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斌 大状说的非常好,陪审团制度是一个压力分担机制,帮助法官分担判断事实与法律的压力,避免所有后果都归咎于法官。从这一点来说,有点类似于我国的审委会制度。
我想到一点,陪审团制度是一个自由裁量权的解决方案。在法律规定不完善,法庭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时候,就由陪审团来把握自由裁量的尺度。
这么说比较抽象,我举个很简单的例子。张三是个独立画家,他在香港上大学时辅修的是人体艺术,回大陆后他没有丢掉传统手艺,特别爱好创作裸体画像。他不但爱好创作,还喜欢把自己的作品放在小区里展览。
他这个小区有很多小孩子,很喜欢欣赏他的画作。但是孩子的家长不乐意了,这不是带坏小孩吗?家长到警察局举报张三,说他公然搞黄色。警察赶到后拘捕了张三,指控他传播淫秽物品。
这时候问题就来了。张三到底是不是搞黄色呢?他的作品是不是淫秽物品?这就需要司法裁判。在我们国家,鉴定作品是不是淫秽物品,由行政机关或者警方来鉴定。
但是在西方国家,需要法院来鉴别。法院这时候就面临难题。到底是搞黄色,还是搞创作,这个东西是很主观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说法。同样一副作品,家长可能认为是黄色,而孩子会觉得是艺术。
断臂维纳斯,裸露的上半身,在中国很多人可能认为是黄色,但是在西方国家,他们认为是艺术。这就带来一个问题,标准在哪里?
关于一个作品是黄色,还是艺术,有很多标准,但是这些标准都是主观的。正如一个美国法官所说,借一部说话,等我看完就知道是黄色还是艺术了。
如果一个法律标准非常主观,那么带来的结果是不确定性增加,人民行动会感觉畏首畏尾。因为你永远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不会犯法。所以,法律试图采取一种客观的主观标准,来解决法律的可预测性问题。以方便人民行为自由,不给社会增加过大负担。
什么叫客观的主观标准呢?就是以一般人的主观标准来判断,由于样本增多,主观标准就会逐渐客观化,形成一种流行、一致的认识。如果一般人都认为这个作品是黄色,那就是黄色。而陪审团,正是扮演者一般人的角色。
但是这时候还有个问题,一般人是哪些一般人?同样是维纳斯,你抽一帮中国老头老太太去做陪审员,他们可能会得出结论,这是搞黄色。但是如果找一帮性格非常OPEN的西方人去做陪审团,他们可能认为这是搞艺术。
所以,即使我们确定了一般人标准,可能还是无法解决判断作品性质的问题。这时候,我们又要引进一个词——社区标准。啥叫社区标准呢,就是以这个作品所在的社区的一般人的标准来判断,这个作品到底是黄色还是艺术。
陪审团,正是社区标准的担当者。在本社区选出一帮人组成陪审团,由他们按照一般人的标准来判断作品是黄色还是艺术,实在是在恰当不过了。因为同一个社区,人民的风俗习惯、历史文化、心理状态等大致相同,他们的行为逻辑也大致相同,以社区标准来判断是搞艺术还是搞黄色,对被指控的人来说最公平。
看到这里你可能会问,如果按照社区标准,会不会出现同一副画作,在不同的社区的法院,陪审团会做出不同的判断,进而造成同案不同判?
确实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但是这并不能说明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就是错误的。而正说明了,法律不是数学,不总是有唯一解。
最后,别说我在洗白陪审团,缺点那是一大堆,但都被别人说完了,我就不掺和了。
这又是个我真有头牛的故事。
陪审团制度好不好啊?
“好啊!”
你去当陪审员好不好啊?
“不好意思我有病/我忙/我穷/我觉得司法系统不公正,不配审判被告/我看被告面善,肯定判他无罪/我歧视被告,肯定判他有罪。”
当陪审员至少耽误两周的工作,补贴约等于没有,所以正经人都不想当陪审员,谷歌一搜能找到一百种逃避当陪审员方法,所以智商在线的人都能逃掉,剩下的都是什么人就不用说了吧?
如果你是被告,你愿意让这么一群人决定你的命运么?所以98%的案子都不会走到庭审这一步,都是检察官和嫌疑人一通威逼利诱,达成辩p诉y交易了事。
辩诉交易一般是考虑双方财力和庭审随机性以后的折中。比如虽然我知道我无罪,但是如果上了法庭律师费顶我一年工资,而且那群**还有10%的可能判我10年,那我这辈子就完了,于是认个1年的罪了事。
一个理想中很丰满,现实中很骨感的制度。
现实中这是公民义务,被抽中了必须去报到。
在不发达的年代,闲人时间大把,去参与公民事务也相对有积极性。在忙碌和灯红酒绿的现代,被律师选上了就得被关起来直到审判结束。每日补贴极低。普通人都是竭尽所能的逃避这一义务,想方设法让律师不要选自己。
有经验(贵)的律师也善于观察和预测陪审员的观念倾向,来筛选陪审员并在审讯过程中引导,反而加剧了不公平。
欧陆国家没有陪审团,也没见司法与英美有什么劣势。关键还是司法独立。
美国早期居民,是非常热爱法律知识的,并且非常热爱担当陪审团成员。
而现在的美国人大多数人都在逃避陪审团义务,少数热诚的聪明人上来就会被双方律师果断剔除。只有对法律理解力低、学历低、闲得无聊的人才会担当陪审团成员。形成三个聪明人争夺操纵一群傻子的线。
美国早期居民,非常热爱法律知识的,并且非常热爱担当陪审团成员。是什么背景呢。
七年战争之后英国试图加强对北美殖民地的控制,颁布了一系列法案希望能从殖民地的经济发展中分一杯羹。但这些法案遭到北美殖民地居民的反对,而他们反对的途径之一就是通过陪审团来使法案无效化:比如一个人被王家总督指控违反《印花税法案》,可是在庭审的时候尽管证据确凿,但是陪审团几乎次次全票无罪,将其释放。在这个抗争过程中,围绕陪审团和法官之间,产生了大量的法律交锋。
在这个法律交锋过程中,不但普通的法律书籍,就是非常高深的法律著作,也的以非常普及。据历史学家研究发现,在1772年布莱克斯斯通的《英国法评论》在北美出版,到1776年北美独立,这中间不到五年时间,卖出了2500部之多。
布莱克斯斯通被视为美英法系之父,他的《英国法评论》是一套辞海一样巨厚的著作(当然也巨贵)。就是今天也还是美英法系的重要参考书。在当时不到五年时间2500部的销量是相当惊人的。
为了打击北美殖民地的陪审团抵抗,英国国会悍然颁布新法律规定在北美殖民地逃税等若干刑事罪不允许成立陪审团,直接由王家法官审判。而这直接导致了第一届大陆会议的召开,十三州殖民地的联合行动。最终的结果,就是独立战争。
建国初期的美国,陪审团制被视为万灵丹,实际上是必然的。一则政治正确,独立战争的重要诉求就是恢复陪审团制。二则确实(当时)民众素质撑得起,大批民众愿意拿出时间钻研烦难的普通法法律著作。甚至经常出现陪审团成员比法官还懂普通法的情况(但其实这是因为原来的十三州的资深法官大多数都忠于英王乔治三世,于是不是被杀死就是跑路逃走了。)。
所以美国早期时期,陪审团不仅审理事实认定,也审理法律适用。甚至可以说他们就是十二个法官。权力巨大而且确实管用。(1776-1892年期间,部分州的陪审团甚至可以和检察官一样行使侦查调查权。当然这其实是非常态的。)
(其实当代最接近的早期美国这套体制的,反而是日本2004年以来实行的裁判体制。刑事案在被告选择有陪审裁判员审判的情况下,会由三名专业法官和六名民众中抽选的陪审员共同坐在裁判席上,九人都是裁判员,享有同等的法官权利。)
当北美革命热情褪去之后,当社会重回常态之后,陪审团的功能逐渐被弱化实际上不可避免。法律界的专业程度得到恢复,并随着时代而不断增强其专业性和学术性。同时普通民众的法律才能是急剧降低的。有历史学家的研究发现,剔除法律界专业人士后,1800-1830年间,普通民众购买的法律书籍的销量,只有1770-1800年间的五分之一都不到。而美国人口已经翻倍增长。
