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司机被判1年缓刑1年,如何看待这一审判结果?

回答
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司机被判1年缓刑1年,这一审判结果在当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要全面看待这个审判结果,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分析,包括法律层面、事实层面、社会层面以及对各方的影响。

一、 判决内容概述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判决的具体内容:司机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有期徒刑一年: 这是主刑,意味着司机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再犯罪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可能需要执行这一年的有期徒刑。
缓刑一年: 这是附加的考验期。在这一年内,如果司机没有再犯新罪,并且积极接受社区矫正,那么有期徒刑就可以不执行,司机将最终免于牢狱之灾。

二、 对判决结果的解读与分析

1. 法律层面:

罪名定性: 法院最终将司机的行为定性为“过失致人死亡罪”。这意味着法院认为,司机虽然没有主观上想要致人死亡的故意,但其在搬运过程中,因为疏忽大意,未能预见到或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从而导致了乘客的死亡。这与故意杀人罪(主观故意)和意外事故(无过错)有着本质区别。
量刑幅度: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定刑幅度通常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机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并附加缓刑,属于法定刑范围内的量刑。法院在量刑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事故的直接原因和责任: 尽管乘客跳车是直接导致死亡的原因,但法院可能也考虑了司机在搬运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当行为或未尽到安全义务。例如,车辆行驶过程中的急刹车、颠簸程度,以及司机对车厢内乘客安全状况的关注程度。
司机的主观恶性: 缓刑的适用通常意味着法院认为司机的过失程度相对较轻,没有特别严重的预谋或恶意。
认罪悔罪态度: 司机是否认罪、悔罪以及是否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
社会危险性: 缓刑制度旨在对罪行较轻且有悔改表现的犯罪分子,通过非监禁的方式进行矫正,避免其因短期监禁而过早脱离社会,导致更高的再犯率。
缓刑的意义: 缓刑的适用给了司机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同时也对其进行了一定的约束和教育。这体现了刑罚的教育和改造功能,也符合刑法“少杀慎杀”的原则。

2. 事实层面:

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如何还原事发过程以及各方的责任。根据公开报道和法院的判决,我们可以推断出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实认定:

乘客死亡原因: 乘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从副驾驶位打开车门跳车,导致了高处坠落死亡。
司机行为: 司机在搬运过程中,未能充分保障乘客的安全。具体细节可能包括:
沟通不足: 可能在搬运过程中与乘客缺乏有效沟通,未充分告知风险或未得到乘客的明确同意。
操作不当: 例如,在搬运过程中车辆行驶得过快、急刹车、急转弯等,增加了乘客的不安全感。
未及时制止: 当乘客表现出异常行为或意图跳车时,司机是否采取了及时有效的制止措施?这可能是案件争论的焦点。
乘客自身因素: 乘客的跳车行为是直接原因。法院在判决时也可能考虑了乘客自身的行为是否具有一定程度的冲动性或不理智性。

3. 社会层面与舆论反馈:

这个判决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生命的尊重与司法公正的期盼: 一方面,许多人对乘客的年轻生命陨落感到痛惜,认为应该严惩导致死亡的责任人,以儆效尤。他们认为司机可能存在“过失”甚至更严重的责任,缓刑的判罚可能不足以抚慰逝者家属的悲痛,也未能完全体现对生命的尊重。
对平台责任的质疑: 很多人认为,货拉拉作为平台方,在司机管理、车辆安全、乘客安全保障方面存在严重不足,理应承担更多责任。司机只是执行者,而平台制度的漏洞才是问题的根源。部分人认为,判决只关注司机个人,而回避了平台责任,可能存在“避重就轻”的问题。
对货运模式的担忧: 该事件也暴露了货拉拉等平台式货运模式在安全保障方面的灰色地带。在没有专业押运员、车辆环境简陋的情况下,如何保障乘客(尤其是女性乘客)的安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对司法判决的理解分歧: 法律是严谨的,法官需要在法律框架内,根据现有证据来判决。对于普通公众而言,法律的复杂性以及证据的细节可能难以完全理解,因此容易产生情绪化的解读。有人认为缓刑是司法“人性化”的体现,有人则认为是对生命的漠视。
对后续法律和监管的呼吁: 这一事件促使社会各界呼吁加强对货运平台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平台和司机的责任,提升行业安全标准,特别是针对涉及乘客运输的环节。

