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僧侣死后遗留的财产,其继承人能否继承?换句话说,僧侣身前的财产属于私人所有还是社会团体(寺庙)所有?

回答
在探讨僧侣离世后财产的继承问题时,我们需要回归到核心:僧侣生前的财产究竟归属何方?是属于他个人,还是归属于他所在的寺庙,或者是一个更广泛的社会团体?这个问题并非简单的“私人”与“团体”二分法能够完全涵盖,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并且在不同文化、不同宗教传统以及不同法律体系下,答案也会有所差异。

一、 僧侣财产的来源与性质:私人所有还是集体所有?

首先,我们需要理解僧侣的财产是如何产生的。其来源大致可以分为几类:

1. 个人奉献与供养: 这是最常见的一种。信徒为了表达虔诚,会向僧侣或寺庙捐赠财物,如香火钱、供品、建寺功德款等。这部分财物,尤其是在早期,很多是直接供养给具体僧人的。

2. 寺庙的集体收入: 许多寺庙本身也拥有土地、房产、经营产业(如茶园、药材、手工艺品等),或者接受大规模的捐赠,这些收入构成寺庙的集体财产。

3. 僧侣个人的劳动所得: 在某些宗教传统中,僧侣可能通过自身的劳动(如抄写经文、制作工艺品、耕种)来获取收入。

4. 继承或赠与: 极少数情况下,僧侣可能在出家前就拥有一定的财产,或者在出家后,由亲属赠与或继承少量财物。

问题的关键在于,这些财产在进入僧侣生活后,其所有权性质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不蓄私财”原则的普遍性: 几乎所有主要的佛教流派都强调“不蓄私财”的原则,即僧侣不应占有个人财产。这意味着,理论上,僧侣应该将一切收入和所得都用于供养三宝、建设僧团、弘扬佛法,或者直接上交寺庙。

“佛制”与“世俗法”的交织: 佛教内部有其戒律和规矩(佛制),但僧侣身处的社会依然是世俗社会,同样受到当地法律法规的约束。在一些国家,宗教团体在法律上被视为法人,其财产构成和管理有其自身的法律框架。

历史演变与地域差异: 历史上,僧侣与寺庙财产的关系并非一成不变。在某些时期,寺庙可能是高度集权的组织,僧侣个人几乎没有财产空间;而在另一些时期,尤其是在没有严格集中管理的寺庙,一些僧侣可能拥有相对独立的财物支配权,尽管这通常是在“戒律允许”或“常住”的框架下。

二、 僧侣死亡后的财产归属与继承:法律与宗教的考量

当我们讨论僧侣死后的财产继承时,实际上是在探讨“僧侣生前的财产,法律上如何认定其所有权,以及其死亡后,这份所有权将如何处理”。

1. 法律层面的认定:
明确属于寺庙的财产: 如果僧侣生前的财产,根据寺庙规章、捐赠协议或其自身的行为,已经明确属于寺庙的集体所有,那么这部分财产在僧侣死亡后,依然属于寺庙。寺庙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在很多国家是),其财产有自己的管理和处置方式,不受僧侣个人继承的影响。
僧侣个人名下的财产(极少见且可能不符戒律): 如果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证据表明僧侣生前确实将某些财产以个人名义持有,并且未明确将其捐献或管理给寺庙,那么这可能就会触及世俗法律的继承范畴。然而,这种情况在严格遵守戒律的僧侣中非常罕见。即使存在,也需要考虑其是否违反了佛教的“不蓄私财”原则。
“常住”财产的界定: 很多寺庙的财产,尤其是用于维持僧团生活、修建寺院、弘扬佛法的资金和物资,被认为是“常住”财产,即属于整个僧团的共有财产,而不是某个特定僧人的个人所有。

