害人可能性更大的女孩子计较?如果没有冤案,那个女孩子被打乱的生活你赔得起吗?
以前我相信微博上有新闻媒体,现在我知道有澎湃新闻的霉体,愚妓。只会欺软怕硬,真把人当傻子了?
——————————增加回答——————————
一直默默潜水,第一次在知乎上发表评论。看到有很多人能赞同我的想法很温暖,也很感激,相同意见让我安心多了……反正都啰嗦了这么多,索性说完。
因为感觉总有人在我的答案下扯法院判决有冤假错案所以不权威,还有扯媒体自由论的。
我得强调我的立场。
首先,在我眼里,在媒体不能提供更多证据的情况下,目前法院判决比媒体的臆测更具权威性。的确,法院有冤假错案,但是不代表媒体暗示是冤假错案就是冤假错案。我还觉得我是个仙女呢,我不照样没飞?当然如果有证据另说不提……反正目前没有。还是说有人认为,媒体觉得不对,就在没查明事实真相(别和我撕这个,澎湃新闻自己的内容里写了联系不上原案受害人)的时候发布"通缉令"是媒体自由?
事实上,媒体自由,我不确定评论里提到这个词的朋友到底知不知道媒体自由的确切含义。因为我所说的一切,在讨伐的正是澎湃新闻违背了媒体自由的本义。
从百科上复制总结了一下,应该能算科普?
媒体自由本质上是不受外在力量强迫压制压迫,出于本心而采取的行动,不能假借“自由”名义来侵犯被报道者的权益。新闻自由被称之为“第四权力”,用以监督政府、防止政府滥权,但传统媒体所指的新闻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言论自由,在一定程度上仍然需要受到政府制约,其工作人员也需要受到传统的记者规范条例以及平衡报道原则的限制。
我顺便把澎湃新闻违背的记者规范条例列了下来:
追求真实并加以报道
·检验来自所有来源的信息的准确性,小心避免无意的错误。绝不允许故意扭曲。
减小伤害
·对那些可能因为新闻报道而受到负面影响的人们表示同情。
·在指出青少年犯罪嫌疑人或性犯罪受害人时,要非常谨慎。
原则声明里
第五条:公正。公正并不意味着新闻媒体不应该进行质问,或者不应该发社论表示意见。但是,它却要求媒体在新闻报道和媒体意见之间为读者划出一个清晰的界线。其中有观点和个人意见的文章应被明确标识出来。
自由永远不代表没有约束。
参考文献:
媒体自由:
http:// wiki.mbalib.com/wiki/%E 5%AA%92%E4%BD%93%E8%87%AA%E7%94%B1
自由媒体:
http:// wiki.mbalib.com/wiki/%E 8%87%AA%E7%94%B1%E5%AA%92%E4%BD%93
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第二次增加内容————————
睡到一半突然想起来,自己是不是过分了。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感觉回复里最后几句话有点失去分寸,引用对方观点直接攻击本人了,这很抱歉。
有在回避夸赞的回复,想要尽量保持客观,但好像没有做到,因为被赞同而生的喜悦之情,滋生自大,我有点失衡了,更像个想要让别人哑口无言的喷子,而非纯粹一个普通人因正义而生感怀。
其实就像我说我讨厌的澎湃的作为那样,也许最初想做个正直的新闻发言者,但被赞同支持,涉及利益,即使仍然自诩正义,潜意识里想要的就不大一样了。
原本想删了,但感觉没有资格,况且这也算是人性实验?自媒体在网络时代引导舆论,又被舆论影响之类的。当然我还没到那个高度,只是警示一下这些回复对我本人原本想法的影响,希望能使自己有所领悟。
整理了一下想法里三观大概还算比较正的观念:(写完感觉好干涩的教条主义。)
1.媒体陈述应当客观公正,这是新闻工作者能够监督司法权益之外应尽的义务。即可以有立场,但必须是公正的立场,文章也需要提供详尽证据才能有倾向性;质疑已经是倾向性,请提供证据;
2.谁指认谁就得先提供证据,没有空口白牙污蔑人的正义;
3.人肉他人隐私,是私刑。无论原因如何,无论对象是谁,这都不是什么能够轻易为之的行为;它是网络时代人们手中舆论武器的具现化,别让武器泛滥成灾。
4.媒体有监督司法公正的权利,法律能够制约媒体舆论的真实可靠。没有什么自由是毫无顾忌。
5.有冤案说明国家法制或许仍旧存在问题,但还还不至于说黑暗到容不下正义,否则就不会有平反了。所以如果只是单纯为了撕国家有黑幕而站媒体无罪立场的朋友,先想想这个世界能不能只靠舆论来维护正义,以及如果想改变现状你能做什么非口头贬低的工作。
6.新闻工作者应该理解未成年性犯罪受害者承受的社会压力,案件特殊,更需要谨慎对待(男性如果不懂可以问问自己的女性朋友,女性长辈)目前此案,我的立场是静待能否有重审。在此之前不做任何其他表述。
7.我热爱这个国家,并且一点也不能把那些张口"贵国",闭口"你国"的……类人形生物当做同一物种
感觉上基本回应了评论里大部分质疑。
感谢到此为止所有回复和赞。
我知道自己其实一直都有点理想主义中二病,写到这儿我困得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了都。但所说的所有,都建立于我希望这个世界能够对每个人温柔相待的立场上。
所有伤疤总会愈合,所有冤屈会被洗刷。没有证据,没有任何一家媒体,任何一个人有资格破坏无辜者的平静生活。
我希望有关部门能够依法办事。我也是仅仅从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角度来说这篇报道。
1、事实的真相没有人知道,但是现在只能等公检法对案件再次进行调查。但是现有判决没有被撤销的时候,希望各位对生效判决予以尊重。
2、这篇报道如果是属实的,那么我认为这篇报道的记者很拼,给这篇报道提供案卷材料的律师很拼,决定这篇报道公开报道出来的报社领导也很拼。
(1)如果这篇报道属实的话,那么这件案子中被害人为未成年人、案由为强奸案件,主要是根据被害人供述和被告供述定罪的话,那么这件案子很有可能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2)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2015年11月1日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中特意增加了一个罪名,用于遏制那些接触到案件信息的人随便公开案件的行为。
“ 三十六、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八条之一【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3)大家现在可以截图了。因为有人把案卷材料泄露,有人把个人隐私信息泄露了。即使这件案子被相关机关决定重审、抗诉,但是也不会变成公开审理的案件,依然还会是不公开审理案件。涉及被害人的怀孕情况、发生性关系情况、病历等信息依然还是属于不公开的信息。
(4)基本上,人民法院认为的不公开信息可以根据下列规定包括的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5)有的媒体从业人员说有些涉案人员不接受采访是应对失策,我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样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接受采访的人员有被害人的干爹、干妈,他们在刑事诉讼上的身份是证人。有出具证言的侦办人员,他们在刑事诉讼上的身份也是证人。
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证人,也是要承担相应保守不公开案件信息的义务。因为他们是诉讼参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
(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
(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六)“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6)所以说,这篇报道如果属实的话,有些人真的很拼。冒着这么大的风险,把这篇报道公开出来。而且这篇报道图文并茂,公安机关如果收集证据的话,直接就能把这篇报道作为证据。即使不能把这篇报道作为证据,那作为侦查线索也很省力。
以上。
仅仅从新闻从业者的角度说一下这篇报道吧。
1.汤兰兰有没有迁户口,有没有搬家,完全都和本案无关。记者不应该把这个牵扯进来。搬家不能证明她心里有鬼,不搬家也不能证明她坦坦荡荡。同理,不接受采访不能证明某人心里有鬼,接受采访也不能证明某人坦坦荡荡。文章在这方面落笔太多,有点偏题。可能会泄露隐私的问题,很多人都说了,不再赘述。
2.记者不应该有试图利用报道来找人的心态。这个案子,哪怕有一点性侵案成立的可能,找到受害者的结果,对受害者而言都是毁灭性的。
3.报道从标题到内容,都包含了大量暗示。比如,写她长期住校,意味着很可能没机会被长期强奸;又如,写寄宿期间还经常回宿舍得晚,似乎在暗示少女晚归与案子有什么关联;又如,写花几千块给小孩上学,似乎在暗示父母不会为了50块嫖资而出卖女儿。到底是应该明写,还是这样暗示?请读者自行判断。
4.标题是最值得玩味的。“14岁的她以性侵等罪名把全家送进监狱”。请注意,送人进监狱的主体永远只能是检察院和法院,而不能是疑似被害人。而一旦我们说某个自然人把别人送进监狱,很多时候都隐含了一种不正常的状态。要么是作者的法律观念可能还比较陈旧。要么是作者的确已经相信是小女孩自己把这么多家人“作”进了监狱。
5.作为同行,虽然并不从事调查报道,但深感调查报道不易。有这种监督意识是很赞的。但是如果能再挖一挖,再磨一磨,至少把养父母和办案参与人磨出一两个愿意接受采访,整篇报道的说服力就会强非常多。甚至有可能发生倾向上的根本性变化。不是时效性要求很强的报道,不要着急。
6.我记得某个给我上过课的业界老师对我说,哪怕你猜测再多,哪怕某人再可疑,都不要把他如何可疑写进来。因为无力的证据等于没有。还有另一位同行前辈和我说,要写就写成铁案。你知道贪官可能贪了1000万,但是手头上的铁证只证明他贪了五万,那就只能写五万的事情。
转自微博via我不是谦哥儿
审理了四年,二审维持原判的案子,你们凭着案犯的描述之词,就把受害者的户籍信息,个人信息都给爆出来了,还要“寻找汤兰兰“,你们想做什么?你们要做什么?
