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长沙检察院对货拉拉司机周某春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向法院提起公诉?

回答
长沙检察院对货拉拉司机周某春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向法院提起公诉,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深思的事件,涉及到法律适用、社会责任、平台管理等多个层面。要理解这一事件,我们需要从几个关键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一、 案件背景回顾

首先,回顾一下事件的起因至关重要:

事件发生: 2021年2月6日晚,用户吴女士在货拉拉平台叫车,从长沙市岳麓区搬家到天心区。在搬家过程中,司机周某春因不满吴女士在搬家过程中多次提出的调整搬家路线和放慢车速的要求,在吴女士下车时,未停车确认其已安全下车,便在副驾驶车门未关严的情况下继续行驶,导致吴女士从副驾驶位摔下车,送医后经抢救无效身亡。
公众关注与争议: 事件发生后迅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关于司机是否构成犯罪、责任划分、货拉拉平台是否存在责任、平台规则是否合理等问题,都成为公众热议的焦点。

二、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法律依据与考量

长沙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对周某春提起公诉,其背后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考量:

1.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主体: 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周某春符合此条件。
主观方面: 必须是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致人死亡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在本案中,检察院认为司机在驾车过程中,对车门未关严且乘客可能坠落的风险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客观方面: 必须有致人死亡的行为。周某春驾车导致吴女士坠亡,符合这一要件。
因果关系: 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如果没有司机的行为,死亡结果就不会发生。

2. 检察院的判断逻辑:
预见可能性: 检察院认为,作为一名货拉拉司机,在载客过程中,尤其是在乘客已经下车或正在下车时,应当知晓车门未关严的危险性,以及乘客可能因车辆启动而发生坠落的风险。
注意义务: 司机对乘客负有基本的注意义务,包括保障乘客的人身安全。在乘客下车过程中,确保车门已关好、乘客已安全下车,是其应尽的注意义务。
疏忽大意: 尽管司机可能声称是不满或情绪化,但其在执行载客任务时,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了吴女士的死亡,这被认定为一种疏忽大意。
排除其他犯罪: 检察院在审查中,通常也会考虑是否构成其他更严重的犯罪,例如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根据现有信息,检方认为缺乏主观上直接杀人的故意,因此以“过失致人死亡”定性更为恰当。

三、 司法实践中的挑战与关注点

将此案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并提起公诉,在司法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值得关注的方面:

1. 主观过失的界定: 如何准确界定司机的“过失”是关键。是单纯的疏忽,还是包含了对乘客情绪的漠视甚至故意泄愤?检察院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过失”的认定,而不仅仅是行为。
2. “死亡结果”的直接归因: 虽然司机行为导致了乘客坠亡,但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可能会围绕“乘客是否完全按照指示下车”、“乘客自身是否有一定责任”等问题展开辩论,以确定因果关系的具体程度。
3. 社会期待与法律条文的平衡: 此案触及了公众对于出行安全、平台责任的广泛关切。法律条文可能相对原则性,如何将其应用于具体情境,既能维护公平正义,又能回应社会期待,是司法面临的挑战。

四、 平台责任的讨论

此案的另一个重要维度是货拉拉平台的责任。虽然检察院起诉的是司机个人,但社会讨论焦点也集中在平台是否存在管理疏忽:

1. 平台规则与安全保障: 货拉拉作为平台运营商,其在乘客安全保障方面有哪些义务?平台是否对司机进行了充分的安全培训?对用户的安全提示是否到位?对司机与用户之间的沟通机制是否有保障?
2. 平台在事件中的角色: 在吴女士提出搬家路线、速度等要求时,平台是否有机制可以介入协调,或者是否有明确的沟通规则可以遵循?司机的不满情绪是否与平台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处理机制有关?
3. 平台责任的法律界定: 如果平台存在管理上的过失,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可能涉及到民事赔偿责任,甚至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可能影响到对司机刑事责任认定的考量(例如,如果平台规则鼓励或纵容了司机的某些不良行为)。但目前检察院的起诉仅针对司机个人。

五、 社会层面引发的思考

此案的发生和后续的法律程序,给社会带来了多方面的思考:

1. 共享经济下的“人”的保障: 在共享经济模式下,如何保障作为服务提供者(如司机)和接受者(如乘客)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平台在其中扮演的角色需要被重新审视。
2. 情绪管理与职业道德: 货拉拉司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如何进行情绪管理,避免因个人情绪影响服务质量和乘客安全,是一个重要的职业道德问题。
3. 信息不对称与沟通障碍: 乘客和司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沟通机制的不足,可能导致矛盾的升级。平台应积极构建透明、有效的沟通渠道。
4. 用户安全意识的提升: 乘客在享受便捷服务的同时,也应提高自身安全意识,了解并遵守平台规则和司机的基本操作要求,避免不必要的冲突。

六、 对提起公诉的看法

从法律程序和司法公正的角度看:

“疑罪从无”与“依法追责”: 检察院提起公诉,意味着认为现有证据能够支持其对司机涉嫌犯罪的指控。这并非最终定罪,而是进入了司法审判的阶段,最终由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作出判决。
体现司法独立与程序正义: 检察院的公诉行为,是基于其职责和对证据的审查。这体现了司法程序的启动,是维护社会秩序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环节。
对违法行为的震慑: 提起公诉本身也具有一定的社会警示作用,表明法律不会容忍漠视他人生命安全的行为。

