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腾讯高级工程师因「每天在岗不足8小时」被辞退,反诉加班费等 500 余万两度败诉?

回答
好的,我们来详细探讨一下“腾讯高级工程师因‘每天在岗不足8小时’被辞退,反诉加班费等500余万两度败诉”这个事件。这个事件涉及劳动法、企业管理、个人职业发展以及社会对加班文化的看法等多个层面,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和讨论价值。

事件背景梳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事件的基本事实:

当事人: 一位腾讯高级工程师。
被辞退原因(企业说法): 企业给出的原因是其“每日在岗不足8小时”。这通常指向考勤制度的违反,或是被认为工作效率低下、未达到预期的工作状态。
工程师的反诉内容: 声称自己“每天在岗不足8小时”的说法不实,并据此反诉公司,要求支付加班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总金额高达500余万元。
诉讼结果: 该工程师两度败诉。

深入分析事件的多个维度:

1. 企业对“在岗时间”的定义和管理:
“每天在岗不足8小时”的解读: 这是整个事件的核心点。企业在劳动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工作时间。在很多高强度工作环境下,特别是IT行业,企业可能会对员工的出勤时间有更高的要求,例如要求打卡或者保持在线状态。这里的“8小时”可能是指传统的法定工作日时长,也可能是在公司内部对高效工作者的一种“期望值”。
考勤制度与工作效率: 考勤制度是企业管理的基础。如果企业有明确的考勤制度,且工程师违反了该制度(比如长时间未打卡、未在线),那么以此为由进行处理,在法律上是站得住脚的。然而,仅仅因为考勤上的“不足8小时”就被认定为“不胜任工作”并辞退,可能需要企业提供更多证据证明其工作效率确实受到了影响,或者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弹性工作制”的边界: 在很多互联网公司,存在一定程度的弹性工作制。但弹性不等于随意,通常还是需要满足一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产出。如果工程师的工作时间虽然不固定,但通过其他方式(如加班完成任务、远程高效工作)实现了工作目标,企业是否能简单以“在岗时间不足”来否定其贡献,这是法律和道义上的一个争议点。
企业管理的合理性: 即便企业有考勤制度,但如果其管理方式过于僵化,未能结合实际工作内容和产出来评价员工,也可能存在管理上的问题。然而,在法律诉讼中,法院通常更侧重于是否遵守了明确的规章制度。

2. 工程师的诉求与法律依据:
加班费的诉求: 如果工程师确实在工作日超出法定工作时间工作,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并且有证据证明(如加班记录、工作邮件、同事证词等),那么他有权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如果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没有遵循《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例如,没有提前通知、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者以不合法理由解除合同),那么工程师可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通常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500余万的数额: 这个数额相当庞大,可能包含了多年的加班费、高额的违法解除赔偿金,甚至可能包括其他未兑现的承诺(如股票期权、奖金等)。如此巨额的诉求,意味着工程师需要提供非常有力的证据来支持每一项索赔。
“每天在岗不足8小时”与反诉: 工程师的反诉,核心在于“每天在岗不足8小时”这一理由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他需要证明自己不仅遵守了考勤规定(如果存在),更重要的是,他的工作表现和产出是合格的,甚至超出预期的。

3. 法律判决分析(两度败诉的原因推测):
证据链的重要性: 在劳动纠纷中,证据是决定胜败的关键。
关于在岗时间: 如果工程师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自己“每天在岗足够8小时”,或者公司的考勤记录能够证明其确实未达到要求,那么他在这一点的辩护就会非常困难。很多时候,公司有统一的打卡系统,这是最直接的证据。如果工程师认为打卡记录不真实,就需要提供更强的反证。
关于加班费: 要求加班费,最重要的是提供加班证据。例如,考勤系统记录的加班时间、加班申请审批记录、加班期间的工作成果(如完成的紧急项目、解决的重大技术难题)、加班时段的邮件沟通记录、甚至是同事的证词等。如果这些证据缺失,或者不充分,法院很难支持加班费的诉求。
关于工作表现和效率: 如果公司能够提供工程师工作表现不佳、效率低下、未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证据,那么即使工程师在考勤上勉强达标,也可能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可能被法院认可。
举证责任的分配: 在劳动仲裁和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非常重要。
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 公司需要证明解除合同的理由是合法且充分的(例如,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或不能胜任工作)。
员工要求加班费: 员工需要证明自己确实加班,并提出了合法的加班申请(有些情况下,如果公司明知员工加班且未制止,也可能被视为默许)。
法律对“工作时间”和“工作效率”的界定: 法律通常保护员工的基本权益,但也不会完全否定企业的管理权。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综合考量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如果公司的考勤制度合法且明确,员工违反了,公司有权依规处理。
如果员工认为自己工作表现优异,即使考勤略有不足,也需要有强有力的证据来支撑,仅仅口头辩解或模糊的证据很难说服法官。
对于“工作效率”的评价,虽然主观性较强,但如果公司能提供可量化的绩效评估数据、项目延期记录、同行评议结果等,将更具说服力。
可能存在的事实真相的模糊性: 互联网行业的加班情况非常复杂,很多工作并非完全依赖于“在岗”时长,而是强调“产出”。有时,员工可能在非工作时间处理工作,但也可能在工作时间摸鱼。对于法官来说,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倾向于依据明确的制度和证据来判决。