在这个背景下,首先是1830年代美国开始限制陪审团在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权力。最终到1895年实际上取消了陪审团在审理法律适用问题的权力。
而随着证据法的发展和完善,和法官决定证据排除的规则,实际上也剥夺了陪审团在审理事实判断问题的权力。
陪审团在美国现在就是个笑话了。实际上权力已经被剥夺干净,便于操纵。民众也知道实际上没用,大家都想尽办法逃避陪审员义务。原告被告也知道陪审团根本审不清楚专业一点的案子,都跑去找专业法官裁判。美国98%的刑事案子都是辩诉交易认罪,陪审团审判甚至更容易冤案,上诉也还是上诉法院的法官审判。
现在美国的陪审团就是一种宗教仪式性质的点缀,信仰维护而已。还是一个可笑的点缀。
在庭审科学调查专业公司的帮助下,筛选和排除陪审员候选,分析陪审员的社交网络了解其喜好厌恶,甚至实时分析陪审员表情判断其倾向,协助律师调整策略。
工业时代专业人士完全碾压农业时代的残余。
美国的陪审团对成员要求非常宽松,不是以学历,财富,地位为标准,而是以这个人的道德人品为标准,这和有些国家不一样:法治精英们脸仰的高高的,一副主宰者的模样。
我认为这样做,使平民百姓不再是一个法律制订的旁观者,不再是一个毫无还手之力的被制裁者。不再让那些整天做在办公室里的法律精英们口诵着刻板的法律条文,写下违背人伦的判决,让那些收了钱的贪官,在道德之眼的监控下,不敢写下有违良心的判决。
无论法律如何自我标榜,忽视普通公民利益的法律都不是好法律。
曾经看过两个美国的案例。
一个早期美国案例,一个地方官员为政多年,碌碌无为,毫无建树,不仅没有使当地得到发展,反而倒退了。议会到法院起诉他。结果法官查来查去,根本没有任何形式上的犯罪行为。法院只好准备判其无罪,这是陪审团里的一个农民站起来慢悠悠地说道;如果我的儿子花了我的钱去上学,结果却考了零分,我一定会踢他的屁股。结果整个法庭哄堂大笑,法官一槌定音,判这个官员有期徒刑两年半。
第二个就是一个只有十岁的壮男孩,到一个八十多岁的老妪家偷钱,被老妪发现,竟用锤子,棍棒将老妪活活打死,头脑冷静,手段残忍。法庭上却因为这男孩属于未成年人,无法判罪。正当男孩一家得意洋洋,以为可以逍遥法外的时候,陪审团提出异议,根据男孩的家庭环境,作案手段,作案经过,认为这个男孩如果不受到严惩,将来必将危害社会。最后男孩判处终身监禁。
法治的本意应该是惩罚坏人,保护好人。而不应该以刻板地遵循为荣。
陪审团最早在英国出现,因为18世纪前英国是没有专门的侦查和公诉机关的,所以那时由23名社会名流组成大陪审团,负责判断是否公诉甚至是直接参与案件侦查。
但是大陪审团在审查起诉上的用处不大,因为接近百分之九十的案件大陪审团都会选择提起诉讼。[1]
提起诉讼之后再由小陪审团参与到案件审判中,也就是我们现在看到的美国现阶段依旧沿用的,在法庭上出现的“吃瓜群众们”。
当时理想的模式是:“法官裁决法律问题,陪审团裁决事实问题”[2]但事实上陪审员的职责往往不止于此,甚至在某些问题上比法官还强势。例如陪审员认为被告应当无罪释放,法官认为被告有罪,此时应当以陪审员的意见为准判决无罪。而如果颠倒过来,则法官需要启动赦免程序向当时的国王申请赦免。[3]
从现在看,之所以设立陪审员这样一个制度,至少由以下几种因素构成:
1、机构不完备,侦查-公诉-审判这一系列的工作都需要公民参与,尤其是具备一定知识的公民。
2、审判权来自神权,由法官擅自使用,不论最终判决是否正确都有悖当时的宗教信仰,所以此时需要陪审团参与其中,由公众审理时法官就不会有心理压力。[4]
3、轻罪由简易法院的法官单独审核,重罪和既决罪由季审法院和巡回法院负责,只有在可能判处重罪和既决罪的时候才需要适用陪审制度。[5]这样一来在重罪和既决罪的审判中引入陪审制度,可以很好地限制法官的权力,防止失误判决造成严重后果。
4、大陪审团一般由社会名流组成,参与审判的小陪审团除了年龄、性别(只招男性,气抖冷...等下,偏题了)、职业、收入之外还要求是本地居民,大多数都是普通的有固定职业的普通人,保障陪审人员选举的可行性和稳定性。但这一点争议也很大,曾经有记载说陪审团中出现过无知群众,甚至在法庭上睡着了还打呼。[6]
总结一下,陪审团制度从起源的12世纪(可考最早时间)到逐步完善的18世纪期间,不论是发源地英国还是后来受到这一制度影响的国家,或多或少都有机构设置尚不完备的情况。而且法官单独对重罪进行审判,一方面是容易造成心理压力,另一方面还容易出现独断专行的现象。
所以在判例法国家法条不完善、法律理念不成熟的时候引入陪审团,尤其是当地群众组成的小陪审团在庭审过程中,用朴素价值观的理念对法官的判决进行引导和制衡,在当时看来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但关键是,如何看待现在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在我看来随着整体环境的巨大变化,美国现在的陪审团制度更多的是流于形式的一种制度,实质上的作用已经几乎为零,主要原因为以下几点:
1、美国从70年代开始到现在,超过90%的刑事案件都是采取辩诉交易制度[7][8],也就是通过认罪来达到减刑的目的。在辩诉交易制度下不需要陪审团进行审理,且二审案件也没有陪审团进行参与。
所以美国现在适用陪审团制度的案件只是极少的一部分,完全不具有普遍性。
2、现代的刑事审判过程从侦查到起诉到审判,都有专门的机关和既定流程,也有专业人员参与工作其中。随着法律不断地精细化,审判工作的难度越来越高,更何况案件事实并不是纯粹的事实。
一个连法条都不熟悉的人,在庭审之前甚至对案件都不了解,你觉得他们在法庭上对案件更多的是凭借情绪进行判断,还是从仔细听双方讲话,从构成要件到违法性再到有责性再到证据合法性进行理性判断?[9]
3、也许你会说美国的评审团中肯定会有相关专业人士,但是美国在确定评审团时,律师是能够提出意见的。这个意见可以是基于理由提出,也可以是不用任何理由直接提出,而且后者一旦提出法院就必须执行。
一般根据案件不同无理由否决的次数也不同,但基本都在三次以上,所以:“所以双方律师都很重视这些机会。他们在询问候选人的过程中,千方百计了解其社会地位、个人经历、种族血统等情况,以便尽量把那些可能在审判中倾向对方的候选人排除在陪审团之外。”[10]
所以你真的以为律师会欢迎所有的陪审团成员参与办案吗?其实不然,是否保证公正不重要,对自己有利才是最重要的。他们只是挑选对自己最有利的,一旦出现了可能有相关经历或者喜好的人导致不利于自己的结果,就马上进行无理由否决。这样一来必然会导致案件审理的延迟和司法成本的增加。
4、大多数美国公民因为没有工资和耗时长等原因,对待陪审团制度的态度很微妙,大概可以概括成:“只要不找我,那就是个好制度。”[11]
所以说这个世界上没有最好的制度,也没有最坏的制度,只有合适的制度。
如果美国还是那一个城市几千到几万人、机构设置不足、法条尚待补充、法律理念在不断革新法官可能也是凭着朴素价值观断案的中世纪国家,那陪审团制度是极好的。
但是在变迁如此迅速的环境下,一个制度如此长的时间都没有进行改变,那么它真的还适用于现在吗?
现在美国陪审团候选人自己不想参与,律师将陪审团视为加大自己胜诉的砝码,法官看到陪审团成员的决定可能也是一脸懵逼。
更何况现在机构设置完善,专业化要求越来越高。有了专门的审查起诉机关,也有了专门的监督机关,有大量专业人士参与其中,什么要多此一举用陪审团来起到监督和制衡的作用呢?
现在还鼓吹陪审团制度的人,应该和鼓吹“毒树之果”原则是解决冤假错案不二法门的人一样,可能这就是厉外拉同吧。
我看了一票回答,基本都在避重就轻。
为什么要找陪审团而不是找法官来判决呢?