总结来说,长沙检察院对货拉拉司机周某春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提起公诉,是对该起事件的初步法律定性。这表明检方认为司机的行为符合构成该罪的要素,并认为其行为与吴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然而,此案的复杂性在于其背后涉及的情感纠葛、沟通障碍、平台管理漏洞以及社会对出行安全和责任认定的广泛期待。

庭审将是关键: 法院将是最终的裁决者,它会仔细审查检方提交的证据,听取控辩双方的陈述,并根据法律规定来判断司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及如何量刑。
平台责任待厘清: 尽管此次起诉是针对司机个人,但社会对货拉拉平台的责任讨论仍将继续,这可能通过民事诉讼等其他法律途径得到进一步解决。
对行业具有警示意义: 无论最终判决如何,此案都已成为一个重要的案例,促使整个网约车、货运平台行业反思其在司机管理、用户安全保障、沟通机制等方面的责任和不足。

因此,看待这一事件,我们既要关注法律层面的程序和判决,也要关注其背后折射出的社会问题和引发的广泛反思。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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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答主引用的链接里附录了一堆相关案例并以此来说明司机应当有罪(非挂人,只是讨论,就不艾特了)


上面列的案例全是要么开车门不刹车,要么就是踩了下没停车就离开现场的的,而且上述案例大多是男女吵架,第一司机应当对乘客性格等有所了解,其次司机确实未尽应有注意义务:要么没刹车要么跑路,因此司机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本案完全没有可比性。看下官方通报:

司机周某在乘客探出窗外反应过来后“轻踩刹车并打双闪”是完全正确的操作,是在当时紧急情况下尽力维护她生命权的最好手段了,而且周某下车后立刻拨打120,也表明了他主观上没有加害的意图。有些人说应当急刹车,急刹车的案例也有啊

而且也不是所有案例都觉得乘客没责任,下面两个案例就是代表

第一个案子中司机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并且对乘客要求停车指令不予理睬,为什么该案法院就认为原告“应当知道从行驶中的车辆跳下来的严重后果”?且是在司机拿出电话和陌生人告知时情有明显主观恶意的情况下。第二个案子也是乘客要求停车没有理睬,甚至是在跳车后行驶了一段才停的,但法院依旧认为主客观均不具备,司机不成立过失致人重伤罪。

不管是用二要件,三要件还是四要件分析,都应该考虑下设身处地地代入司机角度,如何能尽可能保障被害人生命权,难道急刹车能避免么。

当然,司机态度不好有女生放行李时间过长且明显超时的因素,但还是应该及时向乘客进行解释。从道德上来说不无过失之处。但是从法律角度,女乘客为精神正常人,应当知悉跳车后的严重后果,并且司机在注意到其跳窗后已经尽最大努力维护乘客法益,因此不应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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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个案件结局对男司机不利。

建议下面这位受害者重新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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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死啦。

性别互换,无人问津,甚至连判决都不一样。

拿事实说话:

2012年11月3日,男青年陈雷在路边拦下一辆出租车,并与女师傅提前谈好价格,但在行驶途中遭遇施工路段导致无法前行,由于已经离目的地不远,的姐让他下车步行,陈雷说行李太多,你得把我拉到目的地,的姐说可以,但是得加钱,陈雷不乐意了,价格明明是一开始就说好的,于是二人发生争吵。

见乘客太抠又说不通,的姐突然调头向不明方向开去,陈雷慌了,大喊“你要把我拉到哪里去,我要下车!”

后经的姐解释,其实她是要把他拉回目的地,宁可白跑,也不想拉这人,并且途中一直不搭理陈雷,拿出手机给别人打电话,不断与电话里的人诉说这边的情况,陈雷这时候害怕了,认为的姐要叫人打他,遂爬至车窗跳车,昏迷不醒。

后在医院确诊为右全臂丛神经损伤。连云港市第三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陈雷遗留了右上肢瘫痪,构成五级伤残。

重点来了

法院认为,作为成年人,陈雷应当知晓跳车的严重后果,所以此案中陈雷对损伤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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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普通刑事案件,却在程序上呈现出种种不普通之处——强行安排法援律师、变相拒绝律师会见、变相拒绝律师阅卷。当地办案机关需要给出一个解释。

(补充一下,办案机关不是直接不让司机家属委托的律师会见和阅卷,而是给司机“高配”了两名法援律师。实践中,绝大多数情况法援律师都是一人。

按照刑诉法规定,一名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只能委托两名辩护律师,现在法援律师占着坑位,自己请的律师就没办法介入案件了。)

现在已经到了审判阶段了,即便法援律师撤走,让家属委托的律师上,开庭在即、甚至已经开庭,律师如何在短时间内完成会见和阅卷?如何在短时间内迅速了解全案事实以便开展有效辩护?如果法院一反惯常作风,紧锣密鼓地排庭,从速审判,律师辩护时间更是少之又少。

会见和阅卷是律师了解案件事实的基本手段,也基本上可以说是唯二手段,如果律师不能开展会见和阅卷,无异于是断了双臂,很难开展有效辩护。

这只是一起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案件,不是涉黑涉恶案件,也不是什么重大影响案件,实在是想不出什么“理由”不让律师会见和阅卷,而且即便是前面两类案件,不让会见和阅卷也是违法的,辩护律师也有会见权和阅卷权!