4. 事件引发的社会思考:
加班文化的反思: 这个事件再次将中国互联网行业普遍存在的“996”甚至“007”的加班文化推上风口浪尖。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工时制度,但在实际执行中,许多企业仍然存在过度加班的现象。
员工权益保护与企业管理权的平衡: 如何在保障企业正常运营和管理效率的同时,切实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是一个长期存在的挑战。
证据意识的重要性: 无论是企业还是员工,都需要增强证据意识。企业在进行人事处理时,需要规范流程、留存证据;员工在主张自身权益时,也需要积极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
个人职业发展与企业文化的匹配度: 有时候,员工与企业在工作模式、价值观上的不匹配,也可能导致冲突。该工程师可能在工作时长和表现方式上与企业有较大的分歧。
法律并非万能药: 尽管有法律保障,但如果员工无法有效举证,或者其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即使权益受到一定程度的损害,也可能无法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完全的补偿。

总结:

从“两度败诉”的结果来看,我们可以合理推测,该工程师在庭审中未能提供足够有力的证据来支持其“每天在岗不足8小时”的说法不属实,或者未能证明其主张的加班费和赔偿金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法院的判决很可能基于以下几点:

1. 公司拥有合法的考勤制度: 并且能够证明工程师违反了该制度。
2. 工程师未能提供充足的加班证据: 导致其加班费的诉求无法得到支持。
3. 工程师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工作表现良好: 甚至可能公司的证据证明其工作表现不达标,导致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且该理由被法院认可。
4. 工程师对其他诉求的证据不足: 例如未兑现的承诺等。

这个事件提醒我们,在现代职场中,尤其是在高科技行业,员工的权益保护和企业的管理需求之间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同时,对于劳动者来说,了解自己的权利、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并积极收集和保存好能证明自己权益的证据,是至关重要的。对于企业而言,规范管理、尊重法律、重视员工的合理诉求,建立健康的工作环境,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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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工作制:一份在你屁股底下安装了弹簧的工作,一旦你的价值被剥削得所剩无几,资本家就会启动弹簧的按钮,把你弹进垃圾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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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提供的证据荒谬到难以吐槽的地步——按照腾讯的开除标准,整个中国除了ATM机和自动售卖机之外,没有任何一个岗位可以在早上10点后到晚上18点之间干满8个小时的!

因为这期间一共TM的就8个小时!

建筑工人,不可能!

银行柜员,不可能!

富士康流水线工人,不可能!

奋斗在抗疫一线的医护人员,都不可能!

因为只要是人类,你就要吃喝拉撒。只要你在工作,你就得和其他部门的人沟通交流和开会。更何况还有众所周知的,互联网公司的6点后加班……

这个证据如此侮辱人的智商,腾讯法务部就敢堂而皇之拿出来当证据了,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还就敢接受了……

一个是真敢拿,一个是真敢接。

腾讯法务部和深圳市南山法院默契的就像一对恩爱的老夫老妻那样,而所有在南山法院起诉腾讯的原告,都像不懂眼色的,破坏氛围的第三者。

腾讯作为一个资本机器,它去侵害员工的利益是必然的,但是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加重加粗)法院,你是怎么回事儿???

到底是学法律学到了没有人性?还是说你真的是腾讯法务部南山分部?

这种迷之[证据],还得装模作样审半天,还得憋住笑写判决书,累坏了吧?

我提醒各位一句——如果按照腾讯的这份判决来执行的话,中国任何一个互联网公司都可以开除任何一个基层员工,以后可能都不用承担任何违反劳动法而带来的离职赔偿。

对了,腾讯的工会呢?

如果有一个组织可以依靠,普通劳动者脑子瓦特了才自己出来对垒一个巨无霸啊……

所以,腾讯的工会,就眼睁睁看着腾讯用这种扯淡的理由辞退员工?社会主义国家的工会,都这么窝囊了吗?

你说啥?你说资本主义国家韩国的工会敢怼财阀而社会主义国家的工会现在就是发福利搞团建的摆设……

你说腾讯压根没有工会,而财阀三星的李相勋,因为拒绝韩国工会的的进驻已经进去了?

哦哦哦,那我没啥说的了,我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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摸鱼的闫先生不是一直这样“没有廉耻”的。

他2012年刚入职腾讯的时候,半年期间天天加班到深夜,有时加班到两三点,周末也不休息,甚至还会通宵加班。

因为长期加班导致自己严重抑郁,健康透支。

闫先生不是没有按照腾讯期望的方式奋斗过。

但是奋斗的结果是失去健康,而且腾讯很显然没有在经济上给他对等的回报。

所以他很快拼不动了。

这种拼不动不是身体上的,而是心理上的看不到希望。

我的一个高中同学在香港的四大工作。

他的工作时长让我看着咋舌:

早上十点多上班,晚上十二点能够下班就已经不错了。

我时常能够看见他凌晨两点发的朋友圈。

单独从工作时长来看,这是一个典型的“血汗工厂”。

但为什么无数年轻人对这份工作依然趋之若鹜?