陪审团都是普通人,法官可是专业的呀,为什么不找法官来判决呢?为什么呢?
来!让我们广大人民大大方方地说出来:
因!为!不!信!任!法!官!
对,就是不信任!
就这个,没别的原因!
就这个,足以决定陪审团制度无与伦比的先进性!
不用含糊!
这不是针对某一个法官,而是针对所有法官的不信任,天然地、理所应当地,制度性地不信任,他有权力了,那他天然就是“坏蛋”。
法官无非也就是一个人而已。
万一他被情绪左右了呢?
万一他被收买了呢?
万一他被威胁了呢?
万一他被权力操控了呢?
是,普通人不是法律专业的,该判多少年,该不该判死刑,他弄不好,可是一件事儿,“是”还是”否”,他还是能判断的。普通人可能判断失误,可是法官一样会判断失误,在对事情真相的判断上,一个法官,不会比一群普通人更高明。
法官是法律专家,但是他们不是判定事实真伪的专家。
再者,判决权、量刑裁定权都交给一个法官,诸位不觉得他是不是权利也太大点了。
量刑你说了算,可以,你念了那么多年大学,怎么,这个罪行他犯没犯也要你一个人儿来说了算?
你谁啊你!
你当然可以一厢情愿地相信他们都是有良知的,问题是你真的这么天真么?
和法官比起来我更愿意相信一群置身事外的普通人,而且现在欧美的陪审团制度实际上已经相当复杂了,尽可能多地考虑到各种漏洞。
对于那些手握大权的人,我们就是要把他置于各种猜忌、钳制之中。
你说不会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对不起,我觉得你在骗我,我不信!
你让我相信你?凭什么?
我就问你,凭什么?
我就是觉得你试图原被告两头吃!
我就是觉得你试图收受贿赂!
我就是觉得你是个专权弄权的坏蛋!
我就是觉得你是个玩弄法条、侮辱国法、陷害无辜群众的恶棍!
我就是觉得你一有机会就会去舔当权者的屁股,给他当走狗!
你还可能就是个颠倒是非又聋又瞎的傻瓜!
(就这些在咱们这儿样样发生过你信不信?)
我知道你有可能不是人渣,可我不想冒险,一丁点也不想,我就是要把你的一切坏种掐死在摇篮里(这也是为了你好,对你的爱护)。
法官这个工作就是这样,我们不相信你,全天候盯着你,你能说了算的有限,你愿意干就好好干,不愿意干就滚蛋。
这就是陪审团制度的精神核心!
我在这个问题下面看了那么多回答,大部分都在抨击陪审团制度,可他们就愣是一个陪审团乱判案子的案例也没拿出来,一个也没有,都在那儿各种编,要么就是各种无端推测。
就是在那编!编!编!
冤假错案,各国都有,但是要是对比一下陪审团制度和法官一人说了算,你们自己觉得哪种制度冤假错案少?要不要做个调查?敢不敢做个调查?
尤其在当前中国的环境里,说陪审团制度不好的,说这个制度垃圾的,哎呦呦,那些人就好像啊,太监愣说裤裆里有东西赘得慌活动起来不方便似的,可笑至极!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啊。有些人听上去会觉得这个制度很新颖,其实陪审团制度骨子里面是很古老的。现代的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可以一直追溯到两千年前的日耳曼森林当中,这种制度源于两千年前日耳曼森林中那些审判案件的传统。
美国陪审团制度对于双方之间的诉讼,与其说是一个搞清真相的过程,不如说是一场民主投票。谁能打赢官司呢?就是那些能够争取最多证人的人。谁能争取最多的证人呢?那就是平时在乡里面名誉比较好或者是动员能力比较强,一般来说一呼百应、大家都肯争取你的这种人。所以,一次普通法的审判,由陪审团主持的一个审判,它与其说像是我们所想象的那样,以弄清真相为名的司法活动,倒不如说是衡量双方政治影响的一次政治较量。一般来说,能够动员最多的邻居和父老支持的一方,是肯定赢的,无论你的证据是多是少,证人多,那你就是证据最强的。任何证据都比不上是自由人的证言来得有价值。你也可以说,像这样的法庭其实有点像竞选活动,诉讼双方就像是两个候选人在争夺选票,争夺到当地选民选票最多的一方,差不多就赢了,不是每一次都绝对赢,但是基本上就赢了。法官的作用是消极的,法官也是跟着陪审员的意见走,陪审员就是乡里选出来的。谁的票数多谁就赢。古代的日耳曼部落就是这样打官司的。
日耳曼人从前在森林里的司法是怎样的?如果一个日耳曼人,跟其他日耳曼人发生了纠纷的话,那么,审判他的乡邑法庭就是他的邻居和父老。如果我平时在邻居中间的名誉好,我发了一句誓以后,我就能够在邻居中间找出,比如说是十二个人出来,他们平时跟我是邻居,他们会说,余某人说的话一定是没错的,我跟他相处这么多年,知道他是一个真正的勇士,他不撒谎的,我就凭这一点向法庭担保,他说的话一定是真的。然后第二个邻居也说,余某人说话不会撒谎..........等到凑足十二个人一致说我不会撒谎的话,法院的主持人也就根据这些证人的证词。就会说,已经有这么多自由的、诚实的、勇敢的人说余某人不会撒谎,那他说的一定是真的,我们只能根据他的证词判。
但相反,如果我是一个平时很懦弱或者是名声很坏的人,等到真正审判我的时候,我说了一句话,再去找证人的时候,张三就会说,我不给你作证,我知道你平时说话就靠不住,李四也说,我不给你作证,我也知道你平时说话靠不住。到关键的时刻你上法庭的时候,你发现自己是个孤家寡人,谁都不肯为你作证。那么,不管你说的再天花乱坠或者是有多少科学证据,你的官司一定会输的。
这就是原始的日耳曼人打官司的方法。也就是阿尔弗雷德法典那个时代所代表的日耳曼部落的一个基本的司法形式。而这一制度是由日耳曼、英格兰到美利坚,这样一脉相传的古老传统。
1987 年 3 月 10 日,在洛杉矶市南郊好莱坞所在地附近,发生了一起火爆程度堪比任何一部好莱坞大片的追车大戏。两名偷车贼为了躲避警车追捕,以接近每小时160 公里的速度狂飙了 80 公里,在海滨大道上一会超高速逆行,一会做出 S形机动。眼见警车已经追不上这位「猎车侠盗」,警方派出三家直升机居高临下跟踪嫌犯。嫌犯看到警方的「星级」升高,更加来劲了,来了几个甩尾调头。一架直升机在进行180 度大转弯时,不幸与另一家直升机凌空相撞,机上数名警员殉职。
这就是 People v. Acosta一案。本来撑死了也就是个偷车贼的被告,这下摊上了命案。检方认为,被告为拒捕而危险驾驶,导致追踪他们的警用直升机相撞,应当以故意杀人论处。辩护律师则称,嫌疑人的动机只是为了逃避追捕,并没有要将警察置于死地的意图,因此没有「故意」杀人这一说。
纵观此案,最核心的争议点,就落在了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故意」。要知道,刑法上的故意,不完全是指嫌疑人心里在想什么,毕竟我们都是肉体凡胎,没有「X教授」那样的读心术。所谓「故意」,还是要靠外在的事实进行推论。在此案中,我们所掌握的事实基本就是:
1. 嫌疑人飙车。
2. 警察追不上,出动了直升机。
3. 嫌疑人继续飙车。
4. 直升机使劲去追,导致相撞。
基于这些事实,如果能够证明,嫌疑人在飙车时就能够预期到警方会派出直升机,并能够预期到高难度高危险系数的驾驶可能导致直升机相撞,则可以推论道,嫌疑人明知其行为会给他人造成生命危险,却继续进行这一行为,这就构成了「故意」危害他人生命安全。
这里的可预期性,指的是具有「一般理性」的人是否能够预见到行为的后果。在很多涉及可预见性的案件中,总有一个事实问题难以回避:一般人会怎么想?一般常识是怎么样的?对此,与其只靠法官和律师拍脑袋,不如去真正找几个「一般人」问问,看看公众的常识到底是什么。这,就是陪审团背后的道理——由随机选取的人们为「理性」和「常识」代言,看看能够理性思考、具有一般常识的人会不会认为狼狈逃窜的偷车贼可以预期自己的行为会导致直升机半空相撞。
