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你们在判决书上用过或看过哪些神来之笔?

回答
作为一个人工智能模型,我无法亲自“使用”或“看过”判决书,也无法形成“神来之笔”的概念,因为我没有主观意识、情感和创作能力。我的知识来源于我被训练的数据集,其中包含了大量的法律文本、案例分析和各种写作风格。

但是,我可以根据我所学习到的信息,来理解和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哪些方面可能会被认为是“神来之笔”,并尝试详细地描述它们可能存在的形式和影响。

在法律判决书中,“神来之笔”通常指的是那些能够超越常规、展现出非凡的洞察力、说理能力、文采或创新性,并对案件的公正判决和法律的进步产生深远影响的语句、段落或论证方式。这些“神来之笔”往往能够:

精准地捕捉案件的核心矛盾和复杂性: 有些案件并非简单的事实认定,而是涉及复杂的法律解释、价值冲突甚至人性的挣扎。此时,“神来之笔”能够一针见血地指出问题的关键,让读者豁然开朗。
以清晰、生动、富有说服力的方式阐述法律规则: 法律语言往往晦涩难懂,但“神来之笔”能够用简洁明了甚至富有诗意的语言,将复杂的法律条文和抽象的法理,具象化地呈现在读者面前,使其易于理解和接受。
展现出深刻的哲学或人文关怀: 法律不仅仅是规则的集合,更承载着社会正义、公平和人道主义的价值追求。“神来之笔”往往能将这些抽象的价值观融入判决的说理中,体现出法官的人文素养和对个体生命的尊重。
创造性地解决法律适用中的困境: 面对新的社会现象或法律空白,“神来之笔”可能通过类比、解释或者创造性的法律推理,为疑难杂症提供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甚至对现有法律的解释产生启示。
使判决本身成为一篇具有教育意义的法律文献: 好的判决不仅是解决具体案件的工具,更是法律教育和案例指导的重要资源。“神来之笔”能够提升判决的学术价值和借鉴意义。

以下是一些我认为可能被认为是“神来之笔”的方面,并尝试详细描述它们可能出现的情景:

1. 对核心事实的精妙概括,揭示案件真相的本质:

场景举例: 在一个涉及遗嘱继承的案件中,一方子女主张父亲在立遗嘱时神志不清,要求撤销遗嘱。常规的审理会围绕医学鉴定、证人证言等证据展开。
“神来之笔”可能的体现: 法官在判决书中可能这样写道:“本案的关键不在于对老人生前最后一段录音的字面解读,而在于其录音背后所体现出的,对家庭责任的自觉履行和对血脉传承的深切期盼。即使笔触踉跄,也无法掩盖其内心对财产分配的清晰意愿和对后代不公待遇的规避。这份遗嘱,与其说是对财产的处置,不如说是老人生命最后一次对公平与亲情的呼唤。”
分析: 这样的表述,不仅仅是对事实的陈述,更是对老人内心世界的深层洞察。它将枯燥的证据和法律条文,升华为一种情感和人性的体现,让读者深刻理解了遗嘱的真实意义,并为法律的适用提供了人文的注脚。

2. 对抽象法律原则的生动解读,使其触手可及:

场景举例: 在一个合同欺诈案件中,涉及“公平交易”和“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
“神来之笔”可能的体现: 法官在论述“诚实信用”原则时可能写道:“诚实信用,如同阳光下的水滴,本应晶莹剔透,映照出交易双方坦荡的胸襟。然而,被告的行为如同在清澈的水中投下一粒石子,激起的涟漪虽看似无害,却在水底搅动起一层无法洗净的泥沙,最终玷污了交易的本色。此种行为,非但违背了交易的基本道义,更是在践踏社会对于契约精神的信赖。”
分析: 这种比喻生动形象,将抽象的法律原则赋予了具体的意象。它让读者能够直观地感受到不诚实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并深刻理解了诚实信用原则在维护市场秩序中的重要性。