很简单,钱给到了,而且有着很清晰的晋升路径,而且薪资方面也有着行业内的共识,到第七年很多人的年薪会接近百万。

说实话,这样的工作我也想要。

可是闫先生的工作不是这样。

其实闫先生这么做就是突然想开了,活明白了。

现在的时代走得太快了,所以我们的人生路径往往就在这样的埋头赶路中变得逼仄。

工作或者说为了资本家的景愿而奋斗从来都不应该是人生的意义。

其实很多时候我们都需要仰头看看天,除了工作以外,这个世界上有许多我们更值得关注的东西。

你真的想要人生就这样飞速流逝吗?

他不想,所以他放弃了职业上的成功可能,选择了回归生活。

他曾经一厢情愿地以为自己在一个大厂,做到了高级程序员,年龄也过了想要奋斗的时候,那么就这样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地过活也没什么不好。

可他没有想到的是,腾讯连他最后的喘息的可能也不给。

那个被当作证据的监控清清楚楚地计算了他每天在工位上的时长,令人毛骨悚然。(值得一提的是,这份“证据”本身也颇具槽点,取样的时间段并不能证明闫先生没有加班。)

我支持闫先生不是支持上班摸鱼,而是支持那最后的即使当咸鱼也想要在996的间隙仰头喘上一口气的权利。

我们已经退无可退,身后是万丈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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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企业,真的需要所谓「弹性工作制」吗?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互联网行业,不是所有岗位都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一些企业,也并不是真正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而只是原则上不做考勤要求,宣布上下班时间自由。

上下班时间自由,按照工作需要灵活安排,这可能是个伪命题。有人可能会说,做内容运营,遇到突发热点,大半夜不也得追吗?运维人员,半夜遇到服务器崩了,马上去修不也很正常吗?这些说的都没错,但都可以通过值班制度、调休制度来补偿。

如果 24 小时的瓜吃不完、吃瓜带来的用户活跃对公司有价值,那为什么不安排「三班倒」的轮班制度;如果工程师的确需要半夜起来应对突发需求,为什么不能发挥弹性工作的优势,允许他在非繁忙时段自主安排休息?

到头来,弹性工作制是只能往多里弹,只能往晚上弹;更有甚者,布置工作的时候,以弹性工作制为由,要求员工随时在线,有了劳资纠纷,又开始强调每天在岗办公时间,这不就两头堵了嘛?

希望劳动部门和企业都能重新审视一下,这个行业,是不是真的有这么多岗位「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 @罗翔 老师有一句话说得好:不加限制的自由,会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如果互联网巨头的强势地位短期不会改变,在工作时间安排方面,是不是可以少一点所谓的「自由」呢?

你是否支持弹性工作制?欢迎在从业者交流圈发表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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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注定是一场赢不了的诉讼

拿10-18点的监控证明员工工作未满8小时,那想要不被开除就只能在工位上吃喝拉撒了

所谓的弹性工作制

腾讯心里明白怎么回事

法院估计也明白怎么回事

我们这些看客也明白怎么回事

闫先生自己,我认为也明白怎么回事

他唯一没明白的地方就是,不是兢兢业业认真工作就会不被辞

腾讯则表示,辞退原因是该员工未能匹配对应岗位要求

说白了就是员工年龄到35了呗

腾讯拿这种证据都能打赢官司,所以我说对闫先生这注定是一场赢不了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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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 @左丘鹿鸣 邀请,简单讲两句:


一、在收到邀请后,我的第一反应是去查询是否有公开的判决书,因为如果没有判决书,仅凭现有单方陈述构成的新闻报道,是不足以判断案情的。

就我个人经验,当事人的单方陈述通常不能尽信,这不是说当事人一定会说谎,而是说即使是同样的客观事实,人们在描述和解读时也会带有各自立场,从而不自觉地美化对自己有利的一面,淡化对自己不利的一面,这是人之常情,因此法律判断应当用证据说话、凭材料发言。

这个原则,不因为一方是劳动人事领域“臭名昭著”的腾讯而改变。



二、法律领域可以讲几点:

1 、@视频创作者王瑞恩 引用了不定时工作制的规定,但是弹性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本案是前者,大概率不是后者。

所谓不定时工作制,是指针对在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不定时工作制是一个法律上的专门概念,而弹性工作制只是很多企业对自身工作制度的一种描述。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前者需要经过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而大多数自称弹性工作制的公司并没有经过审批,只是没有专门的考勤制度,上下班时间比较弹性而已。

本案中,尽管用人单位没有专门的考勤,但仍要求每日工作时长达到8个小时,只是上下班时间允许自行前后调整,这并不是不定时。


2、针对案情,依据新闻报道,用人单位提供了监控视频光盘、公证书、沟通录音光盘;从下文看,公证书的内容应当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微信沟通记录,法院是依据前述证据所形成的证据链认定在岗时间不足的

所谓证据链,即是单个证据间互相佐证、互相补充形成的证明链条;既然是依据前述所有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断案,其中某一项无法充分证明在岗时间不足也并不奇怪,讨论判决是否合理,应当基于全部证据整体判断。

