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懂的都懂,一个人如果没有人身自由,就很难有意志自由。开庭前司机是见不到家属的,只能见律师,如果禁止他自己的律师介入,再给他强行塞个法援律师天天洗脑,鼓动他认罪,这就是孤岛战术。
然后有可能一开庭,法援律师直接滑跪认罪,只在量刑上做辩护,法院“高抬贵手”判个半年,刚好抵之前关的这么长时间,当庭释放。
司机的妻子第一时间就找律师了,但是被强行ban掉,法援律师8月1日前未与家属取得任何联系,也未针对案件进行相应的有效辩护工作;家属反复向司法局申请,最近才允许用自己的律师,然而昨天自己找的律师被约谈了,又不能介入了。
现在马上要开庭了,说明司机在里面可能已经妥协了,现在真的不太看好司机能得到无罪判决了。
这事已经不是什么司机有没有罪的问题了,你只要公平公正公开,有理有据,不管结果怎么样,大家都可以接受,但所有人都害怕轮到自己时用不上自己请的律师。
当然,这些都是合法的,塞上两个法援律师,把能用的律师名额占满,只要不解除法援律师,你的律师就没办法介入了。至于司机是否同意,你信不信司机连什么是法援律师都不清楚?
这是在“规则”内把事情办得让你无话可说,货拉拉妻子也投诉法援违法了,8月9号投诉的,9月上旬终于回复“再拖20天”,直接拖到一审之后,操作无比精妙。
一个平凡家庭,想用自己的律师来辩护就这么难,央视新闻呢,这你不来锐评一下吗?
央视新闻:咳咳,紧急刹车是唯一正确的方法!
可别信“平民百姓判这样的罪没啥关系”,认罪了背个刑事案底出来送外卖都没人要,这辈子孩子孙子有关政审的都过不了,不背刑事案底是底层人民的底线了。
说到底,这起事件“公”方面问题不大,人都放了十几天了,估计是“检”看到“舆情”,又要求批捕的,这个公诉科还是“长沙市巾帼文明岗”,咋就这么没定力?
现在估计找不着罪名,下不了台了,就看“法”怎么判吧。但是凭什么微博的舆情才是舆情,其他平台的舆情不是舆情?又为什么要被舆情绑架?
每一份铁拳赠出的司法审判,背后都早已标定了社会价格,这些人真的知道自己在做什么吗?
哈,哈,哈。
哈,哈,哈。
我对济南警方和检方关于阿里事件的处理不是很满意,当然我也必须实事求是地说,为了在事实真相、舆情压力、当事人利益和法律尊严等因素之间取得最大的平衡,济南的做法基本上是国内的最优解。
我也没有别的意思,就是想请知乎上吹得神乎其神的众多公正、清廉、为民的南方城市,比如成都、长沙等地的警方和检方,有空到封建、腐朽、官僚的北方城市,比如济南,来参观考察学习,把先进经验带回南方去。
济村,一个女人既不能上桌,也不会跳车的城市。
知乎很多问题都有镜像问题。
但是有一些问题却没有,例如:什么时候你觉得自己的国家很强大。
看了判决的新闻,我想说,在我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我觉得自己的国家还很弱小。我也希望有批评的声音让自己的国家变得强大。
这tmd是疯了吗?还真的都在做梦跟着欧美搞颜革的吃狗屎就能升入天堂?颜革后乌克兰警察法官检察官们天天被追打的故事不想了解一下?