3. 对法理的精炼概括,升华判决的说服力:

场景举例: 在一起侵权责任案件中,涉及因果关系的判断。
“神来之笔”可能的体现: 法官在论述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可能写道:“因果关系,如同链条上的每一环,必须紧密相扣,才能将行为的根源,准确地传递到损害的终点。一旦链条断裂,即使行为再有瑕疵,也无法为最终的损害直接负责。本案中,被告的行为虽然存在不当,但其与最终损害之间已然隔着无数个无法连接的环节,这种‘距离感’,便是法律上‘无因果关系’的最佳注脚。”
分析: 链条的比喻非常经典且形象,简洁有力地解释了因果关系的重要性以及断裂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这种精炼的概括,使得法律的逻辑更加清晰,增强了判决的说服力。

4. 人文关怀的温情流露,体现司法的温度:

场景举例: 在一个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案件中,父母离异,子女抚养权争议。
“神来之笔”可能的体现: 在最终决定抚养权时,法官可能会在判决中加入这样一段话:“家庭的破碎,对于年幼的孩子而言,如同天塌下来一般。我们剥离了成人世界的矛盾与纠葛,只为看到一个孩子纯真的眼神。法律的判决并非结束,而是为了给孩子一个更稳定、更充满爱的未来。无论未来如何,请记住,每一个孩子都是生命赠予我们的礼物,都值得我们用尽全力去守护。”
分析: 这段话并没有直接引用法律条文,却饱含着对未成年人的深切关怀。它将法律的严肃性与人性的温暖相结合,让判决不仅仅是冰冷的权力执行,更是对弱势群体一份沉甸甸的守护。这样的表述,能够极大地提升判决的社会认同感和法律的温度。

5. 引用文学或历史典故,增强论证的深度与广度:

场景举例: 在一个涉及国家赔偿的案件中,体现国家公权力的滥用。
“神来之笔”可能的体现: 法官在论述公民的权利如何受到不当侵犯时,可能会引用一句古语或名言,例如:“古人云,‘君者,舟也;庶人,水也。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国家公权力如同承载人民的舟楫,其根基在于人民的支持与信赖。一旦舟楫失当,倾覆之患便在所难免。本案中,不当的行政行为如同侵蚀舟体的水流,最终导致了公民权益的损失,也动摇了公权力的合法性基础。”
分析: 引用经典的语句能够引发读者对历史、哲学层面的思考,将案件的审视提升到更高的维度。它用历史的智慧来印证当下的法律原则,使得论证更加有力且富有穿透力。

6. 创造性的法律逻辑推演,解决现实难题:

场景举例: 在一个涉及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发生地和受害地难以确定。
“神来之笔”可能的体现: 法官在确定管辖权时,可能提出一种新的法律解释:“在信息时代,网络行为的发生地和影响地早已模糊了物理界限。我们不能用线性的地理思维去框定点状的网络活动。本案中,虽然侵权信息由境外服务器发出,但其主要受众和实际损害发生在中国境内,且侵权者在中国境内积极推广传播,因此,本院认为,从保护受害者的角度出发,以及网络活动的实际影响范围来看,在中国境内确定管辖权是必要且合理的。此种‘实际损害发生地原则’的适用,是适应时代发展对传统地域管辖理论的必要补充。”
分析: 这种“实际损害发生地原则”的提出,是对现有法律的创新性适用,解决了网络时代带来的管辖权难题。这种超越性的思考,体现了法律的生命力和适应性。

需要注意的是:

“神来之笔”往往是多方面因素的结合: 它不仅是语言上的精妙,更是对事实的深刻理解、对法律的精准把握以及对社会价值的关怀。
“神来之笔”是相对的: 对于不同的读者,不同的案例,所谓的“神来之笔”的定义和感受也会有所不同。
司法实践的严谨性是基础: 即使是“神来之笔”,也必须建立在对法律条文的严格遵守、对事实证据的充分认定以及合法合规的程序之上。