三、 如何看待这一审判结果?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看待这一审判结果:

从法律角度看,这是一个基于现有证据和法律条文的合理判决。 法院认为司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但其主观恶性不大,并且适用缓刑能够达到教育改造的目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对司机正常生活的破坏。这体现了刑法的相对人道和罪刑相当的原则。
从社会道义角度看,判决结果可能难以让所有人都满意。 对于逝者家属而言,任何判罚都难以弥补失去亲人的痛苦,他们可能希望看到更严厉的惩罚。社会大众对生命安全的重视,也使得一部分人觉得缓刑的判决“太轻”。
从问题根源看,判决结果可能未能完全触及问题的核心。 尽管司机负有一定责任,但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平台管理机制的缺失、行业安全标准的不足以及对弱势群体(如女性乘客)安全保障的忽视。将责任仅仅归咎于个体司机,可能无法有效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从警示作用看,判决结果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它提醒了货运司机在服务过程中必须提高安全意识,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同时也促使平台方反思和改进管理,加强对司机的培训和监管。
从未来发展看,这起案件加速了行业规范的进程。 监管部门和社会舆论的关注,推动了相关部门对货运平台进行更严格的审查和监管,倒逼平台提升服务质量和安全保障水平。

总结来说, 货拉拉女乘客坠亡案司机被判1年缓刑1年,是一个在法律程序下做出的判决。它既是基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法律条文的适用,也反映了司法在追求公正、人道和改造功能之间的权衡。然而,这个结果也引发了对平台责任、行业规范以及社会安全保障的深刻反思。评价这一判决,不能仅仅停留在对司机的处罚轻重,更需要看到它背后所暴露出的行业普遍性问题,以及对未来如何保障公众安全的启示。它是一个具有多重解读意义的社会事件,其影响也超越了简单的刑事审判。

网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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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法检工作人员,看得特别难受,感觉法学白学,工作的意义何在?我突然发现,讲道理没啥用,那就爆粗口吧,请这位法官来我副驾驶一坐,既然你觉得紧急制动有效,来我副驾驶座,我开到60,你身子半截出去,我再来一个急刹车,想来肯定没事

补充:看了一下各大公众号的转载,下边精选评论都是支持的,感觉上诉也没用了,要被盖棺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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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会成为将女性地位降格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女性地位全面跌落的开端。

小学思想品德就教育过我们,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的条件是,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

跳车会造成重伤、死亡,是不是成年人应该能辨认的行为?

一位男乘客因谈好价钱,而女司机不按路线行驶,慌乱跳车,右上肢瘫痪,五级伤残。 新沂法院认为,该男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跳车的严重后果,所以对损伤结果应承担主要责任

未成年人因司机疯狂驾驶认为对方意图杀害,跳车身亡,法院认为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对自行跳车的后果应该可以预见,因此其死亡结果与钟某的驾驶行为无因果关系

未成年人、成年男性都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他们跳车自己需要承担责任。而成年女性跳车,司机判刑,暗示女性不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跳车不需要承担责任。

没有履行义务,就不能得到权利。

讽刺的是,网络上千千万万的女权都站出来,表示自己也无法辨别自己的行为,也就间接向所有提供类似服务的人说明:”我们不是完全民事行为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人的能力。“

她们不仅用语言,还用行动,证明了自己情绪失常、喜欢诬告、没有成年人的能力:

结果呢?