整个行文里,皮里阳秋暗示受害者害了全家人,你们做了多少调查?采访了法官?采访了办案民警?采访了检察院?采访了受害者?
抓人的是警察,起诉的是检察院,判决的是法院,一审,二审,前后四年,在新闻里一笔带过。如果办案程序有问题,判决有问题,你该怼谁怼谁,我没意见。但你谁都不怼,专找已经被依法保护的受害者,是想要做什么?因为对方只是个小姑娘?
你全文通篇有没有拿出半点能够证明案情有问题的实证?你们还要寻找“寻找汤兰兰“!找你玛逼,祝你全家原地爆炸。祝你们家孩子被这么坑害以后,还在家等着你们出狱回家一起共享天伦。
(又有人说,案情很可疑你跳的太快了吧。我跳你爹个蛋。不管这个案情最后如何,在现阶段,这个小姑娘就是受到法律认可的受害者,她受到了应有的保护隐匿了行踪,在判决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没有任何人也没有任何理由能够逼着她出来面对案犯。如果觉得冤枉,你们该上诉去上诉,该上访去上访,该找警察,检察院,法院你们去找,唯独不能找受害者。懂吗?)
呼格吉勒图案,受害人1996年4月9日死亡,呼格吉勒图1996年5月23日被判处死刑。从案发到判刑,历时1个半月。
聂树斌案,受害人1994年8月5日死亡,聂树斌1995年4月25日被判处死刑。从案发到判刑,历时8个半月。
张氏叔侄案,受害人2003年5月18日死亡,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从案发到判刑,历时17个月。
汤兰兰案,受害人2008年10月3日报案,2012年底二审维持原判。从案发到判刑,历时四年。
黑龙江的公检法水平再差,也不至于一个冤案搞四年时间吧?效率是不是太低了一点?
而且这根本不是什么重要命案,不存在“破案率”一说。法院要是真怕麻烦,划划水踢皮球多容易的事情?何至于这么劳心劳力?
四年啊,够司法人员跑多少趟案发地了?
他们四年的调查取证得来的信息还比不上你一个网民在微博上指点江山?
他们花了多少力气,找妇联做心理辅导,特事特办改户口本,然后在记者的文章里,全成了阴谋论?
excuse me?
黑龙江的公务员是闲的有多蛋疼用四年时间造一个根本没法往自己脸上贴金的冤假错案玩玩?
ps.不懂这个案子的人可以看看《狗镇》、《盲山》、台湾宜兰姐妹乱伦案,再不济想想你小学初中那些被全班孤立过的倒霉孩子。不要觉得被十几个亲友轮奸这种事情很天方夜谭,群体的恶意是很可怕的,尤其是在偏远的乡镇。
所以我一直说未成年人保护法哪里保护得了受害人。。。虽然现在受害人已经成年了。。。但是其未成年时期的加害者竟然可以找到她的现今住址。。
我不得不佩服司法机关的脑回路。。。
看了下新闻。。。不论这个案件结果如何。。估计。。。这都会成为网络上黑东北的又一证据。。。。。
我是做传媒行业的,这个新闻的编辑犯了发表文章的大忌,新闻媒体是不能表达立场的,不傻的人都知道整篇文章都有偏袒,这个社会还有更多不可置信的黑暗角,我曾经做过关于卖淫小姐的专题采访,相信我,10个里有8个都比这个小女孩有过之而无不及,我一开始也不相信,但是她们又没有理由骗我,而且我有什么立场和资格去质疑别人的灾难呢!不同的是她们都已经麻木了,甚至有的过年回家还和亲生父亲再做几次,你说你不信吗?你有什么资格不信!
基于自己的智商,与看到的资料。
我无法判断真假。
以往,我听到这种新闻,会很难相信。后来看到许多类似的新闻,比如那个留守女孩,曾被村里许多男人诱奸,强奸。
这两天还看到一个视频,两位伴娘,被一群男人堵在屋里。全身衣服被拔的干干净净,被人推搡,摸胸,掏私处。
尽管一再尖叫,哭泣。
男人们却更加欢快,做的事越来越夸张。
我慢慢相信,有些人真的会突破道德底线,做出禽兽不如的事情。
尤其当他们夹杂在人群中,受到众多情绪的蛊惑,又以为自己只是随大流,占点小便宜,做出来的事往往非常残忍。
人性,有时候相当可怕。
想起这种事情,会感觉很恶心,也有种说不出的无力感。
只能告诫自己。
如果碰到这种事,一定不能当个看客,即便在婚礼上,新郎是自己至亲,也要把他们砸个稀巴烂。
如果新郎新娘劝你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记得和他们绝交。
同时,不要陷入那种欲望。
远离狂热的人群,发狂的人,即便平日表现的再温顺,本质上仍是不如狗彘。
新闻专业学生、媒体行业从业者来答一波~
实名反对目前最高票回答!
很多普通读者读完此篇报道的第一感觉都是报道太偏向被告方,不够客观中立。而最高票用逐字分析的方法试图向大家“证明”澎湃的稿子没有问题。那我就用类似的方法,揭穿最高票破碎的新闻原则和道德逻辑!
首先这个标题 “十四岁的她把全家送进了监狱” 就很有问题。这个主动态的用法引导读者认为受害人全家进了监狱的原因是这个十四岁的女孩,而不是背后可能发生的罪行。这是典型的 “victim blaming”。受害者归因。
我的第一问:用受害者归因的话语方式来塑造新闻标题,这真的客观吗?
这里点出了新闻稿的来源:被告方找到澎湃,试图用媒体的力量呈现“他们被告方所认为的真相”。这里澎湃饮用的都是采访人的话,算是客观呈现采访事实,我就不批了。
澎湃在这里引出了本案的矛盾之一:受害人是否怀孕。一边是被告方提供的案卷材料,另一边是警方询问笔录。此处澎湃引用了控辩双方的材料,算是符合新闻报道中的平衡原则,可以说这里是客观的。
这里,澎湃向我们展示了判决书中的部分原文,这也是展示客观事实证据,这里澎湃也没有做错。
最下面一段,澎湃说明自己试图采访案件侦办人员而不得,这里是符合新闻媒体报道要求的。新闻报道要尽力做到平衡,采访双方当事人,而不能只报道一方说辞。当采访另一方未果时,要在报道中向读者表明自己的确尽力寻找另一方并尽力想要获得采访。这里澎湃做的是对的。
这里也展示了记者没法联系上受害人。似乎没有问题对吧?可是这里其实是有大问题的。
作为性犯罪受害人,加上受害时年仅十四岁,法律和媒体报道是要依法保护受害人个人信息的。在强奸案报道中,记者采访受害人需要比采访其他新闻报道更加具有同理心。当受害者拒绝采访时,应当尊重对方意愿,而不是在报道中一再渲染受害者 “拒绝对话、拒绝回应” 的形象。
通常情况下,一篇正常的性犯罪报道,若受害人不接受采访,记者应简洁明了地说明对方拒绝或者是联系不上,而非像澎湃这样站在被告方的角度,全方位展示被告方是如何如何努力寻找被害人,努力和被害人联系却无人回应的状态。首先,被害人通常会拒绝和加害方继续接触,记者就算要获得被害人方意见,也应当是以媒体身份单独和被害人联系,而不是跟着加害人屁股后面冲被害人吆喝:“你怎么不出来说话!”其次,这样全方位报道加害人努力寻找受害人却不得的过程,让读者产生一种 “被害人必须出来给一个说法” 的要挟感。好像记者的写作对象并不是拥有拒绝采访权利,并且应当受到保护的性犯罪案受害人,而是一个欠了农民工工资不发的老赖。
这里,澎湃的的确确是不够客观公正的。说得严重一点,澎湃这样报道是倾向于加害方,损害了被害人的名誉,没有尽到保护性犯罪受害者基本权利的义务。
当新闻报道的其中一方联系不上或者拒绝回应的时候,澎湃大篇幅采用了加害方的说辞,这是完全不客观公正的。
还有我画线部分干妈的说法,引用内容并非来源于警方口供记录,也并非来源于法院判决书,而是 “李忠云也曾向警方描述过类似情节”。那么这句话后面的内容,是澎湃记者采访到李忠云本人,李忠云亲口向澎湃记者说的呢?还是万秀玲告诉澎湃记者的?还是记者看见了警方笔录?如果是亲口述说,应该直接报道:“李忠云在采访中向澎湃记者表示”。如果是警方笔录,那么澎湃肯定会更愿意写:“根据警方侦查笔录”。但是澎湃都没有点明,说明这段话后面的内容,很有可能是澎湃记者听万秀玲自己这么说的。如果是万秀玲自己说的,那么这段话的事实加强意味就没有那么重了。可澎湃故意隐瞒这一事实,引导读者以为后面的话是可信第三方说的,进一步加强受害人曾经敲诈被告方的说辞。通过隐瞒部分事实,来引导读者相信其中一方的说辞,这叫客观公正吗?
