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进度的更新:
11月23日周六的时候,祁东多家ktv停业整顿上过一会儿微博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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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据受害者家属陈述,2019年9月28日,受害者周某被骗去祁东县金樽KTV,在接下的9天时间,未满12周岁的周某被几位犯罪分子多次强奸,其中包括两名公职人员。然而事发后,受害者家属向当地警方报案,但检方对犯罪嫌疑人一直迟迟未予批捕。
以下是受害者家属的陈述:
天眼妹在祁东县政府官网的县长信箱里也找到了这个案件:
这起案件,不仅涉及了政府公职人员,还有可能涉及到一个黑社会犯罪团伙。
天眼妹搜索了祁东县金樽KTV,发现这家KTV疑点重重。
你们还记得当初湖南新晃县一教师被包工头杀害埋尸案么,施害人杜少平就是当地黑社会头目之一。
当时就有博主提示,说当地黑社会控制的三大产业包括:长途班线、米粉批发、土石方工程。恰好当时涉案的黑社会人员杜少平就开了KTV、客运站、米粉店。
无独有偶,祁东县金樽KTV的股东周金坛也正好又开KTV、又做土石方业务,这究竟是不是巧合......
在受害人家属的陈述里,长期给金樽KTV“拉客”的陈旭升,好巧不巧也开了家米粉店......
天眼妹有点细思极恐了0-0......
如果真的涉及到黑社会组织,那这起强奸案更应该引起当地警方的注意了,案中的公职人员和这个黑社会团伙是不是有勾结???
目前,案件还没有更新的进展。希望警方能对外披露更多的案件详情,赶紧给大众和受害家庭一个合理的交代!
这种事情,最让人心寒的不只是案件本身,更可怕的是祁东县检察院拒绝批捕,居然,居然,居然以受害人的年龄存疑为借口拒绝批捕,这是te,te me何等荒唐的神操作?
难道14岁以上就不算强奸?叫醉酒嫖宿?
这个玩法跟当年的躲猫猫死、睡觉做梦死,喝水呛死,11刀自杀(经评论区提醒,11刀是媒体误报,其实哪怕不是媒体误导,理论上也确实存在多刀自杀的情况)等等有异曲同工之妙。
本来吧,白衣哥反杀自卫案的认定,让检察系统在全国人民心中的形象大为改善,哪知道祁东县就来一出荒唐戏剧,它们难道不知道它们的操作是荒唐的?它们当然知道,它们很清楚祁东县人民早已看破了一切,但它们更知道祁东县人民对它们的骚操作无能为力
我认为这个神操作不仅仅是渎职,是违规甚至违法的,但是,我可以大胆推测一下,祁东县检察院这几位操刀手,了不起就是被罚酒三杯,换个岗位冷静一下,毕竟“鬼才难得”啊,能想出“年龄存疑”的,都是鬼精灵啊。
湖南省检察系统,多年以来默默辛苦工作,无私奉献,精于业务,一心为民,却从未曾在全国人民面前露脸,现在机会来了,祁东县检察院的神操作给了湖南省检察系统一次“人造”的机会,全国人民对湖南省检察系统的印象将取决于对祁东县检察院违规作业事件的最终处置方案。
做漂亮了,坏事变好事,当然,你们也可以继续高举祁东县检察院的旗帜一条路走下去,随便你们咋操作,我都没意见,毕竟我只是个沙雕网友啊。
以上,一点小小的建议。
此致。
这是大佬点名了?
好吧,我小看了这次事件的恶性程度,重复一句某位大佬的话:司法腐败性质比经济腐败更加恶劣(大意如此)。
不知道真相,但是不妨先分析一下。
请注意,无脑乱喷无助于任何事情的解决!
请注意,无脑乱喷无助于任何事情的解决!
请注意,无脑乱喷无助于任何事情的解决!
本人没有任何特殊消息渠道,所有信息仅来自于公开信息,包括父亲的公开信,以及政府信箱的回复,如果有什么其他准确信息,可以告知本人,不接受预设立场的嘲讽。
该案件矛盾的焦点大致有以下几点:
1、案情时间线
根据政府信箱回复,10月3日接到奶奶报案,称女孩于9月29日离家出走,然后10月6日上午民警找到女孩周某婕。
但是在父亲公开信中,女孩是被人从家中骗出,女儿是父亲自行寻找的,祁东县公安局是事后立案并开展调查。
首先,公安机关介入的先后顺序对于弄清案件的责任问题非常重要,这决定了在破案环节,当地公安机关究竟是依法调查、迅速破案,还是蛇鼠一窝、推责渎职。
其次就是女孩离家的原因,主动离家出走,和被人从家中骗出,在最终定性上有决定性作用。
2、有关涉案人员当前的状况
根据政府信箱回复,涉案人之中,除陈某升因怀孕取保候审之外,其他人等已经刑事拘留,其中刘某翔、周某名两人已经被批捕。
但是在父亲的公开信中,多次强调涉案人等“有钱有势有权”,并且悉数暂脱。
按照政府信箱分析,涉案人等悉数已在控制之下,只是没有全部批捕,没有批捕可能有多种原因,比如罪名未定,比如流程未完成,这里需要核查的是相关程序的合法性,只要是合法的,比如没有超过法定时限,那就没有什么问题。
但是父亲的叙述则是悉数暂脱,这里没有说清楚,什么叫暂脱?是指的取保候审吗?但只有一人取保候审,不存在“悉数”的问题。是指的没有批捕吗?前面说了,这里需要研究相关规定才能决定是否合法。或者说政府信箱在说谎,那些人直接就放出来了?