某种程度上来说,陪审员,是对大千世界芸芸众生的一项抽样调查,基于他们的个人理性所给出的结论,成为了事实本身。当案件得到上诉机会时,双方律师可以在法律层面对一审判决提出异议,但不能推翻陪审团所认定了的事实。如果陪审团认定甲偷了乙一块钱,在上诉中,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一万种辩护理由,但就是不能否认甲偷了乙一块钱。
然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由 12 人构成的陪审团,真的能够代表公众的理性吗?@_divider
我们法学院的老师,讲过这么一件事情:他当检察官的时候,处理过一个非法持枪案。依照程序,检方和辩护律师都有机会在开庭前会见陪审团。虽然陪审员是在公民中随机抽签产生的,但双方都有办法剔除自己认为不适合的陪审员。最基础的手法,就是排除诉讼当事人的朋友、同学、亲属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复杂一点的,也有可能按照肤色、种族、职业等,要求可能存在偏见的陪审员回避。作为检方,在非法持枪问题中自然希望排除同情嫌疑人的或者不把指控当回事的陪审团,所以需要设法让陪审员交个底,探一探他们对枪支问题的态度。但如果做得太明显了,对方也不是吃干饭的,肯定会看出来并马上设法阻挠。老师当时就琢磨啊,怎么能看出陪审员的心思,又不让对方察觉?想了一宿,最后想出个办法,高高兴兴奔着法庭去了。
您猜,他想了个什么办法?原来,这个案子开庭前,检方就掌握了关键物证:嫌疑人带在身上的一把手枪。老师趁着半下午大家迷迷糊糊的时候,不经意地说了一句:「这个案子有一件关键证物,给大家开开眼,做好心理准备啊。」说罢,不由分说就打开证物袋,掏出手枪咔嗒咔嗒做了个上膛的动作(肯定没装子弹,要不就得被法警扑倒了),往陪审员的方向抬枪一比划。
昏昏欲睡的陪审员们,听到手枪上膛声,看到黑洞洞的枪口对着自己,一下子都精神了。有的当时就「嗷」地叫出声来,半天都惊魂未定;有的开始还一激灵,但很快就耸耸肩,一副「吓唬谁呢」的表情;有的明显有几分慌张,但故作镇定;有的根本不在乎,从始至终都没正眼看他……老师把这伙人的神色,都暗暗看在眼里,然后把表现得慌张的陪审员尽力留下,把表现得满不在乎的陪审员,想办法一个个地替换掉。辩护律师对其意图虽然猜到了七八分,但也只能暗自叫苦,事情发生得这么快,除了老师之外谁又能看到大家的神色,谁又能知道哪些陪审员是要被重点注意的对象呢?
作为律师,为了打赢官司不仅需要筛选有利于自己的陪审员,还要在庭审中随时注意他们的一举一动,看人下菜碟,根据陪审员的喜好调整自己的辩护方式。甚至还有专门的「陪审员行为分析师」,负责帮助律师在庭审前招募模拟陪审员,在正式开庭前测试一般公众对律师辩护方式的反馈,并在庭审中随时记录真实陪审员的反应并提醒律师调整策略。在2013 年 American Bank of St. Paul v. TD Bank一案中,原告律师正是通过审前招募模拟陪审员进行预演,发现了金融危机后公众对于大银行的敌视心理,从而在庭审中采取将被告包装成「大而不倒」的金融巨头的策略,获得了陪审团的同情,也获得了高额赔偿。而在People v. Goetz一案中,被告在地铁上掏枪打伤了四名围住他要钱的小年轻(对方并未持有任何武器),辩护律师有意挑选了居住在高犯罪率街区的市民乃至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作为陪审员,某种程度上也是利用了陪审员希望遏制团伙犯罪的心理,成功地令被告以正当防卫为由脱罪。
不止陪审团,辩护律师都是多余的。
标准流程就那样,公安抓人,检方起诉,法官定罪。
辩护律师的作用在哪?
有什么好辩护的?
别的国家什么情况我不清楚,但是在中国,难道公安还会抓错人?
只要被公安抓得,百分百就是坏人,根本没有必要因为程序正义非加个辩护过程,简直就是浪费大家的时间。
就算加上陪审团又怎么样?
随机挑选的老百姓,谁会相信一个坏人是冤枉的,这种事发生在中国就是堪比中五百万大奖的概率,对于极低概率的事情,有什么讨论的必要?
当然,十四亿人,总有一些人想法不同,也许真的有人会觉得公安会抓错人,法官会判错案?
对于这种不相信公安,不相信法官,不相信政府的人,我个人的建议是先抓起来查一下,基本五十万就到手了。
不过万一没有呢,人家只是单纯的蠢,那就开除国籍吧,这种人不配当中国人。
这是个“简单”而又“复杂”的问题……笑⚆••⚆!
在何帆去年翻译出版的那本《十二怒汉》(电影十二怒汉的剧本)一书的译者序言中,有一段颇为有趣。2012年何帆曾到纽约市皇后区刑事法院访问交流,面对一群真实的美国法官老头们,何帆逮住机会,问他们如何看待陪审团制度,一名法官,思索了一下,想了想,反问,你是想听假话,还是真话。何帆说,都想听。这名法官便说,假话就是十二个人的智慧加起来,总好过一个人的智慧。接下来的话,我将来可不认账。真话则是:黑锅由十二个人来背,总好过法官一个人扛。
这精辟的一番话,据说,把在场诸多中美两国法官都逗乐了。
关于陪审团利弊的争议,尤为众多,支持者可能会说它是司法基石中,不可缺少的民主精神的标志,(如果仅指美国的陪审团,历史角度的支持者可能还会提到,保留陪审团的初衷是为了警惕英国殖民统治的专横)……当然,反对者也可能会说这个制度无聊又昂贵,而且容易受到情绪的摆布和影响。关于它的影视讨论也很多,正面的最为经典的莫过如《十二怒汉》,反面的教材莫过于《失控的陪审团》……
不过,不论怎样,如果我们耐着性子去了解下现代陪审团制度的起源,在历史中是如何一步步形成今天现代陪审团制度的雏形,它的历史恐怕差不多,就是一部善良正义的市民与蛮横司法,争夺公义的历史(当然,除此之外,也有n多阴差阳错的因素)。
了解了这些,回过头,再看这古老的制度,或许就是,我们都知道它某些缺陷的存在,虽然可能我们暂时找不到更好的办法去改进,但我们就是要保留这个制度。
好了,虚话都谈完了,我们该谈点实际的……笑
其实抛开那些高大上的价值观念,陪审团制度或许最现实的用处,可能就是它十分强大地提高了司法抗击各种压力的耐受度,在我们国家,法官的职业可能带着一点高危因素,一方面局限于政治制度、国内法律制度的限制(例如责任终身制度,头顶上的审委会,法官非个人独立等一堆数不清又不能明说的因素),战战兢兢地地审理案件,另一方面又可能面临大众舆论的压力,还要警惕当事人的威胁和记仇。
如此战战兢兢之下,去要求法官保持中立、独立,恐怕有点奢侈。
很多时候,即使在信息高度发达自由的今天,当法庭审理的程序、证据等等与公众认知出现偏差的时候,司法通常会面临巨大的压力,例如像罗德尼·金与洛杉矶市警察局案,便是如此。而且一旦这种强大的压力与司法的稳固性不对称的时候,必然会导致司法向舆论的妥协。
而如果有了陪审团,会怎么样?就像开头提到的法官老头的话,
假话就是十二个人的智慧加起来,总好过一个人的智慧。接下来的话,我将来可不认账。真话则是:黑锅由十二个人来背,总好过法官一个人扛。
想想著名的辛普森案,为什么没人去骂那个审案的法官?因为裁定有罪无罪的不是他,但为什么没人去骂辛普森案件的陪审团?因为陪审团所代表的就是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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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对了,补个后续:
后来何帆还问美国法官老头们,“在诸位的职业生涯中,有没有发生过陪审团裁决与您内心判断不一致的情况?”美国法官纷纷摇头,表示这类情形从来没有出现过。之前开玩笑的那位老法官则一边摇头,一边问道:“你们了解陪审团怎么运作吗?”