目前,办案机关对于种种程序违法行为还没有给出有说服力的回应。

在办案机关对种种明显程序违法情况没有做出任何澄清和解释的情况下,任何恶意的揣测都不能称之为恶意。

相信具有一定刑事办案经验的律师应该都会有一种预感:这一系列骚操作都径直指向一个效果:让司机陷于信息孤岛,“自愿”认罪认罚。

司机是否已经认罪?是否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之后应该会有答案。(当然,如果法院不公开审理除外)

为什么要强行安排法援律师?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理由(纯属恶意揣测)

1.司机认罪认罚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具结书需要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且需要律师在具结书上签字。没有律师,认罪认罚程序走不了。

而如果让家属委托的律师担任辩护人,估计大概率不会让司机认罪,因为案件很明显在事实方面以及法律适用方面都很有辩护空间。

2.法援律师一般比较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可以有效减少庭审对抗,提高庭审效率。

3.如果走认罪认罚程序,庭审会相对简化,并且裁判文书也可以适当简化。有些事实问题有可能一笔带过。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47.普通程序的适用。适用普通程序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辩论程序。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合议庭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名称及证明内容进行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

货拉拉这个案子,基于目前已知事实我已经写了好几篇文章了, 该说的要点都说了,只希望法院在庭审环节能够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给司机一个符合公平正义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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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都换了那么多灯泡了

这天 咋还是那么黑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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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么多回答真是越看越气

姐妹们,不要被男乎忽悠了

我相信长沙司法界的姐妹们一定能给我们一个交代

但不能仅仅依靠她们,我们也要行动起来

呼吁各位集美们,girl help girl

1.拒乘男司机网约车,只坐女司机的车

郭男们想载我们,赚我们的钱,没门!

2.集体移民下述城市

长沙(我们司法界有姐妹)

漳州(女性轻犯罪记录封存)

长春(刀司机奖1500,姐妹们一定要去赚赚)

3.成立基金会,帮助无助的女孩

比如货拉拉案中的司机妻子,她是家中独女,上有老下有小,生活困难窘迫,我们一定要帮助她,姐妹们我个人带头捐助!接下来就看你们了,集美们















(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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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了看,我只能说,各位连点认知都没有吗?这件案子要是判了,很多司机真的会很茫然!

本人不会开车,所以经常坐车,又因为坐副驾要系安全带,所以都是坐后排!就像很多同事说我,你把你的生命交给了一个陌生人来掌控!可惜本人天生就不适合开车,不把生命交给别人,交给自己死的更快

大家能否思索下,晚上走高速,还是货车,最关键是道路安全,司机必须全程注意前方,而且警方通报已经说了,路段灯光灰暗,人车辆稀少,这种地方是最容易肇事的地方…

死者说停车,四次!你作为女的害怕这路段,司机比你更害怕这路段,你害怕司机图谋不轨,司机还害怕路霸土匪呢!

死者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后,司机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我不会开车我特佩服司机当时选择,因为当时司机手把方向盘,眼镜还要看路啊,各位,你还要司机怎么做?莫非要一只手拽死者,一只手把方向盘,然后一只眼看死者,一只眼看路?那我估计搞不好是一起交通肇事案!

说停车,司机就能立刻停车?警方通报,死者4次要求司机停车,那么请仔细看看警方通报,21时29分死者要求停车,喊了两次,21时30分34秒司机拨打120,也就是在两分钟不到的时间,死者喊了四次停车,我不知道各位有没有生活经验,停车这种行为,我们初中物理知识告诉我们,有一种叫做惯性的法则!立刻停车,难道让人破窗而出?或者和前玻璃撞得头破血流!

我实在看不懂怎么的就过失,两分钟,人没了!就过失了,要是立刻停车,还要分情况,是死者探出头到窗外,还是没有探出头到窗外,就两分钟,留给司机思考的时间太少了!说真的,我不见得在坐各位能够比司机做的更好!

货拉拉究竟属于不属于服务行业,哪怕他属于,行业要求司机必须对乘客面带微笑,和声悦色,服务周到,那也是行业准则,上升不到法律层面,哪怕货拉拉司机与乘客恶语相向,那也只是触犯行业准则。关于导航的问题,那就更有意思了,如果是出租车绕路,是为了多走路程增加路费,那么货拉拉绕路,我就没太明白,莫非货拉拉也按路程收费?如果不是,正常路线导航路线11公里,驾车路线11.5公里,我一样存在困惑,货拉拉与司机签署协议,是不是要求司机必须按照导航路线走,如果确定有要求司机必须按照导航走,那么我可以接受检方的控诉理由。如果货拉拉没有与司机签署协议,那么司机有权随意更改路线。

我原因相信警方的通报,是因为这件事经媒体报道已经路人皆知,警方必须慎重,而现在所有证据摆在眼前,检方仍旧公诉,莫非找到新证据了?我相信最好这证据要过硬,要不然这热闹可大了。可别到时候玩红楼梦贾雨村那样,葫芦僧乱判葫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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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了,毁灭吧,我真不想再看到死者车女士那10级美颜的大头贴了。

对我来说这个案子司机关了5个月已经没有什么正义可言了。

反正大家有别的出路别干服务业就是了,这个行业的人不配有脾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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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的司机朋友们想清楚,今天是周某,明天身陷囹圄的可能就是你。

我不能建议什么,更不能煽动什么,不过你手里有个车,车上有喇叭,而且也会用导航,该做什么自己也清楚。

这辈子哪怕一次,跟着良心办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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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计长沙是想变成另外一种网红城市了,就是南京那种网红。

现在很多人一提到南京,就是彭宇,南京法官王浩以及他那震惊全国的判决书。彭宇案让我们明白了在某些法官心中: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去扶?

