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继承权与条约的约束力: 国际法上存在国家继承的原则,但这种继承并非无条件地继承前政权的所有行为,尤其是在涉及国家主权和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上。新政权有权决定是否继承、修改或拒绝前政权在非自愿情况下签订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中国人民和中国国家意志的唯一合法政府,它有权对国民政府时期乃至清朝时期签订的条约进行评估和处理。 “ rebus sic stantibus”原则(事态持续存在原则)的适用: 尽管在国际法上,条约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是基本原则,但也有例外情况。其中,“事态持续存在”原则允许在签订条约的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时,可以宣告条约无效。不平等条约的签订,往往伴随着中国国力的衰弱和外部力量的压迫,这种“基础”在建国后,随着中国人民的解放和国家力量的重新崛起,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国际法对不公正、不平等待遇的否定: 现代国际法的发展,越来越强调国家之间的平等和互不干涉内政。不平等条约,无论其名义上如何,其内容无不体现了强权凌驾于弱权,剥夺了中国作为主权国家应有的权利,这是与现代国际法精神相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