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于NGO组织管理经验不够,因此对个慈善基金实际上还有很多法律空子可钻的。因此对于慈善基金自律性要求很高。
但是目前来看中国慈善基金自律性都不太可靠。
如下几个例子:
1.
李亚鹏:嫣然基金审计结束 无任何瑕疵。 他的意思中国法律并无要求公开审计报告,即便在别人强有力指责下,李仍然顶着巨大压力拒绝公开审计报告。
2.
李连杰壹基金被指贪污3亿雅安捐款 回应:花钱不求快,中国法律只要规定定向捐款70%用于实际活动,但是没规定多长时间到位,因此壹基金花了三年时间,只花掉4亿的9%,剩下还在银行赚利息,他的理由是从严管理,换句话他们用三十年花完这笔钱,也是合法的。
以上两个事例可以看到,这两家都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处理,但是都是被人爆出来后,以合法来作为挡箭牌,但是极大伤害了公众的知情权,包括本人。
PS:第二条,我原来理解错,按《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九条,是上一年的70%,李连杰话应该这这样翻译:“我们安排了70%计划,但是我们从严审核,最后放款只放了9%,剩下我们会慢慢放,这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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