之前老司令员带了八千湘女上天山,这次估计要发配八万湘女去巴音郭楞了。
实际上就是两权相害取其轻的问题,不在体制内的男性自然会被提防,你可以想想你面对陌生男性,会产生多大的恶意猜测?对付羊群要用牧草和鞭子,公检法又是专门负责管鞭子的,当然会去挥鞭了。 @扬云飞 扬大说的颜革很有道理,包括对付保安都是计划的一步,保安是最细微的毛细血管,很显然有些人正在试图摧毁细微毛细血管。但就算这样,出于思维惯性和担心不鞭打男性就不服从的危险,还是要重罚国男的。换你是长沙法院,你也会这样做的,因为你没得选。
我的家乡当年出过一个很有名的冤案,当然警方不是迫于女拳而是地方的宗族势力,把案子办成了铁案。
佘祥林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印象,我作为本地人,而且表嫂和佘祥林一个村子的,表嫂家距离佘家就只有几公里,我见过佘祥林本人和他女儿。我所知道的经过一部分来自官方一部分是当地村民讲述。
事情发生在1994年,佘的老婆张某,患有精神疾病,两口子也经常发生争吵,有一天两口子吵完架,张某回家对家里人说佘说要杀了我,家人当是吵架的气话也没在意。结果有一天张的家人发现张失踪了,就开始上门讨说法,当时佘其实也不知道张去哪里了。结果张家人就闹了三个月,正好在佘家附近的水塘发现了一具女尸。经张家人辨认,认为就是张某,随后派出所逮捕了佘祥林。
佘入狱以后,被刑讯逼供,佘出来以后说,他被绑在凳子上十天十夜不让睡觉,到了最后已经是警察说什么是什么了,最开始佘承认自己用石头杀了张某,结果案发现场找不到石头,那就改成用木棒杀人。当时其实法医也提出了很多疑问,比如张某生过小孩是剖腹产,而女尸肚子没剖腹产的刀疤。比如佘的母亲跑到几十里外的隔壁市拿到了当地村主任的证词,在凶杀案发生后在当地看到过张某,张某还在那个村里住了几天。
当时一大堆证据都表明,女尸并不是张某,但是张家曾组织过一两百人去政府示威。当时佘祥林已经屈打成招,她母亲因为自己寻找证据上访被关到了拘留所九个月,他母亲当时才五十多岁身体健康,九个月以后出来眼睛瞎了腿瘸了,不久就去世了。佘祥林就这样被判了死刑,结果到湖北省高院复核的时候觉得案情疑点太多发回重审,然后继续判死刑,继续发回重审,然后改让京山县法院判了十五年,然后上诉到荆门市中院。有懂法的跟我讲,按当时的程序,十五年是中院的极限而且不用省高院审核,我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如果有懂法的可以跟我讲一下。
后来佘入狱服刑,母亲去世,女儿跟着佘的哥哥生活,佘的哥哥也一直在为弟弟的案子奔走,佘的女儿初中没毕业就去做衣服了。佘在狱中积极申诉,据佘自己说,当初监狱对他很好非常支持他上诉。其实张某离家出走了,走走停停最后到了山东,当地一家人看她一个人又有精神病,就介绍给当地一个男子结了婚,还生了孩子。张后来清醒的时候给家里写过很多信,他家里也收到了,甚至附近村民都知道了。佘的哥哥听到风声跑去张家求证,张家矢口否认。直到2005年张某自己从山东回到了家,张家人也没有去报案,而是佘的哥哥在几天后收到消息才去报的案。
办成了铁案的杀人案,十一年后,死者回家了,真的是幽默到家了。当时我记得整个小镇都轰动了,全国各地的记者蜂拥而至当地报纸都卖脱销了,头版头条就是死人复活洗奇冤。然后佘祥林被无罪释放,赔了70万(也有说法是一百多万)。
佘祥林出来以后,刑讯逼供他的民警进去了,在拘留所他又被刑讯逼供,他受不了最后自杀了,当时的破案立功的神探副局长,由于行政区划变更无法追责。如果货拉拉司机一直接触不到外面,甚至连律师也不能自己请,外面的消息进不去里面的消息出不来,它们有一万种方法想让你承认什么就承认什么。这种案子如果不是有这么高的关注度,估计早就判了。
朋友们,今天事情发生在司机身上,我们可以不理,等哪天事情发生在我们身上,到时候想理也没有办法了,也没有人能为你发声了。女性朋友也不要觉得自己是受益者,这件事情没有受益者,如果真的判了,以后货拉拉或者网约车平台,又或者所有的服务业,男性员工会不会不敢单独服务女性?
还有男子杀害女婿一家的案子,大家也一定要持续关注。也许我们并不能改变什么,但是我们的支持一定能让他们知道他们不是孤军奋战,背后还是有无数的网友在支持他们的。
被质疑的太强烈,八点整直接控了。浪我们荡起狗头保命。
党和国家近几年来积累起来的公信力就是这样被这群回家卖红薯都不配的人给消耗掉了的
“为了证明我没抓错人,你必须认错”
所以我说了,“向上宏叙辩经”毫无意义。
该“向下细化”做什么,怎么做才能改变局面。
什么公道?什么正义?你有资格主持吗?你是谁啊?
哪边声音大哪边就赢,在微博赢了的才有资格主持。
你的公道和正义先留着,等你赢了再来呼吁也不迟。
知乎er也不要看不起微博,知乎官方恰没恰性别对立烂钱?
咪蒙团队运营,给流量号优待,卸磨杀驴,自定义热榜,这吃相比微博好看?
