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如何看待长沙一律所因收费过低被警告处分:最低应收 41 万却仅收五千?

回答
长沙一律师事务所因收费过低(最低应收 41 万却仅收 5 千)而被警告处分,这是一个非常值得深入探讨的事件。这不仅仅是一个关于收费标准的问题,它牵扯到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市场秩序、客户权益以及行业监管等多个层面。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来详细分析这个事件:

1. 事件本身与金额差异

涉事律所与案件性质: 需要了解是哪家律所,以及涉及的是什么类型的案件。如果是一个非常复杂、耗时耗力、可能面临高额赔偿或涉及重大利益的案件(例如,巨额合同纠纷、复杂的股权争议、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等),其正常收费标准远超 5 千元是符合行业惯例的。41 万元的“最低应收”表明了该案的复杂性和潜在价值。
极端的收费差异: 41 万元与 5 千元之间高达 80 倍的差距,这已经不是“优惠”或“酌情降低”的范畴,而是近乎“免费”或“象征性收费”了。这种巨大的落差是引发关注和监管介入的根本原因。

2. 律所被处分的原因分析

律师协会或相关监管部门之所以对该律所进行警告处分,通常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违反收费规定/行业规范:
扰乱市场秩序: 过低的收费可能被视为不正当竞争手段,以低价吸引客户,损害其他遵守正常收费标准的律所的利益。这会形成恶性循环,可能导致整个行业的收费水平下降,影响律师的正常执业和律所的生存。
违反收费指导意见/标准: 各地律师协会通常会发布律师收费的指导意见或参考标准,虽然这些标准很多时候不是强制性的,但大幅度低于“应收”标准的行为,可能会被视为违背了这些指导精神。
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或“回扣”: 在某些情况下,极低的收费可能是为了掩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输送行为,例如通过介绍客户获得不当利益等。
损害律师职业声誉:
“贱卖”服务: 律师的服务是专业的智力劳动,过低的收费可能让客户产生“便宜没好货”的认知,从而低估律师的价值和工作的专业性,长远来看会损害整个行业的声誉。
引发客户对法律服务的质疑: 当客户得知如此巨大的收费差异时,可能会对律所的专业能力、收费的合理性产生怀疑,甚至认为律所可能存在欺诈行为或隐瞒了某些费用。
未能提供足够的服务:
可能导致服务质量下降: 如果律所仅仅收取象征性的费用,可能意味着其投入在案件上的时间和资源会非常有限,从而导致案件处理质量不高,最终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可能违反《律师法》关于律师义务的规定: 律师有义务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如果收费低廉到影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则可能违反这一义务。
潜在的内部管理问题: 如此巨大的收费偏差,很可能不是由单个律师决定,而是律所的整体策略或内部管理出现问题。

3. 律师行业收费的复杂性

理解这个事件,也需要认识到律师收费的复杂性:

计费方式多样: 律师收费方式有很多种,例如:
按小时计费 (Hourly Rate): 根据律师工作的时间和级别收费。
固定收费 (Flat Fee): 对特定服务(如合同起草、公司注册)设定固定价格。
风险代理/胜诉分成 (Contingency Fee/Success Fee): 根据案件结果的一定比例收费,通常在部分国家/地区允许,但在中国大陆的某些类型的案件中(如刑事案件)是被禁止的。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Percentage of Recovery): 根据案件的争议金额或追回的款项的一定比例收费。
混合计费 (Hybrid Fee): 结合以上多种方式。
影响收费的因素: 律师收费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
案件的复杂程度和难度: 涉及的法律关系、证据、时间、所需研究的法律法规等。
案件的标的额: 案件涉及的经济利益大小。
律师的经验和专业能力: 资深律师或专业领域的专家收费通常更高。
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和声誉: 大型、知名律所的运营成本和品牌溢价可能更高。
客户的要求和预期: 客户对服务质量、响应速度等的要求也会影响收费。
地域因素: 不同城市、地区的律师收费水平也存在差异。
“最低应收”的含义: “最低应收 41 万”很可能是一种基于案件性质、复杂度和潜在价值估算的“正常”或“行业内普遍接受”的收费水平,可能是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或者包含了大量的律师工作时间。

4. 客户的角度

从客户的角度来看,这个事件可能引发以下思考:

“捡便宜”的诱惑: 大部分客户都希望以较低的成本获得专业的法律服务。5 千元的收费无疑具有极大的吸引力。
信任与风险: 当看到如此低的收费时,客户也可能产生疑虑:
律所是否真的有能力处理好案件?
是否存在隐瞒费用或附加条件?
是否会因为收费低而服务不到位?
权利的保障: 法律服务是客户权利的重要保障。选择一个收费极低的律所,是否反而会损害自己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的权利?

