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日本最高裁判所判决夫妇强制同姓不违背宪法?

回答
日本最高法院于2015年12月16日做出了一项备受关注的判决,裁定现行民法规定夫妇强制同姓的条款并不违背日本宪法。这项判决在日本社会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并触及了婚姻、家庭、性别平等、个人自由等多个深层议题。

要理解这项判决,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1. 判决的背景和法律依据:

民法第750条: 日本现行民法规定,“夫妇在结婚时,应决定采用夫姓或妻姓。” 这意味着结婚时,一方必须放弃自己的姓氏,随另一方的姓氏。法律并未规定具体采用哪一方的姓氏,但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女性随丈夫的姓氏。
违宪审查的诉讼: 一群原告(主要是女性)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强制夫妇同姓侵犯了她们的“选择姓氏的自由”、“个人尊严”、“性别平等权”等宪法赋予的基本人权。她们主张,夫妇各自拥有自己的姓氏,是个人身份认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制改变姓氏剥夺了这种自主性。
最高法院的判决逻辑:
姓氏的“共同性”与“传统”: 最高法院认为,夫妇同姓是自明治维新以来长达一个多世纪的传统,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家庭的共同性、一体感和社会的安定。它被视为家庭凝聚力的象征。
姓氏的选择权并非“绝对”: 法院指出,虽然姓氏与个人身份息息相关,但姓氏的变动并非绝对不可动摇。结婚是法律行为,伴随而来的姓氏变更,是在法律框架内为实现家庭共同性而进行的一种“必要”的调整。
“合理性”的考量: 法院认为,强制同姓并非“任意”或“不合理”的规定。它具有一定的公共政策目的,例如简化户籍管理、方便社会交往中的身份识别等。
宪法保障的“平等”并非“完全相同”: 关于性别平等,法院认为,宪法保障的是实质性的平等,而不是形式上的完全一致。虽然在实践中女性改姓的情况远多于男性,但法律上赋予了夫妇双方选择姓氏的权利(即可以选择夫姓或妻姓),这在形式上并未明显偏袒某一性别。
“制度的改革”是立法者的职责: 最高法院虽然在判决中维持了现行法律的合宪性,但也明确表示,姓氏制度的改革是“国民生活状况和价值观念发生变化的体现”,属于“立法领域”的议题。这意味着,如果社会对姓氏制度有强烈的改革意愿,应由国会来推进相关立法。

2. 判决的影响和争议点:

对女性的负面影响持续存在: 尽管法律理论上允许夫妇选择妻姓,但现实中,女性因结婚而改姓的情况仍占绝大多数。这给许多女性带来了困扰,例如:
身份认同的困扰: 失去家族姓氏,特别是对于一些世代相传、带有家族历史的女性来说,是一种身份认同的割裂。
职业发展的影响: 尤其对于已在事业上取得一定成就的女性来说,更改姓氏可能意味着需要更新大量的证件、名片、出版物等,给工作带来不便,甚至影响其在业界的认知度。
育儿和家庭的压力: 如果父母姓氏不同,在教育、医疗、户籍登记等方面可能会带来一些额外的协调和解释工作。
性别歧视的质疑: 许多人认为,强制同姓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以男性为中心的家庭观念,是性别歧视的一种体现。
社会对选择性夫妇同姓的呼声: 在判决前后,要求允许夫妇选择各自姓氏(即“选择性夫妇别姓”)的呼声日益高涨。支持者认为,这更能体现个人自由,尊重婚姻中的个体独立性,并与现代社会性别平等的价值观相符。
立法改革的停滞: 尽管最高法院将改革的责任推给了立法者,但日本国会并未能就“选择性夫妇别姓”达成共识。政治上的保守势力,以及一些人对家庭传统的担忧,是改革难以推进的重要原因。
国际比较: 在许多西方国家,夫妇在结婚时可以选择各自保留原姓,或者共同选择新的姓氏,强制同姓的情况已非常少见。日本的这项法律在国际上显得较为落后。

3. 判决的哲学和社会学意义:

传统与现代的张力: 这项判决集中体现了日本社会在传统价值观念与现代社会变迁之间的张力。一方面是维系家庭整体性和社会稳定性的传统考量,另一方面是对个体自由和性别平等的现代追求。
“家庭”的定义: 判决也引发了对“家庭”定义的反思。在现代社会,家庭不仅仅是血缘和姓氏的延续,更是基于爱情、支持和共同生活的伙伴关系。是否必须通过强制同姓来体现家庭的凝聚力,值得商榷。
法律的滞后性: 法院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现有法律体系的局限性,以及立法者在应对社会变化方面的犹豫不决。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很大程度上受到社会共识和政治意愿的影响。

总结来说,日本最高法院判决夫妇强制同姓不违背宪法,其核心逻辑在于:

强调姓氏的“共同性”和“传统”对家庭一体感的重要性。
认为姓氏变动是法律行为的合理组成部分,具有一定的社会功能。
将姓氏制度的改革责任推给立法者,而非法院直接裁定违宪。

然而,这项判决也未能解决其带来的社会问题和争议。它暴露了日本社会在性别平等、个人自由与家庭传统之间的深刻矛盾,也反映出立法层面在改革敏感议题上的缓慢步伐。该判决的意义不仅在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更在于其引发的社会对话,以及对未来日本家庭、婚姻和社会制度可能产生的长远影响。社会各界对这项判决的评价,往往取决于他们如何权衡传统、个体权利和性别平等这几个核心价值。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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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价一个判决之前,应该首先搞清楚这个判决作出了哪些判断,以及作出这些判断的理由是什么。我归纳总结了一下这个判决的观点,整理如下:

《日本国宪法》第24条:【家庭生活中的个人尊严和两性平等】
① 婚姻仅以两性的自愿结合为基础而成立,以夫妇平等权力为根本,必须在相互协力之下予以维持。
② 关于选择配偶、财产权、继承、选择居所、离婚以及婚姻和家庭等其他有关事项的法律,必须以个人尊严与两性平等为基础制订之。
——摘自百度百科(日本宪法_百度百科

日本最高院的判决:

1、姓所代表的是家族,现行民法体系下,家族是社会的基础单位,所以在一个家族内部通用一个姓是合理的。姓氏对社会而言具有重要的识别功能,同时是父母对子女亲权的象征。从子女的角度来看,父母姓氏相同有利于子女将二者平等看待。同时,因为夫妇可以自由选择谁从谁的姓,所以不存在不平等的问题。
2、不可否认,在改姓的一方看来,他/她在使用婚前姓氏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信用、社会评价、名誉、感情等都难以维持,这是不能否认的。而且,因为现状就是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女性从夫姓,所以也可以推定女方在此情形下所受到的负面影响更大。但是,”夫妻同氏制“也不是不准在非正式场合使用婚前姓氏,且这一现象在近年日益普遍,在一定程度上已经缓解了一方因改姓而受损的情况。
3、综合以上两点考虑,不能认定本案上诉人要求确定“夫妻同氏制”是违反个人尊严、两性平等的制度,故本院认为该制度不违反宪法第24条的规定。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要形式平等,还是要实质平等”。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的争论,在每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都存在,而且将长期存在下去。

以本案为例,日本最高院认为,法律规定了可以妻随夫姓,也可以夫随妻姓,给了夫妇选择的自由,所以不存在男女不平等的问题。至于现实中绝大多数情况都是妻随夫姓,那我不管。很明显,日本最高院采取的就是形式平等的价值取向。但这个形式平等实际上是“跪着的平等”,也就是说,这是在强迫一方改姓的前提下,保障双方自由选择姓氏的权利。但为什么要强制统一夫妻姓氏呢?日本最高院给出的理由是”识别功能“……别说当事人,我这个案外人都觉得不服。

以我国为例,我国立法一向是实质平等优先于形式平等。在解放后,也废除了以夫姓冠于妻姓之前的传统。现行中国婚姻法下,结婚并不导致夫妇姓氏变更。而事实上,我国的男女平等程度确实也是高于日本的。

客观来说,实质平等不见得就优于形式平等。以我国劳动法为例,就是在”保护劳动者权益“这一实质平等的理念下制订的。对企业的调岗、调薪乃至开除员工都做了非常严苛的规定,就是为了确保劳动者不会轻易失业。但这反过来也造成了企业用人成本攀升、员工磨洋工等情况。同时,现在大量存在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派遣等,都是为了规避这些用人成本而产生的社会现象。在近几年经济比较萧条的大环境下,部分地区的司法机关又转过头来暗中放宽对用人单位的限制,虽然一时间缓解了企业的用工压力,但反过来又破坏了司法的稳定性。正是为此,法治比较成熟的国家一般都是形式平等优先,实质平等作为补充。

另外,就关于最高院违宪审查一事,再额外说两句。最高院的违宪审查并不是金科玉律,更多的是对社会现有状况的反映和确认。原因有二,一是法官的个性普遍趋于保守,有本能的维护现有秩序的冲动。二是在三权分立的制度框架下,违宪审查本身就是司法权对立法权的干预,故不得不慎重。考虑到日本现在的社会环境确实还是男性完全主导社会话语权,那么最高院顺应这样的社会现实也就不足为怪。如果日本女性争点气,过些年最高院再出一个相反的判决也不是不可能。但是嘛,绝大多数女星一旦当上了家庭主妇,可能精力也就都耗在买菜做饭邻里八卦和看晨间剧了吧,估计也没啥心思去争社会地位了。

当然,某国法院不能以宪法做判案依据,最高法院也不能做违宪审查。所以大家就别想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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