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新闻报道美国白人驾车撞死中国人,并涉嫌搬动受害者破坏现场,却只被判刑一年?

回答
您提到的这起新闻事件,即美国白人驾车撞死中国人并涉嫌破坏现场,最终被判刑一年,确实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争议。对于此类案件,我们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看待:

一、 案件本身可能存在的复杂性与法律程序的考量:

证据链的完整性与辩护: 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证据的充分性和控辩双方的抗辩。即使存在嫌疑,如果检方未能提供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据来证明被告的“故意”或“过失”程度达到了更高的量刑标准,或者辩护律师成功地削弱了部分证据,那么最终的判决就可能受到影响。例如,在“搬动受害者破坏现场”这一点上,可能存在不同的解释。是被告出于慌乱或试图施救?还是恶意销毁证据?这在法律上需要非常明确的证据来界定。
量刑的法律依据: 美国各州的法律对交通肇事、过失杀人等罪名的量刑标准都有明确规定。判处一年刑期,可能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综合考虑了被告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是否有前科以及具体州的量刑指南后得出的结果。这并不意味着司法系统对生命的漠视,而是按照既定的法律程序进行的裁决。
认罪协议的可能: 有时,为了避免漫长的审判过程和不确定的结果,被告可能会与检方达成认罪协议。检方可能会提出一个较低的刑期以换取被告承认部分罪责,这样可以更快地结案,并且避免了庭审的巨大成本和对受害者家属的二次伤害。
“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 案件的审理过程会区分“事实认定”(发生了什么)和“法律适用”(这些事实触犯了哪条法律,适用何种量刑)。如果对事实的认定存在争议,或者对适用哪条法律存在分歧,都可能影响最终的判决。

二、 公众情感与社会公平的视角:

对生命的价值的普遍共识: 生命无价,任何无辜生命的逝去都令人痛惜。尤其是当受害者是弱势群体或来自异国他乡时,公众往往会产生更强烈的同情和愤慨。一年刑期与一个生命的逝去之间的巨大反差,容易让公众感到量刑过轻,未能体现对生命的尊重和对正义的追求。
种族歧视的担忧: 当案件涉及不同族裔的当事人时,尤其容易引发对潜在种族歧视的担忧。公众会审视司法系统是否在处理涉及特定族裔的案件时存在偏袒或不公。尽管案件最终判决可能基于法律程序,但如果公众感知到种族因素的影响,就会对司法公正性产生质疑。
信息传递的不完整性: 新闻报道往往只能呈现案件的某个侧面,有时出于篇幅限制或为了吸引眼球,可能会强化某些信息而忽略其他。公众对案件的理解往往是通过媒体的解读,如果报道未能充分解释判决的法律依据和案件的复杂性,就容易导致公众的误解和不满。
对比效应: 在互联网时代,人们更容易接触到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相似案件判决。如果将此案与国外对类似犯罪判处更重刑罚的案例进行对比,更容易加剧公众对量刑过轻的认知。

三、 针对“涉嫌搬动受害者破坏现场”的解读:

是否构成“妨碍司法公正”或“销毁证据”: 如果确实证明被告主动搬动受害者是为了掩盖真相、销毁证据,这可能构成更严重的罪名,例如妨碍司法公正或妨碍公务。在刑事诉讼中,这类行为通常会加重处罚。
情境和动机的重要性: 在法律上,区分行为的性质往往需要考虑行为发生时的具体情境和行为人的动机。例如,如果被告是在极度惊慌失措下,误以为搬动可以施救,虽然行为不当,其法律定性可能与故意销毁证据不同。
举证责任: 对于“破坏现场”这一指控,检方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告确实有此意图和行为。如果证据不足,或者存在合理怀疑,这一指控可能无法成立或难以被法院采信。

四、 总结和反思:

1. 法律程序的公正性是基础: 任何案件的判决都应基于事实和法律,即使公众的情感强烈,也不能凌驾于法律程序之上。我们应该相信司法系统在遵循既定规则。
2. 透明度与沟通的必要性: 对于此类敏感案件,司法部门和媒体应努力提高信息透明度,清晰解释判决的依据和流程,以减少公众的猜疑和不满。
3. 关注根本性问题: 除了对个案判决的讨论,还应关注交通安全、未成年人驾驶、酒驾醉驾等源头性问题。同时,对于涉及跨国公民的案件,如何更好地保障其权益,也是值得深思的问题。
4. 提升媒体素养: 作为公众,我们也需要具备辨别信息的能力,不被片面报道所误导,理性看待案件的进展和结果。

总而言之,您提出的这起案件确实触及了法律公正、社会情感、种族议题以及信息传播等多个层面。公众对此感到愤怒和质疑是人之常情,但理解案件的复杂性以及美国法律体系的运作方式,有助于我们更全面地看待这一事件。同时,它也提醒我们在追求正义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反思和改进我们的法律体系和信息传播方式。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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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

我对本案并不熟悉。 上网扫了一眼也只有 LA times的两篇文章进行了报道:

Mother and daughter were holding hands when truck slammed into them. What happened next was shocking

beta.latimes.com/local/

考虑到我对加州和Calabasas的情况并不熟悉,因此对这个案子的具体案情我持谨慎态度。

但是我很同意匿名的那位朋友说的,这案子怪不到法官这里。 因为法律体系中,法官的量刑是基于检察官递交的罪名的。 换句话说,如果检察官提交的罪名是交通肇事,法官是没法按过失杀人去量刑的。

本案中法官已经按检察官所起诉的罪名进行了最高刑期,相当于法官对这个案子被告的辩护持否认态度。

但是检察官这里是很恶心的。 要知道,美国各州很多地区检察官(DA) 是民选出来的,实际上是法律体系出来的政客。 他们有和被告做bargain的权力,即让人选择承认较轻罪名而放弃较重罪名起诉的权力。 而由于这种权力,往往是竞选里比较关键的一个位置。

但是,但是,但是

华人做法律的基本没有去当DA的。 因为这个位置是公职,钱很少。 而且需要竞选的钱很多。

当这一环缺失的时候,华人就很容易被人在罪名和量刑上折腾了。

还记得Peter Liang案件么, 在纽约警察基本没有被误击起诉先例的情况下, 黑人DA果断起诉了他(同时期DA起诉白人警察基本被NYPD 警察工会用各种手段拦下,或者雇好律师抗辩,梁案前后就有一白人警察被判无罪),而NYPD警察工会律师干脆就要让他认罪。 等于说联手卖了Peter Liang.

这案的DA是谁我没有查到。 不过如果是白人DA的话,我不稀奇。

也正如匿名朋友说的一样:

检察官把执法部门提交的“虚假证词”、“肇事逃逸”、“篡改证据”之类的重罪指控都可以当作无事发生过,然后把最轻的“驾车过失杀人”提起诉讼。相当于去法院前,检察院先当了凶手的辩护律师,把重罪都筛了留下轻罪再进行起诉。毕竟怎么说都是命案,检察官当完全无事发生过有点不好交代,起诉个不留记录的轻罪就算交代了。

大家有兴趣的话,可以复习一下这个案子:

如何看待加州非法移民为留美蓄意谋杀华裔只需要坐两年牢并受加州保护不被遣返?

以及我在这个案子下回答后的回复,看有些人是如何不遗余力的为其他族裔辩护,并觉得这就是一个普通事故,抗议华人小题大作的,有这样的环境,这样的“同胞”华人被折腾很奇怪么?

如何看待加州非法移民为留美蓄意谋杀华裔只需要坐两年牢并受加州保护不被遣返? - 刘翔熙的回答 - zhihu.com/question/5789

这里也劝一句, 加州华人要不就团结起来搞自己利益代言人,要不就趁早跑开。按这么发展下,哪里有你们的活路?

