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明清以来,如果长子无男性继承人,次子有儿子,家业该怎么传承?

回答
明清时期,家族传承的规矩森严,尤其是在家业的继承上,更是有着一套成熟的体系。当家中出现长子无男性继承人的情况,而次子却有儿子时,家业的传承就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家族的规矩来处理了。这其中涉及到嫡庶之别、宗法制度以及家族的实际利益等多方面考量,绝非一成不变的模式。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在封建宗法制度下,“嫡”的地位永远高于“庶”。如果长子虽无男性继承人,但他如果有女儿,并且这个女儿的儿子(即长子的外孙)能够被收继,那么情况会比次子有儿子要复杂一些,但核心原则还是在于嫡传。然而,你的问题是长子无男性继承人,但次子有儿子,这在很多情况下,会直接指向次子的儿子来继承。

一、 长子无男性继承人的几种常见情况与应对:

在分析次子儿子的继承权之前,先要弄清楚长子“无男性继承人”到底是指什么情况:

长子未婚或已婚但无子: 这是最直接的情况。
长子有女儿,但无儿子: 这是非常普遍且需要处理的情况。
长子有过儿子,但儿子夭折,且之后再无子嗣: 这种情况也属于无男性继承人。

针对以上情况,家族通常会采取以下几种方式来解决家业的传承问题:

1. 收继(过继): 这是最常见也最符合宗法礼制的做法。
从族中收继: 如果长子无子,而家族中还有其他直系或旁系的男性子侄辈,且品行端正、有能力管理家业,家族长辈(如祖父母、家族中的长者)会从中挑选一名优秀者过继给长子做儿子。这位被收继的儿子,就被视为长子的嫡长子,他将继承长子的家业和爵位(如果有的话)。
从次子家收继: 如果次子家有儿子,并且这个儿子品德优良、有能力,那么这个次子之子就有可能被过继给长子。这意味着,这位次子之子将脱离其亲生父亲的户籍,成为长子的儿子,从而继承长子的家业。在过继的过程中,通常会举行一些仪式,以示名正言顺。
收继的优先顺序: 一般来说,过继的优先顺序会考虑亲缘关系和辈分。通常会先考虑长子自己娘家的侄子(即兄弟的儿子),如果长子没有兄弟,或者兄弟的儿子不合适,才会考虑从叔伯的儿子(即父辈兄弟的儿子)中选择,再往远亲考虑。次子之子是否被收继,也取决于长子那边是否有人选,以及家族其他长辈的意见。

2. “抱养”或“认子”: 虽然不如“过继”来得正式和严格,但在一些情况下,也会有类似的安排。如果长子确实无人可用,或者家族希望保持血脉的“近”,可能会让次子之子“认”长子为父或为伯父,实际上是让他来打理长子的产业。但这种方式在法律和礼节上的严谨性可能不如过继,更多是一种家族内部的约定。

二、 次子之子的继承权分析:

在长子无男性继承人的情况下,次子之子通常是有机会继承家业的,但这个机会并非必然,而是要经过以下几个环节的判断和决定:

1. 长子是否有过继人选? 这是决定性因素。如果长子那边能够顺利找到一个合适的养子(无论是从族中还是从次子家),那么次子之子就可能失去了直接继承长子家业的机会,除非他自己被选作过继人。

2. 次子之子本身的条件: 即使长子无人可用,也不是说次子之子就一定能直接继承。家族的决策者还会考察次子之子本人的品德、能力、学识等。一个有能力、孝顺、懂得分寸的孙子,比一个不成器的亲生儿子更有可能获得传承。

3. 家族的整体利益与规矩:
嫡庶之别依然重要: 尽管次子有儿子,他依然是庶出。而如果长子有女儿,且女儿的儿子被收继为长子,那么长子的外孙就成为了长子的嫡孙,其地位自然高于次子的儿子。
家族长辈的意愿: 家族中的祖父母、伯叔父等长辈,在决定家业传承人时拥有很大的话语权。他们会根据自己的判断、家族的期望以及个人的亲疏远近来做出选择。
家规或祖训: 有些家族可能有明确的家规或祖训,规定了在特定情况下的继承顺序。例如,有的家规可能更看重“亲上加亲”,倾向于让次子之子来继承,以保持家族财富的集中;而有的家规则可能更强调“嫡传优先”,即使是通过收继。

