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通报来了,事发后立刻有多人陆续报警。基本可以认为群众无责。
这是一个悲剧,但能够理解周围人不上前阻止。
首先,上去的人死伤了,只能自己和家人扛,代价太大。
再有,就是我们薛定谔式的正当防卫法律。
面对一个近180高,200多斤的武疯子,真有人上去,那就是搏命,你死我活的搏命。无法控制伤害后果的。
现在小孩死了,键盘侠可以说打死行凶者肯定无责。
但可怕的是,如果上去把行凶者干死了,救下小孩。结果验伤下来,小孩轻伤,那救人的就很惨了。
或者说,你上去的时候,小孩已经死了。行凶者不是在杀人,而是在虐尸。那么也很麻烦。
这种时候,见义勇为的人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只能看调动舆论的能力。太危险了。
最惨的是,小孩没救下来,见义勇为的人也没打过行凶者,都凉了。行凶者鉴定精神病,受到了法律保护。。。。。。
我希望,我们的法律,我们的人民政府,能够告诉全体公民,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穷尽一切手段,使用一切工具,冲上去往死里干,绝对不会被追责。万一冲上去的人受害,他和他的家人政府会管一辈子。
这样的话,还怕大众冷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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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承认我写这个帖子心态非常不健康。
但我希望这个社会,能够靠法律和规则运行,而不是个人的热血。
非常敬佩在现在敢于见义勇为的少数人。但我更希望法律能让大多数人敢于见义勇为。
我看到某个匿名回答非要拿以前的某个陈旧观点来说事。
首先,我是2000年上的大学,我上大学那会,老师就已经明确说过精神病人可正当防卫了。
从业十几年来,无论理论或是实务,基本也都是这个观点,“无责任能力人实施犯罪不得正当防卫”从来都不是主流。
其次,作为一个普通人,哪里分得清前面那个人是不是精神病人,在当时的紧急状况下,又哪里有时间去判断自己有没有资格进行正当防卫呢?
从“一般人”的角度来判断,也足以确认这属于正当防卫。
很多群众对于正当防卫的误解,根本不是“精神病人能不能正当防卫”,而是“我能不能对他人对第三方的加害进行正当防卫”。
第三,精神病人实施犯罪行为,主要问题是突发,当事人自己都来不及反应,更何况是旁边隔了一段距离的人。
第四,对精神病人的防卫,次要问题是他的武力值太高。有人身攻击性的精神病人,民间俗称武疯人,一般人根本制服不了。换了警察他也不敢上啊,只能开枪。
所以前排一些回答实在是太迷了,精神病人行凶竟然是因为群众不敢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总没法律风险吧,也不见得这社会有很多拾金不昧啊。
警方通报都没写,就凭一个道听途说连姓名都没有的信源就“似患有精神病”,这种信源警方连精神病鉴定程序都不会启动。
更何况,
1、医学上的精神病人并不一定就是刑法中的精神病人。
在医学上,只要病人患有一定的心理疾病(如抑郁症),都可以称为精神病人。这年头,谁的心理还没个问题呢?
而刑法中,只有因严重精神疾病而导致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削弱的人,才能减轻其刑事责任。
对于虽然患有精神疾病但程度较轻,不足以影响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仍然要承担全部刑责。
2、精神病人作案时未必处于发病期。
哪怕有精神病,也不是护身符。
1981年,刺杀美国总统里根的凶手辛克利(John Hinckley)因精神疾病而逃避刑责,但是辛克利被宣告无罪(不承担刑事责任)之后,被送往精神病医院持续治疗,并未获得自由。
而我国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了类似的强制医疗程序:
对于实施重大暴力犯罪行为的精神病人,即使因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而不负刑事责任(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经法院决定,送往专门的治疗机构进行强制医疗。
因此,哪怕精神病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也未必就能重获自由,而是变相监禁于精神病医院之中。这同样是一种惩罚。
而且,哪怕是鉴定为部分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也未必会减轻刑责。
刑法规定对此类人群的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意味着,也“可以”不从轻、不减轻处罚。
一年多前的2018年6月28日,黄一川在上海世外小学浦北路校区门口持刀行凶,造成2名学生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黄一川被抓获后,鉴定为患有精神分裂症,在作案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但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年5月23日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仍然对黄一川判处死刑。法院在判决里写:
黄一川系有预谋、有准备地在校园附近针对无辜儿童实施严重暴力,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犯罪手段极其残忍,犯罪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黄一川虽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被评定为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鉴于其罪行极其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且其精神疾病对其作案时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没有明显影响,故应依法予以严惩。
对于精神病人的犯罪,无论是法律规定,或是司法实践的操作,都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精神病不是犯罪者的护身符。
杀童的案件在社会危害性上一向都是几乎必死的,除非证据或情节存在重大瑕疵,哪怕这人真有精神病,法律也已经做好了准备。
相比之下,更重要的是被害方应当如何在此类案件中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在刑事案件中,被害方的权益有两个方面,一是刑事案件的认定与处理,二是自身索要赔偿。就精神病人的具体犯罪而言,被害方需要注意几点:
首先,被害方亦有对精神病鉴定机构的选择权,亦可对精神病鉴定提出异议。
这是很重要的诉讼权利。如果认为侦查机构选择的精神病鉴定机构可能存在暗箱操作,或者对鉴定结论不满,被害方亦可提出自己的理由,要求重新选择鉴定机构或重新鉴定。
其次,被害方可将精神病人的监护人一并列为民事被告。
几乎所有的精神病人犯罪事件中,监护人都有监管不力的情况(甚至毫无监管)。尽管无法追究其监管不力的刑事责任,但是在民事索赔时,监护人却要因监管不力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后,可以申请司法救助。
有些精神病人或其家庭已经没有经济能力再对受害方作出赔偿,这种情况下即使法院作出判决,也没有执行的可能性。而被害方往往也急需一笔赔偿款进行治疗。
这种困境下,还可以选择向司法机关申请司法救助。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都有发放司法救助的做法。2019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发布了《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更是进一步明确了司法救助的发放程序。
就说一点,我小时候,八十年代,真的发生过小偷、人贩子被当街打死的事,那时候按法律说,绝对犯法了,因为都是制服后还打那种。但是那时候法制不到位啊,所以后来基本上都是法不责众。而且那时候谁家里出了小偷之类的,丢人都来不及的,哪敢去要赔偿啊。
后来就是法制日益健全,其中光是在学校听过的普法教育,就举了很多“小偷被抓住了还打结果犯法了”之类的例子。大家也都知道一些。
当然,比起普法教育更直接的教育,就是通过报纸尤其是后来的网络传媒,看到的一个个确实因为“防卫过当”而受到法律惩处的例子。再就是除了法律惩处外,对方家属也理直气壮的要赔偿。
法制健全了,但身边的人真的没有谁敢出手了。说实话,现在智能手机普及了,大家愿意掏出来摄像一下,真的已经很见义勇为了。既然法律不让普通人管,那大家拍个东西给警察做证据,还不是主动做好人吗?还能怎样?
我一直很不解的一点是,为什么中国在所谓法制健全的过程中,一定要拿所谓是“世界主流”作为正确的呢?为什么我们的立法和执法就要导致好人畏手畏脚呢?难道法律专家们真的觉得围观群众个个都萧峰郭靖,出手分寸把握的分毫不差,既能控制住犯罪分子又不造成任何伤害?难道不知道这种性命相搏的情况下,一出手就是生死谁还能在乎那么多?
好的法律让社会风气向善,坏的法律让社会风气向恶。所谓人权这个东西,从来都没有瓜清水白的,你要是讲究确保坏人的人权不能丝毫损失,那必然伴随着好人利益许多白白损失也得认了。可惜,法学专家们总是爱通过文字游戏回避后者。
正如此次事件,有保安看到了,得回去拿好制服人的网;有工人看见了,得喊一堆工友,靠近时候对方一旦要自残还不敢动了;还有其他热心市民,只能用手机拍照。这些人其实都是善良的,他们确实努力想要做点什么了,却没有办法。现在如果说,见义勇为就是表扬,哪怕这个精神病没有打死小孩,你把他打死打伤了也不用负责不用赔偿,那这么多善良的人,会不会有一两个直接那块石头跑去他后脑闷一下?
当然,我这只是假设。现实是,谁也不敢,因为那么做了,大概率是自己又得吃官司又得赔钱。是做一瞬间的英雄还是一个能安稳生活的懦夫?如果非逼着选择的话,人们大概率都会选择后者,谁都有家有口有未来啊。
问题是,我们的法律为什么非得逼着人们做这个选择题呢?
被精神病捅死,可能烈士都算不上,若见义勇为者打伤,甚至打死精神病,得赔偿医药费甚至面临故意伤害坐牢这样刑罚,如此法律条文下,哪个敢出手相助?就精神病拿那把破螺丝刀,我有100%把握一个照面将其击倒。但是,我为什么要冒着坐牢和巨额赔偿风险去做?