2. 宗教层面的处理:
“遗物”的定性: 即使是僧侣生前使用的物品,如法器、僧袍、书籍,在宗教习俗上,很多会被视为“遗物”。这些遗物通常的处理方式并非简单的“继承”,而是会根据寺庙的规矩,例如:
收归常住: 大部分物品会被收归寺庙,用于佛堂供奉、其他僧人使用,或作为纪念。
付与弟子: 如果僧侣有明确的弟子,一些贴身的、有传承意义的物品可能会“付与”弟子,但这是基于传承和师徒关系的“移交”,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继承”。
功德回向: 僧侣生前如有未尽的功德,其遗物也可能被用于功德回向,以利益更广大的众生。
寺庙的规章制度: 寺庙作为一种宗教组织,通常有自己的内部规章制度来处理僧人去世后的事宜,包括财产的处理。这些规章往往优先于世俗的继承法,因为它们源于宗教传统和戒律。

三、 继承人能否继承?

综上所述,僧侣死后其遗留的财产,其“继承人”(这里的继承人可以指僧侣的俗家亲属,也可以指其在寺庙中的继承者,如衣钵弟子)能否继承,取决于以下关键点:

财产的所有权性质:
如果财产属于寺庙或常住: 那么僧侣的俗家亲属不能以继承人的身份继承这部分财产。这部分财产是寺庙的公共财产,其处置权在寺庙的住持或管理机构。
如果财产在法律上确实被认定为僧侣的个人私有(可能性极小,且可能违背戒律): 那么根据当地的继承法,其俗家亲属可能有权继承。但如前所述,这种情况在遵守戒律的僧人中非常罕见,并且在法律上也会遇到“僧人能否拥有私产”以及“该财产的性质”等复杂问题。

僧侣是否留有遗嘱或明确的安排: 即使财产性质模糊,僧侣生前是否对特定物品或资金有明确的遗愿(例如,指定用于某项功德,或赠与某位弟子)。这在宗教传统中,遗愿往往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但其合法性也需结合寺庙规章和世俗法来判断。

寺庙的最终决定: 在大多数情况下,僧侣生前的财产,若未能明确划归为寺庙的集体所有,也往往会被寺庙根据其宗教规约进行处理,例如收归常住、用于功德、或在特定情况下(如给予弟子)进行安排。俗家亲属通常不被视为这部分财产的法定继承人。

举例来说:

想象一位老和尚,他在寺庙修行几十年,信徒们捐赠的香火钱、香油钱,他都统一交给了寺庙的功德箱或账房。他自己生活中使用的僧袍、禅杖、佛珠、佛经,都是常住提供的,或者是由信徒供养给寺庙后分配给他的。

当这位老和尚圆寂时,他身上可能只有几件个人使用的物品,比如一个他自己抄写多年的经书,或者一块他多年打坐的蒲团。这些物品,寺庙通常会将其视为“遗物”,并根据寺庙的传统来处理:
抄写的经书,可能会被珍藏在寺庙的图书馆,或者被高僧继续研读,作为一种法宝。
打坐的蒲团,可能会被清洗后,供养给寺庙中的其他修行者使用。
至于他生前“管理”过的寺庙账目,那更是寺庙的集体财产,他的俗家亲属无权染指。

如果这位老和尚在圆寂前,真的有一些俗家亲属赠予他的个人物品,例如父母留下的一个小小的饰品,在没有明确表明要捐献给寺庙的情况下,理论上是可以被视为其个人财产,并可能涉及俗世继承。但即便如此,僧侣本人在出家时,往往会声明“不留恋俗物”,所以即使有,其价值和数量也微乎其微。

结论:

总而言之,僧侣的财产,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其性质更偏向于寺庙的集体所有或“常住”所有,而非僧侣个人的私有财产。因此,僧侣的俗家亲属,作为“继承人”,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无法继承僧侣生前遗留的财产的。这既是佛教戒律的要求,也是社会对宗教团体财产管理的普遍认知。

