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让老婆带着一半的财产嫁给行贿对象,算行贿吗?

回答
这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需要从几个角度来分析:

1. 核心问题:是否存在“行贿”行为?

行贿的定义是指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要构成行贿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主体: 行贿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单位。
目的: 目的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个“不正当利益”是关键,可以是物质上的,也可以是非物质上的,例如寻求某个官员的关照、庇护、或者推动某个对自己有利的政策等。
手段: 手段是给予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对象: 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公务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行为: 向上述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2. 分析您提出的情况:

您提出的情况是“让老婆带着一半的财产嫁给行贿对象”。这其中有几个关键点需要分开解析:

“老婆带着一半的财产嫁人”本身:
婚前财产的分割: 如果这是在离婚过程中,夫妻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分割共同财产,那么将一半财产分割给女方,并由女方自行支配,这本身并不构成犯罪。这是合法的财产处分。
女方主动赠与或出售: 如果女方自愿将自己的财产(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所得)以嫁妆的形式赠与或出售给他人,这本身也是个人财产的处分行为。
法律性质: 这里的核心是女方对财产的自主处分权。只要财产来源合法,女方有权处置。

“让”这个行为者的意图和目的:
如果“让”的目的是为了促成女方与行贿对象的婚姻,并且该婚姻是为了给行贿对象“好处”: 这里就需要仔细辨析“好处”是什么。
如果“好处”是指通过婚姻关系,让该官员因为“儿女亲家”的身份而获得某种利益或便利,或者是为了掩盖之前的行贿行为: 那么这个行为可能与行贿或受贿的“共犯”或者“洗钱”行为沾边,但直接说“让老婆嫁人就是行贿”并不准确,而是说通过这种方式“为行贿对象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如果“让”的行为者是行贿的主体(即行贿人): 并且是通过这种方式(安排婚姻、赠与财产)来贿赂官员,那么这个人就构成了行贿罪。他通过安排其配偶(或他人)与官员结婚,并付出财产,实际上是将钱财或利益输送给了官员(或其关联人)。
如果“让”的行为者本身不是行贿人,而是出于其他目的(例如为了撮合一段姻缘,虽然其中涉及财产): 但如果这个过程客观上帮助了行贿对象,并且行贿对象因此获得了“好处”(例如通过这种方式接受了财产,并且该财产是其受贿所得的一部分),那么行贿对象可能构成受贿罪。

“行贿对象”的身份和行为:
如果“行贿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并且收受了这笔财产(无论是以嫁妆形式还是其他形式),而这笔财产是其因职务上的便利而获得的,那么他/她可能构成受贿罪。
如果该“行贿对象”是行贿人安排结婚的对象(例如某个官员的亲属),并且通过婚姻关系收受了财产,而该财产是其为官员谋取便利的对价,那么该官员本人也可能构成受贿罪。

3. 具体案例分析和可能的法律定性:

我们来设想几种更具体的情况,以便更清晰地说明:

情况一:行贿人A为了让官员B在某个项目中关照自己,安排自己的妻子C与官员B的儿子D结婚。作为“嫁妆”,A让自己的妻子C带走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并将其中一部分以赠予或买卖的方式给了D。
分析: 在这种情况下,A的行为很可能构成行贿罪。他通过安排婚姻、输送财产给官员的亲属,实际上是将贿赂的资金或利益转移给了官员的家庭,目的是获得官员的关照。妻子C虽然可能不知情或被动参与,但如果她明知其丈夫的目的是行贿而配合,也可能构成行贿的共犯。官员B可能构成受贿罪,因为他通过儿子收受了财产,为A提供了便利。

情况二:行贿人A本身已经给了官员B钱财作为贿赂,后来因为某些原因,A希望通过更隐蔽的方式继续“笼络”官员B,于是安排自己的妻子C与官员B的某个亲属结婚,并“交代”妻子C将自己的部分财产“处理”给该亲属。
分析: 这是一种更加明显的行贿行为。A是行贿的主体,其目的明确,手段是利用婚姻和财产输送。这里的财产转移是贿赂的载体。

情况三:官员B的儿子D看中了某人的妻子C及其财产,并主动追求C,促成了他们的婚姻。而官员B则利用职权,为C的丈夫(即行贿人A)提供了一些便利。
分析: 这种情况更偏向于官员D受贿(如果其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受贿(如果官员B指示D接受),以及官员B本人的受贿。行贿人A的妻子C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她对整个过程的知情程度和主动参与度。如果她明知丈夫是为了获得官员的便利而进行财产转移,并且是主动配合的,也可能构成行贿的共犯。

4. 关键区分点:

目的: 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吗?
行为: 是否有给予财物或承诺给予财物的行为?
对象: 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吗?
知情与配合: 妻子是否明知丈夫的行为目的是行贿并主动配合?