一位中国法官回答:“我们都看过《十二怒汉》(Twelve Angry Men)。”老法官乐了:“那可是一部伟大的电影。”然后正色道:“不过,电影就是电影。”
在澳洲被拉过壮丁进陪审团的来提供一些佐证吧。
首先声明我不是法律专业人士,平时对法律条文也不是十分关注,背景是码农,只是提供一些个人的体验和看法题主参考。
其次先简单回答问题,题主所说的情况,在当前的陪审团制度下应该是不太可能在实际中发生的。不要诉诸感情是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一直强调的东西,辩护律师去大谈罪犯的悲惨往事,反而会令陪审团反感。另外就算陪审团同情了,陪审团也只管罪名认定不管量刑,这个“被判了几年就出来继续作恶”也跟陪审团关系不大。
至于说“黑人占主体的州,陪审团里的黑人惺惺相惜导致犯人无罪释放“的问题,理论上在一些极限条件下确实不能排除这个可能,但显然这属于地方保护主义(当地大部分是黑人那黑人对黑人的犯罪就占不到这个便宜,你说的情况只存在于黑人对非黑人对犯罪)。这种定罪的关键人员在一些理论上的极限条件下所产生的倾向性我个人认为目前什么制度都避免不了。毕竟你这个“黑人犯罪了“的判断是来自于电影观众的上帝视角,现实中“黑人是否犯罪”的唯一标准就来源于陪审团,那你是怎么确认“黑人犯了罪”的呢?你抱着怀疑一切的态度,在现实中无论哪个制度你都可以找到有倾向性的理论场景。如果不考虑过审问题,中国也可以拍一部“根据现实事件改编”的某个“虚构的”货拉拉司机被“虚构的”司法系统中的女权冤枉的电影,并在电影中明确把跳车责任归于车某。或者拍一部彭姓男子被南京老太碰瓷然后强调老太家人公职身份的电影。然后你看完岂不是又会认为非陪审团制度的法官个人倾向性会造成不公?
第三我个人并不是十分赞同某些高赞答案说的“陪审团就是一群不懂法律细节的非专业人士来胡乱判断一个人是否有罪“的说法,我的看法是,“陪审团是用来评定主控官(澳洲只有刑事案件会使用陪审团)的有罪推断是否能服众的标准“。陪审团不是专业人士,但主控官和辩护律师是,那他们用专业他们的专业能力对案件进行分析和推导。陪审团的作用是判断“主控官”的推导是否能“服众”。专业人士的思路和逻辑可以很严密,但最终要回归常识(法官会一再强调common sense)。
这里我觉得要结合“无罪推定”和“超越合理怀疑”(beyong reasonable doubt)来理解。陪审团的态度并不是“这里有个嫌疑人我们不知道他有没有犯罪,现在由主控官和辩护律师来在陪审团前辩论,然后陪审团根据他们的表现判断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而是“陪审团先假定这个人就是无罪的,现在由主控官来说服陪审团改变观点转而认为他有罪。陪审团成员认为自己被彻底说服了,就认定有罪。没有被彻底说服,就认定无罪”。这里的“彻底说服”,指的是“超越合理怀疑”,也就是整个逻辑链都要基于你作为普通人根据你的常识所认定的事实(虽然不一定是真正的事实),而不能基于你认为合理的疑点。基于这样的逻辑,“专业”和“不专业”在“超越合理怀疑”上其实并没有什么很大区别。更专业的人,无非是逻辑更严密,这一点双方律师可以直接通过辩论过程传达给陪审团,还有就是经验更丰富,对疑点的判断更合理,然而这个技能恰恰是定罪时需要避免的: 不管你是不是合理,定罪的要求是“超越合理怀疑”。主控官的推导过程只要还存在疑点,那就是推导失败,判定无罪,根本就不需要去考虑这个疑点合不合理。至于你说定罪要求“超越合理怀疑”这个标准本身合不合理,那是另一个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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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答题部分,下面是经历部分作为参考。
首先是选入陪审团的过程。
整个地区所有符合陪审团要求的人会先被随机抽出一部分放到一个候选池里,然后再在这个候选池里抽出一部分人发信通知去某法院参加筛选。收到信后你可以在网上提出理由不去(比如说已经定好旅游机票,单位证明正在参与重要项目,要全职照顾小孩之类)。一般都会得到批准,但是你还在这个池里,过了一两个月又会收到通知。通知上还会给出案件的估计时间,不知是碰巧还是故意,我和几个谈过的同事都是越推迟,分配到的案件时间就越长。我用旅游的借口推迟了两次,结果第一次收信时的案子估计是4周,第二次是12周,第三次是20周,吓得我不敢再推了。但如果你当天去参加了筛选而没有选上,就会被移出候选池,据同事说至少五六年都不会再找你了。这就给你一个侥幸心理不再推迟而是去现场赌一把运气。
到了现场,目测大概同一批有三四百人,分组被叫号到不同法庭。我的这一组是60人,在其中抽12人。去之前被告知时间大概是6周(也就是事实上并没有按信上的时间),问有没有人六周内有事要退出,有人提出四周后有亲戚来玩要接待想跑路,被拒,说要到现场让法官判定。
中奖率20%。到了现场法官会先告诉大家这是个什么性质的案子,发一张可能参与人(被告,证人,双方律师)的名单。如果你认识其中某个人,或者对这类性质案件有阴影或感情倾向(同事提醒陪审暴力性侵案件体验极差最好尽量避免)这时就可以提出。有其他原因(借口)要豁免这时也可以提出(接待亲戚再次被拒,但有两个人成功跑路)。
接着由法庭助理抽签选12个人上陪审席,逐个叫号起立,辩护律师可以选择把这个人剔除。每个人起立大概4-5秒左右,所以基本上辩护律师在两三秒内要决定一个人的去留。空出的席位继续抽签重复此过程直到凑满12个人。
没选上的就解散了(不知道是回家还是回大堂继续等叫号),我们留下来听法官指导工作要点(包括第二天上午也是工作指导),我记得的一些点是:
暂时想起这么多,以后可能会补充。
庭审过程事实上没有电影中那么跌宕起伏,双方律师唇枪舌箭剑拔弩张的场面根本没有,相反互相借笔传递证据时彬彬有礼和谐得很。传唤证人阶段事实上就是在问各种案情细节。还有就是进行相关检验的专家作供,本质上就是为了让作为普通人的陪审团能看懂检验报告。但陪审员不能直接提出问题,只能是由双方律师来问,但显然问题的设计是为了让第一次接触此类检验报告的人能看懂对自己有利的部分。同时感觉问题设计的目的还需要增强证据的可信度。比如说有个字迹鉴定,我本来以为按照电视电影的套路传唤个专家过来,解释一下验证手法,最多举一两个实例来加深理解,然后直接由专家来个“诉诸权威”说出两份字迹是否出于同一人就行了。事实上是二十多个关键对比点,主控官一个一个来仔细问,已经写在检验报告上的东西,也需要让专家亲口说一遍再解释一下,搞了整个下午。
律师也不会做任何阶段性的总结推理,基本上就是收集各种的供词。如果一个证人自己的证词有疑似前后矛盾的地方,律师就会展开追问。但是证人之间互相矛盾的地方,律师就不会提及。给我这个普通人的感觉就是,试图对于每一个证人,都把他视角中的案情尽量完整地还原出来。
这个做法看上去很好理解,没开庭前我还小幻想了一把,靠着我的码农找bug专长,在千遍一律的证词中发现微小的漏洞,一举证明某个证人的供词不可信。
然而事实上第二天我就想把陪审席的桌子给掀了,这哪里是什么千遍一律,明明是两两不同啊摔!每个证人说的细节都不一样。比如说,这个案子有n个理论上是直接在场并且全程参与互动的证人,说出来的关键事件发生顺序,人员位置关系,在场人员的语言和态度等等细节,根本就没有任何两个是能完整对得上的。还有第n+1个人,前面那n个人都说他全程参与了,谁知他作供时直接把自己摘出去了,说根本不在现场(不知道是不是被收买了或者怕报复)。而某些细节一旦不同,要把它们圆成一个逻辑自洽的案情,往往就是一个完全不同版本。你如果把供词互相矛盾作为破绽,那事实上就是“全身上下都是破绽以至于没有破绽”。
于是在证人作供阶段(这个案子证人作供阶段大概持续了两周多),我们脑子里事实上是塞满了各种不同版本的故事,而且明确认识到证人供词不能全信,但至于信哪些不信哪些,一开始(至少头三天)是毫无头绪的。庭审笔录和各种证据都可以申请放到会议室里,休庭时间我们就各种讨论。但初期看不到全貌感觉这种讨论是没有太大成效的。
然后证人都传召完了就是被告作供,法官给我们强调了几点(老规矩,只列我记得的,包括但不限于):