你如果手眼能通天,直接让海把微博关了那最好,或者你能让海知道长沙检方渎职违法也行。
可惜你都做不到。
微博能做到,微博能让最高检把一个报假警卖淫仙人跳女定性成“改善生活”。
西安和长沙的区别还是挺大的。汉唐故都的底蕴积淀不是长沙这种娱乐至死的城市能比的。西安地铁的保安换到长沙起码五年起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被告人近亲属请律师的,法院应通知法援律师应退出。
题目描述应该是不准确的。
我最大尺度地说下实质矛盾:当司机师傅被批准逮捕的那一刻,就是game over了。
理由很简单:假设最后判决无罪,那么货拉拉司机被逮捕后 错误关押了这么久,
这个成本谁来承担,谁敢承担?
(居然真的 程序 倒逼 实体 )
所以问题就来了, 某机关的某些人员,在货拉拉司机已经被当地公安机关调查无罪释放后。
为什么要因为网上部分舆论,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将司机再次羁押呢?
部分工作人员,连45块钱可以就可以买1万粉丝的平台舆论都要去奉之圭臬。
这究竟是______还是______?
建议以后类似案子:学习下济南某地公检法系统(阿里案件),
在吃不准的时候,可以选择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等措施。
少捕慎诉!留点回转的余地!
所以,该案最后王某文可以无罪结束。
该本案,不是目测了,是已经成为 从家属 到 办案人员 的梦魇吧。
我不太懂法律,但我觉得这是一个给我这样的法盲普法的好机会,希望您能出个专栏对这个操作予以讲解,谢谢
果然判刑了,意料之中吧。虽然对通报的说法有很多怀疑,比如多次“心生不满”,这像是正常的供诉?还是说主观判断的不满?以及警方说的跳车是瞬间的事,这里又说没有及时反应,这是不是自相矛盾?还是屈打成招?
不想说啥了,反正我最近乘电梯都双手抱胸以免人多不小心碰到仙女屁股了。要是啥时候再出来个说郭楠肘子袭胸的新闻,我就把手举过头顶吧,虽然依然有可能说我腋毛摸脸咸猪毛。
只希望法援律师能体面一点。
不体面这次肯定有人很乐意帮你们体面。
不想再做法治之光了
真的破防了
程序违法到如此境地
每一步都在互联网时代明晃晃地践踏每个公民心中的法律信仰
或许我们应该“庆幸”
我们正在见证另外一个“彭宇案”的诞生
一次不公正的审判
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
让我们拭目以待本案反噬的结果
——————————————
我想这不是一个男权女权的问题
或者已经超出了性别对立议题本身
很多评论区说法援律师是女性、检察官、司法系统女性多
是导致司机依然得不到程序保障的原因
我其实不太认可
或者说我对一切以性别角度去分析问题的方式
都抱有某种程度的警惕
超过性别议题去看
这就是一个普通公民面对司法机关的无力
这让我想起了很多上学时候学到的“冤假错案”
很难受
这是完全不符合规定的。这样执意要隔绝外界家人的帮助,就很让人进行不好推测了。
本来货拉拉司机就没有罪,结果仙女的女⭕️舆论一起来,湖南机关就坐不住了,直接下场抓人。
这直接就是破坏之前有较大把握才抓人的惯例,相当于把司法机关的信誉丢在地上。
央视直接下场拉偏架,带动舆论进一步拉偏架,给司法机构带来重压。
“咳咳,当时唯一的办法就是踩紧急刹车。”这句话将成为一句金句,长时间流传在全国男性心中。
现在湖南司法行政机关非要自己制定律师,拒绝司机家属请的律师,毫无合理依据。这是要心一横,把“罪名”坐实?还是要干其他的,不得而知。
多年以前的彭宇案,让我认识到了南京司法机关,更听到了“不是你撞的,为什么要扶呢?”的惊奇之句。之后十几年碰瓷案件路见不鲜,公民的道德水准陡然下降,再也没有低成本社会了。
不知到这次货拉拉案件,会给之后男性带来惨痛的教训,毕竟犯罪之后的男性很难找到工作,即使是也是外卖、上工地也一样。当然子孙后代的政审也过不了了。
果然跟我之前的看法一致就是要把这个案件办成铁案。
而且男性还被打上“我有罪”的思想钢印。
没有任何站务记录 我这个回答被删了?