总结:

“让老婆带着一半的财产嫁给行贿对象,算行贿吗?”这个问题不能简单地回答“是”或“否”。

如果这个安排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并且财产转移是作为贿赂的对价或好处,那么提供财产并安排嫁人的行为者,很可能构成行贿罪。 也就是说,这个人是行贿的主体。
如果只是单纯的离婚分割财产,与行贿行为无关,那就不是行贿。
关键在于整个行为链条的“目的”和“因果关系”。 如果婚姻和财产的转移是直接或间接的为了让行贿对象获得不正当利益,那么这种行为就可能触犯法律,并且行为的实施者构成行贿罪,而接受好处的国家工作人员则可能构成受贿罪。

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对这类情况的定性需要结合具体的证据,例如双方的谈话记录、交易凭证、证人证言等,来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是否符合行贿罪的构成要件。

简而言之,如果这个“让”的行为背后是为了贿赂,那么这个“让”的行为就是行贿的一部分。这里的财产转移,是实施行贿行为的一种方式。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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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得把“贿”字升级成“惠”字才能形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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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利益输送效率,你还可以净身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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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问出这个问题的人,真是牛头人(NTR)中的天才。

现实中的性贿赂,一般不包括这种类型。而且,目前性贿赂是否要入刑,还是存在争议的。这种让老婆带着财产嫁给行贿对象的行为,更定不上行贿。

目前已知的性贿赂有2种类型:1、直接性贿赂,一般是行贿人直接向受贿人提供性贿赂。

2、间接性贿赂,一般是行贿人指使第三人向受贿人提供性贿赂。比如行贿人带受贿人去嫖娼,并支付嫖资。又或者是行贿人让自己的女性家属为受贿人提供性贿赂。

题中的这种,属于包鸡包眼送人头型,老婆和财产一块搭出去了。

在古代,题中提到的行为构成犯罪。比如《唐律疏议.户婚卷》中有一条规定:

以其妻妾及女行求,嫁与监临官司,得罪减监临二等论

翻译过来就是,行贿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将自己的妻妾或者女儿嫁给官员,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是给国家免费打2年左右工(徒二年)。

而且,根据唐律疏议,如果行贿人将自己的老婆嫁给官员,被发现后是要解除行贿人和他老婆的婚姻关系的,也算是一种惩戒。

对于受贿者而言,唐律疏议规定: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意思是,这种行为等同于监守内奸罪(奸指通奸或者强奸),还要加二等处罚。同时,双方也要离婚。

但是,也要说明的是,唐代认为,这种行为只是破坏了户婚秩序,而不是职务廉洁,所以把这个犯罪规定在户婚卷,而不是《职制律》。

不过唐律虽然这么规定,但是向官员献妻女的案例也不少,相关人等也没受到处罚。

比如宰相李义府将一个绝色女犯人纳为小妾,并帮她脱罪。有人向唐高宗举报李义府,唐高宗反而打压举报人。

又比如崔湜的老婆很漂亮,他把老婆和两个女儿都献给了唐玄宗,进而获得升官加爵。

到了清代,法律才把这种行为纳入职务犯罪。换句话说,在清代,题中的这种行为算是行贿。

但是,到了现代又有不同。在古代,女子和财产,本质上并没有多大的区别。行贿人将女儿、妻妾嫁给受贿人,约等于赠送了财物。

但是在现代,女性是独立、平等的法律主体,其拥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即便是她出于他人的怂恿,带着财产嫁给官员,但是一般还是出于她愿意与官员结婚的真实意思。(胁迫的另说)

此时两人的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两人发生性关系,也是合法的,谈不上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问题。这种性关系对社会没有危害性。这与上面提到的两种性贿赂有截然不同的区别。

这名女性的财产,并不因为结婚,就变成了官员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因为结婚而改变性质,除非有财产协议约定。

所以,总体来看,让老婆带着一半的财产嫁给官员,老婆与官员婚后发生的性行为是合法的,老婆的财产也没有被官员非法收受,这很难符合性贿赂的一般特征,也就难称得上行贿。

当然,如果官员因此向前夫哥输送利益,那么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比如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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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估计没人会干。