三、 具体传承方式(以次子之子被选为继承人为例):

假设经过家族商议,认为次子之子是最合适的人选来继承长子家业,或者在长子无人可过继的情况下,次子之子被允许直接继承(这种直接继承不如过继来得正式,但也是一种可能性):

1. 如果是通过“过继”:
手续与仪式: 次子的儿子会正式被过继给长子。这通常意味着他要改姓(如果长子姓氏不同于亲生父亲的姓氏),并正式成为长子的儿子,纳入长子的户籍之下。家族长辈会主持仪式,昭告族人,以示正统。
继承内容: 他将继承长子的所有财产、房产、田地、商号、爵位(如有)、祭祀权等。他需要履行作为长子继承人的所有义务,包括祭祀长子及其妻妾,赡养长子的遗孀(如果有)等。

2. 如果是“事实上的继承”(即未正式过继,但由次子之子管理):
名义上的安排: 在这种情况下,名义上,家业可能依然属于长子(如果长子健在),或者由长子的遗孀管理,但实际由次子之子来打理。或者,也有可能是由次子之子暂时“代理”管理,等家族找到更合适的人选。
风险与不稳定性: 这种方式的风险在于名义与实际的分离,容易引起家庭内部的矛盾和财产纠纷,尤其是在长子及其家属仍在世时。如果长子去世后,家业依然由次子之子实际控制,但名义上属于长子旁系,也可能引发家族内部的争夺。
“认子”或“寄名”: 有时,为了名正言顺,可能会让次子之子“认”长子为父,或者以长子的名义继续经营。这相当于一种名义上的“过继”,但实际操作可能没有那么严谨。

举例说明:

想象一个大家族,老太爷有三个儿子。长子是个读书人,但膝下只有两个女儿,没有儿子。次子是个有经商头脑的,育有一子,聪明伶俐。三子是个军人,常年在外,也无子嗣。

当老太爷去世,长子也年事已高但无男性继承人时:

家族长辈会先看长子方面。 如果长子有个女儿,并且这个女儿嫁给了同族一个有儿子的人家,并且长子也同意,那么可以考虑把这个女儿的儿子(长子的外孙)过继过来,让他继承长子的产业。
如果长子没有合适的女儿或者女儿的儿子不合适,家族就会考虑次子之子。 次子之子聪明能干,经营能力强,家族里的长辈们认为由他来继承长子的家业(比如一个重要的商号),能够更好地发扬光大。
家族会召开家族会议, 由老太爷的遗孀(如果健在)、长子、次子、三子以及族中的长者共同商议。如果大家一致同意,会选择一个吉日,由次子之子正式过继给长子。他可能需要改姓,并且从今以后他就是长子的嫡子,继承长子的所有遗产和责任。

总结来说, 明清时期长子无男性继承人,而次子有儿子时,家业的传承是一个多层面的问题。核心在于“嫡传”的宗法观念,但实际操作中,家族的整体利益、被继承人(长子)的意愿、继承人选的品德能力以及家族长辈的决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次子之子能否继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是否被长子家“过继”,以及家族在综合考量后,认为他是否是最合适的继承人选。这是一个在维护宗法礼制、确保家族繁荣之间寻求平衡的过程。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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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儒林外史,严贡生严监生两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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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种问题的,八成是受到了现在的某些大肆鼓吹、宣扬“嫡庶神教”的影视剧、小说的荼毒,并且犯了以今比古,甚至“拿本朝的剑斩前朝的官”的毛病。

现代所谓的“继承”和古代(明清)的“继承”侧重点不一样,甚至可以说压根不是一个意思。

我们现代汉语中“继承”主要是指接受遗产(财产),但在古代汉语中,“继承”主要是指直系卑亲从长辈获得家族的宗祧和封爵

所以,大多数现代人以为的“继承”是遗产(财产)继承,而古代人(明清)以为的“继承”主要是宗祧继承、封爵继承,当然也是包括遗产(财产)继承的,但遗产继承对古代人来说并不怎么重视。

因为我至今已经收到过好几个关于嫡庶、继承类的问题了,今天特别查阅了一些史料和文献,来好好掰扯清楚。而只打算看本问题最直接正面的回答,请看最下面的综上所述就好了。


一、宗祧继承和封爵继承

先简单解释一下宗祧继承、封爵继承、遗产继承:

宗祧,即宗族、宗庙,宗祧继承是指嫡长子继承祖先的宗族和祭祀祖先的权利、义务, 其意义在于传宗接代。一般讲究宗祧继承的也是知书识礼的官宦之家。

封爵继承,即指继承封地、爵位以及官职(一般是指可以世袭的官职,比如明代中下级的卫所军官)。谈得上封爵继承的都是地位很高的贵族,这就不是一般中下级地主乃至广大小老百姓需要考虑的事了。

遗产继承,字面意思,主要是指钱财、土地、房产等等各种财产。

财产的继承,在古代(明清)往往被称之为“ 分析” 、“ 析产” 或“ 分家析产” 。在历代法律中, 对“ 析产”远不如“ 继承”重视。而且朝廷一般也不鼓励“分家析产”,比如朝廷经常会对什么四世、五世同堂多少口人聚居进行旌表。

根据《大明律》记载,如果祖父母、父母还健在的话,子孙分家另立户籍,可是犯法的,如果祖父母、父母告官,挨几十上百杖肯定是跑不了的:

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別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须祖父母、父母亲告乃坐;若居父母丧而兄弟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八十,须亲以上尊长亲告乃坐。——《大明律集解附例》

一言以蔽之:在我国古代社会,人们普遍重权利、身份继承,而轻财产继承。

而权利和身份的继承,在我国古代绝大多数朝代,都遵循嫡长子继承制度

其中宗祧继承的主要内容是居丧和祭典。居丧即为父母守丧三年,祭典即“宗庙之礼,祀乎其先也” 这两件大事,必须由嫡长子去完成,嫡长子有疾,庶子才可代替。

封爵继承制在唐代正式确立,此前,西汉初年爵位限于亲子继承,而不及于孙或养子。西汉末年承袭人的范围扩及孙和养子。唐以前多沿用此制。唐及唐以后的法律都强调嫡长子承袭。

《唐律·诈伪篇》规定:“诸非正嫡不应袭爵而诈承袭者,徒二年;非子孙而诈承袭者,从诈假官法。
《唐律疏议》解释说:“ 依《封爵令》`王、公、侯、伯、子、男, 皆子孙承嫡者传袭。'以次承袭,具在令文。其有不合袭爵而诈承袭者,合徒三年。‘非子孙’,谓子孙之外,诈云嫡而妄承袭者,从‘诈假官法’, 合流二千里。”宋明清律沿用不改。

宗祧继承和封爵继承通常情况下是嫡长子的权利,特殊情况下庶子中的长子才有继承权,与其它儿子及女儿毫无关系。这种权利、身份继承中的长幼有序、男女有别在从商周到唐宋明清的立法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如果无子该如何呢?

根据《大明令·户令·无子立嗣》:凡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若立嗣之后,却生亲子,其家产与元立子均分。并不许乞养异姓为嗣,以乱宗族。立同姓者,亦不得尊卑失序,以乱昭穆。

至于财产的“分析”,古代法律虽有规定,但常常被历代法律轻视,远不如对“继承”重视,在司法过程中,司法官吏也常常有意回避,这自然是儒家思想影响的结果。

而针对本问题,我着重来说一下遗产(财产)继承。

二、遗产(财产)继承

首先,财产继承一般是诸子均分。

《唐户令》:应分田宅及财物,兄弟均分,妻家所得财产,不在分限,兄弟亡者,子承父分。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

宋令亦同。

明清律法也都有类似规定,比如《大明令·户令·子孙承继》

凡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依子数均分;奸生之子,依子数量与半分;如别无子,立应继之人为嗣,与奸生子均分;无应继之人,方许承绍全分。

由此可见,包括嫡子、庶子、婢生子、别宅子(即私生子)、嗣子在内的诸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有时孙子也可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一是被继承人的某个儿子死于被继承人之前,由死者的儿子(被继承人的孙子)代父继承,即“兄弟亡者,子承父分。”

二是被继承人的诸子全部都死于被继承人之前,则由被继承人的诸孙继承,即“兄弟俱亡,则诸子均分。”

另外对于绝户(包括无子有女),也有记载:

《大明令·户令· 户绝财产》:凡户绝财产,果无同宗应继者, 所生亲女承分。无女者,入官。

总之,直系卑幼男子的继承权是中国古代财产继承的核心内容。

另外,按照《大明律·户律》的记载,不均分财产也是犯法的:

凡同居卑幼不由尊长,私擅用本家财物者,二十贯笞二十,每二十贯加一罪,止杖一百,若同居尊长应分家财不均平者,罪亦如之。
纂註舊註謂:弟輩曰卑,子輩曰幼,父輩尊財矣,財雖為公共之物,但卑得用之,不得而自擅也,尊長得掌之,不得而自私也,若卑幼不稟命而私用,是謂專擅,尊長當分散而均平,是為利巳,故各以貫數科罪,並罪止杖一百,其應分財物照數均分,

其次,虽然本问题完全没有提到女儿,但为了以示男女平等,我还是简单说一下女儿在财产继承上的情况。

女儿在财产继承上地位极低,其继承权受到种种限制。与儿子在财产继承上的平等相比,女儿的继承权要依其婚姻状况分为在室女、已嫁女、归宗女(已出嫁因某种原因回到父母家居住者)分别对待。

在室女和诸子一样有继承权,但继承份额相当低,只能分得一份嫁妆, 一般说来, 在室女的继承份额为儿子的一半, 如南宋就依《唐律》规定:“ 在法, 父母已亡, 儿女分产, 女合得男之半。”但如果户绝之家只有在室女, 则“诸户绝财产, 尽给在室女。”

归宗女的继承权,唐律未列,北宋只规定了与丈夫离婚后没有分得夫家财产的归宗女的继承权,只有南宋对归宗女不加区别,一律与未婚在室女对待。

出嫁女一般不得在父亲死后分割家产,在户绝情况下,虽有继承权,但受到种种限制。

《大明令·户令》规定:“ 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 合承夫分, 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其改嫁者, 夫家财产及原有妆奁, 并听前夫之家为主。” 寡妇一旦改嫁, 对丈夫财产的继承权也随之丧失。在“ 夫为妻纲” 的中国传统社会,寡妻并没有获得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继承权。

这里有一张表,总结了明代家产应分对象的分产比例:


综上所述,我现在来正面回答和解释本问题:明清以来,如果长子无男性继承人,次子有儿子,家业该怎么传承?

1、如果指的是宗祧继承、封爵继承,也即爵位、世职、祭祀资格。

这里我就默认长子、次子都是嫡子好了,那么不用怀疑,必然是归长子继承。

有人就说长子没儿子,次子有儿子啊。但那是再下一代的事情,再说你又怎么知道长子之后就生不出儿子呢?

就极端情况,长子确定一辈子生不出儿子,那长子仍旧是第一继承人,再传给下一辈的时候再说。

那么下一辈该怎么传呢?

不用怀疑,就是传给他的侄子,也就是他弟弟的儿子。

可能有人要说,那长子过继一个,而且就是不过继弟弟的儿子,非得过继个远房子侄,乃至收养个外人,这样行不行?

答案是不行!

古代继承的方式都是法定继承,特点是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份额及地位均由法律加以规定。在古代中国,权利和身份继承(即宗祧继承和封爵继承)严格依法进行,违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不存在遗嘱继承。而且你也不能随便过继,都是要按照远近亲疏确立继子和继承人,过继也要按照基本法,你本人的话语权和活动空间很小。

成化二十年九月乙酉朔,巡按浙江监察御史刘魁言五事:......今后立继,服无相应者,宜听择其次,继子不得乎所后之亲者,听其别立
其军民人等告争继承者,必择立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若众子无嗣,必先尽同父长房之次子,如长房无子,然后以次及于众子。又次及大功、小功、缌麻至亲之次子。如俱无次子,方立远房昭穆相当之人。其长子无嗣,亦尽同父以次长房之次子,然后以次及于其余。

2、如果指的是遗产(财产)继承,那反倒是简单了,基本上就是诸子均分,不管什么长子、次子、嫡子、庶子,一律均分。

比如总遗产100,长子分得50,次子分得50.

然后下一代,次子的儿子继承他爹的50,长子的50如果没人继承,一样要归次子的儿子。

如果存在女性,参考我上面说的,不再详细分析。

最后再说一句,以上仅是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的继承方案,但从古至今,总有人就是不守法,法律并不能保证历史上的家族继承都能那么顺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往往存在一定的变通。

这里再补充一点,明代涉及分产的法律、判牍(事例)所载的处理方式与在实际判案中一些民间民事习惯的对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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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次子的诸子中过继一个。

但这里面有个争议,就是应该过继次子的长子还是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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