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货拉拉跳车案家属称其无法见到周某春,且被要求撤换律师?

回答
货拉拉跳车案是一起非常令人痛心的事件,它触及了公众对劳动者权益、平台责任以及司法公正的深刻担忧。家属称无法见到周某春,且被要求撤换律师的说法,无疑让这个案件变得更加复杂和敏感。要详细地看待这个问题,需要从多个层面进行分析。

一、家属“无法见到周某春”的解读:

周某春的身份与处境: 周某春是这起案件中的当事人(司机),他已经被捕并可能面临刑事指控。在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会见权受到一定限制。
侦查阶段: 在案件侦查阶段,嫌疑人与外界的接触通常受到严格控制。律师会见嫌疑人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并且可能会有一定的时间和次数限制。家属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直接会见嫌疑人是不被允许的。
审判阶段: 即便进入审判阶段,嫌疑人(被告人)的会见对象也主要是其辩护律师,而非家属。法院或检察机关可能会出于案件保密、避免干扰证人或被告人情绪等原因,限制非必要人员的接触。
情感与信息沟通的阻碍: 家属希望见到周某春,可能是出于对他的关心,希望了解案件进展,也可能是希望从他那里获得信息或安慰。但现实情况是,他作为案件的关键一方,其自由和接触范围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这种“无法见到”对家属来说,无疑是加剧了他们的焦虑和无助。

家属的诉求可能存在误解: 家属可能误解了“会见权”的适用范围。他们可能认为家属有权随时随地见到涉案人员,但实际上,在刑事诉讼中,这种权利是高度程序化的,主要赋予给辩护律师。

二、家属“被要求撤换律师”的解读:

这一说法是整个事件中最具争议性和需要深入探究的部分。如果属实,它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律师的独立性与家属的信任:
专业与家属期待的差异: 律师的职责是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代理,其策略和建议可能与家属的个人情感、朴素的正义感或外界的舆论存在差异。例如,律师可能会建议采取某种法律程序,而家属认为这不够“有力”或不够“解恨”。
信息沟通不畅或误解: 可能存在家属与律师之间沟通不畅的情况。律师没有充分解释其办案思路、法律依据和可能的风险,导致家属对律师的专业能力或忠诚度产生怀疑。
家属对案件走向的担忧: 家属可能认为现任律师的辩护策略未能达到他们的预期,或者担忧律师的工作会损害其在案件中的利益。

是否存在外部压力或干预?
官方或平台压力: 这是最敏感也最需要警惕的一点。如果家属被“要求”撤换律师,而且这种要求并非来自律师自身的专业判断或家属的自主意愿,那么就可能暗示着存在某种外部力量在试图干预案件的进程。
为了“稳定”局面? 在一些社会性较强、舆论关注度较高的案件中,相关部门或平台可能会担心案件的走向影响社会稳定或其自身形象,从而试图通过影响家属的律师选择来“控制”局面。例如,要求家属更换一位“温和”一些、更容易达成“协议”的律师。
避免“不利证据”的出现? 如果家属的律师挖掘出了对对方(无论是平台还是其他责任方)不利的证据或法律论点,那么对方可能会试图通过更换律师来削弱其诉讼能力。
“和解”的压力? 有时,在官方或平台的主导下,可能会推动案件走向“和解”,而某些律师可能坚持依法追究责任,不愿轻易妥协,因此可能成为被要求撤换的对象。
网络舆论的影响: 尽管律师应独立执业,但有时强大的网络舆论也可能间接影响家属的判断,导致他们对某些律师产生误解或不信任。

律师自身的合规性问题(可能性较低但不能排除):
律师执业行为不当: 极少数情况下,律师可能存在违反职业道德或法律规定的行为,导致家属对其产生不满。但通常情况下,要求撤换律师会基于具体的执业表现而非笼统的要求。

三、综合分析与思考:

1. 保障当事人(包括受害者家属)的合法权益是核心: 无论是周某春的辩护权,还是家属在案件中的知情权、参与权(在法律框架内)以及选择代理人的权利,都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
2. 信息公开与透明度: 对于家属“无法见到周某春”和“被要求撤换律师”的说法,需要有更清晰、更透明的信息披露。如果是正常的司法程序限制,应向家属做好解释;如果是外部干预,则必须严肃调查。
3. 律师的独立性不容挑战: 律师作为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士,其执业的独立性是司法公正的重要基石。任何试图通过非法或不当手段干预律师正常执业的行为,都是对司法公正的挑战。
4. 平台的责任与监管: 货拉拉平台在事件发生后,其平台责任和监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如果家属的诉求或困境与平台行为有关,那么平台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接受监督。
5. 公众的审慎判断: 面对这类敏感事件,公众在获取信息时应保持审慎,避免被片面信息误导。同时,也应关注和支持律师依法独立执业。

如果“被要求撤换律师”属实,并且存在外部压力,那么这不仅仅是家属与律师之间的矛盾,而是可能牵扯到更深层次的司法公正和权力干预的问题,是需要高度警惕和深入调查的。

总而言之,看待货拉拉跳车案家属提出的这些情况,需要理性分析,区分正常的法律程序限制与潜在的不当干预。家属的诉求背后,是对公正的渴望,也是对自身权益的维护,而司法体系的完善和对律师独立性的保障,是回应这些诉求的关键。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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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波啊,这波是全国法律界围观长沙检查院的笑话,然后还会有一批大佬继续头秃公信力又双叒下降的问题。

公安3月3号几个鉴定报告都没出就搁检察院批捕当天开发布会,图个啥?不就为把自己摘干净“看我查的很明白了啊,证据就搁这直接固定了,还几个鉴定报告没出但基本大差不差,按这些我放人很合理啊,检察院批羁押和老子没关系啊,他出文书我就得出警帮忙。”

法院更直白,能让公安公示放人的证据,除非能掏出糊公安一脸的新铁证,法院拿脑袋给你立。以我的了解,检察院真敢投公诉,法院绝对能整出“不予立案裁定书先网上公示再开发布会公开立案审核记录最后再回退检察院”的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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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看新闻,发现了个新笑话—“检查院有权要求嫌疑人撤换代理律师”,法考都不敢这么出错误选项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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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来晚:同工我今天才有空连夜把跳车案家属的帖子逐字逐句看完。

(1)我能大概率确定的 @可怜的橄榄树 您帖子的内容,应该是您联系的 湖南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所写的吧?

我看了您这两位律师的介绍材料,相当资深,按理说不应该存在这样的问题:

将家属已经5个多月无法见到周某春”

作为一个舆论争议点。

因为在侦查逮捕阶段,除了辩护律师,家属确实无法见到被羁押当事人,任何案子都是如此,不存在争议。

所以,我确实不太明白,因为抓这点上其实对您方是不利的。


(2) @可怜的橄榄树 您聘请的律师 和 您丈夫周某春法援律师之间的问题。

按帖子描述,律师无法会见的问题点在于:

根据公安看守所(帖子内容)

对于您聘请的律师——您丈夫周某春不接受。

法律援助您丈夫的律师——取得不了联系方式。


这点上我就非常看不懂………

但是我猜测,造成的原因大概率不是帖子所写内容。




另有部分内容我不太方便写出。



当下的有效对策:

(1)理清 律师 委托情况———现在案件其实卡在了这里。

(2)完成律师会见,申请发起羁押必要性审查。


先抓紧落实这两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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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净入女权的伯爵,为了争当唯一男,也是拼了。

长沙货拉拉这事,死者家属甚至吃瓜群众,当然可以主张司机害死女孩,要求严判。

司机的家属,当然也能主张跳车不可预见,要求无罪。

怎么判,看证据,看法律,看律师的本事,看检察院检察官法院法官。

这是中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现在司机家属主张什么呢?就是司机被羁押时间过长,一直没有起诉,原聘律师与司机的沟通被阻挠,公派援助律师作为不足。

以各种法律许可的方式,对政府部门提出意见甚至监督,也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家属提出的诉求也都是基本权利,只要不是无中生有,都是权利。