那我重发
长沙当地想吃女权红利,所以呢隔绝内外 用法援律师诱导认罪换取自由,
然后让司机家庭背上犯罪记录。
现状就是司法对男女的不公平对待。
我只能说生为国男,是有原罪
确实令人悲愤,一个无辜者即将面临审判,却连辩护的权利都被剥夺。
舆论重不重要?舆论当然重要,因为司法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通过司法的公正,使人民坚信社会存在公道与正义。人民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仰是社会稳定的一大基石。所以说司法机关重视民情,重视舆论本身无可厚非。
但是,要警惕一个错误的误区,那就是司法对舆论的重视,不应该是舆论说谁有罪谁就有罪,说谁无罪谁就无罪。
因为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就不需要法院,也不需要检察院,直接把每个案子拿出来搞微博投票就可以了。
司法机关对舆情的重视,其本身的意思是说,要重视案情的调查与分析,重视收集证据,检查自己是不是在之前的工作当中,由于疏忽大意,有所疏漏,忽视了关键的信息,要做到兼听则明。
这才是司法重视民情的本来意思,而不是说把司法权审判权直接交由微博小作文来决定。
若放弃自己的独立判断,直接将审判权交由微博小作文,这是懒和投机;为了掩盖自己的过错,强行将无辜的人构陷入罪,甚至在审判之前,连辩护权都要将其剥夺,更是失去了最基本的良知。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公正公开是对每一个司法人员的底线要求,也是最高要求。
最新消息:辩护律师称司机已经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和我之前的推测一样。
检察院给的量刑建议是一年,可适用缓刑。这一年的刑期也和我之前为知友预测的一样,一方面,司机有认罪的动力,折抵前期接近7个月的羁押期限,再过几个月就能出来(不判缓刑的情况下);另一方面,也符合“本案情节较轻”。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认罪认罚的案件,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不出意外,量刑应该就是1年了,除非司机当庭翻供。法院将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将简化,大概率一次开庭就审结,法院将在15日内作出判决。
是否会适用缓刑现在还不确定,这也是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不仅关系到刑罚是否以非监禁刑的方式执行,也关系到后续的上诉问题。上诉期是一审判决作出后10日。
如果一审判处实刑,因刑期折抵后未满,所以司机还得在看守所羁押,上诉期内还得靠律师会见传话,是否还会出现法援占坑的情况,尚未可知。
另外,因一审适用认罪认罚情节,如果司机上诉,就将无法享受认罪认罚从轻的待遇,二审判决会加重(当然也有可能检察院不提抗诉,适用上诉不加刑规则 ),权衡之后,司机是否会上诉,目前也不确定。
事情正在朝着不利于司机的方向发展,后天就要开庭了,但司机家属请的律师仍然无法介入案件,两名法援律师仍然占着坑位。
从司机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到今天,已经有6个月之久,但司机在里面说了什么,有没有认罪,侦查人员讯问了什么,这些最基础、也是最关键的问题,外界却仍然一无所知。
此时可能呈现出一幅非常荒诞的画面:司机在里面对办案人员心存感激,感谢他们为自己安排了法援律师,不用自己掏一分钱,而且还一下给配了两,缓解了自己的经济负担。而外面的家属却心急如焚,信息进不去也出不来,穷尽一切方法未果,只能干着急。
大家可能会问:在法院阶段能不能更换辩护人?
