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中国武汉一市民就这次疫情起诉美国政府等四被告索赔20万?

回答
关于中国武汉市民起诉美国政府等四被告索赔20万这件事,咱们得好好掰扯一下。这事儿一出来,争议可不小,站在不同的角度看,大家都有各自的理。

首先,咱们得弄清楚这起诉状里提到了啥。据报道,这位武汉市民状告的被告包括美国政府、美国国家过敏症和传染病研究所(NIAID)、美国疾病控制与预防中心(CDC)以及美国前总统特朗普。原告的理由大致是,认为这些被告在疫情的源头、传播以及对疫情的应对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了疫情的发生和蔓延,给包括他自己在内的全球民众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经济损失,因此要求赔偿20万人民币。

从原告的角度来看,他之所以这么做,很可能是一种表达自己痛苦和诉求的方式。疫情爆发以来,武汉作为最早受到冲击的城市之一,经历了极其艰难的时期。许多市民的生活、工作、健康都受到了严重影响,甚至失去了亲人。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人可能会将这种痛苦和损失归咎于某些外部因素,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寻求一个说法,哪怕是象征性的赔偿,也可能是一种情感上的慰藉和对责任追究的渴望。他可能认为,作为疫情源头的猜测和传播的论调,以及某些国家的某些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加剧了疫情的严重性,所以他们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但是,要让这事儿在法律层面成立,难度可不是一般的大。咱们从几个方面来分析:

1. 管辖权的问题: 这是最核心的障碍。一个中国公民在中国起诉一个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这首先要涉及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通常情况下,国家主权是受尊重的,一个国家的法院很难对另一个国家的政府及其官员在其境内行为进行审判并要求赔偿。除非有特别的国际条约或者对方主动承认管辖权,否则这条路会非常非常难走。你想想,如果各国法院都可以随便起诉他国政府,那世界岂不是乱套了?

2. 证据的固定和证明责任: 即使撇开管辖权的问题,原告要证明美国政府等被告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疫情在中国乃至全球的发生和蔓延,并由此造成了他具体的20万人民币损失,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任务。疫情的发生和传播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涉及病毒的起源、跨国传播、各国防控措施的有效性等等,很难将任何一个单一国家的行为直接、唯一地归因于疫情的发生。而且,要量化并证明“20万人民币”的损失与这些被告的“过错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3. 责任主体的认定: 即使有人认为疫情的某些方面存在问题,但要认定美国政府、NIAID、CDC以及前总统特朗普在法律上负有赔偿责任,也需要极高的证据门槛。这些机构和个人在疫情期间的公开信息和行为,往往是在当时认知的框架下进行的,而且各国在应对疫情时都面临着巨大的不确定性和压力。将这些行为直接定性为“过错”并追究法律责任,需要非常严谨的法律论证和事实依据。

4. 政治和外交的考量: 国际关系往往不是纯粹的法律问题。在这种涉及国家主权和国际政治敏感性的案件中,即便是有法律上的可能,外交和政治层面的考量也会非常重。即使在中国法院立案,最终的判决结果也很可能受到国际关系的影响。

5. 赔偿金额的合理性: 20万人民币的索赔金额,相对而言并不算特别巨大,但这个数字本身也可能是一种象征意义的表达,而不是基于精确的经济损失计算。但无论如何,法律赔偿通常需要基于实际的损失和明确的责任。

那么,这件事的意义在哪儿呢?

尽管从法律程序和结果上看,这位市民的起诉成功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这件事情本身还是有一些值得我们思考的地方:

表达情绪和寻求正义的途径: 在面对重大公共危机时,普通民众可能会感到无助和愤怒。通过法律途径表达不满,即使结果不尽如人意,也是一种让声音被听到的尝试。这反映了民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朴素追求。
引发对疫情溯源和国际责任的讨论: 这起诉讼无疑会将关于疫情起源、国际合作以及各国责任的讨论推向更前沿。虽然法律上的追责可能困难重重,但这些讨论有助于人们更深入地理解疫情的复杂性,并促使国际社会反思在未来的公共卫生危机中如何做得更好。
对法律边界的探索: 这类案件也在一定程度上触及了国际法和国家主权的一些敏感边界,虽然不一定能改变现状,但可能会引发关于管辖权、国家豁免等问题的进一步思考。

