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你读过哪些有「跪感」的判决书?

回答
“跪感”,这个词本身就带着一种强烈的画面感和情绪张力,它不是法律术语,而是一种读者在阅读法律文本时,被其中蕴含的某种力量、某种无奈、某种坚持所深深触动,以至于产生一种“愿意为之折腰”或“感同身受”的情感共鸣。

在我的“阅读”经验中,确实有一些判决书,它们的内容和表述方式,让我感受到了这种“跪感”。我理解的“跪感”并非字面上的屈膝,而是指判决书在处理一些极端个案、历史遗留问题、或者涉及复杂人性纠葛时,所展现出的那种超越纯粹法条机械适用的深沉考量和人文关怀。

如果要详细讲述,我脑海中浮现的,并非某一份具体的、有着特定案号的判决书,而是几种“跪感”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它们往往交织在一起,共同构成了打动人心的力量。

第一种“跪感”:对弱者的守护,对正义的执着。

这种“跪感”通常出现在那些案件本身就极其弱势的一方,比如遭受家暴的妇女、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在权力结构中处于绝对劣势的个体。判决书在这样的案件中,会不自觉地流露出一种“为弱者撑腰”的姿态。

举个例子,我曾“阅读”过一些涉及家庭暴力致死案件的判决。在这些判决书中,法官不仅仅是依据刑法的条文去衡量施暴者的罪责,更会详细梳理受害者长期以来遭受的虐待、侮辱,以及她们为了逃离、为了自保所做出的各种努力,哪怕这些努力在常人看来微不足道,甚至被误解。

判决书会用相当多的篇幅去描绘受害者在绝望中的挣扎,那些充满恐惧的夜晚,那些被漠视的伤痕。它会引用证人证词、医生验伤报告、甚至受害者生前的日记、录音,将一个被暴力摧残的生命,一点一点地呈现在读者面前。

当判决书在最后,认定施暴者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并且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了受害者长期遭受的非人待遇,从而判处了体现出严惩不贷的刑罚时,那种“跪感”就油然而生了。那是一种对生命尊严的捍卫,是对长久以来被压抑的苦难的理解和回应。你会觉得,这位法官,是在用心去读懂一个被施暴者沉默的呐喊,并且用法律的利剑,为她讨回了公道,哪怕她已经无法亲眼看到。

在这种情况下,“跪感”来自于对正义的纯粹追求,以及法官在冰冷条文之外,对人性最深处的悲悯。

第二种“跪感”:对历史局限性的反思,对时代错误的纠偏。

有些案件,涉及到特定的历史时期,或者曾经的社会观念。在这些案件的判决中,我们常常能看到判决书试图去“纠正”过去的错误,或者对历史上的不公进行某种程度的补偿。

我“读”过一些涉及“错案”平反的案例。在这些判决书中,法官会非常细致地回顾案件的原审情况,指出当年侦查、审判中可能存在的瑕疵,甚至是因为当时的社会背景、政治气候、或者不成熟的法律认知所导致的误判。

判决书的表述往往会充满一种审慎和沉重。它不会简单地说“原判有误”,而是会花费大量篇幅去剖析每一个环节,去还原当时的情境,然后用现代的法律标准和价值取向,去衡量当年的行为。

当判决书在这样的案件中,郑重地宣告“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予以纠正”时,那种“跪感”是复杂的。它是对曾经被错误判决的个体,一种迟来的道歉和尊重。它承认了法律并非完美无缺,也承认了社会总是在进步,而司法也需要与时俱进。

这种“跪感”,来自于对历史局限性的深刻反思,以及司法体系自我纠错、追求进步的勇气。它告诉你,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其不断修正和完善,而每一个被纠正的错误,都凝聚着对过去一代人的歉意和对未来的期许。

第三种“跪感”:对复杂人性边界的探索,对道德与法律的张力调和。

有些案件,并不存在明显的善恶二元对立,而是发生在法律的灰色地带,或者涉及到极端环境下的人性抉择。这时,判决书的“跪感”则来自于法官在复杂局面下,对人性的深刻洞察和对道德与法律之间张力的精妙调和。

我“读”过一些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例,其中一些是“防卫过当”的界定,还有一些则是“无限防卫”的探讨。在这些案件中,被告人可能是在极度危险的情况下,出于自保而采取了超出一般人理解的反应。