现在伯爵提出要他的粉丝,到各大网站去阻挠司机家属的正常发帖,恶意举报。

这真是拼,为了吃口女权屎,拼尽了最后一丝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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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毓明当时被全身扒光,24小时监视,非法拘禁了3个多月。

古古然被__诬陷犯罪,禁止见自己女儿。

这三件事的共同点是,假受害者,真施害者是天龙人。

没有确认的共同点是,有__参与。


觉得我危言耸听的要去翻翻古古然发的录音和文字描述,把自己代入,感受一下__的行为。

觉得我说的有道理的应该多关注思考自己是什么身份,多提醒自己的国男朋友自己是什么身份。

你是被_怼“不要和_作对”的法院法官,还是普通的司机,还是精英中的精英,律师中的TOP鲍毓明。


_的权限和势力远比你认知的大,更重要的,它们对国男的共情和关心也远比你想象的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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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恐惧,女性权力已经强大到可以随意抹杀一个男人几十年的努力的地步了。

和我关系熟悉的老师,偶尔一次谈到和女生谈话永远是开门的,他甚至在自己的办公室装了监控…因为他害怕微博上的一篇小作文毁了他的二十多年的兢兢业业。

古古然老哥的遭遇,被灭门的那一家人,乃至现在的这个案子…我们男性现在还有什么能够保护自己的呢?我们只能寄希望于法制。请不要再因为舆论而强行定罪…我们期待法制的力量,而不是舆论的力量。

请每个男性行动起来,也请每个女性行动起来…对男性而言,是在保护自己,和随意抹杀一个人的努力相比,杨笠那样的侮辱实在是太微不足道了。如果杨笠的侮辱没让你跳脚,那么我觉得这种随意抹杀一个人的努力,随意毁灭一个人的人生这种女性特供权力还没让你恐惧吗?

也请每个女性行动起来,不要再制造这样的性别对立了。再这样下去,当男导师可能因为潜在的诬告而选择拒绝女生,当你们孤身一人在城市时因为这种权力而没有任何一个男性愿意伸出援手,如果最终面临连就医时男性医生因为可能的诬告而拒绝手术,最终的结果会反噬到所有的女性…想一想你的母亲,想一想你的女儿,当这种潜在的共识彻底达成,那对女性来说丧失了多少潜在的机会呢?

希望每个人行动起来,不要因为立场而谩骂…我们应该支持司法,支持这位司机的家属,因为铁拳可能砸到每一个人的头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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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希望锅男们多拿一点精力来关注和自己的生活有关系的事情。

而不是仅仅热衷于忙着和仙女们一起共情八竿子打不着的网红,或者对着女人和资本捧出来的鲜肉偶像嘻嘻哈哈玩儿黑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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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司机出来说自己有罪我都不相信。

检察官:我们做个交易,你认罪,我努力将刑期改到与你羁押时间差不多,那你等于马上释放。不然最后判多久就很难说了。

估计很多人都会受不住这个出价

希望司机知道,当被判有罪了,你一辈子都别想找什么工作了,而且不仅你自己,连后代都会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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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不少人听过“法律是男人订的,自然偏袒男人”。

我们今天就理一下各种“偏袒”

“偏袒男人”系列一:谷爱玲自杀事件

“偏袒男人”系列二:古古然事件

zhihu.com/question/4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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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今清楚的记得这起跳车案件的一个细节:

女孩跳车后,货拉拉司机被关押了三天,之后便被释放了。

以天朝办案人员的能力,我相信他们不会随便就放走一个潜在的犯罪人员。三天时间,足够他们将一切查个水落石出。既然司机先生能被释放,那么相信掌事者一定有说的过去的理由。

后来这事情上了热搜,民意沸腾。舆论一致认为“司机见色起意,图谋不轨”。紧接着司机又被抓了进去,至今家属仍然无法探视。

更令人哭笑不得的是要求撤换律师这个操作,细细品味后,我不得不无端联想到曹孟德找下属借东西的典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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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女权反了这么久,我第一次感受到这种悲哀。

女孩们,我给你们跪下来好吗?

