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河北一精神病女患者住院期间怀孕,医院回应「护工干的,医院没多大责任」?

回答
这事儿,真是让人又气又心疼。河北一个精神病女患者,在医院里竟然住出了个孩子来,更绝的是,医院给出的回应是“护工干的,医院没多大责任”。听听这话,什么叫“没多大责任”?这得有多大的心才能说出这种话?

咱们一步步掰扯掰扯。

首先,这事儿的性质就非常恶劣。一个本应受到专业照料和保护的脆弱群体,在一个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里,却发生了如此令人发指的事情。精神病患者,尤其是情况严重的,她们的辨别能力、自我保护能力都可能受到严重影响。她们是病人,不是任人摆布的物品。

其次,医院的回应更是让人无法接受。
“护工干的”:这本身就说明了问题!护工是医院聘请的,是医院工作人员的一部分。即使是护工的个人行为,医院也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和监督责任。难道护工上班期间乱来,医院就可以拍拍屁股说“不是我干的”?这就好比一个公司员工在外边违法了,公司说“是他个人的事,我们公司没多大责任”,这道理说得通吗?
“医院没多大责任”:这话更是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医院是患者的监护人,尤其是在患者住院期间。医院提供的不仅仅是药物和治疗,更重要的是一个安全的、受保护的环境。如果医院连这个最基本的都做不到,那它还配叫医院吗?这种说法,简直是对患者的第二次伤害,对家属的二次打击。

咱们再从几个关键点来深挖一下:

1. 医院的管理漏洞:
人员素质和背景审查:医院在招聘护工时,是否进行了严格的背景审查?特别是涉及到与患者直接接触的岗位,更应该慎之又慎。
工作职责和行为规范:护工的工作职责是什么?有没有明确的规定禁止与患者发生不正当关系?这种规定有没有被严格执行和监督?
隔离和看护措施:在对待精神病患者时,有没有采取足够的隔离和看护措施,防止她们受到不当的侵扰?比如,是否会有异性护工单独接触异性患者的危险?

2. 潜在的性侵犯或性剥削:
一个精神病患者在住院期间怀孕,最可能的情况是什么?除非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否则极大概率是遭遇了性侵犯或性剥削。这不仅仅是“不正当关系”,更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
如果仅仅是“护工干的”,那这就是一起发生在医院内的性侵案。医院作为事发地,其管理失职是显而易见的。

3. 对患者的保护义务:
医院对患者负有救治和保护的义务。这种保护包括人身安全、尊严等各个方面。患者住院期间,医院就是她最直接的“监护者”。
患者的病情可能导致其无法清晰地表达意愿,甚至无法反抗。这种情况下,对她的保护义务就更重了。

4. 家属的痛苦和无助:
想想患者的家人,他们把亲人送到医院,是希望她能得到治疗和照顾,结果却是这样的遭遇。这种打击是毁灭性的。
医院如此轻描淡写的态度,无疑是往家属的伤口上撒盐。

这件事真正让人心寒和愤怒的地方在于:
公然漠视生命和尊严:将一个精神病患者的怀孕归咎于“护工干的”就“没多大责任”,这本身就说明了医院在道德和法律上的严重滑坡。
缺乏担当和责任感:这种回应是在推卸责任,而不是积极解决问题,更不是向受害者及其家属表达歉意和承担应有的后果。
可能存在的长期问题:如果医院的管理真的像他们自己说得那样“没多大责任”,那说明这样的问题在医院里可能不是个例,而是系统性的管理缺失。

我们应该怎么看?

坚决反对这种态度:必须严厉谴责医院这种推卸责任、冷漠无情的说法。
追究责任:相关部门(比如卫健委、公安部门)应该介入调查,彻查事件真相,追究相关人员(包括护工和医院管理者)的法律责任。
关注受害者:要关注这位患者的后续治疗和心理康复,同时要为她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她的权益。
加强行业监管:这样的事情敲响了警钟,必须加强对医疗机构,特别是精神病专科医院的管理,完善规章制度,提高医护人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

总而言之,这件事情绝对不是一句“护工干的,医院没多大责任”就能轻易带过的。这背后牵扯着管理失职、道德沦丧,甚至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医院的态度,才是最让人无法容忍的。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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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仅是精神病院,还有儿童福利院。类似的机构。是个案,还是有相当比例的存在侵犯病人的问题。这个我们要关注。如何预防,有什么切实有效的措施应对。不要让罪恶滋生。不知道多少人活在恐惧和无助之中。经过某某某事件之后,我经常为此感到忧虑。但是我现在也不知道做点什么才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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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说个人的看法,不喜勿喷:

1.报警,并申请司法鉴定,确定是不是存在“强奸“行为!这是关键中的关键!

先引用一下法律条文: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同时,如果确定”强奸“情节,可以追究医院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可以考虑”离婚“!

虽然很残酷,但是对于这个“二次接盘侠”的丈夫来说,这确实是一个可选项!特别是如果经过司法鉴定不存在“强奸行为”的情况下:

《婚姻法》

第十条 婚姻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如果事件中这位女患者的情况属于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即使不存在“强奸”行为,也可以起诉婚姻无效!

《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 离婚诉讼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至于事件中这位女精神病患者,如果存在“强奸”行为,那她就是受害者,可以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以及要求医院的赔偿!

但如果不存在“强奸”行为的话.........要么尽快“打胎”开始新的生活,要么可以考虑把孩子生下来,向那名护工要求抚养费.........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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