很多老师批评视频证据并非全时段,或者不足以排除劳动者是出外勤,这其实不是问题,因为法院判决依据的是多项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其中一项证据不足以充分证明被告主张是很正常的一件事。

问题是现在所有的新闻报道都没有把其他几项证据(微信沟通记录、录音记录等)的内容公开,因此我们没人知道其中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目前新闻披露的只有视频在岗时间的一张统计表,沟通录音以及微信沟通的内容均没有展示,只依据披露的一项证据径自批判判决枉法是不合适的。

我的判断如文首,“如果没有判决书,仅凭现有单方陈述构成的新闻报道,是不足以判断案情的”。

顺便一说,我个人非常好奇微信沟通记录和沟通录音的内容,如果其中有劳动者对缺勤的自认,对本案恐怕是一锤定音的。


3、劳动者对不在工位的辩护主要有二,其一是日常走动和他处参加会议,其二是晚间加班。

这两个解释分别能够解释一部分不在工位的记录,但是未必能解释全部记录,且从新闻报道看,劳动者也没有办法提供对应依据。

从披露的记录表来看,劳动者通常是在每天十点半之后到岗,五点半之后离岗,期间有多次离开工位,间隔从数分钟到数小时不等。

间隔的数分钟离开工位可以解释为四处走动,间隔的数小时离开工位可以解释为部门会议,但是2019年的2月12日和3月18日两天劳动者都是全天不在岗,部门会议未必能够解释

我去查询了一下,2019年2月12日是年初八,2019年3月18日是周一,换言之缺岗的两天都是休息日后的第一天上班,不排除是因为怠倦缺勤。

同样针对晚间加班,新闻报道指出“上诉人提交反映其他员工晚间工作状态和赶班车的视频”,只有他人赶班车的视频,却没有自己赶班车的视频或者打车记录,这项证据要证明自己同样进行了晚间工作还是比较困难的。



三、最后讲一句

我在工作中,经常被问到,某某人或者某某企业在当地很有影响力,这个案子会不会被暗箱操作。

针对这类问题,我的回答始终是一以贯之的:

司法工作人员也是人,也会考虑各方影响,世界上没有“真空球型案”。

但是这个时代有媒体曝光、有新闻报道,文书没有特殊情况也需要上网公开,尽管我们不能排除司法人员的内心倾向,但是在一线城市的公开庭审中,明目张胆地无视事实、违法裁判已经相当罕见了。

与其担心大企业利用自身影响力去干预司法,不如多花心思在证据准备,诉讼争议归根到底还是证据为王。相比因为无法充分举证导致的败诉,对司法干预的担忧更近似于极小概率事件的杞人忧天。而据我所知,越是大型公司,越是注重业务的合规、证据的收集,面对一流律所和法务部组成的层层关卡,如果还在纠结莫须有的勾兑,在正常的庭审环节就会被碾碎。

更一流的法律团队,更强的法律意识,更审慎的风险管理,更优秀的证据收集和运用能力,拥有这些的大企业显然会有更高的胜率。如果不能先夯实证据基础,在最基础的庭审工作上做到更好,漫谈“南山必胜客”只是浑水摸鱼罢了。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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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的问题已经说的太多,再说都是重复。

外在的表现可以千变万化,但是核心的实质问题其实就一条:力量博弈严重不均衡。

让劳动者个人独自和大企业进行诉讼或者仲裁,本质上就如同让小孩子和世界搏击冠军打擂台一样,是一种不公平到可耻的行为。

按照常理,这时候应该有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组织站出来,帮助劳动者维护权利。然而,我们大家都知道,这个“常理”在中国并不存在。

中国没有什么真正的民间组织,更不存在一个真正的工会组织。所以中国的劳动者都只是面对巨人的孤零零的小孩子,绝望而毫无办法。

过去由于经济的高速发展,很多矛盾被掩盖了,很多劳动者对于利益被损害都忍了。反正机会很多,赶紧找新工作是正经。假如真的把老东家得罪的太狠,那你还想不想在这行继续混了。要知道,虽然无产阶级还没有团结,但是资产阶级早就团结起来了,HR都有职业群呢。

但是经济不可能永远高速发展,被掩盖的矛盾早晚有掩盖不了的一天,只要力量博弈不均衡这个问题没法解决,只要劳动者还没有属于自己的组织,那么就不要妄想问题能够得到根本解决。

过去类似的劳资纠纷多半发生在农民工和底层蓝领身上,所以知乎er是没有感觉的。但是现在矛盾已经逐渐蔓延到白领阶层了,未来类似的劳资纠纷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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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每天在岗不足8小时”,要开除员工。

那员工每天在岗都超过8小时,是不是要开除老板呢?

