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当然是有权利在办公区域装摄像头的,而且不算侵犯员工隐私。但是有个前提就是你平常不能看,只有在发生治安案件的时候,才能在执法部门介入的情况下调取监控录像。而且公司也不能拿摄像头,作为迟到早退打卡的记录工具。
员工获得赔偿不是因为公司不能装摄像头,而是因为员工套住了摄像头,算是违反公司制度,但公司,面对违反公司制度未经警告沟通,直接上来就开除,是开除的程序不合规。
我看有一个答主引用的一个案例就说的很好,一个女员工因担心摄像头拍到自己隐私,在公司打了把伞上班。公司多次沟通无效,只好把它开除,而且法院支持公司。
同样是办公区安装摄像头,员工打伞被开除,法院未认定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审: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 0391民初 5194 号民事判决(2019 年 12 月20 日)
二审: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 03 民终6076 号(2020 年4 月28 日)
再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 8843 号(2020年11月4 日)
本案一审、二审、再审均未认定企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没有支持劳动者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情见图片:
题主案子中遗漏了一个信息,实际上该员工仅仅联合其他员工进行了一次遮挡,次日摄像头已恢复正常使用,法院认定员工的行为未对经营管理、工作秩序等造成严重后果,员工手册中也未指出遮挡摄像头违反规章制度。
至于双方的争端,企业已经进行了多次沟通:郑某认为隐私被侵犯,多次通过邮件与管理层沟通。管理层答复,公司发生过两次电脑失窃,有必要装摄像头,并不针对某位员工,且摄像头遍布公共场所,员工应尝试适应。郑某等员工又建议将摄像头移至公司入口,不要对准员工,或在工作时间暂时关闭,均未被采纳。
多次打伞和一次套住摄像头,哪个轻哪个重呢?
对此,裁判的观点是:
本案中,郑某用塑料袋遮蔽摄像头的行为 没有达到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公司本可以采用批评教育等其他方式,却直接作出最严厉的处罚,故认定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张某在办公区打伞,企业采取了多次批评教育的手段,张某拒不改正,企业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正当行使其管理权。郑某用塑料袋遮挡摄像头,企业未加沟通即实施了“最严厉的处罚”,最终被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见,企业在通过劳动纪律行使管理权时,应当依据员工行为的轻重缓急,设置递进的评价标准,如轻微违纪、一般违纪、严重违纪,对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应当设置不同的处罚措施,如批评、记过、解除劳动合同,并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如经批评拒不改正,可认定为严重违纪,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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