录音这段就更让人匪夷所思了。首先这个录音来自于被告方,第二这个录音在法院审理中并没有被采纳为证据。第三记者在拿到新证据时第一个工作是核实证据的真实性。
如果澎湃拿到了这个录音并仔细听过,澎湃记者应当说明记者听了这个录音并且证实录音中的内容的确是记者听到的。可是全文并无这样的说法,完全是直接引用被告人的说法。难道澎湃记者怕以后出什么差错被连累所以故意没写?如果是这样,那么我有理由怀疑是否真的存在这个录音,以及记者是否真的听过这份录音。而且,如果这个录音是受害人可能敲诈被告人的重要证据,为什么法院没有采纳?不采纳这个证据的理由是什么?澎湃记者就这个证据录音的问题采访过该案法官吗?如果这个录音是真实的,澎湃记者也听了,为什么不进一步去挖掘背后的原因?而是仅仅听从被告方说 “法院没有采纳” 就放过这个线索?如果是这样,澎湃记者不追根究底地行为无疑是帮助被告方给受害人泼了一身脏水,一身 敲诈勒索 的脏水。这样的报道,真的公正客观吗?
澎湃大概以为他们这篇报道的结尾写的很棒吧?可是问题在于,澎湃明明知道采访不到受害人,却全程大量使用被告方的材料和说辞,文章结尾还不忘引用加害人之一的说法,让读者产生 “汤兰兰害了许多人,是汤兰兰的错” 的错觉。并且最后一句还在追问受害人到底去哪儿了,为什么不站出来。
我想请问澎湃,你这是在追老赖还是追受害者?受害者被侵害时才14岁,即便今天也才24岁。她现在有权选择自己的生活,有权决定要不要就十年前的案件接受采访,有权决定要不要继续和曾经迫害她的家人联系。可是澎湃的语调,完全是指责的。好像在说:“你汤兰兰再不站出来说出真相,我们就曝光你!那么多人进监狱全是你的错,你难道不出来为他们说几句吗?”
总之,澎湃此篇读下来我是出离愤怒的。不仅仅因为这篇报道突破了新闻报道的底线,还因为它是澎湃!澎湃算是国内比较有公信力的媒体了吧?为了阅读量居然也玩儿起了吃人血馒头这一套。
作为一个路人,我不评价这个案件本身的事实性,我也无法评价。但是就承载着社会公信力的新闻报道来说,无端揣测受害人,向受害人泼脏水,不平衡、不公正客观地报道事实证据,就是无耻!
有人或许要说万一被告真的是被冤枉的怎么办?在这里我回答你,一个有良心的媒体,应该本着尊重事实的原则,去报道所有自己知道的事实。事实不等于真相,这世界上多的是利用媒体无法获得全部的事实,去伸张他们自己所认为的真相和正义。如果媒体不能做到客观公正,而是先入为主,先站队再去搜集事实资料,那就不是媒体了,那叫 公关公司!
媒体只能尽可能去寻找事实,去核实它们,然后报道出来,让读者自己去感受、去理解。而不是代替读者和司法机构,去审判、去下结论。
一个媒体不应当带着立场去评判自己报道的对象。如果必须要带着某种立场,那也应该是永远对权势保持怀疑,而对弱者给予同情!如果一个媒体,手上没有任何实锤证据,报道却鞭鞭打在受害人身上,显示自己的 “理客中” ,这样的媒体,就是坏!
PS:我没有截澎湃贴受害人户口信息的图。私以为,这一点澎湃没的洗,我都懒得去反驳这一茬。
澎湃妓者实在无良,预先站在汤母立场上,先将汤兰兰预设成一个说谎者的身份,故意将受害者的身份信息曝光出来,再号召网友将她揪出来说出真相。
当年的被害人不在了,JC和公检法人员却都在,媒体要真想寻求真相,怎么不敢将枪口对准这群人怼,却只敢把受害人身份曝光,再振臂一挥,以“寻求真相”的名义号召网友将当年受害女孩揪出来,让她在全国网民的质疑中再陈述一遍当年被全族亲人性虐的过程?无非是欺软怕硬,既想要流量,又害怕惹上硬茬
当年的于欢案媒体和于欢一家吃足了人血馒头,当时妓者写案件好歹还遮遮掩掩用用春秋笔法,或许是尝到了甜头,这次汤兰兰案媒体竟然直接把受害人的身份信息爆到网上了,再利用网友去人肉受害者,谁给了媒体这样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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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被全家“性侵”的女孩,不能就这么“失联”着】
新京报更恶心了,不把受害者逼出来不罢休啊,“性侵”和“失联”还特意打了引号,人血馒头这群妓者是要舔到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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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360浏览器,火狐浏览器,网易首页等多家媒体都推送了该条新闻,用的是“14岁少女将全家送进监狱”类似标题,内容引用自澎湃新闻+新京报内容,下面的高赞评论不堪入目,通过记者的主观词汇引导,这些文章下面的论坛网民更相信汤兰兰是刻意诬陷亲人的问题女。
在没有提供确切翻案证据的下,这些媒体故意用主观性词汇误导网民,引导舆论,故意将受害人信息P上网,号召网友人肉受害人的目的是什么?
汤兰兰的小叔和表哥想申请国家赔偿15W(这案子还没翻案)
律师想利用疑点打到无罪
更倾向于又是一起于欢式舆论操作案,媒体+律师用春秋笔法炮制新闻,引导网民舆论,律师通过网民舆论向司法机构施压,无论最后结果与否,反正这期间媒体流量有了,律师知名度进一步大增,网友茶余饭后的谈资有了,至于再一次受到伤害的汤兰兰,又有谁会去真正在乎她?
媒体又开始新一轮的人血馒头啦???!!!黑龙江高院这次立的案是什么,是(2018)黑刑申17号,意思是高院立案审查那些[强奸犯](现在在法律层面他们就是强奸犯,我就是不理中客了)的申诉是不是成立,这个案子是不是符合再审条件,你申诉我受理,简简单单的法律流程,跟原案性质一毛钱关系都没有。张口就说高院决定再审汤兰兰案的,还在那欢呼雀跃的,是文盲就去学习,是黑心的就滚去下水道。
[20180131更新]澎湃现在改口了,开始说希望尽快启动调查了,那第一篇报道又为什么不直接怼公检法,而是火力十足对准了受害人呢?并且直到现在,他们依然死死纠缠女孩和干爸干妈不肯走向公众的事。在这件事的性质没有确实改变之前他们作为受害人及相关人,没有任何义务走向台前,哪怕事实反转他们也有拒绝接受采访的权利,可惜澎湃不懂他们有这样的权利,依然话里有话地描述他们的缺席。
同时,澎湃丝毫没有对自己将受害人推出来的事有丝毫反省,而澎湃的评论下,有人在说[澎湃做了一件大好事]。
(以下是原回答)
事件真假目前可以说除了当事人和当初的一线调查人员没有人知道。
所以,我抵制一切对案件真相进行猜疑的行为,因为以目前得到的公开信息做出的任何猜测,说白了都是消费惨案的自娱自乐,很恶心。可以关注,可以积极要求来源更多样的全面调查,但是对阴谋论的津津乐道早已超出了合理关注的范畴。
而澎湃的报道最恶心的地方在于,它没有权利这样公布目前为止身份仍是“受害人”的女孩的个人信息,没有权利!它可以为了报道的平衡性(这是新闻报道的基本操守)去联系女孩要求采访,如果联系不到也可以如实写在报道里,但是把女孩的信息用这种看似掩盖其实什么都曝光了的方法写出来,还呼吁寻找女孩,太下作!
事件已经爆出来了,作为一个普通人,我希望看到媒体能够给予我们的报道是对当年事件翔实中立的复盘,而对于其中一些相当有爆炸性的噱头信息,比如性侵细节,逼供传闻等,先认真核对确定信源再有节操地进行呈现,而不是只要有说法就要摆出来堆叠在一起,只为了突出事件中的耸人听闻效果。对于现今流传出来的信息做一次甄别,却有问题的深挖,假消息辟谣。
同时,既然汤母在申诉奔走,那么持续关注进程,尤其是这过程中涉及司法程序的部分,在懂法的情况下做好监督者,也对民众进行一次普法教育,如果这一过程暴露出制度性问题或渎职腐败等问题,或者出现具有可信度的之前没有披露过的信息,要敏锐识别大力关注深入追踪。
这么多应该做的点,应该做的事,可是澎湃选择了把最后的焦点落在了[寻找汤兰兰]上,并且报道中篇幅笔墨具体到了寻找细节和个人信息上,我只能说除了遗憾还是遗憾。
更新,今天五大连池官方做出了回应,紫光阁和共青团转发了回应,不转了,可以去微博搜。澎湃新闻疯狂删评论,凤凰网实力双标,我对这脸皮反正挺服的。
当本来应该伸张正义的媒体引导人肉一个多年前受到司法保护的受害人,是不是一种可怕的围猎呢?希望类似的事情可以就此停止,而不是给更多的“王瑞峰,王乐,佘宗明,付建”提供了思路……一直以来我在知乎上都是匿名回答问题,很多时候心里有话要抒发,所以把这里当做阐述自己看法的一个平台。不会再更新自己的想法了,希望汤兰兰不会受到影响,继续自己平静的生活。
更新分割线—————————————————————
所谓的尽量中立的报道,我真是呵呵了……
不论新闻怎么写的吧,这篇新闻的目的是不是写出来让普通人了解这件事情的?
我一个之前完全不知道事情起源的人看完只有一个感受,汤兰兰有问题……
这就是所谓的中立?所谓的客观?
带节奏带的不要太明显了真的……
我怕反转被打脸,我等官方……
最后,不管怎样事情没定论就公布别人信息?!