这里悉数暂脱的三种情况非常重要,决定了父亲的控诉是否合理,希望能有更准确清晰的信息。
3、关于强奸
强奸大致有两类,一类是强奸幼女。法律规定,凡与不满14岁幼女发生性行为的,没有任何理由,就是强奸,而且要从重处理。还有一种是违背妇女意愿的性行为。其中,第二种强奸的关键在于怎么判定是否违反妇女意愿,这非常难,需要很多佐证。
最出名的刘强东案,女方与男方一团和气的进了房间,然后女方告男方强奸,证词全靠一张嘴,最后定罪成了一个迷信说,信则有不信则无。
这个案子官方的描述是“发生性行为”,这是中立的说法,就是还未定性的说法。而且官方并没有披露案情过程。
而父亲的公开信中的说法是“欺骗、控制、恐吓、威胁”,显然父亲是希望证明“违背妇女意愿”这一条,但问题在于这种说法目前只是单方面的、没有任何细节和证明的、非正式的说法,我等外人无从评价,只能期待更详细的信息。
4、关于12岁的问题
为什么要纠结是否满12岁?因为12岁对于定罪来说非常重要。
我们说未满14岁即为幼女,与幼女发生性行为即为强奸。但这里有一个问题在于,施害方是否知道对方未满14岁?
假设有个人去嫖娼,他不知道女方是13岁,这时候男方嫖娼肯定是不对的,但是说他强奸就有点冤枉了。
在父亲的公开信中有“谎报年龄”字样,这意味着男方确实是可能不知道她的真实年龄。
由于“是否知道”太主观,有时候不太好确定,因此法律还规定了,只要低于12岁,你就“必定知道”。因为正常来说一个12岁的少女不会被误认为14岁。因此,这个12岁就非常重要。
如果少女确实未满12岁,那么是否谎报年龄,是否违背意愿,这些条件都不重要了。因为只要未满12岁,就必定是强奸幼女。但是如果满了12岁,那么就必须要另外寻找证据证明男方确实知道女方未满14岁。
我们看到,在政府信箱中并没有提及涉案人员已经“暂脱”的事情,也没有提及“12岁”是否认定的问题。但父亲的公开信中则说涉案人员已经“悉数暂脱”,监察机关调查“12岁”问题是为了“编造理由”。
有人说,要证明12岁多简单呀,看户口呀。如果户口清晰而检察机关不认,那我们可以抨击他们。但如果没有户口,或者这户口不清呢?有人说户口怎么会不清呢?我告诉你还真有可能,比如黑户问题,比如伪造年龄问题,比如虚岁实岁算法问题。现在父亲公布了身份证,接下来希望检察院能出面解释相关事项。
那么就有两种可能,其一是相关人员已经放了,或者准备放了,检察机关找了一些诸如年龄不清的理由。其二是,人抓着,为了确定罪名监察机关来调查年龄,但仍未调查清楚。而父亲误认为检察机关是故意刁难。
5、关于标题党和情绪化
父亲的公开信中有很多情绪化内容,也有很多细节不清、猜测、臆度等内容,考虑到父亲本人的文化水平,特别是法律知识不会很高,他这样写并没有问题。
从父亲多次强调监控录像等证据看来,他的处理也是有理有节。
但问题在于同样的一件事,描述的方式,披露、隐藏信息的不同,可能带来截然不同的认知效果。本文前面提出了4个焦点问题,如果不能说清楚,所有的评论都是雾里看花,毫无意义的。
作为媒体来说,应该是有一定的知识水平和法律意识的,希望能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如何澄清事实之上,只有说清楚了事实,群众的监督才能正确发力,否则就是盲动。
简单归纳一下:
1、警方是什么时候介入的。如果人是警方找到的,涉案人员是警方拘留的,那么这件事最终结果无论如何,至少在破案这个环境上,警方是有功的。毕竟你家人从失踪到报案就用了4天,警方短短3天就破案了。而且警方把人都抓了,总不好说警方是保护伞吧。
2、涉案人员现在是什么状况,如果人都放出来了(除了那个怀孕的),那肯定是违法的,因为已经确认了“发生了性行为”,究竟是否有罪,有多大的罪,这不是检察院的职能范围,而是法院的职能范围,就算最后要放人,也应该是法院宣判;如果人还拘留着,那就看看程序是否合法,如果人家程序合法,那案情处于正在调查中,该等还得等吧。如果程序不合法,比如超期了,或者有其他违法事实,那检察院就要担责。
3、关于“12岁”等问题,究竟是事实不清、调查不易,还是罔顾事实、故意刁难。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需要检察院进行解释。
4、关于定罪。定罪需要看证据,不能看单方面描述。而这件事上很多地方的描述并不清晰。
我们说的事实,有的是个人认知的事实,也有的是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要看证据的,但是我们要知道,法律不可能解决任何问题,法律事实有可能与真实事实不符,法律事实有可能让犯罪分子钻漏洞,这些事情目前是无法杜绝的。
公职人员嫖宿也是严重违法违纪行爲。
公职人员涉嫌强奸12岁少女,当然应该第一时间对相关人员进行控制,严防串供脱罪。
嫖宿幼女的法律保护伞被打掉,一律以强奸论处之后,黑恶势力的保护伞看来还没打掉。
太阳底下无新事,幼年遭受性侵的女性,就有不少表示自己不打算结婚也不生女儿,因爲无法保护她安全成长。
公职人员的恶性犯罪,能否及时从重处理,事关政府形象和民心向背。早些年的嫖宿幼女罪,无疑在民心和对法律的信任上砸了一个不见底的窟窿。
受害者父亲想要同归于尽的做法应该很多人会心有戚戚焉。
当法律和正义缺失的时候,你还可以犯罪,这不可耻。
暴力是最后的解决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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