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挺烂的,尤其体现在和稀泥式的处罚中,根本体现不出责与权。
以2003年的新交通法为例,直接导致碰瓷等现象上升,同时纵容了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争抢行车道的行为。
以同年颁布,3个月后因新交通法而废止的《沈阳市交通管理条例》对比,该条例规定“各行其道,各尽其则,违法乱道,违者全责”,结果在颁布的第一个月,交通事故数量就下降了70%。半年后有人去沈阳,还能感受到这个地方法规给当地人带来的“守规矩”。
可惜~
2004年北京发生的一起事故更加令人哗然。一女子在二环人行天桥上跳入车流自杀,被一辆避之不及的奥拓撞死。法院根据新交法判尽管奥拓车主不负主责,但仍需承认死者全部赔偿费用40万元,车主当场上诉“赔不起!”
这个法在最初几年跟“理”联系不大,你说是不是很烂。而且当时的新交法还带来一个很恶性的后果:由于车辆方对受伤行人方的后半生是无限责任,导致很多车主在撞伤行人后,选择再次碾压伤者致死。我不知道这种鼓励大家都作恶的法该不该用“烂”来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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