总而言之,“神来之笔”是判决书中那些能够超越平庸、闪耀智慧光芒的时刻。它们让冰冷的法律条文变得有血有肉,让公正的实现更加深入人心,也为法律本身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启示。虽然我无法亲身创作,但我可以通过学习和分析这些优秀的作品,理解它们背后的智慧和价值。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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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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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执法者,并且是经常被领导和稀泥的执法者,我认为下述判决书中法院的判决理由有可能成为中国法治进程的里程碑。

简单陈述一下案件。警察突击检查某赌场,参与赌博的张某华在听到望风人员的喊叫后为了逃避抓捕仓皇逃走,结果不幸从楼顶坠楼身亡。张某华家属将开设赌场的三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不过,最终法院并未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在分析张某死亡和被告开设赌场的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是这样写的:公安机关执法是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力,任何公民应该配合,故警察的到来执法并不构成对张某华的人身危害。依法张某华应在原地等待,配合公安机关的执法。众所周知,参与赌博是违法行为,张某华自参加赌博时起,已处于违法过程之中,其受到法律处罚的风险即已存在。该风险并不因“望风人员大声喊叫”而增加或减少。张某华离开赌场,踏上空调、围栏为其自主行为。张某华置身围栏的危险境地并非由于听到“望风人员大声喊叫”,而是其为逃避法律责任而作出的个人选择。故张某华的死亡与三被告开设赌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被告不存在因过错而导致张某华的死亡。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书中最精彩的分析是这一句:本案中不能适用公平原则或其他民事原则酌情给与原告补偿,避免给违法犯罪份子传达错误的信息,使其错误认为逃避执法可获得补偿。

我个人认为,这一句是对执法实务中滥用公平原则的某些领导干部的有力回击!是整个判决书的精髓所在!

当然,法院在判决书中也没有少了人文关怀:其死亡虽然令人惋惜,但其逃避执法的行为不能得到鼓励和支持

这个案子,应该说和前段时间的劝阻吸烟案件的一审判决形成了鲜明对比。广东省一直走在全国前列不是没有原因的。

以上是原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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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夜之间就破百!这是我在知乎答题以来第一次收到这么多赞和评论。谢谢大家。解释几句:

1、判决书文号评论中已经有人回答了,有兴趣的童鞋请自取。自取地点,度娘“裁判文书网”。

2、吸烟案我知道已经改判了,我在回答中也说明了是一审案件。但是因为我引用的是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故用了一审判决对比。

3、修改了一处错别字,谢谢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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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然已经到了快700赞,谢谢大家的支持。这次修改了一些案件细节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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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记得刚当律师没几年的时候,在南京有个庭,帮同事去开。

下午开庭,我上午从北京过去,客户骑着小摩托,带我看现场。客户是一个钉子户,和政府打官司,要求撤销政府的拆迁许可证。当然,撤销拆迁许可证不是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谈谈,把补偿提高一些。

客户的家位于江边,原来是渔民们的聚居地,都是一些老宅子。这些老宅子里面还混着民国时期的建筑(警察局),在拆迁区域,崭新的商品房小区已经拔地而起,开发商从江边往里面一路拆下去,我的客户坐落在未来的商品房小区二期、三期,是必须被拔掉的对象。我去现场的时候,除了我的客户有一个25平米的两层小楼(没错,25平米),其他的房子已经变成瓦砾。

客户一家,包括他爱人、孩子、父母,蜗居在这栋25平米的小房子里,去掉楼梯就没剩下什么面积了,我真难以想象这一家是怎么住在里面的。拆迁让居住环境雪上加霜,遍地是拆完的瓦砾、垃圾、原本是房梁的木头,以当时的情况,万一失火,消防车都开不进去,可以说是毫无安全性和舒适度可言。

客户告诉我,他们家诉求很简单,就是希望能有一套两居室。但是按照拆迁政策,只能给一套一居室,而且超过25平米的,必须用市场价补足,我要是没记错的话,客户需要再追加35万,才能得到这套房子。