可能以后一提到长沙就是货拉拉司机周某春,法官名字和判决书暂不知道,但按照目前的形势和之前警方通告里那句离天下之大谱的:发现车某某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后,周某春未采取言语和行动制止,也没有紧急刹车,仅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我断言这次的判决书同样也会震惊全国,余毒多年。

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车辆双闪灯这种教科书般的紧急情况处置都被扣上了过失致人死亡的帽子,要真像警方通告里说的那样紧急刹车或是用行动制止,那就是故意杀人了。

不过要真那样,长沙公检法就没现在这么头疼了。





唉,我这个回答今天突然增加了几百赞。

但我心情却是五味杂陈,本来准备说点啥,想想还是算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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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由专业人士去说,但我心里已经有了判断,

作为普通人的我,保护好自己才是关键,长春刀割司机还能赚1500我就当个例,

但现在证据确凿,逻辑清晰,无缘无故都至少要被关几个月,事后即使有国家赔偿,自己的工作与生活肯定会大受影响,

那即然官方都已经用事实劝告了,普通人还不知死活与女性发生交互,出任何事情就不要怪执法部门心狠手辣,

有人会说,死亡案例只是小机率事件,再说也不是所有女性都如此,你是在挑拨两性关系,

所以说审题啊,现在是致死的问题吗?什么是法律,就是你明知道我杀了人,但你没有证据,你就不能说我杀人,违法必究,但你首先要能证明我违法,

你证明不了,那你就要遵纪守法把嫌疑人放了,不能说你觉得这事有问题,巧立名目,乱加罪名,先罚后判,

那即然法院都不守法,还有谁愿意守法,守法让自己被判罚坐牢?守法让自己家破人亡?守法让自己身败名裂?

就因为他喵的因为我是好人?因为我遵纪守法?所以就要我来背负责任?

那还要法条干嘛?还要法官干嘛?就像有人说如果拐卖孩子一定要从重从严,怎么残忍怎么来,那么后果很可能是让犯罪嫌疑人走极端,只要有可能暴露,就可能行使任何极端手段来保护自己,那日后其他女性但凡和男性发生矛盾,会不会就让事态变极端化,吃亏的是谁?

正常人都明白凡事做绝,不留退路,损人最后也不利己,我们普通人只是希望女拳凉凉,但女拳不单想弄死郭男,同时也在献祭着普通女性,

女性但凡有点脑子,请想清楚,你是被献祭的那一群,还是即得利益集团,好好想想清楚。


以上



突然的更新:

【危险!武汉一女子乘出租车中途跳车:跳车前让司机开快点-哔哩哔哩】b23.tv/B5KJAt

如果没有车内视频,这女的又不幸死亡,是不是又一个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还有人说没证据关七个月是正常情况,

得是多脑缺脑才能说出这种话,关键是你关了七个月就憋出个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谁能控制神经病作死,我就是开个车,混口饭吃,

还有人认为这完全不是事,这和全体女性有啥关系,怎么会有人对仙女拒载,不可能,

你愿意相信什么就会看到什么,只要你杠我,那就是女对,反正我从现在开始除了直系亲属,我车拒绝搭载任何陌生人,啊是不是以为我会说那什么,拒载陌生人行不行,

即使她看起来正在被坏人伤害,我最多只会远远报警,丝毫不敢帮忙,万一出点什么问题,她自己跳车死亡,法官一问她怎么会上了你车就不明不白跳车死了,又一个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我就完蛋了,我家里还有老有小等我,惹不起,我躲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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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写的东西都已经在这三篇答案里了,



总之,等待法律的裁决,

希望这个案子最后不要变成彭宇案。

对这件事,我只有两点想说的:

1.希望周先生开庭的时候能用上家属指派的律师,而不是法援律师,支持家属依法维权。


2.看到这里的男性朋友们,请记住,

车上的仙女现在就等于一枚重磅炸弹,

随时有可能把你的人生炸的再无未来可言。

往后的生活里,只要不是生计所迫,

车上不要载非亲非故的仙女,

更不要为任何素不相识的仙女提供生活便利。

也希望大家打车的时候,

能多跟司机师傅强调现在接仙女的巨大风险,

如果身边有开车的朋友,

也尽量把货拉拉这件事和下面这些新闻给他们看,



这就是现在拉仙女的代价,再不注意的话,

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是这些事里的下一个。

今日少接一单,他日或免一难,

已经是残酷且不可避免的现实,

我们只能接受它,然后规避风险。

谨记!切记!勿忘!

如果有仙女对我的话表示不满,

认为我不该以偏概全,

那我只能说,我们男人付不起这个甄别成本,

而且以当下的现状,你们也没资格要求我们去付,

有罪推定和一刀切是我们唯一的选择。

另外,如果有人在我的评论区打下逻辑等同或类似于“是人的问题,和性别无关,不要对仙女抱有偏见”的理中客拉偏架评论,那我建议您去和周先生的妻子说这个话,不要在我这里说。

至于您,我会直接屏蔽,望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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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认罪了,不说了,什么都不用说了…

天黑了。


这个案例很简单,如果是你、我、她,或者是任何一个人,在那种情况下会不会跳车?如果大家都认为会跳车,也就是说是共识或者常识,那么司机就是因为过度自信或疏忽大意致人死亡。

如果大家都认为不会选择跳车,那么就是乘客自己受迫害妄想,自陷风险,司机行为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不会强人所难,法官也不能强行认为司机有超高的情商和预判能力。