5. 监管的意义

对该律所进行警告处分,体现了行业监管部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客户权益方面的作用:

建立底线: 警告处分向全行业传递了一个信号:过度的低价竞争是不可取的,存在行业底线。
保护律师群体: 通过规范收费,保障了律师的劳动价值得到体现,有助于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吸引优秀人才。
提升行业公信力: 规范收费有助于提升公众对律师行业的信任度,避免“唯价格论”对行业造成负面影响。

6. 讨论与反思

这个事件引发了一些重要的讨论:

如何平衡低价竞争与服务质量? 市场竞争是必然的,但必须在合规、公平的框架内进行。
律师收费的透明度问题: 律师收费合同应清晰明了,让客户充分理解各项费用构成和收费标准。
律师协会的监管角色: 如何更有效地监督律师收费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
客户的法律意识: 客户在选择律师时,除了价格,更应该关注律师的专业能力、经验以及收费的合理性,将法律服务视为一种投资,而非简单的消费。

总而言之,长沙某律所因收费远低于其“最低应收”标准而被警告处分,反映了律师行业在收费和市场竞争中面临的挑战。监管部门的介入是为了维护行业秩序、保护客户权益,并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这个案例也提醒所有律师事务所,在追求市场份额的同时,必须坚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确保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与收费相匹配。对于客户而言,理性看待律师收费,关注专业能力和信誉,是获得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前提。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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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朋友圈多次刷到,此事在长沙律师圈引起了不少讨论。

这里不作讨论, 但评析中一句话讲的很实在:“肖某某律师虽然正常履行律师职责,但仍遭到投诉,可见委托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并不会因为律师低价收费而降低对律师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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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其他律师由于受到低价收费的排挤无法获得案源

这我可是深有体会。我报价5万、10万的服务项目,经常有律师报价5000块钱、8000块钱给我抢走了。

最过分的是,他们知道我是专门做知识产权业务,尤其是专利业务的,信任我的水平,所以接完案件还要反过来白嫖我。


所以一种情况是,8000块钱把案件抢下来之后,他们还会通过微信“请教”我:

王律师,我现在遇到一个实务问题,跟您探讨一下:我们客户是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专利权实施许可合同,合同约定XXX、XXX、XXX。后来,合同到期了,于是XXX、XXX、XXX。后来,(此处省略一万字)。
我想问下法律对此情形是如何规定的?客户想实现XXX,有希望吗,应该怎么做。

我内心一万只草泥马奔腾而过,当初不是你跟客户信誓旦旦地说一定没问题,包在我身上吗?怎么现在还要问有没有希望实现,应该怎么做?

奈何我脸皮薄,总是会简单回复两句。

然后他还给我发个“大红包”。点开一看,66.6元。

附言:谢谢王律师!

看到66.6元巨款,我心里五味杂陈,我感觉我像个傻子。


另一种情况是:

他们拿着案件“邀请”我:有个专利案件,不如我们一起办理吧!

我说:好啊。

他们说:

我下礼拜要去见客户面谈。王律师,您能不能大概讲一下这个案件的办案思路,到时候我好获得客户的信任。

我不疑有他,说:

好啊。这个案件的关键点,主要有这么几个,一是……二是……三是……四是……这几个点分别可以这样处理,对于一,我们如何如何取证,如何如何举证;对于二,举证责任应当分配给对方,我们矢口不提;对于三、四,我们可以通过XXX的方式令其有利化。把这几个点搞清楚搞利索了,案件就不会有大的差错。

他们说:

非常好,谢谢王律师,我懂了,我去谈客户了,你等我好消息,案子接下来之后,我三你七。

过了两星期,他们告诉我,很遗憾,客户没有成交。

又过了两星期我才发现,他们正在独自办这个案件,用一个低得离谱的价格。

我感觉我还不如傻子,傻子还有66.6元可以挣。

又过一两个月,这次他们本人不好意思了,就派助理问我:

王律师,上次那个案件呀,当事人一审败诉了,您看二审有没有什么办法搬(聊天记录原文如此)回来?