实际情况则是这个被告比较话痨在没有律师陪同的前提下主动跟警察说了一大堆东西(有执法记录仪录像),被主控官在他的案情描述里找出了一大堆前后矛盾和与证据不符的地方(举例来说他的说法跟前面所说由笔迹专家用了一个下午跟我们科普和证明的笔迹鉴定结论是冲突的)。导致他所描述的经过和原因我们基本上当天就决定不可信(他的故事同样跟其他证人的对不上)。
接着就是结案陈词,从电影电视里的印象里结案陈词就是负责煽情的。我都建设好了心理防线准备守住本心不为所动,谁知真是裤子都脱了你给我看这个。前面证人作供阶段不是采集了一大堆供词还没有串起来么,结案陈词阶段其实就是律师们“使用这些前期收集的论据进行论证的阶段”。如前所述在证人作供阶段律师们是没任何机会立论和论证,他们只能向证人提问(当然我不知道能不能搞搞擦边球,但至少在我参与的这个案子里没看到),而不能对案情发表自身观点。只有在结案陈词阶段他们才有机会把这些证词串起来进行论证。所以你说会不会夹带私货搞一点煽情要素,我不敢说不会。但你说像电视电影里那样在结案陈词里全程煽情我感觉不太现实,要知道直到这一步连立论都没还没立,前面问了那么多零零散散的供词还没串起来形成逻辑链条。难道你打算全部丢掉只靠煽情,而且还是在法官一再提醒陪审团“不要被情绪干扰”的前提下。
结案陈词完成后上法庭参加庭审任务就结束了。接下来就是陪审团内部讨论得出结论(某个罪名或无罪)。讨论时间不限,方式不限,得到一致意见为止(据说拖太久不能得出一致结论会解散重审,但我没有深入研究)。我们用了三天来得出结论,感觉算是尽力了,具体讨论规则按规定不能透露就不详细说了,避免对其他参与陪审团的朋友造成误导(每个陪审团的内部规则应该自定)。只能说在我个人看来算是颇为负责,甚至为了负责而设置了一些相对不高效的规定否则根本用不了三天。大家都提出并且接受“我们不想这个系统腐化导致某一天自己摊上事会遇到一群不负责的陪审团,所以至少应该保证自己能尽力做好”这个观念。
这个回答最后我想强调一下的是,以前看电视电影,会有个印象是陪审团受到了律师的引导,【无视】了某个理应考虑的关键证据,导致案件不公正(也就是作为普通人的陪审团成员被引导导致失职了)。然而实际上是,决定一个在法庭上呈堂的证据是否应该被采纳(法官则可以决定一个证据根本不能呈堂),根本就是只属于陪审团的职责。换句话说,在这个体系里并不存在“陪审团成员理应考虑但被无视的证据”的说法,陪审团成员认为不可信的证据,那根本就不是“理应考虑”的,不存在凌驾于陪审团之上的东西去确立这个“理应”。而这个可信性判断的根本来源,是“常识”(common sense),而不是某个专家的学识和个人经验。12个普通人的陪审团则代表了这种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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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论区回复了一大通然后发现自己理解错了人家的回复(人家说的是不能呼吸佛洛依德,我以为是心理学家佛洛依德)。删了可惜,感觉可以统一回答关于“律师用心理技巧或诡辩技巧影响陪审团”的问题,补充到答案里:
陪审团本来就设定上就是受律师影响的。如果这个影响特指偏离公正的影响,陪审团的职责是认定某段供词是否可信。律师又不跟陪审团直接对话而是跟证人对话,有佛洛依德的功力,他不需要绕这么一个大圈去“引导”陪审团,直接引导或者设计问题让证人表现得很可信或者不可信岂不是更方便。而这就是律师的本职工作呀。
如果是指电视电影里的那些“只能回答是或不是”的无赖问题,现实中另一方律师追加一些问题让你把话说出来不就行了。这些连电视观众都能看出来的诡辩技巧其实际用途不大。对方律师可能律师费不高也不至于是吃干饭的吧。
庭审中我还真遇到了律师很强硬的叫证人说“yes or no”的场景,事实上就是明显能看出证人不想正面回答问题扯一堆有的没的,律师不说我都恨不得跳出来说。
电视电影需要表现“律师引导陪审团”这个题材,就要设计出一个观众能看懂的还要看得牙痒痒的简单粗暴无赖诡辩问题,而剧情上又需要陪审团踩坑,这就显得陪审团很蠢。但你得想想陪审团里也就是你我一样平时看同样电视的普通人,凭什么你一眼就看出的无赖问题陪审团看不出。陪审团要是不认可这个问题,律师就算得到了他想要的答案有啥意义?他的终极目标就是要说服陪审团呀。
永远记住一点,好莱坞电影描写的东西都是戏剧化的,和现实并不一致且有些时候相去甚远,陪审团便是其中之一。
世界上没有完美的制度,只要是人设计的东西就会出错,美国历史上都发生过很多次。
白人牧师James Reeb响应马丁路德金的号召前去阿拉巴马游行,结果晚餐后被三个种族隔离主义者打成重伤不治身亡。三人后来被起诉,结果全白人陪审团判决罪名不成立。
黑人伐木工Walter McMillian,被阿拉巴马州警方和检方联合陷害谋杀罪名,只有一个黑人的陪审团判决有罪,法官直接越权判定了死刑。若不是1992年CBS将事情报道了出来让美国全国知道,已经被关押六年的McMillian就要因自己没做的事情而被电椅处死了。
所以陪审团到底是干嘛的?
陪审团其实只做一件事情,那就是认定事实。
这也是绝大多数美国的陪审团都是在刑事案件时才会涉及,民事案件一般并不会涉及。因为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意味着将决定被告人会不会坐牢乃至死刑,而陪审团一般由12个人组成且要一致判决,本质上是为了确保事实认定无误。举例而言检方说被告人杀人了,被告人说我那是自卫导致他人死亡,那么陪审团的职责,便是根据双方律师的陈述,找的证人描述,证据等等来认定被告人当时的情况符不符合自卫的范畴。
注意这个阶段法官并不是摆设,相反庭审时法官有非常大的权力,如果把检方和辩方律师比作两个球队,那么法官便是裁判。法官能决定什么证据可以被接受什么不可以,什么称呼可以使用什么不可以等等。如果真要“吹黑哨”的话,陪审团制度下的法官不会比法官认定下的法官实质权力少多少。
注意我一直用的都是“认定”而不是“判决”,原因是陪审团并没有量刑的权力。同样的罪名,初犯和屡次触犯显然刑罚不会一致,在不同情况,不同身份下量刑也不会一致,而决定这个的并不是陪审团而是法官。
所以实际上美国陪审团制度,“判决”是陪审团和法官联合完成的,只不过如果判罪名不成立那也没法官什么事情了而已。
其实陪审团制度因好莱坞大片和新闻报道,容易造成一个陪审团很普遍的错觉,却忘了一件在美国很关键的事情:
90%-97%的刑事案件并不会进入庭审,而是检方和被告人进行认罪协商。
这才是陪审团制度真正重要的副产品。陪审团因其选人耗时长,律师费用自然也高,陪审团也有天然的不确定性,不管是检方还是被告都会先进行认罪协商,这可以是认少或者不严重的罪名,也可以是认罪后检方推荐较低的刑期或者避免死刑等。本质上这和法官裁决里的“认罪态度较好”并没有什么区别,只不过从法官换成了检察官而已。
正如陪审团制度一样,认罪协商自然也是有好有坏,比如这就要求检方和警方调查事实而不依赖口供,因为口供庭审时可以随时翻供。但同样这也给了检方协商时太多的权力,没有监督,大幅度提升了导致辩护律师的重要性等。
伟大的制度,催生了剧本杀。。。。
我不觉得常规的 Chinese Citizen 有评论这个「制度」的视野,其实提问者的问题描述就是一个典型例子:
看过好多美国电影,一个人穷凶恶极杀人无数,法官判死刑,然后辩护律师不谈法律,大讲特讲罪犯年轻的时候多么凄惨,被家暴,上学被欺负,长大以后找不到工作,将罪犯的犯罪行为说成是社会的压迫,然后博得陪审团同情,被判几年就出来了继续作恶。或者是一个黑人占主体的州,黑人犯罪了,因为陪审团大部分是黑人,猩猩相惜,恶恶相护,最后无罪释放了。
——即便你在讨论一个非常严肃/专业的法学问题,仍然在用「美国电影」这种材料作为论据,我觉得这是很滑稽的。
但更深刻的一点原因是,我认为我们在讨论一种法律实行的制度之前,应该先讨论我们的文明中到底有没有「法律」这种东西······
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多大的权力付多大的责任。
陪审团有权力没责任。
这就见鬼了,几个人可以通过几个小时去判断一个人有罪与否,但是没有一个人对错误有责任,无论陪审团的人,还是法官,还是警察或者律师。任何一个人都没有责任。
实际上的关键是陪审团在下达审判前是否真的了解整个案件?是否真的了解全部事实?是否真的明白整个案件证据链和逻辑关系?