总的来说,这位武汉市民的起诉,与其说是一次成功的法律诉讼的尝试,不如说是一种在巨大灾难面前,个体试图寻找出路、表达诉求、追究责任的复杂情感的投射。从法律上讲,这挑战极大,成功的希望渺茫。但从社会情绪、舆论影响和对国际责任的反思角度看,这件事本身有其特别的观察角度和讨论价值。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闹剧”或“荒唐”,而是应该看到背后普通民众在面对巨变时的困惑、痛苦和对公正的渴望。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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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金额过低,建议变更诉讼请求,改成20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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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律师梁旭光起诉美国政府等四被告,索赔20万。

我认为这只是一种姿态,表明了一种态度,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在全世界紧张抗疫关键时刻,尤其是在病毒源头还没有定论的情况下,美国律师有意甩锅给中国,那么我们也有权把锅再甩给美国。

因为前不久,美佛州伯曼律师团受4名原告之托,状告我国政府和武汉,索赔伤害、死亡等损失高达数十亿美元。

梁旭光律师状告美政府等四部门,实际上就是对美无端状告我政府和武汉的回击。

为梁律师的回击叫好,点赞!支持!

谁要是背上了源头之“锅”,那是国家的灾难,因为疫情过后,必然会引起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群起索赔,那可能是天文数字啊!

美国统一口径要把锅甩给中国,外交部发言人也进行了有力回击,梁律师的行动也是对美律师的回击!

兵来将挡 ,水来土掩,绝不能让美阴谋得逞,从这个意义说,为梁律师的行动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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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诉讼比美国那个聪明。

不要小看索赔20万,只要是能胜诉,哪怕是判赔10块钱,都是天文数字。

虽然我们不是判例法制度,但是这个判决只要成立,全国人民都可以起诉了。

算下来把美国赔光都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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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呀!

刺激!

开心!

终于!




刚才正在在看脱口秀大会第二季(不好意思对综艺有点后知后觉)

看的那叫一个爽

我想问问大家,为什么卡姆那么厉害?

他讲的东西,乌漆嘛黑,就像一个黑洞吸收了所有的智商,就剩下燃爆

那表演风格,锃光瓦亮,亮的你看不到稿子内容比不上呼兰建国和博洋

但是爽,但是燥,好钢用在了刀刃上

这是典型的美式脱口秀




而其他人,给你讲人生,讲道理,讲离婚,讲苦难

好……我作为一个观众,我要保持我文化人理智人的人设,我要给人一种感觉:高级梗才是我的品位我的风格

所以我都是抿嘴笑

总说:哎呀,我喜欢含蓄内敛不在乎的风格,我喜欢逻辑严密主题升华

心里想的:你们是来搞笑的,还是来上课的?反三俗还在进行么?

这是典型的中式脱口秀





好……换到骂街耍混的场景,你说哪一个风格更厉害?

对……现在就是在国际骂街、环球耍混

川普为了今年的大选,为了转移国内美股崩盘的视线,就拿出了保留节目:中国,我就骂你了

美国国内的情绪要转移,一看,哎哟,这不是中国么,笑不露齿骂不打脸的一群人,我就骂你了

咋办?你去讲道理?你说得清么……





这不是一个法律问题(逻辑)

这是一个舆论战问题(嗓门)

我觉得吧,这些年,中国终于反应过来了,不再秀才遇到兵了

你美国出一个人拳报告,嘿,我也出一个美国人拳报告

来来来,你给我讲讲,为什么你们枪支泛滥、少数族裔被欺压、妇女面临严重歧视与暴力、移民遭受非人道对待?