君不见罗神贵、郭亮乎?中国从来不缺侠义精神的人,但是,每每让侠客们面临窘境,今后哪个人敢出手相助?
2005年8月26日,武术教练罗神贵在深圳罗湖区公交车站看到小偷扒窃女乘客出手制止,遭到遇到三名小偷偷持刀 围攻,罗神贵施展功夫用剪刀✂将两人刺伤 ,一人刺死,自身丝毫无伤。但是随即被故意伤害罪逮捕,其父跪在公交车站求目击者作证罗神贵是见义勇为正当防卫。经过很久。才有人出来作证,法院改判无罪。但是罗神贵已经在看守所呆了半年,工作也丢了……
2015年四川江安县一18岁武校小伙在长途公交车上见到有一男子猥亵一少女,上前制止遭到撕扯,随即下车发生打斗,武校小伙一记鞭腿踢在流氓头上将其击倒,结果随即被逮捕,被法院判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因为初犯,判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为被刑事处罚没法考大学只能在工地打工……
一、我自己在基层法院工作,处理过几件精神病杀人的强制医疗案件,有的案子是亲生父亲把自己的女儿给活活溺死了,有的案子是老头用榔头把老婆给砸死了,还有的案子是精神病人把从他家门口走过的工人给砍死的。这些精神病人有的我还跑到精神病院去见过,老实说,他们不犯病的时候和你聊天你真的发现不了他们有什么异常。我记得当年我办理的第一件强制医疗的案件,是老头用榔头把老婆给砸死了的案件,我去精神病院会见这个老头的时候,和他聊了十几分钟,问他现在想干什么,他说他要回家陪他老婆,他老婆还在家里等着他。这个案子的起因非常扯,就是老头七十多岁了怀疑他老婆(也是其实多岁)在外面有野男人了,于是就产生幻觉天天不睡觉,免得被半夜害死,半个月过去了,有一天他老婆上街买菜碰到自己出嫁的女儿,女儿就买了点包子让妈带回去给老头吃,老婆回了家给老头包子,这个老头就觉得你终于要下毒害我了,老婆转头上楼的时候就被老头用榔头给敲死在楼梯口了。这个案子给我的感觉特别强烈,你看犯罪现场的照片觉得手段非常的残忍,可是事后你面对这个精神病人的时候又觉得他没有什么危害性甚至是一个很温顺的人。刑法的目的不在于报复,而主要在于预防,面对这种精神病人杀人,法律只能采取强制医疗,送进精神病院,等他好了再放出来。
二、再说一个我办理的强制医疗的案子,这个案子的被申请人在杀人之前多次进过精神病院,但是最终家里没有钱,就没有再把他送进去,后来杀人被强制医疗了,我和家属联系的时候,他们第一句话说的就是没有钱,我只能说国家掏钱把他弄进去,治好了再出来,不需要你们家属掏钱。明显感觉到他们听到这话松了一口气。当时给我第一感觉就是有些精神病人,杀人了才能进医院,不杀人的时候谁管你是谁。
在出台清晰的惩罚性法规之前,对精神病人行凶进行制止几乎问题无解,完全看冲上去的人内心是否强大,是人性光辉战胜自由裁量权的恐惧 高尚的人。
什么叫清晰的惩罚性法律,就是数字标准,没有和稀泥的空间。
1)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车;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为醉酒驾车。如果发现驾驶员有饮酒嫌疑,交警可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现场检验,由检测仪打印出结果,被检人当场签字。如被检人拒绝签字,只要有两名交警在场,检验结果便可生效。 酒后驾车扣12分,并处暂扣驾照6个月,罚款1000元至2000元.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将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驾照。
2.)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1.在夜间行驶或者恶劣天气条件下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2.在临水、临崖、急弯、陡坡、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桥隧路段及其他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施的;
3.在人员、车辆密集路段实施的;
4.在实际载客10人以上或者时速60公里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的;
5.经他人劝告、阻拦后仍然继续实施的;
6.持械袭击驾驶人员的;
7.其他严重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
实施上述行为,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目前几大难题
根本原因在于,立法对相对弱势的群体有着网开一面的理念,而反过来见义勇为行为过于苛求。在自量裁量权加持下,变成几大公害而无可奈何。
试问一下,如果不分年龄,讹人以入诈骗罪入性,并以索要金额为判刑标准。有一个抓一个,情况是不是好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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