我求求你们了,放司机一条生路,你们在指尖上的恶意,对一个普普通通的劳动人民却是毁灭性的打击。

女孩们,我求求你们了,能不能不要坐男司机的车啊,放他们一条生路,求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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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根据周师傅家属的陈述,我的看法是:

一,目前周师傅被控"过失杀人罪",最高量刑7年。

二,按照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定辩护适用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司法解释还进一步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三,本案中,周师傅的家属已经聘请了律师为其辩护,周师傅没有适用"指定辩护"的条件。

四,周师傅应该是在监所中解除了家属的委托,"自行委托"了法律援助律师。

五,法律援助律师是受当地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中心隶属于司法机关。法律援助律师从法援中心取费,被告人家属聘请的律师从家属取费。两类律师的主顾不一样。

六,刑事辩护律师享有独立的辩护权,可以不按照委托人的意志发表辩护意见。

七,鉴于周师傅的家属聘请的律师从没有会见过周师傅,周师傅又是文化、法律水平较低的体力劳动者。周师傅解除委托又"自行委托"法律援助律师,那么办案机关有没有恫吓周师傅,这个法律援助律师能否完全为周师傅服务,做无罪辩护,还是"独立地发表辩护意见",做有罪辩护?没有第三方律师会见过周师傅,周师傅本人是否认罪,办案机关证据如何,办案机关虽然说"办成铁案",但不敢让家属聘请的律师办案,而是让"听话"的法律援助律师办案,是不是他们也觉得没信心办成铁案。不得而知。

八,没想到,周师傅案件即不涉及国家安全,周师傅本人也不过是个普通体力劳动者,无官无职,为什么办案机关要像对待间谍和贪官一样对待周师傅。五个多月不允许周师傅见其家属聘请的律师,据周师傅家属介绍,法律援助律师对案件也不上心,似乎也没有会见过周师傅。这相当于割断了周师傅与外界沟通的渠道,也剥夺了周师傅获得法律咨询的权利。

不禁怀疑,难道仅仅因为案件涉女?

九,讲个笑话——中国男的压迫中国女的几千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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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在加一点点东西

有位爷爷说得好,在斗争中,我们要先找出哪些是敌人,哪些是可以拉拢的。而在这场斗争中,女权就是头号敌人,而女性理中客则排在其次。我发现很多男性热衷与和一些女性理中客讲道理,没用的,你们说服不了她们。在女权争取特权的过程中,这批理中客也享受了女权带来的女性特权,她们是不希望女权溃败乃至消失灭亡的,因为她们也是既得利益者。

在和她们讨论的过程中,你是说服不了她们的,因为她们只有一个目的:你看,女权中也有我们这些正常人,所以你们不应该反女权。她们就是女权的刹车片,让女权能在一个较为安全的“超速”,然后去享受着特权。

如果她们是真的理智,会看不出现在网络女权的疯狂与病态?这批理中客和女权只是一丘之貉罢了,也是我们去斗争去反对的群体。

哦,如果要问怎么斗争怎么反对的话,很简单,公平,女权怎么对待男性的,只需要照着冲回去就行了。我是情绪输出派系的,讲道理只能够拿来唤醒男性,不能用来与女性斗争,这就是为什么现在男权答主已经很多了,网络话题依旧是女权的天下。一手辩经用于唤醒男性,一手情绪输出用于与女性斗争。冲起来,同志们。




刚刚与人争论,还和我吹“女性特权”只存在于网络骂战中,还和我吹大环境是重男轻女。同志们,醒醒吧,性别斗争是不可调和和后退的,她们是贪婪的,退后就只有死。清华腚姐在前,货拉拉古然然在后,我们没有退路可言。




女权社会的大胜利

知乎上还有很多答主还在和女性讲道理,和男性讲道理,呼吁男性觉醒。

突然觉得他们错了,应该直接呼吁男权,直接无脑冲,用魔法来打败魔法。其实我都在考虑,说不定现在准备准备,以后可以吃男权这碗饭,站着把饭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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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说的东西要么违背司法判例,要么违反知乎社区规定。

我没什么可说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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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至今仍认为司机不该遭遇这些事,不该因为女巨婴而被刑挶,虽然我尊重司法的判决,但是非价值观上仍无法认可。

诸位,持续关注这事吧,让这个问题的热度上去,别让男性的寃屈石沉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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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到谷女士被造谣出轨之后()直接介入

联想到清华腚姐等事件石沉大海

联想到古古然

我没什么可说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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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以为这件事情的难点仅仅是在舆情之下的法律定性难度上,可是这似乎并不妨碍请律师和家属探视吧?