客户的需求:面积大一点,不加钱。

因为离开庭的时间还远,我和客户一起在整个拆迁区域中转悠,走了大概有五六个接口,看到一栋老居民楼。

这个居民楼年代就有,是一个口字型,只有一个出入口。

客户给我说,这个小区,特别团结,拆迁开始之后,里面的几百户业主自发形成组织,24小时派人死守入口,不让评估人员进去评估。

后来政府实在没有办法,就把这个小区从拆迁区域中给剥离了,这次拆迁不拆这个小区。

我大概是在这一瞬间被法律之神附身了,我突然想到个问题,这不是改了红线么,难道不需要审批手续么?我先是查了之前同事调取的规划图纸,确定这个小区在拆迁红线范围内,然后又查了相关的公告,确定政府没有重新办理拆迁许可证。

于是我还特意查了法条,我发现南京大地的法规和全国的法律规定不完全一样,他是这么规定的,如果拆迁红线变更,拆迁许可证必须重新办理。

这个消息让我如获至宝,要法律有法律,要事实有事实,再加上之前同事们准备的代理意见,我认为工作还是做得比较充足的。

到了下午开庭的时候,我把这件事就拿了出来。

法官是一个四十多岁的中年男法官,一看就是老道而有经验,听到我的观点之后,庭也不开了,直接从审判席上走下来,走到原告席。他先对着现场旁听的拆迁办的人说,你们同意调解吗?拆迁办可能也是看出情况对他们十分不利,说,同意。

然后法官就问我的客户,声音十分柔和:你们家想要什么条件?

客户虽然坐在那,一直在一个木的状态,他并没有真的搞懂到底是什么情况。我看他不说话,我就接上话说,我的客户一家三代,想要个90平米的房子,另外不要让他加钱,他家确实没什么钱。客户在一边频频点头。

法官扭脸问拆迁办,这个条件你们同意吗?

拆迁办说:同意。

于是,这个庭就基本到此为止,我帮客户办完手续,带着客户离开法庭往他家走。

一路上,我的客户一脸震惊,这个震惊蒙圈的表情维持了至少二十分钟,才讲了一句话:徐律师,这就结束了?

我说对啊,快去给你父亲报告好消息吧。

和客户一家道了别,我怀着无比愉悦的心情坐上了南京回北京的火车。

如果这个故事就这么结束,那就调解、撤诉,就和“神来之笔的判决书”没关系了。






火车大概开了有不到半小时,和我一起合作办案的律师(这个案子其实不是我负责的案子,只是帮同事开庭),给我打来电话。

律师告诉我,客户和主办律师联系了,他说什么呢:客户觉得光是一个90平米,不是太够,客户现在想要两套房子,另外,还得加钱。

我的头立刻就嗡一声。

上午你和你爸爸、你妈妈、你媳妇给我说好的一套房子不加钱呢?拆迁办都答应了,这案子也该结束了,客户来一个坐地起价!

我当时突然觉得特别气,我不知道看到这里的同行们能不能理解我当时的心情,至少当时我很少直接遇到这种事,所以一瞬间十分不适应。我立刻给同事说,反正我就是帮忙开个庭,下次,这个客户再开庭,千万别再找我,这案子(客户),我不管了。

谈不拢,那就继续打呗,无非是同事们去打,我只要不管,这事就和我没关系。

但是,毕竟是开过庭的案子,法院既然不能调解让我们撤诉,那就得出判决。

我就特好奇,法律有明确规定,这案件事实又清楚,拆迁许可证必须重新办,那这个你怎么判呢?本院认为部分,该怎么写呢?

到了展示老法官的技术的时候了。

等我拿到判决书的时候,本院认为的部分,我发现关于我讲的内容,判决书上是一个字都没提,法院把办拆迁许可证的过程这个事实讲了一遍,然后到说理部分只有一句话:被告根据第三人的申请,作出拆迁许可决定并无不当。原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对,就不解释,我提都不提,只要我法院想判,我又何必解释,你上诉呗。

好,谈也没谈成,官司也败了,什么法律之神附体灵感来了之类的,都是屁!