可以,《刑事诉讼法解释》第51条有明确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 对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意见,由其确定辩护人人选。
据此,到底用法援还是用家属请的律师,最终由被告人确定。
10号就要开庭了,目前来看,还不清楚家属有没有基于上面这条理由,请求法院根据司机本人的意思确定辩护人。
当然,也有可能是家属已经申请了,但法院没有问司机的意见;也有可能是法院问了司机的意见,但是司机还是坚持用法援律师。这些情况都尚未可知。
答案是可以,法律规定的很明确:
《刑事诉讼法》
第311条 被告人在一个审判程序中更换辩护人一般不得超过两次。
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指派律师的,合议庭应当准许。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应当宣布休庭;仍有辩护人的,庭审可以继续进行。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
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可以准许,但被告人不得再次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要求另行指派律师,由其自行辩护。
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重新开庭后再次当庭拒绝辩护人辩护的,不予准许。
从法条可以看出,如果司机只拒绝一位法援律师,因为还有另一位法援律师,属于“仍有辩护人”的情况,庭审是可以继续进行的。所以,想要确保能够休庭,为新律师争取辩护准备时间,被告人得一次性拒绝两位法援律师。
现在总体的情况是比较悲观的,因为即便能够变更辩护律师,留给新辩护人的时间也基本不多了。
新律师想要开展有效辩护,有两件事情是必须要做的,一个是会见,一个是阅卷,这可以是辩护律师了解案件事实的唯二手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313条之规定,被告人当庭拒绝辩护人,另行委托辩护律师的情况下,新律师有15日的准备辩护期限。
但是这么短的时间有可能会见上一次都难。
律师需要在15日内争取会见,但是会见得预约、预约得抢号(很多地区的会见的预约得提前一周),看守所随便给点理由,什么疫情防控、号没了、嫌疑人正在被提审,可能就搪塞过去了,未必能会见得上。
更糟糕的情况是,司机拒绝法援律师的时候,可能庭审质证、辩论这些核心程序已经基本走完了,那就意味着法官已经形成心证,一次开庭就准备宣判了,根本没有第二次开庭的机会,辩护人只能在庭后提交书面的辩护意见。如果是这样,还不如直接不换律师,因为即便换了律师,新律师也很难开展有效辩护,还不如求稳认罪认罚,至少能争取个从轻处罚的情节。
除了会见工作之外,律师还得阅卷。阅卷也是一项体力活、精细活,需要在繁杂的证据中找到突破口,律师能否在短时间内高质量地阅完卷,也让人捏把汗。
上面说了这么多,还都是基于一个前提——司机在庭上拒绝法援律师辩护,但是要是司机不拒绝,新律师就无法介入,这一切都是白扯。从司机的视角来看,他未必意识到司法机关在办案程序上存在的问题,未必会主动拒绝法援律师辩护。更主要的是,这6月余月的时间,司法机关可能已经给司机边做了很多工作,可能对司机进行了漫长的“心理建设”,乃至将来可能判处的刑期都已经和司机透了底。
司机的家属在庭审中是没有诉讼地位的,只能在旁听席就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更重要的是,如果案件不公开审理,案件就没办法旁听,家属就连旁听的机会都没有。至于家属委托的律师,因为无名无分,因而也没有诉讼地位。
如果旁听席“吼一嗓子”,司机要是能听明白还行,要是听不明白,也是白搭。
总之,案件走到这一步,只能靠法院把关了,希望法院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准绳,给司机以及社会一个客观公正的交代 。
司机还是认罪吧,你不认罪,我们怎么办?
“周星星,你有没有后台?”
“啊,没有。”
“好,这个黑锅你来背。”
——《逃学威龙2》
你说我该怎么看?
再次表扬西安,就冲着不畏“恶势力”,以后肯定常去西安旅游。
讲道理,这个案子已经这样了,骑虎难下,我不相信法院会判无罪。
检察院视角,现在只能将错就错,诉到法院去,相当于央求法院帮忙分锅。
而从法援律师这一点来看,法院的态度已经很明确。
因为如果法院认为不愿意接这个锅,案件要公正审理,该无罪就无罪,那么法院会直接通知法援律师退出,改由家属自聘律师担任辩护人,法院有这样的权力。现在法院并没有这样做,仍然让法援律师占据辩护位置,说明了什么?说明法院可能已经和检方达成一定程度的默契,法院很可能愿意分这个锅。
开庭那天,我猜有可能是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没有过多的争辩。法援律师跟着附和几句,一审就宣告结束,云淡风轻,岁月静好。
我记得前一段有些神友嘲讽一位发言人说的:“在中国没有感觉到压迫”。
其实没说错啊,她是女的啊,肯定感受不到。如果男发言人就不一定了。
当然,她的原话不够严谨,用的是“14亿分之一”,有点以偏概全,如果说7亿分之一,就无懈可击了。
瑕不掩瑜,瑕不掩瑜……
所以大家也不要老抓着大小姐和王伟晶的区别待遇不放。国男和国女嘛,区别对待很正常。
别人从是否正义的角度谈得够多了,我就不谈这个。
我只从对参办官员是否有利的角度谈一谈。
这个案子,其实现在事实十分明了:司机完全没有刑事责任,只有很小一部分民事责任。
那么为何走到现在这一步?
因为检察院出现了重大工作失误,把本来公安系统确认没有问题的人又抓了进去。
然后检察院骑虎难下了,就准备把它做成铁案。
后面所有的奇葩措施,包括时间拖到最长,通过法援律师占位,禁止家属和司机见面,约谈家属律师,都是这种思路。
检察院觉得自己只要做成铁案,就不会因为“重大工作失误”而被问责。
反正司机一个小小的底层阶级,也掀不起多大风浪。
但是,现在有个东西叫司法责任终身制,这个东西是检察院、法院都适用的。
而这种明显的冤假错案,哪怕退一步说司机一方不会翻案,但参办人员的官场竞争对手不会选择翻案吗?