她那时太年轻,所有命运赠送的礼物,早已在暗中标好了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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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平行宇宙

司机缓点刹车:未采取有效措施。

司机急刹车:急刹车行为致人死亡。

司机伸手抓女孩:车辆失控致人死亡,据了解,女孩衣服有拉扯痕迹。

司机不做任何操作:未采取有效措施。

女孩站起来的一刹那,对司机就是个死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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诶,这已经很简单了啊。

我国《刑法》讲究两个,一个是罪刑法定,一个是疑罪从无。

罪刑法定是指,一定要有一个罪名套进这个行为里,才能成立犯罪。比如说诈骗罪,它的行为就是诈骗,实施了诈骗的行为。比如说抢劫罪,它的行为就是抢劫,实施了抢劫行为。

但本案中女子是自主跳车的,她自己的行为是可以被解构为“自杀”。

因为司机不停车与女子死亡并不具备因果关系。

大家解构一下,是不是这个道理。汽车不停止,并不必然构成人类死亡。因为地铁和公交车也经常不停车,也有很多人要求临时下车(特别是公交),但司机不停车也没有造成人员死亡。因此,不停车与死人是不足以构成因果关系的。

所以,女子的跳车行为,只能是她自主自杀。

而这个世界上不存在“观看别人跳车罪”,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司机是无罪的。

其次,疑罪从无。

或许大家焦点在于有没有救助义务的这个问题上,但我认为这件事情压根儿就谈不上讨论救助义务的这个问题。

因为没有视频。

所以也就没有证据证明司机没有尽到救助义务,也没有证据证明司机有尽到救助义务。

根据我国的刑事案件的办案流程,对于被告的犯罪事实,举证责任在检察院方,因此检察院需要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司机有罪,而司机是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的。

那么,在本案中,检察院方能拿得出明确的证据证实,当时的司机,没有尽到救助义务吗?

司机是不是已经拉住女子了?司机是不是已经有所行动了?司机是不是已经在救助却没有成功呢?

这一切都没人知道,因为没有视频。

这时候或许有人问我了,那么也没有证据证明司机无罪呀?

是的,没有证据证明司机无罪。但是,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被告人不需要证明自己无罪,而是检察院方需要举证被告人有罪。如果检察院方证据不足,那就是不足以指控被告人,即疑罪从无,统一无罪。

疑罪从无的意思是,你很可疑,但是没有充分证据证实你有罪,所以你无罪。

所以,我认为,本案上升不到讨论救助义务的程度,因为如果没有证据确凿的“物证”是不能定罪的。

至于很多人谈到司机个人的口供?

众所周知,口供作为证据的证明力比物证要低微许多,特别是直系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的口供。通常来说,口供需要多人多份反复对比印证,形成了证据链,才有足够的证明力。

至于司机一人一家之谈,即使他认罪了,我认为都不足以成为定罪依据。

如果一个人的口供都可以成为认罪依据,我觉得以后会发生很多案件请人来投案自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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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评论区如此激烈,我再谈两点。

特别是有评论的朋友谈到一个法援的问题,我可以聊一聊。

我国司法实务中,有两个大前提:

1、法院不能更换被告人、被告人近亲属所指定的律师。

2、每个被告人对多只能够拥有两个代理人辩护。

然后当地司法部门给这位司机派了两个法律援助处的律师,其实我不是很懂什么意思哈。

顺带一提,妹子们可别以为这种判决稍微偏向女死者会是一件好事,任何的不公正、任何可钻空子的地方都会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

比如说当年的彭宇案,催生了很多碰瓷党。

那么货拉拉案,会不会催生很多“杀妻党”呢?

我有理由提出一个问题,某些居心叵测的人,会不会利用这个判例,在出租车上将妻子推下车,然后以丈夫的身份向司机索赔呢?

某些重男轻女的父母,是不是会利用这个判例,狠心将女儿推下车索赔呢?

“我老婆坐的好好的,突然跳车了,肯定是司机刺激了她!”

“我女儿命好苦啊,怎么这个司机不肯说话,导致她跳车了!”

任何一个幻想性臆测,都会带来更多的幻想性臆测,任何不讲究客观事实的现实,都会让现实变得更加魔幻。

不如说,客观维持公正就是最好的公正,任何的魔幻都会导致更大的魔幻。

顺带一提,我评论区有位朋友,说支持量刑不支持定罪理由。

那是为什么呢?