答主的观点是:从目前放出来的消息来看,如果是我,我肯定不会跳车。

但答主自己代表不了大家,你们当中的自己的观点也不能代表常识,法官的审判结果才能代表。如果法官认为在那种情况下乘客会选择跳车是常识,那么也就是说认为不会选择跳车的观点是错的,那么也就是下面说的:

这件案子如果判不好的话会引起极其恶劣的影响。

检方和法院如果用行动来证明:

1.司机如果没有按照导航路线走或者同乘客对路线有争议,可以直接导致乘客跳车。

2.如果乘客有跳车意图,缓慢刹车并开双闪是错误的,紧急刹车才是法律常识。

如果以上两点成立,将颠覆广大人民的认知,尤其是司机将会变得极为敏感,可能是一句很平常的话都可以让其施行紧急避险行为。

举个例子:司机在行驶途中如果乘客对路线质疑,那么司机必须立即停车并报警。

事实上,已经有类似的例子发生:

【司机拒绝逆行,乘客报警称“被挟持”:我天天这么走,他想绕路!-哔哩哔哩】b23.tv/krdn2P

比如上面这个例子,虽然司机做法正确,但一开始答主也在生气,司机为什么不继续开车,反而停在路边跟乘客斗嘴。现在看来,这是标准合法的做法,虽然有故意整乘客的嫌疑。

如果司机周某能像这位司机有法律意识,就不会有今天的局面了。

然而,整合行业也会陷入极度不信任的坑中,对社会的伤害是巨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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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质疑:从法律性质来看,死者是否属于「乘客」(是否存在客运服务关系)?如果不是乘客的话,司机的注意义务是否应当降低?

根据货拉拉当时的(2020 年 7 月 28 日生效的)服务协议,用户应当理解货拉拉仅为用户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且用户「不得要求实际承运人提供任何形式的非货运服务」。

从其他相关用户协议上来看,货拉拉上的所谓「乘客」,本质上应当属于货运服务中的跟车人员,货拉拉平台自己发布的事件说明中也使用了「跟车」这一表述:

当然了,跟车人员的命也是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司机对于跟车人员也有安全保障义务。

但是,这种义务,和客运服务中的义务尽然相同吗?

个人倾向于持否定态度 :

张三和李四达成协议,张三承诺将李四安全、快捷、舒适地运往指定目的地;

VS

张三和李四达成协议,张三承诺将李四的财产安全、快捷地运往目的地,同时允许李四共同参与货物运输,并为李四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两者显然是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是民事层面的侵权责任问题,而在刑事层面,司机所提供服务的性质也不应被忽视。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观层面无非就是两种,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要么是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但没有预见,要么是预见到了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但轻信自己可以避免。

对于货运服务的提供者来说,其未必具有足够的客运服务经验,以至于可以预感到乘客与其发生争执时有进行过激行为的危险,未必接受过相关的培训,以至于可以在发生了危险的时候知道应当如何处理。在对犯罪主观层面进行讨论时,不宜忽视相关人员自身的社会经验和工作属性。

再者说了,从提供货运服务的工作经验来看,涉事司机对于所谓「恶劣口气」可能产生的后果,也可能和客运服务提供者存在不同。如果一个行业的工作者习惯了简单、直接的沟通方式,且基于本行业的工作经验并没有理由认为有人会因此产生过激反应导致死亡结果,是否还应该套用客运服务提供者的标准对其犯罪的主观层面进行分析?

正所谓法不强人所难,希望法官不要仅仅以自己的生活经验出发,舒舒服服坐在空调房里,在自身处境绝对安全、有足够的时间分析利弊的情况下,任意解释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当一个没有经过专业客运服务培训的司机,看到跟车人员突然将身体探出窗外的时候,除了轻点刹车降速并打开双闪灯提醒后车之外,他还能做什么呢?一个急刹车把对方甩出去吗==

最后,虽然不能遇事不决怪平台,但平台的确可以做得更好。不是说焊死车窗或者干脆不让用户跟车,而是需要为用户提供正确的预期、避免过度宣传:既然购买的是货运服务,就只能享受作为跟车人员的服务和安全保障措施,不能指望花了运货的钱,享受专车的待遇,清醒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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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瑞恩 老师启发,研究了一下在现有的司法实践中,货主(用户)跟车时和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出现意外事故后司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货拉拉的业务场景下,司机提供搬家货运服务,货主(用户)和司机构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法律关系。这一点是达成共识的。

但货主跟车与司机一起前往目的地的过程中,货主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在实践中是颇有争议的。

有法院认为,虽然双方是货运合同关系,但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对于对货主的人身安全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一义务是货运合同的随附义务,如果在运输中货主受伤,即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018)吉24民终263号】

也有法院认定司机与货主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客运合同关系。司机有义务将乘坐人及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如果乘坐人在运输途中受伤,可以主张司机承担违约责任。【(2018)吉24民终263号】

不论是哪种说法,在以往的判例中,司机都有保障跟车货主的人身安全的义务。如果货主受伤,则需要根据司机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是公正的。责任不总是只倾斜向司机。如果货主自己有重大过错,也需要为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例如上述的【(2018)吉24民终263号】中,虽然司机明知车斗载客违法且存在巨大安全隐患,却放任货主乘坐,未加以提醒、制止,在汽车制动与转弯过程中也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导致货主坠车受伤、死亡。同时,乘坐后斗是货主本人主动要求的,货主自己无视了可能发生的意外,存在重大过错。所以这个案件后来是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

以上均为民事案件中责任的划分。至于刑事上怎么处置的,没检索到任何此类案件上升到刑事层面的案例。

不知道长沙法院在上升到刑事层面后,会如何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和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会提供什么样的关于这一问题新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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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儿往“打拳”上面引导,还真是妙啊!




