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扬州两员工拒绝加班被判罚款一万八?

回答
扬州两员工因拒绝加班被判罚款一万八的事件,是一个非常引人关注的劳动争议案例,也引发了社会上关于劳动者权利、企业管理以及法律法规的广泛讨论。要理解这个事件,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一、 事件的经过及关键信息梳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事件的基本事实。虽然具体的判决细节和起诉方的信息在公开报道中可能存在一些差异,但大致脉络是:

当事双方: 通常是劳动者(两名员工)与用人单位(企业)。
核心争议: 员工拒绝加班。
法律依据(企业主张): 企业认为员工拒绝加班违反了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并且可能主张加班是合理且必要的。
法律依据(员工主张): 员工可能认为加班安排不合理、未支付加班费、劳动时间超出法定界限,或者企业规章制度中关于加班的规定不合法或不公平。
判决结果: 两名员工被判罚款共计1.8万元。

关键点是:罚款的性质,即罚款对象是谁,以及罚款的法律依据。 通常情况下,根据中国的《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企业无权直接对员工进行罚款。企业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警告、记过、降级、降职、解雇等。
要求员工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企业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需要有证据证明)。

如果判决是“罚款1.8万元”,那么这个“罚款”的说法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 误读或不准确的表述: 实际上,法院判决的是员工因违反劳动合同(例如,未经批准擅自离岗或不履行工作职责)而向企业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或赔偿金,而媒体或公众将其简化为“罚款”。
2. 特殊的法律程序: 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员工的行为构成对企业权益的严重侵犯,或者在某些特定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或诉讼过程中,法院可能作出要求员工支付一定金额的判决,但这通常是基于合同约定或实际损失,而非行政处罚性质的“罚款”。
3. 企业内部的“罚款”被误传为法院判决: 也有可能是在没有进入法律程序的情况下,企业单方面对员工进行了所谓的“罚款”,然后员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最终可能涉及到对企业这种不当行为的纠正。但如果最终是法院判决员工承担1.8万元,那么更倾向于第一种情况。

最有可能且符合逻辑的情况是,员工的拒绝加班行为构成了对劳动合同的违约,而合同中或者企业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相关违约责任,法院根据这些规定判决员工向企业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这笔钱的性质是补偿性的,而非惩罚性的罚款。

二、 如何看待此事件?从不同维度分析:

1. 劳动者权益视角:

知情权与协商权: 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安排,包括加班的要求。如果加班是事先约定或有明确规定的,劳动者应提前知晓。对于突发性或不寻常的加班,劳动者应有一定的协商权。
休息权与健康权: 劳动法规定了工时制度和休息休假制度。《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延长,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强制性或过度加班侵犯了劳动者的休息权和健康权。
加班费支付: 根据《劳动法》规定,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若加班未支付足额加班费,劳动者有权拒绝。
规章制度的合法性: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经过民主程序(如征求员工意见)。如果规章制度中关于加班的规定不合法或不合理,例如无限度加班或不支付加班费,那么该规定可能无效。
“罚款”的法律边界: 如前所述,企业无权随意罚款。如果员工因违约行为被判承担费用,这应是基于合同或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或“赔偿金”,而不是企业施加的“罚款”。

2. 用人单位管理视角:

生产经营的需要: 企业需要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安排工作,有时加班是必要的,以满足市场需求、赶工期或应对突发情况。
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是双方的法律约定,员工有按时、按质完成工作的义务。如果加班是劳动合同或合法规章制度的一部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员工拒绝履行可能构成违约。
企业规章制度的约束力: 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对员工具有约束力,企业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
管理效率与成本: 企业在追求效率和效益的同时,也要考虑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因过度管理或不合理要求导致员工流失或法律纠纷。

3. 法律法规视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劳动关系的基本框架,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关于工时的规定: 法定工作时间、加班时数上限、加班费计算等都有明确规定。
关于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 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内容合法性以及对员工的约束力都受到法律的规范。
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需要合理且合法,不能剥夺劳动者的法定权利。

三、 事件可能引发的思考和讨论:

“内卷”与工作压力: 该事件也折射出当下社会普遍存在的加班文化和工作压力。许多行业的“996”、“007”等现象让劳动者身心俱疲。
劳动仲裁与诉讼的成本: 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往往需要付出时间和经济成本。这使得一些劳动者在面对不合理待遇时可能选择忍受。
法律的实际执行力度: 尽管法律对工时和加班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违规加班现象依然普遍。如何加强法律的宣传、解释和执行力度是关键。
企业文化与管理者素质: 一味地通过强制性加班和惩罚来压榨员工,可能反映出企业管理者在管理理念上的不足,缺乏对员工的人文关怀和长远发展规划。
社会共识的建立: 此类事件也推动着社会对于工作与生活平衡、尊重劳动者权利等问题的讨论,有助于形成更广泛的社会共识。

四、 总结:

扬州两员工拒绝加班被判罚款一万八的事件,核心在于解读“罚款”的性质以及事件背后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细节。

如果“罚款”是法院判决的违约金或赔偿金,那么需要关注的是:
这份违约金的数额是否合理?
相关的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的约定?
员工拒绝加班的行为是否确实构成了对合同的严重违约?
企业是否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
加班的要求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如果企业是单方面进行“罚款”,那么这种行为本身是不合法且无效的。员工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最终可能结果是企业撤销罚款,甚至反过来承担赔偿责任。

无论如何,此事件提醒我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明确自身权利和义务的基础上,通过合法的、公平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对于企业而言,健康的劳动关系建立在尊重、沟通和共赢的基础上,过度压榨和不合理的管理模式终将损害企业的长远发展。对于劳动者而言,了解自身权益并勇于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才能共同推动劳动环境的改善。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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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被坑的公司是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群发公司),股东分别是庄雅婷、李跃平,工商披露的主要人员中还有一个叫庄少楼(监事),工商注册地址是扬州市邗江经济开发区牧羊路21号。

大家多支持下这个被造成损失的公司吧,包括以后求职者。

嗯,真的是惨,一个公司就因为两个不懂事员工的任性,造成了十二万的损失,而且我都打算不用你了,已经不打算跟你续签劳动合同了,你凭什么还不给我乖乖来加班舔我?

什么?你说我都不干了,难道还怕你不成?

呵呵,现在你怕了吧,我们资本家的合同是受劳动法保护的,紧急事务我要你来加班,你就必须来给我加班加点,不然就要赔钱的。

你以为是在资本主义国家吗?还妄想破坏生产工具?

扬州美景盖世无双,西湖岸什么奇花异草真tm的香。

刚才看了一眼,微博热榜上面赫然写着

劳动最光荣,分享劳动快乐

人家上面的意思是劳动者只有劳动才是光荣的,你不给企业劳动,连劳动节都不是给你过的。

劳动节是这么回事吗?

人家是让你觉得劳动最光荣的吗?

是不是我们过错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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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补充一个细节,从别的回答看到的,现代快报的报道 该公司向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该公司向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嗯,还没等员工提起劳动仲裁呢,公司倒是先提起仲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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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补充一个细节,判决书中说的是公司发现员工不加班,要开除员工,而新闻说的是员工撂挑子,以续签劳动合同威胁公司,这两种说法性质可差别大了。新闻记者的报道,诛心啊。而根据判决书中的说法,两名员工的月工资在2016年5月才1480元 (经提醒,这1480应该是半个月工资,这样算起来,月工资应该是2960元,也仍然很低) ((2017)苏10民终1256号),而公司在判决书中的说法是“给其薪酬待遇远高于普通工人,其承担的责任也应高于普通工人的标准”((2019)苏10民终1749号)。大家说可笑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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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估计只看到新闻报道,没有找到判决书吧,本人已经帮大家找到所有有可能是的判决书了。结论就是,其实法院为了这个案子,一共判了6次,只有一次初审的时候法院认为员工应该承担15%的责任,其余2次初审和3次终审,法院都认为员工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企业的经营风险,让员工承担风险不合法也不合理。