是因为我科普得不到位吗?

“罪刑法定”是指,一定要有一个理由和罪名才能定罪,如果没有相对应的理由和罪名即无罪。

你觉得,没有理由,也能量刑吗?

如果是这样的话,你还是别聊这方面的东西了。

因为你不懂。

从人情道理上,你谈不清为什么司机是否刹车会构成杀人,将停车行为与死人两者间拉上逻辑关系。

从法理上来说,你不懂法。

为什么你要去谈一个你不懂的东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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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来说,基本以后每个开车的司机都要承担这个结果带来的影响。

其实,这就出现了一个悖论。

货拉拉司机是过失致人死亡,“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车某某坠亡的危害结果”本质上跳车是乘客的行为,而司机没有做到有效措施,请问如何是有效措施?那些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只要是交通工具,乘客跳车,那司机就要担责。相当于司机就被吃的死死的,无论什么情况,乘客只要一跳车,司机就需要承担过失致人伤亡的风险。那遇到一些奇葩,简单来说,等快到目的地时,车速放缓了,直接跳车,司机连钱都不敢要,还要倒找钱。。。。只要有一点磕碰,那稳稳就是过失伤害。彭宇案引出,不是你撞的你干嘛要扶。货拉拉司机引出,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他人伤亡。

交通工具可真的多,飞机,火车,轮船,公交车,出租车,网约车,摩托车,自行车,一旦你们的乘客,只要一跳离你的交通工具,你准备好了吗?采取有效措施。

以上只是我个人一点联想,希望各位驾驶员不要人人自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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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看来,连判一缓一,司机都不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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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的没问题!

小管家,这样总能符合条件不用修改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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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总算知道某些傻X剧情里面反派天天咋咋呼呼“如果你不投降这些人都是你害死的”这种傻X逻辑的理论基础是哪里来的了。

按同样的逻辑,这位司机如果当庭自杀,怕是全法庭的人都要算过失杀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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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司机当庭自杀,在场的各位大人们,是不是个个都犯了过失杀人罪?因为他们没有及时阻止司机自杀,因为他们不会医术没有及时为司机止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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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一下吧,评论不少朋友说,女拳并没有觉得判的合理。我觉得不要看她们说了什么,应该看她们做了什么,落实到行动上来说,她们就是没有大范围地闹。至于说什么微博整治,女拳怂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法不责众的心理,她们只有懒得闹,没有不敢闹。只要是她们觉得自己有理的,她们一定会闹,况且,没有什么比一个杀了年轻女孩的杀人犯判一缓一更值得闹的了,除非她们很清楚那不是杀人犯。

在微博的舆论操控上正常人是不可能打赢女拳的,而央视新闻在控评前,底下评论大概是正常人和女拳73开,这个比值在微博这种地方已经可以看出一些端倪了。她们整体对这个判决结果是满意的,对她们来说司机肯定是判的越重越好,但是判的轻她们也没有很不服气。 而对真正的杀人犯,她们不可能抱着三年血赚,判一缓一不亏的心态。


原答案:

大家都说这是某拳的胜利,我想说,某拳赢了,但没完全赢。 激进派的某拳没有拿到自己想要的结果(司机重判),理智派的某拳暴露了自己的本质(坏)

看到很多人在微博和她们讲道理,什么“司机已经做的很好了” 什么“导航线路是有好几条的” 之类的。 我觉得你们在对牛弹琴。

在这里强调一下,就是在这件事里,我认为她们其实知道司机是冤枉的。为什么?我们先回忆一下在以前她们的作风,但凡有对女性一丁点不公平的事情闹上热搜,她们能冲几万条,基本上和明星离婚热度持平了。但这次呢,你去岳麓区法院微博底下看看,连个某拳的影子都没看到。连霍尊跟陈露分个手都能社死被骂几万条的地方, 司机那可是“过失致人死亡”哎,判一缓一,她们就欣然接受?