紧接着二话不说,扔过来一份判决书。我点开一看,好家伙,我方操作稀烂,我说的几个点一个都没贯彻到位,简直辣眼睛。


所以说,我不但支持本次事件律协的决定,我还认为:对于所有收费达不到最低标准的律师,都应该罚款。罚款的数额可以与少收的部分挂钩。

比如少收40万,那就按照40万的5%罚款。

对于行业不正当竞争案件,必须严厉打击,否则在买卖双方信息不透明、律师不敬业没有太大惩罚、律师助理薪资极低的三重背景下,劣币驱逐良币是个大概率事件。合理价格接案、认真办案、亲自办案的律师被淘汰,低价接案、随便搞搞、让助理随便搞搞的律师赚得盆满钵满。

鸋鴂轩翥,鸾凤挫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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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多年的经验,事情可能是这样的:

原本这个官司就值5000。

当事律师要么为了把事说大、要么是为了虚报业绩,然后拼命夸大案件的重要性。

没有想到,玩过了。


就像在科研体系,经常有人申请了个专利。

评成果的时候就开始吹,我这专利授权给了多少厂家,产生了多少亿元的经济效率,多大的社会影响。

然后,审计的盯上了,得,缴税吧!

然后当事人腿软了。为了应付,又说,虽然厂家赚了钱,但是厂子是长年亏损的。


数字游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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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律协是干啥的。也不知道什么行业标准。

我只想说一个很朴素的道理

他来找我打官司,掏不起41万的律师费,我就乐意给他当律师,收了他5000块

不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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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挺有意思的,恐怕很多网友又、双、叒、叕被带节奏了,尤其是一些阴阳怪气说律师收费,还有什么律协垄断的。

一、看了一下长沙律协的官网,没有这条新闻,不知道是不是事情发酵之后撤下去了。


既然第一手资料没有了,那就只能依照题目描述的内容来聊几句。

二、谁投诉的?

1、“在潘某某诉刘某某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严律师接受刘某某的委托,指派肖律师作为刘某某的诉讼代理人”;

2、长沙律协核查,《委托代理协议》也是刘某某签的。

3、那么王某某既不是委托人,又不是诉讼相对方,可是投诉人为什么是王某某呢?

不管王和刘是什么关系,既然刘是委托人、案件当事人,那么即便是要投诉,也应该是刘去投诉。王依据什么去投诉呢?

在投诉人明显不是当事人的情况下,律协怎么就受理了投诉呢?(当然,我不了解律协纪检方面的业务,是不是与案件无关的人去“举报”式的投诉也能够受理)

这是第一个奇怪之处。

二、投诉的内容,到底谁在虚假陈述?

王某某投诉的内容是“虚假陈述、扰乱审判秩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因为没有原始的律协纪委通报文件了,不知道王某某的具体理由和事实依据是什么,只能通过这寥寥几个“罪名”来猜一下:

1、先看“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吧,因为严律师接受的是刘某某的委托,而王某某投诉的时候强调的是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么王某某应该是跟刘某某站一边的。这是个重要的前提。

2、接下来,“虚假陈述”和“扰乱审判秩序”应该说的同一件事,强调的是前者,因为是否扰乱审判秩序是法官说了算,如果肖律师真的扰乱了审判秩序,法官自然会给律协发司法建议函,还轮不到王某某去投诉。所以这里就聊聊“虚假陈述”。

这个案子是民间借贷,而民间借贷是虚假诉讼的高发地带。

最常见的虚假陈述就是把没有说成有,比如出借人实际上没有实际支付借款,或者没有足额支付借款,而陈述成出借了,或者足额出借了,再比如没还钱说还了,还了一部分钱说全还了。总之,虚假陈述肯定是要为自己谋求利益。所以,如果是案件相对方潘某去投诉律师“虚假陈述”,倒是很符合常见情形。

而王某某却是站在刘某某(本方)的立场之上,那么王某某所说的肖律师“虚假陈述”到底是怎么情况呢?难道是肖律师认可了对己方不利的事实、从而导致“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是这样,那也不能叫“虚假陈述”。

而经律协调查,“虚假陈述”不成立,(而这个民间借贷的案子应该是没问题,否则这个事一曝光,如果真的存在虚假陈述或者虚假诉讼成立了,那法院不可能没有动作,所以长沙律协认定“虚假陈述”不成立应该是正确的)那也就是说肖律师在代理活动中是“如实陈述”。那么,如实陈述却被王某某说成虚假陈述,是不是可以推测,其实王某某(刘某某)希望肖律师陈述的事实其实是虚假的,但肖律师拒绝了,做了如实陈述,所以王某某才把如实陈述颠倒成“虚假陈述”呢?