虽然都说嫂子好玩,但是那是过去式,那是建立在古时候,性教育不够。只能婚后靠实践来积累经验。

现在的很多小姑娘,熟练的跟在东莞上过班一样。

妇女怎么样都没小姑娘好玩,保养再好的妇女还是妇女。就说过最简单的点,精力就没有小姑娘好,小姑娘可以跟你一玩一整夜,睡一觉就能回血。你找个妇女试试,玩一夜要休几天,熬个夜就像个鬼。

你说别有风韵。长得成熟有韵味的小姑娘又不是没有。

所以,你这都成了接盘。真没人会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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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太无聊了,还专门就这个问题去请教了某省纪委的同志。

也就是说,如果因为你的这一行为,官员未来通过权力给你输送了法律之外的好处,还是可以认定你这是行贿行为——尽管你采用了合法的送钱手段遮掩。

而且你这么做的风险还在于,万一人家官员以后根本不给你办任何事,你拿他毫无办法,而且你的原老婆和一半家产就打水漂了,因为这连赠予都算不上——你合法地离婚了,老婆合法地得到一半财产,官员又和他合法地结婚了,一切已经与你无关。

再有更惨的,如果你睡过人家老婆,觉得你送了绿帽子,官员不仅不帮你,还故意合法地给你使绊,让你比不送老婆和财产还惨,就偷鸡不成蚀把米了。

也许你有过人的手段,可以控制你前妻,让她合法地带着财产改嫁了还愿意冒着被查出受贿的风险帮你。什么样的工具人才会如此听话啊!——如果她听话是被你网住了,那你的手段是什么?裸照?黑历史?挟持家人?你确信你不会被当做黑恶势力打击?或者当做敲诈关起来?

回过来说,在掩盖受贿这件事情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行长孙德顺做得比你这专业得多。

孙德顺为了收钱,设计了结构极为复杂的重重掩体,先成立两家平台公司,不是自己做股东,而是让老部下做,这是遮蔽在他身前的第一层“影子”;在平台公司之下又设立了十多家项目公司作为第二层“影子”,项目公司和行贿企业还不是直接交易,而是双方各自再成立空壳公司作为第三层“影子”,多层影子公司层层嵌套。

交易主体本身已经魅影重重,资金往来又伪装成各种貌似合法的金融产品、股权投资协议,用“影子交易”为利益输送再蒙上一层迷雾

他是搞金融的人,而且还是里面的顶尖高手,所以他要作假,完全查不出哪里有问题,是真的查不出。

但问题是,虽然企业给他送钱的包装方式五花八门,而且拐的弯多到专业的金融人士都找不出漏洞来——但企业换取的东西都一样,那就是银行贷款

所以后来检查组直接梳理孙德顺审批过的所有贷款,找出里面不合规的,从结果倒追原因,把他给抓了。

这就是上面纪委这位同志所说的办案原理。

所以,真要查,因为不管多精明的行贿受贿,必然伴随着违规操作——要不然何必行贿受贿,所以都能查出来,很多人行贿受贿还没被查,只能说是因为还没被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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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题目,立马想到唐律“监临娶所监临女”条,没想到“崔颢题诗在上头”@猴子老湿 ,不过猴子老师关于该律条的保护法益(或犯罪客体),似有待商榷。

但是,也要说明的是,唐代认为,这种行为只是破坏了户婚秩序,而不是职务廉洁,所以把这个犯罪规定在户婚卷,而不是《职制律》。

细绎律文,本条以监临官娶所监临女为妾和枉法娶人妻妾及女之行为作典型,旁及类似行为(监临官为亲属娶、在官非监临者自娶或为亲属娶)以及共犯(女家、行求者)。

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监临者,减一等。女家不坐。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为亲属娶者,亦同。行求者,各减二等。各离之。

由上可知,唐律重点规制监临官的行为,且注意防微杜渐,监临官婚娶哪怕未曾违法裁判,也会受到法律制裁。

职制律对监临官员收受财物的规定亦是如此,涵盖了不因公事受财因公事受财不枉法以及因公事受财枉法等行为。

诸监临之官,受所监临财物者,一尺笞四十,一疋加一等;八疋徒一年,八疋加一等;五十疋流二千里。与者,减五等,罪止杖一百。【疏】议曰:监临之官,不因公事而受监临内财物者计赃一尺以上笞四十,一疋加一等;八疋徒一年,八疋加一等;五十疋流二千里。与财之人,减监临罪五等,罪止杖一百。
诸监临主司受财而枉法者,一尺杖一百,一疋加一等,十五疋绞;不枉法者,一尺杖九十,二疋加一等,三十疋加役流。

其中,受财枉法相较于同属枉法裁判的不受财枉法,在量刑方面有着显著不同,即受财枉法是计赃论罪,赃款越多,量刑越重,而不受财枉法因与财物无涉,则以所错判之刑罚为量刑依据。