当初某拳是一口一个杀人犯 强奸犯的帽子扣在司机头上的,在警方的通报几乎已经相当于给司机翻案的情况下,她们还是觉得司机是过失致人死亡。 我百度了一下,过失致人死亡是要判3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情节较轻也要判3年一以下。但是这件事司机只被判一缓一。

在微博这种地方,一个男人如果该判10年,在小仙女眼里至少要无期,一个男人该判无期,在小仙女眼里至少得死刑。

大家想想如果真是个杀人犯或者过失致人死亡犯,结果被判一缓一,小仙女们能接受吗?她们估计能把法院微博冲烂了,但是她们现在却在央视新闻下面说判决结果很合理,还让大家不要质疑司法。这说明什么??对这个判一缓一,她们的反应,只能说明一个事实,她们很清楚司机是冤枉的,只有对一个很可能被无罪释放的,被冤枉的人,她们才会对判一缓一无比的满意。

所以某些国男不要再觉得小仙女们是非不分了,她们心里明白的很,真的就是纯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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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我党和国家的公信力为代价,以社会法制和道德倒退为代价,保住几顶乌纱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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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在想,知乎上咱不是讨论过吗,为什么人翻到高速上被撞死了,司机不用负责。当时有一个很有意思的答案,大意说的是:要是这也要司机负责的话,那高速边上住的人家里,哪家老人得了绝症,弄到高速上一撞,这就又是一条发家致富之道啊。

类似的讨论还有“为什么中国不能推行安乐死”:今天政府敢合法化安乐死,明天中西部农村的很多身患顽疾和重病的老人们就都得原地成盒。

核心的观点就一条:不要高估道德对利益的抵抗能力。

今天长沙这个判例一出来,你们说会不会以后就出来这么一个情况:家里子女啃老啃不动,工作又找不到,日子过不下去了;然后老人往网约车上一坐,一言不发,一上高速直接跳车,死没死最后司机和平台都得负责——死了负刑事责任赔偿,没死付民事责任赔偿——毕竟司机没有预见乘客的危险行为,是有责任的。

真的,年轻时不觉得,长大了见识了各种奇葩事才明白,很多时候行雷霆手段震慑宵小,才能遏制很多道德破裂的腌臜事,这反而才是真正的菩萨心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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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王拉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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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一个提出了一个很好的问题

如果司机师傅当庭自杀,是不是公诉人和法官都要被自己判过失杀人?


一觉醒来好多赞。。。

思考一下,以后出门只能自己保护自己了

这种护甲不行就要安排上了。。。。

还有之前出租车用的隔板,以后网约车也要安排上了

这东西狗东上似乎还没有,谁有兴趣可以开始了,赚钱了记得回来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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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发现还有这玩意。。。。。

觉得最后的最后,回到家喝口酒压压惊

何以解忧唯有杜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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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还没有护甲这种东西,电动车用的头盔可以先安排了,另一个回答推荐的摩托车头盔,这玩意太大太重视野也不太好,开车戴着太抽象了,这种电动车头盔抗住小仙女们几个1500还是内什么问题的


防刺背心也要安排

还有手套也要安排,一定要抢到小仙女的dao,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小仙女



你问我脖子怎么办?

确实没找到太好的保护脖子的东西

实在不行可以先用颈椎按摩仪。。。。。


再学一波防身术




最后提高一波自己的知识水平,把拳师和正常女性区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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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坑蒙拐骗式的葫芦僧断葫芦案,八面玲珑。

让某金主得了面子“司机有罪,你侄女冤”。

逼司机感觉划算“你只要认罪就等于不用坐牢,你要是不认呵呵呵,别怪我们那啥。”

事后某些人乐呵数钱。反正它们家人都不用打车。

某些巨婴欢庆胜利以后变本加厉践踏别人牟利谋地位。

受害的只有底层男女互相猜忌互相提防。

最可怕某些煞缺明明是败者组还以为自己是胜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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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不叫湖南了,改叫湖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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