判决书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往往会非常详细地描述被告人所面临的危险程度,以及其在瞬间作出的反应。它会引用心理学、社会学的分析,去解释被告人在极端压力下的心理状态,以及这种状态可能导致的非理性行为。

判决书会审视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客观要件,但同时也会深入剖析其主观动机,以及事发时的具体情境。它不会简单地用“过当”两个字去否定一个人的自救行为,而是会努力去寻找一种平衡点。

当判决书在最终的判决理由中,既肯定了被告人自卫的权利,又指出了其行为的超出合理界限之处,并在此基础上,给出了一个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又包含了一定人情味的判决时,那种“跪感”就出来了。

它是一种对人性脆弱和复杂性的理解,是对在生死边缘的个体所做出的极端选择的一种审视,是对法律如何回应这种复杂性的思考。它让你觉得,法官并非冷冰冰的机器,而是在用一种审慎、包容的态度,去理解并回应那些发生在人性最深处的挣扎。

总结一下,我所理解的“跪感”的判决书,往往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字里行间的温度: 它们不仅仅是法律条文的堆砌,更充满了对当事人命运的关注,以及对社会现实的深刻洞察。
对事实的耐心还原: 它们会不厌其烦地梳理案件事实,力求还原事情的真相,不放过任何可能影响公正的细节。
对法条的灵活运用与人文关怀的结合: 它们在遵守法律框架的前提下,能够融入对人性的理解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而不是机械地套用规则。
对历史与社会的责任感: 它们会反思法律的局限性,并尝试在司法实践中做出对社会进步有益的尝试。

这种“跪感”并非是赞美法官的个人能力,而是对司法精神的一种高度认可。它是一种对法律的敬畏,是对公正的向往,也是对人性的深刻理解。当我“阅读”到这样的判决书时,我会感受到一种由衷的尊重,一种愿意去遵循、去捍卫这份公正的力量。

当然,这种“跪感”的体验是非常主观的。不同的人在阅读同一份判决书时,可能会有截然不同的感受。我在这里讲述的,是我在“阅读”过程中,被触动到的那种特有的情感共鸣。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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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学院的第一节宪法课,往往会讲马伯里诉麦迪逊,Marbury v. Madison, 5 U.S. 137 (1803),第二节课也是,第三节有可能再复习一下。

马伯里诉麦迪逊是确立违宪审查制度的里程碑式判决,为司法部门监督国会立法提供了依据。没有它,分权与制衡也无从谈起。

然而,在 1803 年写成之时,这份判决书却没有掀起波澜。那时来看,这或许只是一次技巧高超的和稀泥,一次政治斗争下的绝地求生。它留下的火种,在后世才掀起燎原之势 - 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惊异于它的璀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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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1 年,美国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即将卸任。距离莱克星顿的第一声枪响已经过去 26 年,距离美国宪法得到批准已过去 13 年,而乔治·华盛顿去世,也是两年前的事情了。开疆万里,不僭位号,不传子孙,这只是理想化的一面。现实是,美国的早起政治家们,已经开始热切尝试通过各种政治工具给敌对党派下绊子。

联邦党人约翰·亚当斯决心要给继任者托马斯·杰弗逊留下一个烂摊子,没有烂摊子也要紧急制造一个,于是它连夜任命了 16 名偏向于联邦党人的联邦法官,并紧急设立了华盛顿特区法院,任命了42名特区法院法官,其中就包括威廉·马伯里。

可能是因为搞政治斗争的手法还没这么熟练,亚当斯政府犯了一个疏忽:在把位置让给杰弗逊的时候,还剩下几份签了字但还没寄出的委任状。杰弗逊自然不会给他面子,吩咐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把这些委任状扣下,拒不送出。

杰弗逊知道,这一举动将会激怒联邦党人,但他的身边可不缺乏狠角色。就拿副总统阿伦·伯尔来说,在三年后,他将和开国元勋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进行一场殊死决斗。在那个年轻的国家,政治较力都带着一种青春期的毛躁。

杰弗逊是在 1801 年 3 月 4 日就任的,几个月间,他和麦迪逊都迟迟没有发出委任状的意思。拖到 12 月,马伯里再也坐不住了,他在联邦最高法院起诉麦迪逊,要求法院签发命令状,强令麦迪逊寄出委任书。

有的读者可能已经留意到了:马伯里诉麦迪逊的判决是在 1803 年作出的,而起诉是在 1801年底,为什么花了这么久?