诸有所请求者,笞五十;谓从主司求曲法之事。即为人请者,与自请同。主司许者,与同罪。主司不许 及请求者,皆不坐。已施行,各杖一百。所枉罪重者,主司以出入人罪。
诸官司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从轻入重,以所剩论;刑名易者:从笞入杖、从徒入流亦以所剩论,从徒入流者,从笞杖入徒流、从徒流入死罪亦以全罪论。其出罪者,各如之。

回到监临官因婚娶枉法这一行为,明显不属于不受财枉法,也不能归入受财枉法,因为在唐律的定义中,赃是指财货之利,奴婢等贱人本就是财产,但良人无论如何也不能视为财产。

诸以私财物、奴婢、畜产之类,余条不别言奴婢者,与畜产、财物同。贸易官物者,计其等准盗论,官物贱,亦如之。计所利以盗论。其贸易奴婢,计赃重于和诱者,同和诱法。【疏】议曰:“以私家财物、奴婢、畜产之类”,或有碾硙、邸店、庄宅、车船等色,故云“之类”。注云“余条不别言奴婢者,与畜产、财物同”,谓“反逆”条中称“资财并没官”,不言奴婢、畜产,即是总同财物;又厩库律:“验畜产不以实者,一笞四十,三加一等,罪止杖一百。若以故价有增减,赃重者,计所增减,坐赃论。”即无验奴婢之文,若验奴婢不实者,亦同验畜产之法。故云“余条不别言奴婢者,与畜产、财物同”。

在杂律“错认良人为奴婢”条中,同样可看到类似法理,即良人不同财物,无法“约等于财物”,也就无法计赃,只能从别处着手,比如以所错判之罪刑为准据,或者以其手段行为为中心,既然前已规定监临官娶妾的行为违法,其形成的两性关系亦不受户婚律的承认,如欲加重监临官的刑罚,将其拟制为奸罪无疑是适当的。

错认奴婢及财物者,计赃一疋笞十,五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未得者,各减二等。【疏】议曰:错认他人奴婢及财物者,计赃一疋笞十,五疋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未得者,各减二等”,谓从“错认良人”以下,未得者,并减二等。其错认良人以下为子孙,律既无文,量情依“不应为轻”;若错认他人妻妾及女为己妻妾者,情理俱重,依“不应为重”科。若已认得妻妾将去者,多涉奸情,即同奸法
诸监临主守,于所监守内奸者,加奸罪一等。【疏】议曰:监临主守之人,于所监守内奸良人,加凡奸一等,故注云“谓犯良人”。若奸无夫妇女,徒二年;奸有夫妇女,徒二年半。

问题在于,为何不在职制律中另立专条对监临官因婚娶枉法予以规制,如枉法后受财,这与唐律的编纂逻辑并不冲突。

诸有事先不许财,事过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疏】议曰:官司推劾之时,有事者先不许物,事了之后而受财者,事若曲法,准前条“枉法”科罪。既称“准枉法”,不在除、免、加役流之例。若当时处断不违正理,事过之后而与之财者,即以受所监临财物论。

窃以为,这与唐律的编纂体例有关,通常将名例律视为唐律的“总则”,但实际上“《唐律》关于总则之规定,不尽在名例之内”,同时各篇自有其“总则性规定”

《名例》篇所收虽为全律之通例,然仅是最重要之通例,并非囊括全部通例。实际上,尚有若干通例,散见于《名例》以外之各篇中,……故研究通例之总则, 当以《名例》篇为主, 而不可囿于《名例》一篇。(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
《唐律》之名例虽相当于今之总则,但《唐律》关于总则之规定,不尽在名例之内,名例律之各种规定,只能为总则规定之主要者,其他总则规定,尚散见于名例以外之各律。故检讨《唐律》之总则规定者,自不应将其限于名例律之条文,更应及于其他各律之有关条文。(蔡墩铭《唐律与近世刑事立法之比较研究》)

户婚律亦是如此,“违律为婚离正”条即是对违律为婚的总则性规定,包括婚姻的状态、聘财的处置以及判离不离的定性,值得指出的是“虽会赦,犹离之、正之”之文,系轻重相举的提示性规定。

