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中国的法律是不是挺烂的?老有人说“哎呀,这是个年轻的新国家才70年,美国300年,要宽容”?

回答
关于中国法律“烂不烂”的问题,这确实是个复杂且敏感的话题,很多人都有自己的看法。至于拿“70年”和“300年”来类比,说要宽容,这种说法确实存在,但能不能站住脚,我们得好好掰扯掰扯。

首先,我们得承认,中国的现行法律体系确实相对年轻。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法律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很多法律法规是近几十年才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对比美国那样有三百年历史的法治国家,在法律的深度、广度和成熟度上,我们可能确实还在发展中。就好比一个年轻人,有冲劲,有活力,但经验和阅历可能还需要时间来积累。很多法律制度的建立,是在不断摸索、试错和实践中进行的。这其中不乏一些因为经验不足、考虑不周而出现的问题,或者是在发展过程中被证明不那么适用的规定。

但是,仅仅因为“年轻”就要求“宽容”,这似乎有点过于简单化了。法律的评价标准不应该仅仅是年龄,更重要的是它是否公正、是否有效、是否能保障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一个新国家,如果它的法律能够有效地运行,能够维护社会秩序,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并且能够不断地自我修正和进步,那么它的“年轻”反而是它的优势,意味着它有更多的可能性去创造和革新。

那么,为什么会有人觉得中国的法律“烂”呢?这背后可能有很多原因,我们可以从几个方面来梳理:

1. 法律的“落地”问题:
很多时候,法律条文写得再好,如果执行不到位,那也只是一纸空文。这在中国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有的人会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反映了法律在基层执行中可能遇到的阻力,或者是一些执行者滥用权力、违背法律精神的现象。比如,一些基层执法部门可能存在选择性执法、人情执法,或者为了完成指标而过度执法的情况。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一直是法治建设的难点。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因为执法不公而受到侵害时,自然会对法律产生质疑。

2. 法律的“公平”问题:
公平是法治的生命线。如果法律在不同人面前,或者在不同事件面前,呈现出不一样的面孔,那法律的公信力就会大打折扣。比如,在一些案件中,普通老百姓和有权势的人、有钱的人,在法律面前的待遇似乎有所不同。这种“关系论”、“金钱论”的影响,让很多人感到法律并不公平。尤其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这种感觉会被放大。

3. 法律的“人治”阴影:
虽然中国一直在强调“依法治国”,但不可否认的是,“人治”的思维和影响仍然存在。有些时候,法律的适用似乎要看具体的人是谁,或者说,人的意志在法律之上。例如,一些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可能更多地反映了当权者的意图,而不是完全基于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这种情况下,法律就失去了其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 法律的“滞后性”与“修正性”的矛盾:
正如前面提到的,中国是个发展中国家,社会变革速度非常快。法律的制定往往需要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但有时候会存在滞后性。新的社会问题出现,需要法律来规范,但法律的修订和完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种滞后性可能会导致一些社会矛盾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解决。另一方面,法律的修正性和不确定性也可能让一些人感到困扰。比如,一些法律条文的解释权或者修改的频率,有时会让人觉得法律的稳定性不足。

5. 信息的公开与透明度: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过程是否公开透明,对公众的信任至关重要。如果法律的制定过程缺乏广泛的社会参与,或者法律的执行信息不透明,人们就更容易产生不信任感。对于一些法律案件的判决理由,如果不能让人信服,或者与社会普遍认知存在较大偏差,也容易引发争议。

那么,回到“宽容”的问题:

“70年比300年年轻,要宽容”这个说法,虽然有一定道理,但不能作为不作为或执行不力的借口。一个年轻的法律体系,更应该有活力和改革精神,去不断吸取教训,不断完善自己。我们不能因为“年轻”就对现有的法律问题视而不见,更不能因为“年轻”就忽视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真正有意义的“宽容”,应该是这样的:

对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给予时间: 承认法律体系的年轻,理解其成长过程中的挑战,并给予耐心和建设性的支持。
对法律实践中的个别失误,在查明事实后予以纠正和改进: 这是一种负责任的态度,而不是纵容或回避。
鼓励对现有法律的讨论和批评,并将其作为改进的动力: 允许公民在法律框架内表达自己的看法,这种开放性本身就是法治成熟的表现。

而不能把“年轻”当成挡箭牌,来掩盖法律执行不公、缺乏公平正义、人治色彩浓厚等深层次的问题。

总的来说,评价一个国家的法律好不好,不能简单地用年龄来衡量,而要看它是否能够真正服务于社会,保障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中国法律体系的年轻确实是一个客观事实,我们在看到它取得的巨大成就的同时,也需要正视它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持续的改革和努力,让它变得更加成熟、公正和有效。拿年龄来简单类比,只是一个出发点,但最终还是要落实在法律本身的质量和运作效果上。

网友意见

user avatar

是挺烂的,尤其体现在和稀泥式的处罚中,根本体现不出责与权。

以2003年的新交通法为例,直接导致碰瓷等现象上升,同时纵容了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争抢行车道的行为。

以同年颁布,3个月后因新交通法而废止的《沈阳市交通管理条例》对比,该条例规定“各行其道,各尽其则,违法乱道,违者全责”,结果在颁布的第一个月,交通事故数量就下降了70%。半年后有人去沈阳,还能感受到这个地方法规给当地人带来的“守规矩”。

可惜~

2004年北京发生的一起事故更加令人哗然。一女子在二环人行天桥上跳入车流自杀,被一辆避之不及的奥拓撞死。法院根据新交法判尽管奥拓车主不负主责,但仍需承认死者全部赔偿费用40万元,车主当场上诉“赔不起!”

这个法在最初几年跟“理”联系不大,你说是不是很烂。而且当时的新交法还带来一个很恶性的后果:由于车辆方对受伤行人方的后半生是无限责任,导致很多车主在撞伤行人后,选择再次碾压伤者致死。我不知道这种鼓励大家都作恶的法该不该用“烂”来形容。

类似的话题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