哦,不好意思,10:00—18:00,怎么也不会超时,腾讯维护正义呢,你知乎众一个个都搁这看待啥呢?不加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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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名自认在知乎上输出了相当多劳动法相关干货的律师,面对腾讯这样的庞然大物,有几句话送给各位劳动者:

  1. 违法辞退赔偿金绝对比要求继续履行容易很多,理由是这样腾讯比较容易接受;
  2. 加班费十打九输是普遍现象,不止腾讯,也不止互联网公司,举证责任很无情;
  3. 该公证的证据,利益够大的,不要舍不得,我干过一个被做了公证,公证书就有250页,代表公司一方的我很难受,同样事情没有公证书的,至少劳动仲裁阶段我一个字都不会承认,到了法院要看情况;
  4. 有关于加班费,目前最难受的一回是,在职期间公司被投诉不支付加班费;
  5. 也打输过被要加班费的,公司在工作群里发排班表;
  6. 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的套路一般是否认无单位公章证据的真实性(含电子证据)和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须申请,比如钉钉上只有上下班时间的,八小时以外算逗留,讲句公道话混晚饭和打车报销的也大有人在;
  7. 仅看新闻,确实能感觉到有一股神秘力量,但毕竟判决书顺利写出来了,就还是能经得起推敲的,不看好再审,除非腾讯先凉凉;
  8. 最后,你有拒绝加班的权利,除非钱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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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图活学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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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公司内部论坛都已经有帖子说过这事了,他同事和上级都实名喷他了。高赞一个劲的在说判决不公,有没有考虑过他可能是工作能力真的不行,几个月没有工作进展 不开早会 无故缺席。脉脉上发帖也被腾讯员工直接喷了。


我就说几个重点

辞退原因第一条是 长期不服从工作安排

弹性工作制所以不参加晨会?


分割线

对了 996和加班是互联网行业的问题 但和这件事关系不大

此事必有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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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案件一裁两审,指的是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于劳动仲裁的裁决书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15天内起诉到基层人民法院;对于基层人民法院判决书不服的,可以15天内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那么中级人民法院的的判决书就是终审判决。本案的到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已不是一般的程序,而且没有新证据的话,再审受理的几率是很低的。一般可能不到10%会受理。高院受理再审改判的,更是少之又少。毕竟要尊重中院的终审判决的权威。


所以本案,既然劳动仲裁、南山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判劳动者败诉,那么再审翻案的概率极其微弱。


一、劳动者与这种大公司发生劳动争议,往往是非常被动的。

1、大公司想解除劳动关系,肯定是提前下手,提前准备证据,不会那么盲目的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2、大公司有专人负责打官司,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积累和打官司的经验;一个天天写代码的员工,我猜他没关注我。


二、本案中,不定时工作制每天的工作时间是否需要达到8小时/天,显然是必须的。不可能因为是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就可以想上几个小时就上几个小时。只是说,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


三、劳动者想打赢与大公司的劳动案件需要做哪些准备呢。


1、一旦与顶头上司发生冲突,就要知道,要么换一个要你的BOSS,要么做好滚蛋的准备;


2、装傻,假装不知道公司想解雇你,也不要和HR随便拽你在网上查到的劳动合同法46、48、87条经济补偿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条款。因为你知道的越多,让HR越有压力,那么解雇的时候越慎重,公司准备就会越充分。毕竟一旦解雇,很多证据的话,就来不及准备了。


3、如果公司在当地势力庞大,那么也许花钱请个外地的,专业做劳动案件的律师,就更为必要了;并且律师介入越早越好。


4、与公司沟通的时候,即使做录音。毕竟现在手机每个人都有。录音都是随手的事,该录的不录,更为不利。15年前打官司,有录音都是处心积虑的需要先买录音笔,而现在时代不同了,该有录音的时候,你没有,那么仲裁员和法官可能就会认为你在说谎,至少会认为你举证不利。


5、每天准时上下班,记得在公司门口自拍取证,万一公司说你旷工解除劳动关系,那么每天的自拍,就是反败为胜的证据。这一招结合第2点,可以出奇制胜。上次一个世界500强的不定时工作制的大群销售经理的案子,就是这么搞定的。先示弱,然后继续原岗位上班,不去公司安排的培训和新岗位。公司直接以旷工解除劳动关系。每天上班的证据,直接打对方脸。


其余的,我想起来再更新。或者大家提问比较多的,我明天继续更新。2020年7月15日。


2020年7月16日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律法规是倾向于保护劳动者的,这一点毋庸置疑。


核心在于,劳动者平时工作比较忙或者比较懒,平时不关注劳动法,您看,我在网上宣传劳动法11年,在知乎才3万粉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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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更,这位所谓的受害者,网友不打打交到,你们是不会了解人性的。笔者以前真的是帮他的,包括笔者群里的一批法务跟律师,到了最后是什么境地?说人家律师不懂法律,法务偏向资本家,笔者收了腾讯黑钱。这样的人,真不值得大家去舆论回复什么。

试问大家,一个员工要到什么程度,才会激起群愤?不光是包括腾讯km里,甚至是一些根本没有利益关系的人。所以,不要去听他所谓的8小时监控,这个噱头确实利用的很好,新闻炒一次 火一次。

再补充一点最新消息,腾讯回复了此次事件。腾讯方面表示,该前员工长期以来的在岗表现及违纪情况,在团队内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该公司2019年3月依法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

对于腾讯的回复,该职场人告诉笔者。

Everyone,八卦的时间又到啦。帮大家回顾一下整个事件的经过。

去年八月,有腾讯工作七年的老员工发帖申诉,称自己被花式辞退。这位员工在帖子中说到,他向HR申诉绩效,结果HR拿出他一个半月的工作监控,跟他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是每天工作时间不足八小时。原来HR用摄像头搜集了该员工一个半月的工作视频,最终算出该员工每日工作时长不足八小时,于是解除其劳动合同!