诸违律为婚,当条称“离之”、“正之”者,虽会赦,犹离之、正之。定而未成,亦是。娉财不追;女家妄冒者,追还。【疏】议曰:“违律为婚”,谓依律不合作婚而故违者。“当条称离之”,谓上条“男家妄冒,或女家妄冒,离之”。又,“正之”者,谓上条“奴婢私嫁女与良人,仍正之”。虽会大赦,称“离之”者,犹离之,称“正之”者,犹正之。“定而未成,亦是”,假令杂户与良人为婚已定,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未成,会赦之后,亦合离、正,故云“定而未成,亦是”。男家送财已讫,虽合离、正,其财不追。若女家妄冒,应离、正者,追财物,还男家。凡称“离之”、“正之”者,赦后皆合离、正。名例律云:“会赦,应改正,经责簿帐而不改正,各论如本犯律。”应离之辈,即是赦后须离,仍不离者,律无罪条,犹当“不应得为从重”,合杖八十。若判离不离,自从奸法

如将监临官因婚娶枉法置于职制律中,其婚娶行为并不能得到有效评价(本律已有“和娶人妻”条),有关婚姻状况、聘财等问题亦须另行规定,有违唐律“敦兹简要”之宏旨。

由此审视“让老婆带着一半的财产嫁给行贿对象”这个问题,丈夫自嫁妻子给监临官,无论是从丈夫,还是从监临官角度来说,均系违律为婚,“二夫各离”,“若判离不离,自从奸法”。

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即夫自嫁者,亦同。仍两离之。【疏】议曰: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若和嫁娶妾,减二等,徒一年。“各离之”,谓妻妾俱离。“即夫自嫁者亦同”,谓同嫁妻妾之罪。二夫各离,故云“两离之”。

因系违律为婚,监临官与嫁妻之夫并不属于婚姻之家,所送之财产不能视为嫁妆,也不能看作是亲属之间的人情往来,因此可以归入“赃”的范围。

诸监临之官,私役使所监临,及借奴婢、牛马驼骡驴、车船、碾硙、邸店之类,各计庸、赁,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若有吉凶,借使所监临者,不得过二十人,人不得过五日。其于亲属,虽过限及受馈、乞贷,皆勿论。亲属,谓缌麻以上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余条亲属准此。

正如“有妻更娶”条之问答所言“有妻更娶,本不成妻”,由此推之,违律为婚,本不成婚。抛开嫁妻之举不论,单就其送财之行为,已属行贿。

问曰:有妇而更娶妇,后娶者虽合离异,未离之间,其夫内外亲戚相犯,得同妻法以否?答曰:一夫一妇,不刊之制。有妻更娶,本不成妻。详求理法,止同凡人之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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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分析的话,这确实是一种规避行贿罪的方式。离婚前妻可以分掉你一半财产,跟行贿对象只是形式上结婚,然后马上离婚,就可以把1/4财产转移过去。前妻再离婚后跟自己复婚,生活不受影响,钱也送出去了,也不需要交税,实在是高。

不过实际操作起来难度在于行贿对象的条件比较苛刻,最好是离异的。已婚的这么折腾一般家里不能同意,未婚的莫名多了段婚史。

现在纪检部门对领导干部生活问题也抓的很严,频繁结婚离婚,容易被盯上。

所以,这个招理论上是个高招,但实践中意义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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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么说吧,找一个女人,赠送给她巨额财产,让她嫁给某官,婚后再通过婚内赠与的方式送钱,过段时间再离婚。只要不落文字语音视频证据,还真不是行贿。只是,这事对中间人的要求太高了,现实中根本没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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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实话,你老公姐姐把13岁的孩子送到北京来过暑假,一分钱都不带,这事儿挺让人寻思的。我感觉挺不合适的,而且背后可能有很多潜在的问题。首先,咱们先不谈钱的问题,就说这孩子才13岁,正是长身体、长见识的关键时期。暑假本来是孩子们放松、学习、体验生活的好机会。你老公姐姐让她孩子来北京,这说明她肯定觉得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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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情况确实让人心慌,也挺让人琢磨的。老师把卷子收走,让你赶紧走,这中间有很多可能性,到底会是挂科还是处分,甚至是两者都有,这得看具体情况来分析。首先,我们得从老师的角度来想。老师在考试中抓到你用小抄,这绝对是一个非常严肃的事情。他的首要反应可能是“证据确凿”。把卷子收走,这是在保存证据,确保你无法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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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听到你最近这么辛苦,孩子上一年级,本应该是件开心的事,结果每天被功课搞得焦头烂额,老师还天天找,你更是身心俱疲,甚至到了要打骂孩子的地步,这滋味肯定不好受。别急,我们一点点来分析,看看怎么能把这个局面扭转过来。首先,咱们得明白,一年级确实是个重要的过渡期。孩子从幼儿园那种玩为主的学习环境,一下子转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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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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