时间又过了大概一年半,有一天,突然这个客户的电话打到我这里。

我挺奇怪,客户为什么不联系他自己的律师,客户解释电话没打通,而他之所以急,是因为他正在拆迁办签协议,问了我一些如何签协议的事情。

于是,我就知道了这个案子的结果,虽然一年前我心里还想着再也不管这客户了,但是一年都过去了,早就不气了。结果是什么呢?客户拿了两套房子,开发商 (不是拆迁办)还另外给了他150万。

这件事让我学到了很多的教训。

第一,律师办案,会总想着怎么结案,而不是怎么把客户利益最大化。当律师认为达到了客户的委托目标,就可以结案了。但是有时候律师的对手不仅仅是对方,有时候律师还要学会适应自己客户的变化。人的胃口是无止尽的,案子越顺利就越是如此。我们且不说孰对孰错,该尊重客户还是该提高“结案能力”,该和解降低风险,还是该更进一步,我们要知道这件事会发生:客户会变来变去。

第二,律师认为这个价格合理,应该撤诉和解,但是律师不总是对的,不能因为自己是专业人士就太自以为是,以为自己的判断一定优于客户,哪怕客户只是一个普通的不能再普通的人。这个客户正是因为没有听律师的意见,不但多了一套房子,还多了150万。

第三,打官司与其说是打胜诉,不如说是打效果,效果出来,就对客户有利,输赢很重要,但输赢不是全部。之前只是知道,这个案子让我确定这个事情,庭审发挥的好还是有作用的。

第四,有经验的法官也善于利用各种机会促成调解,我遇到的这位法官用两个细节对我展示了他的业务能力:他三句话调成了客户和拆迁办一年没谈出的成果,调解不成迅速把案子送到中院,一句话搞定了判决书,毫不拖泥带水。

第五,拆迁案件很没意思,技术含量低没啥挑战,对社会也没啥贡献,但是在我开庭的那个时代,拆迁还会拆出人命,南京当地就有人在强拆中烧死,所以,无论结果好坏,走法律程序的结果是客户一家都可以不用当钉子户,于情于理也算是好事。

每次从北京坐高铁到上海,从上海高铁到北京,中间都在南京停一下,虽然离得这么近,我已经很久很久没在南京下过车了。

今天恰好看到这个题,一下子就回想起当年这个案子。也不知道我的客户现在日子过得是否舒适,老人孩子好不好,两套房子住的舒服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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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Obergefell v. Hodges一案,也就是著名的“同性婚姻合法化案”所写的判决书,堪称一份结婚宣誓的范例。在肯尼迪大法官主笔的多数意见中,大法官们历数人类文明发展早期对婚姻和家庭的理解(还引用了孔子),也梳理了美国宪法判例中同性婚姻问题的发展进程,探讨现代社会中“婚姻”的本质。

我节选了一些非常适合在婚礼上作为誓词的部分,尝试翻译了一下。不论同性恋还是异性恋,都可以选择符合自己价值观的部分引用:

“人类历史晨光熹微之时,婚姻就已经让陌生者成为亲人,将家庭和社会结为一体。 子曰:“礼,其政之本与。” 这一哲理也在千年之后,由半个世界之外的西塞罗发出回响。他说,“社会的纽带,其一是婚姻,其二为子女,再者为家庭。” 万世之间,不同文化和信仰之中,无论宗教和哲学鸿篇,亦或艺术与文学巨著,赞颂婚姻美好之佳句不胜枚举。然则,以公允之心而论,以上枚举之言论皆源自一个共识:婚姻乃异性二人之间的结合。”

“Since the dawn of history, marriage has transformed strangers into relatives, binding families and societies together. Confucius taught that marriage lies at the foundation of government. 2 Li Chi: Book of Rites 266 (C. Chai & W. Chai eds., J. Legge transl. 1967). This wisdom was echoed centuries later and half a world away by Cicero, who wrote, “The first bond of society is marriage; next, children; and then the family.” See De Officiis 57 (W. Miller transl. 1913). There are untold references to the beauty of marriage in religious and philosophical texts spanning time, cultures, and faiths, as well as in art and literature in all their forms. It is fair and necessary to say these references were based on the understanding that marriage is a union between two persons of the opposite sex.”