更新一下,因为今天看了腾讯的报道又实在忍不住了。
本来这几天在知乎看了之后心里还算很安慰,感觉知乎的大部分人是理性的,大部分人是谴责媒体行为,相信女孩遭受了虐待而不是随意捏造事实陷害家人的,尽管里面可能有一些问题,但对大方向的认识还是基本一致的。但是今早腾讯也发布了相关文章,笔调是很客观的,但是下面的评论里,尤其是排外前面几个的,都是质疑的声音,不相信女孩的遭遇,不相信公检法的办案等等。可见事情并不是我们想象的这样,这样一篇报道真的遗害无穷,哎,心好凉。
请大家重视儿童被性侵的问题,希望所有的警察能和此案中的警察一样,高度重视这类案件,不放过一个坏人,希望全社会一同来保护这些无辜的孩子!救救孩子!
以下为原回答
早上看到这个新闻太震惊了,说一下自己的一些看法。
1不管事实如何,记者贴出了女孩的户籍信息,这一点特别不好,当事女孩势必会受到很大伤害。
2个人倾向两方都不完全值得相信。女孩所陈述事实实在太过魔幻,无法相信,但是可能其中有部分事实。比如被父亲或者某一亲戚性侵过,并且未得到母亲或者其他亲属的保护,甚至认为她乱说或应该保持沉默,导致性侵多次发生。更可能因为全家人重男轻女对女孩疏于关心,更让女孩对全家人心存恨意,因而把很多人一起告上了法庭。从女孩读书的模式来看,家里虽然供她念书,但对她的关心却十分有限,甚至只有寒暑假小长假才回家,这实在是太放养了吧,家里之所以愿意供她读书也极可能是因为女孩成绩好,想让她以后为家里做贡献吧。
当然,另一方面,女孩的话也不能全信。干爹干妈的前后矛盾,畏首畏尾,可能一方面是可怜女孩的遭遇,另一方面发现可疑借机勒索发财,所以帮助女孩导演了这出只有部分是事实的大戏。无论如何,女孩不该被再次人肉,毕竟当时还小。
3很多人吐槽东北官场黑暗等等。这个并不否认,但在此案中实在不理解黑暗的动机是啥,女孩无权无势,干爹妈也是个小本生意人,警方检方为她们如此大费周章,图啥?不要以为体制内的就个个是傻子,没有证据瞎定罪是为了好玩吗?应该是部分事实能够印证,有充分证据,其他的相互印证。刑讯逼供应该是有的,但是强奸之类的罪很难定,不用点手段可能让坏人逍遥法外,我是觉得可以理解。
4最终,最重要的,希望大家不要被这一个新闻带跑偏。孩子被性侵,是近一年来讨论较多的话题,我们也发现被性侵的比例其实比我们想象的高得多,这是一个特别可怕的事实,而且这样的事实很难定罪。如果公安机关不重视这样的案件才是真正可怕的,如果因为难以定罪或害怕定错而对这样的案件忽视才是我们最该担心的问题。这个新闻我最怕它带来这样的蝴蝶效应。
人家小姑娘为什么迁走户口,谁帮着迁走户口,心里没点数么。
警察觉得人小姑娘太惨了,相关机构想给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权利,这记者巴巴给人曝出来,还问人去哪了。
就这一点,我就对这个撰稿人无法有同一立场。写户口迁走不知所踪可以,提两句,不要描述的人和潜逃一样。要申诉找公检法找律师啊,别人没留下来陪你时不时回顾当年案情的义务。
老实讲,我们确实不能盲目相信政府机构,但是呢,总比某些记者的话可信度要高点,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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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休息时看到这个问题,随手答了一下,没想到有这么多赞,谢谢大家。这也证明有相同感想的人比较多啊。有几个评论,我看了之后感觉有几句想补充的话,也记录下来吧:
1、我非常认同记者应该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力对事件进行中立报道,对公检法做一定程度的监督。但我认为这篇报道非常的不中立,暴露被害人隐私,遣词造句之中有明显的倾向性。所以我不信任这篇报道。
2、被害者为什么可以迁出户口。我觉得这件事情浅显程度约等于小姑娘十年前14岁,今年24岁这种推断。有二审宣判定论的被害人,总不能让户口还留在侵害她7年的家里吧?政府帮忙迁出户口再正常不过了,有政策走政策,没政策打报告也得帮人把户口转出来啊。这段居然能让撰稿人写成被害人手眼通天,不声不响把户口背着家人转走的语气。还给写了两遍,恶意隔着屏幕都喷出来了好么。有个高票答案居然答这个报道比较中立,老实说中午我就是被这段激的写答案的。
3、报道中,多次出现母女、亲属、家人、孩子等描写,引发了我的强烈不适。就是一群加害人和被害人。就算是反转了也是加害人和被害人。户口可不都迁走了么,凭什么还说是女儿。
4、我之前看过一篇推理小说,里面写到一个连环杀人案中,唯一幸存下来的孤儿。警局人员为了确保这个孩子不被过去的事情所侵扰,包括惨痛的回忆和事情相关的人员报复,用一年多的时间,安排孩子在多个孤儿院间转院,修改档案资料做成普通的孤儿身份,最后安排信得过的人家收养这孩子。当时只觉得,这是一种描写方式,现在却要感叹作者太有生活了。
—————我是2月4号凌晨看到新京报视频后的分割线——————
凌晨看到新京报的视频了,又忍不住来更新一段。本来觉得没后续就算过去了,但是看到某个群体坚持不懈的搅浑水,更几条我个人视角的推测和想法。
1、我仍然怀疑新京报的立场,很大的原因,汤兰兰案的判决书没有被丝毫提及。这是目前可查询到信息量最大的一份文件,没有提。别告诉我这时候他们又良心发现,觉得这份材料公开不好所以不用,不信这种魔幻的说法。
2、第一个采访的服刑人员家属就是说一天刑都不减也得申诉到底,以塑造所有人都宁可牢底坐穿也不向恶势力屈服的形象。而事实上汤父汤继海,汤母万秀玲已认罪并获得减刑,分别从无期减到二十年,从十年减到八年半。以上信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可查,各位有兴趣可以去求证,在页面输入名字搜索即可。其他我没查,大家可以看看认罪了几个。
3、个人判断汤兰兰案实际情况的依据:判决书中,确实所有人都在后期翻供了,一个人的翻供说,我没有和她发生性行为,我只是摸了她的X处。这还有什么说的,翻供都拿这种话来说了。人家爹邀请你们去家里,五个人围起自己闺女来一人摸一把学习生理知识吗?请那些坚持说是被诬陷的围观群众,给我解释下,翻供描述里的这种事情在何种情形下会实现?这案子逮捕入刑的人数绝对少于实际犯案人数,限于证据不足才判了这几个。你别说这段翻供的也不算数,这么赖皮就没意思了。我不反对重审,审了也不可能翻案的。可那些叫不醒的吧,哪怕重审了说案子判的没问题,他们也不会信,评论里有些吵得可欢了。
4、关于勒索电话,语音放出来会污名化被害者,录音可能为真。假设录音为真,逻辑上勒索电话的存在是指向性侵的确实发生过,而不是未发生。那个电话,讲真我觉得大家可以听下。她说,我不是现在上初中,你给我掏三年就行。案发时,被害人才读初中,户口上“大学本科”四个字,不是柔弱无力的小白花能挣的出来的。那时候被害人愿意哪怕放过几个侵害自己的禽兽,拿一笔钱以支撑自己完成学业,未遂。除了勒索一说,这个行为还有个叫法叫私了。可是你看,他们永远都只会用词说勒索电话。假设录音为真,由此可以判断出被害人是个足够坚强且有远见的人,大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稍微放心。
5、今天新京报的视频出来了,我想这事不会太容易过去。是有组织的一群人在搅浑水。我不是知乎的深度用户,那天中午看到这个问题的时候知乎的回答是处于被控场的阶段。大家知道微博粉丝控场一说吧,那天问题下明显感觉被控场。答案不足百个,有一大半都是觉得报道写的不错,或者在贴申诉书,最高票立场都不知歪到哪里去了,和现在可不是一个格局,于是我忍不了的写了条答案。很多人在答复或者其他地方一直要中立中立中立,说万一是冤案呢。但是这个事情,从开始的报道,知乎微博控评,到批量报道,到放视频,明显是有人在引导的。我觉得能分辨出来的各位,尽量多表述一些,总不能一直被那些煽动技巧极为拙劣的人乱带节奏。从其他媒介看,他们竟然是能带动节奏的。
7、请媒体从业人员特别是记者同志们提高能力水平,各方面的。我也是要看新闻吃瓜的人,都这么写稿子作报道,还能不能好了。
公检法没那么好骗的吧,就算是呼格吉勒图这种冤案,也是只冤枉了一个人,汤兰兰这个案子是一下子告倒了11个人,当时是2008年了,有那么容易作假?比较相信11个人都有罪。而且一般只有在“命案必破”的压力之下警方才容易弄出冤假错案,这小孩的案子是性侵,不是命案,警方有必要做这么大一个冤案一下子冤枉11个人??尤其是汤兰兰的爸爸,他减刑之后还有17年刑期。不认罪是不会被减刑的,所以她爸爸已经认罪了。
评论里说这小孩的爷爷死在看守所,所以警方为了掩盖这条人命就把案子做成冤案。这个说法靠不住,因为爷爷在被关押了45天之后死去的,没有半点证据是不会关押他45天的。警察会因为一个小孩信口开河就闹这么大的阵仗?抓那么多人还关押那么久?白银案的首个受害者遇害以后,她男友被列为嫌疑人,被关了几天没证据也就放了。这个爷爷被关押了45天?嫌疑洗不清了好吗!