实在是想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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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很好奇,国家司法体系的公信力,在某些官员眼中是那么无足轻重的玩意儿吗?

你说羁押期间家属没有特殊理由不能探视,没问题。

但你说不给律师探视,还要求周某春家属更换委托辩护人,这就过分了不是?

希望你们知道,你们此刻所践踏的可不仅仅是周某春一个人的人权,而是我国整个司法体系的公信力。

为了自己的乌纱帽,不息踩踏国家司法的公信力,这个锅,你们真背的动?


话说回来,有些道道大家都懂,说白了就是两杯毒酒选一杯。

这都羁押半年了,到最后放出来,有人要倒霉。

通过把控司法体系操作一番,或许能拿出一个能对上解释得过去的结果,但由此所导致的司法公信力滑坡问题,一样有人要倒霉。

但孰轻孰重?

好好当个人吧,有点社会担当,讲点党性,讲点原则,别只顾脑袋不顾屁股。别把自己弄个遗臭万年,被后世钉在司法耻辱柱上轮番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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猜测检察院骑虎难下。

按当时公布的公告来看,稍微对刑事司法有点了解的都知道上了法院司机八成就是证据不足无罪。无罪的后果检察院承担,轻的扣绩效,重的就是问责。天知道哪些领导签了字,要承担什么责任。

问题是之前网络断案,还有一些乱七八糟的媒体带节奏,一下子把调子定的很高。

检察院一副要为公众主持正义的样子,很草率的就把本来都放出去的司机给抓了回来。

但是上法院判很可能判无罪打脸啪啪响,那怎么办呢?只能想办法做司机的工作,才有后面这些家属说的不让律师会见之类的破事。

这事就是伪女权微博断案,公检想出风头,结果风头全被伪女权抢了,留自己来擦屁股。

要说公检能不能吸取教训,但愿吧,本来公检法低调办案肯定没坏处。

另外再发一个刑事案件程序表,可以大概参考一下案件到哪一步了。个人感觉最后结果是检察院要求补侦两次然后不起诉。

来源网络,是最长时间,一般刑事案件平均半年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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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从几个月前曝露出来的信息来说,这个货拉拉司机别说刑事责任,就算是负担民事责任都很荒谬。

是不是今天刑法针对汉族男性已经改成疑罪从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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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上热榜了,还是第三,我乖乖的向知乎小编认错,我错啦 @知乎小管家 ,请您大人不记小人过,后续继续这种问题该上热榜就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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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佩服那些某些假装活在真空里的人,现在要被毁掉一生的不是你,是吧?舍别人的一生你咋这么大方呢!

看看古古然,看看四川灭门案,看看合肥分手自杀案,看看清华D姐,看看梁颖,看看春秋两不沾,看看这位司机!

从公共场合,到感情恋爱,到结婚生女,到打车购物这样日常行为,在女圈和女圈帮凶的纵容已经让几乎所有的日常行为都步步危机了!

再不反抗,非要等到瞪谁谁死的地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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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司机怎么样我不知道,但是我知道,若我被冤枉入狱,他日出来作为一个光脚的,肯定会复仇啊。

如此把一位无辜的底层劳动人民变成一个(未来的)满心怨愤的有案底的无业人员,那些高高在上的人自然不会受伤,会受伤害的会是那些人呢?