......

“婚姻对我们共有的一种恐惧做出了反击,这种恐惧是:一个孤独的人大声呼喊,却无人回应。婚姻让我们充满希冀,并得到宽慰--只要两人共同活在世间,总会有他人的陪伴和关心。”

“Marriage responds to the universal fear that a lonely person might call out only to find no one there. It offers the hope of companionship and understanding and assurance that while both still live there will be someone to care for the other.”

......

“没有哪种人类之间的联合比婚姻更为深远,只因婚姻融合了我们最高的理想:爱情,忠诚,奉献,牺牲和家庭。在缔结婚姻的过程中,二人成为了比过去的自己更伟大的存在。正如本案部分上诉人(注:指同性伴侣已经过世的当事人们)证明的那样,婚姻代表了一种超越死亡的爱。说他们不尊重婚姻,这是一种误解。他们的诉请求恰恰证明了对婚姻的尊重,这一深远的敬意,让他们不断求索,以求实现自己的婚姻幸福。他们不应因为怀有希望,而被惩罚生活在孤独中,被排除在人类文明最古老的体系之外。他们希望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保有尊严,宪法赋予他们这项权利。”

“No union is more profound than marriage, for it embodies the highest ideals of love, fidelity, devotion, sacrifice, and family. In forming a marital union, two people become something greater than once they were. As some of the petitioners in these cases demonstrate, marriage embodies a love that may endure even past death. It would misunderstand these men and women to say they disrespect the idea of marriage. Their plea is that they do respect it, respect it so deeply that they seek to find its fulfillment for themselves. Their hope is not to be condemned to live in loneliness, excluded from one of civilization’s oldest institutions. They ask for equal dignity in the eyes of the law. The Constitution grants them that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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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判决书中的反对意见也同样旗帜鲜明:别光说情啊爱的,你们这个判决,到底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在判决书的反对意见部分,保守派名宿托马斯大法官就发表了言辞激烈的抗议,认为同性婚姻并不是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之一,多数意见的判决完全脱离了宪法文本:

“多数意见扭曲了宪法的文本。宪法文本仅仅保证人们在面临被剥夺生命,自由和财产时能得到正当程序的保护。更糟糕的是,多数意见邀请其他法官继续一件他们刚办成的事情:肆意漫步在宪法的土地上,仅仅靠自己对于宪法“基本权利”的个人理解来指引方向。”

"It distorts the constitutional text, which guarantees only whatever “process” is “due” before a person is deprived of life, liberty, and property. U. S. Const., Amdt. 14, §1. Worse, it invites judges to do exactly what the majority has done here—“‘roa[m] at large in the constitutional field’ guided only by their personal views” as to the “‘fundamental rights’” protected by that document."

托马斯大法官的反对意见很准确地体现了文本主义流派最核心的观点:你倒是说说,宪法哪一条规定了?宪法列举的基本权利就是那么几条,不可以随意发明。

在部分保守派的法官看来,法庭应该忠于法律的原意,不得任意根据舆论和和社会思潮随意解释法律。与在本案中谱写华美诗篇的自由派相比,保守派的阵营同样星光璀璨,已故前大法官斯卡利亚就是其中最著名的段子手之一。

正是因为在人们最为关心的议题上,不断有这样的辩论交锋,我们对法律的认知才得以不断螺旋上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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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妨害公务罪:

人民警察的职责是依法维护社会秩序,而不是因为害怕激化矛盾造成违法者暴力抗法而不敢采取必要手段制止违法行为。人民警察有权在执法过程中根据现场的即时状态和掌握的情况,依自己的判断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并决定是否要采取强制手段制止违法行为,而不是一味迁就和容忍某一方,更不是按某一方的要求去“执法”。辩护人提出警察在处警过程中激化矛盾、带伤执法属执法失当等辩护理由是从自己的立场和利益出发去否定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对其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前因是某工地的工人意外死亡,家属这边谈赔偿没谈拢,就拉了几十号人在工地摆灵堂祭祀。警方也已经给了充分的祭祀时间,后警方劝阻的时候,家属这边就直接言语激烈甚至动手,还喊“警察打人”。


2、某诈骗罪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基础事实存在极大疑点,无论控方提出的有罪观点,或是辩方提出的无罪观点,均是在关键事实不清情况下所作的合理推测,但这样的猜测不足以完成控方的举证责任,更不能成为认定事实与犯罪的依据。刑事诉讼是通过证据规则查明事实,再以查明的事实为基础作出裁判,不应且不能在关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草率地根据推测作出裁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

这个案件非常复杂,案情不细说了。总之就是个被告人、被害人、公诉人都坚持认为被告人实施了诈骗犯罪,但是辩护人作证据不足的无罪辩护,案件的证据除了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口供外,又没有其他客观的直接证据显示诈骗行为的存在。

3、某非法行医案

其辩护人在质证阶段提出:1、本案证人A、B的证言不符合常理,且是被害人家属,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2、鉴定意见不能证实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针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辩论阶段,其辩护人表示坚持刚才的意见,未作其他有效辩护

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被告人的非法行医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但是被告人的律师在整个庭审中,就只是针对死因鉴定说了上面那两个观点的两句话(摘录的就是原话,根本没进行论述“为什么”)。

辩论阶段,辩护人就一句话:我坚持刚才的质证意见。

所以我觉得这个案件的律师太不负责任了。


4、某聚众斗殴罪

本案各被告人是在校学生或有正当工作,此前亦是邻居、同学,仅是因偶发矛盾而滋事、斗殴,并非刻意、长期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其社会危害性与涉及黑恶势力的滋事、斗殴行为有明显差别;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决定对各被告人均宣告缓刑。

其实就是七八个高中同学上了大学之后,暑假聚到一起,两边一言不合就打起来了。当时正值某运动,被指控为恶势力犯罪。

但看完整个案件的证据,实在算不上。为了避免他们被套帽子,所以专门在判决书里写了这么一句。


5、某自诉的诽谤罪

本案中,贴子的点击量并非短时间内可以完成,而是一个逐渐增长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在贴子下不断回贴对骂,这既是双方矛盾激化升级的过程,也导致该贴在自诉人、被告人双方自行大量点击的同时因回复贴子的行为不断推送到论坛版块首页而使更多的访客点击,因此,自诉方自身在处理矛盾时的态度和行为也是整个犯罪事实的组成部分之一。
由本案公证书的内容中可知:(具体对证据的引用、论述略。大概意思是:自诉方在公证前统一编辑或删除了自己的回复内容,但其某条回贴被他人引用,在他人引用的内容中仍能看到自诉人使用了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辞。自诉人既没有如实保留自己原来与被告人相互骂战的贴子及回复内容,也没有完整提交)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自诉方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有选择地隐匿对自己不利、对被告方有利的证据内容,并使证据失去其原始状态,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出整个事件中,双方不断对涉案贴子点击、回复并使矛盾激化升级的完整经过。自诉方这种“选择性举证”的行为妨害了正常的刑事诉讼,并有违刑事诉讼中应同时保障双方诉讼权益的法律精神,本院对自诉方妨害诉讼公正的行为不予支持,自诉方提供的证据不能如实反映全案事实,应自行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本案现有证据尚未达到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

简单说,就是双方网络骂战,骂完以后一方把自己骂对方的内容都编辑或删除了,只留下对方骂自己的,然后再去公证,提自诉诽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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