消息一出,也瞬间引起了坊间一片轰动。




时隔多日,一篇人到中年,被腾讯暴力裁员再次走红网络,以下为全文。

作为入职腾讯七年的老员工,年过四十,长期加班导致严重抑郁,身体透支,身患重病。被新上司刚调任没几天就单独拉三人小群针对,腾讯HR有预谋的长达一个半月提前翻录监控视频,最后腾讯HR派大批保安单方面违法裁员,理由是每天工作不足八小时。被羞辱裁员后,抑郁厌世,自杀念头不断闪现。
腾讯仅提供10点到18点的工位监控视频,是本案劳动仲裁和一审的最重要证据,这完全是整个互联网行业最大的笑话,我的反驳和质疑都在庭审笔录、起诉书和上诉状里写了。庭审中,腾讯律师承认公司是弹性工作制没有考勤,但是要满足每天在岗八小时。腾讯没有工会,考勤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公示,并且也没有经过我签字同意,非常随意。腾讯提供的规章制度是在内网上,里面从来没有明文规定怎么计算每天在岗八小时,也没有明文规定,怎么算迟到早退,有什么标准怎么处罚。公司从来没有给我书面警告,也没有扣考勤工资。如果这样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腾讯可以考勤为理由随意开除任何员工,想开除谁就开除谁,不用花一分钱。腾讯只提供10点到18点的监控视频,不敢提供全部办公区域每天24小时监控视频,如果提供18点后的监控视频,会坐实腾讯远超996的加班情况……

原来,该职场人不满公司的处理结果以及深圳市劳动仲裁委的裁决以及南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将腾讯科技以及马化腾上诉至深圳南山区中级人民法院。




6月xx日,该职场人将腾讯科技上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9月xx日,该职场人不服南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又将腾讯科技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以下为该职场人律师代理词。




12月30日,该职场人再次发文控诉到。

腾讯利用监控整人是一大发明,暴力裁员新花样,大公司表率。腾讯是弹性工作制没有考勤。腾讯没有工会,考勤制度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公示,并且也没有经过我签字同意,非常随意。腾讯提供的规章制度是在内网上,里面从来没有明文规定怎么计算每天在岗八小时,也没有明文规定,怎么算迟到早退,有什么标准怎么处罚。公司从来没有给我书面警告,也没有扣考勤工资。腾讯不敢提供全部办公区域每天24小时监控视频,如果提供18点后的监控视频,会坐实腾讯远超996的加班情况。

腾讯原先是希望成为最受尊敬的互联网企业,现在改成科技向善,这就是笑话。弹性工作制下普遍996,整人的时候预谋翻录修改监控视频,说你每天工作不足八小时,只提供10点到18点监控。按照腾讯的意思,八小时是指你屁股在座位要满八小时,上厕所、吃饭、去茶水间、开会、培训都算脱岗了,完全不符合基本生活常识。南山法院一审判决,最根本的证据还是10点到18点的监控,一共八个小时,没有任何人能满足屁股坐满八小时。而且监控录像的时间可以提前任意修改的,监控系统都有时间校对的设置选项,公司想整你当然是提前修改时间。

腾讯提供那张时间统计表完全是腾讯单方面制作。因为当时一审没开庭,我不方便说。我在工作日18点以后继续工作是常态,腾讯仅提供10点到18点的监控视频,提前有预谋录制监控,对时间进行了修改,没有任何说服力。我一直强烈要求腾讯提供各个工作场所,24小时监控视频。腾讯将我因休假(正常请假及调休)、午休、开会、培训、实验室测试、工作中的正常走动休息、茶水间会议室讨论工作等不在卡位的情形强行归结为缺勤,根本不符合基本生活常识。

腾讯HR、法务和外部请的律师,不知道最初谁出的馊主意,在腾讯加班狠是出了名的,以监控视频不足八小时整人太可笑。水军一看根本没读我发的起诉书。没有遇到这事之前,你平时上班会天天保留证据吗?腾讯HR通知开会,当场封掉工卡、内部账号等所有,并叫了大批保安,怎么提供?(以下为该职场人出示的部分腾讯员工加班以及下班时间的证据,公布太多,估计腾讯的法务又来告我了)







二审结束,你以为事就算完了?

今年二月,该职场人再次申请仲裁,提出诉求:

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从2012年07月02日至2019年03月28日),小计金额:3037500 元;

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从2012年07月02日至2019年03月28日),小计金额:1489655 元;

支付2012- -2019未休年休假工资,小计金额:438498 元;

支付2015-2019年年终奖差额,小计金额:497905元。

合计金额:5463558元

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并于今日开庭审理。







另一方面,该腾讯前员工不服南山法院及市中级法院做出的判决结果,向高院提出了申请。并发出请求:

  • 请求依法撤销(2019)粤0305民初字第16377号民事判决书;
  • 请求依法撤销(2019)粤03民终32633号民事判决书;
  • 请求依法改判被申请人继续履行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
  • 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整个案件的细节大概给大家介绍了,笔者我就直接赘述了。从该职场人的控诉文中,我们也可以明确得知,在一审的庭审中,腾讯辩护律师在法庭现场是承认腾讯公司的弹性工作制是没有考勤的,但是要满足每天在岗八小时。而这样弹性工时,腾讯却以正常工时来满足监控视频的在岗八小时,这真不是笔者这正常思维能思考的事了。

那为什么腾讯就不能提供全天24小时的监控视频呢?我们可以从该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就可以看出,如果腾讯提供全天24小时的监控视频,这也就证实了腾讯远超996的加班情况了。所以这也就是该案双方争论的焦点了。

而站在企业角度来说,近年来互联网很多吃着红利的员工,多数岗位与付出都是不对等的,而很多混吃等死的老白兔也是把企业拖累的够呛。当然,笔者在这也不是歧视老白兔,只要自己不做那讨厌的老白兔,问心无愧,官司该打还是应该打的。

最后,再扒点题外话。

我们平时看惯了员工跟HR撕逼,至于员工和企业撕逼到一审、二审,再到高院,这真的很少见,好尴尬!被一群看客们看大戏、指指点点,人前人后耻笑,公司更是失了口碑,双方也是真的破罐破摔了。对于仲裁结果以及高院是否受理,笔者也将继续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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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一点高赞,发现这事纠结的是,被辞的这哥们拿不出法院认可的证据说明自己上班超过八小时

证据,包括物证,也包括人证

你没办法让腾讯交出有利于自己的物证,比如夜间的监控

你怎么连人证都拿不出来啊(*`へ´*)

完全可以想象,没错,仅凭想象我们就可以确凿无疑的说,有无数的腾讯攻城狮,在知乎喷工贼喷内卷

但当他们的同事,上法院,需要他们的证词,来证明他们的雇主也就是资本家,在搞996时,他们就集体噤声了

当他们追杀这个这个攻城狮的时候,你们不说话

当他们追杀这个攻城狮的时候,你们集体变身工贼了

这才是资本家最可怕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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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更

这位员工如果达到了被开除的条件,那腾讯辞退是没问题的。说白了,这就是一起普通的劳资纠纷。

反过来说,如果员工天天摸鱼,但就是没有达到被开除的条件,要么说明规则有漏洞,要么说明员工研究规则透彻。要想合理开人,程序也得符合法律规定。

但是,腾讯拿着这样一份真实性存疑,关联性没有的证据就能一路打赢官司,这才是最可怕和最值得深挖的。

我觉得不要把关注重点放在闫某是否真的摸鱼了,或者加班费诉求是否合理之类。这些都是普通劳资纠纷里每天出现的内容。比起这些,我们更应该关注腾讯赢的案件中,有多少是用这样的证据打赢的。

我是分割线

腾讯的证据明显有问题:

1.每天的在岗时间被分成好多段,也就是说连上厕所,接杯水,去走个流程之类的时间,也可以记成不在岗。连血汗工厂还允许工人上厕所,腾讯的意思是上班的时候一分钟都不能在卡位之外?

2.法院说游戏策划工程师应不存在外勤情形,这个应该由腾讯证明的事实,被法院弄成了推定。某个岗位是否存在在家办公,是否存在晚上及休息日工作,应该由腾讯证明。反过来说,只要员工能举出一例同岗位在家办公的情况,就应该推定外勤情形存在。

3.员工在腾讯所谓工作时间不足的情形下是否完成了工作?如果完成了,那么要么说明腾讯安排工作不饱和,要么说明员工私下加班了。如果没完成,需要收集一整个月的证据吗?期间有无任何提醒或者警告?

4.姑且法院认可这个证据的真实性,那么腾讯有没有提供非工作时间该工位始终无人的证据?员工能否证明在非工作时间同同事或客户就业务进行过沟通?法院对腾讯的举证采信过于轻易,推定过于随意,判决极为草率。

引用一下我被水军喷到受不了删了的回答里的一段:

一家企业在强力机关屡战屡胜,慢慢地形成了自己就是强力机关的一部分的错觉。所谓飞扬跋扈,怙恶不悛,恃宠而骄,为所欲为。

强力机关为一家企业保驾护航,慢慢地形成了自己也是这家企业的一部分的错觉。所谓尸位素餐,为虎作伥,自甘下流,钩爪锯牙。

千夫所指,无病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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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也和案件当事人闫先生取得了联系,对案件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了。

首先案件的焦点确实是开除劳动者的理由是否合法。

其次是腾讯提交的证据,主要还是以证明原告经常没在岗的视频证据和在岗时长统计表为主,这点可以从证据目录很容易看出来。

而闫先生仲裁一审二审败诉主要原因也是在于无法证明自己的在岗时间,毕竟作为一名劳动者来说你很难在平时去积累在岗时间这方面的证据资料,毕竟在本案当中,当事人屁股一离开工作就算是离开了岗位。从而导致在诉讼中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

还有就是闫先生和腾讯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规定为弹性工作时间,这点在闫先生提供的劳动合同之中也是可以体现出来的,确实为弹性工作时间,工作时长也确实为8小时。