有个俗语叫“官官相护”,但也有个俗语,叫“官场险恶”!
——当没事的时候,官员之间自然是你好我好大家好,谁也不会无缘无故的得罪谁,
但当一个官员上位和另一个官员上位冲突的时候,你觉得一方得知了另一方的黑料,会怎么处理?
强如聂树斌案都被人翻过来了,何况这个案子根本不需要这么长时间。
一个,是现在网络极其发达,还有一个,是这个案子严重程度比前者大得多!
——如果司机做出了教科书般的驾驶操作和救险操作仍然不能洗脱罪名,那请问接下去整个载人汽车行业会怎么向下面的司机进行培训?
无非就是“不要/少要女乘客”而已,这个后果一点也不严重,无非就是占中国一半的人口打车会遇到很大的困难而已。
而且事后再翻案,参办人员的下场,可比现在承认错误要惨得多。
因为现在承认错误,无非就是“程序出现重大失误”而已,只是工作失误;
而事后再翻案,那就是“重大冤假错案”、“存在知法犯法”、“涉嫌黑恶势力保护伞”!
两者孰轻孰重,有脑子的人都分得清吧?
啥?你觉得自己也能像货拉拉司机那样挺几个月?
别扯了,别人是问心无愧而且没有囚徒困境,你也问心无愧?和你一起办案的几十个人,个个都是至死不渝的守护你们之间的关系?你的上级保护伞能狠下心死保你,而不是干脆和你做切割?
这种会被翻案的明显冤案,谁做成铁案,那他以后基本不用操心仕途了——只需要操心违纪违法、牢狱之灾就够了。
PS:对了,对法官说一句。
现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审判,那出了问题也找不到你身上,因为那样是检察院全责。
现在如果还想和检察院同气连枝,那将来一旦出了事,你也会承担主要责任!
言尽于此。
第一次知道周某春妻子不能为其聘请自己的律师为辩护人时,我是震惊且不敢相信的,然而事情竟然当真发生了。
当时她说她正在投诉法援中心,希望能换律师。但我终究没有想到,也无可想到,离开庭只有两天,她请的律师被约谈,两个法援律师依旧占着位置。
我看着自己翻阅过的诉讼法书籍,所谓为什么要给人辩护的论辩,所谓通过程序正义达到实体正义的道理,仿佛都是屁话。
纵使一个十恶不赦的恶人,他也应当拥有指定律师为他辩护的权利,又遑论一个无辜者?
我在考研复习的间隙打开手机,看着与我的法律世界不同的世界。
以前我想,虽然不能完全达到实体正义,可只要我们坚守程序正义,一个良好的程序总能带来很好的公正判决的。可原来现实是,我们的法律工作者把程序正义都当做厕纸。
我很失望。
明天就开庭了
如果法院因过失致人死亡,情节较轻,判了六到八个月
那我这个回答就火了……
———————————————————
9月11日:
判一年缓一年,真是无话可说了
作为吃瓜群众,我们可以去举报一下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嘛,举手之劳而已。网站就是纪委监委那个,疫情期间都用的很熟练了吧?
举报内容呢,当然是不是菲拉不堪的“性别对立”“社会风气”,而是政治原则问题,质疑长沙检察院领导班子的政治纯洁性,说他们在依法治国的重大原则问题上和中央不一致,而且还将西方价值观置于法律之上,蓄意和反华舆论势力呼应串联,最后强烈质疑有关负责人有两面人的嫌疑。
写扣帽子小作文想必大家都得心应手,我就不放范文了。
只能说不愧是绿藤市的取景地么?
俄罗斯/苏联总是被勇敢的人守护的很好,然后又在敌人的零敲碎打下,变回需要勇敢的人组成城墙去守护的样子。
西朝所谓“波罗的海经验”,“俄罗斯族经验”姑且知道怎么用了。
空气筹码?醒醒,燃烧空气炸弹,一个不留。
个人观点,如果被有关部门拒绝,该部门必须给出相应的理由,如果合理可以,如果没有那就是程序不合法!当事人有权利上诉!
本站所有内容均为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公开搜索信息,本站不存储任何数据与内容,任何内容与数据均与本站无关,如有需要请联系相关搜索引擎包括但不限于百度,google,bing,sogou 等
© 2025 tinynews.org All Rights Reserved. 百科问答小站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