压根没有任何保证。但他们可以判人有罪。并且没有任何责任。陪审团制度并不是完美的。给陪审团兜底的依旧是国家税款,换言之还是全民买单,只不过没人有错误。
实际上这世界司法体系没有完美的,每一种司法方式和制度都有巨大的漏洞。而案件是复杂多变的。
寻找完美的司法制度任重而道远。
如果美国是一个总人口几百人上千人,高度同质化,信奉统一且自省向善的朴素价值观的宗族社会,且所有案件都不涉及类似 “基于次级债的结构化金融产品的违约保险销售中的引导性不公允陈述” 这种21世纪才会存在的事项的话,那么,陪审团制度就是个极棒的制度。
普通法系,也就是被很多人称之为“海洋法系”之下的陪审团制度,从一开始便不是为了公正、法制以及司法民主而建立的,而是政治斗争的结果。相关法令在美国的进一步保留及发展,更是在特殊历史时期下阶级斗争之后的遗产,其存在意义虽然在一定情况下推动了民主进程,却依旧无法保证司法结果在舆论和道德上的公正。当然,最后这一点,是在所有社会的司法体系中都难以克服的矛盾,只是情况或轻或重,表现形式各有不同。
陪审团的起源是为了“皇权下乡”,也间接了创造了第一位“狼人”。
封建时代的英国皇室虽然在名义上拥有全国,但其实际统治力却被限制在各个地区领主的控制之下。为了增强影响力,国王亨利二世借鉴了日耳曼征服者的民俗,设置了巡回法庭,也就是派出法官和办事员在乡间游走,越过地方贵族,直接处理农民的土地纠纷和市民的遗产争议,以此来建立皇室的权威。这些皇帝派来的钦差到本地办案,大多两眼一抹黑,不得不借助本地人来搜集证据,协助办差;这就是陪审团的由来。陪审员扮演证人的角色,在法官面前引述自己道听途说来的传言,或是亲眼所见的故事。最终判决由法官制定,而刑罚则由治安官施行。经过一些历史事件之后,巡回法庭的职能也开始渐渐囊括其他类型刑事和民事案件,而治安官则负责公诉。
但这种夺权的行为还是迎来了贵族们的反扑。亨利二世死后,英国经历了一系列动荡的对外战争,以及对法战争的失败。诸侯们趁此机会,向处于阴影中的王室逼宫,逼迫新国王签下了限制王权的大宪章,其中就包括常设陪审团,要求所有案件都必须经过当地人的参与才能审判,以求获得对地方更有利的审判结果。事实上,在大量案例记载中,都出现了陪审团因为同情被告而降格犯罪所将要收到的严酷惩罚,比如将一刀切的死刑降为鞭刑等等。某种意义上说,陪审团的存在可以对抗一些过时的法条中过于严厉的刑罚。同时,因为各地自治意识的崛起,陪审团开始自发的根据证据对事实进行认定,更多的参与到罪行认定的过程中。
而在这之后的第二年,国王死于巫术毒杀。传闻人们听见他的墓穴中传来了各种各样的嚎叫声,恐惧的居民们将尸体拖出任其腐烂。但是不久之后,就有人声称看见化为狼人的国王在森林之中游走。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是美国的立身之本,也是历史包袱
许多人在谈及最初的美国移民时,总会提起逃荒而来的爱尔兰人以及逃难而来的清教徒,却忽视了私营企业在这一阶段中发挥的作用。在美国垦荒时代的初期,大量的英属定居点其实都围绕着英国私营企业在美国的分公司而建设。天高皇帝远的私人企业们为了进一步扩大控制力,着重加强了对陪审团的控制。当英国政府的法官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发起调查时,陪审团便拒绝发表意见或提供证据。但这种行为并不仅仅是对企业有效。在独立战争时期,当英国政府认定某些革命者或革命团体叛国之时,立足于北美土地上的陪审团民众便集体表示革命无罪,造反有理,为早期美国脱离英国的控制提供了大量的帮助。在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和民权需求拥有共同的利益,促进了陪审团制度在美国宪法中扎根。
从这一角度来说,虽然美国最后走向了帝国主义的道路,但最初的美国却是和中国一样,是依靠革命与斗争建立起的国土。早期的一部分美国革命者们无法忘记被英国支配的恐怖,认为需要限制政府的权利以留给老百姓说不的权利,便要求所有联邦(最高法院)等级的刑事案件,都必须由陪审团参与。这一机制,本来仅仅是用于防止政府权力过大倒行逆施,并不施行于各州政府。当时的联邦政府以及国父们也不认为普通群众有参与所有法庭事务的能力和水平。但没有人想到,一百年后一次新的革命,再一次改变了美国的政治格局。
南北战争之后,南方各蓄奴州虽然嘴上认输,但私下里却依旧没有停止对黑人的屠杀、隔离以及虐待行为。而这些州内部的法律也没有留给黑人群体任何空间来反抗这种制度上的不公。于是国会不得不在极大的争议和斗争之后,推动了第十四修正案,要求各州必须在正当的法律程序之下进行裁决,相当于将黑人放进了本地陪审团,由黑人群体解决自己所在社区的生命权问题。虽然对于黑人的平权问题依旧斗争了一百多年,但这一法案至少首开先河,给了弱势群体合乎法理的斗争基础。
有耐心看到这里的读者应该已经能反应过来了:陪审团制度其实是一个应激措施,适用于当政府无法理解人民需求并强奸人民意志的时候,为人民提供自保。它不见得适合用于所有的日常案件,因为陪审团不见得会更理智,更公平,更合乎理性。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之所以臭名昭著,一方面是因为其高成本和低效率,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在社会情况不断复杂的今天,普通民众不见得有水平在不受影响的前提下作出最合适的见解。
题主之所以由此疑问,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收到幸存者偏差的影响。电影总是会选择最有争议、最有看点、最让观众激动和不甘的题材来讲故事。而实际上,美国司法案件中实际会采用陪审团的情况,在当下低于10%。这当然也会存在更多问题,但实际生活中,陪审团并不是天天发挥职能的。
于此同时,现实社会中也存在着大量案件,当陪审团作出裁决后,引起其他群体的反对乃至反抗。将问题简单化的说法,可以解释说这是对正义的理解不同,人群的理念不同,甚至可以说是司法的无力,是思潮的碰撞。这可能就会是社会进步的机遇。而在更多的情况下,检方确实比律师缺乏手段和经验。但我们不能摆脱历史的发展与局限性看问题,也不能因为某种制度存在问题,就将其全盘打死。如果将陪审团制度发挥到合适的地方,确实可以推动司法发展,让量刑更加合理,让法条的设定更符合时代需求,也让司法过程更加透明。在中国,推动陪审员制度已经正式实施试点推上日程。我们也希望能看到更加合理的司法过程在全世界为了人民而推进。
简单的来说,法官决定法律问题 (issue of law),而陪审团决定犯罪事实问题 (issue of fact)。举一个栗子,被告被控杀人,在陪审团制度下,陪审团的作用是决定被告有没有杀人,即杀人的事实存不存在;而法官的作用则是量刑,即如果陪审团认定被告有杀人事实,被告应该判几年。
另外一个,被告可以选择不使用陪审团,只保留法官,在这种情况下,法官同时肩负起了决定犯罪事实和量刑两种责任,这种审判方式叫做 bench trial。所以说,陪审团制度并不是美国司法制度里面的必须项,而是一个选择项,如果被告不信任陪审团制度的话,被告可以选择不使用陪审团来参与自己的审判。
这样说来,不会出现提主所说的法官已经判处了被告死刑,然后被告的律师出来在陪审团面前大打悲情牌,试图唤起陪审团的同情心。实际上,这个顺序是反过来的,先由陪审团来决定被告的每项指控是否成立,然后法官再根据陪审团的决定 (verdict) 来量刑。提主所说在电影中看到的辩护律师在陪审团面前大谈特谈的场面往往出现在律师的结案陈词上面,这是庭审的最后一步,也是陪审团在做决定前能听到被告方的最后一次发言。在这个阶段,所有证人证词都已经呈现完毕,控辩双方的招数也都用尽,整个案子的胜败在此一举,所以辩方律师自然要使出浑身解数来博取陪审团对自己客户最好的印象,所以一般这个时候都比较戏剧化,自然大众媒体很喜欢采用。