事出无常必有妖


任何一个正常人都知道,你作为一个驾驶人,你手里有一台正在跑的机动车,坐副驾驶的人要跳车你怎么办?你只能先控制住机动车避免造成更大损失,不说你自己的安全,路边还有别人,国家法律根本就没有关于这种情况的强制性规定,驾驶人这时候怎么办,法无规定即可为。他一脚闷死刹车,他点刹双闪,他啥也不做,你法律根本就管不到。


你要管,你得先去立法,法律明文规定了他应该怎么做,你才能依法判决。


我就不信长沙检察方面的人不懂得“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律基本原则,也不可能不知道法律该如何运行,他学这个的他不知道?


拿个口袋罪一装就完事儿了


这很明显是违反中央“依法治国”既定方针的,更是直接违背了中央十九大以来法制社会原则,往政治上讲就是公然对抗中央,没有党性原则,对中央政策方针阳奉阴违。


你说没人给他们施压,我不信。




羁押货车司机可以说有依据,刑事拘留依据何在?开车拉货的时候随车人员主动跳车,这种行为从法律上讲没有任何可以刑事拘留司机的说法,法律还需要管心理活动吗?自认为受到威胁,就可以避免法律后果?没这个道理。


那我要是“觉得”我受到了长沙检察方面威胁,我就扯旗造反,是不是就不用受到法律处罚?或者我“觉得”有可能被长沙检察起诉,我就去一头撞死在他车前,他就得去坐牢?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看行为不看想法,这个原则要是没了,那我觉得,我肯定,我的生活真的受到了该检察机关威胁。


这背后要是没有针对性的压力,导致该检察机关做出不合常理的起诉决定,我表示不相信。


这种压力也不可能是什么“打拳”,打拳没这个力度,不要把那群微博疯子当多大一回事,全国舆论支持货车司机一方的还少了吗?不比微博疯子少吧?该检察机关考虑这部分人了吗?


说白了,无论最终法院怎么判,这个起诉决定都已经搞得群情激愤了,无非是激怒一小群嗓门大的疯子,还是激怒“沉默的大多数”而已。


你还不如秉公执法呢。


你就按照法律原则来,一板一眼按照法律办事儿,这一套大家都在体制内混,我不信该检察机关不明白。体制内怎么做最安全?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照章办事最安全,照章办事谁也挑不出你毛病。落实到货拉拉司机这事儿上,司机怎么做都是合法的,你要跳车随你便,司机自己没有做违法行为就没有任何责任,程序走一遍放在回家完事儿。


你偏偏不愿意照章办事。


这就是“事出反常必有妖”,由不得人不怀疑,背后有什么不可告人的交易。



把这事儿推到“打拳”只是个舆论场的小花招而已,除了带一波节奏,没有任何用。实际判决是法院的事情,还是以判决文书为准才能去最终定案,稍安勿躁。如果法院也顶不住这个不知道来路的压力,那就有好戏看了。


我就不信光天化日朗朗乾坤,什么人敢一手遮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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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受害者男司机的家属把事情捅开了,这事不能再拖了。男女平等的思维浪潮本来就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公检法系统的公已经把基本的情况都调查清楚了,年初的信息公开已经可以撇清自己的责任了,法医都差点出来撇清自己了,人家乐得检这步骤为难。检这步骤为难,这事按照目前公开的信息根本就没有公诉的事情,根本就走不到公诉的步骤,但是死者为大,遗属还是社会经验丰富的那种人,再加上货拉拉等网络劳务派遣平台确实有系统性的问题,他们必须要让男司机承担一部分责任,但是于法有据的原则也必须要尊重,那么长沙的公检法就必须取得一致达成共识,不然哪一步都不好走,哪一步都没法走完流程,走不好的话大家这两年都会成为南京法官之后的新一代法律贬义词。

我现在很担心男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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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罪,这里面的尺度很灵活,参考寻衅滋事罪。

这类型的定罪属于有罪推定,以结果推原因。

如果一个人死了,且与你相关,且没有故意杀人的嫌疑。

则你需要通过过失致人死亡判定。

是否进行判定,公检法说了算。

一旦开始判定,你需要面对的是被这些部门拿着放大镜寻找“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的地方。

这就很耐人寻味了。

住在6楼,自己家的窗子开着,跳下去肯定死。正常人谁跳楼呢

但一旦有人跳下去,死了,你就应该预计到有人跳楼了

女子在自己家跳楼,反而要赔人家钱的那个案件,就是这个逻辑。

只要想在这方面找你的问题,总能找到几条。

这棒子,打不打,用什么力度打,以什么角度打,打几下,都是看执法人员的心情。

所以,检察院很自信的把人又抓回去了。

但尴尬的是,货拉拉司机这事情,让这棒子没法挥下去

背景下,很多人拥有驾驶证,有过驾驶经验。

因为一个分神,导致交通事故,甚至有人命发生的事情比比皆是。

包括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引发的广泛关注,将抢夺行驶中的公交车方向盘,或者攻击正在驾驶中的司机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刑事追诉。