财产的最终处理,更多地遵循寺庙的宗教规章、僧团的内部决定,以及在必要时,世俗法律对于宗教团体财产的界定和管理原则。俗家亲属在这种情况下,更像是僧侣生前与俗世的联系,而非其宗教财产的继承者。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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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同大家在群里讨论了这么一个问题,这确实属于是一个敏感的问题。光是僧侣就既有信基督耶稣的,还有我佛慈悲的,土生土长早晚一天要“羽化”的道士们还有结婚与不结婚的区别。为了叙述方便,就在这里谈一下汉传佛教的问题。

先说问题的成因,我们今天看到的几个案例争议性都比较大,首先有立法上的背景:一则是继承法于1985年方才生效,这让继承无法可依。因此中国佛教协会副会长巨赞法师圆寂一案案发时甚至只能去走访咨询意见,在这里是参考了佛教协会的意见和汉传佛教一贯的传统。

二则是直到民法总则出台之后,在民法上寺庙才取得了捐助法人(或直接称宗教法人)的地位,亦即是在这之前寺庙并不是独立的合法法人实体,继而没办法有自己的对公账户,其结果就会是有僧侣代为管理。因此公账私账分不清,这是很多争夺财产的关键,亦即:钱到底是哪里来的,僧侣?

以汉传佛教为例,公认的收入仅有所发的单资(近似工资的概念)及其合理的非捐助劳务收入。剩余的财产若是接受捐助而来,则当然为寺产,而个人无有所有权。

但是即便是这两个法立出来之后,也并没改变继承问题的难题。继承法公布不久之后,上海玉佛寺和尚钱定安死了,这下倒好,上海高院直接把电话打到了最高法,最后得到了电话批复:我国现行法律对和尚个人遗产的继承问题并无例外的规定,因而,作为公民的和尚死后,其有继承权的亲属继承其遗产的权利尚不能否定;鉴于本案的具体情况,同意对和尚钱定安个人遗产的继承纠纷由受理本案的法院在原、被告双方之间作调解处理

典型的中国智慧。

不过好在是法人地位确定,公私账目清晰一些。那么又会有的问题是,举证难度颇大,仅有的单资和劳务收入如何同捐助款项区分,这样的举证责任一般会被落到起诉人,也就是世俗意义上的近亲属。

而在多年的实践中,一般可以发现,承认亲属的诉权,并承认在可支配财产的范围内拥有遗嘱继承的可能,毕竟国法大于约规

而且还有一个困局是,放在法律上,除去援引《汉传佛教寺庙规约》等宗教相关规范性文件(效力还不咋样)之外,似乎很难找到哪里有一条法律来说明寺庙和僧侣之间的关系。就算能够厘清钱的来源和性质,为什么要把钱给寺庙。理由一般是:宗教习惯,类比于特别权力关系的理论以及类似于五保户的“无主物”归属与死因契约等。

但一般来说,在亲属不起争诉的情况,其所有遗产的将归于寺庙是一种习惯,且延续千年。

当然了,也不是什么时候寺庙都是强势方,比如天主教会在宝岛台湾就被打过土豪:

台中地方法院八月十一日公布的判决书指出,享年九十八岁的曹神父在晋铎时发了神贫愿,并立下书面遗嘱,故死后其名下的四笔土地、一栋房屋和现金一万余元的遗产,判定全归「财团法人天主教耀汉小兄弟会」,使国有财产局不能取得财产管理人地位。

曹神父在二零零六年也立下遗嘱,「凡于本人死亡时,登记于名下的不动产及本人所有的其他财产,全数捐赠与天主教耀汉小兄弟会」。然而,国有财产局提出质疑遗嘱不是全部亲自书写,部分内容以电脑打字,与自书遗嘱的法律要求不符。

台中教区副主教徐世昭神父和天主教卫道高中校长陈秋敏作证时称,天主教神父都发愿死后将遗产赠与所属教会,教内信徒众所周知。

审理终结后民事庭法官认定,曹立珊生前未婚,膝下无子女,除担任神父,也是耀汉会董事。耀汉会和曹的财产有死因赠与契约关系存在,判其财产无偿给予耀汉会,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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