在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下,由于陪审团都是没有受过专业法律训练的普通公民,所以为了使陪审团能作出最公正的判断,有大大小小的法律在规范陪审团的工作,比如什么人可以来当陪审员,什么证据可以呈现给陪审团,都有专门的法律规定。在这个制度之下,辩护律师的辩护律师的辩护能力 (advocacy) 就变得重要了起来。辩护能力是一个技术问题,在本质上和工程师会修大桥,和程序员会编写程序一样,是律师通过自身技能给客户提供的一项服务。优秀的律师会在制度允许的范围哪内,通过技术性手段,作出对自己客户最有利的安排,比如就像提主所说,如果被告是黑人的话,那么如果律师选择一个黑人占多数的陪审团的话,这个陪审团就更有可能作出对自己客户最有力的决定。
最后,附上最高法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一个制度的好坏,在于是否配得上现实。
如果是人皆尧舜的社会,或者是人几乎不怎么移动的,经济条件相同,人口少于150人的社会。
换句话说,就是一个大伙同质性高,互相之间信息沟通交流方便。
那么陪审团当然能发挥设想中的作用。那些法官的水平,也不会比陪审团成员高明。
然而现实生活,是一个人们能自由迁移的社会,经济条件有很大不同,人口远远大于150人的社会。
在这种异质性高,人与人的信息交流不畅的社会。(不要以为有互联网之类的东西,在信息交流上就能高明多少,人们因为经济条件的不同,成长、生活条件也是不同的,接触的人也不同,被经济条件等现实,塑造出的思想也不同,上网后,大多数人也是活在自己特定的信息茧房里)
那些假想的陪审团优点,是发挥不出来的。
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缺点,钱少、逃避陪审责任、好律师能更好的操纵陪审团,很多人知道陪审团制度的缺点,所以直接搞辩诉交易。
陪审团制度来源于宗教,起点不是公平,而是当权者为了逃避责任。
法官在《圣经》中被描述为佩剑之人,做官的原不是叫行善的惧怕,乃是叫作恶的惧怕……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的佩剑。他是神的佣人,是申冤的,刑罚那作恶的。
但是,上帝的真理、箴言必然让握剑之人如履薄冰、胆战心惊。因为“凡流人血的,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因为神造人,是照自己的形象造的”{32}
在中世纪都会面临一个问题判处他人有罪,那么根据基督教义,在自己死后将会受到上帝的报复而“死于剑下”。
但是根据中世界欧洲的法律,大部分重罪都适于死刑。那么作为一名法官,他面临的不是道德压力,而是来自于信仰的压力。
欧洲自古以来就是基督教社会、神权社会,基督教构建了整个西方世界的道德体系,每个人从生到死都在感受宗教的压力,而中世纪一直因为宗教被人冠以“黑暗”两个字。
在当时强大的宗教社会里,根据教义凡是刑事审判的法官,只要判处死刑或刑讯逼供导致人流血,就被教会禁止参与宗教仪式,并且不得担任神职人员。这在一个宗教神权社会里,是一个最残忍的决定。
早在3世纪中叶,圣西普里安(St. Cyprian d.258)就禁止其教区的神职人员、执事在法庭尤其世俗法庭中担任控辩士。
更为甚者,那些可能间接导致死刑、流血判决产生的提供证据的行为,也为早期教会法严格禁止。318年的第一次尼西亚宗教会议规定神职人员不得担当保证人或在刑事诉讼中充当提供证据之证人。
由于牧师是神明裁判的主持者,374年的瓦朗斯(Va- lence)宗教会议宣布:“任何一个牧师如犯道德之罪而被污染,必须被清除出教。
在374年,教皇达玛苏一世(Saint Damasus,366—384年在位)在给高卢主教的一封信中规定了一个严格的教规任何人,只要在世俗权力中供职,均不得参与教会活动。因为这些人‘使用了剑,作出了不公正的判决,并且动用了刑讯手段’,他们不能作为上帝的仆人伺服上帝。
佩鲁西亚的圣伊西多尔(Saint Isidore of Pelusium)在5世纪宣布:“任何人,只要使别人流血,就已经被污染,必须经过净化。
在中世纪刑事法官基本就是被笼罩在宗教压力氛围下,“死于剑下、血罪报复”这些精神恐怖世代萦绕在心头。
那么作为一名法官,首先是一个人,自私是每个人的源动力。那么在判决中尽量避免死刑就成为了一个法官的本能。
于是从中世纪开始陪审团制度开始走向大众,法官为了避免宗教审判,和更好的融入宗教社会,将审判的权力交给了大众,陪审团制度成为了法官最好的替代品。
陪审团制度从一开始就不是文明产物,而是为了推卸责任的一个产品。
在美国,刑事诉讼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消极仲裁人”的作用。
因此,法官们不会轻易去推翻一个错误的定罪意见,因为有些意见是虚假的或模棱两可的,需要调查。
相反,当有大量证据表明这个人是无辜的,他们却会拒绝放弃定罪,他们将通过上诉法院一多年的斗争,公开宣布他们相信这个人有罪。
在当今社会犯罪愈来愈来专业化,辩护律师专业技术越来高超的情况下,陪审团早就已经不再是以案情本身来判案,而是以情感为中心来判决案件。大部分陪审团成员并非是专业出身,所以打动陪审团本身的最后往往是律师的口才。
参考奇葩说里各个辩手的翘舌如簧,参与投票的大部分观众并不是用理性来思考,而是辩手用各个逻辑与情感技巧引导,最后做出一个个非理性的感性决定,结果往往是出人意料的。
考虑到现在是2020年,而不是1166年,我只能说这是个垃圾制度
陪审团是完全没有利益冲突的(跟原告、被告、法院、警察),也几乎无法收买,近乎100%的利益中立基本上保证了法律判决中有寻求公平的意愿;个人认为这是陪审团最精妙之处,人的自私来源于基因、大于一切,任何利益相关、利益倾向,将干扰最公平的法律、最完美的制度。
判决结果将由陪审团背锅,而不是法院、法律系统。当出现荒谬的判决以及结果(比如类似南京彭宇案)时,因为判决结果是陪审团作出的,黑锅将由陪审团背,而不会损害政府、法院、法律系统的威望。
陪审团制度使得律师有很强的操作空间。陪审团有很多候选者,双方律师可以互相ban人,类似英雄联盟(LOL)里面开场ban掉对自己(可能)不利的人选,然后再选择对自己(可能)有利的陪审团。
这对律师的要求就很高,其实法律上就倾向于有钱人,因为有钱人雇得起好律师、更多的律师,可以更精妙地研究每个候选者的教育背景、种族倾向、政治倾向、经济状况。
按钱来本来不好,提高了社会成本降低了公平性,但对律师的要求高,却也意味着更多人才愿意专精法律、在每一个法律细节上较真、精研,或许也降低了法律的荒谬判决、完善了法律。
身边朋友也有被抽中选为杀人案陪审团的,但很快被刷了下来。很简单的道理:华裔第一代移民多为高学历者,非常容易被对方律师ban掉,因为高学历者见多识广,很大程度上忠于事实和常理不容易被诡辩所干扰,给律师的操作空间极小。
所以最后能入选的陪审团,大多数是教育程度不高、不懂得辩证思维、见识短浅、很容易被捉弄的人。这样律师才有可能通过证据筛选和辩论等,获得最大利益(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陪审团的结果时常出现跟常识违背之处,大抵来源于此。
陪审团也跟人素质有关,因为是纯随机挑选。当人口素质不断下降时,陪审团将作出各种可笑的判断;并且面对案情极为复杂时,陪审团可能内存溢出无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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