你说是不 @豆子彩虹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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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最大的争议,在于检察官在起诉时行使裁量权的尺度。

加州刑法典(California Penal Code) 193(C)款对机动车肇事过失杀人(Vehicular manslaughter)这一大类的犯罪行为给出了1-10年的量刑范围,具体适用条件由192(C)条规定。其中,符合192(C)(2)的行为属于轻罪(Misdemeanor),法定刑期不超过一年。

我们把目光转向192(C)(2),看看到底怎样才能算是轻罪:

“Driving a vehicle in the commission of an unlawful act, not amounting to a felony, but without gross negligence; or driving a vehicle in the commission of a lawful act which might produce death, in an unlawful manner, but without gross negligence.”

这里说了两种情形:

1.在进行违法活动过程中驾驶机动车,但该违法行为本身并不构成重罪,且没有重大过失;(譬如在小额盗窃得手以后驾车逃逸,途中撞死路人)

2.在进行合法,但如果不合法进行可能导致他人死亡的活动过程中驾驶机动车,但并没有重大过失。(这一句直译过来说得很拗口,我的理解是指并没有在进行其他犯罪活动,仅仅是单纯的交通肇事)。

这两种情形都有一个共同点:没有重大过失。

那么在加州什么算是重大呢?我大致检索了一下加州法院的判例,看到很多判决都指向了City of Santa Barbara v. Superior Court, 135 Cal. App. 4th 1345(2006)这个判例,该判例对重大过失解释如下:

“Under California law, gross negligence is defined as an act or omission that shows a failure to exercise even slight care or that constitutes an extreme departure from the ordinary standard of conduct.”

“在加州法律中,重大过失的定义是:一种疏于行使最低限度的注意义务,或极大地违背了正常行为标准的作为或者不作为。”

“A determination that gross negligence has occurred is a question of fact. Conduct that qualifies as gross negligence will vary according to the nature of the act and the surrounding circumstances as shown by the evidence.”

“对是否存在重大过失的判定是一个事实问题。何种行为构成重大过失,因行为本身的性质以及由证据体现的周遭情形而异。”

有朋友可能觉得,这不就是法官在和稀泥嘛,说了等于没说。

并非如此,这一判例的这句话已经承认了,一个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是一个事实问题,需要结合证据,综合分析相关情形才能得出结论的问题。而在美国的司法中,事实问题需要陪审团做出判断,因此陪审团又被称为“事实的认定者”(Fact-finder)。

在现实中,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不可能确保所有的案件都由陪审团审理,因此当今的刑事案件绝大多数靠辩诉交易解决。在本案中,实质相当于检察官代陪审团判断肇事者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并提出相应的认罪协议。在辩诉交易的过程中,不仅刑期可以商量,而且到底提出什么样的指控,提出重罪还是轻罪的指控,是否允许缓刑,都在双方讨价还价的范围之内。新闻报道没有介绍辩诉交易的过程,但最终结果大家都可以看到了,肇事者仅仅受到了轻罪级别的指控。

我个人对辩诉交易制度持谨慎的保留态度:一方面,现实所迫,不可能保证所有案件都经过完整的庭审程序;另一方面,由一名检察官,一名要重复面对当地辩护律师、法官、民众和顶头上司的检察官,代替12个来无影去无踪,经过筛选尽可能排除了偏见且没有政治压力的普通公民,意味着这一个人要承担更重的责任,在各方压力面前始终保持公正。

本案中,肇事者的过失程度仅凭公开报道难以判断。肇事者和受害人对于当时到底谁闯了红灯有争议。但根据美国媒体报道,当时的巡警看到肇事者擅自搬动伤者,因此涉嫌毁灭证据的疑点很大。(链接:Mother and daughter were holding hands when truck slammed into them. What happened next was shocking)本案检察官有能力和警方合作,调取当时的监控录像,采访证人,把这些问题弄清楚,但由于本案没有经过庭审,控辩双方都没有机会呈现证据,因此我也无从判断当时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过失”。

无论是检察官了解了情况,但拒绝提出合理的指控;还是拒绝进一步调查收集证据,都涉嫌违背检察官的职业道德。但由于美国检察官享受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且在司法上具有"有限制的豁免权(Qualified Immunity)”保护,想要追究个人或者集体的法律责任会相当困难。

在此,最大的希望就是死者家属能够通过民事诉讼尽可能多地争取惩罚性赔偿,寄希望于陪审团的理性和良知,狠狠让肇事者出一回血。另外也需要留学生和华人群体尽可能通过合法方式为自己的权益斗争。