三、严律师为什么只收5000块?

标的额一千多万,律师费就收5000,严律师傻吗?送上门的钱不赚?

如上文所述,从王某某投诉的内容来看,这个案子里有故事。

再来讲一个案件的小常识(对业内人来说是常识,对行业外的人来说可能就不了解了),其实案件的标的额和债权人能够主张的金额并不总是一致。比如,我曾经代理过一个股权纠纷案件,原告主张被告继续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约5亿元(是的,那个案子标的额就是这么大),所以我们笼统的说案件标的额的时候说“这个案子标的额5个亿”,也没什么毛病。但是我们接案子的时候会跟被告聊啊,原告主张5个亿,有事实依据吗?被告说其实已经支付过1.3亿了,并且提供了转账记录和原告的付款指示函。好,那么这个案子要打的其实就是剩下的3.7亿,因为这1.3亿已经可以预判没什么可打的了。事实上也是如此,我们第一轮举证,对方看到这1.3亿的转账记录之后就很自觉的没有再争议这部分金额。

所以这里的这个案子很可能也存在类似情形,说是一千多万,但可能一部分金额可能已经不存在争议了,另一部分金额可能没有证据,甚至可能整体事实缺乏证据等等,综合下来,导致这个案子可打的地方不多,或者案子的事实基础就有毛病,案子希望不大。所以,才“看朋友面子”,象征性收点费,(勉强)代理这个案子,去法院走走流程。

否则,这个事太说不过去了,一千多万的标的额,如果案子没什么故事的话,想代理的律师肯定一大把,再者说了,一千多万的标的额的案子,也别说几十万律师费了,拿出来十几万找律师,没有哪个当事人不能接受吧?到头来就花了5000,所以到底是律师有问题还是案子有问题还是当事人有问题?

花小钱办大事不是这么办的,这不符合常识,比较可能解释是,这个事有问题,严律师本来不想办,碍于情面勉强接下来,但是又知道这事没谱,当事人可能也不是善茬,收多了钱肯定以后会闹,随便象征性的收点钱,就当给具体经办的肖律师当打车费茶水费了。

四、长沙律协处理的合理吗?

我认为不合理。

首先,经律协调查, 严律师肖律师执业规范,没毛病。王某某投诉的事由不成立。那不就应该完了吗?法院还是不告不理呢,怎么律协就能主动调查投诉以外的事了?所以从程序上我认为就不合理。

其次,最终给的警告是“不正当竞争”,在这个案子里严律师跟谁竞争了?这案子不是朋友托过来的吗?难道是破坏市场、跟“全体律师”竞争?那这也太扯了吧,收费只能一案一议,每个案子具体情况不同,律师收费的考虑肯定不同。难道严律师在这个案子里收了5000,以后别的律师面对千万标的额的案子就只能收5000?从实体上这个警告也站不住脚。

最后,我们也不好猜测长沙律协的真实考量,可能是为了平息事件,可能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长沙律协真心想说的可能就是这句话:“肖某某律师虽然正常履行律师职责,但仍遭到投诉,可见委托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并不会因为律师低价收费而降低对律师的要求”。


综上,有些不了解行业、不了解诉讼实践的人别跟着瞎起哄了,这个事没那么简单,如果真的是个“铁案”,长沙律协也没必要撤掉通告。

有些仇视律师、不懂法律的人也别跟着落井下石了,这事跟律师这个行业也没多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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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资深的,有自己跑案源经历的律师,看一眼就知道怎么回事儿了,只不过碍着一些律师行业的潜规则不说罢了。

这案子真实情况大概率是这么一回事

该案子标的1500多万,标准律师费要四十几万,一来价格不菲,抢单需要打折,二来如果走律所的话,律所是要提管理费的,不同地方不一样,但一般都在20%~40%之间,眼看十几万费用交给律所(注),律师肯定不舍得,当事人也觉得亏,(很可能和下述的非正规付款相结合,付款见不得光),于是律师和当事人合谋,走阴阳合同(比喻的说法,口头约定,没实际合同),也就是私下走账,律师费可以打个折,比如只收20万之类的,所以这笔律师费实际上根本不止5000,不少钱走了私账。从一般人看来,委托人来说确实能省了不少钱,这对于委托人是自然人情况下,动机明确,方法简单,很容易实现。