还有人说刑讯逼供的,零口供定案。这两件事根本就互相矛盾,要是有刑讯逼供就不会有零口供,有零口供就不存在翻供这种事。刑讯逼供不就是逼你承认你没干过的事吗?既然你什么都没承认,何以证明被刑讯逼供了?零口供还能定罪,更说明证据链的完整。
有人质疑六岁女童被强奸了肯定会死,会疯的,我找到一条旧闻,北京郊区一个农村小女孩从五岁开始被亲妈强迫卖淫长达七年,村里好几个男人都嫖宿过这个小女孩,看到了吧,这个案子简直就是汤兰兰案的翻版。
补充:看来有人还不知道这事情啥性质,那我就再补充说明两句。
涉及到未成年人侵害尤其是性侵害的案件,都是不公开审理的。那么,无论本案真相如何,就我现在看到的报道,我得问两个问题:
第一,有关案情和汤兰兰现在的户籍信息,澎湃新闻的记者是怎么知道的?
第二,谁给澎湃新闻的记者这个权力,把这些案情信息写成一篇报道公诸于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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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补充:这种垃圾新闻都能甩锅给政府?这案子是不是当地政府办的?是不是当地政府把人抓进去又给被害人安排了新身份新户籍?媒体现在在干的是不是试图用倾向性的报道操控舆论施压并进一步做到翻案?这剧情熟悉不?熟悉不?熟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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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资本控制媒体?这就叫资本控制媒体。
有人可能会问,这跟资本有啥关系?提醒一下,这个案子现在想要翻案一方的代理律师叫做付健,可以去查查这人和媒体合作亲密无间的几大事迹,看完你就懂了。
这种事情不是第一次了,也不会是最后一次,而且恰恰是你们这些现在义愤填膺的人,给了这种媒体以空间——这次是媒体的操作太糙了,你们才这么义愤填膺,之前的某些事件呢?人家不是成功了么?
所以这种事,以后还会有的。
就案情本身而言,被告人们强奸的直接证据的确不充分(比如没有提到炕上床单被褥的痕迹),所以被告人们供词的相互印证和与被害人证词的相互印证就成为了判决的关键依据。
判决书中已经体现了多处丧心病狂的强奸作案细节,由多名被告人们共同参与,非常容易在审讯时相互印证并和被害人证词相互印证。一些简单的细节,比如播放黄色录像和50元“嫖资”,不仅能够在被告人和受害者间相互印证,更可以在更大范围的龙山村内得到相互印证。警方扣查的录像机和黄色录像也是另一种印证。澎湃记者连这些最基本的印证工作都没做,实在让人无话可说。
推翻上述印证唯一的可能是刑讯逼供,但目前来看本案中警方不存在刑讯逼供的强烈利益动机,更有拘留所证人证词指证试图串供的是被告人一方。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强调,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本案的复杂性之一就在于这种相互印证本身能否作为一锤定音的定罪证据。
但同时,被告人们和辩护律师目前没有提出任何在之前判决中未被检验的,新的足够分量的翻供证据,只是通过媒体不断要求寻找被害人。这种寻找不仅本身存在极大的伦理争议,更违背了法律对被害人隐私的保护,无怪乎会激起强烈的民愤和批判。
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在缺乏有力的翻供证据的基础上,我本人不认为该案是冤案。但同时仍然要承认,就判决书给出的信息来看,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的确缺乏直接证据。
本来没打算回答这个问题,看到最高赞答案某“前媒体从业者”的回答,恶心得就像吃了一只苍蝇一样。
对,@陈猛,说的就是你。虽然你答案被踩下去了,还是要把你抓出来。
这位大记者先声夺人,说你们老百姓觉得这个稿子不客观,其实是你们不懂媒体。
你看这个记者,辛辛苦苦把两边的证人都采访到了,最后结果呈现出来偏向于一方,不怪记者哦,要怪只能怪“原告方和侦办人员交流欲望很弱”。
WTF???
合着对于这么重大的社会新闻来说,谁话多谁有道理?谁说出来的细节多,谁就值得同情?
受访者爆的料少,不怪记者不能取得受访者的信任,反而怪受访者话少?
要知道,这可不是什么八卦逸闻,而是一个活生生的人,血淋淋的记忆。
如果谁想要保护汤兰兰,一定是说的越少越好,以免她再次被人打扰;而如果谁完全不顾汤兰兰的感受,那当然想怎么说怎么说,能说多少说多少。
三千年前,所罗门王都知道,真正的母亲是不可能舍得让自己的小孩被切成两半的。
这位二十一世纪的记者同志,反而怪汤兰兰的养父养母不肯向媒体披露更多汤兰兰受苦的细节?
你有没有一点基本的良知!
至于这个大记者讲的什么三大疑点,根本都靠不住:
1、大记者说,被告有异常强烈的申诉欲望,很可能是冤案。
一个农民,被关了十多年,出来什么工作都不会做,上访闹事还能有饭吃,有媒体关注,何乐而不为?如果光靠强烈的申诉欲望就能翻案,那干脆检察院、法院全部关门算了。
2、大记者说,犯罪群体异常广泛,包括一些关系较远的人
这位大记者啊,你在农村生活过吗?一个小村子,哪怕不是沾亲带故,整天生活在一起,有那么疏远吗?更何况,在当地汤兰兰的名声可能已经彻底臭了,在当地人心中就和公共妓女类似(说到这儿心中更添一分愤怒)。这么多人都涉嫌强奸她,有什么好奇怪的?
3、大记者说,案件证据链有问题,汤兰兰还有勒索行为
案件证据链具体如何,我们都看不到案卷无法评论。我就奇怪了,就算汤兰兰真的有勒索行为,如果她爸妈亲戚什么的,什么坏事都没干,怕什么勒索?汤兰兰又如何敢进行勒索?这么简单的逻辑,这位大记者想不出来吗?
到最后,大记者蜻蜓点水的批评说,披露个人信息确实不对。
你知道汤兰兰面对的是什么样的人吗?
是一群受教育程度低、为蝇头小利不择手段、还因为她被关了十几年的恶徒!!!
更可怕的是,这群人什么正事没有,生活中剩下的就是申诉,甚至可能是报复。
澎湃报道已经说了,汤兰兰在哪个区哪个派出所辖区,甚至还说她之前来过这个派出所一次。
你觉得她的“家人”干不出来日夜在附近蹲点蹲到汤兰兰的事情吗?
至于这个记者说,披露汤兰兰个人信息有助于他们追索汤兰兰的个人责任。
放屁!
这是我第一次在知乎说这么脏的话,但我觉得用到这里正好合适。
这个大记者说,民事诉讼都需要对方的地址,刑事诉讼更严肃,当然也需要地址。
你上高中的时候没学过,中国的司法体制是公安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判决?
如果汤兰兰真的涉嫌伪证罪,公安能找不到她?为什么需要她的这些家人来起诉?
这个记者说,写深度报道很不容易的,澎湃的记者已经做得很好了。
我不管澎湃的记者努力不努力,我只知道:
如果这个案子真的是冤案,那么请拿出证据,并且为冤案平反大声疾呼。
如果真的能再出一个呼格吉勒图的报道,我一定鼓掌。
而不是像现在这样,貌似公平的写一篇文章,实则夹枪带棍春秋笔法地指责一个境遇如此悲惨的小姑娘。
虽然我非常尊重媒体在监督公权力、曝光社会热点事件并引发公众讨论时的角色,但此次澎湃的报道也充分说明了一个问题:为什么不能将审判权交给舆论。
首先,媒体报道难以为双方提供对等的举证途径,缺乏质证的过程。
“质证”是一个法律概念,在我国诉讼过程中指民事争议双方或者刑事的公诉人和辩护人/被告人双方,在法庭上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说明和辩论的过程。法庭上的质证并不是一方的独角戏,而是你提出一份证据,我可以拿我的来反驳,被反驳的一方可以再拿别的证据来继续补强,以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而在澎湃的新闻中,我们看到的仅仅是汤家聘请的申诉律师付健对一些材料中的片段作出评论,并据此得出“前后矛盾,显然有人撒谎” 的的结论,而所提到的“前后矛盾”之处,仅仅针对不同证人在听说汤兰兰受到性侵的时间上存在不一致。至于检方能不能对于这一部分的疑点进行说明,证人得知消息的时间不一致之处和本案的相关性如何,澎湃的报道却并没有继续讨论下去 -- 发现真相并解决问题,那是司法关注的事情,这篇报道显然没有打算承担这一角色。
在欧美法系的庭审中,也有类似的“质证”过程,在美国称为“交叉质询”(Cross Examination): 一方律师先提问自己的证人,然后对方律师(或者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再对同一名证人进行提问。如果说第一步是要借己方证人之口说出自己想呈现出的故事的话,那么第二步就是要充分允许对方在这个故事上戳出漏洞。如果只有第一步,法院就成了一言堂和故事会;如果只有第二步,那么律师的工作就等同于拆迁队,只求不断提出疑点,却无法让人看见案件的全貌。不幸的是,包括澎湃这篇报道在内的很多媒体报道,都走向了上述两个极端。
其次,法庭上的辩论能得到法官的引导,并不是无规则搏击的“王八拳”。
在我国的庭审上,法官在开始法庭辩论之前会对本案争议焦点作出归纳,并引导双方围绕该焦点作出辩论。我们得承认,法官的水平也有参差不齐,但至少具有最基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而且双方如果对于法官归纳的争议焦点存在异议也可以当庭提出。这就给双方的辩论划定了大致的范围,避免离题万里,从与事件无关的人物品质,性格和细枝末节之处推测“真相”。
而澎湃这篇《10年前,14岁的她以性侵等罪名把全家送进监狱,然后失踪了……》报道是怎么说的呢?