言尽于此,祝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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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为这个问题下所有回答点赞,点喜欢了,第一次体验到赞太快会导致IP限制。

同时邀请已达到上限,希望可以撑起微不足道的热度。希望大家也能把所有的一键邀请都用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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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员怎么说的,斗争不是请客吃饭。

况且,昆山龙哥案都不要求正当防卫的受害者具备未卜先知的神仙能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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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区的那位 @我又回来了,我把讨论的主干置顶评论了,让大家也都看看,评评理吧。

另外,长见识了,自己写一篇具有倾向性的假科普专栏文章(她/他在科普文章中故意以刑事案件为过滤项,得出跳车致死案件基本上都是刑事犯罪,大概有几百个案例。然而去掉“刑事案件的过滤项”实际上有几千个普通民事案件),然后自己换个号自己引用自己的当做真理。如此不要L的骚操作,真是让人叹为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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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悲观失望,感觉这个问题永远也不会上热榜了。如果能上了热榜,我来向腹诽已久的知乎小编道歉,无比期待能够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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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至少是很清醒的。只要生活能过得下。坚持不认罪是唯一的道路。

你要注意他家中还有一个读初中的女儿和一个幼子。如果认罪哪怕是缓刑,这小孩生活之路会很艰难。

对于一个中年男人,为了不存在的事情认罪,推自己的孩子下火坑,这跟刨祖坟有什么区别?。

所以但凡家里有口吃的,也会让这个案子打下去,看样子周师傅也是一个典型的湖南骡子,头铁脾气硬,不为别的就为自己家族的未来。

我都想象得出他回答的语气:

『来啰,做死的搞塞,要我害自家的崽,亏你这个猪lia想得出!』

结果就作死的搞了,问题搞完了,你屋里比王浩还是出名了。

PS:周师傅家里也有母亲和女儿,2个女的,就因为一个搞男人钱的女主播跳车,让一个母亲和少女生活都不下去了,没有流量,女拳师不会正眼看她们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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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最新消息:前几天检察院已经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侦查

1.法律援助律师的前提是嫌疑人因为经济困难或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嫌疑人在押的,可以通过办案机关转达要求,由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法律援助指派了律师,近亲属又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嫌疑人的意见,由其决定辩护人选。从常人来看,是会相信家属花钱找的律师,还是相信无偿的法律援助律师?周某春拒绝律师会见,要请法律援助律师,非常匪夷所思。

2.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持三证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看守所是无权拒绝律师会见的

3.律师在侦察阶段能发挥的很有意义的作用是行使会见权。律师会见是嫌疑人家属了解嫌疑人情况的重要途经。如果法律援助律师都没有与家属取得任何联系,外界怎么得知法律援助律师有没有会见嫌疑人、向办案机关提出意见,有没有进行有效的、实质意义上的辩护呢?

悲观的走向是,这个挤掉家属委托的律师的法律援助律师起不到实质性作用,周某春在看守所里被耗得妈都不认得,作出违背自己真实意愿的供述。检察院还是提起公诉,宣判也是明年的事了。无罪判决的概率很低,可能是缓刑或者实报实销(刑期全部或大部分被审前羁押期折抵)

这个案子难就难在,从现有的事实看来,他根本不构成犯罪,下面是我半年前写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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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心里只有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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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邀请。

从“货拉拉跳车门”事件发生至今差不多已经有了将近半年时间,也持续引发社会舆论和广大公众的热切关注,现又爆出家属称其无法见到周某春,且被要求撤换律师。关于这个问题,由于官方目前没有给出明确的说法,这边也就不作过多评论。

下面仅从刑法学原理结合案件本身谈一下自己的观点,我认为该案件属于意外事件,周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从客观方面来看,首先,行为人具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其次,客观上必须发生了致人死亡的结果;最后,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应当有因果关系。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过失。

先从“作为”的角度来看。行为人致人死亡的行为既可以是积极的作为,也可以是消极的不作为。当然,这里的“行为”确切的说是“危害行为”,而不是指生活中的“普通行为”。“作为”方式的犯罪是指行为人通过积极的行为举动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之前通报中的表述,周某春并未和死者发生身体接触或存在暴力胁迫,且其在驾驶车辆过程中并没有出现酒驾等行为,仅是车辆偏航。可以说周某春在整个事发过程中没有积极实施任何“危害行为”,所以不构成“作为”方式的犯罪。