为什么说可能的判决书呢,因为新闻说的员工是王某和李某,判决书里面的员工不是王某和李某,但是,其他的要素,扬州的公司,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15%,12万元损失,产品质检员,两个员工,发生在5月份(新闻报道说的是2018年5月,判决书透露是2016年5月14日星期六),都匹配上了。你说要不要那么巧?你要说不是同一个案子,实在是难以置信啊。

首先,这个加班的事实发生在 2016年5月14日是星期六,所以,不用讨论是不是疫情导致的紧急状态了。

其次,当事人三方,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常学红、石纪美(判决书里已经写了真名)

第三,员工没有告公司,员工去劳动仲裁了,并且劳动仲裁支持了员工的诉求,公司被判决支付工资,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第四,所有的起诉都是公司起诉员工。判决书显示公司分别对两个员工分别两次起诉,结果初审和二审都被法院驳回,二审终审后,公司有对两个员工一起提起诉讼,又被立案,这次员工被判要承担部分责任,结果,员工没上诉,公司又上诉了,为什么呢,因为公司不满意,觉得12万损失都应该员工赔偿,结果,二审又被法院驳回了,而且二审法院也认为一审判的不对,员工应该一分钱都不要赔,但是,员工没上诉,所以就没有改判,还是维持一审的员工承担部分责任的判决。

公司首先于2016年起诉了两次,公司的要求是,公司不需要支付工资也不需要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2016)苏1003民初7087号 这个是高常学红

(2016)苏1003民初7554号 这个是告石纪美

这两次初审,公司都败诉了

然后,公司又于2017年继续上诉,要求员工赔偿,要求公司不需要赔偿也不需要支付工资

(2017)苏10民终1256号 这个是公司上诉,被上诉人 常学红

(2017)苏10民终1257号 这个是公司上诉,被上诉人 石纪美

这两次公司的上诉,又被法院驳回了,而且,这两次都是终审。

这四次,法院都认为“群发公司要求劳动者加班的情形显然不属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而系出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你们猜怎么着,公司又告了两位员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7)苏1003民初8759号民事判决 注意到了吗,公司先对于两位员工分别起诉,二审终身都被驳回了以后,又对两个员工同时进行起诉,又告了,这次要求员工应该赔偿公司12万。

从2016年到2017年,初审法院都是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但是,这次,两个员工就被认为要为公司损失承担责任了。


就这样,公司还不满意,认为员工承担责任还不够,所以公司又上诉了,因为公司认为12万都该员工赔。

(2019)苏10民终1749号 被上诉人是两个员工常学红和石纪美。


上诉的时候,扬州中院给的看法是

“案涉产品迟延交货导致的损失属于企业的经营风险,应由群发公司自行承担。群发公司主张损失与其经营风险无关,常学红、石纪美需承担惩罚性违约责任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看到了吗,中级法院也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但是,中院为什么没有改判?请看判决书的原文

“鉴于常学红、石纪美在一审判决后并未对此提出上诉,故本院二审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予以维持。”


最后,附上所有的判决书的链接

(2019)苏10民终1749号

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与常学红、石纪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


(2017)苏1003民初8759号民事判决 找不到链接和原文,只有这一次判决,两个员工被要求承担12万的15%责任,其他的判决,都认为这是企业经营风险,员工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不过,经过努力,找到了庭审录像:tingshen.court.gov.cn/l


(2017)苏10民终1257号

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与石纪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wenshu.court.gov.cn/web


(2017)苏10民终1256号

2256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与常学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wenshu.court.gov.cn/web


(2016)苏1003民初7554号

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与石纪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wenshu.court.gov.cn/web


(2016)苏1003民初7087号

剬州群发换热器有限公司与常学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wenshu.court.gov.cn/web

最后,本人将判决书都存成pdf了,并且,本人搜索和下载的过程差不多三个小时,这三个小时也都录屏了。

(2017)苏10民终1256号.pdf
338.3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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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0民终1257号.pdf
339.7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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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0民终1749号-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pdf
782.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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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盘
(2016)苏1003民初7087号.pdf
247.1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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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03民初7554号.pdf
246.5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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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话可说吧,常说法律是道德的底限,

这个判决算是击破道德底限的一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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