的确,美国是个法治社会,但这部国家机器也是由人来操纵的,他们中有充满偏见的人,欺软怕硬的人,趋炎附势的人,这就是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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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恩

,其实这个问题应该王瑞恩来回答。

毕竟他做过美国的DA的实习生。

某平章吃殿那样打着JD名号出来冒充律师的就算了,律师证考出来再说。

我也选过法学,不过是Crime of justice。3门课后读的吃力,转专业了。

刑事法学是警察之类的执法人员的课。包括参观美国监狱,上法庭听审,听保释......

这个DA我不确定有没有族裔因素。

这种时候,应该受害人家属出来开新闻发布会,控诉被告。不要说DA的族裔因素,而是要说司法不公,有钱人可以花钱免罪,然后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金钱。记得一定要惩罚性赔偿,她不是有钱吗,罚的她倾家荡产

凭我看了30+的季法律与秩序,律师本色来说

各州法律不同,我也不确定说的一定对

一级谋杀,DA要证明被告有预谋去杀人。比如提前购买杀人武器.....

二级谋杀,并非经预谋或计划,出于一时意气。冲动杀人

还有过失致人死亡罪

这个案子,DA定罪可选就是二级谋杀,过失致人死亡,危险驾驶,交通肇事...

这个DA手头证据,恐怕够不上二级谋杀,应该是DA拿过是放弃指控过失致人死亡或者危险驾驶的起诉罪名,换取了被告的认罪交谈肇事的轻罪。


而且,这种事要控告前施压DA,而不是像国内傻傻的等,什么都交给DA。

施压是指在法院门口开新闻发布会,大量华裔或华裔团体占场。控诉有钱人可以花钱脱罪,表示对DA有信心,对美国司法有信心。That's American way

黑人施压方式我们学不来的,参见洛杉矶大暴动。因为他们认为判决不公,在洛杉矶打砸抢,造成20亿美元损失,然后重审了.......

美国法律刑事,很多时候都要靠这种辩诉交易了结。因为他们DA方很多时候证据在刑事上不能用,或者被排除了....也有为了胜率的

在这里说下DA为什么不起诉那些罪名。因为美国法律有一个原则叫一罪不二审。也就是这个罪名你只能起诉一次,DA输了就不能再起诉,被告就无罪了。

而且同一个案件,一般DA不能做那种第一个罪名无罪,继续第二个罪名起诉的事。辩方律师不是吃白饭的,会找法官说控方报复,blabla...

这里DA选的辩诉交易,我是感觉选的太轻了,至少应该危险驾驶最,加被告以后都不允许开车。

顺道说下毒树之果,凡是非法取得的证据都不允许在刑事法庭上使用。

比如在警察没念米兰达条例前,犯罪份子的认罪供述,不可以用。这个例子好像不太恰当,应该是警察没有搜查令,搜查对方房子,发现杀人凶器都不能在法庭使用当证据。

而且就我这种半吊子水平都能找出司法判例把所有亚裔目击证人排除。因为那个判例,外国长大的亚裔分不清其他族裔的脸,无法作为目击证人。

这个案子,明显是DA希望受害人打民事官司。因为有认罪了,民事官司,受害人律师应该能告出几百万赔偿,记得一定要惩罚性赔偿,她不是有钱吗,罚的她倾家荡产

比较知名的OJ辛普森案,就是DA谋杀罪起诉失败。辛普森的律师梦之队花了3000万美金帮他脱罪

然后民事诉讼,可以使用刑事诉讼无法使用的证据,判他有罪。民事审判陪审团裁决,作为布朗和辛普森的孩子,西德尼和贾斯汀将从布朗财产继承人辛普森那里得到1250万美元。受害者家庭则得到3350万美元的补偿性及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DA还有个不愿意和有钱人打官司的原因,耗钱太大,而且不一定能赢。比如最近看的法律与秩序真实案件里的梅得内谋杀案。被告花费1400万获得自由,DA方面的费用只多不少

辩方律师:Justice is not che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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