“到底是如何引发的报案?这正是此案的要点所在。”
各位,我们扪心自问,对于可能涉及十余人的系列强奸案来说,报案者的动机,真的是此案“要点”吗?正如我之前提到的,澎湃报道中围绕自己归纳的“要点”进行了质疑,指出李忠云等证人在何时了解情况一事上前后说法不一致。如果我们认为这就是一起强奸案的“要点”,那看起来可能的确是冤案一桩,但这真的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争议焦点吗?
真正的焦点,却被此篇报道有意无意地一笔带过了,报道引用了汤家聘请的付建律师说法,称本案“主要依据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定罪量刑”。却未提到检方提供的证据以及法庭对争议焦点的归纳。
在欧美的法庭上,法官对陪审员就判决标准作出说明引导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例如,美国刑事上的定罪标准叫做“排除合理怀疑”,法院就必须对什么是“合理怀疑”作出说明,至少让陪审员明白,辩护律师举出诸如被告人被外星人精神控制之类的怀疑不具有合理性,从而让大家将关注点集中在与案件实质问题有关的地方。
庭审,应当是一场有限度,有规则的攻防战。人非天使,亦非恶魔,受害者和被告人都可能存在性格上的缺陷,公诉人和辩护人的证据都有可能存在瑕疵,如果超越了规则和限度的制约,无限放大对方的缺点和瑕疵,将法律问题偷换成对无关事项的大讨论,就很难得出公正的结果。
最后,司法程序有他的底线,对于当事人的隐私有保护的机制。
澎湃的报道中,将性侵受害者汤兰兰的身份信息直接公布在了网上,并打上了几处若隐若现,聊胜于无的马赛克。其实,报道中图片的信息已经精确到了街道,致使其可能遭到“人肉搜索”的危险。 另外,本篇报道还提到了受害者就读学校,成长经历,放出了举报信原文和据称可以证实受害者怀孕的B超照片,这些情况都有可能得到别有用心者的利用,造成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在我国司法程序中,当受害者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时,法庭可以依据《刑事诉讼法》提供必要的保护,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并对威胁、恐吓证人者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我国也在效仿欧美国家的经验,为受害者签发“人身保护令”,避免其遭到被告及其同伙的伤害。而一家媒体,显然难以像公检法部门一样为受害人提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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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加罗报》有一句座右铭:“倘若批评不自由,则赞美亦无意义”;而通过汤兰兰事件的报道,我们似乎也应该思考一个问题:如果质疑无成本,且质疑的声音得不到制衡,那么批评的意义又在哪里呢?
————7月27日下午更新————
7月27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布,驳回“汤兰兰案”原审被告人汤继海、万秀玲等人的申诉。
据了解,“汤兰兰案”原审被告人汤继海、刘万友、陈春付、于东军分别因强奸、强迫卖淫、嫖宿幼女一案,以被诬陷、被刑讯逼供等为由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改判无罪。2018年2月8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复查。
在法院向11名原审被告人核查本案事实、证据时,同案原审被告人万秀玲提出书面申诉,纪广才、梁利权、王占军、李宝才、徐俊生提出口头申诉。
此前,另一原审被告人刘长海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14年被驳回;刘长海继续向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6年被驳回;刘长海再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017年被驳回。
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该院对各申诉人的申诉理由,汤继海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提交的证据材料和申请调查核实的证据,以及网络关注的问题逐一进行了调查核实,对全案的事实、证据进行了认真细致审查,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得出上述审查结论。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裁判认定各申诉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申诉人分别对未成年少女强奸、强迫卖淫、嫖宿,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原审判决依法对各申诉人定罪并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各申诉人的各项申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依法向各申诉人宣读并当庭送达了《驳回申诉通知书》,详细说明了驳回理由。
————2月2日下午更新————
我们也第一时间就这一事件中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的有关法律问题向有关专家进行了咨询,以下是团中央青少年维权在线法律专家对这一事件的回应:
我国法律向来重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尤其是遭到性侵害的未成年被害人。
《未成年人保护法》(2012.10.26)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1.1)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
“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其他资料。查阅、摘抄、复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案卷材料,不得公开和传播。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2013.10.23)第5条规定:
“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未成年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资料和涉及性侵害的细节等内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律师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予以保密。对外公开的诉讼文书,不得披露未成年被害人的身份信息及可能推断出其身份信息的其他资料,对性侵害的事实注意以适当的方式叙述。”
具体在本案中,当地政府为了保护受到性侵害的被害人,专门安排了户口迁移和姓名变更等措施,澎湃新闻在对案件的报道中,可以说是非常不负责任,更没有一点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识和理念。
在具体少年司法实践中,公检法司等机关等已经具备了较强的未成年人保护理念,在预防和避免办案过程中对性侵害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方面,也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如办案时“一次询问原则”、“录音录像原则”等。
本案中,澎湃新闻作为新闻媒体机构,在报道审查方面,暂且不论案件报道是否客观,至少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存在问题,侵害了案件中被性侵被害人的隐私。
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2010.8.28)在“进一步加强对涉案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中第2条也规定: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公开或传播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其他资料。对违反此规定的单位,广播电视管理及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提出处理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澎湃新闻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除此之外,侵权的民事责任也应当承担。
包括各类媒体在内的社会环境是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的一部分,媒体记者也应当为他们营造一个健康的外部环境。对于涉案的未成年人,记者完全可以隐去他的姓名、籍贯,必要时可以使用代称“某某”或化名,这并不会影响报道的客观性和传播效果,因为公众真正关注的并不是他/她的身份。媒体的过度关注将会使得未成年人的身心受到损害, 很难融入社会,甚至难以与其他人进行公平竞争。
必须承认,各类媒体在宣传全社会加强法治建设、不断提高法治观念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非常遗憾的是,这次事件体现出的问题是,现实中的媒体自身并没有足够的法治观念,对法律的各项规定不够注意。
————原回答————
对此事件,五大连池政法委回应:"2017年6月29日,汤某秋的母亲万某玲释放后,串联陈某付、于某军等连续到非指定场所上访,并借助少数媒体肆意炒作,向当地政法部门施压,企图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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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微信公众号 五大连池发布、团中央青少年维权在线、新华社
“汤兰兰”案在10年后被翻出,毫无疑问是某些所谓“新传媒平台”和“媒体人”,为着博取更多流量、点击和关注,为了因此给传媒平台和记者个人带来的巨大利益,竟悍然撕下其过往标榜的“公平”、“正义”的幌子,迎合一群刑满释放分子骗取高额国家赔偿的图谋,想要把一个摧毁家庭伦理和社会基本良识的恶劣案件就此翻案。
为此,该传媒和相关记者利令智昏,不惜践踏新闻工作者的基本行为守则,罔顾一个有良知公民的基本道德,以欺骗手段获得性侵案受害人的现状详情,将一个未成年时被性侵少女的个人隐私尽数公诸于众,
他们更在相关通稿中以种种偏向性暗示行文遣句,不止是对该受害少女精神上的人格尊严造成极大侮辱,对该受害少女已经平静的现实生活造成极大困扰,更对该受害少女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直接威胁。
该传媒和相关记者这种罔顾良知的行径,或许从《刑法》角度尚难以判定是否犯罪,但远比一般的刑事犯罪更恶劣百倍!
