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懂是否属于侵权。
有个建议,认为这件事情不对的人。
尤其是河南人,请自觉用脚投票。
抵制浙江喜来登度假村
我不是河南人,我也抵制。
该案已经做出判决,法院认定该公司构成对小闫地域歧视,侵害其平等就业权,判决该公司向小闫口头道歉、在国家级媒体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小闫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10000元。
该案最重要的意义在于,给平等就业权纠纷案树立了一种明确的分析要素:第一,是否存在差别对待的行为;第二,这种差别对待是否具备合理性基础。
第一个要素其实只是一个客观事实查明的问题,重要的是第二个要素,法官要对于这种差别对待进行价值判断。比如,前面也有报道过非全日制硕士要求用人单位与全日制硕士一视同仁的案件,也会面临同样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并且法律也明确列举出了几项可能会遭受歧视的情形,但这种规定方式尤其是后面的”等“更是可以直接得出结论,法律真正想要表达的观点是,任何因素都不能成为平等就业的限制。
但是,企业作为用人主体,其业务必然会对劳动者提出各式各样的要求,比如互联网企业可能会对你写代码的能力和工作经验有要求,律所可能会对你就读的高校、学历水平、外语能力进行限定,所以用人单位也有权利对劳动者提出入职条件上的要求。
综合上面两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用人单位可以对于劳动者提出要求,但这种要求要具备一定的合理性,通常情况下是要与用人单位及相应岗位之间存在必然的关联。否则即有可能侵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附:案件宣判新闻链接
去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增加民事案件案由的通知,添加了「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不知道能否就此产生一个有代表性的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上述法律虽然没有明确提及「地域歧视」,但有的法院在实务中做出了扩大解释。
例如,在《上诉人魏巧林因与被上诉人武汉市洪辉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269号中),法院认为: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歧视的原因还可能包括地域、身份等原因。
问题相关中,用人单位涉嫌将「(候选人为)河南人」作为不合适的理由,的确有可能构成对平等就业权的侵犯。企业的自主用工权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平等就业权的限制。
事件中的现象,其实也暴露出了涉事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欠缺。最近,我所在的业务线在招聘,有时需要作为面试官提供候选人的反馈情况。我们的 HRBP 就很重视收集合理的反馈意见,一方面,详细、结合岗位需求综合作出评价的反馈,能够帮助 HR 找到更适合的人选,提升招聘效率;另一方面,贴合岗位需求来写拒绝理由,也能避免这样的纠纷。
法律不惩罚思想,一个人心里仇男也好,仇女也罢,歧视河南人也好,笑话东北人也罢,在脑子里想想也没人拦着。但落到白纸黑字上,还是得体面点,不然别人会教你体面。
这种情商也能当HR?感觉知乎现在很多问题属于人为制造热点。
河南人接触过,有好也有坏。
好的真是热情善良,发自内心的。
坏的呢,有一小部分确实做事情比较绝,不留任何余地。很多吃过亏的人聊起来都恨得咬牙切齿,或许这就是黑得比较厉害的原因吧!
曾经看到过一句话:
河南是中国的缩影,河南人在中国什么地位,中国人在世界也是什么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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