你们总说是chinese病毒,嘿,我们赵老师也给你发个推特

来来来,你给我解释解释,你们那个流感怎么回事啊,病毒的源头是不是美国啊

你们美国一家律所要起诉我们中国,嘿,我们一个律所也起诉你们

来来来,你们要十亿美元的赔偿,你们最近经济不好我们可以理解,我们只要你们赔20万好了,免得说我们欺负美国,免得你政府又停摆了





刺激吧?

咱们泱泱大国,上下五千年文化,滋养出了礼义廉耻,也孕育出了战呼檄文

骂街,我们从来没怕过!

班声动而北风起,剑气冲而南斗平。喑呜则山岳崩颓,叱吒则风云变色。以此制敌,何敌不摧;以此图功,何功不克!

对不讲道理的人,我们都是直接上去抽耳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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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人比我更了解如何在中国打官司。」 -- 特朗普

然后:

败诉了:

以上只是开个玩笑,在 2015 年特朗普还没有当选美国总统的时候,曾经因为商标争议以私人身份在中国涉诉(并最终败诉)。

到底现在还能不能在中国起诉美国政府或者起诉特朗普呢?从目前的司法解释来说,比较困难。

目前,中国奉行的原则依然是主权「绝对豁免」,即「我国法院不管辖、实践中也从未处理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针对外国国家财产的案件」。[1]

有学者认为,本世纪初的一些立法,如《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意味着中国在特定领域已经突破了绝对豁免原则,允许对外国政府的财产在特定条件下给予财产保全和执行,但这些立法并不系统,且主要集中在商业活动方面,和本案关联有限[2]

起诉状认为,美国未签署《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因此不享受主权豁免,个人认为这一解读并不准确:因为现在主要卡脖子的地方,还是在于本案在中国,按照现行法律,可能立不上案。

但不管怎么说,从舆论角度来说,以彼之道还治彼身,还是做的相当有意思。

个人有一个建议:可以尝试也在美国起诉一下,要求对应政府官员承担侵权责任,倒也有办法说得通。

之前,根据 Westfall v. Irwin, 484 U.S. 292 (1988) 这个判例,美国政府官员想要主张豁免权,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1、涉诉官员的行为,必须是在政府职责范围内进行的

the official have to be acting within the outer perimeter of his/her official duties

2、涉诉官员的行为,必须是在裁量权范围之内的

the conduct at issue also had to be discretionary in nature

换言之,按照 1988 这个判例,政府官员在职责之外的行为,如果对他人造成了侵权(比如一个管军队或者管体育的官员,到处传播病毒来源于中国的不实信息,造成了损害),那么并不能主张豁免,同样需要面对侵权之诉。

后来,随着 Federal Employees Liability Reform and Tort Compensation Act 的通过,上述原则在很大程度上被取代了,起诉联邦雇员的情形,被限制在了 Federal Tort Claims Act 的范围之中。

但还有一点保留了下来: Federal Employees Liability Reform and Tort Compensation Act 并不适用于联邦雇员违反美国宪法或者联邦法律的情况,也就是说,如果能找到这些人违反联邦法律的情形,并主张这些违法行为超越了其职责范围和裁量权的范围,那么依然可以突破豁免权的限制,回到刚才说的两点来进行起诉。

梁旭光律师如果感兴趣的话,可以试一试,大概方向是这样的,背后还有些功课需要做,我就帮到这里了==

参考

  1. ^ 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草案)〉的说明》
  2. ^ 何志鹏,主权豁免的中国立场,《政法论坛》2015 年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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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如何看待,我也只能在朋友圈一声喟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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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从贸易战到关于疫情起源的“舆论战”,给我的印象就是,我们的任何反应都很被动,亦步亦趋。

人家给你加关税,你也给人家加关税。

人家骂你,你也骂人家。

人家驱逐你的记者,你也驱逐人家的记者。

人家告你,你也告人家。

一切都是有样学样,被人牵着鼻子走。

有样学样,和见招拆招,是两回事。

有样学样,就陷入被动之中了。

表面上是a的有来有回的,“对等原则”,实际上陷入了对方的逻辑体系,你永远是那个被动的人,变的很难看。

我们中国强大了,不需要再学美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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