此事更进一步证明,某些互联网传媒平台从业者的道德水准、行业素质已经是何等堪忧,他们给整个新闻媒体行业抹上一层难以洗去的耻辱,也进一步摧毁了社会公众对他们的信任。
长期以来,传媒资本们自以为掌控着各大网络平台,精心挑拣着各类讯息,熟练操控着网络舆论,便能无孔不入的精神渗透,控制广大网友的精神世界,更控制我们国家的虚拟空间,有钱就能为所欲为。
更有许多媒体从业者,从一开始上网时便被潜移默化地洗脑,直接被影响了整个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不止是唯利是图、为求流量不要节操,更对国家和政府充满不信任感,更有极端者,在内心深处早已堕入敌视国家、仇恨体制的深渊。
众所周知,资本这个怪胎,但凡能攫取高额利润,便足以铤而走险,罔顾任何国家和民族利益,罔顾人世间一切道德和法律规则。
而互联网时代彼此有千丝万缕联系的资本大鳄们,更豢养了许多的无良记者、劣质律师为其帐下走卒,无数的网络公知大v们为代言人和鼓吹是,鼓吹着「宁可十年不将军,不可一日不拱卒」,每一次敏感问题引发的网络热点事件,背后都可能是他们对国家、对社会公德容忍底线的又一次试探性出击。
因此,哪怕是犯罪分子罪行何等骇人听闻,何等令人发指,哪怕是证据确凿铁案如山,这些早已丧失了基本良知和人性的无良记者、公知大v亦丝毫不为所动。
他们唯知道浑水摸鱼地散布谣言,唯恐天下不乱地煽风点火,一口咬定是警方“刑讯逼供”检方“指鹿为马”法院“枉害无辜”,
警方一切认真细致的查案举措,这些人熟视无睹;已经被明确查实的种种谣言,这些人继续散布,更将事件矛头偏移到秉公办案的相关法律部门,还制造出“官方封杀舆论”的假象。
他们竭力夸大和歪曲事实,言之灼灼“程序正义”,百般挑剔案件调查过程,完全不信案件判决结果,不止是一个“汤兰兰案”,而是妄图翻掉每一个牵涉众多、影响深远的铁案,更借此来摧毁相关法律部门的公信力。
因此,无孔不入的互联网资本及其控制各大网媒平台,竟悍然将受害人汤兰兰的个人现实资料大肆传播,意欲将这个童年时遭遇了难以启齿损害、如今已过上平静生活的少女强行逼迫,现身示众,
相反是广大出于自发义愤的网友们,要求保护受害人隐私、要求严惩未受惩处罪犯、谴责无良媒体和记者的正义呼声,却被幕后黑手以有形无形的种种手段,大事化小,消解无声,只留下各种荒诞不经谣言后的种种喧嚣。
其幕后操纵者的用心企图,亦是昭然若揭:那就是煽动公众对政府对法律部门的不满情绪,制造人人自危的恐怖气氛,更以此来动摇广大民众的爱国热情,瓦解和摧毁中国社会公信力,蓄意破坏我们国家稳固、社会安定团结的根基,打断中华民族复兴崛起的伟大进程。
如今的中国民众,享受着国家发展、科技进步的成果,早已习以为常的和平环境和安定生活,从来不是天经地义与生俱来的,而是有赖于巩固的国家政权,稳定的社会秩序,强大的武装力量,强有力的政府职能部门做保障的,
想想我国近代史上的百年战乱,是何等的水深火热,民不聊生,再看看东欧、中东与非洲许多国家至今的烽火不息,苍生涂炭。足以证明在灾荒战乱中水深火热的,从来不会是那些腰缠万贯的巨商富贾,而永远只是会我等升斗小民芸芸众生。
汤兰兰,一个幼年遭受包括自己一众直系亲属在内的多人侵害的农村少女,无权无势无勇亦无利可图,如果不是相关法律部门、无数工作人员,出于职责出于义愤,为她耗时数年讨还公道,并费心费力为她安排新身份重新开始生活,又怎么可能抚平身心创伤,顺利考入高等学府从此获得新生?
她的个人境遇,作为一个女孩是不幸到了极致,却生逢于数千年难得之注重民权时代,幸逢无数个和她素昧平生却饱含爱心与关怀的热心人,本该如这些善良人士最朴素的期望那样,就此过上一个普通女孩的正常生活,如此亦可是不幸中之万幸。
然而那些怙恶不悛的人面兽心之徒却不肯放过这个女孩,一众网络公知和无良媒体们却不肯放过这个女孩,它们从各自利益立场出发,迫不及待要大啃蘸满人血的馒头,更欲借“汤兰兰”此案为新一轮舆论战的突破口,蓄谋已久,精心策划,造谣传谣势头犹如铺天盖地。
知情人透露,该记者【王乐】宣称,汤兰兰的人身安全“不是新闻记者需要考虑的”
然而早已看腻网络公知和无良媒体过往种种伎俩,对他们的一贯把戏反感之极的明眼人,亦是越来越多,因此对他们那些道貌岸然的翻案言辞,广大公众早已不再随波逐流跟风叫好,而自发性地普遍怀疑和抵制。
而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反应效率亦是足够迅速,迅速就澄清了案件基本事实,击破了所有的谎言源头。随着案情明晰,广大公众谴责无良媒体、声讨无良记者并要求严惩之的呼声,更是越来越高。
这也充分证明了,过往曾倚仗资本助力而喧嚣一时的网络公知、无良记者,如今早已丧失了基本公信力。
他们因资本趋利本性而进行的一场场表演,早已将他们掩藏在“公平正义”口号下的真实面目,不打自招告知于公众,更激起了人民群众的普遍反感,正是又一场“偷鸡不成蚀把米”的闹剧了。
笔者过往曾写道:【我辈爱国正义之士,与公知及其背后资本的舆论战,关系国家民族的命运前途,绝不可输,绝不能败。】
而今,通过一次次热点问题的迎面交锋,欣慰地看到,志同道合之同志已是愈来愈多,所以,这场没有硝烟的网络舆论战场上,我们绝不会输,绝不会败!
希望汤兰兰女士的生活不遭受任何打扰,亿万正义网友与你并肩而战!
相关联回答:
有同学认为澎湃的稿子虽然职业道德稀烂,但“大方向是对的”。
我就想问这个稿子大方向上起了什么效果?媒体行业遭到这样大规模群怼,我印象中是第一次。
案子有疑点,要翻案,可以。该怎么调查怎么调查,司法机关惹不起,先从村民入手行不行?汤家在当地的关系呢?干爹干妈的背景呢?汤兰兰六次转学的事儿呢?两张B超单呢?
什么功课都没做,先要受害人出来走两步,骂你不冤。
犯了错,打死不认,大骂“愚民”,主动站到人民的对立面去,把剩下的几张牌彻底打烂。
为了一桩薛定谔的冤案,清仓甩卖媒体残存不多的公信力,恭喜你们让中国离舆论自由又远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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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个前记者、现媒体相关从业者,我看完原文都没脸说自己也干过媒体。
澎湃这篇“报道”集中体现了当前国内媒体行业的两大死穴:第一,严重缺乏专业性;第二,人才流失,编审环节缺位。
这篇稿子的问题已经有很多人说了,预设立场、暴露受害人信息、有引导人肉的嫌疑,等等。我在这里不去推断作者的动机,仅从技术层面上说,这些问题的根源都是信源单一。
我从头到尾看下来,记者完完全全在被汤母万某及其代理律师牵着鼻子走:
“该案申诉代理律师付建称”
“服刑8年零8个月出狱的万秀玲称“
“万秀玲此前的辩护律师王丹阳对澎湃新闻称“
“家属提供的案卷材料显示“
“受访者供图“
仅有的两份物证中,判断怀孕与否的B超单,是汤母万某提供的;受害人汤某某向其姑刘某索取一万元的电话录音,是“村民纪某“用手机录下的,而纪某的哥哥正是被告之一。
换句话说,这篇报道的素材,全部来自此案被告方。
一群被判强奸、轮奸、嫖宿幼女的罪犯来找媒体喊冤,媒体居然就把他们的说词原原本本地登出来了?
这是社会新闻还是《知音》投稿?
哪本新闻学教材教你这样做稿子?什么叫交叉信源?什么叫均衡报道?
有人说记者找不到受害人,这种理由根本不成立。找不到受害人,可以找当时的口供记录,找控方律师,找公诉人,找任何一个代表受害者权益的人来发声。受害人的父亲汤某至今还在牢里,记者也没采访到他,却能替他辩护;难道就找不到一个愿意帮受害人说话的人?当年那么多经手案件的人都死光了?
再说,记者找受害人,打算证明什么?人家要说的话十年前就说过了,你还想听什么?难道记者找上门去,女孩就会幡然醒悟,痛哭流涕承认自己当年说了谎?还是记者觉得自己比警察、法院、辩护律师更高明,只要跟当事人面对面就能挖出新线索,一举揭露惊天秘密?!
警察办案要走访取证,法院审判要听取第三方证人的证词,要核对物证;我想请问澎湃这位记者,你是不是坐在编辑部听上访者哭诉了一个钟头,打了两个电话就出稿了?为什么我在这篇稿件里,没有找到一处你亲自获取的第一手信息?
我想请问审核这个稿子的编辑,如果说记者年轻没经验,被采访对象带沟里了,你是怎么审的稿?怎么能允许这样的稿子发出来?
这种重大刑事案件,11人被判刑,唯一的受害人当时不满14岁,你们怎么敢这样轻率处理?
我2011年入行,经历了平媒全面网络化、自媒体崛起的转折期。在传统媒体时代,传播渠道单一,信息是稀缺资源,媒体给什么大众就得吃什么,基本没有挑选的余地。
到了互联网时代,这种信息垄断逐渐被打破,传统媒体不再是唯一的信息来源;社交网络兴起以后,信息更到了泛滥的地步,我们每一个人都可以轻易地获取、制造和传播信息。
明星出轨、师徒反目、公知撕逼的大戏每一天都在上演,当事人亲自下场对骂,群众围观吃瓜都吃厌了。如果媒体仅仅打算替(某一方)当事人发言,还不如替人家注册个知乎账号。
那么专业媒体的价值何在?
在于以专业手段获取、筛选、综合多方信息,尽可能还原事件全貌;在于利用自身的传播优势,把正确的信息传递给尽可能多的人。
普通读者可能没有办法远赴黑龙江走访当地村民,没有办法去查阅当年的档案,没有办法与经手此案的警察核对事实,没有办法请教法律专业人士,但是媒体有。普通读者可能没有办法判断信息的真伪,事实的出入,但媒体可以,或者应该可以。
而澎湃这篇报道,一样都没有做到。
这几年媒体行业衰落,大量人才出走,尤其是资深从业者,很多机构出现了“中空“现象:没有资深编辑能带新记者,没有人制定起码的采写规范,没有人为稿件把关。
汤案这种重大事件,媒体接到爆料就应该产生警觉,至少要派一个团队去跟进,居然交给一个小记者独立操作?写完之后编辑居然没有提出质疑,就这么发表了?
连咪蒙都有个团队,澎湃堂堂正规新闻机构,就这样做报道?