为了掩人耳目,严某让自己带的肖律师签合同,收个5000块钱意思意思,所以才会出现,最后连5000块钱也没付的情况。——这也就是为什么律协没有处罚实际签合同的肖某而是严某,因为大家都知道,肖某是严某的跟班,是被拉来装样子签合同的工具人而已,从价格到接案子都没他说话的份,都是严某一手操办,如果真的让肖某背锅就太不公平了。

另外一方面,民间借贷纠纷,本身是民事案里面最简单的一种案件类型,标的金额这么巨大,肯定转账有记录(总不可能现金给一千多万吧,又不是买卖毒品),且不可能没有书面借款凭据,所以证据齐全,被告没有什么可以抗辩的余地,请不请律师,在这种案件上真的没什么两样。但是如果这样直接告诉当事人,这律师费也就飞了,所以严律师大概当时说了类似“有机会争取打赢”之类的夸大案件诉讼成功率,或者夸大律师在这个案件中起得作用和价值的说法。(不排除,严某说拿着现金去疏通法院关系的可能性)

——其实跟如同无良医生,不老实告诉病人家属病人已经是癌症晚期,绝无可能治愈,而说有救自己有独门秘方,是一个道理。

这就是为什么,当事人两次向律协发起投诉

涉事律师不但一直未收到该5000元律师费,还遭到投诉人两次向律协发起的存在虚假陈述、扰乱审判秩序、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投诉。

所谓虚假陈述,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大概就是指这些事儿。

大家想想,既然“出于朋友之间情谊”,用5000块钱办了个原本可以收四十万的案子,就算是有什么做得不周到的地方了,了不起,不付律师费就算了,反手两个投诉,不依不饶,未免太狠,也不合情理。

是,当事人蛮横不讲理,强词夺理,三观奇葩,当面是人背后不是人,出卖律师的事情很常见,但是,绝大多数不讲理的当事人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以赖掉律师费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现在5000块钱律师费已然没有付,还要把律师投诉(两次),这种“损人不利己”的恩怨,绝无可能是因为“服务不周”造成的。

显然,当事人事后回过味儿来了,觉得自己被律师骗了。白花了冤枉钱,但苦于搞阴阳合同是自己自愿的,配合的,自己违规在先,不好意思把这事掀出来,而且也没证据——99.99999%这个律师要求实际律师费是现金支付。

最后只能找个理由投诉律师。

律协在这个事情上,分寸拿捏的也极最准,调查报告评价,话里有话。

最终律协认定,由于没有证据证明被处分人收取了委托人刘某某的律师费用

——特别注意,被处分人是严某而不是实际签委托合同的肖某。签合同,上庭的律师都是肖律师,如果没有投诉,律协去查严某有没有收刘某某律师费(再说一遍,表面上来说,严某本来就没事由收刘某律师费啊)是干什么劲?显然律协很清楚,这个事情都是严某搞出来的,然而,虽然心知肚明是怎么回事,但毕竟大家都是搞法律的,要讲证据的,没有证据就只能说没有。

被处分人构成“采取过分低于律师收费指导标准进行收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但严某(被处分人而非肖某)搞阴阳合同,阳面合同收费过低是证据确凿的,赖不掉的,借此惩罚一下。再说一遍,合同是肖某签,但严某是主谋,肖某只是工具人这点,律协是敢写在通报里面认定的。

在案件代理过程中,肖某某律师虽然正常履行律师职责,但仍遭到投诉,可见委托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并不会因为律师低价收费而降低对律师的要求,特别是法律关系复杂或存在巨大利益冲突的案件中,律师如因低价收费未认真履行职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代理律师还有可能面临损失赔偿。

——这是含沙射影,指桑骂槐。意思是,不要以为搞个假合同,客户就会忍气吞声,打落门牙肚子里咽,该不满意还是不满意,该找你麻烦还是找你麻烦,你该负的责任还是一样跑不掉。

评析人最后认为,律所及律师无正当理由在收费标准以下收费吸引客户的行为严重背离市场价值规律,其结果将造成法律市场的混乱,使委托人无法正确的选择法律服务,其合法权益可能得不到及时和合法的维护,另一方面其他律师由于受到低价收费的排挤无法获得案源,或将采取同种方式,其结果将导致律师业务素质的下降,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受损。

——搞这种阴阳合同,低价竞争,大概率还带一点点欺诈,搞的鸡飞狗跳,天怒人怨,何必呢?