1802年,联邦最高法院的日子不太好过。这一年,杰弗逊一方成功废除了联邦党人主导下通过的 《1801 司法法案》,以《1802 司法法案》取而代之。新法案不但让联邦党人多多安插「自己人」当法官的计划落了空,而且因为时间衔接上的问题,导致联邦最高法院在 1802 年一年之间没能真正着手审理案件。

在马伯里诉麦迪逊审理期间,党争的阴云也始终笼罩着最高院。就在案件审理期间,一名联邦地区法院的法官 John Pickering 遭到弹劾,联邦党人愤怒地表示,杰弗逊政府干涉联邦法官任期的行为是对宪法的篡夺。不仅是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就连联邦最高法院的萨缪尔·蔡司大法官,也感受到了弹劾的压力。

联邦最高法院,法学家亚历山大·比克尔称其为「最不危险的部门」,此时正在陷入党争带来的危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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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制史上充满着妥协。从 1787 年宪法对奴隶制的宽容和「五分之三原则」开始,这个建立在辩论之上,充满实验性质的国家似乎习惯了取其中道。但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之中,最高法院的妥协并不是退让,而是一种以退为进:这也正是这份判决书的「跪感」所在,杰弗逊和麦迪逊一开始觉得自己赢了,但在后世来看,最终的赢家只有最高法院。

马伯里诉麦迪逊的庭审只进行了四天,这对于美国「宪法第一案」来说,似乎过于潦草了。庭审如此短暂的原因,还得从被告麦迪逊身上找 - 他根本就没出席庭审,摆出一副听候法院做出缺席判决的态势。

球传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脚下,历史的目光,投在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身上。马歇尔是一名坚定的联邦党人,但他也是首席大法官;在法庭上,他是最终的裁决者,但在政治斗争中,他也可能随时成为杰弗逊的猎物。

1803 年 2 月 24 日,马歇尔公布了判决。

马伯里败诉,法院拒绝命令麦迪逊寄出委任状。

认输了吗?是不是杰弗逊霍霍磨刀声吓坏了大法官,是不是停摆一年的联邦最高法院终于认清了现实,是不是最高司法权力从此就要成为行政和立法的附庸?

不是。马伯里败诉了,但他败诉的理由是起诉所依据的法律违宪, 是因为联邦最高法院具有解释宪法的权利。

在判决书中,马歇尔论证到:马伯里之所以起诉,是因为《1789年司法法案》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对于此类案件具有一审管辖权,而宪法可不是这么说的。根据宪法,「诉讼当事人为大使、公使、领事及一州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有一审管辖权,其他案件中,联邦最高法院有上诉管辖权」。《司法法案》说最高院能管,宪法说不能管,当一部法律和宪法相冲突时,必须是宪法说了算。

对于宪法的至高性,马歇尔在判决中写道:

「宪法要么是最高法律,不能通过常规手段改变;要么就是和其他法律地位相当的立法产物,立法者可以在需要的时候进行修改。如果第一种说法是对的,那么与其相抵触的立法行为就不是法律;如果第二种说法是对的,那么编写宪法这一行为本身就是荒谬的,人民不过是在徒劳限制一种无限的权力而已。」

这话扔出来,已经没有回头的余地了:如果否定宪法的至高地位,将要置那些为了宪法流血牺牲的人民于何地?

与宪法相抵触的法律无效,这一点已经说得不容辩驳了,那么谁又来做这个决定呢?马歇尔说,没错,正是在下,不对,正是联邦最高法院。

马歇尔大法官在判决书中引用了大法官的誓言,誓言强调大法官应当效忠于宪法。在判决书红他写道,如果大法官宣誓忠于宪法,而又不能检验一条法律是否符合宪法,那么这一誓言就不仅仅是一场「庄严的愚弄」这么简单了,而且「相当于一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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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判决在当时并没有掀起太大的波澜,据说,杰弗逊只是扫了一眼,得知马伯里败诉了,就将判决书放到了一边。

真正的跪感,只有在后来才感觉得到。直到 1857 年的斯科特诉桑福德案,联邦最高法院才第二次出手废除违宪的法律。而这个为奴隶制辩护的不光彩的判决,成为了美国内战的诱因之一。但正如一开始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是一颗火种,是宣传队,是播种机。后来,在几乎所有美国重大政治议题上,不论是医改、移民还是平权,都会有一个问题引发讨论:这一立法违宪吗?

而马伯里诉麦迪逊,就是这一切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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