再结合交管部门制作的车祸视频,驾驶安全培训。

再结合事故中,引发事故的一系列意外因素。

例如,夜间行驶的远光灯,高速路上的人,鬼探头,突然跑到路上的小孩,路上的石子和坑,不按规章驾驶的其他车辆。

再结合,司机间的经验交流,例如:路上远离货车,渣土车。

已经明确了对司机的要求以及需要承担的责任:在法律保障驾驶环境的前提下,要全神贯注地按章驾驶车辆,对突发的意外事件,有着最快的响应速度。最大程度地保障司机和乘客,以及他人的生命健康安全。

司机需要预计到的是:在驾驶的过程中,可能会突发什么样的意外情况,并且避免,安全地到达目的地

而不是,在驾驶过程中,乘客是否有自杀倾向,且做出一定的措施避免其自杀

司机的第一责任永远是:保障车辆在行驶中的安全

个人,可以对和谐社会做出一定的权利让渡,承担本不需要承担的责任。例如,上面的跳楼自杀,我不邀请人来自己家,就可以避免。虽然聚会时,有额外的支出,但可以勉强接受。

但在货拉拉司机事件上,检察院给出的指导要求是:司机既要保障车辆的行驶安全,又要关注乘客的状态,避免其跳车,这种不可能达到的要求

同时,在司机方面,既不可能因为要承担这些责任去避险,不开车。又不可能一刀切,拒载女乘客。

使得过失杀人罪变成了悬挂在司机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如果说拿跳车自杀为小概率事件,那后续爆出的女乘客敲诈威胁跳车的新闻,可没隔几天。

在此事件中,货拉拉司机的行为是教科书般的操作,以驾驶中车辆安全为第一优先级,并未与乘客产生任何程度的联系。这也是第一次被无罪释放的原因。

而第二次被批捕,结合一系列强制指定律师,和延长关押期限等违背流程的行为,不得不让人质疑其中是否有公器私用的情况产生。

也让人不得不怀疑,在公务员队伍中,是否混入了,违背了宪法,且可以通过手中权力干扰司法流程的人士。

最后,如果该司机真的被判刑,那么其他的司机朋友必然会要求一个指导意见,在该情况下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让自己免责的标准流程;或者避免与该高危群体产生交集

所有产生的后续影响,都会被算到该检察院的头上。

参考彭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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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半年提公诉当然是因为拖不过去了,现在怎么也得审查起诉了,靠这个再延长羁押时间,参考某为的251天模式。

这也说明货拉拉司机有点危险,如果一个人被推进手术室一天半了,还没点消息,是谁都觉得这人凶多吉少吧?有证据你就起诉,没证据就放人,这案件有那么复杂吗?

另外,司机妻子还发声,在家属明确拒绝使用法律援助律师的前提下,还给人强行安排法律援助律师,家属聘请的律师仍然不能介入。到底什么情况导致司法机关坚决不让家属聘请的律师介入?货拉拉司机要的是无罪辩护,法援律师可别一上来就做有罪辩护,开庭认罪辩护量刑。

冷知识:法援案子也就几千块,完全是看法援律师有没有职业道德和良心。另外法援律师多是本地人,是司法机构出钱请的,吃人嘴短,骂人口短,庭上也不会太为难法官。

这些动作都让大家觉得很失望,现在又是拖个半年等家属开始发微博了,顶不住了才起诉。这真是中案看舆情,小案看人情,难不成只有在法考的时候才看法律?

行吧,反正羁押了这么久,怎么着也得提审个几十回吧,案件卷宗也得几十斤吧,如果到时候送到法官面前只有薄薄的一摞纸,建议把这群人按照渎职处理。

这案子除了无罪我想不到有其他的判罚,假如真的有罪,那估计就怪他是一个在微博没有呼吸权的底层男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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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一下

这个事刚爆出来的时候,我也跟很多网暴司机的“正义人士"一样,认为司机一定是精虫上脑,做出了霸王硬上弓的行为——否则何至于女方跳车?我想这应该是正常人的逻辑。

试想1:司机仅言语调戏——不搭理或者怒斥对方:请你放尊重一点,否则我报警了。同时告知家人朋友车牌号,提高警惕。

试想2:司机上手了,如摸大腿等行为——立即怒斥推开对方,报警。

试想3:司机被推开后威胁女方,并试图停车到隐匿处来硬的——女方呼救,跳车,死亡。

无论怎么推演,私以为司机一定是有类似动手的行为,才会引起女方跳车。

然而警方通报大家看到了,司机压根碰都没碰对方,这点非常重要。如果像某权威媒体说的,“应立即紧急停车并制止对方跳车",然后司机手指甲验出了女方dna……那司机师傅这辈子真的完了,长沙某院也不会这么头疼了。

只能说天佑司机吧,举头三尺有神明。

这里插一句,媒体就是媒体,媒体只是媒体,写的东西笑话居多,某市新闻也一样。

那么女方到底为何跳车呢?