所以总体来说这个处罚是很适当的。有些人离题万里,在那里论述律协该不该去管价格高低的事,先不说律协确实有规范行业自律也包括指导价格的职能和义务,单论这种非常明显存在着违规行为(只是在法律意义上证据不足),难道不应该进行约束规范和管理吗?如果真的没看清楚里面的门道,去讨论收费高低问题,那我只能说。

注:我估计很多人要说,凭什么律所收的管理费要20%~40%,原来说是30%~40%,经网友建议把覆盖面改得再宽一点。我只能说不当家不知柴米贵,增值税,房租办公,广告文印,青年律师,行政人员工资都是管理费出的,觉得这个比例高,可以自己找几个合伙人自己开律所去就是了。


最后说一句,案件中的律师严某,坑害委托人,坑害律所,坑害同行,而且连朋友也坑了——他与案件委托人并不认识,经过朋友介绍接下的案子,商场上朋友介绍,相当是替他做了信用担保的,结果案子办成这样,连朋友的信用也拖累了,实实在在是应该被律师行业淘汰清理的害群之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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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家伙,张伟要在长沙不得被枪毙几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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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检法司安,最水是司。

司法部门,水平一般,对律协管理严重不到位,放任律协西方工会化,像西方工会那样,操纵市场,哄抬人价

加强领导加强约谈就好了。

要绝对的禁止这类垄断行为

不然,迟早有一天,他们会学美国人,在法学院设置和司法考试上,画门槛,做文章

学韩国医生那样,医学院扩招,他们就x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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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还有资格管收费过低?谁给他们的执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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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慧长沙”作为官方媒体平台,发布关于“石家庄一女子确诊新冠前下班后连续兼职不当,非常可恨”这样带有强烈负面情绪和道德审判的言论,确实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从多个维度来看,这样的表述都存在着明显的问题,并且显得非常不妥。首先,从信息传播的准确性和客观性角度来看,“智慧长沙”作为官方喉舌,其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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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那位出租车司机师傅,在车上播放穿比基尼跳舞的 MV 视频,结果被乘客举报,最后被公司开除了,这件事儿确实挺让人唏讨论的。咱们一件件来说,把事情掰扯清楚了,也看看这背后都有啥门道。事件回顾:啥情况下的“不妥”行为?首先,得把这事儿的背景给交代清楚。一个出租车司机,在载着一位女性乘客的时候,竟然把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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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一位女教师在给学生补课期间,与该学生的家长发生了不正当关系,这件事情一经曝光,就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人们对此事的看法也是褒贬不一,但总体上还是以批评和谴责为主。从道德层面来说,这种行为无疑是错误的。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本应是品德高尚、行为端正的典范,肩负着教书育人的神圣使命。然而,这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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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春大一女生在网约车上犯困并疑似被下药,随后划伤司机,且未受到法律惩处一事,确实是一个复杂且敏感的社会事件,涉及到多方面的考量。要全面理解此事,我们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并尽可能详细地展开叙述:事件经过梳理(基于公开报道和常见推测):1. 事件发生背景: 一名长春某高校的大一女生乘坐网约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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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无病例地区高频全员核酸:科学防疫的“多此一举”还是“未雨绸缪”?近期,国内一些长期保持“零新增”或极低病例的地区,仍然密集地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引发了一些讨论。对于这种现象,我们应该如何看待?科学防疫又该如何有序开展?这背后牵扯着公共卫生资源的分配、民众的接受度、以及对疫情发展趋势的判断,绝非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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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全面理解华盛顿州长青州立大学(The Evergreen State College)围绕“缺席日”(Day of Absence)事件以及白人教授拒绝离开校园并被指控种族歧视的争议,我们需要梳理事件的起因、经过、各方观点以及事件带来的影响。事件背景:长青州立大学的特殊文化与“缺席日”的起源长青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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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事儿发生在长春277路公交车上,具体的细节确实让人挺费解和气愤。一男乘客上来就跟谁似的,对着车里一顿骂,言语不清但态度肯定很恶劣。更离谱的是,驾驶员提醒他下车,他不但不听,反而更加嚣张,一副“我就是不走”的样子。这下可把车上的其他乘客惹毛了,毕竟谁也不想在密闭的空间里受这闲气,还得冒着影响行程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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