这个事情火了以后,很多人在攻击记者,我认为这不是记者一个人的锅,是整个团队的锅。组织机构存在的意义,就是弥补个人的不足,无论是能力不足还是动机不纯,应该有机制进行制衡,保证起码的产品质量。
记者也是人,有自己的好恶和盲点,做报道难免有偏颇,交叉信源、多层审核的机制就是为了减少偏颇。
而从这篇稿子来看,澎湃的新闻机制已经完全失效了。
最后,关于「汤兰兰事件」,我不清楚真相。我也坚决反对任何人通过网络去挖掘这件事的“真相”。
多年积案,选择这个时间点爆出来,和某企业家被坑事件一样可能是舆论抹黑东北计划的一部分,既然投资不过山海关,官绅眼看着嘴边的肉吃不上,自然是着急的
这只是猜测,,但是在舆论严管的时代,报道这种负面新闻,肯定是上峰同意的,所以这猜测应该也合理吧。
因为15年开始资本打算吞并东北效益开始好转的国企(那些国企正经的是国家高精端装备制造企业和重型工业支柱产业)但是东北官僚们再也不敢卖国企了,前有九八后有通钢。于是,资本们发现在东北资本不好使了。钱不顶用了。最重要的是人,资本发现连人都搞不定。关外从九八之后对关内资本的不信任开始发酵,通钢事件直接冲顶,对关内民营资本完全不信任和抱着砍死坏人不犯法的原则,直接把资本顶了回去。尤其是以东北特钢违约为代表。东北官僚就是赖账也不敢把国企交给关内民营资本运作(违约前不少民营资本打过债转股的名义打算一分钱不花吞掉东北特钢,但是东北特钢三会都没通过,确切讲连上会都不敢,老总还要活命啊)。于是,资本为了发泄也为了能够吞掉那些装备制造业,下三路的招数出来了。本轮被黑的东三省和13年温州金融风波的渺无声音充分说明一点,资本是没下限的。
作者:山诺
最新的记者观点——
我问她小姑娘人身安全怎么办,她说:这不是新闻记者需要考虑的。
完美契合这张剧照——
从刑事诉讼的经验来看,这个案子是冤案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强奸案是法官、检察官比较怵的一类案子,很多资深法官、检察官都可能在这类案子上阴沟里翻船。因为定罪的事实“愿意不愿意”是很难把握的,特别是熟人、亲属之间的强奸案。有人提醒被害人当时未满14岁,不管被害人愿不愿意,可是这个案子是父母强奸子女,是监护人、法定代理人,不是“隔壁老王”,未成年人接受询问都要有监护人在场,这时还得去找其他合适成年人,然后引导一个十几岁的女孩子说自己父亲和爷爷××,制造冤案也不是这种思路啊!正常的“操作”应该是搞定孩子父母指控同村的“二流子”,让父母引导她得到想要的证言,然后用冤案的常规套路“刑讯”,让二流子自己承认。某些地方有人要用假案应付考核或者冲专项工作的排名,也是去找那些吸毒的、小流氓和那些看守所常进出的烂人,用这种罪名冤枉无辜的人,除非杀人灭口,否则没有不翻案的,拿这样的案子去应付考核,除非全局的人疯了。
一件刑事案件要经过公检法三机关,有的还有二审程序,这个案子还涉及那么多被告人,这个案子的定罪不是一两个警官、法官、检察官头脑一热、眼一黑就能办成的,肯定是很多承办人都有十成把握才敢定罪的。而且这个案子定罪了,也不会有人得到好处。这不像王氏叔侄案、聂树斌案、呼格案,会有人因为破了杀人案立功受奖,也没有领导要指望破案来安抚愤怒的受害人家属和社会舆论,更不用说什么经济利益,领导也不是闲得什么案子都要发言过问。这种涉及伦理丑闻的案子,给当地丢脸的事情,谁不想绕着走?
那么这么多警官、检察官、法官为了什么要集体合谋“冤枉”这家人,他们图了什么?制造冤案的动机是什么?法治落后的地方会有贪赃枉法,也有以权压法,不会有“没事找事”。司法人员要是图省事,领导要是为了太平无事,不如让这个可怜的女孩子“闭嘴”,当作事情不存在,根本没必要掀起一场“大狱”。我看只有一个原因才让他们冒着职业风险去办这个棘手的案子,那就是了为“正义”。
现在这个风气真是很可怕,任何一个经过二审定谳的案子,媒体报道一下司法机关就要出来“自证清白”,不是说不能质疑生效判决。而是必须有确实的证据材料,不能“感觉”不正常就要把案子再审一遍,甚至让受害人,让性犯罪的受害人再次受到媒体和舆论的“审问”。糊涂记者要“寻找”被害人,微博上居然很多人评论要把案卷公开,未成年人被强奸的案卷公开!他们怎么不把自己的智商测试网上公开一下!都有没有脑子啊!
感谢有人提醒我,现在下断言当心将来被打脸。我不怕被打脸,从人生经验来说“闷声发大财当然是最好的”肯定不会错,永远不会被打脸。说话就会被批评,也有可能说错,但是,做个没意见的人,那就太没意思了。
补充几点:
1.有人说被害人爷爷在看守所死了,所以案件必须办成“铁案”,否则办案人员会被追责——说出这种话的人不但不懂法,甚至不懂逻辑。一个案件办成铁案了,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非正常死亡就不用追究了?只要判了刑,被告人死在看守所就可以不管了?不要说是强奸案,就算是杀人案,要判死刑的被告人,在看守所期间非正常死亡了,也是必须要调查清楚的。
2.汤威胁姑父的问题——这件事来源是记者报道,即使是真实的也毫不意外,在那个家庭环境长大的孩子,而且还有几年实际上被迫卖淫的经历,我们还能指望她长成一朵白莲花?
3.案件的客观证据——网上能够找到的判决书不完整,判决书还没分析到客观证据就没了,判决书中对证据的分析部分一般都是先主观证据,后客观证据。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就算是冤假错案也是有客观证据的,单凭口供定罪是不可能的,过段时间官方肯定会用适当的方式把客观证据公开出来。
说了你们可能不信,在我5岁到10岁的这几年里,遭受过亲生父亲,伯伯,姑父,堂哥,表哥,邻居的不同程度的性侵。
我的一个邻居妹妹,小学六年级的时候怀了孕,家里匆匆忙忙把她嫁给了一个愿意出2000元钱娶她的40来岁的单身汉。听村里人议论说,不知道她的孩子是她爷爷的还是爸爸的。(她妈妈不堪家穷和家暴,跟别人跑了,奶奶劳累过度去世了。)
我小学的时候,因为成绩比较好,求老师同意,得以住校,从而远离那帮禽兽。其他人未必有这么幸运。
你们那些列出一条条看似合理的理由来论证此案多么地不可信,那是因为你们,并没有亲身经历过地狱般的黑暗,说白了,你们就是站着说话不腰疼。
我不了解此案具体的来龙去脉,但是我相信,一个14岁的姑娘,有医生证明表明了受过性侵流过产的一系列的证据,那么她的指控就不会是空穴来风。如果这些亲戚都是无辜的,那她的那些症状难道是自己捅的嘛!
不要觉得这件事超出了你们的理解范围或者想象就觉得不可能,就无谓地指责受害者,世界之大,多的是阳光照不到的角落。
注:
1,有人竟然怀疑我不知道性侵的含义,这怕是对咱们国家高等教育的侮辱啊。
2,报警问题。其一,我现在已经大学毕业了,十多年过去了,几乎无法取证;其二,就算费劲千辛万苦把这些人都送进监狱又能如何,丝毫弥补不了他们当初对我的伤害。而且现在他们过得并不好,算是天道有轮回。当初我还小,母亲改嫁,奶奶年入古稀,既没有报警的意识,也没有报警的条件,就算报了警,不了了之的可能性更大。
3,回到汤兰兰案。请记住,所谓受害者有罪论都是极其残忍的,这是对受害者最惨无人道的二次伤害。人家已经选择隐姓埋名,遗忘过去,重新生活,就请放人一条生路。没必要把人新生活的信息都贴出来,广大网友也没必要理所当然地去猜疑、指责一个孩子。针没扎到你身上,别不知道疼。
4,关于我上学的问题。我从小成绩好,幸得好心人资助到大学。
几个要点:
1.年轻记者没经验总喜欢搞猛稿,搏一把大的,也容易被一些消息提供者利用,很常见,但是澎湃这样的“主流媒体”连个帮忙审核的老司机都没有,或者说老司机别有用心,这就是内部新闻管理制度的问题了。
2.这些年都在吹嘘网媒、自媒,搞算法抓取新闻,很多机构已经不生产新闻了,也不培养自己的调查记者和编审团队,结果就是假新闻、错误消息乱飞,智能算法目前在消息识别上可没有啥作用,这涉及到逻辑、经验和敏感性,还得靠专业团队和老司机。
3.很多人看到这样的消息就容易激动,实在是太不了解官僚系统的行动逻辑了,官僚系统一般不愿意主动搞事,宁可压事,尤其是这种不涉及人命案、没有上面压力的地方性强奸案。所以,受众也需要加强学习,了解各种系统的运转逻辑,避免被人带节奏。
4.对于背后这律师,律协该出手了,诚然,这年头很多记者都会抓住媒体上帮自己当事人争取舆论支持我机会,但这哥们一直以来大力带节奏的做法,已经跨越了边界了,会砸了大家律师圈吃饭的锅的,不自己治理,等到哪天权力部门出身,那就是误伤无数,就像一个pgone,砸了嘻哈圈的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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