司机有罪论的支持者一般是这么几点:司机态度恶劣;司机偏航;要求司机停车司机拒绝。

首先,态度恶劣是双方的。从女方上下十几趟搬东西,且面对司机的催促,要求帮搬等行为置之不理就开始了,不是行车过程中才发生的。女方也肯定知道司机心里不痛快,且对此并不在意,从她还有心思在副驾上开心的分享色情软件的特效就可以看出来。

其次,司机偏航。货拉拉并没有规定要按导航走,司机偏航走更快的路线是非常合情合理的。但是结合他拒不停车,拒绝解释偏航原因,这里个人认为还是有一点点不妥。

最后,拒绝停车。现在司机角度,这单已经赚不到钱了,心里也不舒服,再耽误我接下一单?站在女方角度,内心疯狂加戏幻想自己被xx……这里我认为司机还是有一点点问题,是女方跳车的诱因之一,我猜也是某院敢把司机抓回去的主要原因。其实此时距离女方目的地不足两分钟路程了,如果她足够理性看一眼……然而没有如果。

但是这就足以判司机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足!不仅不足,女方起码还有以下过失:

首先,女方是一个色情软件经营者,对男性的不信任感超出常人。或许常年搬家躲避仇家是阴谋论,但这种网络杀猪盘肯定是得罪人的,且赚这种昧着良心的烫手钱,内心多少会有不安,都体现在了她反常的,令人匪夷所思的警惕性上。俗话说不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那么她呢?

其次,一个游走在犯罪边缘的人,会有一种天然对警察叔叔的抗拒。一般人遇到危险,第一时间想到的都是报警,她为何宁愿跳车也不报警?因为她也是不敢,或者说不愿的。试想某天警察叔叔上门,到她所在的色情软件公司她会是什么反应?是不是多少会有点抗拒,害怕?

最后,结合此女毫无物理常识(女司机威胁男乘客,男乘客跳车那个案子,法院不是认为男乘客应了解跳车可能产生的后果吗),这个案子女方真就无过错吗?

司机有罪论的支持者,往往是以一个正常女性的角度来推论。但是这个女的,她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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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吧,评论再次被删,那就说点别的

这个事吧,长沙公安没有毛病的,调查清楚放人了。

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把人又抓回去了。

法院呢?我原以为法院不会接这个烫手山芋,但我没想到,它接了。

它接了意味着什么?意味着司机要被判刑了,看到有人说法院判无罪,我认为不乐观,多半判个羁押期抵刑期了事。从此以后司机背上了罪犯的恶名,祸及后代。

很多人在谈彭宇案,个人认为此案比彭宇案影响更恶劣。借用某大佬的说法,彭宇案是“疑罪从有”,货拉拉案是“无罪从有”。

何况,至今官方都嘴硬不承认彭宇案造成了社会道德倒退的问题。

我很同情司机,从在法言法的角度,司机最多,勉强是个民事责任,这个懂的都懂,但是我感觉到他要被判刑了。

长沙该被人记住的,不止是它每天炒作的低房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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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朴素的法律观念下,私以为:在危急情况发生时,如果一个人没有更好的办法去解决此问题,不应该以危急情况的结果对其进行治罪

长沙检察院既然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向法院公诉司机,那么请长沙检察院给出

“在高速运行的汽车上,当副驾有跳车行为时,司机应如何做可以避免副驾受伤乃至死亡,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同时并不留下任何疑点”

的具体规范操作

比如人家央视给出的规范操作

对男司机来说,副驾跳车时:

  1. 口头劝告并轻点刹车,代价为刑拘5个月,失去与外界联系并求助的机会,央视与长沙检察院都将其定性为犯罪行为,无条件关押五个月后被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起诉
  2. 遇到有人出现跳车行为时,司机制止并紧急停车,不管结果如何,央视与检察院都会点名表扬的,嗯,我相信他们会言出必行

综上,最优解为:制止并紧急停车

  • ps:有车企曾做过碰撞实验,车速四十的时候撞水泥墩,后排无安全带的假人,直接撞开前排座椅,撞破前挡风玻璃。也就是说,如果货拉拉事件里大货车急刹车,那位女性在车内会撞破挡风玻璃,然后直接被甩出去,在车外亦是如此,而如果腿在车外身子在车内处境可能更加危险

同时还要考虑下另一个新闻:

对女乘客来说,在车内假想遇到危险时:

  1. 如果在高速运行的汽车上跳车逃生,面临巨大的冲击力,虽然避免了被侵犯的可能,但会付出巨大的代价,比如生命,是十分不划算的
  2. 如果拿小刀对司机割喉,则司机会立刻停车报警,而警察奖励1500元现金,既保护了自己的人身安全,同时还能拿到合法劳动所得,非常好用,此为一种一石二鸟的好办法

综上,最优解是(……)


评论区可能真有老实人,不管是不是在钓鱼,我不阴阳啦,把话说明白一点:


  • 不要因为央视的“笔误”而自毁前程


央视想给司机定罪,但司机“缓慢减速并打双闪”太规范啦,实在是挑不出毛病来,因而气急败坏来了一句“制止并紧急刹车”

言下之意就是肯定有更好的办法,司机你没有用,所以造成了该女孩的死亡,这就是我给你口头定罪的原因

因为你这样做没问题我不好给你定罪

但你真信了央视的“制止并紧急刹车”

且不说你制止会不会留下乘客DNA百口难辩

等你急刹

乘客由于惯性飞出汽车时

“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帽子会立马升级为“故意伤人”甚至“蓄意谋杀”

综上所述,为了你和你的家人,如果你既没有背景,车内又没有行车记录仪自证清白的话:

不要载陌生乘客!!!

不要载陌生乘客!!!

不要载陌生乘客!!!


如果副驾跳车,不要妄想拽住,一旦留下DNA还没拽住,你基本完了,最优解还是司机做法:

打开四角闪并缓慢减速靠边停车,紧接着拨打120及110处理后事,还要被无故关押只能认命,这是你所能做到的极限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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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你也想彭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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