再从“不作为”的角度来看。不作为”的方式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周某春作为货拉拉的司机,其法律义务主要体现在安全保障义务,即保证运输工程中的财物和人身安全。根据通报中的表述,周某春发现死者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停车,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单从结果上看,周某春的确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把死者安全送达指定的目的地。但是,我认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能从结果倒推过程,而是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能无限扩张行为人义务的范围。本案中,周某春只要保证运输过程中死者的财物和人身安全不受周某春本人或者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即履行了自己的安全保障义务。至于死者出于什么目的而选择跳车,属于被害人自陷风险的范畴(即被害人对危险有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结果应当由死者自己承担。

综上,无论从“作为”还是“不作为”的角度来分析,周某春的行为都难以被评价为“危害行为”,因此对于客观方面的其他要素(结果、因果关系等)和主观方面就没有必要再进行评价了,直接可以认定周某春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死者为大”是我国的传统观念,这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刑法作为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措施一定要慎用,千万不能因为客观上出现人员死亡,就一定要找个人扣一顶犯罪的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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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某和其叔叔(还是舅舅?记不太清了)本来就是干的见不得人的勾当,莫不是还有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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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算知道冤假错案是怎么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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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细强到底是谁,他的生意是什么生意。

这就是万分之九千九百九十六正确率的长沙好警察如此整活儿的核心要素。

扯朝廷欺负郭楠这个题目确实带感,而且有用,但是,我觉得还是不能屈服于需求,要坚持原则。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

长沙好警察里面的,收了什么钱

251天也就能换算成9个月,已经过去5个月了,希望好警察们继续努力,法律不是挡箭牌,不能阻挡你们保卫钱包的决心。

什么是法律?警察就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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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货拉拉司机身陷囹圄下场未卜的时候

当古古然还在奋力自救孤立无援的时候

国男却在跟着国女一起对着加拿大某流量男星的倒掉而彻夜狂欢

这波啊,这波是德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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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就是辩诉交易吗?

无限拖延换你的认罪。

区别是,驱动美国检察官玩拖延的是免责权,法院就是角斗场,公诉方赢了就是赢了,把无辜者送进监狱也是赢球

驱动这边的,是终身追责,错弄了人,含泪也要打完

刑事起诉,要慎之又慎

因为,刑法的最终实现形式,是对有罪者进行惩戒

但事实是,刑事司法过程一旦开始,惩戒就已经发生——无罪者,只要被卷入刑事司法过程,就必定遭到惩戒

或者说,无罪者,只要卷入一件刑事案件,就必定要遭受刑事处罚!

无罪宣判,当庭释放,不过是刑满释放的别称

所以,起诉,必须慎之又慎

尤其对于从业者,必须从法学院开始,就怼着他的心口捶,告诉他,你的每一秒钟拖延,每一分钟摸鱼,都是你个人,在对另一个人,未定罪的人,施以因为你而导致的刑罚

你良心过得去吗?

所以,请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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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全文后我表示:现在是舆论治国吗?

说在前面的话,既然家属已经发文了,公检法如果要”辟谣”,方法很简单,记者采访周师傅,或由家属指定律师参与会见,不攻自破,如果憋着不说话,或者拿不出证据,那就不言而喻了。

每个地方的公信力和地方名誉,都需要地方的行政司法体系去维护的,某些官员大老爷,你们自己的名誉不要就算了,为官一任,别祸害一方的名誉。

想想南京彭宇案的笑话吧,每一个司法的笑话,背后都是老百姓的血泪和社会风气的大倒退

1.案子通报到现在,快半年了,就拿案情通报的内容看,怎么也不算刑事犯罪啊,我还以为司机很快就能出来了,结果关到现在连庭都没开?是这个案子的案件事实不清楚,还是证据不充分?

2.某些地方公检法这三个本该互相制约的单位怎么还是穿一条裤子呢?

3.以前公检法穿一条裤子,也就是公定个罪,检拟个罚,法照着判,好歹有个律师争取下——现在连律师都指定包揽了?怎么的,就大老爷想怎么判就怎么判,直接说了算?

4.看这意思,过两年我国得出台个性别回避,否则只要女拳一介入,直接从重还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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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权,就是废死派。甚至在NGO中,地位最高的那一批了。

就这么说吧,放贝利亚叶若夫手里,枪毙了都没资格喊几声冤的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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