最后再说点什么呢?我想过很多想说的,到头来却什么也说不出来。只能说一句在深圳南山区和用人单位签订弹性工作时间的劳动者们,一定要引以为戒,做一下自己工作时间的留痕记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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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来说主要的焦点还是在于腾讯作为用人单位开除劳动者的理由是否合法。

首先先看看腾讯的说法。

腾讯这一方提供了许多证据,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就是10时-18时的表格了。

腾讯提供10点-18点表格以证明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长不够8小时

这明显属于偷换概念,提出辞退的理由是每天在岗时间不足8小时,但是只提供了一天中10点到18点的证据是难以证明这一点的。一来这只是拍摄在岗位上的视频,二来这并不是24小时的视频。

其次再来看看一审法院的说法。

深圳南山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为证明原告存在经常迟到、早退、长期不在岗的事实,提供了多份《公证书》、2019年2月—3月的监控视频截图及光盘、沟通录音光盘及录音文字稿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结合在一起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支撑被告的主张。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其工作地点并不固定,但其职务为游戏平台部高级工程师,应不存在出外勤的情况,且原告也未能就其主张进行举证。原告主张因被告未进行严格的考勤管理,其有时存在晚上加班的情形,但原告也未就其主张进行举证。
在综合考虑双方证据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后,法院采信被告的主张,认为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有几个地方比较不充分的地方。

首先是职务为游戏平台部高级工程师,不应该存在外勤。这明显是法院自由裁量权过度的体现,相信法院并不可能了解公司每个岗位的工作内容吧,这点你法院哪怕让腾讯来答辩,都好过自行做判断做处理。

其次是法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晚上加班的证据,于是由原告来承担不利责任。确实在民事诉讼法中有谁主张谁举证,在加上劳动仲裁领域中有一些证据确实是要由原告来提供。但是你法院既然采纳了被告提供的岗位视频证据,为什么不能要求被告再提供一下18点以后的视频内容呢?是腾讯的视频只开到18点,还是你法院从根本上不想把这件事情调查得太明白呢?现在有一些法院仿佛失去了独立审判调查事实的精神,不愿意去了解案件的根本事实,只看争议双方提供哪些证据就来推断事实,这在劳动仲裁中体现尤其明显,这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是种伤害!

当然了,我们围观群众作为没有看到案件庭审经过没有参与举证质证的人,很难了解到案件的事实。

腾讯则表示,辞退原因是该员工未能匹配对应岗位要求。视频证据仅为其中一环,用于相关争议的佐证,并非针对单个员工设置。

可能还有很多真相我们看不到,但是就只凭目前的资料来看的话,那么以后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又将迎来一轮新的挑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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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区大家也都积极说了挺多意见的,笔者这边简单再总结回答一下。

首先是举证责任的问题。

在劳动争议之中并不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大部分举证责任由于考虑到劳动关系双方的强弱地位而分配到用人单位这边。

但是有一点特殊的就是加班时间由劳动者来举证。所以在本案中有一个比较尴尬的地方是劳动者主张自己是弹性时间,每天18点之后仍然属于工作状态,而法院则认为18点之后属于加班状态,举证责任在于劳动者,如果劳动者不能自行举证的话则将承担不利后果。

笔者个人认为,这就是比较荒谬的地方,既然法院也认可了劳动者实行的是弹性上班时间,那么18点之后的工作时间就不应该被认为是加班时间,则应该由用人单位来举证。

其次是法院的自由裁量问题

虽然法院在案件中应该是中立、被动地去解决争议双方的纠纷,这也是民众心中普遍认为法院应有的样子。但是被动绝对不是不动如山,被动指的是不偏不倚,但并不是消极对待案件。在案件中明显出现疑点、不合理的地方的时候,法院是可以应该或者说需要去主动查明事实的真相的。比方说本案中法院不要求用人单位提供18点之后的视频录像在笔者看来是本案中最为不合理的地方,因为这是本案焦点之所在,想要探究本案的实情,哪怕是为了给用人单位一个公道,不使用人单位蒙受不白之躯都应该去调取一下整段录像来还原事情的真相。

最后

虽然大家都在吐槽必胜客啊,头部公司用人单位的强势,但是也希望大家可以看得到最近整个劳动领域环境变得越来越好的事实。因此,笔者个人还是希望大家可以对劳动法保持相应的信心,有权益受损的地方一定要去坚持争取和斗争。以斗争求团结则团结存,以退让求团结则团结亡。

相信以后的劳动环境会变得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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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你被辞退了!没有任何补偿!

被辞退员工:为什么?

某公司:因为你每日工作时间不满8小时!

被辞退员工:你们有什么证据,公司明明实行的是“弹性工作时间”!

某公司:我们有监控录像!

被辞退员工:我要去仲裁!

某公司:去吧,法务部的大刀已经饥渴难耐了!

被辞退员工:我要去法院告你们!

某公司:去吧,X干妈那上千万资金我们都说冻结就冻结,何况你这点小破事.....

被辞退员工:你.........

某公司:要么老老实实听话,乖乖滚蛋,要么咱们就耗,看谁耗的过谁,公司有的是时间和人陪你玩.......哦,对了,我就喜欢你看我不爽又干不掉我的样子........哈哈哈哈。

以上是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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